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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信部44号文) 2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信部44号文) 2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信部44号文) 2

新能源汽车生产许可证属于工信部管理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

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

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

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

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

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

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提

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

第七条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且只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并对全部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发展期产品允许进行批量生产,只能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销售、使用,并至少对20%的销售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成熟期产品与常规汽车产品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方式相同,在销售、使用上与常规汽

车产品相同。

具体技术阶段划分见《新能源汽车技术阶段划分表(2010 年12月31日前适用)》(附件1)。

第三章准入条件及管理

第八条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应当是《公告》内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四)具备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五)具备保证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六)具备新能源汽车产品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七)建立与所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零部件采购体系。

(八)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车辆产品定型试验规程、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见附件2。

新能源汽车除了应当符合有关常规汽车产品的检验标准外,

还应当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专项检验标准,具体见《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收录到2009年4月1日)》(附件3)。

第九条符合《准入条件》、获得生产资格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可以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指与《公告》中已有的常规汽车相同类别的产品,下同)。

符合《准入条件》、获得生产资格的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可以改装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中具备底盘生产条件的,可以自制底盘,但自制底盘仅限于本企业自用。

第十条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条件:

(一)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

(二)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申请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

料: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

(二)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及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三)企业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四)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五)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所要求的各项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

料:

(一)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的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

(二)新能源汽车产品情况简介,包括对采用的新技术、新结构的原理的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

(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

(四)《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五)《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六)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报告。

(七)新能源汽车产品(包括整车及动力、驱动、控制系统)的企业标准或技术规范,以及检验规范(至少包括试验方法、判定准则、检验项目与样车对应表、路况及里程分配等)。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属于起步期或发展期技

术阶段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售后服务承诺(至少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对售后服务人员和产品使用人员的培训、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回收,以及索赔处理、在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二)对拟销售区域的说明,产品使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示范运行区域、范围的批准文件。

(三)与拟使用单位签订的协议,使用单位车辆运行管理规定、使用数量说明(仅适用于起步期产品)。

第十四条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是在已获得准入的新能

源汽车整车或底盘基础上进行改装,但改装未影响到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的,可以只提交改装说明材料以及本规

则第十三条所要求的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已获得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的企业,当新申请的

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产品类别与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类

别不同时,应当提交本规则第十一条要求的申请材料。

当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方案或者技术来源

有变化时,企业应当重新申请产品准入,提交本规则第十二条要

求的材料,并说明新申请产品与已获得准入产品的主要区别。

第十六条生产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应

当按照售后服务承诺的内容,向使用者提供售后服务;应当为每

一辆汽车建立相应的档案,并跟踪汽车运行情况,直至汽车停止

使用或报废。

生产起步期产品的企业应当与使用者共同完成每年度示范

运行报告,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七条新能源汽车企业如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

保、节能等严重问题,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限期整改,并

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产品使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

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

1.新能源汽车技术阶段划分表(2010年12月31日前

适用)

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收录到2009年

4月1日)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新能源汽车技术阶段划分表

(2010年12月31日前适用)

序号

1

产品类别 储能装置种类 技术阶段 发展期 成熟期 成熟期 起步期 发展期 发展期 发展期 发展期 发展期 起步期 发展期 发展期 发展期 起步期 成熟期 起步期 起步期 起步期 起步期 成熟期 起步期 起步期 锂离子动力蓄电池 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 铅酸蓄电池 2

3

混合动力乘用车 混合动力商用车 4

锌空气蓄电池 5

超级电容器 6

液压/气压储能装置 锂离子动力蓄电池 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 铅酸蓄电池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锌空气蓄电池 超级电容器 液压/气压储能装置 锂离子动力蓄电池 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 铅酸蓄电池 纯电动乘用车 纯电动商用车 锌空气蓄电池 超级电容器 锂离子动力蓄电池 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 铅酸蓄电池 锌空气蓄电池 超级电容器 燃料电池乘用车/商用 车 23

燃料电池 起步期 24

25

氢发动机汽车 二甲醚汽车

起步期 起步期 注:

1.技术阶段的划分主要以储能装置种类为依据。

2.采用电-电混合方案的汽车,其技术阶段的确定以储能装置中技术阶段较低的一种 为准,如:采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与超级电容器电-电混合方案的纯电动商用车,其技术阶 段确定为起步期;采用燃料电池与超级电容器电-电混合方案的乘用车/商用车,其技术阶 段确定为起步期。

3.目前表中所列的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括锰酸锂型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和磷酸铁锂型

锂离子动力蓄电池两种类型。如果有企业申报采用其它锂离子动力蓄电池的产品,需临时 提请专家委员会确定技术阶段。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一1 生产能力和条件

应有必要的生产场地、存储场地或设施及适宜、整洁的生产环境。

生产设备的加工精度和能力应当与产品特性要求相适合。

应具有新能源汽车生产所必须的专用设备、工装和工具,制定和实施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还需有充电设备。

2*

设计开发能力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统一负责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开发工作。

应当配备与设计开发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及时跟踪国内外新能源汽车技术的最新发展情况;能够对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法规进行跟踪、评价和转化;能够完成系统开发、整车匹配等工作。

3

建立适于本企业的产品设计开发工作流程和指导具体设计工作的设计规范及作业指导书,内容至少应当覆盖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及整车设计全过程、技术文件管理、标准化等内容,且在实际工作中得以应用。

设计开发工作流程可在常规汽车的设计开发流程中予以体现,要突出新能源汽车设计开发相关的环节和要求。

4

设计规范应能够指导自制和改装方面新能源汽车的设计和验证、采购总成部件功能与性能要求的开发和确认等工作;至少覆盖整车控制、电机控制、变速器与动力耦合装置控制、车载能源管理、车载充电管理、通讯和数据交换等系统和子系统功能与性能要求的设计开发等工作。

至少掌握新能源汽车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及控制系统三者之一的核心技术。

应理解、享有所掌握的核心技术的技术原理、结构、功能和性能要求、控制方法、通讯和数据交换、失效模式和安全风险以及测试评价方法、主要故障模式的诊断和解决措施等。

5*

此外还应理解、制定控制系统、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等各系统的边界划分与接口定义等。

对于所掌握的核心技术应具有相应的知识产权(至少包括设计更改权和使用权)。

应当具备与所生产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相适应的试制能力,包括与企业自身研发工作相适应的试验验证能力。

6*

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入应当充分适宜;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

输出应当以能针对设计输入进行验证的方式提出,应当对其进行评审、验证和确

认,并保存相应记录。

7 在实施产品和制造过程的设计更改(包括由供方引起的更改)前,应当重新

进行评审(包括评审设计更改对产品组成部分和已交付产品的影响)、验证和批准, 适当时应当征得顾客同意,并满足生产一致性要求和产品追溯性要求。 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8

三 9 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严格按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

或相关工艺文件操作。

应当建立和落实人员能力评价和考核制度,并保持适当的记录。

应当为重要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编制检验规程或检验作业指导

书,并按规定的项目、方法、频次和限值进行检验和验证,对安全、环保、节能

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当特别关注。

对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应当编制作业指导书,明确工艺要求和控制方法,

规范操作,并实施过程监视和测量。

10 应具备动力电池系统及驱动电机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测量、危险气

体浓度测量等项目的检验设备以及整车安全检测线。

应具有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至少包括控制器(控制单元)硬件

及软件的功能和性能的测试能力;

11 应具有新能源汽车整车相关的主要功能、性能的检验能力,至少包括动力性、

经济性(能量消耗)等方面的测试能力

应当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追溯性体系。当产

品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时,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 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当能迅速确定所需备

件的技术状态。

12 产品(整车及零部件总成)应当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经过确认的技术

规范的要求;进入正式生产阶段的产品还应当满足生产一致性要求。

当企业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包括人员能力、生产/检验设备、采购的原材

料和零部件总成及其供方、生产工艺、工作环境、管理体系等)发生重大变化时,

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产品仍能满足原要求。

13* 四 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应当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

部人员、特约销售和维修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

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整车和零

部件(如电池)回收、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14 其中,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的要求仅适用于成熟期产品。

维修服务、备件供应当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售后服务体系除能独立完成或与供方协作完成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外,还应具备控制系统及子系统的故障诊断能力、维修服务能力;应具备车载能源、驱动系统、车载充电机等其它系统和总成的基本故障诊断能力和更换能力。

对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应当充分适宜,明确传达给有关方面,并严格履行。

15

应当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

对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企业应当为每一辆车建立档案,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跟踪,以适当的方式、按规定的比例对车辆运行状态实时监控,并对车辆质量信息进行管理。

16

五17 零部件采购管理能力

建立与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零部件采购及管理体系,能够确定评价标准,对供应方进行评价和选择,并从评价合格的供应方采购。其评价内容包括产品安全性、供方质量管理体系、技术能力、制造和检验能力等,并保存相应记录。

注:

1.表中准入条件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标注“*”的条款为否决项。

2.判定原则:

(1)现场技术审查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20%,审查结论为通过;

(2)当现场技术审查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收录到2009年4月1日)

序号1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

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GB/T4094.2-2005

2 3 4 5 6 7 GB/T18384.1-2001

GB/T18384.2-2001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1部分:车载储能装置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2部分:功能安全和故障防护

GB/T18384.3-2001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

GB/T18385—2005 电动汽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

GB/T18386—2005

GB/T18387—2008

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电动车辆的电磁场辐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

30MHz

8 GB/T18388—2005 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9

GB/T18488.1-2006

GB/T18488.2-2006

GB/T19750-2005

GB/T19751-2005

GB/T19752-2005

GB/T19753-2005

GB/T19754-2005

GB/T19755-2005

GB/T19836-2005

GB/Z18333.2-2001

QC/T741-2006 电动汽车用电机及其控制器第1部分:技术条件电动汽车用电机及其控制器第2部分:试验方法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

电动汽车用仪表

电动道路车辆用锌空气蓄电池

车用超级电容器

QC/T742-2006 电动汽车用铅酸蓄电池

QC/T743-2006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QC/T744-2006 电动汽车用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准入申请书

申请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职务:

传真:

电话:

电子信箱:

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表须知

1.填写本申请书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2.本申请书用墨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晰;

3.本申请所有填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4.请在本申请书所选“”内打“√”。

企业声明

1.本企业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

2.本企业自愿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3.本企业自愿如实提供开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现场技术审查、管理、监督所需的信息和资料,并为其审查工作提供方便。

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申请企业(盖章):

年月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性质

注册地址 国有 股份公司 集体 其他 中外合资 有限公司

生产地址

法人代表

产品商标

企业《公告》序号

与新能源汽车产品有关的专业技术人

员总数(人)

与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产品相关的资产情况(单位:万元)

注册资金

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现值 总 (不含土地价值) 资 产

净 (不含土地价值) 资 产 企业及产品简介(包括企业人员、生产能力、资产、企业历史、占地面 积与建筑面积、新能源汽车产品研发投入及研发成果、参与国家科研项目情 况等内容):

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来源、技术方案和主要特性说明:

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能力及设计开发过程说明(组织、人员、设备、过程等,请附流程图):

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和能力说明:

新能源汽车产品示范运行及销售情况:

《新能源汽车概论》读书心得.docx

.. 《新能源汽车概论》心得 本周阅读了《新能源汽车概论》这本书。本书共分为七个章节,主要从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背景、新能源汽车类型、电动汽车用动力电池、电动汽车电动机驱动系统、电动汽车能力管理与回收系统、电动汽车充电技术、新材料和新技术应用七个方面详细介绍了新能源汽车。全书介绍新能源车的内容比较全面,有较多的成熟技术介绍以及前沿技术展示,整体比较易懂,全书内容在深圳培训时基本都有涉及,并且部分内容有更深入的介绍,稳固而知新。 该书第一章对新能源汽车的类型、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必要性、新能源汽车发展现状及趋势以及新能源汽车技术路线和关键技术等内 容进行了总体性介绍,文中提到新能源汽车的核心技术——三纵三横的概念,三纵:混合动力、纯电动、氢燃料;三横:电池、电机、电控。 第二章详细描述了纯电动汽车、增程式电动汽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四类新能源汽车的基础知识,并简单介绍了其他新能源汽车;文中提到纯电动汽车的关键技术:电池及管理技术、电机及控制技术、整车控制技术、整车轻量化技术四个部分;主要参数:续航里程、最高车速、电池寿命、基础设施(充电时间等)、效 率和使用成本等内容,并对其他类型新能源车如气体燃料汽车、生物燃料汽车、氢燃料汽车及太阳能汽车等进行了介绍。 第三章对电动汽车用动力电池进行了全面的介绍。车用动力电池包括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超级电容、飞轮电池,按工作

原理分为化学电池、物理电池、生物电池,化学电池按工作性质分为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和储备电池。电池的性能指标有电压、容量、内阻、能量、功率、输出功率、自放功率、使用寿命等;电压分为端电压、开路电压、额定电压、充电终止电压、放电终止电压。汽车对蓄电池的要求:比能量高、比功率大、充放电效率高、相对稳定性好、使用成本低、安全性好。 第四章主要介绍电动汽车电动机驱动系统。电机驱动系统是电动汽车的心脏,由电机、功率转化器、控制器、各种检测传感器、电源(蓄电池)组成,关键参数包括转速、电机扭矩、功率、效率等。 第五章主要介绍电动汽车能力管理和回收系统。电池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实时采集电池系统运行状态参数、确定电池的SOC、故障诊断与报警、电池组的热平衡管理、一致性补偿、通过总线实现各检测模块和中央处理单元的通讯。纯电动汽车能力管理系统由电池输入控制器、车辆运行状态参数、车辆操纵状态、能源管理系统ECU、电池输出控制器、电机发电机系统控制等组成。能量回收的方法包括飞轮储能、液压储能、电化学储能;意义是延长里程、降低成本、提高安全性与可靠性;电动汽车能力回收系统由驱动轮、主减速器、电动机、AC/DC转换器、DC/DC转换器、能量储存系统以及控制器组成。 第六章对电动汽车充电技术进行介绍。汽车对充电装置的要求有安全性、使用方便、成本经济、效率高、对供电电源污染小。充电方法有恒流充电、恒压充电、脉冲充电;恒流充电具有较大的适应性,有益于延长蓄电池寿命。充电方式有常规充电方式、快速充电方式、

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介绍【解析】

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是怎样的? 内容来源网络,由深圳机械展收集整理! 从国家对新能源汽车扶持力度看,从几年前至2017年新能源车补额度降至20%,到2020年后将不将不再有补贴政策。随着各国对传统能源车限产时间表陆续的推出(中国承诺2030年碳排放量达到峰值)自然会倒逼整个传统汽车产业链进行转型升级。笔者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政策扶持的减弱,并不代表新能源汽车产业结构的停滞。恰恰相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业结构,从推向市场最终还是要交还给市场经济,由市场说了算。并且电动车产业的大趋势和发展将不可逆转。 从经济周期角度看,一轮产能周期一般分为四个周期,复苏、繁荣、衰退和萧条。因为中国是是新兴发展中国家,汽车产业一直在蓬勃发展着。传统汽车业也会如面临经济周期一样也必然经历四个阶段,即经济繁荣,产能过剩(去库存,淘汰经济)产能出清(重组、整合)再到资本扩张期,最后一轮的产能出清是以电动车时代为出发点的。这从中央的“三去一降一补"政策也可窥探端倪。而有眼光有格局的企业人已提前布局相关的电动车产业链,如锂电池产业,已经进入了发展期。 从资本市场存量和博弈资金看,来自敏锐的机构和游资之前就对相关电动车产业链开始了潜伏和布局,而不是近期追捧,相关的锂电行业部分龙头企业也走出了趋势性行情。因本人一直关注新能源链条,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结构和相关企业进行梳理。 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可以分为上游、中游、下游和相关配件产业。 上游:锂电池产业链,主要包括资源品,锂电池材料。 原材料:钴、碳酸锂、石墨、其中锂资源。从投资价值来说钴和碳酸锂稀少,价格高企。由于钴资源紧俏,科研人员正在朝着高镍锂电池方向进行探索。如近期锂电池两巨头比亚迪

2016年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定

2016年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定 长期以来,我国对汽车行业的准入实行严格管控。自1985年起,由国家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国家计划内汽车生产企业目录和产品目录,到2001年改为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并延续至今。2007年10月17日,国家发改革委公告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成立后,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规定和产品分类管理的原则,于2009年6月17日发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现已施行七年之久。此次对《规则》进行修订,应该是工业化信息化部对现行《规则》的第一次修订。这体现了新能源车发展进入新的阶段。从上市公司的年报体现出新能源车现在是投资最热,赚钱最快,效益最好的行业热点,容易出问题,前期电动轻客骗补问题严重,因此针对新能源车准入严管。8月12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发布,与此前5月份发布的准入规则征求意见稿相比,已由原来的20条完善成28条,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规定更加细化、明确以及完善,态度也更鲜明。为了分析方便简化,09年发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定义为09版规则,5月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

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称为5月版规则,8月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称为8月版规定。 1.从规则到规定的政策效力升级5月的政策征求意见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而8月的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从规则到规定的政策文件的名称升级,体现政策的约束力大幅提升。 2.从发展到规范的方向性调整09版的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5月版的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进一步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同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8月版第一条:为了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分析:三个版本的规则定位体现的变化明显。09版规则和5月版规则的定

工信部令《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17-1-6)

工信部令《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2017-1-6)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17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

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四)符合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第六条汽车生产企业在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者底盘基础上改装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改装未影响到底盘、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的,不需要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第七条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

新能源汽车电机片生产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新能源汽车电机片生产线建设项 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咨国联出品

目录 第一章总论 (9) 1.1项目概要 (9) 1.1.1项目名称 (9) 1.1.2项目建设单位 (9) 1.1.3项目建设性质 (9) 1.1.4项目建设地点 (9) 1.1.5项目负责人 (9) 1.1.6项目投资规模 (10) 1.1.7项目建设规模 (10) 1.1.8项目资金来源 (12) 1.1.9项目建设期限 (12) 1.2项目建设单位介绍 (12) 1.3编制依据 (12) 1.4编制原则 (13) 1.5研究范围 (14) 1.6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14) 1.7综合评价 (16) 第二章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18) 2.1项目提出背景 (18) 2.2本次建设项目发起缘由 (20) 2.3项目建设必要性分析 (20) 2.3.1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电机片生产线建设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21) 2.3.2加快当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21) 2.3.3满足我国的工业发展需求的需要 (22) 2.3.4符合现行产业政策及清洁生产要求 (22) 2.3.5提升企业竞争力水平,有助于企业长远战略发展的需要 (22) 2.3.6增加就业带动相关产业链发展的需要 (23) 2.3.7促进项目建设地经济发展进程的的需要 (23) 2.4项目可行性分析 (24) 2.4.1政策可行性 (24) 2.4.2市场可行性 (24) 2.4.3技术可行性 (24) 2.4.4管理可行性 (25) 2.4.5财务可行性 (25) 2.5新能源汽车电机片生产线建设项目发展概况 (25) 2.5.1已进行的调查研究项目及其成果 (26) 2.5.2试验试制工作情况 (26) 2.5.3厂址初勘和初步测量工作情况 (26)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与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技术性能,规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境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 kg的三轮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不包括铅酸蓄电池)驱动的汽车,主要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新能源汽车领域的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建议。 第二章准入条件及管理 第六条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应是已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新建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现有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同时还应满足相应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的要求。 (四)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技术规的要求。 (五)装用的动力蓄电池(包括超级电容器)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满足《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延伸检查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见附件1-1。 《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延伸检查要求》见附件1-2。 第七条符合《准入条件》、获得生产许可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可以生产与常规汽车相同类别的新能源汽车产品。 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生产作业类新能源汽车,应在整车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底盘或完整车辆上进行改装作业,不需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产品类别与获得许可的常规作业类汽车类别相同。 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生产运输类新能源汽车(包括客车和载货类汽车),应获得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底盘生产企业)授权,方可从事相应新能源汽车生产。 《新能源汽车产品授权生产管理办法(暂行)》见附件2。 第八条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条件: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 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 第七条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且只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并对全部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发展期产品允许进行批量生产,只能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销售、使用,并至少对20%的销售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成熟期产品与常规汽车产品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方式相同,在销售、使用上与常规汽

全国各地新能源汽车生产基地

全国各地新能源汽车生 产基地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1:北京 企业总部:乐视、车和家、汉能、前途、智车优行 研发中心:乐视、车和家、汉能、前途、智车优行、长江汽车、凌云、绿驰 2:上海 企业总部:蔚来、爱驰亿维(前“爱车”)总部、博郡、沿锋、威马 研发中心:蔚来、爱驰亿维(前“爱车”)技术中心、博郡、沿锋、知豆(新大洋)研发中心、威马、绿驰、同捷、云蜂电动 3:江苏 南京:蔚来电机工厂、蔚来整车厂(未建设)、FMC工厂、康迪电动车、嘉远电动汽车 南通:陆地方舟生产基地、陆地方舟研究院、康迪电动车生产基地 常熟:蔚来合资电池工厂 常州:车和家工厂 无锡:铠龙东方总部、绿驰研发基地、底特律电动车总部 苏州:前途工厂 南通:铂骏生产基地 南通:铂骏总部、铂骏研发中心、铂骏生产基地 淮安:敏安电动汽车总部、敏安电动汽车技术中心、敏安电动汽车生产基地、欧陆电动车 盐城:江苏奥新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4:浙江

杭州:长江汽车技术中心、长江汽车生产基地、大华(零跑科技)研发中心、电咖研发中心、万向萧山生产基地(美国加州有生产基地)、康迪电动车总部、新时空电动车总部 台州:台鹰电动车总部、新吉奥新能源汽车生产基地 湖州:康迪电动车生产基地浙江众帮新能源研发中心+生产基地 宁波:知豆(新大洋)总部、知豆(新大洋)生产基地、杉杉新能源电动车总部 金华:大华(零跑科技)生产基地、康迪电动车生产基地、广马新能源汽车总部 嘉兴:浙江合众新能源总部、敏安电动汽车新材料/电机研发中心和生产基地、新吉奥新能源汽车总部+研发中心+生产基地 5:安徽 合肥:蔚来的江淮代工厂 铜陵:智车优行(奇点)生产基地 6:山东 济南:宝雅新能源总部、宝雅新能源生产基地 德州:宝雅新能源生产基地、富路电动车 临沂:知豆(新大洋)生产基地 齐河:山东喜特恩特新能源汽车生产基地、御捷生产基地、乐唯电动车生产基地 聊城:时风电动车 寿光市:汽电动车辆有限公司

新能源汽车基础知识

新能源汽车介绍

目录 CONTENTS 新能源汽车概论纯电动汽车初探纯电动汽车部件介绍123

新能源汽车的定义 广义定义 广义新能源汽车,又称代用燃料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燃料 电池电动汽车这类全部使用非石油燃料的汽车,也包括混合动 力电动车、乙醇汽油汽车等部分使用非石油燃料的汽车。 狭义定义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规定:新能 源汽车是指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综合 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具有新技术、 新结构、技术原理先进的汽车。 目前存在的所有新能源汽车都包括在广义概念里,具体分为六大类: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醇醚燃料汽车、天然气汽车等。

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因素

环保 无污染噪音小 结构简单 使用维修方便 能源效率高 多样化 用车成本低 可使用低价电简单省钱 96%40% 高效

19世纪中期1881年,法国工程师古斯塔夫·特鲁夫发明了世界上第一辆电动三轮车,这是一辆用铅酸电池为动力的三轮车。 20世纪70年代 第二个黄金时代: 20世纪70年代的石 油危机,使人们重 新审视纯电动汽车 受到资本的推动, 在那十几年里,电 动汽车的驱动技术 有了较大的发展。 20世纪初期 电动汽车的第一个 黄金时代:蒸汽汽 车占40%,电动汽 车占38%,内燃机 汽车只占22%。 20世纪90年代 由于电池技术发展 滞后,汽车制造商 在市场压力下,开 始研发混合动力汽 车,以克服电池和 续航里程短的问题 21世纪初期 电动汽车里程碑: 2008年特斯拉电动 汽车交付客户,这 是第一辆合法生产 的锂离子电池的全 电动汽车,也是全 球首辆一次充满电 行驶320公里以上 的全电动汽车。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1月16日,工信部政法司对外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规定明确了新能源汽车的定义和范围;完善了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产品准入条件,监督检查措施;建立了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制度;强化了法律责任。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管理、规范使用新能源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确保出厂合格证及其信息与实际产品唯一对应、保持一致,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制度,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按照与新能源汽车产品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企业监测平台应当与地方和国家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信用数据库,将企业违反生产一致性要求、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行政处罚等情况列入信用数据库。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9号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0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6月17日公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 2017年1月6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

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二、删除第二十九条。 三、删除第三十条。 四、删除第三十一条。

五、将附件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修改为: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1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7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六、将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一、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一、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具体见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中国新能源企业30强名单

中国新能源企业30强名单 2010年8月16日,中国(无锡)新能源大会组委会正式揭晓2010(首届)“中国新能源企业30强”,无锡尚德电力控股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利绿色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等行业领军企业榜上有名。 本次评选由第二届中国(无锡)新能源大会组委会、上海证券报、腾讯财经共同主办,由政府及新能源行业公共关系服务商永淳文化承办,罗兰贝格和科尔尼两大咨询公司提供专业支持,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提供学术支持。本次评选还得到多方参与支持,包括国内外主流媒体和部分新能源行业协会。 “新能源企业30强”中有13家上市公司。从企业性质来看,有7家国有企业,5家央企和18家民营企业;从行业来看,有12家太阳能、8家风能、4家新能源综合性集团、3家汽车新能源动力企业、2家核能和1家生物质能企业;从地区来看,江苏占7家、北京6家、河北3家、山东3家、上海2家、广东2家、深圳1家、新疆1家、江西1家、安徽1家、香港1家、湖南1家、浙江1家。 首届中国新能源企业30强评选活动历时近3个月。6月初,组委会通过中国贸促会各地分会推荐、媒体推荐、行业协会推荐以及组委会直接电话联系等方式,征集了约300家新能源候选企业。7月1号至16号,行业主流企业纷纷提交候选企业资料,组委会秘书处从中遴选出90多家企业参与30强评选;8月5日,组委会秘书处将把参选企业信息汇总制成电子版文件并提交给专业评委和媒体资深记者评委,结合网络投票,8月17日“中国新能源企业30强”正式揭晓。同时,“中国十大新能源人物”评选正式推出。 “中国新能源企业30强” 评选开创了新能源领域评选的先河,是迄今为止中国新能源领域最具权威性和最有影响力的行业评选活动。主办单位希望通过此次评选,将新能源产业、新能源行业优秀的企业推向公众,推向海内外。评选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发文批准授权组委会执行,整个活动不含任何商业行为,企业参选全程免费。同时,本次评选活动的媒体推广呈现出覆盖面广、力度大、周期长、针对性强等特点。伴随着新能源企业30强榜单正式揭晓,更深层次的媒体推广即将展开,包括独家专访、所有海内外合作媒体的广告和新闻宣传,力度空前。 30强榜单的成功推出,不仅证明了目前新能源领域受到国内外各行各业的广泛关注,而且也凸显此次评选的权威性、公信力。从历届国内外权威的评选活动来看,新能源企业30强评选活动对于新能源优秀企业的影响是巨大的,甚至直接影响到整个产业的发展,这无疑对企业、对企业家的要求会更高,鞭策力度更大。同时,首届中国新能源企业30强评选成功推出,得到了企业、政府、科研院所、机构投资者的广泛关注和认可,对于我们评选品牌的塑造也产生了积极的效应。组委会将于2010年9月17日在无锡举行盛大的颁奖典礼。 本次评选活动是第二届中国(无锡)新能源大会的一大亮点,据组委会负责人之一、永淳文化董事长唐祖荣先生介绍,第二届中国(无锡)新能源大会将于2010年9月17-18日在国家新能源科技兴贸创新基地——无锡市隆重举行,组委会已邀请到包括国家能源局领导、江苏省政府领导、中国贸促会领导、美国洛杉矶郡行政长官、墨西哥国家财政部副部长、菲律宾贸工部副部长等一批政府高层,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理事长石定寰先生、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副所长李俊峰先生、北京交大新能源研究所所长姜久春先生、上海交大太阳能研究所所长崔容强教授等著名行业专家,尚德电力董事长施正荣博士、晶澳太阳能CEO方鹏先生、阿特斯董事长瞿晓铧先生、明阳风电集团董事长张传卫先生、杉杉科技董事长胡海平先生等数十位行业领军企业家,德同资本创始合伙人邵俊先生、青云创投创始合伙人叶东先生、常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序号准入审查要求一生 产能力 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所必须 的生产装备设施。 应具有专用充电装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应能保证产品加氢需要。 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 2* 应依照投资项目审批文件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其中,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有发动机的生产能力,最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实验台架。曲轴、凸轮轴、连杆可拜托加工。 二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3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 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最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机电、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和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4 针对所有原材料、常规部件、车载能源系统及其他电器系统部件、软件及服务等供方,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肯定供方及其产品评价标准、采购技术协议、产品验证规范,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平常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应保存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 5* 应具有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须的进货检验、进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装备和辅助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

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特别关注,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干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丈量能力一致。进货检验可利用供方、外部机构的检验能力。 应具有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储氢系统安全等项目的检验装备和整车安全检测线。 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有燃料电池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装备。 应具有整车控制器总成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有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 6* 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全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产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点时(包括由于供方缘由引发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缘由,肯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肯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机电、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见的、不可更换的、唯一性标识,并建立可以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 三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7 应建立完全的文件化 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行。

中国第一条汽车动力电池PACK生产线

一、前言 我国在新能源汽车方面投入力度很大,列为科技部重大专项课题,目前已有多种混合动力新能源汽车样车问世,许多汽车企业陆续发布新车上市时间表,国务院近期出台了鼓励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扶持政策,显然,发展新能源汽车是国际共识,中国各地都在下大力气研发建设,如天津的电动汽车生产基地,深圳比亚迪的双模铁电池混合汽车,不久前合肥电动汽车已下线上路行驶,当地政府大力支持并特别颁发了上路牌照,此外还有浙江准备大力推出适合农村市场需要的微型电动汽车,价格不到万元人民币,在专家们还在争论我国到底发展哪种新能源结构车型时,各地方政府及企业已经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发展自己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了。 无论是何种新能源汽车,几乎都不排斥电池的作用,包括油电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以及纯电动汽车,而在汽车动力电池方面,除了低成本的铅酸电池外,现在开始使用镍氢电池,近期将陆续推出锂动力电池,锂动力电池的综合性能目前最符合混合动力汽车的要求,世界各国,尤其汽车强国日本和美国,都在大力发展锂电池生产技术规模,我国也一哄而上,生产锂动力电池的企业不下百家。 锂动力电池目前的技术瓶颈是如何提高成品率从而降低成本,在保证单体电芯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大规模成组的动态充放电一致性,在足够功率放电的同时具有足够的循环使用寿命。现有的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电池管理系统均存在缺陷,换句话说,目前企业尚不能稳定生产合格的锂动力电池组,至少国内企业是这样,有专家明确指出,我国现在还没有一条真正的汽车动力电池PACK生产线,如果不能快速解决这个问题,不但上百家电芯生产企业发展受阻,而且也会严重影响我国相关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反之,如果实现产业化,不但能满足国内整车市场的需要,更能解决国际庞大的市场之需,业内预计,新能源汽车专用锂动力电池每年需求上亿块,产值数万亿,谁也吃不下,与太阳能电池产业类似,将数年呈供不应求态势,而且订单只会向少数技术拥有企业过分集聚。 我们辛苦钻研八年之久,终于在锂动力电池的生产、控制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技术突破,并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可以整合现有的国内外单体电芯生产技术资源,突出解决电芯与整车用户之间的PACK问题,与地方政府和投资商一起,共同建立我国第一条汽车锂动力电池组PACK生产线。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全文

2009年6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 工产业[2009] 第44号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 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 第七条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且只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并对全部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全文]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9号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0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6月17日公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同时废止。 部长 苗圩 2017年1月6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 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 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汽 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四)符合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 第六条 汽车生产企业在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 者底盘基础上改装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改装未影响到底盘、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的,不需要申请新

深圳关于成立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可行性分析报告

深圳关于成立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可行性分析报告 规划设计/投资分析/产业运营

报告摘要说明 新能源汽车和可再生能源协同发展将更大的促进二者的综合环境效益 和经济效益提升,对构建智能化、集约型能源体系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新 能源汽车电源主要依附于充换电基础设施的规划设置,对电力来源没有特 殊要求。这些电力需求可以由可再生能源电力供应,为可再生能源创造更 多的消纳空间,同时相互作用产生更多高效的应用形式。 xxx公司由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xxx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其中:A公司出资1290.0万元,占公司股份79%;B公司出资340.0万元,占公司股份21%。 xxx公司以新能源汽车产业为核心,依托A公司的渠道资源和B公 司的行业经验,xxx公司将快速形成行业竞争力,通过3-5年的发展,成为区域内行业龙头,带动并促进全行业的发展。 xxx公司计划总投资12057.89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10631.06万元,占总投资的88.17%;流动资金1426.83万元,占总投 资的11.83%。 根据规划,xxx公司正常经营年份可实现营业收入12287.00万元,总成本费用9636.75万元,税金及附加209.63万元,利润总额 2650.25万元,利税总额3225.43万元,税后净利润1987.69万元,纳

税总额1237.74万元,投资利润率21.98%,投资利税率26.75%,投资回报率16.48%,全部投资回收期7.57年,提供就业职位276个。 新能源汽车涉及的产业链较长,包括上游锂、钴资源,中游电池及材料、设备、电机电控等零部件的制造端;下游为整车及充电桩领域。

新能源汽车运用 与维修专业介绍

新能源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 一、专业简介 专业名称及代码:新能源汽车运用与维修(600212) 招生生源及学制:高中或中职毕业生(三年) 产业背景及就业前景: 2012年以来国务院相继出台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等文件,为新能源汽车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并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2017年中国新能源汽车产销均接近80万辆,分别达到万辆和万辆,同比分别增长%和%,预计今年2018年中国新能源汽车的销售增长将达到40%左右。依据十三五规划,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产量将达到200万辆,累计产量超过500万辆。浙江省新能源汽车产业规模居国内领先,形成了包括整车制造、关键零部件、核心基础材料研发生产、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营、充电设施制造与建设在内的较为完整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 通过调研发现,新能源汽车专业的人才已经成为各个新能源企业争夺的对象,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目前新能源企业中有85%的技术人员并非新能源专业毕业,而是相近或相关的机械、电子、控制等传统专业。由于从业人员总体素质偏低,导致劳动生产率低、管理水平低、服务质量低、事故率高。通常,汽车保有量与汽车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比例以30:1为宜,以2020年电动汽车保有量计算,所需技术人员为万人,而现有技术人员数量远远不能达到要求,就业前景非常广阔。 专业培养目标: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适应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需要,掌握新能源汽车结构及工作原理,具备新能源汽车使用、诊断、维修、服务等技能,适应新能源汽车行业技术、管理、生产、服务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职业资格证书:汽车维修工技术等级证书、低压电工作业证书、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选考)、汽车驾驶证书(选考)。 二、专业实力及特色 1.创新师资培养模式,校企共育一流师资队伍 汽车学院多年来通过实践,构建了“多渠道、递阶式、多维提高”的师资培养模式。通过“学校与企业培训互补、理论与技能训练结合、专职与兼职互融、学历提升与终身学习并举”等师资培养机制的运行,培养了一支职教理念先进、理论实践双优的教学团队。 本专业教师团队共计14人,其中专任教师12人,企业兼职教师2人。专任教师学历层次较高荣誉丰硕,其中博士1人、硕士11人,全国交通技术能手2名,省高职高专专业带头人2名,全国技能大赛优秀指导教师3人;教师团队梯次合理,其中副教授6人、高级实验师1人、讲师2人、助教3人,双师型教师有10人,其中8人系统接受过企业培训,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2.产教融合共建共享,建成一流实训教学平台 汽车学院现有实训基地面积共计12000m2,校内实训条件位居全国一流。为完成本专业教学,汽车学院完成了新能源汽车实训室的建设,陆续采购了吉利、比亚迪、丰田等品牌新能源汽车,以及纯电动汽车整车动力系统实训台、新能源汽车电机电控系统实验台、电机控制与测试实训装置、新能源汽车专用诊断测试仪器等,总价值接近1200余万元。 秉承校企共建共享理念,2018年与浙江吉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作建立新能源校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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