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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规定和要求

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规定和要求
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规定和要求

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规定和要求

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征收转用管理处吴运席

二○○八年六月

第一部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也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一、基本概念

二、审批分类

三、报批的基本原则

四、审批权限

一、基本概念(一)

(一)土地

土地一般是指地球表层的陆地部分,包括海洋滩涂和内陆水域。

目前在建设用地审批中将土地分为3个大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10个二级类、52个三级类。

(二)农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它农用地。

一、基本概念(二)

(三)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建设用地通常是指通过工程措施和资源开发,为人类的

生产、生活和物质建设所提供的土地。

建设用地包括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

(四)农用地转用

农用地转用是指将现状为农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按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成建设用地的法律行为。全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简称“农转用”。

二、审批分类(一)

新《土地管理法》于1999年实施后,新增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分为两类,一是城镇村批次建设用地,二是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

(一)城镇村批次建设用地

1、定义

城镇村批次建设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城镇,下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需要进行建设的土地。也称圈内用地。

2、申请机关和批准内容

城镇村批次建设用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二、审批分类(二)

(二)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

1、定义

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是指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用地,在确实需要的情况下,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需要进行建设的土地。也称圈外用地。

2、申请机关和批准内容

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由建设项目单位申请,按建设项目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土地供应。

三、报批的基本原则(一)

1、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建设项目用地原则上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交通、能源、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用地,在确实需要的情况下,也可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

3、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4、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三、报批的基本原则(二)

5、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须依法进行补偿,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使用国有土地也必须对被用地单位予以补偿、妥善安置。

6、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如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水利建设基金等)。

7、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申请用地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用地定额标准,供地方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审批权限(一)

根据《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按下列权限报批农用地转用、土

地征收。

(一)城、镇、村批次用地的审批权限(1)

具体地说:

1、国务院审批

我省合肥、淮南、淮北三市(市、区政府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同时审批征收土地);

转用或征收基本农田;

征收土地70公顷以上,征收耕地35公顷以上。

四、审批权限(二)

(一)城、镇、村批次用地的审批权限(2)

2、省政府审批

合肥、淮南、淮北三市以外的省辖市政府所在的城市和县级政府所在的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同时审批征收土地);

征收土地70公顷以下,其中耕地35公顷以下;

使用国有未利用地4公顷以上。

3、省辖市政府审批

前述规定以外的城市、村庄、集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

四、审批权限(三)

(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准权限(1)

1、报国务院批准

(1)国务院批准(或核准、备案受理,下同)的建设项目;

(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

(5)转用或征收基本农田;

(6)征收土地70公顷以上,征收耕地35公顷以上。

四、审批权限(四)

(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准权限(2)

2、前述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使用国有未利用地4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3、使用建设用地和国有未利用地4公顷以下,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部分建设用地置换审批

一、基本概念

二、建设用地置换报批原则

三、申请置换的主体

四、建设用地置换审批权限

五、地方的做法

一、基本概念

(一)建设用地置换定义

建设用地置换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依法取得

的零星分散等不宜利用的建设用地,通过调整合并为适宜利用的建设用地或者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以下简称农用地)进行调整的行为。

(二)置换土地分类及定义

1、拟置换建设用地

拟置换建设用地是指不适宜用于建设的建设用地(即不宜利用建设用地)。包括现状是建设用地,以及经过依法批准转用(征收)现状为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地。

2、被置换土地

被置换土地是指适宜用于建设的土地。包括现状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

二、建设用地置换报批原则(一)

(一)建设用地置换必须符合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年度置换周转用地计划。

(二)被置换土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国有未利用地依法应在省以下政府批准权限内。

(三)置换后的建设用地用途要与原用途相同,确需改变用途的,要随建设用地置换一同批准。

(四)建设用地置换必须签订置换协议。

二、建设用地置换报批原则(二)

(五)建设用地置换必须各方自愿,不得强迫。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经过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同时土地使用权人全部同意。

(六)建设用地置换涉及的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得增加,农用地和耕地面积不得减少,且质量相当。

(七)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和拆迁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必须依法进行补偿,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

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三、申请置换的主体

(一)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未实施供地,现状仍为农用地的土地,确需与其他农用地置换的,申请置换主体为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前项以外的建设用地置换,申请置换主体均为具体的单位。对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房地产开发等建设按政策规定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的,申请置换主体原则上为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用于其他项目建设的,可以为拟使用被置换土地单位。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申请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置换。

四、建设用地置换审批权限(一)

根据《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用地置换按下列权限报批。

(一)建设用地与建设用地置换

1、国有建设用地之间置换,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2、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之间置换,不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建设用地置换审批权限(二)

(二)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1)

1、国有建设用地与国有农用地置换

(1)被置换农用地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城以下(不含县城)城镇、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在县城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2)被置换农用地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建设用地置换审批权限(三)

(二)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2)

2、集体建设用地与集体农用地置换

(1)被置换农用地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城以下(不含县城)城镇、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不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2)被置换农用地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城以上(含县城)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3)被置换农用地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建设用地置换审批权限(四)

(三)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置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五、地方的做法(一)

(一)做好置换土地调查等前期工作(1)

1、成立协调机构

做好建设用地置换工作,靠一个部门是不能完成的,需要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按政府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2、搞好土地调查

要对置换土地上涉及的土地面积、类别,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数量、类型,涉及到的农户等情况调查清楚。同时要对拆迁安置位置的土地情况进行调查。

五、地方的做法(二)

(一)做好置换土地调查等前期工作(2)

3、制定有关政策

制定建设用地置换项目实施办法、复垦区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土地调整办法、新农村建设方案(布点规划、村庄规划)等政策规定。

4、开好村民会

要开好置换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代表会议,置换涉及的农户必须要参加。要将置换政策、拆迁及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意见等情况向群众公开、讲清楚,取得群众的同意。要禁止一切的强迫行为。

五、地方的做法(三)

(二)资金要保障

建设用地置换需要一定的拆迁补偿和土地复垦资金,资金能否保证,是置换工作成败的关键之一,因此,我们要求资金必须落实。

(三)批后需认真组织实施

对于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重点要抓好拟置换建设用地上的拆迁安置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三部分土地征收管理

一、征收土地概念和特征

二、征地在建设用地管理中的地位

三、征地程序

四、征地补偿和安置

一、征收土地概念和特征(一)

(一)征收土地含义

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并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二)征地行为的特征(1)

1、统一性。征地是国家行为,由政府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征地主体一般是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政府行使征地权的职能部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征地权。

一、征收土地概念和特征(二)

(二)征地行为的特征(2)

2、控制性。征地行为和范围受到严格控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3、补偿性。征地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被占用,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

4、强制性。征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目前社会条件下,往往带有强制性。但对建设用地置换的土地征收不能强制。

二、征地在建设用地管理中的地位(一)

(一)征地是国家建设用地的主要途径

我国土地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具体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矿山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建设需要大量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据统计,我省征收集体土地在国家建设用地中要占95%以上。可见,在建设用地管理中征地管理是项重要工作,对于

保障国家建设用地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征地在建设用地管理中的地位(二)

(二)征收土地审批体现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农用地转用是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内容,是建设用地审批的第一道关口。土地征收是建设用地审批的第二道关口,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凡涉及征收的,按征收土地面积,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通过土地征收审批严格控制集体土地转为国有,体现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三、征地程序(一)

(一)征地报批程序(1)

1、征地情况调查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深入乡(镇)、村、组,进行实地调查,对拟征地村、组的农业人口数量、土地面积,被征地涉及的农户、人口数,征地前后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数量等进行全面了解,同时开展土地权属调查和土地勘测定界。

调查结束后,国土资源部门填写《征地调查情况确认表》。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填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

三、征地程序(二)

(一)征地报批程序(2)

2、拟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主要是拟定被征土地的各地类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倍数,各类房屋及地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对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后拟采取的安置办法。

三、征地程序(三)

(一)征地报批程序(3)

3、拟定征地告知书并发放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告知书的内容包括: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失地农民的安置途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在规定的期限内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要求听证的,要举行听证。

三、征地程序(四)

(一)征地报批程序(4)

4、拟定征收土地方案

也包括拟定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或建设用地置换呈报说明书、土地置换方案。

5、按程序和审批权限逐级审查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政府同意后下发批复)

三、征地程序(五)

(二)征地批后实施(1)

1、征收土地公告(A)

征地方案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被征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公告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指定地点以书面形式公告。

三、征地程序(六)

(二)征地批后实施(2)

1、征收土地公告(B)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

(2)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拆迁偿安置费用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三、征地程序(七)

(二)征地批后实施(3)

2、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有关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者其他权利人未能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调查情况确认表”载明的数量为准。

三、征地程序(八)

(二)征地批后实施(4)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60日内拟定以村或组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三、征地程序(九)

(二)征地批后实施(5)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组内指定地点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内容包括:(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安置

补助费的标准、数量、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对象;(4)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5)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三、征地程序(十)

(二)征地批后实施(6)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有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不同意见应认真研究,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意见是否采纳应及时告之提意见者。

三、征地程序(十一)

(二)征地批后实施(7)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及实施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将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权利人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由有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四、征地补偿和安置(一)

(一)征地补偿费用(1)

1、补偿原则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的多少,要以被征地农民

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为标准。

四、征地补偿和安置(二)

(一)征地补偿费用(2)

2、补偿费用(A)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订并公布。我省各市、县(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已报国土资源部待批。

四、征地补偿和安置(三)

(一)征地补偿费用(3)

2、补偿费用(B)

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地制订。

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省政府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订(皖政办〔2003〕77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征地的补偿费标准按国务院2006年公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执行。

四、征地补偿和安置(四)

(一)征地补偿费用(3)

3、补偿安置费用分配

(1)根据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为弥补目前安置补助费的不足,我省已规定将土地补偿费的70%以上部分用于被征地农户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保障。

(2)安置补助费一般是谁负责安置,费用归谁,由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自谋职业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个人。

(3)青苗补偿费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

四、征地补偿和安置(五)

(二)被征地农民的安置(1)

1、基本原则

根据政策规定,安置的基本原则是要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要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是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职责,为此,国务院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2、安置途径(A)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地打破了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农转非和用地单位招工的模式,结合本地实际,探索了许多适应于市场经济要求的安置方式。

四、征地补偿和安置(六)

(二)被征地农民的安置(2)

2、安置途径(B)

(1)保险和社会保障安置。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为被征地农民支付社会统筹保险或商业保险,对需安置的农业人口依据不同性别和年龄实行分类安置,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纳入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四、征地补偿和安置(七)

(二)被征地农民的安置(3)

2、安置途径(C)

(2)货币安置。

一次性支付足额的安置补助费,让有一技之长者,有生活技能者自谋职业;政府同时应加以引导,将货币安置的一部分支付被征地农民的社会统筹保险,或征得本人同意,购买养老、医疗等各种商业保险,其余部分发放给个人用于自谋职业。

四、征地补偿和安置(八)

(二)被征地农民的安置(4)

2、安置途径(D)

(3)留用地安置。将土地征为国有后留用地的优先开发权赋予被征地集体或农民个人,并将留用地的开发和利用纳入城市规划的控制范畴,纳入城市土地供应计划和城市土地市场调控范围之内。留地面积一般为被征地的5—10%,最高不超过15%。

四、征地补偿和安置(九)

(二)被征地农民的安置(5)

2、安置途径(E)

(4)投资入股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归入集体资产,由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投资兴办二、三产业,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可享受二、三产业收益;或进行包括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内的集体资产实行社区资产股份化,将集体资产量化到集体内部所有成员,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四、征地补偿和安置(十)

(二)被征地农民的安置(6)

2、安置途径(F)

(5)农业安置。铁路、公路等线型工程用地仍采用集

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增加农业用地等安置;大型水利、水电工程仍采用开发性移民安置,就地后靠和外迁结合的办法,通过开发荒地、滩涂和调剂土地,解决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6)招工安置。土地被征收后用于开发区和城市扩展建设的,被征地农民可以通过上岗培训,实行企业招工安置。

第四部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征地方面

二、置换方面

一、征地方面(一)

(一)存在的问题(1)

1、征地补偿报批标准偏低

从各地上报的征地报批材料来看,大部分地区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偏低,一些市、县(区)是按照省里规定的最低限标准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没有从本地实际出发,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作为前提。有的经济较发达地区的补偿标准还低于欠发达地区。有的为降低招商引资门槛,有意降低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方面(二)

(一)存在的问题(2)

2、实施征地时压低补偿标准或拖欠截留、挪用补偿费用

一些县(市、区)为了报批用地能够通过,将征地补偿

标准确定在省要求的标准之内,有的则是提高至要求的最低标准。但是,征地经依法批准后,在实施征地过程中,则压低补偿标准公告,或拖欠、截留、挪用补偿费用,导致被征地上访,要求查看或省以上政府裁决征地补偿标准、补足征地补偿费用。

一、征地方面(三)

(一)存在的问题(3)

3、征地程序未完全履行或不到位

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征地前要履行告知、确认、听证手续;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要进行“二公告一登记”。但有的地方,没有完全履行,或提供有关虚假材料,而实际未履行到位。

4、被征地劳动力安置途径单一

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大部分地区对失地劳动力采取货币方式安置,造成被征地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门”的局面,影响社会了稳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一、征地方面(四)

(二)措施和意见

1、将在国土资源部同意我省制订的各县、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经调整后,报省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公布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后,除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外,其他各项建设都要按此标准执行。

2、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征地批后实施情况,特别是征地补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希望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努力拓展安置渠道,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一、征地方面(五)

(三)多途径安置和保障失地农民的做法(1)

在这一方面,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做的比较成功,主要采取以下做法。

1、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提高失地劳动力就业能力。

2、引进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使用失地劳动力就业。

3、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失地劳动力。如保洁、保安、绿化、物业管理等岗位。

4、扶持自谋职业。每人发放自谋职业补助费5000元。

一、征地方面(六)

(三)多途径安置和保障失地农民的做法(2)

5、鼓励自主创业。以参与开发区建设为条件,促进失地劳动力创办企业。

通过上述措施,使开发区失地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997年1720元提高到2007年9600元。

6、全面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1)基本生活保障。如教育补助、失业补助、培训补助、供养补助、养老保险补助。

(2)医疗保障。

(3)对已转户失地农民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置换方面(一)

(一)存在问题

1、申报规模过大,选址不当,复垦资金和补偿安置措施不落实。

2、重项目建设用地,轻拆迁安置及土地复垦。

二、置换方面(二)

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征地工作的程序 建设项目征地工作的程序 一、选址(项目单位、国土局、建设局)、立项(计委)。 二、勘测定界(项目单位聘请资质单位)。 三、建设项目预审(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同级国土部门)。 所需资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项目单位、国土局)。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用地规摸、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项目单位)。3、需审批的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可研报告(计委)。4、初审意见。内容包括:拟建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体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等(市、县国土部门)。5、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局)。 6、需调整规划的,要附有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时的影响评估报告,听证会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国土局组织)。 7、土地利用分幅图(国土局)、项目总体平面布置图、线性工程平面图、横断面图(项目单位)。 计划部门核准或备案(计委)。 1、项目核准所需资料:(1)规划部门意见;(2)国土资源局用地预审意见;(3)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意见;(4)其他相关文件。 2、项目备案所需资料:(1)投资项目备案审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项目简介;(4)有关许可文件;(5)其他证明材料。 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所需资料:(1)县政府申请调整规划的请示文件;(2)依法取得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核准或备案证;(3)规划调整方案;(4)项目规划实施的影响评估报告;(5)规划、环保部门意见;(6)专家论证意见;(7)听证会纪要;(8)标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调整规划程序。(1)制定方案;(2)听证;(3)征求相关部门意见;(4)专家论证;(5)申请和受理;(6)会审。 可以调整规划的项目范围。(1)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2)经省政府批准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3)列入或为实施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计划的项目;(4)列入或为实施市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项目;(5)列入或为实施市级及以上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重大基础设施;(6)军事、卫生防疫等具有特殊选址要求的建设项目;(7)县级城市建设,涉及城市规模和布局变化的且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8)符合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产业集聚原则的,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一般生产性建设项目,不涉及基本农田的;(9)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确需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和国家、省生产性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基本农田的。 征地组卷报批。 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将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对征地的面积、权属、地类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确认。(3)组织征地听证或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讨论意见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画押证明。(4)由国土局编制“一书四方案”等组卷逐级报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5)经批准后向被征地村发布县政府公告和县国土资源局公告。 2、征地所需资料(单独选址)。(1)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核表(国土局);(2)建设用地申请表和建设用地申请(项目单位、国土局);(3)一书四方案(国土局);(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市级以上国土部门);(5)计委立项批复或核准征、备案证(计委);(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计委);(7)项目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计委);(8)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项目单位聘请资质单位);(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项目单位聘请资质单 位);(10)省国土资源厅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及补充耕地位置图;(11)以有偿方式供地的,应当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评估报告和技术报告(项目单位、国土局);(12)占用基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流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流程图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分级预审。需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 2.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出具预审意见。 3.需报国家、省、市预审的建设项目用地,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应出具初审意见,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预审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 三、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申请预审的报告(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情况、拟用地类型和集体土地面积,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 3.项目总平面布局图或线性工程平面图,以及辅助附属设施的总平面布置图、用地位置(线性走向)示意图。 4、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两荐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对拟采用委托补充方式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的项目,应说明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标准以及确定缴费标准的依据和资金安排落实情况 6.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7.对拟占用基本农田的,应通过选址方案比选等方式说明确需占用的理由 8.对拟占用基本农田比例超过50%或面积超过35公顷的,应附专家论证意见

9.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专家论证意见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听证会纪要 四、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 无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和用地审查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 (一)切实增强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用途管制为核心,以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为主要内容的现行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在严守耕地红线、保障发展需求、维护群众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长期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审查内容重复、时序结构不尽合理、报件准备周期长、标准化程度不够等问题。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是深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具体体现;是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发展动能的务实举措;是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升国土资源服务效能的迫切需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重要意义,以思想的统一促行动上的自觉,以敬民之心,行简政之道,扎实抓好改进优化工作。 (二)准确把握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总体要求。按照“明确定位、突出重点,系统梳理、减少重复,统筹衔接、强化协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以依法依规、方便行政相对人为导向,

部修正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通过去枝强干、调整时序、简化内容、优化流程等,实现建设用地审批“材料简化、时间缩短、难度降低”的目标。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方向目标和 总体要求,全面理解掌握修正后部门规章的各项规定,尽快调整适应和改进用地报批审查工作,切实提高用地保障的服务能力水平。 二、简化改进审查内容,切实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 (三)简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的审查。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强化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建设项目必须依据规划布局确定选址,不得随意修改规划。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占用基本农田情形),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对修改规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说明,在用地预审阶段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包括基本农田补划内容),并在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修改听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已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报批阶段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等情况,但项目用地位置、规模、功能分区发生变化的,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进行复核。在用地预审通过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核准前,建设项目选址发生局部调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用地总规模超过土地使用标准的,应重新申请用地预审。 (四)简化对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等的审查。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费用、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审查,相应审查在用地报批阶段进行。但地方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保护耕地的法定职责、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必须承诺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诺督促落实。对于地方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但土地征收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部在用

建设项目立项程序

1)建设项目立项程序 建设项目立项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属国家审批的项目以及旅游宾馆、高档写字楼、别墅渡假村项目,由各地州市计委和行业主管部门报省计委、再由省计委转报国家审批。 属省审批的项目的立项程序: 项目建议书审批:(1)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要求提出;(2)项目建议书所需附件 ①拟建地点的用地协议; ②建设资金来源的初步意向; ③国土、规划部门对拟建地点的意向性意见; ④中外合资项目必须有合资双方签订的协议及外方资信证明; (3)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毕并附上必要的附件后,按项目隶属关系经各地州市计委、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计委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为依据编制,并在项目建议书规定地区范围内,由规划、国土部门确定项目建设地点;(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附件 ①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②国土、规划部门的定点意见; ③建设资金来源的落实意见; ④中外合资项目必须要有中外各方的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协议等相关材料; ⑤重大项目必须具备有资格的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意见和经过批准的选址报告。(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毕并附上必要的附件后,由各地州市计委、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计委审批。 2)、投资计划申报程序 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即可以此为依据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②项目初步设计经有关部门批准,并落实好其它建设条件,特别是建设资金(建设资金要有相关银行的证明)后,即可申报年度建设计划。 3)办事过程 ①收文 省计委收到报来的要求审批立项或要求安排年度计划的文件后,属投资处职责范围内的,由办公室批转投资处,或经有关领导审阅后批转投资处。 ②审查 投资处依据国家、省有关投资政策和社会发展及生产布局现状、规划,商有部门或专家进行审查。 ③办文 对审查符合要求的项目,即可拟文(办理立项批文或下达计划)报委领导审批。 ④下达 对立项文件,经委领导签发后下文;对年度计划,省预算内投资、各种资金、基金、银行贷款、债券、计划内外资等资金安排的,由投资处及相关处室提出,投资处平衡后经委领导审定,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草案),报省人大批准后下达; 对自筹基建项目由投资处提出报委领导审批后下文。

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第一步:编制可研报告,取得发改委“立项批复”。 第二步:取得国土局“用地预审意见”。 第三步:取得环保局“环境评估审查意见”。 第四部:取得规委给发改委的“规划意见函复”。 第五步:取得规委给建委的“规划意见函复”。 第六步:取得建委的“选址意见通知书”。 第七步:取得发改委的“招投标方式通知书”。 第八步:委托招投标代理公司完成设计招投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取得规委的“设计招投标备案回执”。 第九步:取得规委的“规划意见通知书(选址)”。 第十步:完成方案设计,取得规委的“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第十一步:完成初步设计及概预算编制,取得发改委的“初步设计及概预算审查意见”。 第十二步:取得规委的“钉桩通知单”,委托测绘院钉桩,取得“钉桩成果通知书”。 第十三步:取得规委的“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步:取得建委的“征地计划通知书”。 第十五步:取得国土局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六步:完成人防报批图纸设计,取得人防办的“人防设计审查意见”。 第十七步:完成消防报批图纸设计,取得消防局的“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第十八步:完成园林报批图纸设计,取得园林局的“园林设计审查意见”。 第十九步:委托编制交通影响评估报告,取得交通委的“交通审查意见”。 第二十步:委托勘察院进行地质勘探,取得“地质勘探报告”。 第二十一步:取得建委的“年度施工计划通知书”。 第二十二步:设计院完成规证报批图纸设计,取得规委的“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步:与原土地方完成安置补偿工作,签定“安置补偿协议”。 第二十四步:完成水、电、气、暖、信、路等市政供源方案设计,取得市政院的“市政供源方案”。 第二十五步:取得园林局的“树木伐移许可证”。 第二十六步:取得建委的“拆迁许可证”及“渣土消纳许可证”。 第二十七步:取得国土局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二十八步:取得国土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九步:设计院完成全套施工图设计,取得审查机构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三十步:完成监理招投标手续,取得建委“中标监理公司及监理合同备案回执”。 第三十一步:完成施工招投标手续,取得建委“中标施工单位及施工合同备案回执”。

[整理]建设项目立项程序

[整理]建设项目立项程序 1)建设项目立项程序 建设项目立项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属国家审批的项目以及旅游宾馆、高档写字楼、别墅渡假村项目,由各地州市计 委和行业主管部门报省计委、再由省计委转报国家审批。 属省审批的项目的立项程序: 项目建议书审批:(1)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要求提出;(2)项目建议书所需附件 ? 拟建地点的用地协议; ? 建设资金来源的初步意向; ? 国土、规划部门对拟建地点的意向性意见; ?中外合资项目必须有合资双方签订的协议及外方资信证明; (3)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毕并附上必要的附件后,按项目隶属关系经各地州市计 委、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计委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为依据编制,并 在项目建议书规定地区范围内,由规划、国土部门确定项目建设地点;(2)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附件 ?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国土、规划部门的定点意见; ?建设资金来源的落实意见;

?中外合资项目必须要有中外各方的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协议等相关材料; ?重大项目必须具备有资格的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意见和经过批准的选址报告。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毕并附上必要的附件后,由各地州市计委、行业主 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计委审批。 2)、投资计划申报程序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即可以此为依据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项目初步设计经有关部门批准,并落实好其它建设条件,特别是建设资金(建设资金要有相关银行的证明)后,即可申报年度建设计划。 3)办事过程 ? 收文 省计委收到报来的要求审批立项或要求安排年度计划的文件后,属投资处职责范 围内的,由办公室批转投资处,或经有关领导审阅后批转投资处。 ?审查 投资处依据国家、省有关投资政策和社会发展及生产布局现状、规划,商有部门 或专家进行审查。 ?办文 对审查符合要求的项目,即可拟文(办理立项批文或下达计划)报委领导审批。 ?下达 对立项文件,经委领导签发后下文;对年度计划,省预算内投资、各种资金、基

建设工程规划报批流程

新划拨用地办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程序(用地科、规划科) 申请报告 授权委托书 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项目 工商营业执照 发改委立项批文 信息中心地形图使用受理回执 建设用地界限工作图(委托书) 填写《建设工程选址申请表》 、《建设(用 地工程)规划定点申请表》 建设(用地工程)规划定点申请表》 建设工程选址申请表》、 出具规划选址意见 绘制规划选址范围 图 第一阶段 第一阶段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 见书(5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受理 办理完毕,窗口发证

建设用地界限图 建设单位征求相关部门 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 土地部门意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 《建设(用地工程)规划定点申请表》 《建设工程选址申请表》、 建设用地选址范围图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填写审核意 见 第二阶段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 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可证 ( 5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单、通知单、红线图、 规划设 出具规划 设 计条件 绘制建设用地界限 图 计条 件) 办理完毕,窗口发证

土地证(附宗地图)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修建性详细规划文本一式三份(设计单 位、建设单位盖章、签字) (电子磁盘数 据一式两份) 申请报告 授权委托书

建设工程方案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发改委立项批文 建筑设计方案文本一式两份 区外设计单位承担设计的要提交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承接设计 的手续 建设项目区位图 专家评审会 项目12个工作日) 土地证或批准书及附件

建设项目规划申报审核标准

建设项目规划申报审核标准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许可证》 (一)一般建设项目 1、申办用地性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土地利用叫体规划规定的用地范围及性质或包含在兼容性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块结合、第三十条); 2、土地所有权属申报者的应提供供土地权属证明,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申报者的应提交土地权属人同意意见,申办用地须与相邻单位或个人无用地矛盾。 3、拟建建筑高度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高度控制方案和微波通道,机场净空控制要求。 4、拟建建筑与相邻建筑满足建筑间距要求(《六盘水市规划局技术规定》)。 5、拟建建筑应考虑地震、烘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因素,符合地质条件的要求并作好地质灾害评估(依据《地市用地适用性评价》。 6、拟建建筑容积率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7、拟建建筑高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8、绿地率符合《城市绿化条例》规定指标或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9、按规定保证需要消防距离和防火通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0、与城市规划道路相邻的,应按规定代征道路用地,并退后道路红线建设。 11、与城市规划绿地相邻的,应按规定代征绿地。 12、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在形式、高度、色彩、性质、建筑密度、体量应符合文物保护范围及该地带管理规定; 13、相邻高压走廊的应退城市电力规划规范所要求的距离(依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

14、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在形式、高度、色彩、性质、建筑尺度、容积率上要符合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要求)依据《城市规划法》第十四条)。 15、相邻城市干道、铁路干线、河道两侧隔离带应符合市政府划定上述道路,河道隔离带的退让距离要求《六盘水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6、所在区域内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方可安排当前建设项目(依据《关于控规实施管理办法》)。 17、公共建筑需按要求设置停车位。 18、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符合规范要求。 19、用地范围内生产与生活区之间应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隔离。 20、位于或邻近水源保护区的应根据其性质满足《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要求的位置和距离。 21、建筑色彩、形式应与城市景观、城市设计要求相协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四条)。 22、拟建项目应有水、电、气、热等市政条件保护或投资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五条)。 23、建筑位置距古树名木和不可砍伐树木的距离应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24、位于或邻近风景名胜区的应符合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的要求(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25、按人防工程建设要求配建地下人防工程(依据《国家人防法》第二十三条)。 26、选址位置涉及林地的应征求林业管理部门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7、涉及交通、环保、绿化、人防、保密、涉外安全、河湖、文物的须按法规要求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28、符合市政府关于城市建设的有关政策要求。 (二)市政工程 1、建设依据符合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有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或建设单位申请等有关文件、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1、征用土地的程序: ①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的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②审查报批。征用土地方案拟订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③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用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 ④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⑤公告征地裣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⑥清理土地和实施征用土地。 2、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使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审批程序是:

①由县、市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现有建设用地的利用情况,拟订城市建设用地统一开发方案,向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直辖市城市建设用地统一开发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涉及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的,应当同时拟订农用地转让、征用土地和占用耕地补偿方案,一并上报。 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和占用耕地补偿方案及现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等进行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③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和占用耕地补偿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和供地方案予以公布,按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一次或分期实施,并设定各类建设用地的具体用途及供地方式等,按建设项目实行供地。 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招标、拍卖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采用招标、拍卖以外方式提供土地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审查报市、县人

土地审批程序文件

一、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工业建设项目用地) 3、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 (二)、办事程序 提出申请——现场踏查——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区国土资源局初审——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三)、承诺时限 对手续齐全、符合用地条件的,自大厅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四)、收费标准 二、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一)、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指单位用地)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房屋产权使用证 5、废弃地鉴定书及现状照片(指占国有废弃地的) 6、国有土地权属证明(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除外) 7、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指单位用地的) 8、复印件(①个人申请用地提供本人复印件;②单位申请用地提供单位法人复印件) 9、用地单位资质证明(指单位用地,包括组织代码证和企业营业执照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部队除外)

10、土地评估报告 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供地除外) 12、项目平面布置图 13、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勘测定界报告图(指单位用地) 商业、旅游、房地产开发等经营用地一律实行踏查——办理用地手续——上报初审——例会审查——区政府审批——大厅核发《建设用地批准》 (二)、办事程序 提出申请——领取审批表——现场委托——实地踏查——办理用地手续——上报初审——例会审查——区政府审批——大厅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承诺时限 对手续齐全、符合用地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单位申请项目用地30个工作日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城镇职工占用国有非农用地建房用地审批 (一)、申报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3、房屋产权所有证; 4、废弃地鉴定书及现状照片(指占国有废弃地的); 5、国有土地权属证明(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除外); 6、复印件; 7、土地评估报告(划拨供地除外);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供地除外); (二)、办事程序 大厅受理申请——领取审批表——现场实地踏查——办理用地手续——上报初审——局例会审查——区政府审批——大厅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 一.基本报批程序 项目建议书审批(发改部门)———选址意见书(规划部门)———用地预审(国土部门)———环评报告书(环保部门)———方案会审及批复(规划部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部门)———建筑初步设计评审及批复(发改部门)———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供地(国地部门)———施工图纸审查(审图机构)———人防审查(人防办)———工程设计消防审核(消防部门)———防雷设计审核(气象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开工报告审批。 二、具体程序细分如下: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由当地发改部门审核): 1、项目建议书;委托相关单位做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建设的理由和依据、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总投资框算和资金来源渠道、原材料及水电气配套条件、三废情况及处理措施、项目达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分析,然后拿出建议; 2、总平面规划图;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总平面图是拿来报废的,因为规划部门的设计任务书还没出具; (二)、选址意见书和选址通知书核发(当地规划部门) 1、附项目建议书批复; 2、按控规核发项目地块相关设计指标,即选址通知书; 3、建设单位根据规划部门的规划要求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进行方案设计招标,选择建筑方案和设计单位;

(三)、用地预审(国土部门) 1、用地农转用手续相关资料; 2、在用地现场公示,相关街道、村居出具证明; (四)、环评报告审批(环保部门) 1、委托相关单位写环评报告书,花钱的,然后由环保部门安排评审会,作修改后上报环保部门; 2、环评公众调查表; 3、环评报告项目现场公示程序;没有不良反映的话,再作环评批复; (五)、建筑方案会审及批复(规划部门) 1、规划建筑方案设计招标;中间过程很长,发布标书到开标30日,顺利的话选择好设计单位及方案,然后进行修改,再由规划部门组织相关10多个单位进行评审,出具会议纪要; 2、设计单位根据会议纪要作修改; 3、图纸到审查中心做日照分析,如有不合规定,重新调整到满足为止; 4、交通影响评价分析;业主委托专业设计单位作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成果交由公安的交警部门来会审并提出意见后修改;若车位不足或者车道等不满足当地要求,则总平面又得重新调整,到全部满足后再报批; 5、规划建筑方案上报待批复,需要说明的是,审查时间都是前置的,等他们审查后认为可以上报才会接件,这时间不纳入部门办事承诺时段内;

农村建设用地的审批的程序

农村建设用地的审批的程序 题要 (一)户主申请(说明申请事由,用地面积和土地类型,家庭状况)村、社签字。(二)本户的户口簿复印件及户主身份证复印件。(三)规划内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外要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有着巨大的利用空间,开展农村建设项目的情况也越来越多,要进行农村土地建设必须要进行审批,那么审批程序是怎样的呢?今天小编将为大家介绍农村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请大家继续往下阅读。 ▲农村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 不同情况的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不同。 ▲一、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工业建设项目用地) 3、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 ▲(二)办事程序 提出申请——现场踏查——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区国土资源局初审——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三)承诺时限 对手续齐全、符合用地条件的,自大厅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四)收费标准 ▲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一)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3、联建协议(本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建设的除外) 4、建设项目用地申请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计委立项批复文件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 8、联建协议(本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建设的除外) 9、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10、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勘测定界报告图 11、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①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绘制;②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要标注定位点、主要设计数据;③设计说明:用地平衡、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物统计及其它说明事项;④设计单位晒图、盖章确认) 12、其他相关材料

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要求流程及提供资料讲义

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要求流程及提供资料 姜永朝 供在工作中参考,不足之处请见谅。 一、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规定和要求 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流程及提供资料 三、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缴纳税、费 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规定和要求 (第一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第二土地征收管理第三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一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也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分:基本概念审批分类报批的基本原则审批权限) 一、基本概念

(一)土地 土地一般是指地球表层的陆地部分,包括海洋滩涂和内陆水域。 目前在建设用地审批中将土地分为3个大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10个二级类、52个三级类。 (二)农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它农用地。 (三)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建设用地通常是指通过工程措施和资源开发,为人类的生产、生活和物质建设所提供的土地。 建设用地包括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 (四)农用地转用 农用地转用是指将现状为农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按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成建设用地的法律行为。全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简称“农转用”。 二、审批分类

新《土地管理法》于1999年实施后,新增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分为两类,一是城镇村批次建设用地,二是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 (一)城镇村批次建设用地(略) (二)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 1、定义 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是指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用地,在确实需要的情况下,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需要进行建设的土地。也称圈外用地。 2、申请机关和批准内容 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由建设项目单位申请,按建设项目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土地供应。 三、报批的基本原则(7点) 1、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建设项目用地原则上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交通、能源、水利、矿山、军事设施

建设用地审批 - 工业用地审批流程

建设用地审批- 工业用地审批流程 一、挂牌公开出让规程 1、受理材料 2、看现场 3、测绘放桩 4、出用地红线图 5、拟文要求提供规划要点 6、出宗地图 7、拟文委托书、公示 8、出评估报告 9、拟出让方案(含签发、送文) 10、挂牌 11.与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宗地出让合同(原件一式三份)(由本局服务大厅提供给受让方填写签名盖章)(限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12.土地登记 二、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及A4纸)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 3.营业执照及企事业代码证(核对原件存A4纸复印件各两份)(限单位申请用地) 4.法人代表身份证书(原件两份)(限单位申请用地)(由本局服务大厅提供给申请者填写盖章) 5.法人代表身份证(核对原件存A4纸复印件两份)(限单位申请用地) 6.代理人身份证(核对原件存A4纸复印件两份)(限委托办理)

7.委托书(原件两份)(由本局服务大厅提供给申请者填写盖章)(限委托办理) 8.立项批文(原件)或经核对的政府常务会议记要(A4纸复印件) 9.项目可行性报告及批文(原件) 10.资信证明(原件) 11.项目平面布置图(原件) 12.环保、林业、消防部门意见(原件) 13.用地红线图(本局信息中心出的原件两份、规划局出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4.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原件)(由本局服务大厅提供给申请者,不用填写只在第4页“本宗地指界人签名”处签上经办人名字即可) 15.需提供的其他部门书面意见 备注:1、申请者先到本局服务大厅领取相关表格后到信息中心出建设用地红线图; 2、备齐材料后再到本局服务大厅递交申请。 三、审核要求: (一)投资强度 工业用地最低投资强度为:1000万元/万平方米。 (二)资信证明 1.资信证明应不少于上述投资强度标准。 2、如同一家银行出具两张以上(含两张)资信证明,必须为不同帐号。 3、如多家银行出具资信证明,必须是同一日期。 (三)工业项目配套设施用地的规定 1、工业项目用地必须明确规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这四项指标,投资强度和容积率因行业不同可有所差别,建筑密度不能低于30%。 2、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配套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变相建成套高尚主宅、专家楼、商场、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立项规划选址阶段 ︵ 7 个 工 作 日 ︶ 监理、施工 招标阶段 ︵ 11 个 工 作 日 ︶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牵头单位:规划局 时间:7个工作日 项目建议书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项目申请报告 单位:发改局(经贸局) 时间:6个工作日 有关部门审批意见(水利、地震等) 时间:5个工作日出具初审意见, 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可并联) 消防预审(甲、乙类生产仓储项目) 单位:消防局 时间:5个工作日 环保部门立项意见 单位:环保局 时间:5个工作日 用地预审 单位:国土局 时间:5个工作日 环评报告审批 单位:环保局 时间:进入初步设计审批阶段之前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牵头单位:规划局 时间:5个工作日 出具规划、建筑设计条件 单位:规划局 时间:6个工作日 项目规划设计审批(招标)阶段 ︵19个工作日 ︶ 设计方案招标与/或规划 设计方案审批 牵头单位:规划局与/或发改(经贸)局 时间:5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投标 单位: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时间:3个工作日 部门审批意见(消防、人防、水利、管线、海事、航道、地震等) 单位:规划条件要求的部门 时间:4工作日 监理、施工招标 牵头单位:发改(经贸)局 时间:8个工作日(同时进 行) 部门审批意见(消防、环保、水利、人防、气象、国土、管线等) 单位:有关单位 时间:4个工作日 初步设计审批 牵头单位:规划局 时间:5个工作日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单位:规划局 时间:3工作日 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单位:国土局 时间:16个工作日内完成(可并联) 建设用地 审批阶段 ︵ 5 个 工 作 日 ︶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投标 单位: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时间:3个工作日 审核中介机构编制的预算 单位:财政局 时间:发招标文件前完成 (可并联) 报建施 工 阶 段 ︵ 3 个 工 作 日 ︶ 建设施工报建、核发《建设项目 施工许可证》 牵头单位:建设(房管)局 时间:3个工作日 施工图审查 单位: 审图中心与气象局、人防 时间:进入报建施工阶段之前 房屋白蚁防治合同备案 单位:建设(房管)局 时间:2个工作日 7 说明: 1、整个审批流程为45个工作日。 2、圆角矩形是可选过程;虚线是指审批可跨阶段完成。 3、以上流程属市、区审批权限项目,如报省审批项目,无时间承诺。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单位:质量(安全)监督站 时间:0个工作日 人防设备合同备案 人防质量监督申请表 单位:人防办 时间:2个工作日

关于某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告

附件3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省厅审查报告文本格式 ***国土资源管理局文件

****(文号)签发人: 关于***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告 省国土资源厅: 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用地应呈报国务院审批(或***建设项目用地应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建设项目用地应报省厅审批)。我局按照规定要求对该建设项目用地进行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概况〕该项目属于***(如十一五规划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央新增投资计划项目、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地方行业规划建设项目等表述),**年**月,通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地预审(文号)。**年**月,***(国家发改委或地方发改部门等)批复(或核准、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文号);**年**月,***(行业主管部门或设计审核单位)批复(或审核通过)工程初步设计(文号)。工程按***(建设标

准或规模)建设,总投资**亿元。 〔有关审核许可手续〕工程建设单位已于**年**月取得***(国家林业局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证号);已于**年**月取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矿的(矿种)采矿许可证(证号)。 〔动工用地情况〕项目未动工用地(或已于**年**月违法动工用地,或已于**年**月经国土资源部同意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先行用地)。 二、申请用地现状 〔勘测定界〕依据《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等规定,***(测量单位)对项目拟用地情况进行了实地勘测,形成的成果资料符合规定要求。 〔权属、地类和面积〕项目用地涉及**县(市、区)、……和**县(市、区)等**个县(市、区)的**个乡镇**个村和**个国有单位,共**宗,已全部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申请用地总面积**公顷,其中农用地**公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建设用地规划xx的办理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二、受理范围 1、xx、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2、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 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 三、办理总程序 1、送审规划设计方案 2、申请《建设用地规划xx》 四、送审规划设计方案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新建、迁建单位需使用土地的,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或者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提交以下资料: 1、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 2、计划部门的当年投资计划文件或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按我局规划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含管网综合图)两套及CAD DWG格式电子数据壹套; 5、建设单位与土地现使用单位的土地出让意向书及上级部门意见。 16、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二)由拍卖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提交以下资料: 1、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 2、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 3、根据拍卖地块的范围及规划条件,由具有相应资质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含管网综合图)两套及CADDWG格式电子数据壹套; 4、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五、送审规划设计方案的办理程序及期限 建设单位送齐应提交的文件资料,经窗口受理申请并发给建设单位立案回执后,将在法定工作日二十天内审查完毕(不含市政府审查、专家审查和方案公示时间),发给建设单位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单。 1、建设单位根据审核意见修改规划方案后,再次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第二次送审)》,报窗口受理。 2、如无修改意见,建设单位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建设单位报送规划设计方案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送审图纸应符合规范化要求,须有设计单位图签、设计单位资格证书编号、设计人、校对人、审核人签名,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出图章。 七、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填报《建设用地规划xx申报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单》原件

项目用地报批工作流程

项目用地报批工作流程 一、经营性地块(收储地块) 1、市政府年度收储计划------ 2、农用地转用申请------ 3、市土地储备中心审核---- 4、规划部门下达农用地转用规划条件----- 5、土地勘测院申请土地勘测定界(缴费、成果)----- 6、土地部门申请土地分类----- 7、征地村告知(村、被征地户代表意见,有的要组织听证会)---- 8、缴纳社保金----- 9、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批-----10、落实增减挂钩指标-----11、缴纳征地预存款-----12、网上报省、市国土部门审查-----13、省国土厅审批------14、缴纳“两费----15完整纸质材料上报审批------16省政府发文。 二、道路工程 1、申请规划选址 ⑴、单位介绍信或法人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⑵、《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⑶、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4)、意向选址位置的1:500或1:1000莆田市统一平面座标和高程系统的地形蓝图(一式六份) (5)提交可研阶段设计方案成果图(一式一份)和1:500或1:1000莆田市统一平面座标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下管线蓝图。 2、土地预审(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

3、项目立项 (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专家论证,发改部门审批)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需要专家论证、环保部门审批) (3)水土保持方案(需要专家论证、水利部门审批) (4)项目洪水影响评价(需要专家论证、水利部门审批) (5)项目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市国土局备案) 4、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 (1)单位介绍信或法人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3)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5)1:500或1:1000莆田市统一座标和高程系统的地形蓝图及数字化地形图文件。 (6)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7)土地预审意见(复印件); 5、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6、土地分类 7、征地村告知 8、社保审批 9、项目压矿情况审批(需要先行上报省国土厅审批) 10、缴纳征地预存款 11、材料网上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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