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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证据的合法性

视频证据的合法性 装探头监控倒垃圾被判侵犯隐私以偷拍视频为证据起诉离婚被驳回 摄像头下各类官司频现公堂 发布时间:2011-01-15 12:12:35【我要纠错】【字号大默认小】【打印】【关闭】 法制日报通讯员侯荣康记者刘建 眼下,摄像头成为了人们获取视频资料的主要器械,视频资料被广泛地用于 治安、交通等社会管理,银行、商店等企业经营以及公民的人际交往等方面。 一份来自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的判例分析表明,近年来,以视频资料作为 主要证据的案件数量日见增多,案件的类型几乎涉及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等所有领域。视频资料作为新的证据形式,是民事诉讼法中7种法定证据之一,其 直观、清晰、形象等特点有助于司法机关客观、公正地了解案情。 但是,由于视频证据的特殊性和局限性,摄像头的使用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视频资料的收集、发布以及作为诉讼证据的使用,其合法性和证明效率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侵权之诉 章老太家住上海市东安新村,2010年7月,邻居潘先生因自家门前及楼道经 常出现污物,就在房门外上方及南阳台上方外墙处各安装了一个监控摄像头,希 望以此发现扔污物的人。没想到摄像头才安装了两天,章老太便提出了异议。两家口水仗不断升级,街道办事处多次出面调解,终因双方分歧太大致调解不成。 于是章老太具状把潘先生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潘先生拆除其安装的摄像头。 庭审中,章老太认为,潘先生所安装摄像头的监控范围包括她家南阳台外侧、双方公用的北阳台以及楼梯走道,使得她在公用部位的进出及晾晒衣服的情况都能被潘先生看到。潘先生的行为侵害了她的隐私权。

潘先生则辩称,他家门前及公用楼道经常出现污物,严重影响了日常生活。他将此事向居委会反映,也因无法明确肇事者而未能解决。他与章老太之间经常为此争吵。加上小区内因管理不善,经常发生盗窃事件,所以安装摄像头是一种自助救济行为,对两家都是有利的。他安装摄像头后,拍摄到章老太从其家中抛出污物的行为,所以章老太提起诉讼,是出于报复和心虚。作为房屋的产权人和目前实际居住人,自家的摄像头无论从安装位置、摄程范围及拍摄功能、角度等,都无法窥视到章老太的个人隐私,也没有占用公用部位,不构成侵权。所以,潘先生不同意章老太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潘先生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其监控范围属公共及公用区域,包括与章老太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公用部位,潘先生的上述行为足以侵害到章老太的隐私权。且潘先生通过监控摄像头所采集的信息系为个人所用,对公共利益无益,同时也不利于邻里之间的团结和睦。判决潘先生拆除涉案监控摄像头。 债务之诉 浙江的张女士与上海的邱先生,因长年买卖消费卡而成了生意场上的朋友。但前不久,两人却因为一笔说不明道不白的债务,朋友反目,对簿公堂。 张女士诉称,2010年6月15日,经结算与还款,邱先生最后确认尚欠她4万元。她多次催讨未果,要求法院判令邱先生归还欠款4万元。同时,张女士还向法庭出示了一份邱先生所写的承诺书,内容为:如果银行2010年6月8日的摄像资料内有张女士支付给邱先生钱款的镜头,则邱先生确认三天内归还张女士4万元欠款,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对此,邱先生辩称,他没有欠张女士4万元,倒是相反,2010年6月,张女士 向他借了20万元做生意,只还了16万元,现在还欠4万元。而且,银行录像资料所显示的,是两人之间关于消费卡的结算,并非是他欠张女士4万元。 经张女士申请,承办法官调取了银行2010年6月8日的录像监控资料,经当庭播放,双方均确认录像资料显示张女士交给邱先生4万元整,邱先生则交给张女士些许零钱。不过由于录像没有声音,双方对支付现金的原由仍存争议。

最新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保障决策结果的合法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有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予提交集体会议研究。 第四条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具体负责重大事项决 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事项的承办科室和局属单位(以 下称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承办单位在起草决策方案时,应当保证决策建议的合法性。 第六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前,承办单位应当提请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决策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决策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说明);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三)有关征求意见的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还应提 供听证材料;应当进行专家论证的,应提供专家论证材料; (四)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应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承办单位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七条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合法性审查包括: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八条合法性审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法律咨询或论证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 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征求法律顾问 的法律意见。 第九条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认为决策方案仍需补 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承办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条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应当自收到重大事项 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局负责同志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 时限完成。 第十一条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对与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 予以说明,提交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决策的重要依据,只供内

合法性审查原则浅谈

合法性审查原则浅谈 王亦鹏 摘要: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区别于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然而对于合法性审查原则还存在诸多可改善之处。应逐渐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合法性审查之中,同时对于前提性行政行为以及行政关系与民事关系混合的问题应予以重视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行政法经验应通过立法改革尽早建立我国的附属审查权制度与合并审查制度从而加强对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同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字合法性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并审查附属审查权 一、合法性审查概述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有别于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是有权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可以说这是法院行使司法权的重要体现。在行政案件中如果说受案范围是法院行使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第一道门槛那么合法性审查就是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第二道门槛。①关于合法性审查原则我们可以从审查对象、合法性、审查依据这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直接审查的对象是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法中一般将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分为具体的行政行为与抽象的行政行为。具体的行政行为系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 做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其特点是对象特定化、具体化,是对某一个具体的事件或者具体的人所做的处理,效力指向特定具体事件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行政行为往往是对已经存在的现象或情况做的处理,特别是具体行政行为对被管理者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抽象行政行为则相反,系指行政主体非针对特定人、事与物所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它包括有关政府组织和机构制定行政法规、制定行政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做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中国行政法上的合法性原则,主要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②如前所述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权只限于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对行政机关所制定的法规、规章及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也不能对行政主体的内部行为继续审查。虽然合法性审查的直接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这并不否定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间接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法》与《立法法》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间接审查。《行政复议法》第7条就对于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制度做出了相关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53条对于参照规章审理行政案件的制度规定实际上确立了人民法院间接对规章进行审查的制度。 ①参见孔繁华:《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新辨》,《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4期。 ②参见江必新:《论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中国法学》1993年第4期。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何,这因各国法律制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我国具体情况,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政权的来源和设定合法。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无法律即无行政,几法律没有授权的领域和地方,行政主体无权实施管理。 第二,行政权的运用和行使合法。行使行政权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行政权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权非以法律为依据,不得科以相对人以义务或损害其权益,也不得擅自免除特定人的法定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 第三,行政权的委托合法。当行政主体需要将其职权的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其它的组织行使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第四,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得享有法外特权,一切行政违法主体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主体必

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任何行政主体都不得自己设立行政权力,也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行事。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规范,而且要遵守程序法规范。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内容提要」:《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说明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我国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行政诉讼法的标准,如何面对这些变化,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具体讨论了我国目前行政诉讼中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现状、缺陷,并提了一点意见。 「关键词」: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什么

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什么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对于证据的收集,要根据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原则。下面就为你详细介绍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 证据的合法性在各国不同的法系有不同的界定。大陆法系国家将证据的合法性称为证据能力,即一定的证据材料能否成为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的资格,这种资格是法律所赋予的,所以证据能是证据的法律属性。 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合法性表现为: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的来源,合法的形式,由合法的主体通过合法的途径方法收集,并经依法查证、核实与判断。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6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可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这些都是关于证据合法性要件的规定。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要求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通过两个司法解释体现出来,具体落实在录音资料这一证据种类上。 行政诉讼中,关于证据的合法性规定与民事诉讼中的规定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6月4日通过,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中的第58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55条规定了合法性的审查内容:“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中举动合法性: 一证据是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关于非法证据可采性,世界各国的做法也不一致。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一方面立法规定禁止采信非法证据;另一方面规定,在有必要采信时,必须经过合法的转化,把非法证据转化合法证据之后,方可采信。同时,对非法收集证据的侦察人员,还要根据违法程度依法处理。 综上所述,诉讼证据的特征是由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三个进步因素构成的。这三个因素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证据的内容,合法性是证据的形式。证据的内容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加以审查、检验和鉴定来确定。合法性是证据客观真实性和相关性的法律保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正确说明了证据的基本要素,表明了证据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只有这样来理解证据的概念,才能明确什么样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那些人有权收集证据、审查和运用证据,应当怎样去收集和审查证据。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指司法机关发现和取得证据的活动。它是司法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第一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责任收集证据,查明案情;

【法制意见】林甸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

【法制意见】林甸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意 见 林甸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 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一条为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依法决策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重大决策是指县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的涉及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定。 重大事项范围: (一)本县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确定或调整; (二)本县年度各项工作计划和方案的确定或调整; (三)本县年度财政预决算,以及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 (四)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五)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 (六)资源开发建设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七)涉及全县性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 (八)本县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规、建设性详规、各类专业规划的研究、报审; (九)本县大规模的城市改造规划或重要街区、路段的改造规划以及城市公共管理职能的确定或调整;

(十)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调整; (十一)涉及重大决策的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十二)其他需由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县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适用本意见。重大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其合法性审查,除执行本意见外,还应当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大庆市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县政府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重大决策承办部门以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本部门法制机构或本部门聘请的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后,将重大决策草案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第六条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重大决策草案,应当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重大决策草案说明; (二)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以及借鉴经验资料; (三)征求公众和有关部门意见情况,依法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有听证会的书面记录; (四)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报告; (五)本部门法制机构或本部门聘请的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减少决策失误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作出重大行政决定之前,必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集体决定。 第三条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日常工作由局政策法规股负责。 第四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请审查前,主管科室应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制度、措施进行调研、论证后,形成决策草案。 第五条要将形成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交政策法规股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附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说明;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政策,以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外地经验; (四)论证结论和反映各方意见的相关材料;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股可以将其退回起草科室,或要求起草科室修改和补充材料后再申报: (一)提请事项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

(二)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的; (三)有组织、公民对草案的主要内容有较大分歧意见,且理由充分的。 第七条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有: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 (二)是否超越本局的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是否与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 (五)是否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六)是否与本局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 (七)其它合法性审查事项。 第八条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政策法规股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返给办公室,明确说明合法、修改、反对的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政策法规股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方案。 第十条政策法规股将修改后的方案交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信你自己罢!只有你自己是真实的,也只有你能够创造你自己

试论述行政合法性原则

试论述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的精髓和指导思想,它贯穿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始终,并指导着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除和实施。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近代人们要求政府守法的产物。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已得到行政法学界的普遍认可,并成为各国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诉讼的信条。 所谓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活动的权限、手段、方式,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之;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违法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行政活动只能在法定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机关不能自由地采取行动,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之内采取措施。法律规定了每个行政机关的组织和权限,行政活动的方式和手段,行政机关只能依据法律规定行事,权限以外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表现为行政行为必须证据充分;不能超越法定权限;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合法性原则是同各国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客观环境紧密相连的,其基本内容的表述各有千秋。与行政合法性原则具有同样内涵和起相同作用,在外国法上具有代表性的有英国行政法上的越权无效原则和自然公正原则,美国行政法上正当程序原则,德国行政法上的法律至上原则和比例原则,法国的行政法治原则以及日本的法律保留原则等。 尽管国外的行政合法性原则各具内涵,表述不一,但各种原则各具特色,难分伯仲,其实质性的东西无外乎集中在:(1)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以法律为核心,职权法定,任何没有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得为之。行政行为要有法律依据,行政要遵循法定程序,行政要承担法律责任。(2)现代行政合法原则的内容已不断扩大,在国外,行政活动不仅应符合宪法和议会制定的法律,而且还应符合行政机关根据议会授权制定的法规。法律优先、法律至上就是法的一系列链条最后要归结到宪法和法律这一中心上。不符合法律的法规无效;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无效。

论证据合法性的证明

合法性是有效证据的基本特性之一。证据的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证据的法律性,是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对证据合法性的要求,目的是为了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维护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人们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双重要求。合法性主要包括了以下四个方面: 1.证据主体合法。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主体不合法也将导致证据的不合法。对证据主体的法律要求,也是为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因此法律根据证据特点,对某些证据的证据主体规定了相应的要求。例如,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作出鉴定结论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等等。 2.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例如,单位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书须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需要以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加以证明。 3.证据取得方法合法。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证据取得方法必须合法,是为了保障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至于因为证据的违法取得而受到侵害。例如,利用视听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时,就要求视听资料的取得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如他人的隐私权等。常见的容易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证据取得方式是所谓偷录、偷拍。再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不得由一名审判员或书记员独立调查,属于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也不能进行证据调查。 4:证据程序合法。证据材料最后要作为证据还必须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该证据仍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这一程序就是证据的质证程序。《最高人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不经过质证,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那么我们如何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证明呢?这就需要与证据合法性的具体内容联系起来并结合现行法律的规定,才能更好的有针对性地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充分发挥证据的有效证明力。对此我们可以分别从三个方面进行: 1、证明证据的来源合法性 (一)取证的主体是否合法。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才有权搜集和调取证据,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具有这个权利。在以上所提到的司法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它们搜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也是有严格法律限制的。如应该依法回避的司法人员没有回避,他所收集得到的证据也是不合法的。另外,一些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案件及一些由纪检、监察、工商、税务机关等与司法机关联合办理的专案,往往会出现其中的某些非司法机关的非司法人员参与共同审讯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收集得到的证据显然存在缺陷,并且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二)取证的方法是否正确。我国的法律对取证的方法也作了具体规定,违反这些规定,所取得的证据必然是不合法的,如侦查中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是侦查人员且须两人以上,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等。实践中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和证人非法取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种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相的刑讯逼供方法获取口供;另一种是如前所述对证人采取恐吓或诱惑等办法获取有利于控方的证言。 (三)、取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刑事诉讼中的取证程序是否清晰、手续是否完备也是衡量

《证据真实合法保证书》

《证据真实合法保证书》 本人就与一案,本人保证向代理人出示并由其用于证明本案有关事实的所有证据材料均系合法途径取得的真实证据,本人对该一切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愿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均与代理人无关。 本人完全明晰该保证和承诺的内容和其具有的法律意义。 承诺人: 二0年月日 诉讼风险知情确认书 本人与等一案,代理人在本人委托授权前就本案的诉讼风险已向本人做了全面详细的说明,加之本人通过其他的法律咨询、媒体网络等途径,本人已充分知悉有关本案的一切诉讼风险,本人愿意对该诉讼风险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确认人: 二0年月日 法律服务费用按时足额支付承诺书 本人与等一案,本人郑重承诺。本人办理委托代理事项后,对于尚未支付的法律服务费和实际办案费用,本人在收到(包括款项进入本人或指定人的任何银行账户、领取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有价票据、或者其他可以提前款项的条件成就均视为收到)就本案所取得的费用后按双方约定的费用比例即时支付,收到部分款项的,按已收到部分先行支付,未收到的部分待实际收到后按相应费用比例及时(不应超

过三日)支付,否则,本人即授权代理人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和方式直接扣取应付费用。另,本人预交的法律服务费用及实际办案经费,因本人原因终止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的,本人不予索回。 上述承诺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特别之授权。 承诺人: 二0年月日 第二篇:合法经营保证书为了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我方小卖部对xx镇中心小学作如下保证: 1、我方小卖部保证不出售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 2、不出售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等对人有害的食品。 3、保证所经营的产品保质保量、安全卫生。 总之,我方小卖部一定做到合法经营,不做坑害学生的事。 保证人:xx xx.xx.xx 第三篇:合法经营保证书合法经营保证书 为了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我方小卖部对xx镇中心小学作如下保证: 1、我方小卖部保证不出售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 2、不出售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等对人有害的食品。 3、保证所经营的产品保质保量、安全卫生。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活动的权限、手段、方式、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之,违法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一,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由法律设定并依法授予。一切行政行为以行政职权为基础,无职权便无行政。然而行政职权必须合法产生,或由法律、法规设定,或由国务院或者其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授予;第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法律、法规等法律规范。它要求每一个行政机关既要依法管理行政相对人,又应在其他行政机关的管理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机关不得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第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无论是实体上的违法,还是程序上的违法,都使行政行为归于无效;第四,行政机关必须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违法必究精神的体现;第五,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接受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任何行政行为必须受到监督和救济,否则任何责任都是空谈。无救济便无权利,无监督便无行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人民政府行使职权的监督制度、行政复议制度以及行政诉讼制度等,都是这一内容的体现。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行政主体所有行为中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 主要特征 (1) 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注意立法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别,立法行为是创制法律规范而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规范。 (2) 裁量性;行政行为具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3) 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可以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行政行为,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 (4) 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 (5) 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它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的行为。 第二,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所为的行为。这是行政立法同其他行政行为的显著区别。行政立法必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讨论、通过和公布等立法程序,这就使得它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 第三,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从行为的结果看,行政立法的结果是产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并不是针对某个具体的人或具体的事,而是普遍适用。

论证据的合法性

论证据的合法性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证据合法性问题研究 ——浅谈证据“合法性”内涵 摘要:证据合法性是指据的合法性是指证人的主体资格,证据的取得方式、程序、手段、形式等必须合法,它不仅是证据学这门学科中重要的知识内容,更是关系到诉讼程序能否公正顺利进行的关键问题。合法性是证据的本质属性之一。证据的合法性概念宽泛,纠纷很大。如何把握合法性概念:准确定义、确认外延。本文通过总结分析现阶段各派学者的不同观点,就证据合法性的概念及内涵、其在证据属性中的地位以及所能达到的效果和意义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进行了简要论证。 关键词:证据合法性内涵地位意义 (一)合法性的概念 (二) 1、涉及到有法律性质的不同法系中证据的基本概念 (三)在英美法系中证据的关联性与可采性是基本概念。这里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具有的可用来判断诉讼双方当事人所争议事项的真伪的品质。作为证据与待证事项之间的关系而存在,只在特定的背景下才有意义。而证据的可采性,分为狭义和广义。学者们将其认为是法律问题(这里的可采性是狭义的,即非因无关联性而排除证据的情况。)。 (四)在我国,证据属性的理论分为“两性说”和“三性说”,结果是“三性说”成为通行观点,但是任有学者认为应当在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之间加以区分,即客观性和关联性属于证据的本质属性,而合法性则是法律附加于证据的外在属性。 (五)我国有学者认为合法性相当于英美证据法中的可采性,但是实际上,合法性和可采性的内涵和外延并不完全一致,因为有些情况下合法的证据也可能由于其他方面的考虑而不被采纳,有些情况下不合法的证据也有可能得到采纳。 (六) 2、我国的合法性的概念 (七)在我国,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以及证据收集的主体、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审查程序,其中重点强调证据收集手段、方法的合法性。具体表现为:证据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表现在两方面:首先,证据要符合证据的一般表现形式。其次,实体法律规定往往对证明某些民事行为的证据有特定的要求。 (二)关于合法性的内涵 理论上有多种概括,总体上分析,主要有两种概括方式:一种方式是以简洁的语言对合法性的内涵进行定义,包括以下观点: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调

行政合法性原则浅析

编办姚金龙 行政合法性原则浅析 【摘要】所有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行政法律的规定,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得享有法外特权,越权行为是无效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切行政违法主体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键词】法律;合法性;行政权力;法律明确规定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概述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不仅应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合法不仅指合乎实体法,也指合乎程序法。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第一,行政权的来源和设定合法。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无法律即无行政,几法律没有授权的领域和地方,行政主体无权实施管理。 第二,行政权的运用和行使合法。行使行政权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行政权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权非以法律为依据,不得科以相对人以义务或损害其权益,也不得擅自免除特定人的法定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 第三,行政权的委托合法。当行政主体需要将其职权的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其它的组织行使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第四,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得享有法外特权,一切行政违法主体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 我国法学界认为行政法的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下列五点:第一,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由法律设定并依法授予。一切行政行为以行政职权为基础,无职权便无行政。然而行政职权必须合法产生,或由法律、法规设定,或由国务院或者其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授予;第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法律、法规等法律规范。它要求每一个行政机关既要依法管理行政相对人,又应在其他行政机关的管理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机关不得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第三,行

如何确保检测数据准确性

检测数据的准确性体现了一个检验机构检测水平的高与低,直接关系到一个检验机构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为政府和社会提供质量信息和技术服务是否准确可靠。而实验室检测结果的质量受到人员、样品处置、检验方法、实验室环境和设施条件、仪器设备、检测过程、标准物质、试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为确保实验室检测结果质量,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综合控制: 一、检测人员对检测数据准确性的影响 检测人员是检测工作的主体,所有一切检测活动都是以人员为中心的,因此是决定检测数据准确性的关键所在。素质好、经验丰富、技术过硬的检测人员所出具的检测数据的质量往往高于一般检测人员。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责任心与检测数据的准确性息息相关,对提高检测数据的准确性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有必要拟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检验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技术素质,使之不断加强检验检测工作的责任感和责任心,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确保所出具检测数据的准确性。 针对微生物实验室,由于微生物实验室属于专业性较强的实验室,因此所需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操作能力。除此之外,实验室要保证检测质量,检测人员还应具备一定的经验、技术判断能力、仪器设备的使用能力等。为此,微生物实验室人员应经常参加内部比对活动和能力验证工作,定期对上岗人员进行考核;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操作能力进行考核;对新的检测技术进行培训等等,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能力水平,以便能更好地胜任检测工作。 同时检测人员必须熟悉、了解掌握检测方法,严格按照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及按操作规程进行检验检测,不忽视检验过程中的每一个细小环节,操作不能随心所欲,要明白细节决定成败的道理,切实提高检测数据的准确性。 二、实验室环境和设施条件对检测数据准确性的影响 实验室环境和设施条件是确保检测数据准确性的必要前提基础,必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要求。如果检测条件达不到检测方法的要求,有可能对整个检测活动产生不良影响,造成检测数据无效。具体对于微生物实验室来说,每天定时记录实验室的温湿度情况,如遇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 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宜府办字[2015]85号 【发布部门】宜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17 【实施日期】2015.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宜府办字〔2015〕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赣府厅发〔2015〕58号)、《宜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宜府发〔2009〕34号)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严谨性、科学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强化对合法性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合法性审查是行政决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也是深入推进法治宜春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只有在决策权的取得源于法、运行据于法的前提下,才能有

效避免法外决策、随意决策、非理性决策的现象;才能避免决策权被滥用或误用,最大限度地降低决策风险和避免决策失误;才能有效规范各级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升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实践证明,有的重大行政决策在推进实施过程中,之所以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导致群众反复集体上访,甚至出现决策实施“虎头蛇尾、不了了之”的尴尬局面,往往都是因为在决策形成之前,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所致。各地各部门务必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从坚持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重要性,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确保政府出台的每一个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每一项重大决策都合法合规,真正从源头防范法律风险。

试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其意义

试论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及其意义 在行政执法中,不少执法人员往往只重视具体法律规范的适用,而较为忽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其结果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导致了行政执法上的不适当和偏差,影响了行政管理目的的真正实现。因此,研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并以此指导行政执法实践具有现实意义。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逻辑起点 在论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前,我们不能回避基本原则的概念。所谓基本原则,是指“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如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最基本的法律准则。这就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属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用来指导行政法规范实施的准则,是一种比较宏观和抽象的指导性准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是某一行政法领域的具体原则,如行政处罚法中的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等。它是一国行政法中第一层次的、最基本的原则,与某一行政法领域的具体原则相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属于上位原则,某一行政法领域如行政处罚的原则属于下位原则,在行政处罚上,我们除了要遵循行政处罚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处在上位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那么,行政法的的基本原则应包括哪些呢?有学者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有学者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监督行政原则;有学者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法性原则、民主性原则、及时救济原则和统一原则;有学者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行政法治原则、适度性原则、互动性原则、程序性原则、责任行政原则。可见,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尚存在诸多不同观点,在内涵上既有交叉重叠又有所区别。笔者认为,这种不同是正常的,因为,学者们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的是一种理论上的选择,会因思维路径的不同而不同。当然,在不同观点中也会存在一个相对最佳的问题,由此,就必然涉及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逻辑起点问题,即从什么角度和视角去发掘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问题。 行政法作为一国宪法之下的部门法进入人们的视野,仅仅是近代以来的一个法律现象。从早期西方的行政法治发展历程来看,最初行政机关只是被动、消极地遵从议会制定的法律,充当的是“守夜人”的角色,但随着科学的进步,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各种矛盾逐步加深,经济、环境、社会问题不断出现,市场出现失灵,需要政府制定各种管理措施、实施积极的管制政策来加强对社会生活的干预程度,消极行政开始转向积极行政。于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权获得了空前的扩张,与公民权利零距离的接触面越来越大,将公民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基本上纳入行政权的控制之下。进入20世纪60年代后,政府干预经济的负面后果出现,过度规制又影响了经济自由,束缚了社会发展,而且政府管得过多导致政府什么都在管什么都没管理好的尴尬局面。70年代后政府开始重新定位,变无限行政为有限行政,开始分权于社会,还权于老百姓,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现代行政法治的历史正是一部政府不断放松规制,还权于民的历史。因此,有限且必须是有效的行政权是现代行政法所关注的最基本的问题,它成为构建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逻辑起点。 基于以上认识,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体现以下要求:第一,权力制约;第二,权利保障;第三,富有效率;第四,繁简适当。行政法被称为“动态的宪法”,因此,权力制

检测设施和环境条件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的影响

5.2 设施和环境条件版次与页码第1版第0次修改,第1页共2页 5.2设施和环境条件 5.2.1 概述 检测设施和环境条件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将产生重要影响。本检验科根据不同的检测要求,设置相应的检测环境并加以控制,使检测活动能正常进行,确保检测结果准确有效。 5.2.2 职责 5.2.2.1 检验科主任负责审批设施和环境条件配置的要求。 5.2.2.2 实验组根据检测工作的需要提出设施和环境条件配置要求。 5.2.2.3质量监督员负责设施和环境条件的管理、维护工作,对其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其能满足检测工作的需要。 5.2.3 要求 5.2.3.1 环境与设施要求的识别 a. 检测项目相关标准的要求。 b. 仪器设备的要求。 c. 样品对环境条件的要求。 d. 健康环保的要求。 5.2.3.2 环境与设施要求 a. 检测工作区域应根据其功能和用途,充分考虑能源、采光、通风、取暖等要求,并应考虑环境因素对检测工作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而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b. 检测设施和环境条件应能满足检测要求及仪器设备使用维护对环境的要求。对有特殊要求的工作区域,其设施的配备和环境条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c. 根据检测的类别(项目)划分功能区,对不相容的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并采取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d. 检测过程中使用的消耗材料或样品的储存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应有措施保证予以满足。

5.2 设施和环境条件版次与页码第1版第0次修改,第2页共2页 e. 在固定设施以外的场所进行抽样检测时,检测人员应特别注意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环境条件符合要求。 f.实验室应按照有效运行的宗旨进行设计,应使工作人员感到合理、舒适,同时应将伤害和职业病的风险降到最低。应保护患者、工作人员以及来访者免于受到某些已知危险的伤害。 5.2.3.3 监控与维护 a. 各部门应做好各项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定期检查设施的完好状况和环境条件的符合情况,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 b. 若环境条件对检测结果有影响,或相关的规定、方法和程序有要求时,应检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 c. 检测人员一旦发现检测过程中设施和环境条件不符合要求,应立即停止检测工作,并对此间出具的检测数据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判断; 5.2.3.4 安全和内务管理 a. 各实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安全的受控状态,不得在实验室内进行与检测无关的活动,存放与检测无关的物品。; b. 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如果外来人员需进入实验受控区域,必须事先联系,经检验科领导批准后,由本检验科人员陪同方可,并须遵守本检验科的保密规定及其它管理制度要求。 c. 检测过程中应确保人身和仪器设备的安全。 d. 对废气、废液、废渣的处理和排放按环保要求和《实验室废弃物处理规定》执行。 e. 易燃、易爆物质及有毒有害物质的保管与使用按《有毒及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5.2.4 支持性文件 5.2.4.1 《设施和环境条件控制程序》 5.2.4.2 《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5.2.4.3 《实验室废弃物处理规定》 5.2.4.4 《有毒及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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