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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新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013年新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013年新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表A.0.1-1 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表A.0.1-2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划分工序)

表A.0.1-1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不划分工序)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完整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 223—2008 2008-06-03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前言 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 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的要求,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进行修订。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共9 章15 节146 条和25 个附录,主要内容有:——验收工作的分类; ——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 ——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 ——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对SL 223—1999 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 ——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 ——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 ——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 ——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

——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 ——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SL 184—86 ——SL 223—1999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利部淮委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 中水淮河安徽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水利部淮委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涛韦志立司毅军伍宛生江瑞勇何建新 宋崇能王韶华宋彦刚邓良胜张忠生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何文垣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 目次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100730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100730

目录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09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利部 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 水建管[2009]629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管理,规范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工作,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基础上,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特点和行业管理需要,我部组织编制了《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国家或地方投资计划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使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使用。 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发布后,2000年

2月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GF-2000-0208)同时废止,之前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GF-2000-0208)完成招标工作的项目仍按原合同条款执行。 三、《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是《标准文件》在水利水电工程应用上的补充和细化,上述文件应结合使用,二者相同条款号若内容不一致时,采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 四、《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及附件格式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及附件格式除外),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附件格式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及附件格式除外)、“通用合同条款”,应不加修改地引用。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供招标人参考。 五、“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申请人须知”和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范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时间:1999-3-19 文号:水国科[1999] 118号 1 总则 2 分部工程验收 3 阶段验收 4 单位工程验收 5 竣工验收 附录A 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格式 附录B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C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D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E 竣工验收主要报告编制大纲 附录F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 附录G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资料目录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1.0.4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 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5 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1.0.5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1.0.6 工程进行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利用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0.7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0.8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9 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 1 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l76—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 2 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3 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1.0.10 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1.0.11 验收委员会(组)成员必须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验收委员(组员)的保留意见应在验收鉴定书或签证中明确记载。 1.0.12 工程验收的遗留问题,各有关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组)所提要求,负责按期处理完毕。 1.0.13 工程项目中的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组织验收,并由验收主持单位提前向该工程验收委员会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没有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的,不予竣工验收。 1.0.14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完成。验收所需提供资料见附录F,所需备查资料见附录G。 1.0.15 有关验收报告、鉴定书及签证纸张规格统一为16开(787mm×1092mm)。正本不得采用复印件。 1.0.16 验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由项目法人列支。 返回 2 分部工程验收 2.0.1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

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十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法人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2009年版)

目录 第1章一般规定 (2) 第2章施工临时设施 (16) 第3章施工安全措施 (24) 第4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29) 第5章施工导流工程 (37) 第6章土方明挖 (44) 第7章石方明挖 (51) 第8章地下洞室开挖 (57) 第9章支护工程 (67) 第10章钻孔和灌浆工程 (78) 第11章基础防渗墙工程 (90) 第12章地基及基础工程 (97) 第13章土石方填筑工程 (108) 第14章混凝土工程 (120) 第15章沥青混凝土工程 (138) 第16章砌体工程 (146) 第17章疏浚和吹填工程 (152) 第18章屋面和地面建筑工程 (161) 第19章压力钢管制造和安装 (170) 第20章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 (182) 第21章钢闸门及启闭机安装 (192) 第22章预埋件埋设 (206) 第23章机电设备安装 (213) 第24章工程安全监测 (244)

第1章一般规定 1.1 工程说明 1.1.1 工程概况 简述本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工程规模、主要特征参数和综合利用要求;工程枢纽总布置、挡水、泄水、引水与厂区枢纽建筑物布置,以及各主要工程建筑物结构型式;主要机电设备布置、电气主接线、接入系统方式;施工组织规划要求等。 1.1.2 水文气象和工程地质资料 (1)水文气象 列出作为本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水文气象资料:包括坝址以上控制流域面积、流域洪水特性、各种代表性流量、库容特性以及降水量、气温‘水温、地温、风速、湿度、泥沙、水质和冰凌等各项特征值。 (2)工程地质 列出作为本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地质资料:包括工程地区的地质平面图、工程建筑物地质剖面图及其有关勘探资料,以及建筑材料场的地质剖面图及其有关勘探资料等。 1.1.3 施工条件 (1)交通条件 1)说明工程区附近可资利用的交通运输条件,如公路、铁路、水运、航空,以及转运站(码头)的站址、储运和装卸能力,道路和桥涵标准等。 2)说明发包人修建的对外交通工程和工程施工区内的永久、临时主干线交通道路以及桥涵码头等设施的设计标准及其交付使用日期。 3)说明本合同工程超大件和超重件的状况和数据。 (2)发包人按本技术条款第2章提供的施工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 1)说明发包人拟提供给承包人使用的施工临时工程项目的状况和移交使用日期。 2)说明发包人拟提供给承包人使用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的状况和移交使用日期。

水利水电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水利水电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管理,明确单位工程验收责任,规范单位工程验收行为,提高单位工程验收质量和效率,使单位工程验收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办[2008]36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水利厅管理范围内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单位工程验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单位工程验收依据 第四条单位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施工图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

6、施工合同文件; 7、经质量监督机构确认的工程项目划分文件。 第三章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该单位工程的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分部工程验收时遗留问题,已按要求进行了处理,并通过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验收合格。未处理的遗留问题已有明确的处理意见和承建单位,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第六条该单位工程所有的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资料,质量保证资料齐全(原材料、中间产品、填筑质量检验、金属结构及启闭机、机电设备的出厂质量证明、进场复检、现场检测资料等),且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核查表施工单位已统计填写完成,并通过监理单位复查,签署了复查意见。 第七条该单位工程所属全部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已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第八条该单位工程外观质量已完成检查评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第九条单位工程验收的备查资料已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办[2008]36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收集整理,并整编成册,并通过了监理单位复查,项目法人档案管理人员初查合格。 第十条合同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单位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水利工程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格式

小(Ⅱ)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法人验收工作计划 项目法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项目办公室 2014年月日

前言 验收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管[1995]86号)及《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2000)的标准和要求、水务局《关于下达狮岭水库等80座重点小(Ⅱ)型水库三类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的通知》(岳市水务[2011]278号)、《关于狮岭水库等61座重点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岳市水务﹝2011﹞279号)和本工程施工图纸、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等文件。 根据验收规程,成立2011年度小(Ⅱ)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由主持单位水务局,参验单位:水利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等单位代表、专家组成。参建单位:项目法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勘测设计单位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监理单位湖南省光辉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君山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2014年7月日,水务局在水利局三楼会议室主持召开2011年度小(Ⅱ)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会议,成立了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成员查看了工程现场,听取了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工作报告,并查阅了有关资料,经过

充分讨论,形成《湖南省2011年度小(Ⅱ)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位置 工程位置:XXX镇(XXX水库、XXX水库、鸣放水库、龟山水库、金龙水库)、XXX镇(红旗水库) (二)工程主要建设内容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位于华洪运河流域,工程位于XXX镇和XXX境内,距离县城35km,工程毗邻S306省道。加固本工程,可将水库的防洪标准提高到30年一遇,保护沿线群众生命财产和耕地的安全,改善沿线农田的灌溉和泄洪条件。本次主要建设任务: 本项目主要完成坝身防渗工程、上、下游护坡工程、输水工程、溢洪道加固改造、观测设施、房屋建筑工程及防汛公路改造工程。2011年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主要加固XXX水库、XXX水库、鸣放水库、龟山水库、金龙水库、红旗水库。涉及到大坝防渗的有5座水库、涉及到坝坡加固的有6座水库、涉及到溢洪除险加固的有6座、涉及到输水工程重建及改造的有6座水库、涉及到测设施及管理用房建设的有6座水库、涉及到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只有XXX 水库。 工程项目实施后,可提高水库的防洪标准,使堤防安全得到保证,可减轻该地区的防洪负担,改善灌溉条件。 (三)工程建设有关单位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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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图书在版编目(C IP)数据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编.一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2010.2 ISBN 978-7-5084-7231-7 I.①水…II.①中…III.①水利工程一招标一文件 一中国②水力发电T程一招标一文件一中国Ⅳ, ①TV512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0)第024953弓 ┏━━━━━┳━━━━━━━━━━━━━━━━━━━━━━┓ ┃书名┃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围水利部┃ ┃出版发行┃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号T)座 100038)┃ ┃┃网址:www.waterpub. com. cn ┃ ┃┃ E - mail: sales@ waterpub. com. cn ┃ ┃┃电话:(010) 68367658(营销中心)┃ ┃经售┃北京科水图书销售中心(零售)┃ ┃┃电话:(010) 8838399/1、63202643 ┃ ┃┃全国各地新华书店和相关出版物销售网点┃ ┣━━━━━╋━━━━━━━━━━━━━━━━━━━━━━┫ ┃排版┃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微机排版中心┃ ┃印刷┃北京市兴怀印刷厂┃ ┃规格┃18/lmm×260mm 16开本9.75印张231千字┃ ┃版次┃201 0年2月第1版 2010年2月第1次印刷┃ ┃印数┃0001 5000册┃ ┃定价┃35. 00元┃ ┗━━━━━┻━━━━━━━━━━━━━━━━━━━━━━┛ 凡购买我社图书,如有缺页、倒页、脱页的,本社营销中心员责调换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水利郡 <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 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 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 水建管C2009] 629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 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管理,规范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工 作,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 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基础上,结合水利水电 工程特点和行业管理需要,我部组织编制了《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 预审文件》(2009年版)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国家或地方投资计划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使用《水利水电工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要求,结合本工程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地验收,在进行工民建及交通道路等工程验收时,还应参照其他有关验收规范规程办理。 第三条工程验收地目地 一、本着全面质量管理要求,通过工程按阶段验收,发现问题及早解决; 二、检查工程施工是否达到批准地设计要求; 三、检查工程地设计、施工及设备制安有何缺陷,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四、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或进入下阶段施工地条件; 五、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六、总结工程建设中地经验教训并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 第四条工程验收地依据是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发地现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已批准地设计文件、相应地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及工程项目划分文件、施工合同等。 第二章验收阶段、组织管理及权限 第五条本工程验收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即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必要时可适当增加分阶段工程验收。 除执行上述验收阶段外,本工程还实行档案管理验收及移民迁占验收制度。 第六条工程验收是工程建设地重要组成部分,应及时进行。 单元工程验收是日常施工质量考核地基本单元,是其他各阶段验收地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在单元工程验收地基础上及时进行。单位工程及全部工程地验收工作,应在主持工程验收单位接到竣工请验报告后,分别在一个月和三个月内进行。施工单位要做好各阶段验收前地准备工作。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能列入完工项目,不能参加评优和进行财务结算。 第七条工程验收工作地组织管理 一、单元工程验收。由施工单位经三检(即班组长、工地质检员、专职质检员)合格后,填写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由现场监理工程师复核认可,并评定质量等级。 二、分部工程验收(包括隐蔽工程)。由监理单位牵头,会同监督、设计、施工、管理等单位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进行,其中重要分部工程(包括隐蔽工程)必须有项目监督站参加;施工单位应提前三天作好各项交验资料准备,并提出建议验收时间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通知各参验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三、单位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管理、建设监理、质量监督、质量检测等单位并邀请有关部门参加,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 四、阶段验收地组织可参照本条第三款执行。 五、全部工程验收。当水利水电工程按批复设计内容全部完成后,由水利水电工程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 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006 年12 月18 日水利部令第30 号发布2014 年8 月19 日水利部令第 4 6 号第一次修改2016 年8 月1 日水利部令第48 号第二次修改2017 年12 月22 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 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 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 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 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 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 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 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 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十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 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法人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 的环节。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 表及专家参加。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合同范本2009年版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合同 (范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

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1)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3) 1. 一般约定 (3) 2. 发包人的义务 (7) 3. 监理人 (8) 4. 承包人 (9)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13)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5) 7. 交通运输 (15) 8. 测量放线 (16)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7) 10. 进度计划 (20)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21) 12. 暂停施工 (22) 13. 工程质量 (24) 14. 试验和检验 (26) 15. 变更 (27) 16. 价格调整 (29) 17. 计量与支付 (31) 18. 竣工验收(验收) (35)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37) 20. 保险 (39) 21. 不可抗力 (40) 22. 违约 (41) 23. 索赔 (44) 24.争议的解决 (45)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47) 1. 一般约定 (47)

2.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7) 3. 监理人 (48) 4. 承包人 (48)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48)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49) 7. 交通运输 (49) 8. 测量放线 (49)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50)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50) 12. 暂停施工 (50) 13. 工程质量 (51) 14. 试验和检验 (51) 15. 变更 (51) 16. 价格调整 (51) 17. 计量与支付 (52) 18. 竣工验收 (53)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54) 20. 保险 (54) 24. 争议的解决 (54) 第四节合同附件 (55) 1. 工程量清单 (55)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 号第一次修改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第二次修改2017年12月22 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脸收管理,明确脸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得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得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2、3级堤防工程)得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脸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脸收与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就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得验收。法人验收就是政府验收得基础。 政府脸收就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她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得验收,包括专项脸收、阶段验收与竣工脸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得,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得依据就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得规定; (三)经批准得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得设计文件及相应得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脸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脸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脸收结论持有异议得,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脸收中发现得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題有裁决权。但就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得,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脸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得,应当明确不予通过得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项目法人以及其她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得验收资料,并对提交得资料负责。 第十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脸收得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得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得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得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得,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就是本项目得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得,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就是本项目得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法人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得需要增设法人验收得环节。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与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得验收条件得,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法人脸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得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得代表及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

第一部分协议书 合同名称:西藏林芝地区米林县羌纳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建设工程 合同编号:XZLZMLQNGQ-2015-03 西藏米林县水利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西藏林芝地区米林县羌纳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建设工程(项目名称),接受了四川复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 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它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羌纳灌区工程由两条引水干渠组成,分别为杰果沟干渠、 当沟干渠。取水口位置各位于杰果沟和当扎沟上。干渠采用PE 管道输水,PE管道总长6.15km,杰果沟干渠PE管道长 2.75km,当扎沟干渠PE管道长 3.40km,支渠采用砼明渠砌衬,总长 12.076km;杰果干渠取水枢纽设一个冲沙闸,1个进水闸,干渠设6个放水闸阀,当扎干渠取水枢纽设一个冲沙闸,1个进水闸,干渠设8个放水闸阀。 4.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陆佰叁拾陆万柒仟叁佰柒拾贰 元(Y 636.7373 万元) 5.承包人项目经理:_________________ 。 6.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 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365天。10. 本协议书一式捌份,合同双方各执肆份。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

1-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ICS 93.130 P59 S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 223—2008 替代SL 223—1999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Acceptance code of practice on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ring 2008-03-03 发布 2008-06-03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2008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序号标准名称标准编号替代标准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 1 SL223-2008 SL223-199 2008.03.03 2008.06.03 验收规程 二00八年三月三日 前言

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 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的要求,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进行修订。 本规程共9 章15 节145 条和2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 ——验收工作的分类; ——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 ——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 ——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对SL223—1999 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 ——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 ——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 ——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 ——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 ——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 ——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SL 184—86 ——SL 223—1999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利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2005年11月1日水利部水办〔2005〕480号通知印发,自2005年12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 第五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利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第六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七条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设立档案室,落实专职档案人员;其他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也应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项目法人的档案人员对各职能处室归档工作具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归档责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向项目法人等单位移交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应及时提交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认真做好有关档案的接收、归档和向流域机构档案馆的移交工作。 第九条工程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归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须按要求将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如遇工作变动,须先交清原岗位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水利工程档案的质量是衡量水利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应将其纳入工程质量管理程序。质量管理部门应认真把好质量监督检查关,凡参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工程档案的,不得通过验收或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工程档案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法人不得返还其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利工程均应建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和设备;其他建设项目,也应有满足档案工作需要的库房、装具和设备。所需费用可分别列入工程总概算的管理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类和生产准备费中。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水利工程档案数字化工作,建立工程档案数据库,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工程建设与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按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登记表》(附件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还应同时向水利部报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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