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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期末考复习知识点

民法学期末考复习知识点
民法学期末考复习知识点

民法学期末考复习知识点

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①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②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③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④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保证: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合同关系:合同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合同关系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应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

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

身份权: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以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

事法律后果。

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债务承担:债务承担,亦即债务转移,指的是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

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换言之,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亲属权:亲属权,是指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1、论民事责任?

答: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特征:强制性、财产性、补偿性。民事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也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民事责任主要是由三个部分的内容构成,包括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与另两种法律责任的区别在于:强制程度不同、责任性质不同、承担方式不同。民事责任的分类: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2、论人身权?

答: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为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也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特征:非财产性、不可转让性、不可放弃性、法定性、绝对性和支配性。人身权分为自然人人身权和非自然人人身权。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保护基本人权的需要。保护人格尊严的需要。建立和维护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的需要。保护和确立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为人类的繁衍和延续提供了前提条件。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其含义有三: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须。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分为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

权。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以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民事主体的身份权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身份权主要包括荣誉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以及监护权、亲属权等。

德语A1考试总结

口语 第一部分:听力 利用播放例题的时间和两道题目之间的间隔,快速浏览题目和选项,大致知道要问什么,听时抓住关键词。如果你的英语听力就很好,那么德语听力也能很容易抓住关键词。 第二部分:阅读 词汇量大的JM当然这部分没有问题,对于词汇量一般的姐妹,建议多掌握与日常生活相关的名词和动词,太学术的词先别记了。一些常用的介词也很重要,如an, ab, vor, bis, 等等。第三部分:写作此项有两题组成。 第一题相当于阅读,能读懂题述的话,填写表格没有问题。一般不会让你都填文字的,总会有空格是填写数字的。 第二题是写短信或者便条。我词汇量小得可怜,知道的句型也少。于是,我把题述中的内容用自己的话重复一遍,人称什么变一下,再加几个简单的句子,基本上题述里的名词动词我都利用了。没办法,我想不出其他的词。我的写作分数最低,但也及格了。 以上三部分都在上午进行,下午会先公布上午考试通过的同学名单,通过的同学留下继续考口语,不幸挂了的同学离开教室。听力、阅读、写作和口语各占25分,据说每项都及格才能通过考试。所以,上午任何一个单项正确率低于60%的话,都会被淘汰。A1考的是综合能力啊。第四部分:口语 口语是四人一组考试,围坐一圈。 第一项是自我介绍,这个一定要事先背熟,给考官一个良好的第一印象。根据所列提示,四位考生逐一介绍自己,内容包括姓名、年龄、来自哪里、住址、语言、职业、爱好。之后,考官还问了我们各自的电话号码和家庭地址(就是XX市XX街XX号),这个也可以事先背好。 第二项是询问并给出信息。小组里的四位考生按座位顺序一个接一个提问,轮到时,先抽一张卡片,然后用卡片上的字向你右手边的考生提问。如果卡片上写着Sonntag,你就可以问对方“星期天你计划干什么?”像我这种菜鸟,首先要祈祷卡片上的字你认得;其次祈祷坐在你右边的搭档德语还不错,这样你的提问他能听懂然后回答你;再次祈祷坐在你左边的搭档提问时不要用太难的词,让你听不懂,不知道怎么回答而扣分。 根据模拟试卷,我事先准备了一些特殊疑问句的句型,熟记在心。(这里要感谢LG,我把英文句子发给他,他帮我翻成德语)下面,列几个句型供大家参考: 1. Wieviel kostet das? 2. Was hattest du zum Frühstück gegessen? 3.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案例1 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 问: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 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 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答: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实。2、可以。因为:(1)原来的遗嘱无效。(2)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 3、没有。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 (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 案例2 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问: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 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应此所受到的损失。

民法学-简答题

简答题目录部分 1、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是什么? 2、我国民法的渊源有哪些? 3、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4、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有哪些? 5、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是什么? 6、民事责任的特征是什么? 7、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有哪些? 8、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9、法人的特征是什么? 10、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1、非法人组织的特征是什么? 12、合伙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3、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14、物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5、民事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16、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有哪几项? 17、什么是单独虚伪表示?其构成要件是什么? 18、欺诈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9、胁迫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0、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21、民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是什么? 22、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23、可撤消民事行为有哪几种? 24、代理的特征是什么? 25、代理权行使的原则是什么? 26、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有哪几项? 27、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哪几项? 28、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有何区别? 29、人身权的特征是什么? 30、人格权的特征是什么? 31、肖像权的特征是什么? 32、物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33、所有权的特征是什么? 34、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哪些? 35、业主管理权的内容是什么? 36、善意取得应具备什么条件? 37、按分共有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38、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39、用益物权的特征是什么? 40、地役权的特征是什么? 41、担保物权的特征是什么? 42、设立浮动抵押应符合哪些条件? 43、质权人有哪些权利?

民法—18种时间知识点总结

1、法院指定监护:被指定人接到通知不服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2、宣告失踪: 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的次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公告期3个月; 宣告死亡: ①下落不明满4年;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③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意外,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还的,0,公告期①②为1年,④为3个月。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期间1年,《民通意见73》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合同法55》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4、“狭义无权代理”、“限制行为人的民事行为”相对人的催告权1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答复,视为否认,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有撤销的权利,“通知”。 5、诉讼时效: ①普通诉讼时效,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②1年四种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毁损或被丢失的。 ③3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④ 4年,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 6、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预告登记失效。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7、留置权人指定的宽限期不少于2个月,无约定。 8、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该请求权消灭。 9、遗失物的公告期6个月。 10、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期间1年(登记之日,恢复自由之日)。 11、继承权诉讼时效2年,自有人否认他的继承权之日起,最长保护期20年自继承开始之日。 12、所有人向受让人主张返还遗失物,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主张。 13、保证期间6个月、2年。 14、代位权,诉讼时效2年;撤销权,诉讼时效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除斥期间5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 15、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有质量保证期的不适用2年的规定。 16、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除斥期间),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除斥期间)。 17、不定期租赁6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 18、出卖租赁房屋,应在出卖前3个月内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德语知识点总结

1、现在完成时:haben / sein + 第二分词 规则第二分词构成:besuchen/besucht 、verkaufen /verkauft、Erz?hlen/erz?hlt、Erkl?ren/erkl?rt、Entschuldigen/entschuldigt、übersetzen/übersetzt、Unterrichten/unterrichtet、Geh?ren/geh?rt 不规则变化动词的第二分词的构成:beginnen/begonnen、Bleiben/geblieben (s) Bringen/gebracht、Denken/gedacht、Einladen/eingeladen、Empfehlen/empfohlen、Essen/gegessen、fahren /gefahren(s)、finden/gefunden、fliegen /geflogen(s)、Geben /gegeben、Gehen /gegangen (s)、Haben /gehabt、Halten /gehalten、H?ngen/gehangen、Hei?en/gehei?en、Helfen/geholfen、Kennen/gekannt、kommen/gekommen (s)、laufen /gelaufen (s)、Lesen/gelesen、Liegen/gelegen、Nehmen/genommen、Schlafen/geschlafen、schlie?en/geschlossen、schreiben/geschrieben、Sehen/gesehen、sein/gewesen(s)、Singen/gesungen、sitzen/gesessen、Sprechen/gesprochen、Stehen/gestanden、steigen/gestiegen(s)、Tragen/getragen、Treffen/getroffen、Treiben/getrieben、Trinken/getrunken、vor/schlagen/vorgeschlagen、Waschen/gewaschen、Wissen/gewusst、um/ziehen /umgezogen(s) e - e :Lesen/gelesen、Sehen/gesehen、Geben/gegeben、Essen/gegessen e - o:sprechen /gesprochen、Helfen /geholfen、nehmen /genommen a - a :fahren/gefahren、Schlafen/geschlafen、Waschen/gewaschen、vorschlagen/vorgeschlagen、gefallen/gefallen、Tragen/getragen、Anfangen/angefangen、Halten/gehalten、h?ngen/gehangen、Laufen /gelaufen ei - ie:schreiben/geschrieben、Steigen/gestiegen、Bleiben/geblieben、Treiben/getrieben i - u :finden/gefunden、Trinken/getrunken、Singen/gesungen sein, haben 及情态助动词的现在完成时常用过去时代替:sein/war、haben/hatte k?nnen/konnte、wollen/wollte、Dürfen/durfte、Sollen/sollte、Müssen/musste 2、德语不带zu不定式用法 将来时、情态动词、与表示感觉的动词sehen, h?en, fühlen,spüren连用,跟表示运动的动词fahren, gehen, kommen 连用,跟动词werden, bleiben, lassen 连用,跟hei?n, lernen, lehren, helfen 动词连用 例句:Er fühlt ihr Herz noch schlagen. ##Der Lehrer hei?t ihn aufstehen. ##Ich habe sie singen h?ren.##Sie lehrte mich tanzen.##Wir lernen Deutsch sprechen. ##Lass uns gehen. ##Er geht jetzt schwimmen.##Der Leher hilft einem Schueler einen Koffer tragen.##Wir sehen ihn kommen. 说明:若上述动词变成完成时句,则不用把这些动词变成第二分词,如sehen所在的句子变成完成时则是Wir haben ihn kommen sehen. 但lernen, lehren, machen, gehen,bleiben所在的句子若变成完成时,则他们要变第二分词。例如:Die Kinder haben in der Schule lesen und schreiben gelernt.###Der Lehrer hat die Kinder zeichnen gelehrt.###Die Mutter hat das Maedchen weinen gemacht.###Er ist schwimmen gegangen. 3、德语带zu不定式的用法 (1)一般动词:Ich wünsche zu schlafen. (2)如果句中的动词是可分动词的话,那么zu加在前缀和词干之间,必须连写。Ich vergesse anzurufen.###Seine Mutter ruft ihn zurückzukommen.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1、某商店有标价1350元绞面机和350元的切面机。售货员误将价值1350元的绞面机当350元的切面机出售给顾客乙。乙当时问:“如有问题,能否退货”甲答:“商品售出,概不退货。”乙交款提货。不久,甲发现错误,找到乙,说明情况并道歉,要求乙补交余款或者退回绞面机。乙不同意。问:1、甲乙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此纠纷如何解决 答:1、甲乙的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甲的行为是因为对标的物发生重大误解。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3、乙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民法通则》,行为可以不撤销,需要乙补齐货款;也可以撤销,该行为从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双方返回财物。 2、甲公司2008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美的空调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上,回单位后入乙公司帐。乙公司给甲公司发了部分货后,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双方没有合同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 答:⑴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空调合同,并代乙收货款。⑵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人自己账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⑶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 3、某商店有标价2000元绞肉机和1000元切肉机。售货员王某误将价值2000元的绞肉机当1000元的切肉机出售给顾客张某。张某当时问:“如有问题,能否退货”甲答:“商品售出,概不退货。”张某交款提货。不久,商店发现错误,找到张某,说明情况并道歉,要求张补交余款或者退回绞肉机。张某不同意,称王某说“商品售出,概不退货。”问:⑴王某、张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⑵此纠纷如何解决 答:⑴王某、张某的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王某的行为是因为对标的物发生了重大误解。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⑵张某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可以不撤销,需要张某补齐货款;也可以撤销,该行为从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双方返还财物。

民法简答题整理

简答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㈠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1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所反映的平等自愿的特点,也 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界限。 2 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支配的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 的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多为有偿的,也有无偿的。 ㈡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不是仅由民法调整,但主要由民法调整 1主体地位平等 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2 与人身不可分离 3 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人身关系体现的是精神上的利益,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二民法的性质 1 民法是私法 不同社会的司法具有不同的社会性质,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 2 民法是权利本位法 民法的基本任务是确认和保护民事权利 3 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规定的财产法确立了有关财产的归属及其转移的基本框架和规则 4 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 协调市民利益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本质和特征的 集中反映,它反映了这些社会关系的一般规则和要求 2 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就民事法律规范的整体而言,不同于各种具体民事法律制度的原则 3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民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立法者的法律观念、价值取向对民事立法起着重要的作用,一定 时期的国家政策,也会反映在民事立法政策上 四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 指导功能

民法学重点知识

一、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09年政法干警招录用《民法学考试大纲》(后称大纲)来看,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总论部分 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 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

德语知识点总结A1(1)

德语知识点总结A1i 人称 名词的性体现在冠词上 一格(N ) 二格(G ) 三格(D ) 四格(A ) 中性(n) das dem das 阴性(f) die der die 复数 die den die 一格(N 二格(G 三格(D 你 du dir dich 他 er ihm ihn 它 es ihm es 她 sie ihr sie 我们 wir uns uns 你们 ihr euch euch 他们 sie ihnen sie ) ) ) 四格(A )

不定冠词 ein (只表示一个) 肯定 N G D A Das· n ein ein em ein Kein 否定(一个都没有时用) N G D A n kein kein em kein f kein e kein er kein e 复数kein e kein en kein e 物主代词(谁的) ich du er(m)es(n)sie(f)wir ihr sie 例如: 举词N G D A das(n)Buch mein mein em mien die(f)übung mein e mien er mein e die(pl)stühle mein e mein en mein e

特例:你们的(euer ) 举词 N G D A das(n) Buch euer eurem euer die(f) übung eure eurer eure die(pl) st ühle eure euren eure ich bin(我是) +第一格 habe (我有) +第四格 er ist +第一格 hat +第四格 es ist +第一格 hat +第四格 sie ist +第一格 hat +第四格 wir sind +第一格 haben +第四格 ihr seid +第一格 habet +第四格

民法学民法概述练习题

《民法学》课后习题第一章民法概述(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居于()的地位。 A.根本大法 B.基本法 C.单行法 D.中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A.所有的财产关系 B.所有的人身关系 C.纵向的财产关系 D.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A.经济 B.民事 C.交换 D.日常 4.某国驻华领事上街购物、乘坐的汽车被我公民王某撞坏,该领事即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王某赔偿损失。本案适用() A.中国民法 B.该领事所属国民法 C.国际惯例 D.第三中立国民法 5.民法的下列渊源中,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的是() A.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中的民事规范 B.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中的民事规范 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议和命令中的民事规范 D.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民事问题的司法解释和具有指导性的指示 6.近代民法的代表是() A.罗马法 B.法国民法典 C.德国民法典 D.苏俄民法典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民法调整()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A.平等主体 B.公民 C.法人 D.公民与法人 E.法人与其上级主管机关 解析: 2.下列规范中属于我国民法渊源的包括() A.《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D.《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E.《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根据民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下列()民事案件,审理时一般不能适用《民法通则》。

民法总结

民法讲义重要知识点总结 合同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都不是形成权。 物权人可直接要求第三人返还,无期限限制;占有返还请求权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 受除斥期间限制的权利不一定是形成权。 试用期风险—所有权主义;试用期满不购买需要明示通知。 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补偿;如有第三人介入,要保护第三人权利。 缔约责任出现于合同未成立或者成立但未生效的阶段;违约责任出现在合同成立且生效后;无效的行为自始无效,被撤销的行为等同于无效。 重大误解的前提是必须构成意思表示。 无效合同—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无权处分人所为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涉及所有权变动除善意取得外效力待定;擅自租赁他人之物除非法转租外,租赁合同有效。 复代理人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前,等于没发生;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内,从发生之日起继续计算六个月;发生在六个月内,消除在六个月内,终止时剩多少剩多少继续算多少。 孳息的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无约定无法定跟随原物;法定: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并存,归用益物权人;买卖合同适用交付主义,交付前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 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有效地动产抵押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物权变动 有效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地役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交付=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拾得遗失物+自主占有心态=无权占有(恶意) 拾得遗失物+他主占有心态=无因管理(有权占有) 有效的在途货物买卖合同+种类物特定化=风险转移 先质押后抵押,质押权优于抵押权,先抵押后质押,看是否登 记。 若留置在先,抵押或质押在后,1、留置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放弃留置权,则抵押或质押优先;2、所有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则留置权优先。 异议登记期间,权利人可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异议登记不阻止一开始物权的变动,仅阻止最后的善意取得。 预告登记阻止物权不阻止债权。 法律行为的六种:合同、处分权利、登记、婚姻、收养、遗嘱。 善意取得: 一个前提—无权处分;

德语知识点总结A

德语知识点总结A1i 一格(N)二格(G)三格(D)四格(A) 你du dir dich 他er ihm ihn 它es ihm es 她sie ihr sie 我们wir uns uns 你们ihr euch euch 他们sie ihnen sie 人称 名词的性体现在冠词上 一格(N)二格(G)三格(D)四格(A) 中性(n)das dem das 阴性(f)die der die 复数die den die

不定冠词ein (只表示一个) 肯定 N G D A Das·n ein ein em ein Kein 否定(一个都没有时用) N G D A n kein kein em kein f kein e kein er kein e 复数kein e kein en kein e 物主代词(谁的) ich du er(m)es(n)sie(f)wir ihr sie 例如: 举词N G D A das(n)Buch mein mein em mien

die(pl)stühle mein e mein en mein e 特例:你们的(euer) 举词N G D A das(n)Buch euer eurem euer die(f)übung eure eurer eure die(pl)stühle eure euren eure ich bin(我是)+第一 格habe(我有)+第四 格 er ist +第一 格hat +第四 格 es ist +第一 格hat +第四 格 sie ist +第一 格hat +第四 格

ihr seid +第一 格habet +第四 格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与答案

案例1 读小学的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勇的父亲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勇成绩的肯定? 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 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案例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后果的承担 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事后,镜予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 [问题]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 案例4:监护人的顺序 1995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某儿子小的反对。1998年,某患上精神病,并久治无效,生病期间一直由周某悉心照料。1999年5月,小提出要担任父亲的监护人,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并要以其父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周某离婚。 [问题] 1.某的财产应该由谁来保管? 2.小提起的诉讼,法院是否应予以受理? 案例5:宣告失踪

民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民法学学位考试(A)卷 (适用专业:09法学考试方式:闭卷考试时间:120分) 一、单项选择题(共5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 ) 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类权利不能设定权利质权? A.专利权 B.应收账款债权 C.可以转让的股权 D.房屋所有权 ( )2、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 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 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 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 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 ( )3、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乙同意。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属于种类之债 B.属于选择之债 C.属于连带之债 D.属于劳务之债 ( )4、张某外出,台风将至。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 C.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D.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共 4 页第 1 页 ( )5、.一日清晨,甲发现一头牛趴在自家门前,便将其拴在自家院内,打探失主未果。时值春耕,甲用该牛耕种自家田地。期间该牛因劳累过度得病,甲花费300元将其治好。两年后,牛的主人乙寻牛来到甲处,要求甲返还,甲拒绝返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民法分则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则 人身权编 第十二章人格权概述 一、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的民事权利 二、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不可分离性、非财产性、绝对性、法定性、不可转让性、支配性、无意思性、专属性 三、分类 人格权、身份权 人身权属于人权的范畴 四、人身权法律关系 1、内容 权能:控制权、利用权、有限转让权、利益处分权 义务:消极义务 第十三章一般人格权 一、人格概述 1、一般概念

①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 ②个人的道德品质 ③人能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 2、法律概念 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人的法律资格,即维持和刑事法律权利、服从法律义务和责任能力的集合 3、中国法上的人格,源于日本法,首次在《大清民律草案》 中引用 4、法律人格的含义 ①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民事主体 ②指作为民事主体必备条件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人格权概述 1、概念 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 2、人格权性质: ①自然性。A、人格权始终与民事主体相伴随而客观存在,不依其意志更无需其行为而取得;B、民事主体只能享有权利而不能转让、放弃;C、法律可剥夺某些人格权,但不能剥夺尊严 ②法定性:A、自然权利需要通过法律化(确认);B、非法定权利得不到法律救济C、应然权利如何转化为法定(实然)权利? D、人格权本质上为私权

3、客体:人格利益 A、指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 B、通常分为一般人格利益与具体人格利益 C、具有无形性特征(精神利益) 三、人格权分类 1、基本分类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 2、分类标准:人格权的客体 (1)一般人格权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自由、尊严而享有的进本权利,具有高度概括性和包容性(宪法38、民法通则101)(2)具体人格权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精神性人格权:表彰型人格权、自由型人格权、尊严型人格权 四、一般人格权 1、来源于罗马法 2、一般人格权产生并决定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是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化 3、一般人格权解释、产生、补充具体人格权,是一种“渊源权” 4、特征 A、主体的普遍性; B、客体的高度概括性;c、内容的抽象性 五、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关系

德语专四基础知识及考点梳理

一、命题中经常考察的语法点 1. 动词第二虚拟式及其使用 a) 用als ob带起的非现实比较句。特别要注意省略ob时句式的转换: Er redet so, als ob er schon lange in Deutschland geblieben w?re. Er redet so, als w?re er schon lange in Deutschland geblieben. b) 非现实的条件句。当从句提前时,有省略连词的用法 H?ttest du nicht soviel für diesen alten Wagen verlangt, w?re er schon l?ngst verkauft. c) 其他常同虚拟语气连用的词或词组: Das h?tte ich an deiner Stelle nicht getan. Ohne deine Hilfe h?tte ich den Erfolg nicht gehabt. Sonst / Andern falls k?nnte ich mich schon erk?ltet haben. d) 用虚拟式表示委婉、客气的请求和建议: Ich h?tte gern ein Glas Bier. Es w?re sehr nett von Ihnen, wenn Sie mir das Buch geben k?nnten. 2. 扩展的动词不定式结构 um...zu...,ohne...zu...和statt…zu… a) um...zu...用以补充说明主句中行为的目的,可用 damit引导的从句替换: Um ihn schnell ins Krankenhaus einzuweisen, habe ich beim Notdienst angerufen. b) ohne...zu... 用以描述主句中行为的伴随状况,可用ohne dass引导的从句替换: Er ist heute morgen weggegangen, ohne zu sagen, wohin er wollte. c) statt...zu... 用以表明行为主体倾向于实施两个行为中的一个行为,可用statt dass引导的从句替换: Hilf deiner Mutter lieber im Garten, statt hier herumzusitzen. 3. 情态动词的完成时 情态动词做助动词时,其第二分词形式与动词原型形式相同: Wie kommt es, dass ich erst jetzt erfahre? Das h?tten Sie mir gleich sagen sollen. 具有类似性质的动词还包括:sehen, h?ren和 lassen。但是,请注意他们同下列动词的 区别:gehen, kommen, bleiben, lernen, helfen。如: Gestern nach dem Unterricht bin ich einkaufen gegangen. 4. 动词sein的命令式: Sei bitte so freundlich und reich mir den Salz. (du) Seit bitte ernst. Diese Sache ist leider nicht zum Lachen. (ihr) 5. 特殊的关系从句 a) 用was 引导的关系从句/用关系代副词引导的关系从句,其关系词一般为etwas, viel, nichts等不定代词,关系代词was 在从句中作动词的名词性补足语,而关系代副词在从句中作介词补足语: Das ist etwas, was mich überhaupt nicht interessiert. Das ist etwas, wofür ich mich überhaupt nicht interessiere. 用was 引导的关系从句/用关系代副词引导的关系从句还可以用来修饰整个主句: Ich gehe meine Freundin besuchen, was meine Mutter sehr ?rgert. Ich gehe meine Freundin besuchen, worüber sich meine Mutter sehr ?rgert. b) 用 wer 引导的关系从句, 其关系词为der。关系从句一般前置。der 在关系从句中一 般做主语,常省略。值得注意的是,wer在从句中担任不同句子成分时,有不同的格的变化: Wer nicht arbeit, (der) isst nicht. Wessen Fahrrad kaputt war, (der) kann mitfahren.

民法学案例分析整理后

民法学案例分析 一、甲公司199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北京牌电视机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元入账户。乙于6月、7月两次供甲北京电视9台,黄河电视12台,计款33500元,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 答: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视机合同,并代乙收货款。 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入自己账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21台电视机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 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 二、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售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卖给王某。王某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占便宜,王向李表示,事成后愿赠李500元。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李将房款汇给刘。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庭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拆除就算卖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问: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刘某损失应由谁赔偿?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为什么?法律依据? 答: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2、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3、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与王某串通,故意压价,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李某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4、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要求王某、李某赔偿损失。王某没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5、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通则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三.甲公司199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北京牌电视机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元,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 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 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视机合同,并代乙收货款. 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入自己帐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21台电视机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 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 四、甲(5岁)、乙(4岁)、丙(6岁)同为育红幼儿园的学生。一日,三人在幼儿园戏耍时,乙、丙两人手持在幼儿园拾到的细竹杆互相打斗,丙将乙手中的竹杆挑飞并击中在一旁甲的眼睛。甲先后花去药费4000元。问:甲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负担,为什么? 分析: 幼儿园和乙、丙的家长应当承担责任。3个小孩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在幼儿园时由幼儿园承担监管保护责任,同时父母还同时承担监护责任。 五.甲与乙为夫妻,甲因公出差于1992年5月外出之后就无音信。1998年4月乙、甲的父亲、甲所在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问:(1)乙、甲的父亲、甲所在单位是否都具备申请资格,为什么?(2)如果甲的父亲申请宣告失踪,而乙申请宣告死亡,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分析: 乙和甲的父亲是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甲所在单位无权申请。(2)法院应当直接宣告死亡。 六.刘冬与王芳婚后一直没有子女,由此造成王芳与婆婆关系紧张。长期的精神抑郁,王芳患上精神分裂症,完全丧失了行为能力。2002年刘冬向法院起诉离婚,因王芳母亲去世多年,法院通知王芳的父亲代理王芳参加诉讼。王父说自己已有妻室子女,不能作为王芳的代理人,他可以让王芳的哥哥作为代理人。但是王兄并没有答应父亲的安排,二人遂申请王芳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解决。问:居民委员会有没有权力解决该问题,应如何解决? 分析: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他的父母和兄弟姐妹,法定监护人之间争夺或者推诿时,适用指定监护。即由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指定. 七.屈某是单位的食堂负责人。一日屈的表弟找到他,说自家有头病牛,希望宰杀后卖给食堂,免得自己遭受损失。屈某按照市价买下其表弟的牛肉,还收下表弟送给他的200元。单位职工吃了牛肉后出现中毒现象,食堂赶紧将剩下的牛肉倒掉,造成损失2000元。单位了解情况后,要求屈某追回牛肉款。屈某认为自己是替单位采购,损失应该由单位承担,与己无关,拒绝单位的要求。问:屈某的讲法合法吗? 分许: 屈某的讲法错误。屈某的行为是替单位采购的代理行为。一般来说法律后果由单位承担,但是本案中屈某是和第三人串通侵犯被代理人的利益,是一种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行为的后果应当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责。八.张某和李某是朋友,张某结婚时从李出借款5000元。张结婚后请几个朋友在家吃饭。席间另外有人说:“都是哥们,这5000元还还什么,干脆送给张某算了。”李某也随口说:“算了,算了。”张也笑着说:“那我就不还了,算你送的。”时隔数月,李某需用钱,找到张某催还借款。张说:“这钱你是当着大家的面说送给我,现在怎么又要回去。”李说当时是开玩笑的,张某说他自己是当真的,拒绝还款。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本案中李某说送张某5000元是在特定场合下的开玩笑,不能理解为赠与行为。因此张某应该归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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