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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行业自律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我国网络行业自律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我国网络行业自律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我国网络行业自律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隐私权录属于人格权,一直为各国法律所保护。进入互联网时代后,传统隐私权被赋予了新的内容。由于网络空间本身具有的开放性、虚拟性和隐蔽性特征,使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变得愈发复杂化。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刚性化虽能使政治的管制职能得到有效发挥,但也必然会影响到网络自身的发展。因此,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利用行业自律促进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已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共识。

一、重要概念解析

一般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私人信息与私人活动受到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的一种人格权。同时,法律也禁止个人或单位在网上泄露他人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

网络行业自律是指由网络营业者通过自行制定网络行为规范或标准,以表明他们对网络隐私保护问题的立场与态度,并提出具体的保护措施,依照一定的行为规范或标准对网络营业者的行为进行约束,以期实现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当今世界各国对采用行业自律模式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态度和采取的措施均有所不同。如美国极力推崇行业自律模式,但是大部分欧洲国家却采取了相对保守的态度。而在中国,由于我国一直以来的官本位思想,我国行业自律模式一直未能引起相关机关部门的足够重视。如何使我国的网络行业自律的职能得到有效发挥,促进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本文写作之重点。

二、我国网络行业自律现存问题及原因

1、整个行业自律现存问题

当前,整个互联网行业的自律主要体现在对两个公约(《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和《中国电子商务诚信公约》)的运用上。两大公约的出现使网络更加有序化和规范化,也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构建。但是,由于两大公约的条款内容过于笼统粗略、缺乏实用性和操作性,又未能对网络隐私权进行详细界定,因此难以发挥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效用。

2、单个网站自律现存问题

有一些网络主动张贴隐私声明,承诺保护网民的网络隐私权,这是单个网站的自律。在我国国内,新浪、搜狐等网站为尊重网民的隐私权,均主动采取自律措施,保护网民的隐私,这是值得鼓励与嘉奖的。但是,这些隐私声明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其覆盖范围小;声明内容无实质性,形同虚设;保护对象更倾向于网站而非网民等。

3、我国行业自律效果不佳的原因

目前,我国网络行业自律之所以没有起到理想效果,跟我国的历史传统、经济发展状况、文化背景、生活方式与风俗习惯都是分不开的。当前,我国公民还未能形成隐私权意识,特别是在网络上,网友肆意暴露自身隐私而未能意识到隐私权被侵害的严重性,而国内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与实施不到位问题,也使得网络恶意侵权的情况更加恶化。当前,我国国家也缺乏相关的监督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各网站隐私权保护声明到底执行如何,根本就没有制度保证。

三、完善网络隐私权行业自律保护的措施

1、加强政府的行政监管

在对网络隐私权进行行业自律保护时,由于制定规则和标准的往往是企业网站,企业网站极易利用其优势地位和自身技术,制定格式条款。而网民势单力薄,往往只能被动接受。又或者是,企业网站在制定条款时模糊其词,制定规则成为走形式,并不能真正维护网民的权利。此时,政府作为国家的管理者,应发挥其规范、引导与培育的职能,运用强制力,对网络行业自律进行有效监管。政府应鼓励互联网行业制定行之有效且符合我国国情的行业自律规范与标准,切实保护网民的隐私权。

2、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

在我国,如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电子商务诚信联盟等行业组织作为网络行业自律的领头人,应该借鉴国外成功案例并自我创新,为我国的网络行业提供隐私权声明的样本。行业组织还可成立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机构,评估网站隐私权政策的执行情况。同时,行业还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向全行业宣扬进行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转变整个行业的观念,树立服务网民的精神。

3、制定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

对于个体来说,各企业网站都应该制定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并严格执行。一旦企业网站侵犯到网民的隐私权,就应当主动地承担责任。一方面,从制度上保证网民的隐私权不受侵害,将使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更加规范化;另一方面,制度保障也能使企业网站与网民之间建立一种有理有据的互信关系,促进网络和谐。

4、发动网民监督力量

网民是网络生活的主体。网民不仅要注重自身隐私权的保护,拒绝访问未能提供隐私声明或隐私声明不符合标准的网站。同时,也要利用手中的权利利剑,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权利,确保各网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网络隐私权保护。当发现侵害网络隐私权的企业网站时,网民更应当充分发挥主人翁精神,向相关机关部门进行检举与揭发。

四、结语

网络行业自律作为保护网络隐私权的重要手段,应当引起我国重视。要使网络行业自律的效用得到充分发挥,更应该发动包括政府、行业组织、个体企业网站和网民在内的各方力量,有效保护网络隐私权,使我国的网络行业更加阳光与规范化,实现大发展。

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学院 毕业论文(设计) 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院(系、部)名称: 专业名称: 学生姓名:薄一帆 学生学号: 指导教师: 2014年06月20

学术声明 本人呈交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数据、图片资料真实可靠。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的方式标明。 本人签名:日期: 指导教师签名:日期:

摘要 随着社会上越来越多隐私侵权案例的出现,引起了人们开始对隐私权的探讨和重视。世界各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关的立法,然而,我国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缺乏力度,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利用了名誉权等的法律规定予以调整。问题在于这只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往往让受害人处于尴尬的境地,而在世界其他发达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都确认了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法制和文明程度。因此探讨如何完善保护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制度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 关键词: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立法;

目录 摘要........................................................................................................................................... I 一、隐私权的涵义及特征.. (1) (一)隐私权的涵义 (1) (二)隐私权的特征 (1) 二、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1) (一)隐私权保护的方式 (2) (二)我国隐私权发展存在的问题 (2) 1、隐私权的保护的立法制度不完善。 (2) 2、执法人员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观念淡薄。 (2) 3、对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侵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不明确。 (2) 4、对于隐私权的界限没有一定的认识。 (3) 三、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 (3) (一)完善隐私权的立法制度 (4) 1、在宪法中明确隐私权的概念。 (4) 2、制定有关隐私权保护的单行法律规范。 (4) (二)在民事法律中明确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 (4) (三)提高执法人员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观念 (4) (四)规范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 (4) (五)提高公民的隐私权意识 (5) 结论 (5) 参考文献 (6)

浅谈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19932866.html, 浅谈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作者:刘贺 来源:《北极光》2016年第04期 摘要:个人隐私引起人们的重视和法学家的关注,源于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对人类人格尊 严的维护。“文明的进步带来了生活的高强度与复杂性,这导致了某种程度上与世隔绝的必要,而人类在文化的微妙影响下,对公众变得更加敏感,因此独处和隐私对个人而言更加重要。”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保护政策;公民意识 一、网络隐私权与传统民法隐私权的比较 (一)隐私与隐私权 我国民法学理论通说认为: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完整意义的权利。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主要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私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及个人隐私利用权等。 (二)网络隐私权 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学术界尚无定论,分歧主要集中在对于网络隐私权属性的不同认识上: 第一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一种财产权,这部分学者认为,将网络隐私权等同于传统隐私权,将会给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带来障碍,网络用户应享有对于其基本数据信息的所有权,如果否定了网络隐私权是种财产权,将不利于对其的保护。 第二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兼具无形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双重属性。这部分学者认为传统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精神性人格权,不具有物质性或财产属性,但在网络空间中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更多出于对利益的驱使。所以,这种权利应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第三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仍然属于人格权的范畴。“网络隐私权”并不是法定概念,也不是颠覆于传统隐私权的一种完全新型的隐私权,是信息时代人类一项重要的新型人格权利;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的体现与延伸。 二、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隐私权

浅论我国隐私权 ——从“艳照门”事件引发的思考 [ 内容摘要 ]当前,我国隐私权保护存在着诸多问题,由“艳照门”事件引发的如何保护公民隐私权问题的大讨论成星火燎原之势,迅速在社会各个层面展开,从这次事件中凸现了隐私权保护在我国几乎只留于表面,原因是:隐私权在我国司法解释上含义模糊,司法上存在漏洞和弊端,无相关法律保护的隐私权在利欲熏心的部分个人、网站和媒体上只会被撕扯的支离破碎。解决的方法有:在立法上作为单独的人权加以保护,使国家相关机关有法可依,同时规范网络和媒体的行为,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 关键词 ] 艳照门隐私权和谐社会法治 论文的背景:今年1月28日,香港高登讨论区(https://www.wendangku.net/doc/c19932866.html,)惊现两张疑似影视明星钟欣桐、陈文媛与陈冠希之间的不雅照片,引发了香港娱乐圈迄今为止最为震撼的冲击。然而随后几日,不断有更为不雅的裸照上传,而且涉及的明星多达20余人。这引发了香港网民的激烈讨论,由于网民过多,高登讨论区一度被迫关闭,不过照片随即在其他海外网站上大量出现。香港警方在第一时间介入调查,随后几天陆续拘捕多名嫌犯,并封锁了1300张不雅照片。经初步调查认定,事件的起因是陈冠希将笔记本电脑送到香港中环一家电脑店维修时,被店员取出逾千张照片制作成光碟,发放给朋友及其他人士观赏。这成为2008年初影响甚广的网络事件,艺人、警方、网友、传媒等纷纷上阵,并有继续升级的危险,被称之为“艳照门”。 对于事件中的很多是非观念相信大家已经兴趣不大了,但这里面却有一个问题我觉得似乎应该引起大家的注意和重视:那就是关于隐私权的界定问题。从艳照门事件可以看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还不够完善,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有些滞后。本人写这篇文章的目的无非想从个人以及社会角度探讨一下现代人包括明星等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如何不受到侵犯以及社会如何界定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的范畴问题,逐渐引导大家养成合法正确保护自己及他人隐私权的习惯,特别是借这次“艳照门”事件让我们全社会一起对明星等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可以触及到的底线进行关注,并且达成共识,共同把社会建设成一个人与人之间和谐共处的文明大环境。 隐私权[注:1]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其特点是:①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即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没有隐私权。②隐私权的客体是私人态势和私人空间。③隐私权的保护,受公共利益、群体利益的限制。世界上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的,任何形式的任性与恣意均应受到相当的权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适用与保护现状(1).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适用与保护现状 (1) 我国的英特网以及与之相关的整个信息产业还处于刚起步的阶段,但对网络隐私的侵权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而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网民的利益还不能通过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程序得到很好的保护,这更加求我国对隐私权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对我国的隐私权立法提出了新的求。它不仅能对传统的侵害隐私行为予以法律禁止,还求对网络空间中产生的新的侵害隐私的行为加以制约。本文从隐私权涵义入手,阐述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网络空间中个人隐私权遭受侵害的内容,着重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适用与法律保护进行了思考。 关键字:隐私权、网络隐私权、侵权、保护 引言:因为在从事网络法律咨询服务时,经常遇到有关网络的案件咨询(个人隐私泄露、游戏账号被盗、网络交易欺诈等)。成文之前考虑到:在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许多前辈已经就其内容谈了许多详细的观点。所以,在这里,我仅仅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谈一下个人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写出属于自己风格的文章。望前辈们指教。 一、隐私和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英文为Privacy.本文所称的隐私是指自然人的隐私。自然人的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1]我个人认为上述观点对隐私没有一个具体的物质性评价。我理解的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让他人知悉的一切秘密,如:通讯秘密、个人财产状况、个人私生活情况等。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初源于美国。1890年,美国法学家布兰代斯(Louis D. Brandis)和沃伦(Samuel D. Warren)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 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隐私权。此后,关于隐私权的理论,开始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承认。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骚扰、知悉、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2]一般认为,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主包括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一、人肉搜索之概况 随着现代信息科技的普及和进步,“人肉搜索”这一名词开始频繁出现在公众视线中,它的出现对现行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让人们对通过互联网侵权等违法行为有了新的思考。一方面,“人肉搜索”具有一定的社会舆论监督意义,另一方面,其通常是一个群体针对某个人进行所谓的道德审判,往往会涉及侵害个人的隐私权以及侵犯公民的其他正当权益。 从我国立法看待人肉搜索问题以及怎样对人肉搜索进行法律规制等方面进行思考,拟在于让人们认清人肉搜索,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发挥“人肉搜索”的正面的作用,对其加以理性的约束,并提出一些建议。 所谓“人肉搜索”,实际上是基于网络社区的一种新型搜索机制,即某网民在一个网络社区里面提出一个问题,由在该网络社区内活动的众多网民人工参和解答而非搜索引擎通过机器自动算法获得结果的搜索机制。这一机制的形成,最初产生于网络虚拟社区——猫扑社区。人肉搜索最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标志性的“寻人”功能和道德法庭的结合。借助网络强大的交流能力和无数网友的激情参和,“人肉搜索”发挥出了街头寻人启事时期无法想象的搜索效果,且将这一搜索的后果直接代入了现实。在互联网上愈演愈烈的“人肉搜索”达到了高潮。对于网络“人肉搜索”,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也不少。但是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现象,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的分析还较少,现行法律也没有对此作出明确、针对性规定,因此有必要对“人肉搜索”现象进行法律上的讨论。 二、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界定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网络隐私权,顾名思义,是指众多网民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维度中对自身的隐私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网络隐私权一词并非法定概念,而是从法理角度在传统隐私权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新概念。具体而言,“网络隐私权只是一般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引申,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的一种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资料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和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个人数据信息、私人生活安宁、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是网络隐私权包含的重要内容,其中尤以个人数据最为重要。我认为,网络隐私权就其实质而言,仍属于隐私权的一种,可以说是隐私权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隐私权的高级形态,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的体现。网络空间是一个没有物理空间的领域,我们进入网际网络,其实就是透过一个介面,进入一个拥有自己向度和规则的相对独立的世界。 三、对“人肉搜索”进行法律规制的困境 (一)“人肉搜索”涉及行为的法律性质问题 “人肉搜索”式搜索他人隐私信息的一种网络查询机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个人信息的采集和暴露。那么,是否能够据此判断“人肉搜索”所涉及的行为就必然侵犯他人隐私权呢?现行的私法体系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

论网络隐私权的侵权与保护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 论网络隐私权的侵权与保护专业:法学 学习中心: 福建漳平奥鹏学习心 姓名: 林森学号:L20880404024 指导教师: 季涛 2010 年10 月28 日

论文摘要 互联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空间的隐私权的侵权行为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从了解网络隐私权的含义,了解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分析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明确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原则,并提出一些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建议。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侵权基本原则法律保护 请再全文阅读,注意文字、体例和文脉逻辑等可能存在的错误!

目录 前言 (5) 一、网络隐私权的涵义 (5) (一)隐私权的概念 (5) (二)网络隐私权的含义 (6) 二、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 (7) (一)个人的侵权行为 (7) (二)商业公司的侵权行为 (7) (三)部分软硬件设备供应商的侵权行为 (8) (四)网络提供商的侵权行为 (8) (五)网络监视及窃听 (8) 三、网络隐私权侵权的保护现状 (8) (一)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滞后 (8) (二)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滞后 (9) 四、解决网络隐私权侵权问题的建议 (10) (一)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10) 1、个人控制、支配原则 (10) 2、严格保护人格尊严原则 (10) 3、安全和完整原则 (10) 4、兼顾国家与社会安全原则 (10) (二)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建议 (10)

1、选择强调行业自律加强立法的综合保护模式 (10) 2、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保护 (11) 3、立法界定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行为的构成 (11) 4、将电子证据作为证据予以认定 (12) 5、用好现有的法律资源 (12) 结束语 (14) 参考文献 (14)

论隐私权的构成及其法律保护

论隐私权的构成及其法律保护 [引言]由于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法律保护有所不周,公民尊重他人隐私和自我隐私保护的意识比较淡薄,侵害隐私权的现象比较普遍,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由此,加强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对于我们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倡导创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 一、隐私权的概念 要研究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首先要知道什么是隐私权,隐私权有哪些特征。对于隐私权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各自发表了诸多不同的见解: (一)国内学者的学说和主张 王小能认为“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佟柔认为“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张胜宝认为“隐私权是指私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索、刺探和公开的权利。”还有学者认为“隐私权是控制私人活动、个人信息等私人领域内不为或不欲为他人所悉的秘密,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但不以危害公共利益为限,包括动态性和静态性的隐私权。”1(二)国外学者的学说和主张 国外理论中有“信息说”、“接触说”、和“综合说”等。信息说认为隐私权所保护的是个人信息。接触说认为隐私权是指个人有权控制他人对其接触的一种状况。综合说认为,隐私权是个人对其私人领域的一种控制状态,包括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对其进行亲密的接触(包括个人信息的接触)的决定和他对自己私人事物的决定。2 综上我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个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私人生活、私人秘密、私人信息等私人领域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二、隐私权的特征 一般认为,构成隐私有两个要点,一是“私”、二是“隐”。前者顾名思义,“私”既是纯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是隐私的本质要件,后者主要描述一种某 1傅林达.《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 中国法院网 2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J].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第一版.第39页

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浅析

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浅析 摘要:网络作为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繁荣、便利的同时,也存在很多不安全的因素,特别是网络的公开性和易窥窃性很容易使人们的隐私暴露于天下,个人隐私面临着严重的威胁,网络隐私权有其特定的含义和内容,需要加以明确界定。本论文就是针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结合我国的国情保护如何好网络环境下的个人隐私权做出对策分析。 关键词:隐私权;网络隐私权;问题;对策 隐私权是现代社会中一项重要的人格权,近几年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遭遇许多新问题,如何强化对网络空间个人隐私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1.网络隐私权 1.1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的概述 1.1.1隐私权概述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1.1.2网络隐私权概述 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领域与个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包括第三人不得随意转载、下载、传播所知晓他人的隐私,恶意诽谤他人等。 1.2 网络隐私权的主体 网络隐私权的主体是任何在网络上有个人隐私信息的人。这些信息可以是公民个人亲自输入、上传或申请的信息或资源; 也可以是他人经本人同意而输入、上传或申请的有关其本人的信息或资源; 还可以是他人未经本人同意而私自输入或上传的有关其本人的信息资料。因此, 无论该公民个人是否接触过网络, 都可以成为网络隐私权的主体。若涉及到死者的网络隐私权,则死者是权利主体,但其权利要依赖其近亲属代为主张。 1.3网络隐私权的内容 网络隐私权的内容是指公民对于自己在网络上的个人隐私信息享有哪些方面的权利。从广义上讲,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应该包括: 网络隐私隐瞒权网络隐私支配权和网络生活安宁权。1.3.1. 网络隐私隐瞒权 网络隐私隐瞒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在网上的隐私信息享有不为他人所知悉的权利。未经本人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搜集、持有、传播或利用他人的网络隐私信息。公民在网上申请各种账户、参加各种活动时所填写的信息只能作为各网站建档、备案之用,未经本人许可,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更不得传与他人。 1.3. 2. 网络隐私支配权 网络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网络隐私信息享有使用、维护、修改和删除的权利。公民对自己的网络隐私信息有使用权,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其使用的范围、时间、频率和使用方式等,他人不得非法干涉。公民对于自己在网上的那些与他人利害无关的私人信息, 享有修改、维护和删除的权利。 1.3.3. 网络生活安宁权 网络生活安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网络活动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例如个人的浏览踪迹不受他人非法跟踪、监控;自己的电子邮箱、聊天账户等私人网络空间不受恶意访问, 不受垃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分析

李核章 摘要:收集技巧的迅猛开展使社会的政治、经济、文明、教导、科技等范围爆发了深入的变更,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年夜的便利。然则,收集在给人类到来便利的同时,也打破了时间、空间界限,使作为隐私权樊篱的时间、空间在很大年夜水平上掉掉落了意义,它使社会和大众的一些活动一览无遗。本文从收集隐私权的基本后果入手,对我国收集隐私权的保护近况想停止初步的剖析。 关键词:收集隐私权;保护 1、我国收集隐私权保护现行的专门司法规矩 随着革新开放的兴起,经济社会开展的同时,我国的相干司法律例也逐渐建立和完美。 (1)1996年4月8日邮电部宣布实施的《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办理方法》规矩:任何组织或团体,不得应用计算机国际两网从事伤害他人信息系统和收集平安、侵犯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2)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同意,同年12月30日起实施的《计算机信息收集国际联网平安保护办理方法》。1998年国务院信息办宣布《计算机信息收集国际联网办理暂行规矩实施方法》。 (3)2000年11月7日信息家当部宣布实施了《互联网电子通知布告效劳办理规矩》,该文件规矩:电子通知布告效劳供给商应对网上用户的团体信息保密,未经网上用户之容许,不得向他人泄漏其团体信息,背犯此类规矩者,由电信办理机构责令改正,给商务用户形成伤害损掉的,依法承当司法义务。 (4)2000年12月全国人大年夜常委会经过的《全国人大年夜常委会关于保护互联网平安的决定》规矩:应用互联网欺侮他人或假造抱负诽谤他人及正当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的电子邮件或许其他数据,侵犯公平易近通信自在和通信秘密的,可以构成立功,依刑法清查刑事义务。 因而可知,我国关于收集隐私权的保护还相对比拟落伍。现有司法规范的效能相对较低,相干的司法律例多为行政部分宣布的规章条例,而且,这些司法律例多是由各部分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指定的,比拟零碎,各规矩之间也存在着诸多的抵触和抵触。所以说,我国现在还未建立起系统完美的收集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系统,没法满足保护收集隐私权的需求。 2、我国收集隐私权保护的缺少 1.立法方面存在的后果 起首,隐私权保护的司法系统还不完美。在立法方面,关于保护权益人的收集隐私权方面,我国还没有构成一个系统、完美的司法系统。对将收集隐私权的保护常识规矩了若干的行政律例和部分规章,司法律例之间没有太多的连接,各自自力制订。相互之间存在较多的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类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巨大威胁,这种状况不但阻碍了网络经济技术产业的迅速发展,还致使个人隐私利益受到相当大的损害。因此,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愈加重要,已成为网络立法的当务之急。本文通过分析网络隐私权的概念、特点,现今遇到的网络侵权问题,以及国内外立法的保护现状,提出了隐私权保护的一些个人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立法 一、网络隐私权 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主要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索、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包括个人数据信息、私人生活安宁、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其中个人数据信息与私人生活安宁是网络隐私权的重要内容。 1、个人数据信息。是指涉及个人的已被识别和可被识别的任何资料,也包括一个家庭的相关资料。如:个人的自然情况、社会与政治背景、生活经历与习惯和家庭基本情况。 2、虚拟私人生活安宁。网络是现代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人进入某一特定的网络领域往往还需要申请账号、设置密码等程序,其实这也是网络运行商对自然人个人隐私保护的手段。比如说在申请个人邮箱时,就需要输入年龄、性别、手机号码等信息。一些信誉度较高的网站甚至要求输入身份证号等能确定自然人唯一性的信息。对于这些邮箱、网站,公民虽然不拥有所有权,却享有在个人相对封闭空间的生活安宁,应该享有信息不被泄露、私人安宁生活不被影响的法律保护。 二、网络隐私权的侵权问题 1、个人数据信息的侵权问题 非法搜集个人信息。许多机构在搜集个人资料时,并没有征得资料主体的同

浅谈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

浅谈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黄波 ? 2012-12-25 21:15:46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由于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做明文的规定,而是反映在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以及人身自由、通信自由、住宅自由、婚姻自由等自由权中,《侵权责任法》则将其包括在“等”人身权益之中,因此,网络隐私权在法律规范中尚没有明确的名份和地位。此外,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业内保护现状和公民自我保护现状均难以抑制网络隐私权的侵权事件的大量出现,下文笔者就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业内保护和公民自我保护现状进行叙述,并且针对现状提出相应的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对策。 一、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1、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目前虽然已经建立起了互联网规范管理的立法保护的基本框架,但是并不适应我国互联网的发展速度,所以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还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问题: 首先,在我国,隐私权保护采取的是间接保护原则,没有一部法律直接将隐私权这个词写进法律条款,而且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条款比较零散,法律规范缺乏统一性。没有一个比较系统全面的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一些重要的部门法,尤其是民法,未能全面正确地贯彻宪法中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性规定。这影响到了隐私保护的系统性与完备性,使得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从一开始就缺乏深厚的法律基础。

其次,我国现有的网络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层次上较低,而且对网络隐私的保护只局限于概括性地规定。而且这些法律法规中只是规定,禁止“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如此等等,并未有实质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再次,立法滞后于时代,网络隐私权保护无法可循。我国现有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仅限于相当狭隘的领域,而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个人隐私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特别是网络隐私权的出现。现存立法无法对网络隐私权进行及时有效的规范。 2、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业界保护现状 我国的网络行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由于中国人口众多,地形复杂的特殊国情,互联网一度成为偏远地区获得消息、与外界取得联系的不可或缺的有效方式之一,成为偏远地区国民获取信息和联系亲友的依赖性手段。虽然我国的网络市场比世界任何国家都有市场开发潜力,但是我国网民的隐私权隐患也成为世界上空前严重的网络隐私权问题。加之,我国漫长封建社会对人们思想的影响,我国法律制度不健全的现状,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的重任首当其冲的落到了公民自身和网络业界的肩头。我国网络隐私权业界保护现状从业界的实际操作来看,著名的网站如新浪、搜狐等都在各自的网站上张贴了自己的隐私保护政策。在当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不完备、甚至并没有对隐私保护政策加以规定的情况下,张贴这些政策已经是很不错了,但其隐私保护政策尤其是有关保护在线隐私的政策是很不完备的。我国也有部分网站支持可使因特网用户有效控制和保护

百度隐私权保护声明

百度隐私权保护声明 百度首页 关于百度 知识产权声明 免责声明 权利声明 隐私权保护声明 百度非常重视信息的保护,在使用百度的所有产品和服务前,请您务必仔细阅读并透彻理解本声明。一旦 您选择使用,即表示您认可并接受本条款现有内容及其可能随时更新的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声明适用于由百度提供的服务,解释了用户(自然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有关情况。 本声明不适用于由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例如百度搜索结果展现的第三方链接,以及可能包 含百度产品和/或服务的网站。百度建议您访问相关网站和/或服务了解其隐私政策。 二、信息收集 1. 您向百度提供的信息。为了向您提供更好的用户服务,百度会在您自愿选择服务或提供信息的情况下系统 自动存储您的个人信息,并将这些信息进行整合。请您在注册时及时、详尽及准确的提供个人资料,并不 断更新注册资料。所有原始键入的资料将引用为注册资料。如果因注册信息不真实而引起的问题,由您自 行承担相应的后果。请您不要将您的帐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使用。如您发现您的帐号遭他人非法使 用,应立即通知百度。互联网上不排除因黑客行为或用户的保管疏忽导致帐号、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此 类情况与百度无关。 2. 日志信息。当您使用百度服务时,服务器会自动记录一些信息,例如您对我们服务的使用情况、IP地址、 所访问服务的URL、浏览器的类型和使用的语言以及访问日期和时间等。例如: 113.65.41.253 - - [13/Mar/2011:12:59:59 +0800]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19932866.html,/s?wd=测试&tn=baidu HTTP/1.1" "Mozilla/4.0"

网络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

网络隐私权及其 法律保护 李玲君 (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 730070) 【摘 要】隐私权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理论界一般划归为私权,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研究历来非常重视。在网络时代,以技术为支撑的网络给隐私权的保护带来极大的冲击,网络空间信息的流动性、交互性更是让隐私权的保护陷入困境,对隐私权的侵犯呈现出新的特点。我国传统的民事法律对隐私权的研究相对滞后。由于民事法律中并没有条款对隐私权直接加以阐述,导致现实生活中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非常普遍,且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现在面对网络时代的隐私权难题,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不仅需要在现有的民法体系中寻求突破,制定专门法律。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网络侵权;法律保护 一、网络隐私权的内涵 1、网络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个人活动和个人私事自由决定并进行支配的一种权利。 网络隐私权,这一概念则是伴随着网络的出现而产生的。简单来说它主要是指公民在网络环境中能在最少的干涉下顺应自己的意愿而生活的权利。要求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利用和禁止在网上泄露的一种人格权。 2、网络隐私权的内容。(1)网络个人信息资料搜集的知情权。它是网络隐私权包含的基本权利,在网络环境中,个人有权知道是谁在搜集自己的个人信息,以及这些信息包含了哪些内容,而且个人还有权知道这些信息将用于什么目的,将会与何人分享。用户应当有权知道上述事项,否则这种知情权就是不全面也是不完整的,因而个人就不能充分、正确的形式选择权。 (2)个人信息资料搜集的选择权。主要体现在个人信息资料的收集和使用上。在目前情况下,绝大多数网站所提供的服务都直接或间接的与用户提供的个人信息资料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 (3)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控制权。这是网络隐私权中的核心内容,网络用户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个人资料,针对自己信息进行收集、储存、传播、修改,以保证网络个人资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有人将其中的部分内容称为“合理的访问权限”、“维护信息的完整权”、 “保证信息的准确无误权”等等。网络隐私权人的这些权利内容相互间的关系非常密切,影响深渊,将之合并为一项权利才便于行驶。 (4)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请求权。无论搜集何种网络信息,只要涉及到网络隐私权,就必然与网络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有着密切的联系。个人信息的泄漏或被窃取,无论是人为的还是由于技术上的缺陷,都将严重影响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使用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所以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问题是网络隐私制度的基础。 二、网络时代对隐私权的侵害 现代社会,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出于商业目的,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被收集和利用是无法避免的。这势必会对用户的网络隐私权造成侵害。网络作为一种信息的传播媒介,因其触角广泛,覆盖面广使得网络侵权与传统社会中任何侵权方式都不同。 1、侵害方式更为广泛、便捷。与传统隐私相比网络隐私在内容上更为广泛,而且呈现出不断扩大化的趋势,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财产、甚至是个人及其家族的基因图谱的信息也会包含在内。由于因特网的数字化、信息传输分组化特点,使得网上信息传播速度十分快捷。任何一台联网的电脑都是面对整个世界,只要将个人信息资料放在某个网页上或电子公告版上发布就可在瞬间完成侵权过程。 2、侵犯的网络隐私权具有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双重化性质。传统上认为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不具有物质性或财产权属性。但是,在网络空间中,对个人隐私的侵犯不仅仅是出于想知道他人隐私的好奇心,而大多数是基于巨大的利益驱使。 3、侵权行为手段的智能化、隐蔽化。网络隐私侵权主要依靠的的是科技手段去实施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以瞬间完成,而且由于因特网所涉及的范围不限于某一地区,在这个虚拟空间中,用户都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侵权证据很容易被删除。而且隐私的侵权者往往是通过。匿名跨国、跨地域远程登陆传播、查阅信息,很难被查到。 4、侵权后果的严重化。网络空间是一个全球性的,信息传播相当快捷。公民隐私权一旦在网上披露,全球范围的人在瞬间都能知道,这将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损害后果。加之侵权者一般具有较高的网络知识,而执法人员整体网络技能相对薄弱,这就造成了取证、执法的困难。 三、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 由于网络的特殊性,网上的侵权主体大致可分为三类:网络产品生产经营者、网上信息获取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1、网络产品生产经营者网络侵权的法律问题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网上信息获取者,一般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通常情况下,网络信息获取者在“下载”网上信息时,计算机系统就会自动对信息有一个简单的暂时的复制,这时候浏览者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如果试用无过错责任,那么侵权随时都可以发生。这对于网络用户而言是不公平的。 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简单来说就是指互联网中提供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人包括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 (1)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他们的地位类似于传统的出版者。他们将他人提供的、属于第三者享有版权的作品放在自己的网站上公布。对于网络内容服务者而言应当试用无过错原则,因为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在权利人一方,意味着权利人必须自己证明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这对于权利人而言是不公平的,网络上的信息资料是实在全世界范围内传播,即使权利人知道权益受到侵害却也无能为力。而对于网络内容提供者而言,他们则可以采取技术手段来阻止侵权内容继续在网上传播。因此对于网络内容提供者要实行无过错责任,则不论网络信息提供者有无过错,都有义务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

隐私权保护政策

隐私权保护政策 【XX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深知个人信息对您的重要性,并会尽全力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可靠。我们致力于维持您对我们的信任,恪守以下原则,保护您的个人信息:权责一致原则、目的明确原则、选择同意原则、最少够用原则、确保安全原则、主体参与原则、公开透明原则等。同时,我们承诺,我们将按业界成熟的安全标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来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请在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前,仔细阅读并了解本《隐私权保护政策》。 一、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我们仅会出于本政策所述的以下目的,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一)为您提供网上服务 1、业务功能一:注册成为用户 为完成创建账号,您需提供以下信息:您的姓名、手机号、电子邮箱地址、创建的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 您提供的上述信息,将在您使用本服务期间持续授权我们使用。在您注销账号时,我们将停止使用并删除上述信息。 上述信息将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如需跨境传输,我们将会单独征得您的授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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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作者:宋彦良时间:2011-08-12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摘要 目前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发展,公民的言论自由得到了更大的发挥,同时这种自由也使得人们的隐私权受到威胁,尤其在网络环境中更是如此。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中的延伸,并非新型的隐私权。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包括可识别的个人信息、个人私生活和个人虚拟财产。[1]由于立法的不成熟,我国在法律中对隐私权相关内容规定的较为薄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论文在借鉴美国、欧盟等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在立法、信息监管、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行业自律方面做出更大的努力。 关键词基础理论概述 (一)网络隐私权的、隐私权、网络隐私权 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延伸出来的网络隐私权,在传承了传统隐私权特点的同时,也具备一些独特的特征,如其在传播方式、传播速度及侵权主体等方面都是有别于传统隐私权的。由于网络隐私权和隐私权都是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才显现出来,因此,对于二者特点的比较和分析也将在二者的侵权基础上进行。[10] 1 传统环境下,隐私权的侵权形式大多是散布消息、对当事人进行污蔑或对其知晓的内幕进行曝光,使当事人的精神上受到痛苦,侵权方式比较单一,造成的危害也视其侵权方式的恶劣程度而有所不同。在网络隐私权中,其侵权方式除了在传统方式基础上的改进外,还可通过网络论坛、网络博客、电子邮件及网络聊天等方式对公民的权利进行侵犯,而且这种侵权的恶劣程度也较传统方式严重,往往在几个小时甚至几分钟内即可传遍全球,具有多样性和极大的隐蔽性特点。 同时,网络隐私侵权还比较隐蔽,计算机用户足不出户就可以截听其他人的电话,翱翔天际的卫星就可完成听、录、拍。微软视窗98操作系统的序列号、奔腾Ⅲ的序列号功能都可以让用户留下“痕迹”,使计算机用户的私人信息受到不正当的跟踪,而这些往往都是在网络用户难以察觉的状态下发生的。今天,信息设备的交互性越来越强大,这同时意味着我们随时随地“主动”留下了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而且几乎没有意识到。 2 传统的隐私侵权的传播仅仅是在口与口的单线交流中,最多也只是在一对多的散布中,因此,受这种传播方式的局限,隐私权受到侵害后传播的速度比较慢,侵权范围也比较有限。但随着网络技术越发高速性,侵权后果的传播也愈发迅速。在国际互联的情况下,每一个网络行为都可能引发全球性的影响,例如“艳照门”事件和地震期间的东北女孩事件。现代网络的推动,使这些事件在极短的时期内便在国内国际产生强大的影响,成为国民普遍关注的热点。 3特点 在网络的虚拟环境下,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无所不谈的“朋友”。与传统的隐私侵权不同,网络隐私权的侵权主体不再局限于相互之间有一定联系的人群之间。网络的侵权行为主要发自个人的好奇心和恶意行为,一些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好奇心和炫耀自己的能力而将一些他人的私密信息泄露出去,造成侵权;也有一些人为了对他人进行一定的损害而对他人的隐私或其他信息进行泄露。因此,出于这样或那样的目的,网络可能使得互不相识的人成为侵权的行为主体,也可能使得互不相识的人因此受到极大的侵害。

关于隐私权及其保护的几个问题(杨立新)

关于隐私权及其保护的几个问题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传时间:2002-4-6 近几年,媒体对隐私权这个法律概念越炒越热,甚至于成为街谈巷议的话题。这样的讨论,对于普及隐私权的法律知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有积极的意义的。但是,也不能不看到,在见诸于报刊等媒体的言论中,有很多对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是没有正确的理解的,甚至以讹传讹,有谬种流传之嫌,因此,有必要对有关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一些问题作进一步的阐释,将隐私权的认识统一到法律所限定的范围之内。 问题之一:中国法律不是对隐私权没有作出规定,仅仅是在民法基本法上没有规定隐私权 在报刊上最常见的一种说法,就是中国的法律对隐私权没有作出明文规定。有些报刊还专门开辟专版,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发表言论,阐释这样的意见。我不知道这些专家和学者对隐私权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是怎样理解的,总之,我认为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 应当承认,在1986年中国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时候,由于立法者对隐私权还没有充分的认识,因而在这部法律中仅仅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没有将隐私权规定为公民的人格权。这是一个立法的疏漏。 在《民法通则》公布以后不长的时间里,人们就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在世界各国纷纷承认隐私权的当代社会,民事立法不规定隐私权,实在是一个严重的失误,。可以这样说,缺乏对隐私权的保护的民事立法,不管其他的内容是怎样的完善,都不能说这样的民事立法是一个完善的立法,对于完善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都是有缺陷的。正是因为如此,国家在立法和司法上采取了一系列的补救措施,对这一立法疏漏进行补救。 首先,是在司法上采取措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进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采取变通的方法,规定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其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按照该条文的逻辑,就是“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应当说,这是一个对隐私权保护的重要的司法解释。按照这样的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承认公民享有隐私权,只是在保护上,适用名誉权的保护方法进行保护。这就是所谓的见解保护方式。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重申这一原则。按照这样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有了一定的法律保护。例如一名公司的副经理在经理出差时,将经理放在办公桌抽屉中的日记取出,对经理的个人隐私内容摘抄、整理,发给公司人员讨论、批判,严重侵害了这位经理的隐私权,造成了名誉权的损害。故当经理项法院起诉的时候,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这位副经理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保护了这位经理的隐私权。 其次,立法机关在立法上采取措施,确认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在《民法通则》以后

隐私权

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近来在国内引起广泛的关注。因此,本版将陆续推出系列文章,介绍海外各国的个人信息立法与实践,以资借鉴 美国个人信息立法保护旨在强调信息的隐私性保护,采取公、私有别的分散式立法模式,形成个人信息保护的多元格局。与德国式集中立法保护不同,其更强调个人信息保护的灵活性,避免立法过于集中,也为了防止一刀切所引发的武断性 公私有别的个人信息保护立场 美国个人信息保护在公权与私权领域有着明显不同的保护理念与政策。就私权领域而言,基于美国自由市场经济的传统与价值,个人信息保护一贯倡导以行业自律为中心,尽量减少政府采用立法方式进行强制干预。通过行业性的自律规范,注重企业自身制定的信息保护政策,发挥中介组织的监督与认证作用,如在互联网领域,美国在线隐私联盟于1998年公布了一份指导网络和其他电子行业隐私保护的指南,通过采取网络隐私认证计划,要求那些被许可在网站上张贴其隐私认证标志的网站必须遵守在线信息收集的行为规则,并且服从多种形式的监督管理。 而个人信息立法层面的保护则侧重于避免来自国家公权力领域的侵权。起初,围绕着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美国参众两院曾分别通过了两个内容存在较大差异的提案。参议院版的《关于设立联邦隐私委员会的法案》比较接近欧盟个人信息保护的模式,其适用范围上一并调整联邦、州以及私人行业,并主张设立联邦信息保护委员会,赋予个人知情权与查阅、修改等权利。而众议院版《隐私法案》则独树一帜,其仅适用于联邦政府机关收集、使用和传播个人信息的行为,也不主张建立联邦信息保护委员会。 最终的法律以众议院版为蓝本,吸收了参议院版的部分内容。法律适用对象上放弃了私人行业,而执行机构上采取设立临时性的保护隐私权委员会。于1974年通过并于次年实施的《隐私法》为美国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典范,该法广泛适用于政府所储存的个人信息,是规范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储存、使用与传播行为的规则,以保证政府正确处理个人信息,避免政府滥用个人信息以及侵犯个人隐私。 以隐私权为中心的保护理念 在很多国家,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都有着不可分的联系,这一点在美国体现得尤为突出,在美国法律语境中讨论个人信息可视同为讨论隐私权。从联邦各类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成文法上看,大多以保护隐私的名义出现。其中,1974年《隐私法》最为典型,该法虽然冠以隐私的名义,但其内容却是围绕个人信息保护而展开,被视为行政公权力领域内如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经典法律。 隐私权是美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理念,同时也是属于宪法层面的基本权利。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并发展了公民隐私权保护,隐私权保护的权利形态与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大并发生变化。从沃伦和布兰代斯式消极的“不受干扰的权利”逐渐演进至具有积极意义的“信息隐私权”,强调个人信息免于不当公开以及信息主体控制自身信息被收集、处理以及使用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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