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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政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道路运政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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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政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运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和深入贯彻执行,进一步提高道路运政执法透明度,充分发挥公众对执法工作的监督作用,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遵循公开、透明、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处属各执法机构,各岗位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落实政务公开内容,认真接受公众及媒体的监督。

第四条运政执法公示内容包括:

(一)道路运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主动向当事人告知执法主体;

(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范围、权限、职责;

(三)道路运政执法所执行的国家、自治区、交通部等部委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治区交通厅、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四)道路运政执法程序;

(五)道路运政执法标准、条件、工作时限;

(六)道路运政处罚金额及相关收费项目;

(七)实施道路运政处罚的事实和理由、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五条作出处罚决定实施处罚前,要公示处罚决定。

第六条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宣传媒体以及制作公示栏、印发手册传单等形式及时公示相关内容,便于管理相对人了解情况。

第七条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年终检查执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不执行或消极应付的,在年终目标考核时不得评为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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