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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社会保险领域涉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社会保险领域涉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社会保险领域涉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社会保险领域涉诉相关法律

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

(渝高法[2014]269号,2014年12月9日)为公正高效审理工伤行政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统一案件执法尺度,市高法院行政庭、民一庭,市一、三、五中法院行政审判庭,市人力社保局相关处室于近期召开了会议,就社会保险领域涉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地探讨,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和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行政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中亟待解决的部分疑难问题形成共识。纪要如下:

一、关于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如何把握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对该条款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不宜作扩大理解,应主要包括:(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往医院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三)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经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后在48小时内死亡。对“48小时内”的时间计算,应从医疗机构的初次抢救时间开始计算较为合理,而医疗机构的初次抢救应当包括当场、在急救车内的急救或诊断。

二、关于违法转包、分包及挂靠的用工主体责任如何把握的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认定以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为前提,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例外规定的应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条款规定的精神实质是,转包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聘用职工、挂靠关系中的被挂靠单位与聘用人员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但应当从有利于职工的角度出发,不以是否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为前提,认定由违法转包的用工单位和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是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形处理。另外,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同“转包”情形相似,在用工主体责任的把握上应作同样处理。因此,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认定为工伤并确定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认定为工伤并确定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市高法院渝高法发〔2009〕22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转包、分包及挂靠关系中用人单位与聘用职工、被挂靠单位与聘用人员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已经与此不符,不应再适用。

三、关于参加养老保险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问题

市人力社保部门在审批职工退休时,发现职工身份证与本人档案记载以及本人档案前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情况普遍存在,给行政认定带来很大困难。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二)项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第一条规定:“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会议讨论认为,当本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与档案中部分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则以两者记载一致的出生日期为准;当职工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均不一致时,应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四、关于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程序中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重大争议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以一并作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民事诉讼处理确认的范围。相较而言,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部门对此的裁决结论更具专业性和权威性。在工伤行政确认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中,发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重大争议且无法确认时,原则是应当先行仲裁、民事诉讼,不宜由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及行政审判庭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直接作出认定,以减少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处理结果冲突。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重大争议,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中止认定程序,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三)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重大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五、关于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事故发生日如何确定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工伤。”因事故发生日涉及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起算点和工亡待遇计发基数的时间点问题,如何确定事故发生日具有重要意义。会议讨论认为,以公安机关证明材料记载的报警日期或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中下落不明日期为事故发生之日。一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伤认定是以事故造成的下落不明为依据,而不需要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二是有利于同时下落不明人员的工亡待遇一致。如以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为事故发生日,由于申请人的申请时限不一,虽然是同时下落不明,也会因宣告失踪、死亡时间不一而造成待遇不一,出现新的矛盾。因此,对此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申请人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在法定申请时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并提交公安机关或者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的证明材料;以公安机关证明材料记载的报警日期或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中下落不明日期为事故发生之日。

重庆市社会保险网上经办系统用户手册分析

重庆市社会保险网上经办平台 用户手册 重庆市社会保险局 社会保险网上经办平台可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s://www.wendangku.net/doc/c92469677.html,)或重庆市社会保险局(https://www.wendangku.net/doc/c92469677.html,)网站,在首页点击网上申报模块进入。

阅读指南 〖手册目标〗 本手册详细介绍了本系统的各个功能模块的作用和操作说明,用来帮助用户迅速了解并掌握系统的管理模式和使用方法。 〖阅读对象〗 本手册是针对使用重庆市社会保险网上业务经办系统的参保单位用户编写的,用户在使用本系统之前,应先阅读本手册,以便了解并掌握该系统的使用。 〖手册构成〗 本手册分成五章节: 第一章“子系统总体说明” 第二章“申报管理” 第三章“提交管理” 第四章“职工信息查询” 第五章“单位信息查询” 〖手册约定〗 【界面图示】展示主窗口界面的图片。 【业务功能说明】主要说明本业务模块所实现的功能,包含对数据处理的概述。 【办理条件】主要说明使用此功能模块的业务先决条件和进入方式,即主要说明在使用该模块前需要完成该些业务和模块操作。 【操作描述】对界面操作进行详细说明,让用户能充分的了解怎样操作。 【功能按钮说明】对窗口界面上的按钮的功能做详细说明。 【补充说明】对窗口界面上的主要数据项目进行重点说明,主要在数据项目的内容、用途、数据项之间的关系、数据项特殊的操作和控制。 【重点项目说明】对模块中重点项目的含义进行说明。

目录 第一章子系统总体说明 (1) §1.1名词解释 (1) 第二章申报管理 (2) §2.1职工新参保 (2) §2.2职工批量新参保 (3) §2.3职工减少申报 (5) §2.4职工批量减少 (6) §2.5职工批量工资申报 (8) §2.6职工基本信息修改 (9) §2.7单位基本信息修改 (10) 第三章提交管理 (11) §3.1待提交信息 (11) §3.2已提交信息 (13) §3.3未通过信息 (14) §3.4已通过信息管理 (15) §3.5提交结算 (17) 第四章综合查询 (18) §4.1职工基本信息查询 (18) §4.2单位基本信息查询 (19) §4.3养老缴费明细查询 (20) §4.4医疗缴费明细查询 (20) §4.5医疗缴费明细补收查询 (21) §4.6失业个人缴费明细查询 (22) §4.7失业单位缴费明细查询 (23) §4.8生育缴费明细查询 (24) §4.9生育单位补退查询 (25) §4.10工伤缴费明细查询 (25) §4.11工伤单位补收查询 (26)

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方式

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方式 这表是由单位填写的,主要有以下几点注意的 1、单位名称和地址,需与《工商登记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文件上的单位名称和地址一致。 2、经工商登记领取了《工商登记执照》的单位应填写“工商登记执照”栏;未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应填写“批准成立”栏。 3、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填写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有关信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参保单位,填写单位负责人的有关信息。 4、单位类型:10- 企业,11-国有企业,12-集体企业,13-私营企业,14-港、澳、台、外资企业,15-其它企业,20-事业单位,21-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2-差额拨款事业单位,2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30-机关,40-社会团体,50-民办非企业单位,60 -城镇个体工商户,70-再就业服务中心,90-其他。 5、隶属关系:1-中央,2-省、自治区、直辖市,3-计划单列市,4-市、地区,5-县,6-乡镇,7-部队,9-其他 6、行业代码:01-农、林、牧、渔业,02-采矿业,03-制造业,0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05-建筑业,0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0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08-批发和零售业,09-住宿和餐饮业,10-金融业,11-房地产业,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址勘查业,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6-教育,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20-国际组织。 7、单位的主管部门名称:1-工商,2-人事,3-卫生,4-审计,5-劳动,6-科委,7-司法局,8-国资委,9-其他。

重庆市困难企业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请表

附表 重庆市困难企业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请表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所有制性质 注册登记地 营业执照号码 单位编号 详细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人 姓名 办公电话 职务 移动电话 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截止 2014 年 12 月底的职工人数 是否承诺 2015 年 1-12 月不裁减爱女职工 是否承诺 2015 年 1-12 月不降低一级职工工资 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的产业和环保政策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医疗保险 2014 年底 是否 是否 前参保及 是否 是否正 是否 是否正 是否正 是否 是否参保 正常 缴费情况 参保 常缴费 正常 参保 常缴费 是否参保 参保 缴费 常缴费 缴费 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区县(自治县) 区县(自治县) 区县(自治县) 人力社保局意见 财政局意见 地税局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市社会保障局意见 市人力社保局意见 市财政局意见 市地税局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 9 份,企业 1 份,区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 政局、市地税局、市地税局、市社会保险局、企业主管部门各 1 份。

我单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申请参照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费,以上提交的各项申申 请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内容,我单位资源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请 单 位 经办人: 意 <公章 >见 单位法人或负责人: 年月日 经初审认定:该企业提交申报资料完备,复印件与原件审核无误。该企业符合小微区县 企业参照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费条件。 社保 年月至月 实行时间: 经办 机构 经办人: 初审 <公章 > 负责人: 意见 年月日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批意见: 经审核认定:同意该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按缴费基数的1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实施时间:年月至月 经办人:负责人:<盖章 > 年月日区县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意见:(小型企业) 相关经审核认定:该企业符合小微企业参照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费条件。 部门 审 核经办人: 意负责人:<盖章 > 见年月日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微型企业) 经审核认定:该企业符合小微企业参照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费条件。 经办人: 负责人:<盖章 > 年月日注:以上表格一式六份,企业一份,市人力社保部门及财政部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及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

渝府发〔2005〕11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 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减轻用人单位事务负担,适应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社会保险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现就统一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一)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缴费总基数乘以各险种缴费比例计缴。用人单位缴费总基数为本单位属于参保缴费范围的人员缴费基数(以下简称职工缴费基数)之和。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本人缴费基数乘以相应险种个人缴费比例计缴。

(二)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的职工和用人单位新增的职工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工资核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的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核定的缴费基数计算到元。 (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以前,各项社会保险费暂按上年度执行的缴费基数计缴。待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重新核定缴费数额,并对核定后形成的差额办理结算。 (四)职工因调动工作、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需要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在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以前,各项社会保险费按不低于上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不高于上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缴费基数,结清费用。 (五)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本人根据其上年的收入情况,在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定缴费基数;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工资总额(即工资)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的项目计算。其中,国家机关公务员、参照和

北京市社保个人信息登记表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填报单位(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 本人目前确属社会保险参保对象,现申请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的要求本人已如实填写了上述相关信息,并对所 单位负责人:社保经(代)办机构经办人员(签 章): 单位经办人:社保经(代)办机构(盖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办理日期:年月 日 注:此表为参保单位职工专用。表格中带*号的项目为必录项,其他有前提条件的必录项请参考指标解释。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指标解释 1.组织机构代码: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发的代码,如参保单位无赋码资格的,由社保

经(代)办机构赋予替代码,为必录项。 2.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编码,单位应如实填写,为必录项。 3.参加险种:根据职工应参加的险种选择划“√”,为必录项。 单位类型为企业、自收自支事业、民办非企业、城镇集体的单位必须参加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保险,选择参加生育保险的外埠人员必须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单位类型为全额事业的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除外)必须参加失业、工伤保险,合同制工人必须参加养老保险; 单位类型为差额事业的单位必须参加失业、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同制工人必须参加养老保险; 单位类型为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单位必须参加失业、工伤和医疗保险; 其他单位按照相关批准的文件参加保险。 4.姓名:同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为必录项。 5.公民身份号码:参保人员填写经公安机关核发的18位公民身份证号码(以户口簿内容为准),为必录项。 6.出生日期:应与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一致,为必录项。 7.性别、民族:与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外国籍人员选择“其他族”,为必录项。 8.婚姻状况(代码项):与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 代码婚姻状况代码婚姻状况 1 未婚 4 离婚 2 已婚9 其它 3 丧偶 9.文化程度(代码项):是指参保人员受教育程度的分类,依据参保人员实际情况填写,为必录项。 代码文化程度代码文化程度 11 博士61 高中 12 硕士62 职高

辽宁省社会保险登记表-填表说明

填表说明 1、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请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已经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的单位编码。 2、带“*”的项目由社会保险机构填写。 3、单位名称和地址,必须与工商登记或有关机关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上的单位名称和地址一致(地址已变更的除外)。在填写时要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填写法人名称。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要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代码证填写。对于尚未领到统一代码或不属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由社会保险机构从临时码段中直接赋码,待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统一代码后再予以更改。 5、经工商登记并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未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填写“批准成立信息”栏。 6、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填写法定代表人有关信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包括分支机构),填写单位负责人有关信息。 7、单位类型分为四大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要填写详细的企业类型,并与工商营业执照上填写内容一致(执行标准为国统字[1998]200号);事业单位要填写事业单位类别(如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 8、隶属关系指单位的所属关系,即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领导,具体类型为中央直属、省属、地区属、县属和其他等。 9、经济行业按照GB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的规定填写本单位所属的行业类别,填写到大类和代码。 10、有上级主管部门或分支机构的单位,应填写“主管部门或总机构”栏。本单位有分支机构并需申领登记证副本的,填写“所属分支机构信息”;分支机构超过三个的,另附页填写。

社会保险登记表(深圳)

社会保险登记表填表说明 1、单位名称和住所(地址),需与工商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文件上的单位名称和住所(地址)一致。 2、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填写“批准成立信息”栏。 3、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填写法定代表人有关信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填写单位负责人有关信息。 4、单位类型分四大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企业要填写详细的企业类型,并与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填写内容一致;事业单位要填写事业单位类别(如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 5、隶属关系指企业的所属关系,如中央企业、省属企业等。 6、有上级主管部门或是分支机构的单位,应填写“主管部门或总机构”栏。 7、登记证编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审核同意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赋予登记证编码。 参加社会保险办理程序 一、参加单位指派专职或兼职人员到就近的社会保险机构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上服务意向表》和《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上服务协议》,并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 二、参保单位核对以上表格中各项内容无误后,可到企业注册地所在区社保征收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三、用人单位参保时须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3、开户银行印鉴卡原件(盖银行公章)及复印件或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开户银行证明;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申请网上申报业务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职工参保时须提供的资料: 1、首次参保: (1)非深户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照相馆数码照相回执(回执须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 (2)深户员工:除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照相馆数码照相回执(回执须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外,还须提供下列之一证件及其复印件: ①属全民工、集体工、合同制职工从市外调入的,应提供其调动介绍信(调令); ②属学校分配的毕业生,应提供由市人事局签发的《接收安排大、中专毕业生介绍信》; ③属新招合同制职工的,应提供招工表; ④属安置的复退转业军人的应提供复退、转业军人行政介绍信; ⑤属迁入、久居的应提供户口本。 2、本市职工(包括深户和非深户)在市内正常流动的,需提供社会保险电脑号。 五、受理社会保险机构的地址及电话: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处电话:96888 地址:彩田南路社保大厦2楼 罗湖分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科电话:82204163 地址:人民北路物资大厦11层 盐田分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科电话:25210557 地址:盐田区建工大厦13楼 福田分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科电话:83460066-6328 地址:彩田南路社保大厦14楼 南山分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科电话:26668670 地址:南山区劳动大厦7楼 宝安分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科电话:27785639 地址:宝安区新城22区新安二路社保大厦 龙岗分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科电话:28911289 地址:龙岗区中心城劳动社保大厦附件一: 社会保险登记表 1、单位名称: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 4、缴费单位专管员姓名: 5、缴费单位公章: 6、申请日期: 7、登记证编码:

社会保险登记表(模板)

社会保险登记表(模板)单位名称: 申请日期: 单位编码: 缴费单位公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制

参保单位经办人:李参保单位负责人:张 社保机构社保机构社保机构 经办人:审核人:复核人: 社保机构(章):受理日期:年月日 一、填表说明

.此表由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使用。 .登记参保单位名称(公章):按工商登记执照、有关机关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上的单位全称填写,应与单位公章中的名称一致,并在此处加盖单位公章。 .登记类型、单位类型、经济类型、事业单位单位性质、事业单位经费来源、隶属关系、参加险种、缴费方式:参保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所选择项的括号内用“√”表示,参保单位是事业单位类型的,还需在“是否是企业化管理”项内相应打“√”。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需在“是否是参照公务员管理”项内相应打“√”。 .主管部门名称:单位所属主管部门全称。 .工商登记信息:按工商执照的有关内容填写。 .参保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填写法人代表有关信息。不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的,填写单位负责人有关信息。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为中国国籍,其证件类型和号码按我国居民身份证填写;如为外籍人员,根据护照内容填写。 .单位地址:按单位所在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写明所在区(县)、街(乡、镇)、路和门牌号码。 . 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按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填写 .隶属关系:按中央、省、部队、其他分类填写。 .缴费方式:一般要求单位选择托收方式缴费,有特殊情况才能选择转账,但单位要来文申请并经社保局批准同意。 .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和单位编号:由社保机构审核后填写。 二、必备材料 .填写完整的《社会保险登记表》(附表)一式二份(盖单位公章); .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复印件一份;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无国有产权证的国有子公司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电脑咨询单及公司章程或企业验资报告和总公司的营业执照或总公司的国有产权证复印件一份。); ()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险种的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供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及由机构编制委员会、人社厅、财政厅盖章确认的资格确认表复印件一份。 以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新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参保须知(登记表)

参保须知 一、参保围: 凡属九龙坡辖区的单位均应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及时到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单位参保登记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登记执照》(副本)原件或批准成立的批文等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地税顺序号;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复印件; 5.开户银行证书复印件; 6.参保单位按要求填制《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存到U盘电子文档和打印出纸质材料)。 7.人员增加表(存到U盘电子文档和打印出纸质材料盖单位公章并且职工本人在备注栏签字.) 8. 参保单位按要求填制《市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表》一式两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注意:参保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除提交上述资料外,非法人单位另提供其所属法人单位对该非法人单位出具的委托授权书。 三、缴费标准: 1.单位缴费额=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费比例; 2.个人缴费额=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根据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口径统计,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核定,高于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0%的按600%核定,低于60%的按60%核定;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医疗保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8%、个人2%;大额医疗保险单位缴纳1.5%、个人缴纳4元。 失业保险: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农村户口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0.5-4.8%单位全额缴纳,根据营业执照经营项目核定。 生育保险:单位工资总额的0.5%单位全额缴纳。 四、参保单位和职工基础信息变更申报 (一)参保单位信息变更需提供以下资料: 1.《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2.需要变更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参保单位职工基础信息变更需提供资料: 1. 参保单位填写《人员基础信息维护表》并报盘报表,同时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2. 若参保职工在单位回盘中出现了两个(以上)的个人编号,应以其个人养老保险编号为正确编号,填写《人员合并表》进行合并,前提是保证该职工的个人信息完全一致。

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 表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表号:京劳社统保险6表 制表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填报单位(公章):批准机关:北京市统计局 组织机构代码:□□□□□□□□批准文号:京统函[2009]40号 单位负责人:社保经(代)办机构经办人员(签章): 单位经办人:社保经(代)办机构(盖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办理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指标解释 1.组织机构代码: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发的代码,如参保单位无赋码资格的,由社保经(代)办机构赋予替代码,为必录项。 2.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编码,单位应如实填写,为必录项。 3.参加险种:根据职工应参加的险种选择划“√”,为必录项。 单位类型为企业、自收自支事业、民办非企业、城镇集体的单位必须参加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保险,选择参加生育保险的外埠人员必须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单位类型为全额事业的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除外)必须参加失业、工伤保险,合同制工人必须参加养老保险; 单位类型为差额事业的单位必须参加失业、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同制工人必须参加养老保险; 单位类型为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单位必须参加失业、工伤和医疗保险; 其他单位按照相关批准的文件参加保险。 4.姓名:同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为必录项。 5.公民身份号码:参保人员填写经公安机关核发的18位公民身份证号码(以户口簿内容为准),为必录项。 6.出生日期:应与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一致,为必录项。 7.性别、民族:与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外国籍人员选择“其他族”,为必录项。 8.婚姻状况(代码项):与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 9.文化程度(代码项):是指参保人员受教育程度的分类,依据参保人员实际情况填写,为必录项。 10.户口性质(代码项):依据居民户口簿登记的内容,按照以下类别选择填写,为必录项。 1-城镇(非农业户口)2-农村(农业户口)3-其它 11.户口所在区县街乡:填写参保人员户口所在地的所属区县、街道、乡镇的名称。 12.户口所在地地址:与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为必录项。 13.户口所在地邮政编码:填写参保人员目前户口所在地的邮政编码,为必录项。 14.居住地(联系)地址:填写参保人员目前居住地的详细通讯地址,为必录项。 15.居住地(联系)邮政编码:填写参保人员目前居住地的邮政编码,为必录项。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中若干政策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实施范围 (一)《实施办法》规定的实施范围包括: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2."城镇个体劳动者"指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含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企业失业人员)。3.企业离休、退休人员(含按《实施办法》规定退职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破产、解体、关闭企业的退休(职)人员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其退休(职)待遇按原渠道支付。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一)登记。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企业应按规定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中央在渝企业,在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外地驻渝分支机构,应持其法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证明、法人单位授权文书以及有关证件和资料,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二)变更登记。 企业在社会保险登记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持有关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 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及时按规定持有效的法律文书和相关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三、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缴费工资的认定。 1.职工缴费工资按职工工资总额核定(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下同)。 2.企业必须为职工设立工资总额台帐,逐月登记,并按规定将本企业职工年度工资总额过录在《职工缴费花名册》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报送的"职工缴费花名册"核定职工的缴费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 企业全部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即为企业缴费工资总额。 4.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在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基数按不低于上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5.企业当年新增职工,按起薪当月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工资。 6. 缴费工资计算到元。 (二)缴费比例的确定。 1.参加市级统筹的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企业缴费比例在1999年缴费比例的基础上按下列办法调整:

《社会保险登记表》数据填写说明

《社会保险登记表》数据填写说明 社会保险登记表由登记单位填报一份,经审核后,登记表由社保经办机构留存。 1.缴费单位名称(必录指标):用人单位全称,要求与工商登记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名称一 致。 2.电话(必录指标):如实自填(办公电话和移动电话)。 3.单位地址(必录指标):填写目前单位办公室或经营地点的详细通讯地址。如工商注册 地址与通讯不一致,此项须填写详细的通讯地址。 4.邮编(必录指标):用人单位通讯地址的邮政编码,如实自填。 5.工商登记执照种类: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按照以下类别选择填写中文含义。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营业执照 3—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6—其他 6.工商登记执照号码、发照日期、有效期限应与工商登记内容一致,如工商登记此项内容 不详或无从考据的可空项。 7.批准成立单位、批准日期、批准文号:不经工商登记的单位(如:机关、事业单位和 社会团体等)可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填写,如果单位的批准成立信息不详或无从考据的可空项。 8.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必录指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必须填写其法定代表人姓 名,无法定资格单位填写单位、负责人姓名。 9.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电话:如实自填。其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电 话为必录指标。 10.单位类型(必录指标):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一律选择填写“企业”, 不经工商登记的单位(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可依据有关机关批准文件内容填写,其中事业单位要求详细填写事业单位的类型,即:21—全额事业、22—差额事业、23—自收自支事业。 10—企业20—事业 21—全额事业22—差额事业 23—自收自支事业30—机关 40—社会团体50—民办非企业单位 60—城镇个体工商户70—再就业服务中心 90—其他 11.12.隶属关系(必录指标):隶属关系指单位的所属关系,按照以下类别选择填写。无上 级主管部门的单位选择填写“其他”。 1—中央2—省3—计划单列市 4—市5—区(县)51—街道 6—乡镇7—部队9—其他 13.组织机构代码(必录指标):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代码为准,如用人单位无组织机构代码可不填写。 14.主管部门或总机构:有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总)机构的单位在此项中填写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总)机构的详细名称,无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总)机构的单位无须填写。

重庆社保办理流程

一、申报范围二、报送材料三、办理程序 一、登记范围 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根据当地政策)。 二、报送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批准执业证件(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开户银行全称及帐号。 三、办理程序 1.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上级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开户)手续。 2.单位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完整并盖章。 3.社保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及纸质副本。 四、注意事项 1.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登记参保手续;在各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到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2.按企业办法参保的单位,还应立即到地税征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缴费单位应将《社会保险登记证》纸质副本悬挂于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并于每年规定时间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劳动监察机构办理劳动保障年检手续。4.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单位依法终止的,须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或《重庆市参保单位结户审批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结户)手续。 ----②缴费基数的申报 一、申报范围 市区所有缴费单位及其职工。 二、报送材料 1.《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及盘片; 2.经主管部门盖章的本单位上年度劳动工资年报和财务年报; 三、办理程序 1.缴费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购领盘片。 2.缴费单位根据盘片中提供的上年12月份结算人数,按规定的格式输入职工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工资收入总额,核对无误后打印《花名册》,并将《花名册》经单位盖章、职工签字(或单位工会、职代会盖章确认)后,与盘片一起于3月5日前报社保经办机构。 3.社保经办机构对单位申报的工资收入总额进行审核,并按上、下限规定统一处理。凡申报工资低于下限的,缴费基数按下限基数执行;高于上限的,按上限基数执行。4.社保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启用新一结算年度(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职工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工资基数,月缴费工资基数按年缴费工资基数的月平均数确定。四、注意事项 1.职工工资收入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口径掌握,各单位须按实申报。每一结算年度

重庆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重庆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养老保险已经成了生活的必需品了,现在大部分的人都已经有了养老保险,那么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下面就让招商信诺的小编,来为你解答这个看似困难的答案。 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些地方探索建立的由城镇非就业居民参加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模式上也是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筹资方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目前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还不是一项成熟的社会保险制度,没有全国统一的制度安排。 据了解,15省城乡养老保险并轨并不表示城乡养老保险并轨工作在2014年才启动。其实早在2011年,有些地方在城居保诞生之际就直接把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起来了。此次城乡养老保险并轨,意味着城镇参保人员和农村参保人员以后的养老保险待遇将统一。农村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和城镇参保人员的养老金的同步,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

城市案例: 重庆2015年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 1.中青年参保人员,可在一档100元、二档200元、三档300元、四档400元、五档500元、六档600元、七档700元、八档800元、九档900元、十档1000元、十一档1500元、十二档2000元12个年缴费档次中自愿选择缴费标准。 缴费标准均应按年申报,如未按时申报的,按上年缴费标准进行缴费。按申报的缴费标准,于每年11月30日前足额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一年缴纳一次,其中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政府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除因病、因灾等原因经本人申请可在次年补缴外,养老保险费原则上不得补缴。因病、因灾等原因在次年仍未缴纳的,以后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通过委托银行在参保人员开设的银行账户中代扣代缴。 2.老年参保人员,可以选择不缴费,也可以选择缴费,具体缴费办法仍按照渝府发〔2009〕8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集体补助 村集体对当年已缴费的中青年参保人员给予的缴费补助可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村集体给予缴费补助时,应向参保人员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缴费

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示例文件)

附件1: 表格之后附有填表说明 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单位名称××公司 申请日期2015年5月28日 单位社会保障号××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单位名称(章):××公司×年×月

社会保险登记表填表说明 1.“单位名称”栏和“单位地址”栏填写的内容需与工商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文件上的单位名称和单位地址一致。 2.“行业代码”栏按照如下分类填写该类相应的代码:农、林、牧、渔业-01,采掘业-02,制造业-03,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04,建筑业-05,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0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电通信业-07,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08,金融、保险业-09,房地产业-10,社会服务业-11,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12,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13,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14,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15,其他行业-16。 3.凡属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分公司在参保登记时,需按上级总公司的单位名称和社会保障号填写“总机构名称”和“总机构单位社会保障号”。 4.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应填写“工商登记执照”栏。 5.有纳税关系的单位应填写“地税登记证”栏。 6.“经济类型”栏采用GB/T 12402-2000 分类标准填写类别名称。 内资一100,国有全资一110,集体全资一120,股份合作一130,联营一140,国有联营一141,集体联营一142,国有与集体联营一143,其他联营一149,有限责任(公司)一150,国有独资(公司)一151,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一159,股份有限(公司)一160,私有-170,私有独资一171,私有合伙一172,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一1 73,私营股份有限(公司)一174,个体经营一175,其他私有一179,其他内资一190,港、澳、台投资一200,内地和港、澳、台合资一210,内地和港、澳、台合作一220,港、澳、台独资一230,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240,其他港、澳、台投资一290,国外投资一300,中外合资一3 10,中外合作一320,外资一330,国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340,其他国外投资一390,其它一900。 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填写法定代表人有关信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信息。 8.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填写“批准成立信息”栏。 9.“社会保险行业类别”栏由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实行行业管理的企业单位按规定填报,其他单位不填写。 (1)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按照如下分类名称及代码填写:企业一l,事业一2,铁路─3,西铝一4,中建一5,交通一6,电力一7,煤炭一8,民航、西航一9,邮电一10,水文一11,金融一12: (2)工伤保险行业单位按照如下分类名称及代码填写:一类行业0.5%─10,二类行业0.8%一20,二类行业l%一21,二类行业的1.5%─22,三类行业2.0%一30,三类

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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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单位名称 申请日期 单位社会保障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单位名称(章):年月日

社会保险登记表填表说明 1.“单位名称”栏和“单位地址”栏填写的内容需与工商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文件上的单位名称和单位地址一致。 2.“行业代码”栏按照如下分类填写该类相应的代码:农、林、牧、渔业-01,采掘业-02,制造业-03,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04,建筑业-05,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0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电通信业-07,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08,金融、保险业-09,房地产业-10,社会服务业-11,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12,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13,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14,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15,其他行业-16。 3.凡属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分公司在参保登记时,需按上级总公司的单位名称和社会保障号填写“总机构名称”和“总机构单位社会保障号”。 4.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应填写“工商登记执照”栏。 5.有纳税关系的单位应填写“地税登记证”栏。 6.“经济类型”栏采用GB/T 12402-2000 分类标准填写类别名称。 内资一100,国有全资一110,集体全资一120,股份合作一130,联营一140,国有联营一141,集体联营一142,国有与集体联营一143,其他联营一149,有限责任(公司)一150,国有独资(公司)一151,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一159,股份有限(公司)一160,私有-170,私有独资一171,私有合伙一172,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一1 73,私营股份有限(公司)一174,个体经营一175,其他私有一179,其他内资一190,港、澳、台投资一200,内地和港、澳、台合资一210,内地和港、澳、台合作一220,港、澳、台独资一230,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240,其他港、澳、台投资一290,国外投资一300,中外合资一3 10,中外合作一320,外资一330,国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340,其他国外投资一390,其它一900。 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填写法定代表人有关信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信息。 8.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填写“批准成立信息”栏。 9.“社会保险行业类别”栏由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实行行业管理的企业单位按规定填报,其他单位不填写。 (1)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按照如下分类名称及代码填写:企业一l,事业一2,铁路─3,西铝一4,中建一5,交通一6,电力一7,煤炭一8,民航、西航一9,邮电一10,水文一11,金融一12: (2)工伤保险行业单位按照如下分类名称及代码填写:一类行业0.5%─10,二类行业0.8%一20,二类行业l%一21,二类行业的1.5%─22,三类行业2.0%一30,三类行业2.5%一31。 10.此表由登记单位用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一式两份,经登记审核后,登记单位和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各一份。

2018年重庆社保缴费比例与基数调整

2018年重庆社保缴费比例与基数调整 2018年,重庆市调整了社保的缴费比例,2017年社会保险工作中适用的上年度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7386元/年,重庆市2017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随之调整,那么,具体是怎么样调整的呢? 一、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1、单位缴纳比例19%,个人缴纳比例8%。 2、缴费基数上限16847元、下限为3370元; 3、最低缴费金额:单位589.85元,个人248.80元; 4、最高缴费金额:单位2949.37元,个人1241.84元; 二、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1、单位缴纳比例7.5%,个人缴纳比例2%。 2、缴费基数上限16847元、缴费基数下限为3370元; 3、最低缴费金额:单位232.84元,个人62.10元; 4、最高缴费金额:单位1164.23元,个人310.46元; 三、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与金额: 1、缴费基数上限16847元、下限为3370元; 2、最低缴费金额:单位15.53元,个人15.53元; 3、最高缴费金额:单位77.62元,个人77.62元; 4、单位缴纳比例0.5%,个人缴纳比例0.5%; 四、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1、缴费基数上限为16847元、下限为3370元; 2、最低缴费金额:单位15.53元,个人免缴;

3、最高缴费金额:单位77.62元,个人0.00元; 4、单位缴纳比例0.5%,个人不用缴纳。 五、工伤保险缴费规定: 1、单位缴纳比例:根据行业,一类行业基准费率为0.5%,二类行业基准费率为0.8-1.5%,三类行业基准费率为4.5-4.8% ,个人不用缴费。 2、最低缴费金额:单位15.53元,个人0.00元; 3、最高缴费金额:单位77.62元,个人0.00元。 相关阅读:

社保缴费登记表

社保缴费登记表 纳税人编码缴费单位名称联系人注册类型所属行业联系电话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法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所在 行政区域及代码 邮政编码 实际经营地址 实际地址所在 行政区域及代码 邮政编码 银行行别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帐号币种 (单位盖章)填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签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本框内容由税务登记机关填写 单位(个人)社保号行业分类缴费单位类型 社保级次社保管理机构社保管理机构号 税务管理机关税务管理人员税务管理员代码 社保登记状态

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登记表 填报日期:年月日 填表单位(盖章):申报所属期:年月纳税编码社保编码电话联系人 变化类型个人参保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人员类别户籍类型用工形式备注说明:1、变化类型包括:新增、减册、退休三种类型。 2、人员类别包括:公务员、干部、农民、工人、个人、无业人员、其他七种类型。 3、户籍类型包括:填报“1”代表城镇户籍,“2”代表农业粮户籍,根据户口本记录填报。 4、用工形式包括:干部、固定工(全民、集体)、合同工、临时工、农民工、个体。

5、到企业前属:a转业干部、转业士官b退伍义务兵、复员干部c机关单位转入企业的工作人员d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转入企业的工作人员,请在备注栏写明,并提供本人离开军队或者机关事业单位前12个月的基本工资情况表。 6、本表一式三份,一份报地方税务机关,一份报所属社保部门,一份申报单位自存。 社保费登记资料变更申报表 单位社保号申报日期:年月日

2、如果缴费人申请变更的项目是社保登记缴费资料(缴费资料包括:缴费单位类型、行业分类、社保管理机构)的,持本表到税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注销社保缴费登记申请审批表 单位(个人)社保号 缴费人名称地址 注销原因 批准机构 及文号 纳税人编码纳税人盖章: 年月日 社保经办部门 意见(盖章) 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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