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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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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总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2.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即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时间效力是:“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4.制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主体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提供及人员的能力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的是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作用是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各种安全检查活动,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它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首先对安全生产危险性较大的行业进行了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于危险性较小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是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则要根据其从业人员的规模来确定,因此,《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规定,除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外,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19条还专门针对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提供做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4、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5、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并及时准确上报。

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了各类从业人员必须享有的、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最重要的、最基本的权利,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1、从业人员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了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从业人员享有对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从业人员享有批评检控权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享有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2、从业人员的义务

对于从业人员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了从业人员的3项

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发现不安全因素报告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应急救援体系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是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实施的组织保障,主要包括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应急救援日常值班系统、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系统、应急救援组织及经费保障。对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2、应急救援组织建立的主体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3、地方政府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

地方人民政府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是: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4、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是: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地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慌报或者拖延不报。

5、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和要求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6、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5条对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中的义务做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是关系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各级的安全生产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安全生产责任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1、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现行的国务院机构设置,指的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性质不同和违法行为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等等,这些规定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几项有效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如不遵守,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2条规定,应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的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几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以保证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在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这些都是保证

安全生产的前期预防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履行警示告知义务。对于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对安全设备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以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还应当做好记录。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这是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所必需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如果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3条的规定,将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场所的条件及违法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8条的规定,对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和员工宿舍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即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该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的员工宿舍分开,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使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出口符合紧急疏散的需要,设置明显的标志;将堵塞的出口腾空,将封闭的出口打开等。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如果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纠正违法行为,不采取改正措施,将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顿,直到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及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都符合安全要求后,才能重新开始生产经营活动。

(5)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管理的规定及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没有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而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4条的规定,将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违法所得的数额,处以一定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还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行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这

些都是法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危险物品的管理及进行危险作业时应当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对于不依法执行这些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5条规定,将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如果违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6条的规定,将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要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承包、承租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处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就是对安全生产不负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6条的规定,将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有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各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以明确各处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目的是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如果各方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就可能因为责任不明而出现疏漏,甚至因此酿成事故。各方依法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大家都按照协议的规定去履行各自的职责,才有利于保证同一作业区内生产安全。如果违反这一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7条的规定,将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负的责任的协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负的责任。这是针对当前在采矿业、建筑业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强迫劳动者与其订立“生死合同”,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只承担受害者或者家属很有限的补偿,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对此作了禁止性的规定,是对从业人员的劳动安全合法性的法律保障。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这一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9条规定,该协议无效,并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是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有若干规定,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对于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3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关闭;并同时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10)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职业病范围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

三、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

第5条是对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并对本单位生产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四、职业病前期预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章第13条至第18条对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做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关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及对其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的规定;关于职业病项目的申报制度的规定;关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的规定;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审查制度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制度的规定;关于从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认证及职责的规定;关于国家对从事特殊职业危害作业管理的规定。

五、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护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所应采取的管理措施,包括: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和劳动者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依法享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工会在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监督的权利。

六、职业病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1、职业病诊断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2、职业病诊断要考虑的因素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疾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3、职业病的报告制度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做出处理。

4、职业病病人的保障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岗位,病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补贴。

职业病病人的诊断、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关于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的待遇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该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七、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根据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进行了相关调整,原由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现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在对职业病的防治进行监督检查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就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应负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如果违反本法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责令停建、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一、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化学品大多具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特性,其安全管理涉及到生产、使用、经营、运输、贮存和销毁处置等各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可能发生危及人和环境的重大事故。

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发【1987】14号)。在国务院有关领导的重视下,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2年1月26日以国务院第344号令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二、《条例》的核心内容

条例共计7章74条,内容全面,操作性强,是一部比较完善的法规。由于危险化学品管理涉及部门很多,职能交叉一直是影响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主要矛盾。《条例》不仅明确了部门职责,而且按照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环节严格进行了规范。不仅明确了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而且明确了政府职能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的职责和责任,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1、《条例》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2、《条例》的特点

(1)监管6个环节和整个过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废弃的6个主要环节全部纳入监督管理的范围。监管的企业从建厂,生产、储存,到停业的整个过程。

(2)提出很多新要求,主要有:a.企业的产品必须有“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b.产品必须到指定机关登记;c.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定期进行安全评价;d.企业必须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搞好重大危险源管理;e.地方要编制区域事故应急预案;f.新、改、扩建装置必须经过审批;g.包装物必须由专业定点厂生产;h.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i.经营、运输单位需取得相应资质等。3、危化品安全监管的基本制度

企业设立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批准制度。

《条例》第9、11条规定,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其改建、扩建项目要经政府审查批准。获批准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第一,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申请、审批、监督管理制度是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安全的关键。申请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必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条件,生产或储存场所满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对危险化学品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二,准备生产或(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所要求的文件。

第三,危险化学品的新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三同时”的规定。

包装物容器专业生产企业定点审批制度。《条例》第21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至少应当保存2年。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和容器是防止危险化学品泄漏和任意流淌的,其质量是否合格是至关重要的。因此,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和容器必须在具有生产能力的定点厂家生产,并定期进行检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条例》第27条、第28条、第29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相关条件。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运输企业资质条件审查制度。《条例》第35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这主要是针对道路运输和水路环节,借鉴发达国家经验而制定的。通过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和规范市场行为来达到安全运输的目的。

运输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条例》第37条规定从事危化品运输的有关专业人员如驾驶员、装卸员、押运员等要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剧毒化学品购买、准购和准运制度。针对剧毒化学品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其危害性较一般的危险化学品大的特点,《条例》第34条对购买剧毒化学品作出严格规定,实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准购证制度;同时《条例》第39条规定对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企业要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通行证。这样从源头上控制可能引发的剧毒化学品事故。

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条例》第47条规定,国家实行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危化品登记就是指危化品生产单位到国家指定机构按一定要求和程序进行注册登记,取得登记证明。

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条例》第4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化品或处置废弃危化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国家局根据《条例》的规定对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制定公布了《危化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危化品有关备案制度《条例》第17条规定,安全评价报告应报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第25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第50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五、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它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等。

1、危险化学品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行政违法行为,将受到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

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态。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行政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如对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物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许可的。不作为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行政法律规范所要求的必须履行的行为,如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以查处的。

2、危险化学品单位、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第一,在安全标准、许可等方面,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常化学品。有关部门将视情节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并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作业场所方面,企业如果未按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等方面,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在刑事责任中涉及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这里作一简要介绍。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按《刑法》第136条的规定,犯有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

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按刑法第134条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按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金;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按《刑法》第146条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第四,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照有关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违法行为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包括违法行为的决策人,事后对单位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和支持的领导人员,以及由于疏于管理或放任,因而对单位违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领导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指直接实施单位违法行为的人员。

总之,《条例》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实行依法治国的方针,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就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全面促进全面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节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条例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我国对特种设备实行安全监察制度,它具有强制性、体系性及责任追究性的特点。主要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体制、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颁布,它是一部全面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安全监察的专门法规,是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的法律保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奠定了基础。

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1)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4)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5)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6)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

第397号)。5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施行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化学品,是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中间产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危险化学品名录,是指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其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单位。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第6条)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节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其中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识无睹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监察的;提供虚假情况的;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拘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

(4)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产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整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所有员工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并进行考试,培训时间为每年的三月份和十一月份,培训的内容主要有:消防法律法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单位配备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组织、引导顾客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二、宣传教育培训的形式采取单位与部门、集中与分散、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人员、专兼职消防人员参加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培训机构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各分店负责人按照规定每年参加公安消防机构举办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消防安全培训。 四、单位对新招入人员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与年度培训内容相同,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五、单位对所组织的培训时间、内容及接受培训人员进行认真详细的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消防安全培训由人力资源部与保卫部共同负责,人力资源负责制定消防安全培训计划,保卫部负责培训内容、授课和技能训练。

七、消防安全培训考试成绩与员工利益挂钩。 八、营业期间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积极向顾客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定期防火检查制度 一、单位实行定期防火检查制度,每月的最后一个周进行防火检查,防火检查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保卫部负责通知,并做好防火检查记录。春节、元旦、五一、十一消费旺季的防火检查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 二、防火检查的内容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四、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违章进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违章使用明火作业、在禁止区吸烟等行为的;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 ?危险废物概念与基本管理理念?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危险废物相关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典型违法案例

法律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列家危险废物录或者根据家定危险废物的概念及其基本管理理念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第八十八条第四款) 体废物。(第十条第四款)一般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对人类、动植物和环境的现在和将来会构成境在来 一定危害的,没有特殊的预防措施不能进行处理或处置的废弃物。 危险废物的特征 危险废物的特征是指它所表现出来的对人、动植物可能造成致病性或致命性的,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性质。 通常表现为: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毒害性、传染性、生物毒性、生物蓄积性、三致性等等

危险废物的概念及其基本管理理念 □危险废物管理是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的手段解决危险废物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危险废物管理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行政部门对危险废物问题制定的法规、政策以及实施这些法规的政策。 □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管理是指对危险废物的避免和减量, 产生后的收集、运输、贮存、循环、利用、无害处理产生后的收集运输贮存循利用无害处 以及最终无害化处置的管理,其优先序列为最小量化、 废物回收利用、废物的环境无害化处置。 废物回收利用废物的环境无害化处置。 通过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 营许可证、行政代执行等制度,切实做到对危险废物营许可行政代执行等制度,切实到对危险废物 从产生到最终处置的“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环境 监管。

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完整 版)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 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不得先上岗后体检。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 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 作岗位。 3.食品经营服务提供者应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 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组织健康年检及新上岗人员健康检查,组织每日人员晨检, 督促以上“五病”人员调离。 4.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 格规范操作。经营餐饮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 齐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5.严格按规范洗手。工作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按 消毒液使用方法正确操作。 6.工作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面对食 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穿工 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7.食品经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组织职工参.食品安全知识 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并建立培训档案。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 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8.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直接从事餐饮服务工作。从业人员包括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等 工作的人员。 9.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 息记录归档,并明细每人培训记录,以备查验。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消防监督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安全工作,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企业和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义务。 第二章消防责任 第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企业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消防法规,保障企业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企业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企业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消防检查,及时发现火险隐患,并督促企业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7、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七条消防管理部门职责: 1、组织贯彻落实消防法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的各项规定,在企业消防安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完成本企业布置的消防工作。 2、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督促企业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根据生产工艺和季节特点,对员工进行扑救初期火灾知识的教育;定期组织志愿消防队进行培训和灭火演练;修订完善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监督执行。 3、组织对专职队伍进行业务指导及训练,确保队伍管理达标。 4、负责企业内对消防器材、维护保养的计划、配备监督及管理工作。 5、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及内装修工程等有关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项目竣工时的消防验收工作。 6、督查企业内的动火作业执行情况。 7、确定重点防火部位的防火和灭火机理,拟订修改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8、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火险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并登记备案。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 一、危险废物概念与基本管理理念 二、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三、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得责任与义务 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 五、危险废物典型违法案例 一、危险废物得概念及其基本管理理念 法律定义: 危险废物就是指列家危险废物, 入国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得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与鉴别方法认定得具有危险特性得固体废物。(第八十八条第四款)一般定义: 危险废物就是指对人类、动植物与环境得现在与将来会构成一定危害得,没有特殊得预防措施不能进行处理或处置得废弃物。 危险废物得特征 危险废物得特征就是指它所表现出来得对人、动植物可能造成致病性或致命性得或对环境造成危害得性质. 通常表现为: 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毒害性、传染性、生物毒性、生物蓄积危险废物管理就是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得手段解决危险废物对环境得负面影响。 危险废物管理包括国家与地方各级行政部门对危险废物问题制定得法规、政策以及实施这些法规得政策. 危险废物得全过程管理就是指对危险废物得避免与减量,产生后得收集、运输、贮存、循环、利用、无害处理以及最终无害化处置得管理,其优先序列为最小量化、废物回收利用、废物得环境无害化处置通过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行政代执行等制度,切实做到对危险废物从产生到最终处置得“从摇篮到坟墓”得全过程环境监管。

二、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国际公约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92年5月5日生效) 关于就某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国际行动得斯德哥尔摩公约 (多氯联苯、滴滴涕、多氯二苯-P —二噁英)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与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得鹿特丹公约(化学品得进出口)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与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与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法》 国家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 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与经济政策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得 通知》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2019新版食品安全法知识题库及答案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另外 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2019新版食品安全法知识题库及答案 一、选择题(共20题) 1、(B)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A食品安全委员会 B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C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A)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B食品安全委员会 C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D)进行监测。 A食源性疾病 B食品污染 C食品中的有害因素 D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的有害因素 4、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A)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 A国务院 B食品安全委员会 C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C)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A《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B食品法律、法规 C食品安全标准 D《食品卫生通用规范》 6、食品安全标准是(A)的标准。 A强制执行 B选择执行 C 自愿执行 7、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A)制定。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 B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8、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C),即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A 监督制度 B 管理制度 C许可制度 D强制制度 9、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D)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 A《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0、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B)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A 专职 B、专职或者兼职 C兼职

人力资源专项法律服务项目

人力资源专项法律服务项目 当前,受本次金融风暴得影响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各类企业用工要求得提高,企业对劳 动专业法律服务得需求日益强烈。为给客户提供最优质得法律服务,探索资源共享、服务优化得合作途径,万桥所与中智青岛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本着平等互信、优势互补得原则达成此项合作协议。这标志着多年来致力于打造优质、高效得专业法律服务团队得万桥所与中国最大得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在人 力资源法律服务领域开始全面、深入得合作。合作范围将涉及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者HR管理得专项法律顾问;HR管理中得劳动法律事务咨询;协助客户设计、制订、审查修改劳动用工得规章制度;对客户HR管理部门人员培训、辅导;受托起草或者修改《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等格式文本;受托为专门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见证书;劳动争议案件得论证、调解以及代理;最新法律法规、政策、审判精神速递等。 一、项目背景 “人力资源就是企业经营得第一资源”这一理念,已经得到包括贵公司在内得众多企业得广泛认同。作为企业经营战略得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设至关重要。2008年,《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就业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实施,国家在规范劳动用工关系方面迈出了新得步伐。如何在新法规定之下,调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护企业及劳动者得双重利益,构建与谐稳定得新型劳动关系,成为当务之急。企业只有未雨绸缪,才能有效增进员工积极性并促进企业不断持续发展。 四、服务方案内容 1、与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充分得沟通,了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现状及需要解决得问题; 2、制定或修改公司《员工手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职工奖惩办法》、《商业秘密保护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主要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并在当法律规定发生变化或公司要求对这些制度进行修订时,提供修改意见; 3、按照新制定得相关制度为公司设计新得劳动合同书及劳动合同实施配套方案; 4、为公司改制、合并、分立、破产、兼并过程中人员安置及劳动合同变更或重新签订提供完整得解决方案;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

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度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度正 式版

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度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1、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规定,做到生产建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2、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其稳步向前

发展。设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各部门领导组成的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3、安全环保部是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并把目标和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 4、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生产技术部门对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车间、部门必须把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工作中。全体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地方和公司颁发的各项环境保护规定,稳定生产装置,规范生产工艺流程,减少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排放。

食品安全法规体系

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作用:第6章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是必需的?保护消费者免受掺假和欺骗活动(的侵害)?为消费者提供可选用的食品相关信息?促进国际食品贸易12钟青萍钟青萍一、国际食品法规体系: 组成部分世界贸易组织(WTO)?1955年1月1日成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146个成员国(还在增加中)??依法建立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全球国家间的贸易规则??食品法典委员会指南:?目标:??从食品标准、原则和方法到建立标确保贸易流畅、自由、公平,且尽可能准、操作方案、定义和方法对其进行预测34钟青萍钟青萍WTO 的协定两个影响人类健康的食品贸易协定:?SPS协定(Sanitary / PhytosanitaryMeasures ?总条款:Agreement,应用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最惠国”地位:公平对待所有国家涉及添加剂、污染物、毒素和致病有机体-“国家待遇”:公平对待进口产品和本地产品?TBT协定(The Agreement onTechnical Barriers to ?29个法律文本Trade,贸易技术壁垒协定)涉及全部的产品,包括工业的和农业的SPS协定以外?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的食品:SPS和TBT协定的措施back56钟青萍钟青萍1 食品法典委员会(CAC)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目的:保护消费者健康;保证公正进行食品贸是政府间有关食品管理法规、标准的协调机构,易;协调制定国际食品法典成立于1961年。?CAC大会每两年一次,轮流在罗马和日内瓦举行。参与者:?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罗马FAO食品政策与营养部食品?WHO/FAO的166个成员国,覆盖全球98%人口质量标准处。?来自于联合国和其他政府机构的观察员(如?WHO联络点是日内瓦WHO健康促进部食品安全处。 WTO 和欧盟)?食品法典已成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和国际食品贸易唯一的和?来自于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观察员(如工业界和最重要的基本参照标准。消费者团体、学术界)78钟青萍钟青萍

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DB37/T×××-2006

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消防安全组织制度、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等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对其进行检查指导。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907 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 GB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57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1987年1月19日发布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 3 消防安全组织及职责 3.1 建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明确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b)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c)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d)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e)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f)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g)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3.2 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a)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c)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d)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e)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f)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出口危险废物在境内的转移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关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危险废物收集、转移环节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其转移过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废物移出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包含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在内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收集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可以免于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应当将收集、转移情况记入危险废物收集者的收集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台账中。 第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未经批准,不得转移。

第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相关方责任 第七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合规委托责任)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运输单位和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二)(分类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分、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包装; (三)(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的种类、准确重量(数量)、危险特性,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四)(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转移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包装物的醒目处清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签; (五)(核对及交付责任)核对运输者、运输工具及收运人员的信息与转移联单是否相符,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连同联单一并交付运输者; (六)(申报登记责任)如实记录、妥善保管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

《食品安全法》知识考试及答案

封面

作者:PanHongliang 仅供个人学习 2010年《食品安全法》知识竞赛试卷及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起施行。 A.2009年1月1日 B.2009年5月1日 C.2009年6月1日 D.2009年10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包括()。 A.九章共一百零一条 B.十章共一百零一条 C.九章共一百零四条 D.十章共一百零四条 3、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的赔偿金。 A.一倍 B.五倍 C.十倍 D.二十倍 4、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 A.食品卫生许可 B.食品生产许可 C.食品流通许可 D.餐饮服务许可 5、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A.每半年 B.每年 C.每两年 D.每三年 6、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年。 A.六个月 B.一年 C.两年 D.五年 7、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列哪种业态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的范围() A 小吃店 B 食品摊贩 C 学校食堂 D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8.下面关于食品安全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经过高温灭菌过程,食品中不含有任何致病微生物 B.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C.原料天然,食品中不含有任何人工合成物质 D.虽然过了保质期,但外观、口感正常 9.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是:( ) A.鼓励性标准 B.引导性标准 C.强制性标准 D.自愿性标准 10.下列食品中,哪些属禁止生产经营的:( )

人力资源管理政策法规(总结)

《人力资源管理政策法规》 第一章、企业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劳动关系中劳动的特征: ①主体:以职工(雇员)身份从事的劳动; ②目的:作为谋生手段; ③性质:履行劳动法律义务 企业劳动关系:指企业管理者或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与企业劳动者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所结成的与劳动相关的社会经济利益关系 用人单位的权利: 自主招录职工权;组织调配权;劳动报酬分配权;劳动奖惩权;辞退职工权 用人单位的义务: 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义务;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劳动政策和劳动标准,接受国家劳动计划的指导,服从劳动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就业权;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参加职业进培训权;参加工会并参与用人单位管理权;解除劳动合同权;合法权益保护权 劳动者的劳动义务: 在求职过程中,接受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和监督,自觉遵守劳动力流动秩序,对用人单位提供自己的真实情况; 工作中,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爱护和保护公共财产;保守国家机密和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 A.企业劳动关系冲突: 指企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及其代表在涉及与劳动相关的经济利益时彼此之间存在的 矛盾已经激化,并且各自采取各种不同的经济斗争手段 根源:根本根源:异化的合法化;客观的利益差异;雇佣关系的性质 背景根源:广泛的社会不平等;劳动力市场状况;工作场所的不平等;工作本身的属性手段:劳动者表现为罢工、怠工、和抵制等;企业管理者表现为关闭工厂、黑名单和排工等B.企业劳动关系合作: 指双方主体及其代表在处理与劳动相关的经济利益时彼此之间并不存在矛盾,或者有矛盾,但能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共谋发展 根源:①被迫【雇员迫于压力而不得不合作】 ②获得满足【建立在员工对雇主信任的基础上;工作有积极的一面;管理方努力使雇员获得满足】 前提条件: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有合作的意愿,且合作的实现很大程度上主要依靠双方主体的共同努力;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彼此之间的利益差距不能太大,可以通过工人参 与、协商或谈判的方式进行解决 手段:工人参与管理、双方协议制度和集体谈判制度 影响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外部环境:思想文化;社会经济;政策与法制;劳动力市场;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制度: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过程中的办法、规则的总和。 内容:①劳动合同管理制度②劳动纪律③劳动定员定额规则④劳务安全卫生制度⑤其他特点:①行为共同性:企业和劳动者共同的行为规范

制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原则

制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原则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制度,制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一、人力资源管理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实事求是,从本企业实际出发配置人力资源; 2、发扬民主,接受监督,严格依照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 3、以市场为导向,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实现责、权、利相统一; 4、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提高绩效为目标,强化考核,有效激励,完善薪酬激励和考核约束机制。 二、组织体系和责权划分 指出哪个部门是是公司人力资源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公司人力资源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司人力资源战略及规划; 2、负责公司各单位的组织机构、定员编制、人力资源配置、新增人员审批和员工录用、退(离)休等管理办法的制订; 3、负责公司系统薪酬、绩效考核、分配管理办法的制订和组织实施;负责公司系统年金政策的制订和组织实施;负责公司各单位工资制度和工资调整方案的审定并指导实施;负责公司员工薪酬及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年金等方案的制订、实施及管理工作;

4、负责公司员工及各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任免、调动、奖惩、退(离)休等事项的管理;负责公司系统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5、负责公司系统员工教育、培训计划的制订,并组织实施公司系统企业领导人员、后备干部、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员工的培训,对各单位员工培训进行指导; 6、负责公司专业技术干部的管理工作,指导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专家队伍建设工作; 7、负责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公司各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公司系统人力资源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人力资源具体执行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制订本单位中期人力资源规划及年度计划; 2、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劳动、人事、培训、薪酬福利、社会保险等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各项规章并组织实施; 3、根据公司综合管理部对人力资源工作的统一部署,具体落实各项工作,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及时提供与人力资源工作有关的各类信息。 4、明确人力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岗位和专职人员,负责相关工作。 5、贯彻执行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相关管理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 四、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内容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管理、选聘培训管

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件63978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医院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在线考试判断题1

判断题 1、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2、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应当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 ( × ) 3、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 ) 4、种植农产品必须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 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 6、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 7、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 √ ) 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 9、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 10、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 ) 11、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 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 13、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 14、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必须制定企业标准。(× ) 15、食品生产经营应当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16、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17、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 ) 18、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 ) 19、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 ) 20、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 2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 22、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两年进行健康检查。(× ) 2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 ) 24、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 25、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天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 26、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据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据 消防工作的依据主要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消防法规的概念、消防法规的效力 (一)消防法规的概念 广义的消防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消防管理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狭义的消防法规指国务院或者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消防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消防法规的效力 消防法规的效力是指消防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消防法规在什么空间、什么时间及对什么人有法律效力。准确掌握各种消防法规的效力,是消防行政执法人员正确熟练地运用消防法规和执法办案的关键,也是单位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基础。 1.空间效力 空间效力是指消防法规在陆地、水域、空中的生效能力。空间效力通常由消防法规的立法部门的级别、属地管理原则、消防法规中规定的适用范围等来确定。 2.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是指消防法规的生效日、失效日及溯及力。生效日是指法规

公布施行之日。对于失效日来说,通常新法生效日即为旧法的失效日,或者国家明令废除某项法规并规定出失效日。溯及力是指消防法规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是否适用该法规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认为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认为无溯及力。我国的消防法规通常规定无溯及力。 3.对人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适用于什么人、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通常消防法规对我国境内的所有的人均有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条规定:“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北京市消防条例》的第2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和第55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内容,就是规定了《北京市消防条例》这一地方性消防法规的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时间效力。 二、消防法律 消防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与消防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它规定了我国消防工作的宗旨、方针政策、组织机构、职责权限、活动原则和监督程序等,用以调整国家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消防关系的行为规范。现行消防方面的法律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危险废物储存库管理规定规定

危险废物储存库管理规定 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危险废物临时存放规定 一、各中心、车间设立危险废物临时存放点,并有醒目的 危险标志。 二、一般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盛放容器要有识别标志,必 须分类储存、禁止混放。当日产生的一般废物有保洁 人员于每天下午5:00前清理,危险废物有专人于下班前送到危险废物储存库,并做好记录。 三、车间主管每天要不定时进行检查危险废物储存情况, 坚决杜绝一般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 四、易挥发、液体、半固体的危险废物必须按规定装入容 器内存放,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 袋、编织袋盛装。 五、禁止将不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 装。 六、装载液体、半固体的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需留足够的空 间,容器顶部与液体需留有100毫米的空间。 七、装有液体的容器上必需粘贴标签注明废物的名称和识 别标志。 八、禁止露天存放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储存库管理规定规定

1、危险废物储存库必须由专人管理,其他人未经允许 不得进入库内。 2、危险废物储存库规定开放时间,每天上午11:00- 11:30和下午4:30-5:00开放,各中心应按时收 集、存放,其他时间封闭,以防止危险废物流失。 3、各中心在指定时间内有专人将危险废物送入库房, 不得将危险废物在库房外存放。 4、危险废物库房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危险废物储存库盛 装容器是否有渗漏,如发现应及时采取措施更换。 5、各中心产生的危险废物每次送危险废物储存库要进 行登记,并作好记录保存完好,每月汇总一次。 6、危险废物储存库内的危险废物应分类登记存放、禁 止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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