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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生态补偿机制中的资金分配模式_省略__基于内蒙古34个嘎查的实证分析_孔德帅

草原生态补偿机制中的资金分配模式_省略__基于内蒙古34个嘎查的实证分析_孔德帅
草原生态补偿机制中的资金分配模式_省略__基于内蒙古34个嘎查的实证分析_孔德帅

内蒙古的大草原风情

青青草原,源于你无尽爱 ——寻觅内蒙古大草原的绿色源泉提起内蒙古大草原,人们总会不自觉的想起那句“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地见牛羊”的古歌谣。从此,在人们的心中,青青草原就成了内蒙古的代名词。 而当我们放身于这片绿的外沿时,望着这片大草原,鲜碧如画,一望无际,我们难免会发出一声疑问,这样的绿是源自何方呢?经我们调查了解到,内蒙古大草原的形成不仅得益于天然的气候、地质地理等条件,还包括当地居民传统的生活习惯。 从气候方面看: 首先,内蒙古大草原所处纬度位置较高,主要位于北纬40—45度之间,所以内蒙古大草原日照充分,并且全年的太阳辐射量从内蒙古的东北方向逐渐向西南方向递增,在这种条件下,内蒙古年平均日照时数基本在3400小时以上。而充足的日照,有利于植物的生长,更有利于植物进行光合作用,充足的日照,更有利于植物的光合作用,特别适合独特的饲草类的植物,,尤其是羊草、野黑麦、黄花苜蓿、野豌豆、野车轴草等禾本和豆科牧草,是著名的优良牧草,富有奶牛、牧羊等牲畜所需的营养物质,这肥美的草原,孕育出丰富的畜种资源,在大草原上形成了一条丰富自然的植被食物链。 其次,内蒙古大草原的气温年际变化非常显著,大部地区的气温的极差普遍为65℃-85℃,而气温日较差年为13℃-16℃,是我国气

温极差与日较差全国最大的地区,而且内蒙古大草原昼夜温差大,海拔高以及高寒的气候,在这种气候条件下有利于草原植物糖分的储存,干物质的凝结,能够让草原植物生长得更绿,更加茂盛。 从地理位置方面看: 内蒙古大草原海拔虽然高达1000多米,但是地势起伏微缓,土壤肥沃,光热水资源都非常的充足,非常适宜禾本科、菊科的生长,从而造就了广袤无垠的内蒙古大草原。 当地传承的生活习惯: 最初当人们提及内蒙古大草原,附带着总会有草原上的牛羊群、草原上的白带(河流)、草原上放牧的牧民等等,此类无不成为青青草原上一大靓丽的风景,为什么这些都与“草原”二字紧紧联系在一起,原因是内蒙古牧民都知道回归自然,让自己的衣、食、住、行都和谐适应当地自然环境。也可以说这片绿是源于这些牧民的细心呵护下成长的。 另外,内蒙古大草原是国家重要的畜牧业生产基地。内蒙古大草原所赋予当地居民的经济价值就是这一望无际的青青草原,富有奶牛、牧羊等牲畜所需的营养物质,肥美的草原,孕育出丰富的畜种资源,据数据显示,内蒙古草原相当辽阔,总面积占全国国土很大一部分,其中有效的天然牧场面积也十分广阔,是我国最大的草场和天然牧场。 这样天然的绿色宝藏就使得牧民们的生活也越来越好,而内蒙古大草原的绿色源泉就由此而源远流长。

草原生态系统恢复研究及建议

草原生态系统恢复研究及建议 摘要: 多年来,我国北方草地生态主要由于超载的人口,加上不适宜的追求眼前利益的政策引导,滥垦、滥牧、滥采、滥伐,造成大面积的草地退化、沙化,生态环境恶化。文章阐释了草地沙漠化的成因、现状;提出了必须由国家高度重视治理、全民行动、长期坚持治理才能解决草地生态问题及遵循客观规律保护建设利用草地,恢复自然生态的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草原生态;恢复;草地沙化 草原是最重要的陆地生态系统之一,全球草原总面积约占陆地总面积的1/3。草原是比较脆弱的生态系统,但却养育了全球近1/3的人口,人们的食物结构中有11.5%来自草原。同时,草原又具有保护陆地生态环境多样性、减少沙尘危害、减少水患、调节气候等多种生态功能。但是,在不合理的人为因素干扰以及近年来气候变暖的影响下,全球有近一半的草原已经退化或正在退化。草原退化已成为当今全球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 1 草原沙化原因及现状 1.1 草原沙化是自然现象既是自然现象,又是社会现象 草原是介于荒漠与夏绿阔叶林带之间的地区,草原上的植物属于夏绿旱生性草本群落类型。草原气候的特点在于比夏绿阔叶林带干旱,但比荒漠要湿润。如果气候持续比原来更加干旱时草原便向荒漠过渡,这就是荒漠化的过程。沙漠化是一个环境退化现象。地质时期形成的沙漠,有的一直处于裸露状态,如塔克拉玛干沙漠、巴丹吉林沙漠、库姆塔格沙漠即是如此。另一类沙漠,主要是平沙地,被后来出现的黄土层和土壤层所覆盖,处于潜伏状态。这种被埋藏在地表以下的粉沙,被称作“古风成沙”。由于人类将森林伐尽,将野草烧光,其结果是将地表土搞得支离破碎,在表层土薄的地方,地下潜伏的粉沙便暴露出来。由于北方地区干旱少雨,季风强烈,地下暴露的粉沙便四处吹扬,形成地表沙层,聚起沙丘。于是原先的草地、耕地变成了现在的沙漠。中国北方的许多沙漠都是人造沙漠,如毛乌苏沙地、科尔沁沙地、呼伦贝尔沙地等。人造沙漠在世界其他国家也存在,在非洲、美洲分布广泛。草地的沙漠化使大气侯变得干燥,土地滋生能力

草原生态补问题

我国草原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 我国有60亿亩草原,约占世界草原面积的1/10左右,居世界第二位,是国土面积的1/5,是我国耕地面积的3.2倍、森林面积的2.5倍。由于我国牧区属于典型的干旱、半干旱气候,草原生态系统极为脆弱。据统计,目前我国90%以上的草原都处于不同程度的退化中,草场退化面积达20亿亩,占荒漠化地区草场面积的59.6%,致使养羊的数量每年减少5000多万只。草原地区的生态系统退化的主要原因就是草原承载力超支,这一观点主要源于美国的草原学家克莱门兹(Clements 1916)的植物演替模型理论。自1950年以来,我国草原人口增加了1倍多,草地牲畜增加了3倍多,草地面积却不断减少,20世纪90年代,每头草地牲畜占有的草地面积比20世纪50年代减少了60%~70%。而现在,全国草地平均超载量约40%,部分地区超载量大于100%。过度追求经济效益使得草原不堪重负,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都急剧恶化。相反,新中国成立后38年间支援牧业的总资金为87.4亿元,占牧业产值的1.6%,产出与投入之差十分巨大。因此,草原生态效益补偿是确保草原生态系统功能恢复的必要保证。 1 草原生态补偿政策 1.1 草原生态补偿政策的概念 草原的生态补偿不像森林、矿产资源或者流域那样有相对明确的生态资源的生产者与受益者,可以在消费者和受益者之间补偿。生态补偿是一种使外部成本内部化的环境经济手段。李文华[1]将其归纳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的生态补偿包括污染环境的补偿和生态功能的补偿,即对损坏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对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补偿,以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狭义的生态补偿是指生态功能的补偿,即通过制度创新实行生态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让生态保护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通过制度设计解决好生态产品这一特殊公共产品消费中的搭便车现象,激励公共产品的足额供应;通过制度变迁解决好生态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激励人们从事生态保护投资并使生态资本增值的一种经济制度。费世民等[2]则认为生态效益补偿的内涵有三种观点,即为了控制生态破坏、遏制资源衰竭而征收的费用以及类似生态效益补偿的资源补偿费。一般而言,所谓生态系补偿是指自然资源使用人或受益人在合法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对自然资源所有权人或对生态环境保护付出代价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其目的是支持和鼓励生态脆弱地区更多承担保护生态环境责任,而非过高经济发展责任。因此,所谓草原生态补偿,即指草原使用人或受益人在合法利用草原资源过程中,对草原资源的所有权人或为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付出代价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其目的是支持和鼓励草原地区更多承担保护草原生态环境责任,而不是过高发展经济责任。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b2467696.html,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1、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哪个机关进行协调处理? 市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案件。 各县(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成立协调机构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事宜,由东昌府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办理。 2、可以申请协调的范围? 属于下列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 (一)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

(二)被征收土地的种类、等级的认定;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 (四)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 (六)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的适用; (七)因青苗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八)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第(七)、(八)项争议,由市人民政府处理。 3、申请协调的期限?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批准该公告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协调期限,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以内提出协调申请。 4、谁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由被征收土地及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所有权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适用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对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其所有权人申请协调。 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争议的,由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5、在申请人申请协调时,应当提供什么资料? 申请人申请协调,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内蒙古草原资料

内蒙古草原资料 内蒙草原,鲜碧如画,一望无际,“蓝蓝的天下白云飘,白云下面马儿跑”的动人歌声即是其生动写照。尤其是以北部海拉尔为中心的大兴安岭西麓林缘草甸草场,更是目前我国最佳的天然牧场之一。 内蒙古草原是蒙古族世代居住的地方。内蒙古人民正从过去的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生活向现代化牧业生产发展。我国的内蒙古也是我国重要的畜牧基地。不过,这里的草场是广阔无垠的大草原。 位置:内蒙古草原位于我国北部并与俄罗斯和蒙古相邻。 内蒙古草原地势平坦,一望无际,水草丰美,牛羊成群。我国的蒙古族同胞就生活在这片大草原上。 蒙古包--适于游牧生活 马--适于草原上的行走 蒙古袍、蒙古靴--适于骑马 牛羊肉奶茶奶酒 可以看出内蒙古牧民的住、行、衣、食都在适应当地自然环境,我们可以明白一个道理:只有去适应自然才能不断发展。牧民合理利用草场,进行轮流放牧,合理利用牧草资源。别外,他们还进行了畜牧产品的深加工,鄂尔多斯品牌的服装闻名全球。牧民们的生活也越来越好。 内蒙古草原相当辽阔,总面积约占全国国土的1/10。它由六大草原组成,自东向西顺次是:世界上著名的呼伦贝尔草原、科尔沁草原、植被保护最好的锡林郭勒草原、宽广的乌兰察布草原以及鄂尔多斯半荒漠草原和阿拉善的荒漠草原。 呼伦贝尔大草原呼伦贝尔大草原是我区草原中草场质量最好,草原风光最为绚丽的地方。作为蒙古族发祥地之一,其传统习俗保存得较为完好。而草原旅游胜地集中于海拉尔到满洲里之间和著名的呼伦湖周围的草原上。 科尔沁大草原科尔沁大草原的草原风光和蒙古族风情比较出色,且接近北京及东北各大城市。它集湖泊、草原、森林于一体,还有独特的草原风情节目。 锡林郭勒大草原锡林郭勒拥有多种植被类型,是中国第一个草地自然保护区,草原风情浓郁,素有“摔跤之乡”之称。摔跤,蒙古语又称“搏克”,是蒙古族民间最普遍的运动。呼伦贝尔和锡林郭勒的草甸草原,可说是内蒙古大草原的精华。一望无际的大草原上,到处盛开着艳丽的鲜花,骏马奔驰在莽莽原野,白云似的羊群浩浩荡荡,一座座蒙古包像珍珠般撒落在绿浪起伏的草原上,景色特别迷人。 乌兰察布大草原乌兰察布大草原地处内蒙古自治区首府呼和浩特四周,交通十分便利。有许多大型度假村和旅游中心,其中格根塔拉是我区规模最大的草原旅游点。 鄂尔多斯大草原鄂尔多斯大草原属半荒漠草原,响沙湾是游人滑沙、乘骆驼游沙漠的好地方。这里以一代天骄成吉思汗陵墓而驰名。鄂尔多斯歌舞者衣着装饰华丽,这里的祭祀活动礼仪隆重,元代宫廷“诈马宴”非常独特。 阿拉善大草原阿拉善大草原为荒漠草原,中国最著名的“骆驼之乡”。在这里可乘骆驼深入沙漠,探访额济纳胡杨绿洲和神秘的“黑城子”,品尝烤驼峰、烤全羊。 内蒙古地区蕴藏着丰富的矿产资源。这里矿产资源丰富,盛产煤、铁、稀土等,适合钢铁、电力、还有纺织等工业发展。

我国荒漠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我国荒漠生态补偿机制构建研究 摘要:荒漠化是我国最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之一,是长期制约我国中西部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严重危害到我国荒漠化地区的可待续发展。荒漠化不仅导致了生态环境恶化,影响到人民生存的条件,还造成农牧业减产,导致人、地矛盾激化,毁坏了大量生产生活设施和建设工程,诱导和加剧了生态脆弱区的贫困,阻碍了经济的腾飞。本文分析了荒漠生态系统恢复和保护工作的现状,旨在阐述我国建立荒漠生态补偿机制的必要性。 关键词:荒漠、生态补偿、构建 引言 由于历史上的原因和自然环境的恶劣,我国荒漠化现象一直比较严重。我国是世界上荒漠化面积较大、分布较广、荒漠化危害严重的国家之一。如何治理荒漠化已成为全世界所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防沙治沙,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需要建立和完善荒漠生态补偿机制。 一、我国荒漠生态系统的现状 我国是世界上土地荒漠化、沙化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其中北方沙化土地多属于风蚀荒漠化类型。根据最新沙化监测结果,全国现有沙化土地173.97万km2,占国土面积的18.12%,30个省(区、市)的889个县(旗、区)均有沙化土地,但主要分布在西北、华北、东北等省区,其中尤以新疆、内蒙古、西藏、青海、甘肃5省区最为严重,5省(区)沙化土地面积162.49万km2,占全国沙化土地总面积的93.4%。局部地区土地沙化仍呈扩展趋势,如三江源头五年扩展23.8%,黄河首曲地区5年扩展17.38%,甘肃民勤五年扩展1%。土地沙化导致生态恶化,土地生产力下降,可利用土地资源锐减,生物多样性减少,严重影响交通运输和水利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营,导致沙尘暴、干旱等自然灾害肆虐,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据统计,因土地沙化每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500多亿元,影响近4亿人口的生产和生活。 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家采取了强有力措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颁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批准了《全国防沙治沙规划(2005~2010年)》,相继启动了京津风沙源治理和三北防护林建设四期工程等一批以防沙治沙为主攻的防沙治沙工程,防沙治沙取得了明显成效。经过长期努力,我国荒漠化防治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产生了显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截至2003年底,全国累计治理沙化土地2050万公顷,有12%的沙化土地得到了治理,重点治理区的生态环境得到了较大改善,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据统计,京津工程区有1600多万人在工程建设中直接受益,与工程启动前的1999年相比,工程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了近1100元;工程区产业结构逐步得到优化,发展后劲得到进一步增强。[1] 二、生态补偿及生态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是一个具有自然和社会双重属性的概念。从自然属性角度,生态补偿也可称为自然生态补偿(natural ecological compensation),其内涵被界定为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或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或者可以看作生态负荷的还原能力[2]。可以看到,自然生态补偿的概念具有“调节、还原和维持系统平衡”之意,是一种自然生态系统内在的“压力-状态-响应”机制。对于社会属性的生态补偿概念,尽管国内有多种被学者或决策者在一定程度上接受或认可的表述,但还没有一个较为明确或统一的关于生态补偿概念的定义。 [1]孙佑海、陈根长、翟勇、王炜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实用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 [2]中国环境科学大词典编委会.环境科学大词典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1991.

内蒙古草原生态恢复的生态研究

内蒙古草原生态恢复的生态研究 一、研究草原生态恢复的重要性 草原资源是我国生态系统中天然形成的最有价值的生态屏障,作为一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在防风固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流失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和价值。另外,它的生态功能也表现在调节气候、改良土壤、增肥地力、净化空气和美化环境等方面。 草原是蒙古民族生命之根,对游牧民族来说,草原是他们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他们生存的根本,蒙古民族关于保护爱护土地、草原的思想意识、法律法规及其贡献等都来自于蒙古民族把草原看成其生命之根的优良传统。草原生态恢复有利于草原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草原、植被是五畜的食物来源,从而只有草原生态得以恢复才能为五畜提供足够的食物,草原畜牧业才得以可持续发展。草原生态的恢复给游牧经济提供存在和发展的空间,而作为经济基础的游牧经济的发展则为作为上层建筑的游牧文化提供和奠定了存在和发展的坚定基础。因此可以说,内蒙古草原生态恢复对于保护和发展蒙古民族传统游牧文化来说是极其重要的。 但是,由于草原多集中于西部和北部,地势高,土壤多呈沙性,沙源丰富,易成为沙尘暴的发源地;再加上多年来的超载过牧,我国的草原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生态建设速度赶不上退化速度。目前我国90%的可利用草原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退化,其中沙化、退化和盐渍化的草原面积已经达到了1.35亿hm,出现水土流失严重、河流水位下降甚至断流、湖泊干涸、水旱灾害频繁发生以及沙尘暴次数增加等现象。草原生态“局部治理,总体恶化”的局面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草原生态系统恶性循环、逆行演替,生物多样性丧失、资源枯竭和生态环境退化,使人类陷入了自身导演的生态困境之中,已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的生产生活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草原生态系统的退化不仅使草原地区及其屏障地区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缩小了人类的生存空间,而且更直接的影响是制约了当地经济发展,甚至引发粮食安全问题。天然草地畜牧业是西部草原地区的传统产业和优势产业,牧区经济发展主要靠草原畜牧业的发展。草原生态系统的退化使广大牧民丧失了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使得生物生产力降

草原生态补偿与发展

草原生态补偿与发展 草原生态补偿是促进农牧民增收和草原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不但可以在制度上保证农牧民的生计,也可以从行为上引导农牧民转变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从而实现草原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1我国草原生态现状 我国各类天然草原总面积近4×108hm2,约占世界天然草原总面积的13%,占我国国土面积的41.7%,在我国农田、森林等绿色植被生态系统中占63%,是我国面积最大的陆地主体生态系统。草原资源不仅直接或间接的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而且在调节气候、保持水土、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生态服务功能,尤其是在防止土地的风蚀沙化、水土流失、盐渍化和旱化等方面起到极其重大和不可代替的作用。由于我国主要的天然草原集中分布在年降水量小于400mm的北方干旱与半干旱地区,再加上一些地方满负荷、超负荷的开发利用草原,致使我国草原不断退化,草原生态系统功能严重受损,我国已成为世界上草地退化最为严重的国家。 1.1草原退化问题 20世纪70年代中期我国草原退化面积15%,80年代中期达30%。

近期地面调查和遥感调查结果显示,中度及其以上草原退化面积占到总可利用面积的50%~60%,已沦为次生裸地或实际利用价值极低的“黑土滩”退化草原面积约占总退化面积的40%;南方草地退化面积为1400×104hm2,占南方草地总面积的30%,其中重度退化草原为280×104hm2。 1.2草原沙化问题 我国沙漠化面积正随着自然条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而不断扩大,沙漠化面积平均年增长率为1.49%,其中80%的土地荒漠化发生在天然草原。沙化草原主要发生在半湿润、半干旱地区,而最为严重的是开垦活动频繁的农牧交错区。中国大部分草原由于植被被严重破坏、过度放牧、水资源匮乏、沙丘移动引起沙化而失去利用价值。据调查,我国沙漠化潜在发生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27.3%,全国目前已有风蚀沙化的土地面积为160.7×104hm2。 1.3草原盐碱化问题 目前,据调查显示,我国草原盐碱化面积已达930×104hm2以上,大面积发生于东北地区的内蒙古西部、松嫩草原、甘肃、新疆、青海等地的干旱荒漠区绿洲边缘草地及干旱大水漫灌的改良草原。

草原生态补偿问题

草原生态补偿问题

我国草原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 我国有60亿亩草原,约占世界草原面积的1/10左右,居世界第二位,是国土面积的1/5,是我国耕地面积的3.2倍、森林面积的2.5倍。由于我国牧区属于典型的干旱、半干旱气候,草原生态系统极为脆弱。据统计,目前我国90%以上的草原都处于不同程度的退化中,草场退化面积达20亿亩,占荒漠化地区草场面积的59.6%,致使养羊的数量每年减少5000多万只。草原地区的生态系统退化的主要原因就是草原承载力超支,这一观点主要源于美国的草原学家克莱门兹(Clements 1916)的植物演替模型理论。自1950年以来,我国草原人口增加了1倍多,草地牲畜增加了3倍多,草地面积却不断减少,20世纪90年代,每头草地牲畜占有的草地面积比20世纪50年代减少了60%~70%。而现在,全国草地平均超载量约40%,部分地区超载量大于100%。过度追求经济效益使得草原不堪重负,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都急剧恶化。相反,新中国成立后38年间支援牧业的总资金为87.4亿元,占牧业产值的1.6%,产出与投入之差十分巨大。因此,草原生态效益补偿是确保草原生态系统功能恢复的必要保证。 1 草原生态补偿政策 1.1 草原生态补偿政策的概念 草原的生态补偿不像森林、矿产资源或者流域那样有相对明确的生态资源的生产者与受益者,可以在消费者和受益者之间补偿。生态补偿是一种使外部成本内部化的环境经济手段。李文华[1]将其归纳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的生态补偿包括污染环境的补偿和生态功能的补偿,即对损坏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对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补偿,以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狭义的生态补偿是指生态功能的补偿,即通过制度创新实行生态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让生态保护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通过制度设计解决好生态产品这一特殊公共产品消费中的搭便车现象,激励公共产品的足额供应;通过制度变迁解决好生态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激励人们从事生态保护投资并使生态资本增值的一种经济制度。费世民等[2]则认为生态效益补偿的内涵有三种观点,即为了控制生态破坏、遏制资源衰竭而征收的费用以及类似生态效益补偿的资源补偿费。一般而言,所谓生态系补偿是指自然资源使用人或受益人在合法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对自然资源所有权人或对生态环境保护付出代价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其目的是支持和鼓励生态脆弱地区更多承担保护生态环境责任,而非过高经济发展责任。因此,所谓草原生态补偿,即指草原使用人或受益人在合法利用草原资源过程中,对草原资源的所有权人或为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付出代价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其目的是支持和鼓励草原地区更多承担保护草原生态环境责任,而不是过高发展经济责任。

内蒙古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内蒙古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 合地价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公布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 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是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效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和同地不同价及随意性较大等突出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对于维护我区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 二、切实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工作 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各地区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

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自治区公布的标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要按照当地最高标准予以补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对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并公布实施。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认真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各地区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的各项工作,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社会矛盾。要严格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要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制订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 四、及时做好征地补偿标准的更新工作 各地区要按照保证被征地农牧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建立征地补偿标准更新制度,逐步提高补偿标准。要依据地类变化、土地质量、区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每2至3年调整一次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的征地补偿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五、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

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确保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全面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目标。到2020年,实现森林、湿地、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以及重点横向补偿类型、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确保补偿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初步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基本建立公平合理、运作规范、相互衔接、积极有效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基本原则。 1.权责统一,合理补偿。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科学界定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加快形成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补偿的机制。 2.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将生态保护补偿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保护、泉水保护、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精准扶贫等紧密结合,逐步实现重点领域和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促进绿色协调发展。 3.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着眼于解决当前紧要的实际问题,在重点区域开展试点,稳步推进不同领域、区域间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逐步形成完善的生态保护补偿体系。 4.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发挥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导作

用,完善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拓宽补偿渠道,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 二、落实重点任务 (一)重点领域。 1.森林生态保护补偿。建立完善破坏森林资源责任制度。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凭证运输制度、凭证经营加工制度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建设,遏制毁林开山和乱占林地行为,杜绝林地非法流失。继续实施国家、省、市级重点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生态效益补偿。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探索建立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以森林植被碳储量为切入点的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 2.湿地生态保护补偿。落实国家、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和退耕还湿试点政策,研究制定我市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办法。在济西湿地、黄河玫瑰湖湿地、白云湖湿地等国家级湿地公园开展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并逐步在市级及以上湿地公园推广。(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城乡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负责) 3.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开展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实施锦绣川、卧虎山、狼猫山等城乡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流域面源污染治理补偿和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区域生态保护补偿,重点支持水源涵养林、污染治理、水土保持、退耕还林还草等生态保护工程建设。鼓励村民科学施肥,使用低毒、低残留易降解农药。(市城乡水务局会同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草原监督管理具体工作。下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接受上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监督和指导。 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草原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草原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承包经营 第五条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的草原。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草原承包经营权,允许其依法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草原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承包的草原。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草原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草原时,承包方在承包草原上投资,建设畜牧业生产设施、提高草原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草原。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草原等特殊情形确需对个别农牧户承包的草原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嘎查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嘎查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下列草原可以用于调整: (一)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机动草原; (二)发包方依法收回的草原; (三)承包方自愿交回的草原;

国内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进展

黑龙江农业科学2011(3):133~136 Heilong jiang Ag ricultural Sciences 国内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进展 李 坤,陈艳霞,陈丽娟,陈传明 (福建师范大学地理研究所,福建福州35007) 摘要:从生态补偿机制的内涵、国内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发展过程、补偿标准的确立、生态补偿制度依据以及生态补偿模式等几个方面对国内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回顾与探讨。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在标准制定、补偿制度连贯性与持续性、法律制度建立、以及理论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应该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有效的监督制度、健全的法律依据、严格的执法程序。政府应该转变自己的角色,逐渐退出参与者的身份,而是应该作为一个监督者和引导者,将生态补偿交由市场完成。关键词: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生态补偿机制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 2767(2011)03 0133 04 收稿日期:2011 01 11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资助项目(10YJA840002);福建省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资助项目(2010R1037 4);福建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院科研创新团队资助项目 第一作者简介:李坤(1987 ),男,山东省枣庄市人,在读硕士,从事区域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研究。E mail:lkaill@https://www.wendangku.net/doc/cb2467696.html, 。 通讯作者:陈传明(1963 ),男,福建省长乐市人,硕士,副研究员,从事自然保护及景观生态和区域规划研究。E mail:ch encm 63@https://www.wendangku.net/doc/cb2467696.html, 。 自然保护区的健康发展为生态系统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然而社会经济发展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其造成损害,如何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十分必要。在此背景下,建立合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就成为了必然。国内众多学者对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基础、补偿标准、政策法律、补偿原则以及生态补偿的意义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对这些研究的回顾和展望,对促进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早日完善,建立一个合理的补偿机制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和现实意义。 1 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内涵 生态补偿机制是生态补偿理论和实践中的过渡措施[1],二者之间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首先应该对生态补偿概念加以界定。尽管目前已有一些针对生态补偿的研究和实践探索,但尚没有关于生态补偿的较为公认的定义。国内许多学者对此持有不同观点:李文华认为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目的的,以经济手段协调利益相关者关系的制度安排。广义上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服务功能两个方面。毛显强 认为生态补偿是指 通过对损害(或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从而激励损害(或保护)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 [2]。宗建树等学者对生态补偿也提出了相关的概念[1]。目前生态补偿机制还没有形成比较公认的概念,多数学者认为生态补偿机制是为了合理进行生态补偿而建立的一种积极的环境经济政策。 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作为生态补偿机制中的一个亚类分支,国内目前还没有一个比较公认的定义。在对其研究和应用中多套用其它方面生态补偿机制的成果和定义。该研究认为: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是为了维护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或者是特定物种持续存在和发展而建立起来协调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具有激励效应的长效制度安排。 2 国内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进展 2.1 国内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实践研究进展 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实践补偿案例始于20世纪70年代四川青城山生态补偿案例[3]。20世纪80年代我国生态补偿实践随着环境问题的凸显而开始了缓慢的发展,该阶段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主要特征是:根据具体问题进行实际操作,没有系统的理论指导,是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萌芽阶段。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的重视,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也随着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研究而得到了缓慢的发展。该阶段研究主要特征是:缺乏针对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专项研究,大多数研究 133

恢复植被方案(知识材料)

鄂托克旗阿尔巴斯苏木呼和陶勒盖呼和扎和小队街巷硬化工程 草原植被恢复方案 鄂尔多斯市泰发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鄂托克旗阿尔巴斯苏木呼和陶勒盖呼和扎和小队 街巷硬化工程项目部 2016年4月28日

一、概况 1、自然环境 该项目位于鄂托克旗阿尔巴斯苏木呼和陶勒盖嘎查境内,地势平坦,起伏不大,土壤成分以钙土为主,部分地区也有不少风积沙,自然区划VI区,属中温带干旱、半干旱大陆性气候,干燥少雨,植被以野生植物为主,稀疏、低矮,是发展草原畜牧业的地方。 2、工程概况 本项目为鄂托克旗阿尔巴斯苏木呼和陶勒盖呼和扎和小队街巷硬化工程,全长24.369公里,拌合站占用草地约20亩,取土场占地约3亩,工程完工后,应采取草原植被恢复工程。 二、生态影响 1、生态影响分析 该工程拌合站场地内原主要植被为锦鸡儿、针矛、沙蒿及部分草本植物,生态环境质量较差,土地风化严 重,植被退化。项目施工期拌合站场地将全部清除原有 植被,平整场地。这将造成草原植被破坏,同时项目建 设将破坏和改变原有地貌,对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产生很 大影响。 2、生态影响防治措施

(1)合理规划和设计 使项目对草原的临时占用达到最少程度,拌合站要合理规划设备、储料场及进场道路的位置, 达到节约用地的目的。 (2)施工阶段 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教育,施工范围严格控制在规划范围内,防止施工机械对草原植 被的扰动破坏;加强对施工人员的防火意识教育, 要重视草原防火工作;注意卫生,控制扬尘、上 垃圾和建筑垃圾对周边草场的污染。 (3)施工结束 对临时占用草原采取植被恢复措施和相应的绿化,以减少风化沙发面积,降低项目建设对区 域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总之,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实施,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文明施工,尽量少破 坏原生植被。 三、植被恢复及绿化措施 1、管理措施 通过工程建设单位自身教育宣传,增强广大员工自觉维护草原生态环境的意识,同时通过草原监理机构的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查临时用地补偿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临时 用地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地质勘查临时用地补偿管理,维护因地质勘查工作使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受损害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地质勘查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地质勘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地质、城市地质、矿山环境地质等基础性地质调查和地质勘查、地质找矿活动临时用地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地质勘查工作依法临时使用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土地以及水体,属国家建设临时用地,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国家需要,积极予以配合。 第四条地质勘查单位或探矿权人在地质勘查过程中必须十分珍惜土地,爱护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尽量减少损害,不得损害法律规定实施特殊保护的地区、设施、文化古迹及重要地质环境。 中国有色网 第五条地质勘查单位或探矿权人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构筑永久性建筑物,地质勘查工作结束,应当予以恢复并及时归还。 第六条因开展地质勘查工作临时用地的地质勘查单位或探矿权人应与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按相关法律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补偿原则进行补偿,勘查区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协调,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地质勘查单位或探矿权人组织实施。 旗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牧业、林业、水利、公安等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保障勘查作业正常进行,维护勘查作业区工作秩序。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的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地质勘查作业临时用地和地质勘查作业中的生活区临时用地。 第八条地质勘查作业临时用地包括:地质勘查过程中临时修筑的简易公路、桥梁,钻探工程的钻井,山地工程的槽、井、坑探工程用地及施工压覆用地等。地质勘查作业中的生活区临时用地包括:地质勘查施工中搭建的临时居住地及其他生活设施用地。 第九条本办法涉及的临时用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具体补偿标准,国家、自治区目前尚无具体补偿标准的,由属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我国国家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我国国家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目前,我国正处于既强烈要求发展经济又迫切需要保护生态环境的关键时期。虽然政府为实现保护环境的目标付出了艰巨努力,动用公共财政恢复生态的各项工程举世瞩目,但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使得资源利用效率低,环境本身亦存在破 坏容易、恢复难的特点,即使有了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耕还湖等生态补偿的实践,然而生态补偿的理论研究还是落后于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紧迫需要。尤其在自然生态保护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面临着政策结构性缺位的挑战,相 关的环境经济政策严重短缺,无法解决诸如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流域和矿产资源开发等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从而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付出了环 境污染和生态恶化的沉重代价。生态补偿是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旨在从源头上调控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合理分配自然环境资源,指引人们自觉合理地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 境保护的双赢。 目前,我国的生态补偿工作还没有形成适合于不同层次和类型的生态补偿制度。鉴于此,本论文以国家生态补偿机制的建构和完善为研究对象,界定和分析生态补偿机制的内涵和主要经济学理论基础,并对国内外生态补偿实践和相关政策进行实证研究,融汇经济学、资源科学、环境科学、生态学、管理学、法学等多门学科的理论,从理论上为我国建立、健全国家生态补偿机制提出一些建议,指导下一步的实践工作。文章通过研究得出的基本结论是:(1)现有的研究和探索实践为回答“什么是生态补偿机制?为什么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怎样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这三个问题准备了良好的基础,但尚未达到较系统和较科学的程度,与国家的相关决策需要仍有较大距离。(2)生态补偿机制是调整相关主体的环境及其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内化相关活动的外部成本,恢复、维护和改善生态系统功能的一种制度安排。 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要素是确定的,应当包括生态补偿原则、补偿主体、补偿客体、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运行机制、补偿途径和补偿保障机制,另外还涉及到补偿机制运行效果的评价、补偿机制的完善与创新等。(3)我国的生态补偿政策在经历了孕育、试点探讨和逐步推广后,正在走向完善,但从目前生态补偿的具体实践来看,尚未建立一套相对完整的生态补偿政策体系,并且缺乏专门

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

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 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及市农委等相关政策为依据,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用土地的补偿金额 本次征用我组土地82.14亩。每亩2.33万元,共计191.3862万元,扣除已发放户承包土地1.77亩,计4.1241元,此次可分配金额187.2621万元。 二、征地补偿费人口基准时 以2011年11月1日,我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征地之日做为征地补偿分配人口基准时。 三、分配对象 本村在籍的2002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1日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农业人口及其自然增长的农业人口。 四、征地补偿款分配比例的确定 征地补偿款发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为6:4,土地补偿费占60%,安置补助费占40%。 五、涉及具体分配对象问题的相关规定 1、财政供养人员不参与分配。 2、新生人口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后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截止到2011年11月1日征地补偿安置界定日前(包括当时)所的;且户籍在村的新生子女,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安置补助费全额,土地补偿费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3、后迁入人口 根据合肥市委文件,凡是在2002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延包前迁入的农业人口,(当时有书面约定的除外),在自愿承担相应义务的情况下,应获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中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

1 中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生态和环境问题已经成为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近年来党和政府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生态建设给予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政策措施,有力地推进了生态状况的改善。但在实践过程中,也深刻地感受到在生态保护方面还存在着结构性的政策缺位,特别是有关生态建设的经济政策严重短缺。这种状况使得生态效益及相关的经济效益在保护者与受益者,破坏者与受害者之间的不公平分配,导致了受益者无偿占有生态效益,保护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激励;破坏者未能承担破坏生态的责任和成本,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这种生态保护与经济利益关系的扭曲,不仅使中国的生态保护面临很大困难,而且也影响了地区之间以及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和谐。要解决这类问题,必须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以便调整相关利益各方生态及其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促进生态和环境保护,促进城乡间、地区间和群体间的公平性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当前,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要求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次提案,呼吁尽快建立相关机制和政策。与此同时,学术界也开展了相关的研究工作,特别是关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评估和生态系统综合评估等的研究,为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和政策设计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此外,中央政府和许多地方积极试验示范,探索开展生态补偿的途径和措施。2005年12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等关系到中国未来环境与发展方向的纲领性文件都明确提出,要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为了建立促进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长效机制,党中央、国务院又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这些都充分表明,中国目前已经具备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科学研究基础、实践基础和政治意愿。 根据已有的研究基础和紧迫的决策需求,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简称国合会)于2005年组建了中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课题组,旨在就建立生态补偿的国家战略和重要领域的补偿政策等问题向中国政府提出具体建议。课题组下设国家战略、理论方法、流域、矿产资源开发、森林和自然保护区等6个研究专题。通过中外专家的文献调研、与各级政府和机构的座谈访问以及实地调查,并召开过多次国际研讨会,经过认真分析和总结提出如下初步认识与建议。 2 生态补偿的概念与理论基础 2.1 生态补偿的概念与内涵 尽管已有一些针对生态补偿的研究和实践探索,但尚没有关于生态补偿的较为公认的定义。综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生态补偿(Eco-compensation)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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