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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三旧改造政策文件汇编

珠海市“三旧”改造政策文件汇编

目录

一、省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粤府〔2009〕78号) (3)

(二)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2009〕122号) (9)

(三)关于办理“三旧”改造涉及完善征收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0〕218号) (22)

(四)关于进一步加快“三旧”改造完善历史用地手续规划审查工作的通知

(粤建规函〔2012〕49号) (25)

(五)印发《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建规函〔2011〕304号) (27)

(六)关于建立“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75号) (32)

(七)关于“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99号) (38)

二、市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

(珠府〔2010〕32号) (42)

(二)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旧工业厂房用地改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10〕21号) (50)

(三)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旧城镇用地改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10〕22号) (55)

(四)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旧村改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0〕23号) (60)

(五)关于印发加快“三旧”改造促进东部城市产业转型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珠府办〔2010〕58号) (64)

(六)关于做好“三旧”改造地块图标建库动态调整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珠三旧办字〔2011〕18号) (68)

(七)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东部城区城中村改造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珠府办〔2011〕50号) (70)

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

粤府〔2009〕78号

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

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切实推进我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综合实力实现历史性跨越,连续23年经济总量排名全国第一。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的土地资源,粗放的土地利用方式已难以为继,土地资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制约我省可持续发展。立足土地资源省情,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千方百计盘活存量土地,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着力解决的迫切而重大的课题。

(二)“三旧”改造是我省在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拓展建设空间、保障发展用地的重要途径,是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通过制度创新和政策完善,有效破解“三旧”改造的难题,在新增建设用地逐年减少、单位建设用地产出逐年提高的条件下,统筹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切实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力争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为全国探索出一条新路。

(三)珠江三角洲地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区和重要的经济中心区域,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大局中具有重要地位。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落实好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的要求,必须深

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大力推进“三旧”改造,是继续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解放土地生产力的具体体现,不仅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也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二、明确“三旧”改造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四)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提升综合竞争力和资源承载能力,切实转变发展观和用地观。遵循“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原则,在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和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将“三旧”改造与农村土地整治有机结合,统筹规划、全面推进土地综合整治。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为载体,促进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统筹城乡发展,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城乡面貌,努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人民群众充满幸福感的新广东。

(五)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统一组织,制定专门政策,充分调动政府、集体、土地原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积极性,吸引社会各方广泛参与,实现多方共赢,确保国有、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在按市场化运作的同时,政府要正确引导,加强监管,确保改造规范推进。

——明晰产权,保障权益。调查摸清“三旧”现状,做好“三旧”土地的确权登记工作。属于“三旧”改造的房屋和土地,未经确权、登记,不得改造。正确处理“三旧”改造过程中的经济、法律关系,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依据国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科学制定“三旧”改造规划,并强化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严格界定“三旧”改造范围,对列入改造范围的,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改造方案,有序推进。严禁擅自扩大“三旧”改造政策的适用范围。

——节约集约,提高效率。通过市场运作和公开规范的方式,强化市场配置土地,促进土地高效利用。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提高土地使用强度。创新机制方法,强化土地资源、资产、资本“三位一体”管理,实现土地利用效益的最

大化。

——尊重历史,客观公正。既要做好与国家法律政策的衔接,防止发生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又要兼顾各地发展历史和土地管理政策的延续性,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要科学合理地制定改造方案和配套政策,改造利用与完善手续相挂钩,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部署,合理确定“三旧”改造范围

(六)各地要紧紧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城市形象提升和功能完善、城乡人居环境改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战略部署,在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的前提下,确定“三旧”改造范围。下列土地可列入“三旧”改造范围: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和村庄;列入“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的村庄等。

(七)“三旧”改造以土地开发程度较高、“三旧”分布相对集中的珠江三角洲地区为重点,兼顾其他条件具备的地区。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因地制宜确定“三旧”改造的起步范围,先行试点,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四、科学规划,统筹推进“三旧”改造

(八)开展“三旧”改造的地方,要认真进行“三旧”用地的调查摸底工作,将每宗“三旧”用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并列表造册。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实施要求,对“三旧”改造进行统一规划,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合理调整用地布局。通过统筹产业发展,加快商贸、物流等现代产业或公益事业的建设,增加生态用地和休闲用地,优化城乡环境。

(九)依据“三旧”改造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改造的规模、地块和时序,并纳入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或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规定办理。通过“三旧”改造,进一步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的协调和衔接,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五、因地制宜,采用多种方式推进“三旧”改造

(十)市、县人民政府为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

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土地使用权收购的具体程序、价格确定,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实施办法。

(十一)在旧城镇改造范围内,符合城乡规划、“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进行改造。自行改造应当制订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涉及补缴地价的,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办理。

(十二)在旧城镇改造范围内,符合城乡规划的,市场主体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可以收购相邻多宗地块,申请进行集中改造。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收购人的申请,将分散的土地归宗,为收购人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收购改造应当制订改造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涉及补缴地价的,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办理。

(十三)旧城镇、旧村庄改造涉及收回或者收购土地的,可以货币方式向原使用权人补偿或支付收购款,也可以置换方式为原使用权人重新安排用地。置换的土地其使用权价额折抵不足的,可以货币补齐。

(十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旧村庄改造,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农村集体所有的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依照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为国有,由市、县(区)、镇人民政府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分别组织实施。其中,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或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

(十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旧村庄改造,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除属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征收的外,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用地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并可参照旧城镇改造的相关政策办理,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十六)“三旧”改造涉及拆旧腾挪的合法用地,确能实现复耕的,可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级以上市的情况安排周转指标。周转指标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

六、分类处置,完善“三旧”改造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

(十七)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书,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可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办理征收手续,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凡用地行为发生时法律和政策没有要求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的,在提供有关历史用地协议或被征地农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

(十八)纳入“三旧”改造范围,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又保留为集体土地性质的,参照第十七条进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

(十九)“三旧”改造中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可依照有关规定一并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允许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土地位置调换等方式,对原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整使用。

(二十)纳入“三旧”改造范围、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土地,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制订改造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供地手续由市、县人民政府按本意见办理。

(二十一)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工作应当在2012年前完成,之后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不再执行。2007年6月30日之后发生的违法用地不适用上述完善用地手续的意见。

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拓宽“三旧”改造筹资渠道

(二十二)市、县人民政府应保障开展组织实施“三旧”改造工作经费。对“三旧”改造涉及的城市(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予以支持。

(二十三)在旧城镇改造中,需要搬迁的国有企业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在扣除收回土地补偿等费用后,其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不高于60%的比例,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在旧村庄改造中,市、县人民政府通过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其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不高于60%的比例,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订。

(二十四)对现有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原用途,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

(二十五)鼓励各地探索利用社会资金开展“三旧”改造。除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外,对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三旧”改造的,可在拆迁阶段通过招标的方式引入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拆迁费用和合理利润可以作为收(征)地(拆迁)补偿成本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也可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的前提下,由政府将拆迁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探索引入市场主体参与“三旧”改造的具体方式。

八、切实加强“三旧”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六)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是我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的重大举措,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政策性强,关联度高。各级政府要从战略高度,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谋划,周密部署,建立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服务,优化程序,凡涉及“三旧”改造项目的审批事项,应当采取提前介入、并联审批等方式加快办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为“三旧”改造工作营造高效的行政服务环境。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粤府办〔2009〕122号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省国土资源厅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确保我省“三旧”改造工作有序推进,现就“三旧”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开展“三旧”改造工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有条件的镇(街、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委员会)经上一级政府同意也可组织编制。“三

旧”改造规划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年度实施计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旧”改造规划为期5年,分年度实施。年度实施计划依据“三旧”改造规划编制,纳入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编制要点见附件1。

二、改变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性质

对纳入“三旧”改造规划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

(一)该集体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且符合城乡规划。

(二)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三)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人员同意。

(四)已纳入“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

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申请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要求见附件2、3、4)。

三、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一)制订改造方案。纳入“三旧”改造范围、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历史用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包括如下内容:

1. 基本情况:改造涉及的土地位置、面积,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具体范围、面积,用地发生的时间及涉及的所有权人,土地确权、登记情况。有继续保留自居自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还需明确其范围、面积。

2. 规划情况:改造涉及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是否符合“三旧”改造规划并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3. 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土地用途、面积、已使用年限,地上建筑物的面积、容积率,土地产出率等。

4. 协议补偿情况:是否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了补偿,是否有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是否按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进行处理(处罚)。

5. 拟改造情况:改造后的土地用途和产业安排、建筑面积、容积率,拟投入的改造资金、建设改造主体、供地方式,完成改造后的综合效益情况等。

(二)审查审批。改造方案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汇总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对改造方案进行审查后提请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要求见附件5、6)。

四、安排“三旧”改造用地周转指标

在实施“三旧”改造工作中,涉及建设用地腾挪需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可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79号)的有关规定,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使用周转指标。周转指标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单列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周转指标使用情况。

五、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处理

(一)定义。

边角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被“三旧”改造范围地块与建设规划边沿或者线性工程控制用地范围边沿分隔(割)、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夹心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被“三旧”改造范围地块包围或者夹杂于其中、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插花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与“三旧”改造范围地块形成交互楔入状态、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二)“三旧”改造中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简称“三地”),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10%,经改造主体提出申请,按下列方式分类处理:

1. “三地”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按照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

2. “三地”为集体农用地,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手续的,由各地按批次报批方式,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 “三地”属集体建设用地的,由各地将“三地”纳入需完善征收手续的“三旧”改造方案,一并上报。

“三地”处理中涉及土地征收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前提下,可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有关用地计划指标及耕地占补平衡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涉及林地的,应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手续。

六、分散土地归宗

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三旧”改造实施主体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将分散的土地归宗:

(一)拟收购归宗的土地,已全部办理了土地确权登记。

(二)收购人与有关土地权利人已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落实了相关补偿安置措施。

(三)土地权属性质相同。

(四)收购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地役权登记的土地,必须分别征得土地抵押权人、地役权人的同意,并办理注消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相关手续。

(五)拟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法律法规限制权利的类型。

(六)涉及补缴地价的,已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办理完毕。

办理归宗登记时,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共同到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登记申请人除按《土地登记办法》规定提交土地权属来源等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拟收购合并归宗前宗地权属分布图和各宗地的权属状况列表(含权利人、权属性质、土地坐落、宗地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土地证书编号等内容)。土地合并归宗后按规定重新编制地号。

七、明确部门职责

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三旧”改造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发展改革管理部门负责“三旧”改造中涉及投资项目的立项和产业政策制定;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编制和审查“三旧”改造规划和近期改造片区的详细规划,提供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及时办理项目有关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等用地手续,负责土地确权、登记,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工作;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三旧”改造中房屋的拆迁管理,工程项目建设监管;财政、

税务、监察、农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林业、文化、公用事业管理、人防、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做好配合、服务工作,形成推动“三旧”改造的合力。

八、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不得借“三旧”改造的名义,擅自扩大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范围;不得将未使用和不进行改造等不属于“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按照“三旧”改造特殊政策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对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手续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要采取措施,严禁弄虚作假。每年年底前要对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三旧”改造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对“三旧”改造情况进行总结,突出改造对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成效,并于第二年2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做专题报告。

关于“三旧”改造的供地,属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进行公示,具体操作程序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附件:1. 广东省“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编制要点

2. 关于将旧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

3. 旧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材料目录

4. 关于××县(市)××镇××村委会要求将旧村庄建设用地改变

为国有建设用地的请示

5. 关于审批“三旧”改造方案的请示

6. “三旧”改造用地完善征收手续的材料目录

附件1

广东省“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

实施计划编制要点

一、总体要求

(一)“三旧”改造规划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

(二)“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有条件的镇(街、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委员会)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也可组织编制。

(三)“三旧”改造规划规划期一般为5年,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三旧”改造规划编制要点

(一)主要内容

1、改造范围

2、改造目标

3、功能定位

4、总体用地布局和规模

5、用地功能布局(功能控制要求和强度控制要求)

6、配套设施的总体规划与布局

7、道路交通的总体规划和道路网络构成

8、环境景观设计和公共空间规划

9、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自然生态资源保护等

10、实施机制,包括分期实施计划和相关的配套措施

(二)成果要求

“三旧”改造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

1、文本

(1)总则

说明规划编制的依据、原则、改造范围、法律效力、生效日期、解释权归属及其他事项。

(2)目标和功能定位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确定“三旧”改造目标。

根据“三旧”改造目标、改造项目所处区位,合理确定改造后的功能定位。

(3)总体用地布局和规模

根据“三旧”改造摸底调查成果,确定全市“三旧”改造的总体用地布局,并分类明确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的改造用地布局、用地规模和土地用途。

(4)土地利用

对经济状况、设施配套、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影响城市开发建设强度的主要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多因子校核,合理确定各“三旧”用地的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开发强度控制要求。

(5)配套设施

确定配套设施(包括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两大类)的规划布局和需配套的项目及规模。

(6)道路交通

确定“三旧”改造地区的道路网络构成,明确交通站场设施的分布和控制要求,提出交通设施和步行街等行人专用系统的控制原则和管理规定。

(7)城市设计

确定“三旧”改造地区的开放空间和园林绿地系统,针对重点地段提出维护主要公共空间环境质量和视觉景观控制的原则要求。

(8)其他规定

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规定,地下空间保护和利用规定等。

(9)实施机制

就分期实施计划、资金概算与筹措计划、组织与机制保障、配套政策制定等,提出一系列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实施对策。

2、规划图纸

应满足清楚反映“三旧”改造地区的现状特征、规划构思和规划控制规定的需要。图纸比例尺一般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图纸比例相一致。比例尺过大时,按照行政区划进行分片表达,并注明××区/镇/街道×××图。

(1)区域位置图

依据所在区域的现状特征和上层次规划要求,标明“三旧”改造地区的地理位置、与周边地区的关系及交通联系。

(2)“三旧”用地现状分布图

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标绘“三旧”用地范围及名称、现状用地性质、

土地权属情况(土地权属类型)等。

(3)“三旧”改造规划图

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底图,标绘“三旧”用地范围及名称、规划用途。

(4)强度控制指引图

分片表达改造地块强度控制要求,标绘容积率分区、建筑高度分区、建筑密度分区和重点改造区域范围。

(5)配套设施规划图

分片标绘“三旧”改造地区各类配套设施的位置与用地范围。

(6)道路交通规划图

分片标绘“三旧”改造地区的道路网络及道路交通设施的位置与用地范围。

(7)城市设计导则图

标绘“三旧”改造地区内的轴线、节点、地标、开放空间、园林绿地、视觉走廊等空间结构元素的位置及建议的建筑高度分区。

(8)分期实施示意图

以“三旧”改造规划图为底图,标绘分期实施范围和内容。

3、附件

(1)规划说明书。主要包括:规划编制背景、现状与发展条件分析、各方规划意愿调查及公众参与情况,以及对规划文本的详细解释。

(2)基础资料汇编。主要包括:与“三旧”改造相关的社会、经济、土地利用和土地权属、建筑物、配套设施、交通、周边环境等资料,汇编成册。

(3)专题研究。根据实际需要可开展房地产市场影响、交通影响、历史文化保护、景观风貌设计等相关专题研究。

三、“三旧”改造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编制要点

依据“三旧”改造规划,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和重点区域优先的基本要求,确定年度“三旧”改造用地的面积,编制“三旧”改造计划表,并进行图示化表达。

(一)编制说明

说明年度实施计划编制的目的、原则、过程、方法、主要内容、适用范围、成果的构成、法律效力、计划的制定和批准部门、计划的解释部门和生效日期。

(二)年度实施计划目标

确定年度实施计划的总体目标,包括总量控制目标及空间引导目标,需明确改造的规模、地块、时序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三旧”用地面积。

(三)年度实施计划表

以项目为单位,编制年度“三旧”改造实施计划一览表,包括序号、改造区域名称、功能定位、区位、规模、功能控制要求、强度控制要求、进度安排、改造模式、备注等。

(四)附图:“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示意图

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标绘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三旧”改造项目名称、位置及范围,标绘所在重点改造区域名称及范围,绘制年度“三旧”改造实施计划一览表。图纸比例尺与城市总体规划图纸比例相一致。比例尺过大时,按照行政区划进行分片表达,并注明××区/镇/街道×××图。

附件2

关于将旧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

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

××市(或县、区)国土资源局:

我村位于××(地名)的土地已列入市(或县、区)“三旧”改造规划,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旧村庄改造,现用途为××。为实施改造规划,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人员同意,我村申请将旧村庄改造涉及的村庄建设用地××公顷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待省人民政府批准征为国有后,根据城乡规划的要求,该宗土地将作为××用途,由市(或县、区、镇)人民政府组织改造(或由我村使用)。

××市(县)××镇××村委会(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年月日

附件3

旧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

建设用地的材料目录

1、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的请示;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材料;

3、权属证明;

4、该建设用地来源合法的证明材料;

5、申请的用地符合“三旧”改造规划及已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相关材料;

6、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

7、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

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如提供的为局部规划图,应标出图的经纬度、坐标)。

附件4

关于××县(市)××镇××村委会

要求将旧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

国有建设用地的请示

省国土资源厅:

为实施“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县××镇××村委会申请将位于××(地名)的××公顷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该材料经我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有关审查意见如下:

1、该宗土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属于旧村庄改造,符合城乡规划。

2、该宗土地已纳入“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改造方案已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3、该建设用地为××年经××(政府或部门)批准(或为1987年之前形成的历史建设用地)。

4、该宗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鉴此,我局认为,该土地符合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条件,现将有关材料呈上,请审核后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

×年×月×日

附件5

关于审批“三旧”改造方案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为实施“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对位于××(用地位置)的×××(“三旧”类型)用地进行改造(几个方案汇总一起上报的,表述为:××县人民政府拟对位于××(用地位置)的×××(“三旧”类型)用地、××(用地位置)的××(“三旧”类型)用地,××区人民政府拟对位于××(用地位置)的×××(“三旧”类型)用地、××(用地位置)的×××(“三旧”类型)用地进行改造),并已组织制订了改造方案。经审查,我市认为,改造地块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有关“三旧”改造政策的规定,拟同意其改造和办理完善征收手续。现将材料呈上,请审批。

附件:××(项目名称)“三旧”改造方案

××市人民政府

×年×月×日

××(项目名称)“三旧”改造方案

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我市(或××县、区)拟对位于××(用地位置)的×××(“三旧”类型)用地进行改造。改造方案如下:

一、改造地块的基本情况

改造地块位于××(位置),总面积××公顷。其中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土地面积××公顷,为××镇××村委会所有,自××年×月由××(单位)使用(涉及不同单位、不同时间的分别列出)。改造涉及的房屋、土地已经确权、登记。

二、规划情况

改造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已纳入××市(或我市、我县)“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土地利用现状情况

该地块现用途为××,为××(单位)自××年×月开始使用(属于不同用途的,分别列出用途、面积及使用单位)。现有建筑面积××平方米,容积率为×,年产值为×万元。其中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土地面积××公顷。

四、协议补偿情况

改造地块中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土地,××(单位)于×年×月与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并于×年×月×日支付了征地补偿款××万元。截止目前,该宗地的补偿安置等问题未引发任何纠纷,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也无不同意见。××国土资源局已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处理(处罚)(具体讲述处罚情况)。

五、土地拟改造情况

根据有关规划安排,完善征收手续后,××市(县)人民政府拟采用××方式供地,由××(单位)投入×万元资金自行改造(或政府组织改造等其他改造方式)。改造后,该宗土地将用于××(具体的用途和产业),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容积率为×,预计年产值将达到××万元(或改造后的综合效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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