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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拒还彩礼胜诉案例

女方拒还彩礼胜诉案例
女方拒还彩礼胜诉案例

女方拒还彩礼胜诉案例

河南郑州市中牟县一对80后青年男女因彩礼纠纷对簿公堂。

据了解,2012年2月份,中牟县小孟(男方)、小马(女方)经人介绍相识。在恋爱过程中,小孟给予小马彩礼若干。

2012年5月,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按农村风俗举行了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

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小马离开小孟家。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后,两人因彩礼返还事宜发生纠纷,小孟诉之中牟县法院,要求小马返还彩礼6万元,小马却要求小孟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中牟县法院2014年9月29日判决,判令小马返还小孟彩礼2.54万元。但小马置若罔闻,小孟申请强制执行。经网络查控,小马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资产,且小马外出一直未归,规避执行。

今年8月1日,在得知小马的现住地后,中牟县法院执行局干警赶往雁鸣湖镇一物业小区对小马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

拒绝返还彩礼要被拘留?

你还别不信!

就在今年3月

河南省驻马店市也发生了一件类似的事情

2017年3月29日,原告小桑诉被告小魏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河南平舆县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判决,小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小桑彩礼款十万元。

判决生效后,小魏拒不履行,2017年4月28日,小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向小魏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多次找到小魏劝导其履行义务。

考虑到小魏才19岁,对法律了解较少,而且是女性,平舆法院执行局专门派出了女执行员对小魏进行说服教育,经过执行人员的耐心劝导,2017年5月17日,小魏与小桑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第二天小魏先还三万元,剩余的七万元在一个星期内还清。

2017年5月19日,执行人员接到了小桑的电话:“小魏没有还钱,

人也找不到了。”

面对一再失信的小魏,平舆法院执行人员再次找到了小魏,面对执行人员的劝说,小魏仍然不履行还款义务,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平舆县法院决定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拘留十五日。

彩礼返还制度研究张学军模板

彩礼返还制度研究 张学军 彩礼返还制度研究(一) 张学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上传时间: -4-5 一、问题的提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婚姻案件中聘金或聘礼处理原则的指示》( 1951年10 月8日)(以下简称为1951年《聘金或聘礼处理的指示》)第 1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聘金或聘礼的几个疑义和早婚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51 年12月3日)(以下简称为1951年《聘金或聘礼的复函》)第3条之规定, ”男女双方均以婚姻

为目的” [1]而给付的”聘金或聘礼” , 依其性质可分为以下三类: ①”公开的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 ②”变相的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 [2] ③”赠与性质的”聘金或聘礼。依据1951 年《聘金或聘礼处理的指示》, 在婚姻法施行后给付的聘金或聘礼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①对于”公开的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 ”原则上均应将其因此所得财物没收, 并得酌情处罚” (第3条)。就何谓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 1979 年2月2日) (以下简称为1979年《民事意见》)”(三)买卖婚姻问题”第4段规定了以下两项: 1)”对尚未结婚或者结婚时间不久, 情节较轻的, 其财物可不予没收。其中确因买卖婚姻造成了男方生产、生活上的严重困难, 可让收受财物的人酌情返还一部。但不能因返还财物妨碍婚姻自由, 或者再次

造成买卖婚姻; ” 2)”对共同生活多年、生有子女的买卖婚姻, 其财物不予没收, 也不予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 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4年8月30日)(以下简称为1984 年《民事意见》)第17条依然规定, ”属于包办强迫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 离婚时, 原则上依法收缴” ; ②对于”变相的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 ”得斟酌具体情况及情节轻重予以没收, 并得予当事人以教育或必要的惩处” ( 1951 年《聘金或聘礼处理的指示》第2条)。1979年《民事意见》彻底改变了1951 年《聘金或聘礼处理的指示》第2 条的立场。它规定, ”那种婚姻基本上自主自愿, 但女方向男方要了许多财物, 或父母从中要了一部分财物的……不要以买卖婚姻对待。如因财物发生纠纷,可根据实际情况 酌情处理。” 1984 年《民事意见》第18 条规定, ”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 离婚时, 如结婚时间不长, 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 可酌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 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93年11月3日)(以下简称为1993年《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意见》)第19条第1款与之相同。1951 年《聘金或聘礼处理的指示》没收”公开的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和”变相的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的立法理由是: ”给付的一方 就不单纯是一个受骗的人, 而自己也有了违法行为” ( 1951年《聘金或聘礼的复函》第3条) ; ③对于”赠 与性质的”聘金或聘礼,”……原则上均不许请求返还。但如给付 之一方在经济上特别困难而收受之一方又有返还能力者, 则在确保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家庭组成了国家,家庭和谐了,国家才能和谐,当下,家庭问题特别是婚姻问题是层出不穷:家庭暴力,彩礼问题,孩子问题都很多,面对这些问题该怎么解决呢?一起来看看这是个典型的婚姻家庭案例吧,也许能帮到你。 一、结婚未领证分手要彩礼 判决:同居两年酌情返还 【案情】

高军与孙丽在2009年农历正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此前,高军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孙丽见面礼、彩礼等合计33340元。2011年春节期间,高军与孙丽发生争吵后分居。2011年2月,高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约,并要求孙丽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军与孙丽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虽然孙丽接受法院应予支持。习俗给付的彩礼, 高军33340元礼金,但考虑到双方已共同 生活两年,日常生活消费有一定的支出,结合本地生产、生活消费标准及双方婚礼后外出打工的实际情

况,酌情确定孙丽返还彩礼10000元,扣除陪嫁物品折抵2000元。遂判决孙丽返还彩礼8000元。 【点评】 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嫁习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在娶妻时向女方家下聘礼。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汽车、住房、股票,由于彩礼价值的增大,男女双方事后因感情不和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引发的彩礼返还 纠纷也日益增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

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应返还彩礼。但此处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则法院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二、否认儿子亲生坚决拒绝鉴定 必须承担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判决: 【案情】 韩花与王亚东于1992年11月离婚。离婚后,二人继续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王寒于1997

彩礼返还起诉状范本

彩礼返还起诉状范本 原告:_ ______ ,性别 __ 节 ___年_ __月 日出生, 族, ____ _省 _____ 市/县人, 现住 ____ __市__ ___区 ______ 镇 ______ 号, 公民身份号码 ____ _________ 。 联系方式: 被告:_ ______ ,性别 __ 节 ___年_ __月 __ 日出生, 族, ____ _省 _____ 市/县人, 现住 ____ __市__ ___区 ______ 镇 ______ 号, 公民身份号码 ____ _________ 。 联系方式: 被告:_ ______ ,性别 __ 节 ___年_ __月 __ 日出生, 族, ____ _省 _____ 市/县人, 现住 ____ __市__ ___区 ______ 镇 ______ 号, 公民身份号码 ____ _________ 。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判令 _ __________ 被告返还彩礼 ___ ____ 元(人民币); 2、本案诉讼费由 ___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_ ___ 被告于 ______ _年___月_ __日经人介绍相识, _______ 年 ___月___日原告及原告父母先后支付 被告现金及物 品共 _____ 元。原告、 _____ 被告因为感情基础不深,了解不够, 就结婚事宜多次协商一直达不成一致意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已不 可能。

原告及家人就彩礼返还事宜与 ______ 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为此, 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 市____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_______ _______ 年 ___月___日 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 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 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 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离婚时关于彩礼返还事宜处理意见

离婚时关于彩礼返还事宜处理意见 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彩礼返还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实践中,涉及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

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

彩礼返还判决书-最新范文

彩礼返还判决书 彩礼返还判决书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xxx民四终字第2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住××。 委托代理人郭××,住址同上(系郭××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住××。 委托代理人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郭××因与李××返还彩礼纠纷一案,郭××于20xx年3月13日向xx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返还彩礼金2800元,承担诉讼费用。xxxx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15日作出(20xx)召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判后,郭××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xx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xx 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及委托代理人郭××,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3日,原告郭××和被告李××经宋××等人介绍,确定了恋爱关系。原告郭××在于被告李××交往中,依本地习俗,向被告李××彩礼11400元及一辆电动摩托车,二人解除婚约时,经宋××、杨××等人与原告之父协商,被告李××退还原告郭××彩礼14000元,其中含电动摩托车折价款2600元。

原告郭××提供录音和电动摩托车保修卡,用以证明其向被告送彩礼18600元及一辆电动摩托车。被告李××认可两次收原告郭××彩礼共计12600元,并按当时习俗共退给郭××1200元,所收11400元彩礼和一辆电动摩托车已在20xx年农历正月底前,经宋××、杨××与郭××之父协商,将电动摩托车折价2600元,共退还郭××14000元,被告李××申请证人宋××、杨××出庭作证,证实了被告的答辩意见。对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是正常人情来往,不属返还彩礼。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郭××起诉要求被告李××返还彩礼,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对其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电动摩托车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郭××增加的诉讼请求,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被告对其金额否认,并辩称系双方交往中的人情来往花费支出。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李××答辩,双方在解除婚妁时,经中间人参与协商,被告将彩礼,含电动车折价款共14000元退还原告,并提供证人宋××、杨××出庭证实,原告郭××对收到被告退还的彩礼14000元也予以认可。被告提供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对其答辩本院予以采信。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郭××的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郭××不服上诉称,在原告去被告家索要彩礼时,原被告双方对彩礼数额价值为18000元认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被告方与其请求的证人

彩礼返还依据

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 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离婚彩礼的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单位给予经济帮助,给付彩礼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应认为被告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如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003 年12 月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04 年4 月1 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解释(二)》)就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了专门规定。 《解释(二)》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理解和适用本条解释时,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结婚彩礼的性质 彩礼问题可否认定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对给付结婚彩礼能否作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对待?我们认为答案应是否定的。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产生的基础是私法自治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依私法自治,当事人可以对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加以限制,此即法律行为的附款。附款有条件和期限两种。附条件和期限的原因是人们为法律行为时,大多基于对现状的认识和对其将来发展的预期,为了使当事人能计划未来,排除不确定的风险,可以预先设定条件和期限。婚姻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婚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附随于人身上的权利义务的。创设这种关系的婚姻行为是一种身份上的行为,行为人须有结婚的合意,但是婚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等,都是法定的,而不是当事人意定的。不能将婚姻行为视为契约。 所以各国民法均规定,身份关系上的行为或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行为,例如:结婚、离婚、收养,收养关系的解除,继承的承认与抛弃等此类法律行为,不允许附条件和期限。我国婚姻法强调婚姻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婚姻关系的维系以夫妻感J

彩礼返还案中的难点和疑点

彩礼返还案中的难点和疑点 【评析】 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规定彩礼,但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实践中,解决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彩礼的性质。这种以结婚为目的、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无法达成共识。笔者认为,彩礼具有目的性、现实性和无奈性。彩礼的目的性是指给付彩礼的结果是以男方达到结婚的目的,未达结婚目的的,彩礼应当返还;已达结婚目的的,原则上不返还。彩礼的现实性是指广大农村要求与给付彩礼的现象比比皆是,非常普遍。彩礼的无奈性是指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 2、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

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则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问题是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且已同居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是否返还? 审判实务中存在: (1)、案由定性存在的问题 对于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有的定为不当得利纠纷,还有的法院抛开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案由规定》)的束缚,将案由定为同居期间财产纠纷。在审判工作中,案由决定案件的定性,而定性不同,则在适用法律、返还依据等方面都会有所差别,所以确定正确的案由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笔者认为,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的,是完全按照《案由规定》和《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采取对号入座的方法来处理的,因为在婚姻家庭纠纷案由里,只有婚约财产纠纷这一个案由可以适用于男女双方之间婚前阶段的纠纷。而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的,则是考虑到了单纯的解除婚约与已经同居生活这两种事实状态的区别,审理中一概以婚约财产纠纷来处理有所不妥,所以跳出婚姻家庭纠纷案由的限制,侧重于财产关系纠纷来考虑案由。至于将案由定为同居期间财产纠纷,有文章指责说这是个别法院

返还彩礼案例分析

张某诉王文某、王某某返还彩礼案例分析 一、案由 张某诉王文某、王某返还彩礼纠纷 二、案情介绍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文某于2008年12月底经人介绍相识,随后即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春节前经王文某同意二人一起回张某的老家乌鲁木齐市看家,王文某的父亲王某提出要5000元钱作为保障才同意女儿去,张某当即按王家的要求送去5000元钱作为保障。张某与王文某到了乌鲁木齐市张某的家里以后,张某的父亲又按信阳的风俗给了王文某2000元钱和瑞士金表一个。2009年4月中旬,张某与王文某商议结婚之事,王文某的父亲提出结婚的礼金要55000元钱,张某为了结婚只能是按照王家的要求东拼西凑借了55000元钱,由单位的领导彭某和司机赵某送给了王家。在张某与王文某准备结婚的过程中,张某按王家的要求依信阳的风俗分三次给了王文某共计21000元用于购买衣物和其它物品。2009年4月24日,双方在张某的老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登记结婚,同年打算6月在乌鲁木齐市举行了婚礼。但是,登记后才共同生活了一个月不到,双方就开始产生矛盾,马上进入离婚程序。2009年5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王文某也同意离婚。原告诉称其本人及其父亲曾分几次给过被告王文某及其娘家83000元彩礼,但被告王文某及其父亲王某只承认原告及其父亲只给过其62000元钱和一块现在已经生锈了的手表。王文某同时称那些钱其婚前婚后为了置办嫁妆、准备结婚、日常生活开支等已经消费完了。原告张某为证明其婚前给付被告彩礼导致了自己婚后生活困难向本院提交了河南省中南助滤剂有限公司的证明一份,该证明的内容为“我公司职工张某于2009年3月份因为筹办婚礼向公司借款5万元,还款计划从本人工资内每月扣除1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但被告对这份证明要证明的情况未予认可。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虽于婚前按照习俗向被告王文某及其娘家人给付了较大金额的彩礼,但原告与被告王文淇毕竟已经登记结婚,而张某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婚前给付被告彩礼的行为已经导致了自己婚后生活非常困难,因此,原告

返还彩礼起诉书

起诉书 原告:***,性别,**,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族,住**省**县**镇**村**组联系方式:*****。 被告:***,性别***,*****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族,住**省**县**镇**村1组联系方式:************。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诉讼请求: 请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元。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谈婚。**年**月**日,被告与被告的父亲***、母亲***、弟弟***及媒人***一起到原告家看家儿。原告按照当地习俗,给被告***万元的彩礼,当时有***、***等十余人当场。当时被告的父亲***给原、被告说,他的女儿他知道,她从小娇生惯养,你们先相处一段时间,如果彼此性格合适,年底就结婚;如果相处脾气性格不合适,*万元彩礼退还给原告。 ****年**月**日,原告要到***打工,被告要和原告一起到**打工,原告的父亲***、母亲***和被告的父母当面沟通,都同意被告和原告一起外出打工。 原告和被告一起到**后,相处到****年**月**日时,原告发现被

告人经常接到电话关于**卡还款的事情,经原告询问被告,被告告知原告,她与原告交往前在**银行办理的**卡有欠款,且已经逾期,原告便去向亲朋借款**万元借给被告人用于偿还被告逾期的**卡欠款,被告人承诺这**万元以后会返还给原告。 ****年**月**日,原、被告因性格不和而分手,原告将事情的原委,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人母亲***,***对原告讲的事实认可,并说年底回来一起协商解决。 ****年**月**日,原告、原告父母及媒人***一起去被告家里去协商,经过双方协商,被告及父母当即同意返还*万元,包括彩礼和借款,并承诺于****年**月**日,到被告家去拿钱。****年**月**日,原告按约到被告家去拿钱,被告反悔拒不返还钱。 综上所述,被告在原,被告谈婚期间收取原告的彩礼**元,因原、被告性格不和解除婚约,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的彩礼****元。 此致 *****法院 原告: ****年月日

2018最新返还彩礼起诉状范本

2018最新返还彩礼起诉状范本 原告:_______,性别: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__族, 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性别: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__族, 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1、请求被告________返还彩礼_________(大写)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____和____系_______(关系),_____年_____月原被告双方 ___________认识,确立了恋爱关系。相处了一段时间后,原被告双方按____________举行了订婚仪式,原告经______给付被告彩礼_________元。后来在相处的过程中,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原被告双方分手,双方已无 1

民事起诉状模板及范文

民事起诉状模板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2、 。。。。 3、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将你想要求法院判令的要求写上。 事实与理由: 围绕诉求,将与诉求有关的事实于理由写明,注意要简明扼要,抓住要点。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X年X月X日

民事起诉状范文 原告××市××区××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法人代表:×××,系公司经理。 被告××市××区××商店, 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人代表:×××,系商店经理。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万元。 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3个月的利息损失。 3. 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20xx年10月18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西凤酒200箱,价值人民币3万元。原告于当年10月19日将200箱西凤酒用车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3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帐户上存款只有1.2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1.被告收到货后签收的收条1份 2.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1张 3.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收据×张 此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市××区××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二Oxx年十一月二十日附:1. 本状副本1份; 2. 书证×份。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之浅析 摘要: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在我国已有数千年的历史,现在在许多地区还相当普遍。这种习俗源于西周时期的“六礼”制度,男方要送给女方彩礼(实物、礼金等)作为订婚的表示。男方择吉日举行“送定”,或称“过小礼”,也叫订亲礼。订亲之后还要“订聘”,叫“大礼”。现在结婚前给付彩礼的习惯被继承下来,并广泛存在,有关彩礼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而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的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因此法官要在深入理解法律精神的基础上,应用审判经验,严格把握彩礼的认定,作出合法、合理的裁判。关键词:彩礼认定;诉讼主体;尺度;诉讼时效 婚约与彩礼是人们通向婚姻的两个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问题,是我国长期的一种风俗习惯,随着经济快步向前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的种类越来越广泛,数额幅度也越来越高,彩礼的内容突破了日常生活用品而转向高档消费品,甚至是房子车子等贵重物品,同时人口流动的频繁和异性交往空间的不断增大,又使得退婚和悔婚的事情常有发生,由此而产生的婚约财物纠纷案件时有发生,而且呈上升趋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彩礼纠纷问题的原则性规定来进行,但比较笼统。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对于彩礼的认定及返还彩礼的标准、数额情况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现笔者就依据有关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和民间习俗,谈一下自己粗略的看法。

返还彩礼起诉状通用版

返还彩礼起诉状通用版 原告: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请求被告________返还彩礼_________(大写)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风险提示: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____和____系_______(关系),________年____月原被告双方___________认识,确立了恋爱关系。相处了一段时间后,原被告双方按____________举行了订婚仪式,原告经______给付被告彩礼_________元。后来在相处的过程中,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原被告双方分手,双方已无结婚的可能,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被告拒绝返还彩礼钱。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予以支持的规定,原告为此诉请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此致__________人民法院,具状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风险提示: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彩礼返还判决书

彩礼返还判决书 彩礼返还判决书x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xxx民四终字第2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住××。委托代理人郭××,住址同上(系郭××之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住××。委托代理人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郭××因与李××返还彩礼纠纷一案,郭××于20xx年3月13日向xx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返还彩礼金2800元,承担诉讼费用。xxxx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15日作出(20xx)召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判后,郭××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xx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xx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及委托代理人郭××,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3日,原告郭××和被告李××经宋××等人介绍,确定了恋爱关系。原告郭××在于被告李××交往中,依本地习俗,向被告李××彩礼11400元及一辆电动摩托车,二人解除婚约时,经宋××、杨××等人与原告之父协商,被告李××退还原告郭××彩礼14000元,其中含电动摩托车折价款2600元。原告郭××提供录音和电动摩托车保修卡,用以证明其向被告送彩礼18600元及一辆电动摩托车。被告李××认可两次收原告郭××彩礼共计12600元,并按当时习俗共退给郭××1200元,所收11400元彩礼和一辆电动摩托车已在20xx年农历正月底前,经宋××、杨××与郭××之父协商,将电动摩托车折价2600元,共退还郭××14000元,被告李××申请证人宋××、杨××出庭作证,证实了被告的答辩意见。对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是正常人情来往,不属返还彩礼。原审法院认为:原告郭××起诉要求被告李××返还彩礼,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对其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电动摩托车的诉请,本院不

彩礼应当返还的情形

一、彩礼应当返还的情形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姻法》解释(二)对彩礼的返还原则与我们以前的作法有很大的区别。实践中适用该条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要注意把握司法解释解决此类纠纷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即解释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决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2)《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二)(三)项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离婚。 (3)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正确理解,即给付彩礼一方应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接受彩礼的一方也同样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不管接受彩礼的一方收到彩礼后将其转移给谁,都视接受彩礼一方当事人为诉讼主体。 (4)第十条规定的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为条件。 (5)对该条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问题。彩礼返还引纷案件,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两种情形,一是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方应当及时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双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二是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方就应当

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基于该条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也可以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况。 (6)要注意区分给付彩礼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当事人不会自愿地给付对方彩礼,但如果彩礼确实是当事人自愿不附任何的条件地给付的属一般赠与。 二、女方不返还彩礼的依据有哪些 1、双方已经同居且登记结婚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男女双方尚未办理婚礼,但是在法律上和伦理道德上,双方都已成为夫妻。在发路上或社会风俗上,这种情况大家的认识都是一致的,女方不用返还男方彩礼。 2、男女双方并没有办理登记结婚但是同居时间超过两年及以上的时间 男女双方没有按照规定登记结婚但是同居超过两年及以上的情况下,女方不用归还男方彩礼。不用返还的原因如下:一,在广大农村的认知中,男女同居即是双方结婚的标志。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关系自然从男女朋友过渡到夫妻,即已为一家人。这样男方给女方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了,接受彩礼的女方在外人看来已是男方配偶。于情于理,这种情况下,女方不用返还彩礼。二,设置两年的期限主要是根据诉讼时效期来制定的规则。 3、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在同居期间有生育子女的 如果男女双方在同居妻间以“夫妻”方式生活且生儿育女,即使双方尚未办理登记结婚,但实际上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家庭。这种情况下,如果接触“夫妻”关系,伦理道德上对女方的伤害较大,因此女方不用返还彩礼。

浅析彩礼返还纠纷的处理

浅析彩礼返还纠纷的处理 婚约,是未婚男女对缔结婚姻关系的一种事先约定。自古以来,人们就把订立婚约作为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订婚送彩礼更是世代相传的习俗。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为尊重婚姻自由,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所以当一方要求解除婚约时,彩礼纠纷应然而生,当事人一方也不可能以另一方违反婚约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之前,处理彩礼纠纷没有确切的依据和统一的标准,而该解释的出台,则标志着我国在彩礼问题立法上的进步。 一、彩礼的历史渊源 说起彩礼,不得不谈谈我国的婚姻制度。早在西周时期,我国就有了完善的婚姻制度。西周时婚姻的缔结除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外,还必须经过六礼的程序。所谓六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和亲迎这六道程序。其中,纳币,就是指男方派人送彩礼到女方家。西周的六礼对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发展的影响十分深远,后世的结婚程序虽然不一定会全经过六礼的仪式,但六礼的名称一直相传下来。到了唐代,六礼的核心就是财礼,又称聘财,女方以接受男方聘财的方式表示许婚,即所谓的“婚礼先以聘财为信”。若已受聘财,男方悔婚,则女家不退聘财,若女方悔婚,男方同意,女家须退还聘财,男方不同意,则婚姻仍成立。女方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若已婚配,则徒一年半,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要追还该女与前夫。元朝也把下聘财作为婚姻成立的要件之一,并且按照不同等级作了数目上的具体规定,如上户金一两,银四两,彩缎六表里,杂用绢四十匹;中户金五钱,银四两,彩缎四表里,杂用绢四十匹;下户银三两,彩缎二表里,杂用绢五十匹。清代婚姻关系的成立,当事人双方必须订立婚约,订立婚约的主要内容是交换婚书和交受聘财。而交受聘财是婚约成立的主要条件。婚约一旦订立就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得随意反悔,除非有欺骗行为或犯罪行为。“若许嫁女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男家悔婚者亦如之,不追财礼”。综上可见,中国古代赋予婚约以绝对的法律效力,用刑罚来处置违反婚约者,并且伴有浓厚的男权观念,同时把送彩礼作为婚约得以成立的重要条件。但是,新中国成立后,为剔除封建,杜绝买卖婚姻,贯彻婚姻自由原则,从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开始就不承认婚约,而把登记作为婚姻成立的唯一条件,当然,作为婚约成立要件的彩礼也不被法律所提倡,但订婚送彩礼作为一项古老的传统还是在民间盛行。

彩礼返还上诉状范本

彩礼返还上诉状范本 上诉人:刘xx,男,汉族。被上诉人赵x,女,23岁,汉族。上诉人刘xx为返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无极县人民法院(2009)无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且程序严重违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与法相悖,故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在对结婚彩礼产生纠纷的时候,很多人愿意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而在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后,一般要经过一定期限后,判决才会生效。在这段期间内,原、被告方都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这就涉及到上诉状的书写问题了。下面,小编为为大家提供彩礼返还上诉状范本一份,供你参考。 彩礼返还上诉状 上诉人:刘xx,男,汉族,。 被上诉人赵x,女,23岁,汉族,。

上诉人刘xx为返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无极县人民法院(2009)无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且程序严重违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与法相悖,故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返还彩礼41900元; 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1】认定被上诉人一方将彩电、冰箱、洗衣机、电脑等嫁妆拉到上诉人家与事实不符; 首先被上诉人一方的所谓的证人“张卫”提供虚假证言怕追 究其法律责任,未敢以真实身份向法院作证,此有前北焦村村委会的证明和无极县公安局的证明可以证实前北焦村没有张卫此人,连自己的真实身份都不敢亮明的证人证言,且是单一证言,值得采信吗?其次证人“张卫”作证时上诉人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并且上诉人对证人张卫发问拉了几车、从什么地方拉的嫁妆等问题时,证人根本不知如何作答,然一审判决以证人张卫已出庭作证并经上诉人质证为由对证人的虚假证言予以认定,从而得出证人证言是真实的,难道证人出庭作证证言都是真实

彩礼问题的法理分析及立法研究

彩礼问题的法理分析及立法研究 送彩礼是中国民间百姓订婚礼的重要内容,尽管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都对彩礼问题都有一定的规定,但是立法的不完善,致使彩礼纠纷不能及时合理地解决,因此,彩礼问题纠纷是当今社会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标签:彩礼问题;法律规制;彩礼返还;立法研究 一、彩礼问题的由来 (一)古代社会 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有了完善的婚姻制度。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所谓六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和亲迎这六道程序。其中,纳币,就是指男方派人送彩礼到女方家。西周的六礼对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发展的影响十分深远,后世的结婚程序虽然不一定会全经过六礼的仪式,但六礼的名称一直相传下来。到了唐代,六礼的核心就是财礼,又称聘财,女方以接受男方聘财的方式表示许婚,即所谓的“婚礼先以聘财为信”[1]。元朝也把下聘财作为婚姻成立的要件之一,并且按照不同等级作了数目上的具体规定。到了清朝,订立婚约必须给与彩礼,若不给与彩礼,则构成犯罪。 (二)现今社会 众所周知,在中国老百姓心目中,彩礼是吉祥物。送彩礼作为中国民间老百姓订婚礼的重要内容,是老百姓民事生活中的大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未将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某些地区还相当盛行,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及偏远地区等,已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甚至还有较为统一的行情和价格,由于地方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因素,彩礼的数额及价值也不尽相同,但普遍看来,相对于当地人们的生活水平而言,给付的数额往往很大。有的当事人为了满足这一要求不得不全家举债,负担极为严重。因此,彩礼问题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值得关注的问题。 二、彩礼的性质 目前对彩礼的性质认定存在不同观点,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意见认为,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因为送彩礼的一方,都是想将来能够与对方结婚,许多家庭负债给付彩礼,为的是最后结婚,而接受彩礼的一方也是在同意将来同对方结婚的情况下而接受彩礼。如果双方缔结婚姻,这种赠与行为所附条件成就,赠与行为有效成立,彩礼就归受赠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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