1、什么是刑法学?它与其他刑事法学学科有何区别?
2、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
3、什么是刑法的解释?它的种类有哪些?
4、什么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其主要特征即界定标准是什么?
5、什么是罪责法定原则?其基本要求是什么?
6、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含义与基本要求是什么?
7、怎样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
8、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9、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10、怎样认识犯罪的基本特征?
11、怎样理解犯罪的意义?
12、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怎样?
13、怎样把握犯罪构成的特征?
14、犯罪构成的有哪些共同要件?
15、什么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怎能样分类的?其分类的意义是什么?
16、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17、什么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它有哪些基本表现形式?有什么条件下才能成立犯罪的不作为?
18、怎样理解刑法中的危害?
19、什么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0、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哪些?
21、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辩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
22、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23、怎样理解的掌握精神障碍人的不同情况,将其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24、聋哑人、盲人、生理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
25、如何理解犯罪的主观方面的概念?
26、什么是犯罪的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各有什么特征?二者有哪些区别?
27、什么是犯罪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各有什么特征?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何在?
28、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29、什么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如何划清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30、什么是紧急避险?成立紧急避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如何划清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
31、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有何异同?
32、犯罪既遂形态有什么特征?既遂犯有哪些类型?
33、犯罪预备形态有什么特征?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有什么区别?
34、怎样理解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中止形态、既遂形态有什么区别?
35、怎样理解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
36、试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37、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38、试述主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
39、试述从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
40、试述教唆犯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和刑事责任?
41、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
42、什么是继续犯?其特征如何?其处罚原则是怎样的?
43、如何理解想象竞合犯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
44、何谓结果加重犯?其特征及惩罚原则是什么?
45、简述连续犯的特征及其处断原则?
46、牵连犯有何特征?如何处断?
47、吸收犯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是什么?
48、什么是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49、怎样理解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
50、怎样理解刑事责任的根据?
51、简述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52、简述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53、简述刑法目的的概念、内容,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基本内容及其相互关系。
54、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其基本内容是什么?
55、试述我国刑罚中限制死刑适用的规定。
59、简述累犯的概念、种类及其构成条件。
60、如何理解自首的概念、种类及其成立条件?
61、什么是立功?其表现形式有哪些?对立功的犯罪分子应如何处罚?
62、什么是数罪并罚?如何适用数罪并罚?
63、试述缓刑的概念、种类及适用条件。
64、什么是减刑?减刑的条件有哪些?减刑后的刑期应当如何计算?
65、什么是假释。假释应当遵守哪些条件?假释的考验期限如何确定和计算?
66、什么是时效?我国刑法是怎样规定追诉期限的?
67、如何计算追诉时效?什么是时效的中断和延长?
68、我国刑法是怎样规定追诉期限的?
69、在什么情况下撤销假释?对被撤销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如何处理?
1、什么是刑法学?它与其他刑事法学学科有何区别?
答: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区别:刑法学与犯罪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犯罪侦查学等其他刑事法学学科的根本区别就在于研究对象不同;刑法学是专门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而其他学科都不是专门研究刑法规范的,即它们都不是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来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
2、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
答:刑法的性质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所谓刑法的阶级性质是指刑法的阶级属性。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而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应运而生的。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实行专政的工具。刑法的阶级本质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所谓法律性质就是指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之一部分所具有的特行征。刑法与其他部门法比起来有两个显著的特点:(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3、什么是刑法的解释?它的种类有哪些?
答:刑法的解释就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种类:按解释的效力分:刑法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按解释的方法分: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扩张解释是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限制解释是对刑法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什么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其主要特征即界定标准是什么?
答: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与基本精神、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的准则。界定标准有三个:(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2)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精神。(3)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5、什么是罪责法定原则?其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就是指行为之定罪处刑(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基本要求:(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6、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含义与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人人平等原则就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基本要求: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不论其社会地位、家庭出身等,都应当一律平等的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一视同仁,依法惩处,而不应有所区别;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有受到
刑法同样的保护,不得因为被害人身份、地位、宗教、
信仰等情况的不同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
法适用。
7、怎样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
答:所谓相适应原则,就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
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阳春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包括了立法与司法两
个方面。立法要求:(1)刑法确立科学严密的刑罚体
系。(2)刑法规定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与刑罚制度。
(3)刑法分则设立轻重不同的不同具体犯罪的法定
刑幅度。司法立法:(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
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不同等重要的地位。(2)纠正
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3)
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
衡和协调统一。
8、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答: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它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我国刑
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
础,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的刑事管辖
权体制。(1)依照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
法”。(2)依照属人管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
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可以不予追究”(3)依照普遍管辖原则,“对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
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
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4)保护管辖原则“外
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照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
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9、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答: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
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
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
溯及力。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取的是从旧兼从
轻原则;所谓从旧兼从轻,就是指对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成立至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生效前这段时间内
发生的行为,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当时
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而新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
用当时的法律,即新刑法没有溯及力。但是,行为连
续或者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对于10月1
日、以后构成犯罪的行为适用新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不认为是犯
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
应当适用新刑法,即新刑法具有溯及力。(3)当时的
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新刑法的规定
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
新刑法没有溯及力。但是,如果新刑法比当时的法律
处刑较轻的,则适用新刑法,即新刑法具有溯及力。
(4)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该
判决继续有效。
10、怎样认识犯罪的基本特征?
答: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就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
触犯刑法并且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特征:(1)犯罪
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
性。(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
惩罚性。
11、怎样理解犯罪的意义?
答:犯罪概念的意义表现在它是统一认定犯罪和划分
罪与非罪界限的总标准:一个行为究竟是犯罪或者不
是犯罪,是犯罪还是其他违法行为,是犯罪还是错误,
从总体上说,就看这个行为是不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
害性,并且是否达到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
如果一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律,
应受到刑罚处罚,那么这个行为就是犯罪,反之,则
不属于犯罪。
12、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怎
样?
答: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
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
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关系:既人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于:首先,作为犯
罪概念基本属性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
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其次,犯罪构成又是犯罪
概念及其基本属性的具体化,犯罪构成通过其一系列
主观与客观的要件,使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本
质特征得到具体而明确的体现。主要区别:则在于它
们的功能有所不同:犯罪概念的功能是从整体上回答
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从原则上把犯罪
行为与其他行为区别开来;而犯罪构成的功能则是要
解决具体行为构成犯罪的规格和标准问题。犯罪构成
与犯罪概念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犯罪概念本身并不
能直接解决司法实践中所必须的认定犯罪的具体标
准问题,它必须通过犯罪构成才能具体实现。
13、怎样把握犯罪构成的特征?
答:犯罪的构成有三个特征:(1)犯罪的构成是一系
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2)犯罪
构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3)犯罪构成
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
14、犯罪构成的有哪些共同要件?
答: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指一切犯罪的成立都必须
具备的要件。(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
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2)犯罪客观方面,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体造成侵害的
客观事实特征。(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
行为并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人。(4)犯罪客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抱的
心理态度。
15、什么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怎能样分类的?其
分类的意义是什么?
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
害的社会关系。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
围,犯罪客体分三类或三个层次:(1)犯罪的一般客
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
关系的整体。(2)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
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
一部分或某一方面。(3)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
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根据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单复,犯
罪的直接客体又可分为单一客体和复杂客体。分类
的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军:(1)通过分类可以进一步
揭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属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在刑事
司法中的作用,解决刑事司法中诸如定罪量刑中的各
种难题。(2)通过分类,可以揭示犯罪的共性和个性
特征,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犯罪,总结其规律性,制
定正确的刑事政策。
16、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
的社会关系;而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
具体人或者具体物。区别表现:(1)犯罪客体决定犯
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
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
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条件。(3)任何犯罪
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
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
不是。
17、什么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它有哪些基本表现形
式?有什么条件下才能成立犯罪的不作为?
答: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社会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
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客观上是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二、主观上是表现
人的意志或意识的行为。基本行为表现为两种:作为
与不作为。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的刑
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构成犯罪
的不作为有三个条件: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
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二、行
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三、行为
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
害性,而不是一般的危害性。
18、怎样理解刑法中的危害?
答: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
种。广义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
会的损害。狭义是指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
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19、什么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危害行为与
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答: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行为与危
害结果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认定危害行为
与危害结果的关系: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二、因
果关系的相对性。三、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四、
因果关系的条件性。五、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六、因
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问题。七、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八、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
20、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哪些?
答: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自然人犯罪的共同要件有两个:一、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所谓自然人是指生命存在的人类独立的个体。自然人的人格即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二、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只有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因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够成为犯罪的主体。
21、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辩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
答: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谓辩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关系:一、辩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基础。
二、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22、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把刑事责任年龄分三个阶段:(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阶段。法律要求八种罪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还有两条特殊的处理原则:一、从宽处罚的原则。即对已满14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不适用死刑的原则,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23、怎样理解的掌握精神障碍人的不同情况,将其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答:分三种情况:(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2)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是介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的精神障碍人。“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4、聋哑人、盲人、生理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答:聋哑人、盲人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生理醉酒是指因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智不清的情况。生理醉酒不是精神病。因此,应
当负刑事责任。
25、如何理解犯罪的主观方面的概念?
答:所谓犯罪主观方面,就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
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的过失
或者故意,犯罪的目的和犯罪动机这几种因素。
26、什么是犯罪的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各有什么特征?二者有哪些区别?
答:所谓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放任这种结果的主观心
理态度。一、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
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
生的心理态度。特征表现:(1)从认识特征上,表现
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样两种心理态度。
(2)在意志特征上,表现为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
生的心理态度。二、间接犯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
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
生的心理态度。特征表现:(1)在认识上,表现为行
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
心理态度。(2)在意志特征上,表现为行为人放任行
为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二者区别:(1)从认识
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
上有所不同。(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
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
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下的行为定罪
的意义也不相同。
27、什么是犯罪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
的过失各有什么特征?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有哪些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何
在?
答: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
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一、疏忽大
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
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其特征:(1)行为人应当预见
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行为人
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预见
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
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其特征:(1)
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之所
以实施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
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认识因素上有所
不同。二者虽然都是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
性,但它们对这种可能性是否转化为现实性,即实际
上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估计是不同的。(2)意志因素
上有重要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虽然都是
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
不同的。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区别:根据行为人
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
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
见;疏忽大意的过失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
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
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
28、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
条件?
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
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
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的损害行为。条件:(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2)
时间条件(3)对象条件(4)主观条件(5)限度条
件
29、什么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如何划清正当防卫
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答:必要限度是指防卫人行为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人的
不法侵害行为而没有对其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界限:
应当以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
成重大损害为标准:只要防卫行为的强度为制止不法
侵害所必需,防卫行为的强度没有明显超过侵害行为
的强度,防卫行为对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不是过分大
于侵害行为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就应当认为没有超过
必要限度。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
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
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就属于防卫
过当。
30、什么是紧急避险?成立紧急避险应当具备哪些条
件?如何划清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
答: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
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条件:一、起因条件二、时间条件三、对象条件四、
限制条件五、主观条件六、限度条件即不能超过
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利
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
护的利益。
31、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有何异同?
答:一、相同点:(1)目的相同;(2)前提相同;(3)
责任相同。二、区别:(1)危险的来源不同;(2)损
害的对象不同;(3)行为的限制不同;(4)行为的限
度不同;(5)主体要求不完全相同
32、犯罪既遂形态有什么特征?既遂犯有哪些类型?
答:所谓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
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类型:(1)结果
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
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2)
行为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
犯罪。(3)危险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
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
标志的犯罪。(4)举动犯。也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
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
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举动犯有
两种构成情况:一是原本为预备性质的犯罪构成;二
是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构成。
33、犯罪预备形态有什么特征?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
有什么区别?
答:所谓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
件的行为,由于行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
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态。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1)
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
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
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上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
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所谓犯意表
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
表露。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区别:犯意表示尚未开始
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因而属于犯罪思想的范
畴。只有犯意表示而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具有社
会危害性,因而不能认定为犯罪和处以刑罚。
34、怎样理解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犯罪未遂形态与
犯罪预备形态、中止形态、既遂形态有什么区别?
答:有三个特征: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
是犯罪未遂形态必须具备的特征之一,也是犯罪未遂
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相区别的主要标志。二、犯罪未
完成而停止下来。这是犯罪未遂形态的又一重要特
征,是犯罪未遂形态区别于犯罪既遂形态的主要特
征。(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
的原因所致。这是犯罪未遂形态的又一重要特征,是
犯罪未遂形态与着手实行犯罪后的犯罪中止区别的
关键。
35、怎样理解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
答:所谓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
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
止。犯罪中止有自动放弃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
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特征:(1)时空性(2)
自动性(3)彻底性(4)有效性
36、试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答: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
立条件:(1)主体要件:必须是两人以上。包括三种
情形: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有
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2)客观要件:各犯罪人
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犯罪行为,是指各犯
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
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
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主观要
件: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
的犯罪故意,是指各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
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并决意参加
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37、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答:所谓犯罪集团,又称特殊共同犯罪、有组织的共
同犯罪,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
固定的犯罪组织。条件:一、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
上。二、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三、犯
罪人所共同建立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四、犯罪分
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38、试述主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
答:所谓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有三种:一、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二、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也是首要分子的一种。三、其他有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刑事责任: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39、试述从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
答:所谓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有两种: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0、试述教唆犯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和刑事责任?答: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即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或者虽有犯罪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的目的的人。教唆犯的特点: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成立的条件:(1)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唆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教唆犯只能以作为方式构成。(2)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即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而希望或者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在刑法理论上称教唆未遂。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精神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
41、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
答:根据刑法理论界普遍公认的观点,一罪与数罪区分应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为标准:即行为人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犯罪构成的数量,应以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的最终形态为基础,并结合犯罪构成的类型,经具体分析而确定。42、什么是继续犯?其特征如何?其处罚原则是怎样的?
答:所谓继续犯,也是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继续犯的特征:(1)继续犯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数个危害行为,则
不构成继续犯。(2)继续犯是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
直接客体的犯罪。(3)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
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4)继续犯
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
件。对于继续犯应按刑法规定以一罪论处,不实行
数罪并罚。
43、如何理解想象竞合犯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
答:所谓想象竞合,也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
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
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特征:
(1)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
同的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这是主观特征。(2)行为
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社会行为。这是客观特征。(3)
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
同的直接客体。(4)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
必须同时触犯数个罪名。对想象竞合犯无须实行数
罪并罚,而应按照其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罪是最重的
犯罪论处。
44、何谓结果加重犯?其特征及惩罚原则是什么?
答:所谓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
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
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
刑的犯罪形态。其特征:(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
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
要件以外的重结果。(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
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
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
组成部分。(3)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
件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对于结果
犯,应当按照刑法分则条款所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
罚。
45、简述连续犯的特征及其处断原则?
答:所谓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
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
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其特征:(1)连续犯必须基于
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2)连续犯必
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3)连续
犯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4)连续
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对于连
续犯,应当适用按一罪从重处罚或按一罪作为加重构
成情节处罚的处断原则。
46、牵连犯有何特征?如何处断?
答: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
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
的构成要件,表现为以下几个基本特征:(1)牵连犯
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这是构成牵连犯的主观
要件,而且是认定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的
主要标准。(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
立的危害社会行为。这是牵连犯的客观外部特征。也
是牵连犯与想象竟和犯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3)
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
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事实的数个危害
社会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内在
联系。(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这是牵连犯的法律特征,也是确定牵连犯的标志。对
于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凡刑法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
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无论其所规定
的何种处断原则,均应严格依照刑法分则条款的规
定,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适用相应的原则予以处断;
对于刑法分则条款未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牵连犯,应当
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定罪处刑,不实行数罪并罚。
47、吸收犯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是什么?
答:所谓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
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
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
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
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构成
特征包括一下几个方面:(1)行为人必须实施数个均
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这是构成吸收犯的前
提性条件。(2)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基
于其内在的独立性与非独立性的对立统一特性,而彼
此形成一种吸收关系。这是吸收犯作为一种罪数形态
存在的基本原因,也是吸收犯区别于其他罪数形态的
重要构成特征之一。(3)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
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
体犯罪对象。这是吸收犯的基本构成特征之一。(4)
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
目的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这是数个犯罪行为构成吸
收犯必须具备的主观特征。对于吸收犯,应当按吸收
之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48、什么是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答:所谓刑事责任,就是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
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还未也强制犯罪人接
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特征:(1)非难谴责性。
刑事责任是对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的非难和谴责,表
明了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对犯罪的否定性评价。(2)
刑事法律性。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必须是刑事法律,
刑事责任追究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按照刑事诉讼程
序进行,其结果则是对刑事法律内容的实现。(3)严
厉惩治性。刑事责任是性质最严重,否定评价最强烈、
制裁后果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的基本表现形
式是刑罚。(4)人身专属性。刑事责任是一种严格的
个人责任,具有人身专属性,即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
分子本人承担,不可转移,不能替代,不能及于没有
犯罪的第三者。
49、怎样理解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
答:(1)刑事责任的确立和确定决定刑罚的设立和适
用。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刑事责任的后果。
(2)刑事责任的程度不同决定刑罚的轻重不同。刑
事责任的程度是决定是否实际判处和执行刑罚以及
实际适用刑罚轻重的标准。(3)刑事责任以刑罚作为
基本实现方式。犯罪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主要是通
过刑罚的具体运用来实现的。
50、怎样理解刑事责任的根据?
答:刑事责任的根据,是指刑事责任的前提或基础,
从犯罪人来说,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从国家来说,
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责任的根据包括两方
面:(1)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即刑法规定的犯罪构
成。犯罪构成是犯罪行为的具体化,是各种犯罪成立
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总和。只要某一行为符合犯
罪构成,行为人就具备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国家
司法机关就可以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2)刑事责
任的事实根据。即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行为人实施
了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即犯罪行为,表明行为的社会
危害性达到了应当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程度,就要承
担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51、简述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答:所谓刑罚,是指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
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
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特征:(1)刑罚是以限制或
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刑
罚的这种严厉性,是其区别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主
要特征。(2)刑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3)刑
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4)刑罚的种类
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5)刑罚的
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进行。(6)刑罚适用以国
家强制力作保障。
52、简述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答:(1)适用对象不同;(2)严厉程度不同;(3)适
用机关不同;(4)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序不同。(5)法
律后果不同。
53、简述刑法目的的概念、内容,特殊预防和一般预
防的基本内容及其相互关系。
答: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
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通过惩罚
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改造罪犯,教育罪犯,预防犯
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特殊预防就
是指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一方面,
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使其感受到刑罚的威力,
体验到服刑的痛苦,由于害怕受刑之苦而不敢再次犯
罪(对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不堪改造的犯罪分子,
则依法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使其不可能再犯罪);
另一方面,通过强制犯罪人从事生产劳动,并在劳动
改造的过程中,对他们进行一定的文化知识和生产技
能的教育,使其既认识到犯罪是可耻的,受到刑罚处
罚是罪有应得,因而内心受到自我谴责,不再以身试
法,又能取得一技之长,顺利回归社会,从而预防他
们再次犯罪。所谓一般预防,就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
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
罪道路。国家通过公布刑法、适用刑罚,用刑罚的威
力震慑有可能犯罪的人,使他们及早醒悟,消除犯罪
意念,不敢轻举妄动、以身试法,从而预防犯罪的发
生。我国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紧密结合、相辅
相成的。对任何一个犯罪人适用刑罚,都包含着特殊
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
54、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其基本内容是什么?答:我国的刑罚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九种:(1)管制:就是指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一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起;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所谓判决执行之日,应当指判决生效之日。所谓羁押,是指在判决以前对犯罪分子的暂时关押,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2)拘役:就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属于短期自由刑,是主刑中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轻刑。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拘役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3)有期徒刑:就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20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为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4)无期徒刑:就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没有刑期限制,罪犯被剥夺终身自由。在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5)死刑:也称生命刑,就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对犯罪分子的肉体予以剥夺而不是对犯罪分子的自由予以剥夺,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因此也成为极刑。我国对于死刑的适用,历来采取少杀、慎杀政策。刑法典总则关于适用死刑作了许多限制性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6)罚金:就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罚金的执行,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次缴纳;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缴纳;见面缴纳。(7)剥夺政治权利:就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8)没收财产:就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我国附加刑中较重的一种。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
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
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是附加适
用伙食独立适用,均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
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
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
求,应当偿还。(9)驱逐出境:就是指强迫犯罪的外
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驱逐出境是一
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刑,既可独
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是特定
的,即犯罪的外国人。对于犯罪的外国人,是可以独
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而不是必须适用驱逐
出境。驱逐出境的执行日期,单独判处驱逐出境的,
从判决生效之日其执行;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从主
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55、试述我国刑罚中限制死刑适用的规定。
答:(1)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即只适用于罪行及其
严重的犯罪分子。“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对
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为巨
大。反映在刑法典分则条文中往往表现为:“对国家
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
重”、“危害特别严重”、“造成后果特别严重”或“致
人重伤、死亡”、“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
(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
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所谓不
适用死刑,是指不能判处死刑,而不是暂不执行死刑。
由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死刑的执行制度,所以,不
适用死刑也包括不能判处死缓。(3)死刑适用程序的
限制。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
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
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事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59、简述累犯的概念、种类及其构成条件。
答:所谓累犯,就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
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
定之罪的罪犯。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
犯和特别累犯。所谓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
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
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构成
条件:(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为构成累犯
的主观条件。(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
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此为构成累犯的刑
度条件。(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
免以后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的时间条件。(4)
前后罪均非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前后两罪之一不是
危害国家安全罪。此为构成一般累犯的罪质条件。所
谓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法处
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
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构成条件是:(1)前罪与
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2)前罪被判处的刑
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
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构成危害国家罪的特别累
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对于累犯,
应当从中处罚。
60、如何理解自首的概念、种类及其成立条件?
答:所谓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
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自首分为一
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
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条件:(1)
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特别自首亦称
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
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成立条件:(1)成立特别自首的
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
正在服刑的罪犯。(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
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61、什么是立功?其表现形式有哪些?对立功的犯罪
分子应如何处罚?
答: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
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
行为。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一般立功
的表现形式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
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
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
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
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重大立功的表
现形式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
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
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
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
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重大犯罪”、“重大案
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
情形。对于立功的犯罪分子应分别依照以下不同情况
予以从宽处罚:(1)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
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2、什么是数罪并罚?如何适用数罪并罚?
答:所谓数罪并罚,就是指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
处罚的制度。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
对一行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
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
行的刑罚的制度。对数罪实行并罚,必须根据刑罚所
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进行。我国刑罚采用的数罪并罚
原则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
为补充的折衷原则。其具体适用范围及适用规则是:
(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
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2)
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
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
徒刑。(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尤其自由刑即有期
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
即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
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4)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
执行。适用数罪并罚时,应当根据不同的法律条件采
用不同的并罚方法:(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
合并处罚原则;(2)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
罚规则;(3)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
63、试述缓刑的概念、种类及适用条件。
答:所谓缓刑就是指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
刑罚制度。缓刑的种类一般缓刑制度和特殊缓刑制度
即战时缓刑制度两种。一般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
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
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
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
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
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适用一般缓刑,
应当遵守以下三方面的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
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所谓“3年以下有
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指法定刑。(2)根据犯罪
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
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3)犯罪分子不
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
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谓特殊缓刑制度,
即战时缓刑制度是指在战时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
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允
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
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适用战时缓刑,必须遵守以下
条件:(1)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2)适用的对
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立法精神应含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军人。(3)适用战时缓刑的基本
根据,实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这是
战时缓刑最关键的适用条件。
64、什么是减刑?减刑的条件有哪些?减刑后的刑期
应当如何计算?
答: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
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条件:
(1)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
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
表现。(3)减刑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减刑后的刑期计
算办法如下:(1)对于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的,减刑后的刑期从原判决刑罚执行之日起计算。原
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应当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
内。(2)对于原判处无期徒刑的,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其算起。已执行的刑期,不计入减刑后的刑期之内。(3)对于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依法再次减刑的犯罪分子,再次减刑后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之日即无期徒刑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已执行的有期徒刑的刑期,应当计算在再次减刑后的刑期之内。(4)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曾经减过刑,后经复查,发现原判决量刑过重,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改判为较轻的刑罚。此时,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应当从改判后的刑期中减去原减刑的刑期。
65、什么是假释、。假释应当遵守哪些条件?假释的考验期限如何确定和计算?
答: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的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条件:(1)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3)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4)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对犯罪分
子适用假释时,应当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根据刑法
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
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
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66、什么是时效?我国刑法是怎样规定追诉期限的?
答:所谓时效,就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
不得再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法律制
度。时效一般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两种:所谓追
诉时效就是对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
限。所谓行刑时效就是指对被叛处刑罚的犯罪人执行
刑罚的有效期限,故又称刑罚执行时效。我国刑法只
规定了追诉时效,没有规定行刑时效.我国刑法典根据
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刑罚的轻重不同,把各
种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分别规定为四个不同的档次,
即:(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
限为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
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5年;法定最高刑
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
以后认为还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
准。
67、如何计算追诉时效?什么是时效的中断和延长?
答:计算追诉期限时,应当准确认定“法定最高刑”.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法定最高刑,是指刑法规定
的与具体犯罪行为的轻重相适应的条款或量刑幅度
的最高刑。具体说来,在确定法定最高刑计算追诉期
限时,应当按照以下四种情况办理:(1)在一个条文
中只有一个量刑幅度时,即按此条的法定最高刑计算
追诉期限。(2)在同一条文中有几个量刑幅度时,按
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计算追诉
期限。(3)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
几款时,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款的法定最高刑计
算追诉期限.根据刑法典的规定,追诉时效的起算应当
分三种情况进行:(1)在通常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
罪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
(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
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行为有连续或
者连续状态的”指的是连续犯罪和继续犯。(3)在时
效中断的情况下,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所谓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犯罪分子又犯
新罪而使前罪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的制度。所
谓时效延长,是指因在追诉期限内发生法定事由而使
追诉时效处于保持状态的制度。
68、我国刑法是怎样规定追诉期限的?
答: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
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有期限徒刑经过十年.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经过十五年以
上.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
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
院核准.
69、在什么情况下撤销假释?对被撤销假释的犯罪分
子应当如何处理?
答: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
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
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
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
释,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
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
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
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一、填空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根据解释的方法划分,刑法解释可以分为和。 2、我国刑法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即空间效力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原则和原则中的合理因素。 3、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是指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处罚的行为。 4、刑法上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与之间的因果关系。 5、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周岁周岁。 6、犯罪的故意有两种类型,即与。 7、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处罚。教唆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8、管制的期限为以上以下。 9、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 10、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最低不得少于。 1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的科学。 12.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和。 13.享有和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14.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 15.精神病人在或者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16.防卫过当是盘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造成,因而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17.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和两个方面。 18.拘役的期限,为以上以下。 19.对于构成的犯罪分子不能适用缓刑和假释。 20.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之日起计算。 21、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 22、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和。 23、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
24、为了犯罪,、的,是犯罪预备。 25、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6、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必须遵循、的原则。 27、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应当根据其决定罚金数额。 28、对犯罪分子减刑以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二、选择题(每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字母填入题目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3分,共24分) 1、刑法条文中的“但书”表示的是()。 A、对前段的补充 B、对前段的限制 C、对前段的强调 D、是前段的例外 2、按照()划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A、犯罪行为的多少 B、犯罪行为侵犯具体社会关系的次数 C、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D、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少 3、盲人犯罪后可以()。 A.不负刑事责任 B.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 减轻处罚 4、某甲故意用言语挑逗某乙,诱使其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然后对某乙实行“防卫”而造成某乙损害的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为()。
五、案例分析(16分) 案情: 徐某某,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聋哑人,学生。 徐某某是家中的独生子,由于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对学习没有兴趣,经常逃学旷课,甚至与校外一些“混混”建立了关系。2000年9月17日晚上,徐某某向母亲赵某提出自己明天不想去上学了,赵某见儿子又想逃学,顿时怒火冲天,抬手就打了儿子两个嘴巴。当晚,徐某某趁赵某熟睡之际,将一包鼠药(毒鼠强)放进了赵某每天必喝的中药里,并从赵某的钱包里找到160元钱后到一网吧上网玩游戏。次日早上,赵某喝下掺有鼠药的中药后中毒死亡。徐某某回家得知其母死亡,便向其父承认是自己所为,并在其父带领下到派出所投案,交代了事情的全部经过。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徐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 评分要点: 1、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分)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分) 3、徐某某故意以鼠药毒杀其母,致其死亡,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应当受刑罚处罚,且徐某某时已年满15周岁,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因而其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4分) 4、徐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分) 5、徐某某属于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分) 6、徐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能适用死刑。(3分) 五、案例分析(16分) 案情: 王某,男,23岁,某厂工人。 王某于2004年在江某开办的厂子里找了份临时工作。2005年4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由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2至4月份的工资。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均因双方各执一词不欢而散。4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结果发生争执,双方扭打起来,人高马大的江某还打了王某一拳。感觉吃了亏的王某遂起意报复。4月24日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出现在江某家门前。江某开门发现是王某,便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没你好果子吃!”王某一边说一边晃了晃手中的汽油桶。江某一闻到汽油味,马上返身进屋并锁上门,然后打电话给保安员。王某则在门外高声叫骂并将汽油泼在江某的门口。保安员赶到时,正好听见王某说:“你再不出来,我就烧死你!”便立即将王某扑到在地,并从其衣袋中搜出一只打火机。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评分要点: 1、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2分)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3、本案中,王某出于报复心理,为实施犯罪而事先准备好汽油并且带到现场泼洒在地,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被保安员扑到制服而未能着手实施放火的实行行为,因此,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预备的规定,属于犯罪预备而非犯罪未遂。(7分) 4、根据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对于王某的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分) (视论述情况适当给分) 五、案例分析(16分) 王某,男,25岁。1995年5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8年4月刑满释放。 王某于2002年12月在江某开办的工厂找了份临时工。2003年3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名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1至3月份的工资。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均不欢而散。3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结果发生争执,人高马大的江某还打了王某一拳。3月24日中午,王某抱着不是鱼死就是网破的心理,揣着一把剔骨刀(刃长15cm)出现在江某家门前。江某出门时与王某碰个正着,,他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就别怪我对你不客气了!”听到江某很不客气地说出“没门”二个字后,王某一下子火了,大叫一声:“好,你有种!”从怀里掏出刀来就刺向江某的胸部。江某躲闪了一下,但还是被刺中腹部。江某随即与王某展开搏斗,并抓住王某的手将刀夺下。保安员闻讯赶来协同江某将王某制服。搏斗中,江某的胳膊和手指又被刀划伤。经鉴定,江某的伤情属于轻伤。 请运用刑法总论中的相关理论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 评分要点: 1、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2分)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3分) 3、王某出于报复心理,以刀刺杀他人,欲致其于死地,只是由于被害人的反抗这一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其犯罪行为,未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犯罪结果,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因此,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7分) 4、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前罪刑满释放后5年以内又故意犯罪,且根据其犯罪情节,所犯新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完全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因而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4分)
(单选题) 1: 对于单位犯罪 A: 以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例外 B: 以单罚制为原则,双罚制例外 C: 一律实行双罚制 D: 一律实行单罚制 正确答案: (单选题) 2: 防卫过当的要件是 . A: 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 B: 防卫行为造成重大损害 C: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D: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正确答案: (单选题) 3: 陈某在商场金店发现柜台内放有一条重 12 克、价值 1600 元的纯金项链,与自己所戴的镀金项链样式相同。陈某以挑选金项链为名,乘售货员不注意,用自己的镀金项链调换了上述纯金项链。陈某的行为: A: 构成盗窃罪 B: 构成诈骗罪 C: 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 D: 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二罪 正确答案: (单选题) 4: 税务稽查员甲发现 A 公司欠税 80 万元,便私下与 A 公司有关人员联系,要求对方汇 10 万元到自己存折上以了结此事。 A 公司将 10 万元汇到甲的存折上后,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 A 公司免交 80 万元税款办理了手续。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 A: 认定为彻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从重处罚 B: 认定为受贿罪,从重处罚 C: 认定为拘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的竞合,从一重处罚 D: 认定为询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实行并罚 正确答案: (单选题) 5: 累犯: A: 可以加重处罚 B: 应当加重处罚 C: 可以从重处罚 D: 应当从重处罚 正确答案: (单选题) 6: 甲男明知乙由只有 13 周岁,误以为法律并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后的性交行为。于是在征得乙女的同意后与乙女发生了性交。甲的行为属于下列何种情形 ? A: 幻觉犯,不构成强奸罪 B: 法律认识错误,构成强奸罪 C: 对象认识错误,构成强奸罪 D: 客体认识错误,不构成强奸罪 正确答案: (单选题) 7: 刑事责任开始于 . A: 犯罪行为发生时 B: 立案时 C: 犯罪行为结束时 D: 犯罪分子被拘留时 正确答案: (单选题) 8: 根据立法实践。在刑法理论上通常根据法定刑的刑种、刑度是否确定为标准。将法定刑分为 : A: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B: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C: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D: 相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1. 辛某为原某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涉嫌犯罪,于1998年12月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查明:1997年10月,省海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海药公司)为了解决因包括名额在内的种种因素而迟迟未能解决的上市问题,委托其下属的房地产公司经理林某为该公司股票上市打通关系。通过熟人介绍,林某将5万元以李五成名字登记的海药公司内部职工股股金收据,连同李五成的身份证在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送到辛某家中,辛当即收下,未付股金款。11月27日辛某在省证券委送审的海药公司申报国家证监会的报告上,签署了同意的意见。后经查明,海药公司本身是符合上市公司的法定条件的,1998年6月辛某指使某子辛某某委托海南发展银行证券部陆续卖出股金收据,得款193192.04元,尚有73股留在账户上。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辛革被逮捕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2)辛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则某罪名是什么? (3)如何处理辛某的违法所得? (4)海药公司及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案: (1) 逮捕辛某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因为根据宪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辛某应经过该省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后,方受逮捕与审判,未经此程序,则属违法。 (2)构成受贿罪。辛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海药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已构成受贿罪。 (3)辛某违法所得193192.04元及73股股票应当追缴,并一律上缴国库。 (4)不构成犯罪,因为海药公司行为虽有不当,但并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属单位行贿罪。同时,林某因属于代表其单位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解题思路 本题主要考查了贿赂犯罪的一些问题,同时也涉及了刑事诉讼的有关问题。判断辛某的受贿罪是比较好判断的,关键是要弄清行贿与受贿之间的关系问题,虽然说有受贿常有对应的行贿,但受贿罪与行贿罪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如果行贿人谋取的并非不正当利益,或者虽然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是是被索贿的而又没有实际获得正当利益,则不构成行贿罪(《刑法》第389条第3款),但对方即受贿人的受贿罪仍是成立的,单位受贿与单位行贿也是如此。 法理详解 关于逮捕辛某的程序,检察机关由于没有考虑到其担任着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一职,依《宪法》第74条以及人大代表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人大代表非经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人大闭会期间非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许可,不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人民检查刑事诉讼规则》第93条对此也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对于辛某本人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辛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海药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股票),数额巨大,应构成受贿罪。应注意的是,这里的谋取利益,并没有限制所谋取"利益"的性质,即非法与合法、正当与不正当的利益均可构成,所以,虽然对于行贿人海药公司而言,如果其构成犯罪,那么就应当是单位行贿罪,但由于其完全符合上市的法定条件,其行贿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因包括名额在内的种种因素而迟迟未能解决的上市问题,这表明行贿人并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刑法》第393条的规定,单位行贿罪的必须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所以,海药公司的行为虽然不当,但尚不构成犯罪,而林某的行为仅仅是代表单位的利益、以单位的名义,受单位领导指派而实施的,所以也不
刑法学参考书目: 国内部分: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一、二、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陈兴良著:《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陈忠林:《意大利刑法纲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冯亚东:《中国犯罪构成体系完善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版。 张明楷:《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版。 张明楷:《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版。 张明楷:《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版。 外国部分: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意]加罗法洛:《犯罪学》,耿伟、王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意]龙勃罗梭:《犯罪人论》,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德]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日]西原春夫:《刑法的根基与哲学》,顾肖荣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 [日]大谷实:《刑法总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法]卡斯东·斯特法尼:《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德)韦塞尔斯《德国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其他书目: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法学方法》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 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 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梁治平《法辩》 梅因《古代法》 张五常《经济解释》 费孝通《乡土中国》
刑法学必读书目 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 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3、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5、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6、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7、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 8、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9、张明楷:《刑法的基础观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0、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 11、邱兴隆、许章润:《刑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2、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13、黎宏:《法人刑事责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 14、周光权:《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清华大学出版社; 15、周光权:《刑法诸问题的新表述》,中国法制出版社; 16、陈兴良:《刑法总论适用》,法律出版社; 17、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8、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 19、赵秉志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 20、[德]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法律出版社; 21、[德]耶赛克、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 22、[意]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 23、[法]斯特法尼:《法国刑法总论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4、[日]大冢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5、[俄]斯库拉托夫等主编:《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6、[英]特纳:《肯尼刑法原理》,华夏出版社; 27、[英]克罗斯等:《英国刑法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8、[美]胡萨克:《刑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9、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 30、张明楷:《未遂犯论》,法律出版社; 31、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思想学说史略》,武汉大学出版社; 32、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33、陈忠林:《意大利刑法纲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4、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法律出版社 35、李贵方:《自由刑比较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
《刑法分论》教学辅导案例 编者:张明楷※ 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例 1.2002年2月2日晚9时,犯罪嫌疑人费某、刘某等4人酒后由费驾驶面包车在某村公路上行驶,骑自行车的贾某被他们的面包车迎面撞倒后当场昏迷,4人将贾某抬到面包车上准备送往医院。费、刘二人在开车去往医院的途中,因发现没带钱,就把昏迷中的贾放到一间废弃的小屋中,并往贾上衣内放了10块钱,尔后二人开车离去。当晚,刘回家后怕贾在小屋内冻死,又从家里拿了旧被子和旧褥子,送到小屋并盖在贾的身上。2月3日上午,满身灰尘和血迹的贾某苏醒后,自己回到家。事后,经法医鉴定,贾某受了轻伤。费、刘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2.甲因家庭琐事与丈夫争吵,随后甲跑到楼顶,想跳楼自杀但又没有下定决定。丈夫报警救助后,民警迅速到场。后来出现许多围观人员。A与B在楼下大声喊:“跳啊!快跳啊!我没有时间等,我还要上班!快跳啊!……”最后,甲跳楼身亡。A与B的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 3.王某为民警,某日晨3时许在歌舞厅唱歌时与老板发生争吵;王从歌舞厅出来后,发现自己所骑的摩托车的高压火花塞被人拔掉,便怀疑是老板干的,遂产生报复心理。王回到单位后,从自己管理的枪柜中取出一支56式冲锋枪,返回歌舞厅,在歌舞厅外面向该歌厅二楼(黑灯)射击五枪,但未造成人员伤亡。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4.2003年10月的一天晚上,李某酒后驾驶一辆货车在某县由北向南行驶途中在超越其同方向行驶的一辆公交车后,又向右打方向盘,当两辆车行至一十字路口遇红灯停车时,公交车司机王某下车到李某的汽车驾驶室左侧,抓住车门欲与李某理论,李某见状即发动汽车,王某便抓住李某汽车的左侧门,李某不顾王某的安全,闯红灯加大油门向前驶出200多米时,从右超越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货车,王某被该车车箱伸出的钢筋挂下来,李某驾车逃逸。王某因伤势过重,于次日8时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系头部受到强大外力的撞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5.谢某(15)岁,伙同张、米、孙(均未成年)于某日12时许,在某大街附过预谋对沙某(19)进行殴打,谢在预谋时曾说“今天要活埋了他”。谢指使孙将沙骗到孙家门口,谢、张、米等候并拦截沙,沙见状跑到某路口时,被张抓住,谢与张对沙进行拳打脚踢,后又将沙带到一楼房四层平台上,谢持木棍继续对沙进行殴打,沙两次向谢求饶,并一次骑坐在平台上,表示如果继续被打将跳楼,谢仍不住手,并说:“你跳,我不信你会跳,你今天不跳都不行了。”沙被迫从四层楼跳下,当场死亡。沙跳楼后,谢不仅未救,反而表示:“自己跳下去的,省得埋了。”伤害、伤害致死?抑或故意杀人? 6.周某与宋某有仇。因宋某人高马大,周某估计自己不是对手,就邀黄某同去寻仇,同黄某商量好“别打出人命来,不能用刀。弄个轻点儿的,吓唬吓唬他就行”。次日傍晚,周某同黄某找到宋某后,周某即冲上前去,死死抱住宋某,并示意黄某上前打宋某。黄某即拿出事先准备的匕首,连续朝宋某胸部猛刺3刀。宋某当即倒地死亡。如何认定本案? 7.X为了与又朋友A分手,便对A说:“周围的人都不同意我们结婚,我们分手吧。”A说:“与其分手,不如一起死算了。”X假装同意一起自杀而决意杀害A。X提出将车开到海里溺死,A同意。A开着车,X坐在副驾驶位上。在A加速冲入大海一瞬间,X从车里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及答案 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答案: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 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答案: 我国刑法对李学沛、王义勇应当适用。李学沛、王义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第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均适用我国刑法。李学沛、王义勇受雇于美国轮船,在轮船停泊巴西时杀人,应当依照刑法第7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 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 ]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的国外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时间和地点。8月16日下午6时许,戴文和余
《刑法学》第01章在线测试 《刑法学》第01章在线测试 剩余时间: 54:40 答题须知:1、本卷满分20分。 2、答完题后,请一定要单击下面的“交卷”按钮交卷,否则无法记录本试卷的成绩。 3、在交卷之前,不要刷新本网页,否则你的答题结果将会被清空。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处罚. A 、可以定罪 B 、不得定罪 C 、根据情形 D 、由法官裁定 2、刑罚的轻重,应当与( )相适应 A 、犯罪分子所犯罪行 B 、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 C 、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 D 、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对社会危害程度 3、我国刑法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规定了( )处罚原则 A 、轻重有别 B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C 、人民代表裁定 D 、法官 4、关于刑法溯及力的下面说法正确的. A 、当时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新刑法认为是 犯罪的,适用新刑法. B 、当时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当 时刑法. C 、当时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新刑法应当追诉的,适用新刑法 D 、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 继续有效. 5、我国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已经弱化甚至不再强调 A 、阶级性 B 、法律性 C 、道德性 D 、文化性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广义刑法是指一切(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A 、规定犯罪 B 、刑事责任
C、刑罚 D、其它 2、制定刑法的根据包括( ). A、法律根据 B、实践根据 C、经济根据 D、道德根据 3、刑法基本原则有 A、罪刑法定原则 B、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阶级性原则 4、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A、定罪上一律平等 B、量刑上一律平等 C、行刑上一律平等 5、各国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主张原则主要有 A、属地原则 B、属人原则 C、保护原则 D、普遍原则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按解释的效力分类,刑法的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和国家解释. 正确错误2、无论我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在我国犯罪,都受我国刑事管辖.
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 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 ]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
刑法学经典案例及答案 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 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我国刑法对李学沛、王义勇应当适用。李学沛、王义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第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均适用我国刑法。李学沛、王义勇受雇于美国轮船,在轮船停泊巴西时杀人,应当依照刑法第7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 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 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的国外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时间和地点。8月16日下午6时许,戴文和余锡宽在昆明市火车站外水果摊接收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缴获海洛因22768克。温源和于当晚亦被抓获归案。 [问题]对本案行为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对本案三名行为人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三行为人的贩毒行为有一部分是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的。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行为,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我国刑法;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均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本案三名行为人预谋贩毒虽在国外,但实施贩毒的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应当适用我国刑法。温源和虽是外国人,但不属于刑法第11条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亦应适用我国刑法。 案例4:诉时效中断 刘某某,男,32岁,工人。刘某某于1997年3月12日,以欺骗手段强奸了一名患有精神病的女青年。于1999年7月4日被捕后,刘又交待了其于1993年3月3日盗伐集体林木200株。
《刑法学》第01章在线测试 《刑法学》第01章在线测试 剩余时间: 54:40 答题须知:1、本卷满分20分。 2、答完题后,请一定要单击下面得“交卷”按钮交卷,否则无法记录本试卷得成绩。 3、在交卷之前,不要刷新本网页,否则您得答题结果将会被清空。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得行为,( )处罚、 A 、可以定罪 B 、不得定罪 C 、根据情形 D 、由法官裁定 2、刑罚得轻重,应当与( )相适应 A 、犯罪分子所犯罪行 B 、犯罪分子所承担得刑事责任 C 、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与犯罪分子所承担得刑事责任 D 、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对社会危害程度 3、我国刑法根据各种行为得社会危害性程度与人身危险性得大小,规定了( )处罚原则 A 、轻重有别 B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C 、人民代表裁定 D 、法官 4、关于刑法溯及力得下面说法正确得、 A 、当时法律不认为就是犯罪,而修订后得新刑法认为就是 犯罪得,适用新刑法、 B 、当时法律认为就是犯罪,但新刑法不认为就是犯罪得,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当 时刑法、 C 、当时法律与新刑法都认为就是犯罪,并且按新刑法应当追诉得,适用新刑法 D 、如果依照当时得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 5、我国刑法得社会主义本质已经弱化甚至不再强调 A 、阶级性 B 、法律性 C 、道德性 D 、文化性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广义刑法就是指一切( )得法律规范得总与、 A 、规定犯罪 B 、刑事责任 C 、刑罚 D 、其它 2、制定刑法得根据包括( )、 A 、法律根据 B 、实践根据 C 、经济根据 D 、道德根据 3、刑法基本原则有 A 、罪刑法定原则 B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C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 、阶级性原则 4、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得具体体现
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2、刑法的分类?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伦理刑法与行政刑法、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具体概念) 3、刑法的创制根据? (1)上位法根据: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4、刑法立法的目的、任务及功能? (1)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惩罚是手段,保护各种法益是目的 (3)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生活局面。 (4)行为规制功能、法益保护功能、自由保障功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基本原则:(1)指贯穿整个刑法、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
《刑法学》第04章在线测试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哪个年龄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A不满14周岁的人B、14至16周岁的人C、16至18周岁的人D、18周岁以下的人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A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B、14周岁以下C、16 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D、18周岁以下 3,不适用死刑的年龄 A、14周岁以下 B、14周岁至16周岁 C、16周岁至18周岁 D、18周岁以下 4,李某在家中喝酒,喝得高兴随手将啤酒瓶扔出窗外,恰巧砸中过路行人刘某,经医院多次抢救,刘某没有死亡但成了植物人。李某居住的楼房正好处于闹市区。问:李某的主观方面是什么? A间接故意B、直接故意C、疏忽大意过失D、过于自信过失 5,钱某身强力壮,喜欢逗弄小孩。这天,他抡起邻居的小孩左摇右晃,小孩很开心。钱某走到桥上,继续晃悠小孩并问小孩:“你怕不怕?”小孩回答:不怕。钱某十分得意加大了摇晃力度,一失手小孩被甩出去,撞上了桥墩,当场死亡。问:钱某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A过于自信过失B、疏忽大意过失C、直接故意D、间接故意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 A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B、犯罪主体不必是自然人 C、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D、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可以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企事业机关团体可以成为下面哪些犯罪的主体. A受贿罪B、行贿罪C、走私罪D、逃汇罪 3,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有 A不可抗力B、意外事件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的过失 4、我国刑法规定的特殊主体主要是: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单位 C、聋哑人 D、醉酒的人 5 没题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 2,特殊人群可以成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 3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 4,不可抗力事件和意外事件不认为是犯罪. ∨ 5,甲想杀死乙,举枪瞄准乙扣动扳机,枪声过后乙没有被杀死,却击中了丙,丙当场死亡。甲不构成故意杀人。×
学刑理整点识知法.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 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 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 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 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 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3(.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 【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第七章:刑法学一案例分析题 (综合) 第七章:刑法学一一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1】被告人甲某,男,25岁,系A国公民。被害人乙某,系B国公民。被告人甲某与被害人乙某均为我国某大学1998级留学生,两人同住一室。 1 999年1 0月1 5日晚,两人因生活中的琐事发生争吵以致斗殴。在扭打中,被告人甲某随手操起一把水果刀朝被害人乙某腹部刺了一刀,刺破肝脏。被害人乙某经抢救无 效,于当晚死亡。 [问题]本案的被告人甲某系A国人,被害人乙某系B国人,而犯罪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本案应适用哪国刑法? 【案例一2】大学生甲某,在校园里用鸟枪打鸟,事先没有验枪,自认为枪膛里没有子弹头便随手扣动扳机,结果将一个过路的同学打成重伤。 [问题]对此,甲某实施行为时所持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何?是否要负刑事责任?负何种刑事责? 【案例-3】某搬运站板车工人江某身强力壮,技术熟练,从未出过事故。有一次换了一辆新板车,未加刹车装置,他就用新板车运铁块去货场。当下坡时,同行拉车的人怕他岀事故,要帮他拉车。他说了声“没问题”,就单独驾车下坡。终因车重路滑失去控制,将一行人撞倒,扎断双腿。
[问题]对于这个被扎断双腿的伤害行为,某甲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何?某甲是否要负刑事责任?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案例-4 】甲某在一天深夜,到离村 5 里外的松林中砍伐松树。他砍树的声音被一个过路的人听到,此人因月色昏暗,看不到砍树的人,便寻声走去。当他走到离树两丈多远时,松树刚刚被砍断,此人被倒下的松树砸中头部,当即死亡。 问题]对于此人的死亡,某甲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何?某甲是否要负刑事责任?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案例5— 6 —7 “正当防卫”案例 【案例一5】一天,范某抓住曾经在其承包的果园内偷拖拉机用汽油的邓某,范某伙同其所雇的工人 刘某,将邓某反绑在果园内的一棵树上,用皮带连续抽打将近3个小时,致使邓某多次昏迷不醒。后来经 法医鉴定,邓某为重伤。 问:范某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 【案例一6】被告人王强,男,19岁,某县在校中学生。 某年6月6日课间休息时,王强与同班同学陈锋、赵忠强、张海兵等人在球场打闹玩耍。事后,陈 锋发现上衣被撕破,怀疑是王强所为。因此,在上课时便对坐在自己前一排的王强身上吐痰,并多次用脚 踢其臀部。当天放学后,陈锋、张海兵又为此事追赶殴打王。6月15日,王外岀时又遭陈锋、张海兵、赵 忠强殴打,脸被打肿,嘴被打破。王强因连遭殴打,三天不敢上学,在家中自制刀刃6厘米长的尖刀一把。 6月19日下午,王携带刀子到学校上课,行至教室门前被赵忠强、张海兵、陈锋、周小武等人拉到校外进第七章:刑法 学----案例分析题(综合)行殴打。正别在裤腰带上的刀子被打落在地,他拾起刀子逃跑。赵忠强一伙见王身带刀子,便拾起砖头追 打,将王的腰部、腿部和右臂打伤。张海兵上前用左手揪住王的左臂,右手持砖头猛击王的头部等处,将王的头顶骨打 破裂,背部打伤。陈锋等三人手持砖头一拥上前,王见状不妙,左手捂住受伤的头部,右手拔岀刀子乱捅,致张海兵胸部、腹部6处受伤倒地,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医院结论为:岀血性休克死亡。 问:被告人王强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案例-7】一天深夜,某女工从工厂下班回家,路过一个偏僻小巷时遭抢劫。抢劫犯手持匕首,声 称不交出钱财就要杀人。女工不得已交出了钱物。当抢劫犯打幵钱包查看时,女工突然捡起一块砖头向抢 劫犯头部砸去,此人应声倒地。女工迅速脱身而去。此抢劫犯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问题]此女工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