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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集团:独立董事意见 2010-03-26

英特集团:独立董事意见 2010-03-26
英特集团:独立董事意见 2010-03-26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对外担保、聘请审计机构、利润分配预案、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全为公司与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公司对外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聘请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履职能力、职业操守及服务情况,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三、关于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本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可供分配的利润仍为负数。根据《公司法》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累计亏损未经全额弥补之前,不得向股东派发股利。董事会作出的2009年度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董事会确定的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0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已基本建立,内部控制活动基本涵盖了所有营运环节,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重点活动的控制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同意《200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五、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聘任吴秀东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本次聘任程序合法合规,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并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和条件。

独立董事:张光杰、祝卸和、杨红帆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3月24日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洛阳隆华传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洛阳隆华传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健康进展,依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或持有股份的比例尽管不足50%,但以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阻碍的股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实际操纵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章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采取切实措施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阻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及其操纵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及其操纵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操纵能力操纵、指使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从事下列行为,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一)要求公司无偿向自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二)要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同意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三)要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四)要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英特集团2019年财务分析详细报告

英特集团2019年财务分析详细报告 一、资产结构分析 1.资产构成基本情况 英特集团2019年资产总额为1,076,945.94万元,其中流动资产为957,636.59万元,主要分布在应收账款、存货、货币资金等环节,分别占企业流动资产合计的50.47%、27.44%和16.39%。非流动资产为119,309.36万元,主要分布在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分别占企业非流动资产的46.61%、19.21%。 资产构成表 项目名称 2019年2018年2017年 数值百分比(%) 数值百分比(%) 数值百分比(%) 总资产1,076,945.9 4 100.00 899,251.11 100.00 908,339.06 100.00 流动资产957,636.59 88.92 809,777.82 90.05 817,931.53 90.05 长期投资22,916.57 2.13 7,286.51 0.81 7,576.6 0.83 固定资产55,615.41 5.16 53,302.57 5.93 55,687.94 6.13 其他40,777.38 3.79 28,884.21 3.21 27,142.99 2.99 2.流动资产构成特点

企业流动资产中被别人占用的、应当收回的资产数额较大,约占企业流动资产的51.28%,应当加强应收款项管理,关注应收款项的质量。 流动资产构成表 项目名称 2019年2018年2017年 数值百分比(%) 数值百分比(%) 数值百分比(%) 流动资产957,636.59 100.00 809,777.82 100.00 817,931.53 100.00 存货262,779.73 27.44 221,713.52 27.38 218,013.1 26.65 应收账款483,350.29 50.47 384,914.75 47.53 373,410.49 45.65 其他应收款7,719.5 0.81 12,037.56 1.49 22,223.97 2.72 交易性金融资产0 0.00 0 0.00 0 0.00 应收票据581.34 0.06 5,317.43 0.66 3,839.5 0.47 货币资金156,932.39 16.39 155,609.6 19.22 162,447.5 19.86 其他46,273.33 4.83 30,184.96 3.73 37,996.98 4.65 3.资产的增减变化 2019年总资产为1,076,945.94万元,与2018年的899,251.11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19.76%。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全)(知识材料)

一、实际控制人的概念 (一)《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股股东是与实际控制人不同的概念。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因此,基于《公司法》条文,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实际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证监会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会将公司控制权界定为“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根据上述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均可被界定为实际控制人。在实践中,证监会有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界定为同一人的案例。 沪深交易所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存在不一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仍与《公司法》保持一致,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不是公司股东的人。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则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综上,实务中,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信息披露的要求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的要求,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二、实际控制人相关主要法律法规 (一)公司法

2020年专业药房DTP药房发展分析

2020年专业药房DTP药房发展分析 一、“三医联动”改革、医保统筹,促进处方外流 (2) 二、DTP药房快速发展 (3) 1、国外DTP药房发展情况 (3) 2、中国DTP药房的发展现状 (3) 3、慢病药房助力“健康中国” (4)

在医药分家、处方外流、药店分级分类管理等大背景下,随着“三医联动”、“健康中国”的推进,社会对专业药事服务需求的不断升级,传统的零售药房在专业服务能力上存在不足,无法针对每个患者提供精准的服务。以DTP药房和慢病药房模式为主的专业药房将成为行业发展的新动力。 专业药房是为患者提供药品销售服务、药事咨询服务等全方位药学服务的连锁药房,服务形态集中体现在处方配送、各种形式的临床药学服务以及管理协调保险公司对患者的药品报销等方面。专业药房能够帮助患者更高效合理地使用处方药,从而在控制费用的同时改善疗效。与消费非处方药为主的传统社会零售药房相比,专业药房对药品经营品类、药事服务能力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 一、“三医联动”改革、医保统筹,促进处方外流 2016年6月,人社部印发《关于积极推动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的指导意见》,部署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工作。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发办[2017]13号),明确表示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近年来,各地加速出台有关特慢病定点零售药店享受医保统筹支付待遇的政策,将大势引落实处,打开了医院特殊病用药、慢性病用药市场以及医保统筹基金的大门,为零售药店带来巨大的弹性增长空间。

英特集团公共医药物流平台绍兴(上虞)医药产业中心招标代

英特集团公共医药物流平台绍兴(上虞)医药产业中心 招标代理询价函 附件目录: 回复函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回复函2:报价函 回复函3:单位基本情况信息登记、业绩表 回复函4:其它证明资料

回复函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为本单位的合法代理人,参加浙江英特物联网有限公司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英特集团公共医药物流平台绍兴(上虞)医药产业中心项目招标代理服务的询价事宜,本授权书于2018年____月____日生效至项目询价结束止。 代理人工作单位:职务: 身份证号码:性别: 所有与本次询价有关的函件请发往: 地址:邮政编码: 邮箱: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2018年月日

回复函2:报价函 英特集团公共医药物流平台绍兴(上虞)医药产业中心项目 报价函 浙江英特物联网有限公司: 我司对贵司的“英特集团公共医药物流平台绍兴(上虞)医药产业中心项目招标代理”项目,总报价万元(大写:)。报价表详列如下: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2018年月

回复函3:公司基本情况信息表 公司基本情况信息表 填表须知:请完整填写本表,而且保证所有填写内容是真实和准确的。 一、公司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注册日期: 注册地址:企业性质: 注册资本:职工人数: 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 企业法人代表人姓名:职务: 经营范围: 二、同类业绩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2018年月日

回复函4:其他证明材料(请装订成册) 其他证明材料 一、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主要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主要荣誉证书(复印件) 四、其它有必要提供的资料 浙江英特物联网有限公司 2018年月日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制与投资案例分析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制与投资案例分析 目录 一、实际控制人的概念 (1) (一)《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1) (二)证监会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 (1) 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3) (一)控制股份比例 (3) (二)对公司决策的影响 (5) 三、实际控制人的特殊形态 (6) (一)实际控制人的特殊类型 (6) (二)共同控制权 (8) (三)无实际控制人 (9) 四、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10) (一)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10) (二)国企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12) (三)外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13) 五、法律法规对实际控制人的要求 (14) (一)保持稳定 (14) (二)不影响拟IPO公司的独立性 (16) (三)规范运行 (17) (四)IPO后对实际控制人的要求 (18) 六、因实际控制人原因被否的投资案例 (19) (一)总体分析 (19) (二)案例分析 (20)

一、实际控制人的概念 (一)《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股股东是与实际控制人不同的概念。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因此,基于《公司法》条文,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实际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①。 (二)证监会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 证监会在实践中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不再受“不是公司的股东”的 ①如下文所述,在证监会放宽对实际控制人持股方式的限制后,对于自然人投资控股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在很多案例中是重合的。例如,福瑞股份、东方财富等均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列为同

J集团组织架构分析

J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架构分析 一、J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概况 (一)J集团概况 J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国家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医药流通领域的1999年, 2010年11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是在中国医药商业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上市公司。 J集团以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批发、零售连锁、药品生产与研发及有关增值服务为核心业务,是现全国最大的医药商业流通企业之一,同时也是医药商业领域仅有的具有全国性网络的两家企业之一。J集团已连续6年位列中国医药商业企业第3位、中国民营医药商业企业第1位,入围“中国企业500强”。 截至2010年12月31日,集团公司拥有总资产81亿元、员工7,412人、下属公司70余家,直营和加盟的零售连锁药店709家,2010年实现销售收入212.52亿元,税费总额3.26亿元。 公司拥有完善的品种结构和丰富的客户资源,目前经营品规达14,000多个,拥有上游供货商4,200多家,下游客户60,000多家,取得了国内230多种药品的全国或区域总经销或总代理资格;现有20家省级子公司(大型医药物流中心)、25家地级分销公司(地区配送中心)及300多个业务办事处(配送站),初步形成了覆盖全国大部分县级行政区域的物流配送网络,是国内

唯一具备独立整合物流规划、物流实施、系统集成能力的医药物 流企业。 J集团曾获得“第二届中国优秀民营企业”、“2006年CCTV 中国(武汉)年度最佳雇主”、“2007年度湖北省具有带动力民营龙头企业”、“中国物流改革开放30年旗帜企业”、“湖北省最具影响力民营企业”、“中国第九届‘未来之星——最具成长性的新兴企业’”、“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5A级 物流企业”等多项荣誉[1]。 (二)J集团发展历程及市场现状 1. J集团发展历程 J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轫于改革开放之初的1985年; 2000年1月,J集团第一家经营性子公司--湖北J集团有限公司正式创立; 2003年底,J集团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开始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组织结构,其战略定位:以医药分销(批发)为主业,以医药物流、电子商务、零售连锁为主要经营模式。 2007年8月,成功引进外资6000万美金,成为中外合资企业。 2008年6月,J集团投资1.6亿元在北京建设的现代化医药物流中心正式投入使用,标志着J集团成为中国大陆唯

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一、法律法规有关实际控制人的规定1、《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解释: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2、《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的解释:控股股东, 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3、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4、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解释: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实际控制人认定标准

实际控制人 一、《公司法(2013年修订)》 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 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条:…… (七)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八)控制:指能够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可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状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控制: 1.股东名册中显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最多,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2.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行使一个公司的表决权多于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能够行使的表决权; 3.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 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指上市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

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本指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影响公司行为的人。”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指引相关规定:(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子女;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五、《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各药品上市公司及主要产品

首仿药系列: 1、恒瑞医药(600276)奥沙利柏、多西他赛、伊利替康; 2、恩华医药(002262)齐拉西酮,原研厂家辉瑞; 3、白云山(000522)福泰(仿达菲); 4、海药(000566)紫杉醇注射液、头孢西丁钠; 5、信立泰(002294)泰嘉(硫酸氢氯吡格雷); 6、医药(601607)仿达菲; 7、海正药业(600267)达菲中间体; 8、堂(600085)3个仿制品种已进入审批生产程序; 9、双鹤药业(600062)2009年3月27日正式推出了公司最新仿制药研发成果—“冠爽通用名:匹伐钙”; 10、高新(000661)艾塞那肽产品在国首家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批,该药被国际糖尿病专家列为四大潜力药物之首; 11、康芝药业(300086)瑞芝清(尼美利颗粒)。 独家中药系列: 1、白药(000538)白药系列,国家绝密配方,国家一类中药保护品种; 2、片子癀(600436)片子癀系列,国家绝密配方,国家一类中药保护品种; 3、沃华医药(002107)心可舒片,国家中药保护品种; 4、东阿阿胶(000423)阿胶系列,国家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 5、精华制药(002349)王氏保赤丸、季德胜蛇药片,国家中药品种; 6、中恒集团(600252)血栓通注射液; 7、千金药业(600479)妇科千金片; 8、中新药业(600329)速效救心丸,国家级中药品种; 9、药业(600332)消渴丸; 10、马应龙(600993)麝香痔疮膏; 11、独一味(002219)独一味系列; 12、金陵药业(000919)脉络宁注射液; 13、天士力(600535)复方丹参滴丸; 14、华润三九(000999)999感冒灵、皮炎平、正天丸、胃泰,华蟾注射液,国家配; 15、九芝堂(000989)驴胶补血冲剂、乙肝宁冲剂,国家二级中药保护品种。赤丹退黄颗粒,国家配方; 16、堂(600085)六味地黄丸; 17、太极集团(600129)急支糖浆; 18、桐君阁(000590)桂枝合剂、四君子合剂、驱虫消食片,国家中药保护品种; 19、海药(000566)枫蓼肠胃康颗粒剂,国家中药保护品种; 20、嘉应制药(002198)双料喉风散; 21、三金(002275)三金片,西瓜霜系列; 22、奇正藏药(002287)奇正消痛贴膏,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国家品种; 23、药业(600211)诺迪康系列; 24、羚锐制药(600285)通络去痛膏、壮骨麝香止痛膏; 25、美罗药业(600297)伤科接骨片、鱼鳞病片、珠珀安神丹,国家中药保护品种; 26、亚宝药业(600351)丁桂脐贴; 27、康缘药业(600557)热毒宁注射液、痛安注射液; 28、康恩贝(600572)可达灵,国家中药保护独家品种。乌灵胶囊,国家中药保护品种; 29、江中制药(600750)复方草珊瑚含片、江中牌健胃消食片;

企业实际控制人“挪用资金”行为的法律认定

企业实际控制人“挪用资金”行为的法律认定 摘要:私营企业实际控制人擅自改变公司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侵犯其他主体财产权的犯罪行为。挪用资金罪要求必须将资金用于个人目的或以个人的名义借贷给他人。私营企业实际控制人非个人目的挪用资金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现代公司治理原则,“挪用”行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组织责任。完善产权保护和现代公司制度,必须坚持“公私分明”的原则,准确把握相关法律问题的性质。 关键词: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挪用资金产权保护 一、本案的几个基本问题《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的“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和“借贷”对于理解该条规定比较关键。 首先,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作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通常被理解为“董事、监事、职工”,“职工”是指行使管理职权或经手、管理资金的人员。如经理、厂长、财务科长、会计、出纳、供销人员等。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其范围主要侧重于公司、企业等单位中从事涉及财务工作的部分人员,他们在工作中能够接触到公司的资金,但是资金与其之间没有多大的所属关系。因

而,当他们挪用这些资金为己所用时,实际上侵犯了这些资金所属业主的所有权,具有“盗用”性质。事实上,挪用资金罪也是一种侵犯财产权的犯罪。在秦代,挪用犯罪就被视为“盗”,《睡虎地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记载,“府中公金钱私贷用之,与盗同法。”就近现代法制而言,先有盗窃公款罪、挪用公款罪,后出现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具有相似性,二者都是不享有资金所有权的人将其为己所用。 然而在理论和实践中,鲜有对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与资金所有者之间的复杂关系展开讨论,也鲜有对这种特殊犯罪主体可能涉及到的人员进行细致区分。就衡水电机公司的案件来说,作为相对控股股东、公司负责人吕某,其擅自批准借贷的行为显然与一般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为己所用的行为存在区别。对于吕某批准借贷的行为,需要进行全面和具体的考察,不能仅仅将其视为一般意义上的工作人员。 其次,挪用资金罪的犯罪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具有为个人谋取私利的特点。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即将本应用于单位运营和发展的资金用于个人目的,使个人从中受益。同样,“借贷给他人”与“归个人使用”相并列,同属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自然也应该具有个人目的性,这种借贷必须是以个人的名义进行。这与自2000年7月27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是一致的:“公

234家上市医药公司2016年总经理年薪排行

234家上市医药公司2016年总经理年薪排行 2016年上市医药公司总经理年薪排行,最高558.81万元,最低居然只有1.8万元(象征性地拿了点工资)。排名股票代码股票简称总经理薪酬(万元)总经理姓名1603858.SH 步长制药558.81赵超2002821.SZ凯莱英490.83Hao Hong3600196.SH复星医药411.11吴以芳4603883.SH老百姓408.00冯砚祖5300026.SZ红日药业341.45郑丹6000999.SZ华润三九329.07宋清7601607.SH上海医药291.57左敏8600380.SH健康元245.83杨冬云9600535.SH天士力242.38朱永宏10002399.SZ海普瑞230.31单宇11300326.SZ凯利泰228.00袁征12600062.SH华润双鹤225.45李昕13300199.SZ翰宇药业209.98袁建成14300558.SZ贝达药业203.00丁列明15600276.SH恒瑞医药201.00周云曙16000028.SZ国药一致184.00林兆雄17600420.SH现代制药168.92周斌18600566.SH济川药业168.41曹龙祥19002287.SZ奇正藏药167.01刘凯列20002462.SZ嘉事堂164.15许帅21002365.SZ永安药业161.72吴玉熙22600511.SH国药股份158.33李志刚23300558.SZ贝达药业155.00YINXIANG WANG24600521.SH华海药业155.00陈保华25000661.SZ 长春高新153.00周伟群26600252.SH中恒集团152.20欧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案例分析

实际控制人认定案例分析 一、法律法规规定 (一)《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第十四条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解读: (1)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旨在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 (2)在发行人存在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下,其中某个小股东变更,不构成公司控制权变更。 (3)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当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1)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2)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3)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 (四)《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五条发行人应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015年浙江省云工程和云服务项目公示名单

附件: 2015年云工程和云服务项目公示名单 互联网与产业融合应用项目汇总表 序号所属地区公司名称项目名称 1 杭州市 本级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 公司 城市智慧停车综合管控和诱导系统 2 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 中控千岛湖旅游云数据中心建设项 目 3 医惠科技有限公司区域健康云服务平台 4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自助式医疗健康云服务平台 5 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贝因美妈妈购O2O综合服务平台 6 浙江华瑞信息资讯股份公司基于大数据的化纤智能交易系统 7 杭州云谷科技股份限公司热网能源管理云计算数据中心 8 杭州智农科技有限公司基于物联网的农业信息化综合管理和信息系统 9 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公司省级农村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建议 10 浙江物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业通平台项目 11 杭州领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领图“智慧水务”云平台研发项目 12 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基于互联网的移动健康APP系统 13 挂号网(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微医V2.0 14 杭州沃镭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汽车制动安全部件检测云服务平台 开发 15 税友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云服务平台 16 传化公路港物流公司互联网云物流管理平台项目 17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药店在线联盟云平台 18 浙江中大元通汽车云服务公 司 “车家佳”汽车生活O2O集成服务 平台 19 杭州南江机器人股份有限公 司 南江智能人脸识别服务云平台 20 杭州哲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智慧能源云服务平台

21 杭州市本级 浙江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货物跟踪与分拣信息化项目 22 杭州联汇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基于互联网的新媒体云平台的研究 23 浙江中智经济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共享平台 24 浙江鹏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多维自适应可疑度分析模型的骚扰电话端到端治理平台 25 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智慧教育基础云平台 26 杭州恒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财富锦囊-云基金超市(互联网与金融应用) 27 浙江中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混合云与物联网融合的水泥现货电子商务平台 28 杭州龙骞科技有限公司 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开放式学习云平台 29 浙江盾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基于大数据的新能源电站群远程生产管理系统开发及部署 30 杭州中奥科技有限公司 基于云服务的城市交通公共指挥平台 31 杭州万霆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职业教育信息化开放平台 32 杭州数梦工场科技公司 数梦互联网+教育服务平台 33 桐庐县 杭州裕隆通信有限公司 “智慧农村”三网合一云服务平台 34 浙江艾罗电源有限公司 基于互联网的智能微网光伏储能并网发电系统 35 临安市 临安市三方磁业有限公司 IEIS 智慧企业集成管控平台示范应用项目 36 临安多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互联网+动物健康快速检测产品 37 温州市本级 温州数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家政云 38 温州润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婆婆妈妈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 39 温州温商贷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温商贷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 40 乐清市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互联网+基于协同的个性化云服务 41 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 德力西电气互联网+用户体验营销模式创新 42 温州太极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六城联创”APP 移动智能终端平台 43 华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云桌面服务 44 永嘉县 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020全渠道信息化私人定制智能化生产

截止到2017年9月末浙江上市公司名单

截止到2017年9月末浙江上市公司名单 证券编码公司简称每股收益(元) 主营收入(亿元)净利润((亿元) 000156 华数传媒0.33 22.52 4.72 000411 英特集团0.29 139.35 0.60 000517 荣安地产0.15 38.90 4.79 000558 莱茵体育0.01 12.28 0.13 000559 万向钱潮0.23 80.46 6.22 000607 华媒控股0.09 12.05 0.90 000705 浙江震元0.14 18.83 0.47 000739 普洛药业0.14 39.74 1.63 000909 数源科技0.09 15.04 0.27 000913 钱江摩托0.11 18.60 0.51 000918 嘉凯城-0.55 9.44 -9.93 000925 众合科技0.09 10.21 0.30 000963 华东医药 1.53 214.51 14.89 000967 盈峰环境0.23 32.69 2.47 002001 新和成0.83 40.92 9.01 002003 伟星股份0.48 18.55 2.80 002006 精功科技0.07 5.56 0.30 002010 传化智联0.07 119.95 2.38 002011 盾安环境0.06 58.74 0.58 002012 凯恩股份0.05 7.20 0.24 002019 亿帆医药0.79 30.65 8.77 002020 京新药业0.39 15.46 2.49 002021 中捷资源-0.08 6.84 -0.58 002032 苏泊尔 1.09 104.97 8.96 002034 旺能环境0.1 5.64 0.11 002036 联创电子0.26 36.15 1.50 002043 兔宝宝0.31 29.51 2.60 002048 宁波华翔 1.18 107.54 6.24 002050 三花智控0.48 71.90 9.79 002056 横店东磁0.24 43.57 4.02 002061 浙江交科0.5 33.90 2.94 002062 宏润建设0.17 57.10 1.85 002064 华峰氨纶0.17 30.34 2.81 002067 景兴纸业0.45 39.12 4.90 002082 栋梁新材0.25 99.05 0.61 002085 万丰奥威0.32 73.16 7.09 002095 生意宝0.08 2.64 0.20

XXXX0726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发文:XX证券交易所 文号:上证公字[2010]46号 日期:2010-07-26 关于发布《XX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推动公司治理,规X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XX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XX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第一章总则 1.1为引导和规X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XX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1.2本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适用本指引。本所鼓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据本指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完善相关行为规X。 1.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上市公司规X运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1.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善意行使权利,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项承诺,谋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共同发展。

1.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通过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上市公司治理 2.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制度,明确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及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具体措施,确立相关人员在从事上市公司相关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责任追究机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授权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从其规定。 2.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不得侵害上市公司对其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2.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转让给上市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2.2.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一)与生产型上市公司共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二)与非生产型上市公司共用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三)以显失公平的方式与上市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四)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上市公司的资产。 2.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人员的独立性: (一)通过行使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上市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二)任命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经营管理类职务; (三)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无偿提供服务; (四)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上

公司实际控制人证明书

公司实际控制人证明书 篇一:实际控制人证明 实际控制人证明 : 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今,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本公 司实际控制人,是实际支配,控制本公司一切事务的负责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本公司股东会共人,出席股东人,签名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公章: 篇二:实际控制人证明 实际控制人证明

自XX年11月14日起至今,(身份证号:)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实际支配,控制本公司一切事务的负责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本公司股东会共______人,出席股东_______人,签名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 单位公章: 篇三: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问题 IPO笔记之: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问题 (XX-04-21

09:13:51) 转载▼ 标签:分类:法海小妖 实际控制人 共同控制 会计准则20号 企业合并 主营业务 财经 题外话: 早上一打开RADIO,全都是玉树救灾的报道;打开电脑,全是黑乎乎的一片。心中一下子肃穆起来。找找壹基金的捐款办法,钱多钱少,聊表祝福。 过了今天,再也找不到理由说自己还不满29周岁了。表达了很多次恐慌和不安,真的来了,其实也没啥大不了。鞋字半边难,却又是半边佳,难一步佳一步,佳一步难一步,谁说人生就没Double Rainbow?做人总要信~ 感谢我的父母,感谢我的姥姥姥爷爷爷奶奶弟弟弟媳和

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一)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 指持有股份超过50%;或虽不足50%,但依其持有股份服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实际控制人 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3、控制权 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要求 实际控制人认定的首要标准是要求近三年不得发生变化。在现实案例中,有的公司虽然运营超过了三年,但股东发生了变化。 (三)实际控制人持股方式 直接,间接(通过境外的特别说明) (四)实际控制人的几种情况 1、单一实际控制人 关于单一控制人的认定标准:持股超过50%;合并持股超过50%;受托持股超过50%;第一大股东(其它股东持股低,法人股东可以合并报表,自然人股东体现实际控制权,包括董事长、董事会人员委派人数、财务)。 小股东是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由小股东们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签署的时点在报告期前,且需经过公证;公司的股权结构(包括大股东)在报告期内不能有大的变化;小股东们的锁定期是36个月。 案例一:(真正控制人,资金方还是企业经营者) 某创业者在2003年由于资金问题与一家有实力资金方合作成立公司运营电子业务,资金方为大股东,但是公司一直由创业者经营管理。2008年底公司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发行上市。由于实际控制人确定存在问题,需进行股权转让,即由资金方将控股权转让给创业者。因为已进入2009年度,如需利用2009年的业绩,则需确定创业者自2009年1月1日起即享有公司相关权利。鉴于管理层未有较大的变化,可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权益的享有日。因此,可以确定创业者为实际控制人,但关键是,资金方为法人企业,一直合并报表,则无充分证明。 案例二:(国有企业特殊认定) 湖北一家化工企业,原为国有企业,历经管理层持股,国有股东仍为第一大股东,但持股比例不足30%,董事长持股18%,其它管理层共计持股30%,其它法人股单独持股均不超过5%。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有三种选择:国有股东、董事长个人、管理层共同控制,如确定董事长,则为小股东是实际控制人。 如选择国有,则从国有管理体制是否纳入国有控股管理,包括合并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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