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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涉税处理(含案例分析)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涉税处理(含案例分析)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涉税处理(含案例分析)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涉税处理(含案例分析)

关联企业的涉税问题一直备受各界关注。近年来,受国际经济发展步伐以及我们经济结构调整的变化,企业的重组合并,以及企业间的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其中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占用资金现象非常普遍,甚至很多关联企业之间是不收取资金占用费的。就此,华政老师整理了关联企业间常见的4种业务模式下借款利息的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涉税问题,供大家参考。

一、政策规定

1、企业利息收入实行全额征税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均属于企业取得的收入,应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即不管利息支出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取得方均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税前扣除需要满足条件

企业接受关联方的全部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支出,如债资比不超过规定比例,且不超过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税前列支;

全额扣除适用两种情形,一是企业能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二是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即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借款利息支出,应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对比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实际税负,如债务人的实际税负高于债权人,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根据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调整。

二、业务模式

三、案例分析

(一)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

【案例】A公司、B公司于2015年1月投资5000万元设立C公司。A公司权益性投资2,000万元,占40%股份;B公司权益性投资3,000万元,占60%股份。

2016年1月A公司给C公司拨款1,000万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C公司并未向A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分析】A公司向C公司拨款,符合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税务机关有权调整A公司利息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C公司账上并无利息支出,无法税前扣除。

同时A公司应按视同贷款服务依据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C公司发生的与该笔占用资金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关联企业间“高息借款”

【案例】A公司、B公司于2015年1月投资5,000万元设立C公司。A公司权益性投资2,000万元,占40%股份;B公司权益性投资3,000万元,占60%股份。A、B、C公司均不属于金融企业且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6年1月A公司给C公司拨款1,06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0%,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8%。

【分析】A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日期(假设:A公司未提前收息且未提前开具发票)确认利息收入100万元=1,060*10%/(1+6%),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C公司可以税前扣除的部分为1,060*8%=84.8万元,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支出即

1,060*(10%-8%)=21.2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同时C公司购进贷款业务发生的进项税1,060*10%/(1+6%)*6%=6万元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老师提示:国税总局的规定给企业之间约定利率留下了一定的选择空间,因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为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同时金融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而现实的情况是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的利率一般要高于银行的利率,因此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报送“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时,应尽量以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企业的利率作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来源,这样则可以提高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限额。

(三)关联企业间“超额借款”

【案例】A公司、B公司于2015年1月共投资1,000万元设立C 公司。A公司权益性投资400万元,占40%股份;B公司权益性投资600万元,占60%股份。

2016年1月,A、B、C三方签订借贷协议,C公司以10%年利率从A公司借款2,120万元,以9%年利率从B公司借款636万元,A、B、C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8%;A公司按照协议确认C公司200万元=2,120*10%/(1+6%)的利息收入,B公司确认C公司54万元=636*9%/(1+6%)的利息收入。(假设C公司2016年未发生其他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A、B、C公司均为居民企业)。

【分析】A公司和B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时间(假设:A公司未提前收息且未提前开具发票)确认利息收入200万元、54万元缴纳所得税、增值税。

对于C公司而言,首先,对于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这部分利息支出总计:2,120*(10%-8%)+636*(9%-8%)=48.76万元。

对于支付给A公司及B公司关联债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利息能否扣除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A、B公司实际税负情况。如果其实际税负高于C公司,则关联债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部分的利息允许在C公司税前扣除;如果其实际税负低于C公司,则C公司需要提供相关资料以证明其关联债权投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否则超过关联债资比例部分利息不得在C公司税前扣除。

老师提示:“实际税负”是指企业所得税的税负而不是全部税负,通常指企业实际负担的企业所得税占收入的百分比或税收利润的百分比。因存在优惠税率、减免税、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所得税返还等因素,企业的实际税负并不等同于企业法定税率。

在实务中,提交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有关资料没有明确规定,由税务机关自行掌握;同时,一般很难取得统借方实际税负情况的证明资料。因此,我们建议事前分析借款单位资金、贷款、注册资本,避免出现超过“债资比”情况。

实例解析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如何税前扣除

实例解析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如何税前扣除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营经济的不断壮大,企业的融资需求越来越大,然而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手续复杂,贷款困难,融资难问题一直比较突出,企业普遍缺乏流动资金,于是不少企业选择了向关联企业借贷,来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资金紧张情况。本文将根据处理相关案件的实务经验并结合一则案例,对关联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性以及税务处理问题做一些探讨,以供读者参考。 近年来的立法和司法的实践表明,国家不再“一概禁止企业间借贷”,而代之以规范化管理,一方面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依法保护企业间为生产经营所需、利率约定合法的借贷行为,妥善审理非金融借贷纠纷案件,另一方面统一裁判尺度,规范发展民间融资,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防止企业通过借贷行为非法集资。所以在这种大环境下,只要关联企业的之间的借贷是用于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是用于非法目的,一般不会认定为无效合同,法律风险较小。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这一条文已经明确肯定了“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行为的合法性。 一则案例: A公司、B公司于2008年1月共投资1000万元设立D公司。A公司权益性投资400万元,占40%股份;B 公司权益性投资600万元,占60%股份; 2008年1月,A、B、D三方签订借贷协议,D公司以10%年利率从A公司借款1000万元,以9%年利率从B公司借款600万元, A、B、D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D 公司实际税负高于A公司,且D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B公司可以提供税法规定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D公司按照协议向A公司支付100万的利息,向B公司支付了54万的利息。 一、本案关联企业借贷利息的税务处理分析 1、对A公司支付的利息税务处理 《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试行)》中对特别调整事项进行了规定:

【非金融】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债资比、同期同款利率)!

【非金融】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债资比、同期同款利率)!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但同时需要满足借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同类利率。 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关联方企业间借款利息需要注意债资比限制,防止资本弱化;而借款利率问题同样需要符合,防止高利贷。下面我们一起来看: 债资比 一、什么是债资比 关联方企业间借款除了要关注利率外,还需要关注债资比,首先我们来了解,什么是债资比?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什么是债权性投资 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什么是权益性投资

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二、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如何计算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标准比例: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关联债资比例: 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如果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 如果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实收资本(股本),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注意:被调整的利息支出并非单纯的利息发生额,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借款担保合同案例

借款担保合同案例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的案例 借款担保是指借款人有一定的担保人作保证或利用一定的财产 作抵押而取得借款的行为。那么借款担保担保合同出现纠纷后,如何确定管辖权呢?本文为大家带来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的案例,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淄博某医院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某纤维有限公司、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摘要】 对于合同条文的解释,必须探究合同当事人内在的、真实的意 思表示,而判断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首要方法,是判断合同条文的字面意思表示,即文义解释的方法。只有在文义解释不能确定合同条文的准确含义时,才能运用其他的解释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xx)民二终字第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某医院。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医院院长。 被上沂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 负责人:王锐,该行行长。 原审被告:某纤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正,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淄博某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为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博山支行)、原审被告某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原审被告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xx)鲁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裴莹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海年、代理审判员宫邦友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安杨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中行博山支行与某医院、某公司、某公司共签订九笔借款合同和相应的保证合同,其中第一笔于xx年10月14日签订的编号为淄中博借字xx050号、数额为300万美元的借款合同在第十七条对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的条款中约定,“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淄博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余八笔借款合同和相应的保证合同均约定,“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直接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八笔所涉及的贷款数额为114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9175354元。依据上述事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行博山支行所诉的借款合同中,第一笔借款合同涉及的300万美元,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对此该院无管辖权。但其余的八笔借款合同所涉及的1142万美元未约定仲裁,而约定依法

公司分立重组案例分析---很精悍

企业重组中特殊分立业务的案例分析 中税报2009年12月14日发表了一篇重要文章《公司分立:所得税处理分两种情况》,唯一遗憾的是没有现成的例子,笔者举一个例子,加以说明。 甲公司是由A、B两个法人股东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A、B股本比例为7:3),2008年6月份,甲公司进行分立改组。分立前,甲公司资产账面价值8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800万元,负债总额2000万元,所有者权益6000万元,包括实收资本1000万元和留存收益为5000万元,A、B公司的投资计税基础为700万元和300万元。分立改组方案如下: 甲公司将其非独立核算的一个营业分部转让给乙股份公司。该营业分部资产账面价值为900万元;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80万元。负债账面价值为300万元,公允价值和计税基础相同。甲公司被分离出去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600万元(900-300),公允价值为780万元(资产总额1080万元,负债300)。 分立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的各种补偿如下:向甲公司支付现金80万元。乙公司接受后,股本总额为1600万元,其中确认甲公司原股东股本分别为,A 公司75万元(占股本总额的21%),B公司25万元(占股本总额的7%)。股权公允价值700万元,分别为A公司525万元,B公司175万元。

一、 企业所得税处理: 甲公司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交易支付总额 = 700÷780×100%=90%>85%。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当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一)甲公司应对收到的现金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应纳税所得=(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1080-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1000)×(非股权支付金额80÷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1080) =6万元 甲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6×25%=万元。 (二)乙公司接收的资产的计税基础为 资产的计税基础=原计税基础1000-非股权支付金额80+已确认的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6=926万元。 |

关联企业无偿让渡资金的相关税法规定

关联企业无偿让渡资金的相关税法规定 1、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关于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业,因此税务部门有权力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A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B公司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纳税筹划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纳税筹划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合并、分立及相互参股等事项经常发生,随之出现很多相关联的企业。企业为了方便融资,常常在关联方之间发生借贷款业务。税法对关联企业间借款费用有一定的限制。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是,企业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使此部分利息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筹资渠道有很多种类,比如:利用财政资金洞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企业间拆借;吸收投资;企业内部集资;发行债券和股票;商业信用、租赁等形式。因此,要排除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扣除的限制,完全可以绕其道而行之。为更清楚说明问题,现举例如下: 例如:A公司和B公司是关联公司,B公司于2D00年元月1日向A公司借款500万元,双方协议规定,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8%,B公司于2000年12月月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540万元。B公司实收资本总额600万元。已知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8%,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8%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按3%。B公司

当年“财务费用”账户列支A公司利息4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600×50%×8%=24,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万元。如果借款利率大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其超过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也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假设B公司2000年利润总额200万元,所得税税率33%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B公司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3%=。 在此例经济业务中,B公司支付利息40万元,A公司得到利息4O万元,由于是内部交易,对A、B公司的整个利益集团来说,既无收益又无损失。但是,因为A、B公司均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法对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限制,使B公司额外支付了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而A企业收取的40万元利息还须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8%的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合计金额万元[40×8%×。对整个企业集团来说,合计多纳税费。+=万元)。为节省集团的税款,增加集团的可用资金,可尝试下列四种方案。 方案一可以通过吸收投资的方式筹资,将A公司借款500万元给B公司,改成A公司向B公司增加投资500万元。这样,B公司就无需向A公司支付利息,如果A公司的适用所得税税率与B公司相同,从B公司分回的利润无需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如果A公司所得税税率高于B公司,B公司

企业分立涉税案例分析

有关企业分立涉税案例分析及其探讨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0日信息来源:镇江市扬中地税局 案情简介: 某市有一家企业A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8000万,其以低压断路器、接触器、继电器、智能化电器元件、电器控制系统、检测系统、应用软件、开发、制造加工;同时经营电器、仪器仪表、模具、塑料制品制造销售为主的企业。 该企业生产军工和电器产品,由于经营需要,军工产品保留在原企业名称下,而电器产品考虑到其生产资质以及多年的产品品牌(无形资产),从原企业分立出去之后,新成立一家B电器公司。 该企业在分立过程中,采取了整块业务剥离的形式,将涉及军工和电器产品的机器设备、土地、车间、存货、原材料、应收款项、应付款项等资产和负债以及劳动力全部分立出来,原企业A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存在,主要生产军工产品,新分立的企业B电器公司则侧重生产电器产品。新成立的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同时没有分别向被分立企业股东支付货币性资金。 近日,该企业咨询税务机关,这样的分立业务是否涉及税款的缴纳,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税务机关认真分析了相关税收政策后进行了解答。 案例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分立属于派生分立。案例中当事各方将会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税种。 一、有关企业分立法律、法规分析 1、分立的定义。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

为。该公司情况属于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 2、公司分立之后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 首先,公司分立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公司主体的变化,涉及公司的解散、变更和新设。在派生分立形式中,原公司存续,但主体因股东、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而必须进行变更,新公司设立。 其次,股东身份及持股额的变化。由于公司的“一分为二”,股东的身份也可能随之发生变化,即由原公司的股东变成了新公司的股东。 此外,债权债务的变化。随着公司的分立,原公司承受的债权债务也将因分割而变化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债权债务。 二、有关企业分立税法分析 (一)符合条件的资产转移不用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存货、固定资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增值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如果有证据证明企业业务的分立符合上述条件,其中的存货、原材料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在资产重

依据债资比例判定借款利息扣除

依据债资比例判定借款利息扣除 在税收征管实务中,关联企业之间发生借款业务,在不能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借入方实际税负高于(或等于)境借出款项的关联方的情况下,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如何计算扣除? 对此问题,大部分人理解为按“2∶1”的标准执行,即以接受投资额的2倍为限额,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借款金额不超过投资额2倍的,借款利息可以扣除;超过投资额2倍的借款所对应的利息不得扣除。比如,甲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其中有关联企业C公司的权益性投资1000万元。甲企业向C公司借款(债权性投资)3000万元。有人认为,允许扣除的利息只能按2∶1确认,只能对2000万元发生的利息进行扣除。企业向关联方借款,超过投资额2倍以上的借款所产生的利息,真的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笔者认为绝非如此绝对和简单。 债资比例决定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扣除额度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

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得扣除的利息=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标准比例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中已经明确,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有关税法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关联债资比例与利息扣除额度的计算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 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

公司之间借款税务

同一母公司控制下子公司之间借款税务、财务处理 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子公司之间资金借款,签字借款合同并形成借款利息(基本按银行基准利率确认利息),想咨询下这种操作是否可行?利息费用是否要开发票?财务和税务怎么处理更适合? 回复: 1、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子公司之间资金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形成借款利息(基本按银行基准利率确认利息),我们认为此项操作可行,理由是与税法的规定不冲突。 2、借出资金的一方收取利息时应当开具利息发票。 3、财务处理:支付利息的一方按借款费用准则进行会计处理,该资本化的资本化,该费用化的费用化。 税务处理:借出资金的一方收到利息,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借入资金的一方支付利息,该资本化的增加资产计税基础,通过计提折旧或摊销或在处置该项资产时税前扣除;该费用化的计入财务费用,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分立税收筹划

企业分立税收筹划 ——以摩罗公司为例 1 摩罗公司分立背景 摩罗公司是一家注册在中国的外商独资企业,其唯一的股东是一家由摩罗美国总公司100%投资的,注册地在中国的外商独资的中国控股公司。摩罗美国总公司是一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美国公司。在65个国家或地区拥有员工,在100多个国家或地区进行销售,是位居世界500强的知名制造业企业。公司成立以来在通讯行业一直处于领导地位,包括从基础设施到应用程序和设备(例如对讲机和服务于企业特定任务的移动计算设备)的公共安全通信。高级数据捕捉设备,例如商用条形码扫描仪和I江ID(无线电频率识别)产品。移动终端,例如手机产品。并且还为零售企业提供免授权的无线宽带功能和无线局域网(WLAN)。摩罗公司作为摩罗美国总公司在华最大的生产基地,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手机及其配件、机顶盒、视频音频数字设备、软件和宽频接入解决方案,双向无线电、移动计算终端、条码扫描仪、专用无线电系统、无线宽带网络、电子标签(RFID)等。 摩罗美国总公司一直以来在市场上处于科技和市场领先地位。但由于2008年美国经济危机的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一度陷入比较困难的状况。加之激烈的市场竞争,产品销售价格和市场都在萎缩,公司的盈利状况受到较大影响。为了改变公司经营低迷的状况,摩罗美国总公司决定发起全球所有公司的资产重组,采用存续分立的方法,将原公司一分为二,新设立一家同样在纽约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来承接被分立出去的资产和负债。 本次资产重组采用分立形式,将所有摩罗美国总公司控股公司全部分立成两个公司。分别为负责移动终端业务的移动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和提供企业解决方案的解决方案公司(以下简称“解决方案公司”)。公司分拆后,移动公司将“提供旨在满足消费者在家庭和途中通信的个性化信息”,服务范围包括手机及其配件、机顶盒、视频音频数字设备、软件和宽频接入方案;解决方案公司将“为企业和政府提供用于关键业务和任务的通信产品和服务”,服务范围包括双向无线电、移动计算终端、条码扫描仪、专用无线电系统、无线宽带网络、电子标签(R F I D)等。本次重组,采用存续分立方式,由摩罗美国总公司全资拥有的香港子公司(“摩罗香港控股公司”)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命名为移动公司,用以从摩罗公司收购与移动终端业务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重组前罗摩公司架构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分析

三一文库(https://www.wendangku.net/doc/c17309094.html,)/合同范本/借款合同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分析 XX年9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XX]121号)文件,对XX年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关联方企业间借款利息的扣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最近,四川吉祥集团公司的财务总监张某打电话询问笔者,该集团下属的房地产公司XX年1月向下属的物业管理公司一笔3年期借款XX万元,年利率为10%,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XX年借款利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XX]3号)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 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全部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其物业管理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房地产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房

地产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考虑到关联方借款的特殊性,此笔借款不完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张总监询问关联方借款利息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另外关联方借款还涉及哪些税种,如何计算。 笔者查阅相关的文件,对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涉税情况分析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间借款利息,其计算因素主要是借款利率和借款金额。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利息,税法对其利率和借款金额均有限制。 (一)、在借款利率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规定可知: 房地产企业支付的利息只能按8%计算部分允许扣除,超过部分将不能在税前扣除。 (二)、在借款金额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企业分立涉税案例分析

企业分立涉税案例分析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有关企业分立涉税案例分析及其探讨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0日信息来源:镇江市扬中地税局 案情简介: 某市有一家企业A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8000万,其以低压断路器、接触器、继电器、智能化电器元件、电器控制系统、检测系统、应用软件、开发、制造加工;同时经营电器、仪器仪表、模具、塑料制品制造销售为主的企业。 该企业生产军工和电器产品,由于经营需要,军工产品保留在原企业名称下,而电器产品考虑到其生产资质以及多年的产品品牌(无形资产),从原企业分立出去之后,新成立一家B电器公司。 该企业在分立过程中,采取了整块业务剥离的形式,将涉及军工和电器产品的机器设备、土地、车间、存货、原材料、应收款项、应付款项等资产和负债以及劳动力全部分立出来,原企业A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存在,主要生产军工产品,新分立的企业B电器公司则侧重生产电器产品。新成立的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同时没有分别向被分立企业股东支付货币性资金。 近日,该企业咨询税务机关,这样的分立业务是否涉及税款的缴纳,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税务机关认真分析了相关税收政策后进行了解答。 案例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分立属于派生分立。案例中当事各方将会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税种。

一、有关企业分立法律、法规分析 1、分立的定义。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该公司情况属于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 2、公司分立之后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 首先,公司分立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公司主体的变化,涉及公司的解散、变更和新设。在派生分立形式中,原公司存续,但主体因股东、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而必须进行变更,新公司设立。 其次,股东身份及持股额的变化。由于公司的“一分为二”,股东的身份也可能随之发生变化,即由原公司的股东变成了新公司的股东。 此外,债权债务的变化。随着公司的分立,原公司承受的债权债务也将因分割而变化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债权债务。 二、有关企业分立税法分析 (一)符合条件的资产转移不用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存货、固定资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增值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

关联企业无息借款典型案例涉税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关联企业无息借款典型案例涉税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随着企业集团化经营模式的建立,关联企业间交易活动日趋频繁,关联企业间融通资金现象非常普遍。由于存在关联关系,大多数关联企业之间拨付资金采取不签订合同亦不收取资金占用费的方式。当然在上述经济行为过程中,企业一般未考虑到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存在的税收问题,而在实务操作中,关联企业间无偿占用资金涉税问题一直备受税务机关关注。本文结合实际,从关联企业无息借款典型案例出发,旨在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对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经济行为所产生的涉税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典型案例:A公司为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及D公司均为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按照税法规定,A公司、B公司、C公司及D公司互为关联方,上述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率均为25%。2012年5月集团公司A公司将16亿元资金分别拨付给B公司、C公司、D公司使用,均未签订借款合同,且A公司不收取利息。2013年2月,A公司接到主管税务机关调账通知,对其进行税收检查。随后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对企业做出认定,认为A公司将资金16亿元出借给关联方使用,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利息确认所得,同时按照贷款年利率7%核定A公司该笔业务的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在该笔业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上,税企存在分歧。税务机关认为,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A公司与B公司、C公司、D公司无息相互融通资金行为,因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A公司利息收入并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而A公司则坚持认为,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无偿借款给关联方使用实际未取得利息收入不应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依据 税务机关核定利息收入的主要依据为《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以及营业税法等相关规定。 首先,《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

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标准分析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 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标准分析 一、引言 企业为了满足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常常在关联或非关联企业之间发生借贷款业务。本文拟通过梳理企业间借款利息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相关政策,并提出补充完善建议,以便于征纳双方更好地贯彻执行相关税务政策。 二、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标准的演绎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XX]1114号)对纳税人向非金融机 构借款的利息支出进一步予以明确,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

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然而,企业间的借款利息支出并不是只要符合税法对利率水平的限制条件就可以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36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可见,关联方间借款利息支出能否扣除受到了比较大的限制。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837号)对集团公司内部所属企业之间的借款做了特殊规定,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可见,此类“关联企业”间借款实质上仍属于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而非关联企业间的借贷行为。 综上所述,企业间借款利息支出的扣除标准为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两部分;倘若两者之间属于关联方,还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36条规定的扣除限制。 20XX年度备受世人关注的两税合并拉开了帷幕,其中

最新集团化母子公司借款利息涉税分析

母子公司借款利息涉税分析 关于XXXX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母公司XXXX实业公司借款5亿元收取利息的涉税分析,贷款利率暂估5%、贷款期限暂估5年、利息收入2500万/年,XXXX房地产有限公司税率25%、注册资本人民币4000万元。财务人员查阅相关文件后,对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涉税情况分析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间借款利息,其计算因素主要是借款利率和借款金额。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利息,税法对其利率和借款金额均有限制。 (一)、在借款利率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规定可知: 房地产企业支付的利息只能按(基准利率 6.31%+浮动利率)计算部分允许扣除,超过部分将不能在税前扣除。 (二)、在借款金额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一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以及《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和第二条:“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规定可知: 1、关联方企业全部借款金额相应的利息可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 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2)、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 2、XX公司不满足上述全部借款金额相应的利息可税前扣除规定,房地产企业允许 税前扣除的借款金额为注册资本(此处假设注册资本等于权益性投资)的2倍,即为8000万元,相应的税法上允许扣除的借款利息为400万元(=8000万×5%)。实际支付利息2500万元,差额为2100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需纳税调增525万元(=2100*25%)。

纳税筹划案例分析题

第一章税收筹划概论 案例分析题 张先生是一位建筑设计工程师,2017年,利用业余时间为某项工程设计图纸,同时担任该项工程的顾问,工作时间10个月,获取报酬30000元。那么,这30000元报酬是要求建筑单位一次性支付,还是在其担任工程顾问的期间,分10个月支付,每月支付3000元呢 答案:若按一次性支付,张先生获取的报酬30000元应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超过4000元的,可减除劳务报酬收入20%的扣除费用,适用30%的税率,则张先生应该缴纳的税额为: 30000×(1-20%)×30%-2000=5200元 若分10个月支付,则每月获得的劳务报酬为3000元,劳务报酬所得大于800元且没有超过4000元,可减除800元的扣除费用,适用20%的税率,则张先生一共需要缴纳的税额为: (3000-800)×20%×10=4400元 由于分10个月支付劳务报酬的应缴税额比一次性支付劳务报酬应缴税额少800元(5200-4400),则张先生应选择分10个月支付,每月支付3000元。 第二章公司设立的税收筹划 案例分析题 【案例1】非居民企业税收筹划 在香港注册的非居民企业A,在内地设立了常设机构B。20×7年3月,B机构就20×6年应纳税所得额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为1 000万元,其中:①特许权使用费收入500万元,相关费用及税金100万元;②利息收入450万元,相关费用及税金50万元;③从其控股30%的居民企业甲取得股息200万元,无相关费用及税金;④其他经营收入100万元;⑤可扣除的其他成本费用及税金合计100万元。上述各项所得均与B 机构有实际联系,不考虑其他因素。B机构所得税据实申报,应申报企业所得税1 000×25%=250(万元)。

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的问题分析与处理建议

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的问题分析与处 理建议 (1)现象和原因分析。无偿占用资金就是不付利息使用资金的行为。这个现象也多存在于关联企业或关系企业。主要表现为一家企业无偿占用另一家企业的资金,双方不支付也不收取利息,就像“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这种现象目前较为普遍地存在于我国具有“母子”关系的公司中。 (2)行为和政策分析。使用资金,要付利息。这像“欠债还钱”一样天经地义。所以在企业实务中,借用资金不付利息或不收利息的任何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依据国税发(2008)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 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 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提供资金作为一种融资服务,母公司就要按独立企业收取利息,开具发票并依法纳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子公司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可作为成本、费用进行税前列支。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的融资借款,尽管税法没有具体规定必须支付利息,但应比照国税发〔2008〕86号文件执行,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3)处理建议。针对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现象,我们建议如下: 1)要依据税法调整无偿占用资金的行为,防范被惩处的涉税风险。但收取多少利息,则可由双方约定(企业要依据各自的情况好好算算)。但要记住税法的总体精神是:收入必须纳税,支出符合条件才允许扣除。 2)如果是子公司无偿占用母公司的资金,因其存在股份关系,母公司可将子公司无偿占用的资金,改为投资。这就不涉及利息的收支了。如果双方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相等,总体上也不会增加企业所得税的税 负。 3)如果双方存在购销关系,无偿占用的资金就可以通过购销合同转变为往来款项,分别挂在双方的“预付账款”和“预收账款”。对于这笔款项是否加收利息,可由企业双方在合同上自主确定,税法对此并无硬性规定。或采取赊销方式,需要资金的一方不支付货款,双方都做挂账处理,这样资金需求方同样可以获得 一笔“无息”贷款。

关联企业借款合同范本(标准版)2020

编号:HL202015240 关联企业借款合同范本(标准 版)2020 The content of this contract is only a reference for both parties. You must read the listed terms carefully when using it. The content of the contract will be adjusted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both parties and should not be directly applie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关联企业借款合同 借款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码: 电话: 贷款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码: 电话: 保证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方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向贷款方申请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各方权责,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规定______年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万元,用于 ______。 第二条借款方和贷款方必须共同遵守贷款办法,有关贷款事项按办法规 定办理。 第三条贷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收利息,利率为月息 ______%,超计划贷款的超过部分利率为月息______%,逾期贷款加计利息 ______%,挪用贷款挪用部分加罚利息______%。 第四条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贷款方如因工作差错贻 误用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损失时,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由贷款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贷款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时,借款方对调阅有关文件、帐册、凭证和报表,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情况等,必须给予方便。 第六条违约责任 1、若乙方不能按时放款,每延期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_______元,延期超过_______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甲方未能按时还款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借款金额的_______%作为违 约金,同时还应承担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担保方对借款方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责任,如果借款方未按期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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