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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选聘和管理办法》并建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选聘和管理办法》并建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选聘和管理办法》并建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选聘和管理办

法》并建立专家库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电综[1998]60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部门】电力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8.02.09

【实施日期】1998.02.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招标评标

专家选聘和管理办法》并建立专家库的通知

(1998年2月9日电综[1998]60号)

由我部组织制定的《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选聘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现印发试行。同时组建“电力工程评标专家库”。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运用专家库的方式开展评标工作是一种新的思路和方法,国内尚无规范的运行先例和经验,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各单位要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总结经验,反馈信息。

二、建立专家库是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保证评标质量。各有关单位和每一个评标专家都要严格遵守“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专家库”管理。

三、进入专家库的专家要保证质量。各单位不限制名额,但要严格按照“办法”中的资格标准审查选派,最后由电力部招标管理机构审定。

四、请各单位根据“办法”中第二章的资格标准选报人员,然后按照“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将申报表(附件二)报到各类子库的管理单位。申报截止时间:1998年3月10日。

五、各子库的管理单位要在3月底前完成专家材料的审查工作并汇总,报电力部批准。本“办法”以及建立专家库过程中的有关总体性问题由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局统一归口和解释。涉及各类子库的有关具体问题可由各类子库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一、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选聘和管理办法

二、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资格申报审查表

1.1为了适应电力工程全面实行招投标的需要,维护电力建设市场秩序,规范招标、评标过程中有关各方及人员的行为,提高评标人员的素质,保证招投标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证评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国内的火力发电、送变电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大件运输和材料采购等各类型招标评标专家的选聘和管理。

1.3符合本办法的规定,通过申报、考核、审批取得专家资格,并愿意接受聘用进入专家库的人员方可参加电力工程的评标工作(6.2条中招标单位委派的人员除外。)

1.4招标工程成立评标委员会,应按照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规定》、《电力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规定》、《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电力工程大件设备运输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并遵守本办法的有关

规定。

1.5按分级管理原则,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或未达到上述规模但采用进口新技术的火力发电工程、330kV及以上的送变电工程招标,由电力部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评标专家从电力部招标管理机构设立的专家库中抽选。其他工程从各网省电力局设立的专家库中抽选,必要时也可从电力部招标管理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抽选。本办法的管理内容同样适用于各网省电力局设立的专家库的管理,资格标准可由各网省局另定。

1.6按照分类管理原则,专家库按不同类别的招标分为若干个子库,各子库由电力部委托各类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各类子库的管理单位及联系人如下:

2.1通用性资格标准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职称),从事电力行业的专业技术工作、技术经济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10年以上,或专门从事招投标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3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或33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的科研、勘测设计、监理、设备管理、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或工程管理经验,且业绩突出,在电力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网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网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和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线电网 【发文字号】电政法[1994]607号 【发布部门】电力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4.10.27 【实施日期】1994.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网调度机构的 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和 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的通知 (1994年10月21日电政法[1994]607号) 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电网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和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划分原则和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 第一条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第七、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原则。 第二条调度机构的管辖范围,是指调度机构对电网调度范围的分工,是根据电网构

成情况划分的各级调度机构对电网调度的级别管辖范围与地域管辖范围的总称。 第三条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厂,是指由各级电网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发电厂。一切并入电网的发电厂,不论其产权归属和管理形式,也不论其所在地域或接入何级电网,均必须划规电网调度机构调度管辖。 第四条电网调度机构是为保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机构。各级调度机构分别由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电网管理部门直接领导。调度机构既是生产单位,又是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机构,代表本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第五条电网调度机构分为五级,依次为: 国家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国调中心);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调度机构(简称网调);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调度机构(简称省调); 省辖市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地调); 县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县调); 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节录)(2010年12月22日)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环境保护部部令第1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特公布《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决定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 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8月1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0号) 2.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1999年6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号) (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建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2003年11月1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 (2) 003?110号) 2.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3年7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函…2003?359号) 3.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管理规则(1994年4月2 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 4.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管理规则补充规定(国家

环境保护局,环科…1997?404号) 5.关于加强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9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8?323号) 6.关于加强地方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5月1 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114号)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1990年6月,国家环境保护局) 8.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0年8月25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0?169号) 9.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2年7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2?88号) 10.关于加强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 002年12月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2?174号)11.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200 4年12月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发…2004?164号) 12.关于简化已进行规划环评的钢铁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6?43号) 13.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6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发…2006?82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 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发[xx]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我部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 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现将《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本标准字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标准为准。 二00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 美容医疗机构 美容医院 一、床位和牙椅 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 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病案 资料室。 三、人员 (一)每床(椅)至少配备 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至少2名主管护师资格以 上的护士。 (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6平方米。 (四)每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美容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呼吸机心电监护仪自动血压监测仪电动吸引器体外除颤器麻醉机吸脂机无影灯紫外线消毒 灯高压蒸气灭菌设备器械柜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手术器械X光机及暗室成套设备喷砂洁牙器光 固化治疗机正颌外科器械X光牙片机银汞搅拌机技工设备口腔全景X光机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电凝器激光机电子治疗机皮肤磨削机离子喷雾器文眉机皮肤测试仪超声波美容治疗机多功能健 胸治疗机恒温培养箱电冰箱洗衣机消毒柜检验科需要的配套设备及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医院的运营。

电力工业部关于安全工作的决定

电力工业部关于安全工作的决定 【颁布日期】1993.12.22 【实施日期】1993.12.22 【颁布单位】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为提高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水平,特做如下决定: 一、坚定不移地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电力工业企业生产和建设的基本方针,是电力工业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证。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必须继续坚持这一方针。电力企业在各项工作中都要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质量与速度以及安全与多种经营的关系,当发生矛盾时,首先要服从于安全。要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改革、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做到改革促进安全,发展必须安全,安全保证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 电力企、事业单位要杜绝人身死亡和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恶性事故,消灭重大设备损坏事故,大幅度减少一般事故。 二、全面落实以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者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电力企、事业单位各级行政正职即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协调并亲自过问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各级行政副职必须抓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要建立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制,使每个领导、每个 职能部门、每个专业岗位都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各负其责。要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三、健全和完善安全监察体系 电力企、事业单位要健全和完善安全监察机构,充实安全监察人员,企业内部要形成完善的自上而下的安全监察网。安全监察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电力工业部对电力行业实行安全监察;各网、省局(公司)对所属企业,行使安全监察职能。企业的安全监察人员属生产人员,又承担安全监察的责任,对电力生产建设实行全过程安全监察,各级行政领导要积极支持,不得任意干予,使安监人员真正有职有权。 四、搞好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电力行业的设计、安装、运行、检修、修造等各部门都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质量责任制和三级验收制度,做到工程、设备质量不合格不验收、不投产;发供电企业要精心维护设备,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按章操作,安全运行。发生责任事故,要相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包括对造成事故的设计、安装和制造等部门的责任),形成企业的安全约束机制。 五、严肃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电力企、事业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建设的各项规程和制度。现场规程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要严肃劳动纪律,对违反规章制度者,必须及时制止并进行处理。坚持严字当头,从严治厂(局),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安全文明生产。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的通知 (84)城计字第754号1984年11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建委),重庆、武汉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沈阳、大连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了加强财产管理,准确反映房产的价值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给全面实行经济核算创造条件,现将我们制定的《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印发你们。请各地在完成房屋普查工作的前提下,认真作好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工作。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工作牵涉到房管的经营、计划、生产、财务、修缮等部门,必须通力协作共同完成。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房管部门情况,在《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中对房屋的耐用年限重新作了规定。为此,《城市房产会计制度》中关于房屋耐用年限的规定亦应作相应的调整。附:《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 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 为了加强财产管理,准确反映城市房管部门经营管理的房产的价值及增减变动情况,为全面实行经济核算创造条件,现提出如下估价原则。 一、对房管部门管理和经营的房屋进行清产。在清产的基础上,经营管理部门要测绘、建立健全房产平面图、房产档案和房产卡片等资料。管理、经营房产的产权、产业资料要完整准确。以重置完全价值进行估价。经营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分别建卡建帐。 二、清产估价的范围;包括房产部门负责管理和经营的各种房产及依法代管的房屋。三、经营房屋的分类,按部颁《建设房产会计制度》的规定,分为四类七等。在清产估价时,如建筑情况复杂,在每等内可再分级。在建帐时,仍按四类七等核算。房屋的分类情况如下。 1、钢筋混凝土结构,全部或承重部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大板与框架轻板结构等房屋。这类房屋一般内外装修完好,设备比较齐全。 2、砖混结构一等,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外墙部部分砌砖,水刷石、水泥抹面,涂料粉刷或清水墙等,并有阳台,内外设备齐全的单元式住宅或非住宅房屋。 3、砖混结构二等: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外墙是清水墙;没有阳台,内部设备不全的非单元式住宅或其它房屋。 4、砖木结构一等,材料一等,标准较高的砖木(石料)结构。这类房屋一般是外部有装修处理,内部设备完善的庭院式或花园洋房等高级房屋。 5、砖木结构二等:结构正规,材料较好,一般外部没有装修处理,室内有专用上、下水等设备的普通砖木结构房屋。 6、砖木结构三等:结构简单、材料较差,室内没有专用上下水等设备,较低级的砖木结构房屋。

电力部门综合工时制规定(1995)335号文

电力部门综合工时制规定 已有 478 次阅读2011-9-16 11:19|系统分类:未分类 【颁布单位】电力工业部【发文字号】电人教[1995]335号 【颁布时间】1995年06月06日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结合电力生产特点,部制定了《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经劳动部批准(劳部发[1995]23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1.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 2.劳动部关于电力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 附件1: 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结合电力生产、施工、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劳动者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针对电力企业特点,可分别实行以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需要昼夜不间断作业的劳动者,实行轮班工作制度;需要集中作业的劳动者,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等工时制度。但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72小时。 第三条发电企业主要运行、供电企业变电运行、电力调度等岗位上的职工实行轮班工作制,并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轮班工作制可采用五班制、四班制、三班制。 第四条发电企业主要运行岗位的倒班方式一般实行:五班四运转、五班三运转方式;变电运行岗位的倒班方式可按变电站电压等级分为110kV(66kV)大型站及以上的变电站实行四班一运转或四班二运转等方式、110kV(660kV)中型站及以下的变电站实行三班一运转或三班二运转等方式;电力调度岗位的倒班方式可区别情况实行五班、四班或三班制。具体采取何种轮班方式由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在定员标准内自主确定。 第五条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日轮班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其基本工资的300%计发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的按其基本工资的200%计发加班工资。 第六条电力生产检修、修试人员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以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在主设备大、小修期间需加班加点的,不发加班工资,事后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可以给予同等时间补休。 第七条基建施工企业实行定期安排休息、休假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第八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不包括间歇时间和上下班路途时间。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的管理程序通知(卫监督发〔2006〕479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6〕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指导和规范各地的放射诊疗许可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程序制定本地区的许可证发放的具体程序并提出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要广泛开展宣传贯彻活动和技术培训,确保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顺利开展。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要严格依据相应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对于在发放许可证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纠正和查处。 三、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按照规范程序及时向社会通报本辖区的放射诊疗许可情况。 四、我部将适时组织对部分省市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通过卫生部通报形式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附件可在卫生部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c21859489.html,)下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与我部卫生监督局联系。 附件: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doc

附件: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程序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公布受理机构名称、地点、受理和批准条件、受理时间和审批期限等事项。 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等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 等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能源办[1989]368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能源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9.04.14 【实施日期】1989.04.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企业承包 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等的通知 (1989年4月14日能源办[1989]368号) 现将我部制定的《电力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及《电力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部下达的上交利润包干、技术改造任务包干及万千瓦时售电量工资含量包干方案一并实施。请各单位抓紧企业内部承包方案的落实,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及有关部门反映。 为了深化企业改革,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增强电力工业企业活力,进一步促进企业强化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经财政部、劳动部批准,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对能源部

直属电力工业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电力工业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内容和期限 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内容包括:包上交国家利润(指所得税和调节税,下同),包完成技术改造任务,实行万千瓦时售电量工资含量包干并与物质消耗挂钩考核。 承包期限暂定三年,即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 (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形式 1.包上交国家利润的形式是: 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 2.包技术改造任务的形式是: 达到“七五”后三年技术改造目标,包完成分年度技术改造投资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3.工资总额与售电量挂钩的形式是: 万千瓦时售电量工资含量包干并与物质消耗挂钩考核。 (三)承包经营指标的核定 各项承包经营指标原则上以一九八七年实际数为基础核定。技术改造任务目标根据“七五”后三年技术改造规划和资金来源情况核定。 (四)承包经营合同 1.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必须由企业经营者代表承包方同发包方订立承包经营合同(格式见附件)。 发包方为能源部,承包方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 2.承包经营合同主要内容包括:承包形式、承包期限、承包指标、考核指标、奖惩及违约责任等。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办监测[2017]86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7.11.25 【实施日期】2017.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环办监测[2017]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规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我部制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你单位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名录信息报送我部。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王鑫 电话:(010)84943162 84943136(传真)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郭佳星 电话:(010)66556973 66556824(传真) 邮箱:zhiguanchu@https://www.wendangku.net/doc/c21859489.html, 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5日 附件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

卫生部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人事部文件 卫科教发[2000]477号 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事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人事局,部直属单位,有关高等院校,有关学术团体: 1991年卫生部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对我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目前,我国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已基本建立,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已在全国普遍开展,并取得了显著成绩。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入,《规定》的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全行业管理,使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更好地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在《规定》的基础上,由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了《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 卫生部人事部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部机关各司局 卫生部办公厅二OO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印发 校对:敬蜀青

附件: 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国家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依据《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继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地区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六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卫生部、人事部的领导下,由卫生部、人事部、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有关卫生厅(局)、人事厅(局),高等医学院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组,聘请有关专家担任学科组成员。委员会的职能是: 1.研究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向卫生部、人事部提出建议; 2.研究和提出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暂行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电计[1998]289号 【发布部门】电力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8.03.19 【实施日期】1998.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3月19日电计[1998]289号) 为了正确评价抽水蓄能电站的经济效益,适应电力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行为,满足现阶段抽水蓄能电站设计报告和报批的要求,我部委托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组织编制了《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暂行办法》。经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现批准印发,自即日起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告国家电力公司计划投资部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附件:《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暂行办法》

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暂行办法 1.1.1为合理评价抽水蓄能电站的经济效益,依据国家计委和建设部1993年颁发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参数》(第二版)和国家现行的财税制度,结合抽水蓄能电站的特点制订《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的目的是根据电力发展规划的要求,在建设必要性和工程技术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计算该项目投入的费用和产生的效益,进行经济评价,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 1.1.2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大中型抽水蓄能电站预可行性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其他阶段可参照执行。大中型常规水电站改扩建工程可借鉴使用。 1.1.3抽水蓄能电站的经济评价包括国民经济评价和财务评价。 囯民经济评价是从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角度,分析计算抽水蓄能电站对国民经济的净效益,据以判别抽水蓄能电站的经济合理性。财务评价是根据国家现行财税制度、价格体系、建设和经营管理机制,分析计算项目直接产生的财务效益和发生的费用,考察项目的盈利能力、清偿能力以及外汇平衡能力等财务状况,据以判别抽水蓄能电站的财务可行性。 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应以国民经济评价为主。当国民经济评价可行,财务评价也可行时,项目才可行。 1.1.4国民经济评价原则上应考虑抽水蓄能电站的全部效益和费用,财务评价只计算抽水蓄能电站的效益与费用中的实际收入和支出。项目经济评价应遵循效益与费用、收入与支出计算口径对应的原则。 1.1.5经济评价应采用现行价格体系为基础的预测价格。经济评价计算期包括建设期和生产期,建设期为施工总工期(含初期运行期),生产期采用20~50年,折现基准年为建

电力工业部颁发《电力行业一流供电企业考核标准》.doc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行业一流供电企业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电力工业部 文号:电安生[1997]53号 发布日期:1997-2-13 执行日期:1997-2-13 生效日期:1900-1-1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推动电力工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加速电力企业的全面改革,尽快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努力达到设备稳定运行、供电可靠性高、劳动生产率高、经济效益好、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一流的目标,在全面开展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已取得很大成绩的基础上,部决定开展创建一流供电企业的工作。现正式颁发《电力行业一流供电企业考核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考核标准》,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开展创建一流供电企业工作,是为了促进全国供电企业的两个根本转变,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尽快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网、省局要坚持改革方向,切实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全面安排,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要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快技术进步步伐,切实做好减人增效工作,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在创一流工作中要坚持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创一流供电企业工作,在部指导下由各网、省局组织进行。各网、省局应按《考核标准》严格考核,按规定审核、报送,由部审批后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及证书。 本《考核标准》在执行中的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告部安生司。 附件一: 电力行业一流供电企业考核标准(试行) 为了进一步提高供电企业安全生产、经济效益及用电服务水平和整体素质,在“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基础上,加强两个文明建设,开展创建“一流供电企业”工作,特制定本考核标准。 一、一流供电企业必备条件 1.企业领导班子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两手都要硬;贯彻民主集中

卫生部关于印发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卫生部关于印发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食品超市、自选商场等成为各地重要的食品经营形式,在方便群众、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食品超市和自选商场在经营散装食品过程中存在许多二次污染的隐患,如销售过程缺乏应有防护措施、售出的散装食品缺乏可溯源性等。为加强散装食品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我部制定了《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规范》的贯彻落实工作,请各地做好如下工作: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将《规范》的各项要求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和企业卫生许可证审核发放的工作中,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食品经营企业散装食品的监督管理。 二、各地要大力开展《规范》的宣传贯彻工作,提高社会和各部门对加强散装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支持和配合,督促有关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完善内部管理,促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各地要分阶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在本《规范》

正式实施前,各地要制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组织对现有食品经营单位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掌握散装食品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督促企业合理规划经营场所的卫生设施和布局、健全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管理、改善卫生条件、完善卫生管理制度。在xx年1月1日后,各地要根据已制定的工作计划,开展一次散装食品卫生管理专项监督检查活动,要按区域、按单位把工作任务落实到人,重点检查《规范》各项要求的落实情况,加大监管力度,消除食品卫生隐患,防止食品经营过程中的二次污染,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维护人民身体健康。 各地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函报我部法监司。 二○○三年七月二日 附件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散装食品经营过程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经营散装食品的食品超市、商场等销售单位,但不包括餐饮业和集贸市场。 本规范所称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水库移民补偿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水库移民补偿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 【发文字号】电综[1998]90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电力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8.02.20 【实施日期】1998.02.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水库移民 补偿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8年2月20日电综[1998]90号) 为了管好用好水库移民补偿经费、做好移民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74号令)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20号)的要求,制定了《水库移民补偿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库移民补偿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管好用好大中型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补偿、补助经费(以下简称移民经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74号令)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1199]2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移民经费是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规定,定向和无偿用于移民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移民经费的使用,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使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库区和安置区的发展。 第四条移民经费的使用,实行分级包干责任制。省级人民政府对经国家批准的淹没实物指标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负责包干;各级有关地方政府,按上一级政府分解的经费包干使用,包干完成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任务。 第五条移民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挤占。城镇迁建不得挤占农村移民经费,市政迁建不得挤占个人移民经费,移民生活安置不得挤占生产安置经费。 第六条水电工程建设单位(指工程建设业主单位,简称建设单位,下同),应按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年度移民经费使用计划,向移民管理机构拨付移民经费,以保证移民

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与生产协调司、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关于印发

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与生产协调司、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关于印发“供电企业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的补充 说明”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安生生[1994]3号 【发布部门】水利电力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4.01.03 【实施日期】1994.0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与生产协调司、 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关于印发“供电企业 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的补充说明”的通知 (1994年1月3日安生生〔1994〕3号) 1993年11日在山东潍坊召开了全国供电企业达标工作座谈会。会议着重研究了如何贯彻、掌握《考核实施细则》,并讨论了供电企业达标工作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问题。会议认为对这些问题应有一个补充说明。现将“供电企业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的补充说明”(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达标的必备条件

1.关于电压合格率的考核。电压合格率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按照部颁“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执行。由于个别表计损坏未能统计或者手抄统计代替的比例须予以说明。 2.“配电系统供电可靠率”系指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率。目前暂用RS3考核。但各单位都应按可靠性管理办法报送RS1及RS2数据。考核数字应与部可靠性管理中心公布的数字一致。 3.“变电所充油设备无滴漏”是指渗油处在5分钟内无油珠垂滴。 4.线路损失降低系统(K)标准为≥0.007,具体计算方法附后。见“关于线路损失率降低系数(K)考核的具体规定”。 5.企业所在省、地(市)和网(省)局未进行评选先进活动,则使用“用户满意率”来进行评价。但如企业所在省、地(市)和网(省)局开展评选先进的活动,而企业未被评上,则视为不具备必备条件。 6.用户满意的含义主要是: (1)对电压质量的反映 (2)对停电影响的反映 (3)对供电部门服务质量的反映(如报装接电、检修、电费抄、核、收、环节的及时性服务态度等)。 二、关于企业达标验收 企业达标验收第1条中“供电企业达标申报后由网(省)局组织考评验收报部后命名”括号中的“省”是指没有网局的省,如山东、四川、贵州、云南、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等。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国家规范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公安厅(局)、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研究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环境保护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7年1月25日 附件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 第三条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不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第二章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第五条环保部门在查办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核实情况并作出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 本机关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 (二)有合法证据证明有涉嫌环境犯罪的事实发生。 第六条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后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妇社发〔201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我们组织专家对1985年印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doc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二〇一二年三月 目录 第一部分卫生保健工作职责1 一、托幼机构 1 二、妇幼保健机构 3 三、相关机构 4 第二部分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5 一、一日生活安排 5 二、儿童膳食 6 三、体格锻炼9 四、健康检查9 五、卫生与消毒13 六、传染病预防与控制15 七、常见病预防与管理16

八、伤害预防17 九、健康教育17 十、信息收集18 第三部分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19 一、卫生评价流程19 二、卫生评价标准19 第四部分附件23 附件1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23 附件2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26 附件3托幼机构环境和物品预防性消毒方法29 附件4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登记)表31 附件5卫生保健资料统计表34 附件6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38 附件7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39 附件8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42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特制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预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集体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一部分卫生保健工作职责 一、托幼机构 (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其设置应当符合本《规范》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根据接收儿童数量配备符合相关资质的卫生保健人员。 (二)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卫生评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本《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三)制订适合本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各项卫生保健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和儿童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坚持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工作,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深入各班巡视。做好儿童转园(所)健康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五官保健,将儿童体检结果及时反馈给家长。 (五)加强园(所)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做好入园(所)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配合有关部门按时完成各项预防接种工作。建立儿童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做好晨午检,儿童缺勤要追查,因病缺勤要登记。明确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要早报告、早治疗,相关班级要重点消毒管理。做好园(所)内环境卫生、各项日常卫生和消毒工作。 (六)加强园(所)的伤害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因伤害缺勤登记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做好园(所)内伤害干预和评估工作。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 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发[2010]146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0.12.27 【实施日期】2010.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 (环发[2010]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水平,规范环境应急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环发〔2009〕130号)的有关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 为适应当前严峻的环境安全形势,加强全国环境应急能力,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水平,推进中国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对应急队伍和装备的建设要求,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以提高省级环境应急指挥能力为核心、以强化地市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对能力为重点,各有侧重的制定了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内容包括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与人员、硬件装备、业务用房等。同时按照实际情况,分别将省、市、县级标准分为三级,鼓励有需求的地区进一步提高能力建设标准。 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执行《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核与辐射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另行规定。 表1 机构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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