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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室岗位管理制度

试验室岗位管理制度
试验室岗位管理制度

1、抽样制度

1.1 根据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安阳段建设管理处、质量检测站、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下达的工作任务,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测。

1.2 抽检样品由试验室派熟悉抽样业务的技术人员前往抽取,抽样人员必须熟悉抽样业务,抽样小组至少两人组成。

1.3 抽样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规定,随机抽样,如实填写抽样报告单。

1.4 抽样人员要秉公执法,不循私情,在抽样过程中发现特殊制样的情况,抽样人员有权拒绝抽样,并将情况报告主管部门。

1.5 检验的样品一经抽取,不得更换。

2、样品收发、保管和处理制度

2.1 本制度中的样品是指用于完成检测计划任务的受检(待检或已检)产品。试验室的样品管理员负责样品的管理工作。

2.2 试验室设立兼职样品保管员,建立样品帐册制度。样品入库、处理样品时,均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3 样品库环境应符合样品存放条件,如温度、湿度要求等,同时需有防火、防盗措施。

2.4 样品入库时,保管员和抽样者应该对样品实物与样品记载文件(如抽样表)是否相符。物品交库完毕,由保管员填写样品单,送样者应在样品单上签字。

2.5 检测完毕的样品,由试验员依据规范规定作出样品处理意

见,试验室主任同意后按规定处理,处理样品的具体工作仍由保管员执行。

3、样品检验、复验和判定制度

3.1 样品检验、复验及判定必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试验规程、现行规范的规定以保证检验判定的可比性、正确性、科学性。

3.2 检测试验人员必须能胜任检测工作。

3.3 检测试验人员在接到任务单后,应迅速做好技术准备,对有关的仪器设备要进行调试,确保完好状态。

3.4 读数记录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目测数据应由两人相互校对共同负责,计算机采集数据应存入磁盘。

3.5 检测工作不应受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影响,检测工作程序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3.6 产品质量检验结果的判定,由试验员提出,试验室主任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批。

3.7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复验:

(1)由于人为因素造成操作错误或读数错误而导致检测数据不准。

(2)检测中设备仪器出现失灵或试验环境发生变化。

(3)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测试中断,失准或无法正常进行。

(4)由于操作或仪器设备的原因导致样品不符合规定要求,从而无法进行测试和判定。

3.8 如进行复检,对产品质量的判定原则上以复检数据为准,复检前数据全部无效。

4、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制度

4.1 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均须按照国家标准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定期检定,凡没有检定合格证或超过检定有效期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

4.2 试验室具体负责对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编制周期检定表,并负责组织定期检定工作。检定合格证应妥善保管。检定合格证的复印件应贴在设备、器具的明显位置。

4.3 新购置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应先进行检定,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4.4 检定周期有效期内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失准时,经调整或修理后,应重新进行检定。

4.5 自制或非标设备,没有国家或行业的检定标准、规定时,试验室须按工程局的有关规定进行校准。

5、原始记录的填写、保管与检查制度

5.1 原始记录是指包括抽样与检测时填写的最初记录,它是反映被检产品质量的第一手资料,应该严肃认真对待。

5.2 原始记录应采用规定的格式纸或表格,用钢笔填写一份,原始记录不得随意涂改或删除,确需更改的地方只能画改并由记录者在更改处签名。

5.3 填写原始记录应做到字迹工整,所列栏目填写齐全,检测

表中不检测的项目在相应的空栏目内打一横线或加以说明。

5.4 原始记录上必须有试验、记录与校核人员的签字。试验员在提出检测报告的同时,应将原始记录一同上交审核。

6、检测报告整理审核和批准制度

6.1 检测报告是判定有关建筑材料的主要技术依据,检测员除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试验外,更重要的是要严格履行审核手续。

6.2 检测人员要按照规定格式、文字、认真填写,要做到字迹清晰、数据准确、内容真实。不得擅自取舍,如有无需填写的栏目,应在空栏内打一横线或加以说明。

6.3 检测人员在完成检测任务后,必须在一定时间内交给有关负责人,确认无误后立即写出检测报告。如发现数据有问题必须立即分析原因,必要时应进行复检。

6.4 检测报告需经试验室主任审核,技术负责人签字方可发出报告。

6.5 检测报告待检测数据全部到齐,一般应在2天内发出正式报告,对特殊要求应提前发出。

6.6 检测报告发出时,应登记并由对方签字。随后将数据整理归档。

7、事故分析及报告制度

7.1 凡是被检样品未经检测受损坏,检测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和检测程序,仪器设备损坏,检测数据不准、漏检项目、技术资料被丢失以及预料不到的事故和人身伤亡等都为事故。

7.2 事故发生后,发现人或当事人应立即停止检测并报告室主任,说明事故原因,查明原因,备案处理。

7.3 事故责任者应事实求实地填写事故分析报告,说明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经过、旁证、事故的性质和原因。由室主任签署初步意见报质量检查部。

7.4 质量检查部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由负责人责成有关人员临时组成事故处理小组,对事故进行分析,做出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金,严重的经质量检查部负责人同意,报检测中心站站长批准,收回检测证或行政处分。

7.5 事故查明原因后,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避免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8、检测质量保证制度

8.1检测人员

8.1.1 检测人员必须具备检测人员的各项要求凭检测合格证在指定岗位上进行检测工作。

8.1.2 检测人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并经严格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检测证。

8.1.3 检测人员要按照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检测工作,工作要精益求精,对检测数据负责。

8.1.4 在测试过程中,发生故障或因外界干扰(如停电、停水)测试中途停止时,测试人员将详细情况记录专用本上,并口头告知试验室主任采取必要措施或重做。

8.1.5 对外单位人员不经质量检查部同意,不得充当检测人员进行检测工作。

8.2检测设备

8.2.1 检测设备可按照设备仪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检测设备要有设备使用卡片,对设备运转及技术参数做详细记载,并规定详细的操作规程。

8.2.2 检测设备有故障或过期未校定、校准不得投入检测工作。

8.2.3 对进口设备经培训确实掌握技术后方可操作使用。

8.2.4 保持设备运行完好率,试验室环境符合检测工作的要求。

8.3读取数据与记录数据

8.3.1 读取数据与记录数据必须按有关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与步骤进行。

8.3.2 记录数据如实准确填写在检测记录中。

8.3.3 对检测所得数据进行可靠性分析,确认检测结果有问题应立即报告有关人员,并及时分析其原因,必要时重检。

8.4试验室管理

8.4.1 实验室内设备、安全、卫生等应有实验室内专人管理。

8.4.2 凡有机器运转和通电的设备不得离开人员(对有自控保险装置的除外)。

8.4.3 凡对实验室养护箱(池)等有温度、湿度规定要求的,均要严格控制,并有专人负责每天记录。

8.4.4 检测报告是判定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的主要技术

依据要严格履行审核手续。

8.4.5 试验室检测报告及检测的原始记录,必须本人签字由专人统一对外发出。

8.4.6 检测报告发出后,必须留一份存档备查,各种报告用纸统一印刷,格式要符合检测报告规定要求。

8.4.7 主要仪器设备的检定周期依据工程局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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