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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正义价值高于效率价值(刘 敏)

诉讼时效制度:正义价值高于效率价值(刘  敏)
诉讼时效制度:正义价值高于效率价值(刘  敏)

诉讼时效制度:正义价值高于效率价值

刘敏

上传时间:2006-1-15

【案情】

1988年至1994年,建设银行与纤维厂签订10份借款合同,共计向纤维厂发放贷款1547万元。1997年5月16日,轮胎厂兼并纤维厂,双方签订的兼并协议约定,轮胎厂占有纤维厂的所有资产并承担其全部债权债务;兼并后的纤维厂为轮胎厂的二级法人企业经纬公司,纤维厂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同年5月31日,轮胎厂与建设银行签订《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明确载明轮胎厂同意接受纤维厂所欠建设银行的1547万元贷款。同年10月,轮胎厂整体改制为轮胎公司。1999年11月,建设银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信达公司。2001年信达公司发出抬头列明为“借款人轮胎厂(纤维厂)”的两份《催收贷款通知书》,对轮胎厂与建设银行所欠债务本金1547万元及其利息进行了催收。经纬公司在两回执上签字盖章。2002年4月30日,经纬公司向信达公司偿还1万元款项,在汇票申请书用途栏内载明为“还款”。因轮胎公司未偿还信达公司的其余款项,信达公司于2003年3月7日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轮胎公司偿还其借款本金1547万元及其相应利息。

上述《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涉及3笔共计303万元的款项,还款期限均为2000年5月3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述3笔款项到期后,没有证据证明信达公司向轮胎厂及轮胎公司主张过权利,该3笔款项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有证据证明信达公司曾于2001年6月12日发出债务人为轮胎厂的两份《催收贷款通知书》,分别对轮胎厂的债务本金1547万元及其相应利息进行了催收,上述债务的诉讼时效均已中断。轮胎公司的二级法人企业经纬公司在上述《催收贷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的行为,不仅不影响对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且恰恰因此证明了信达公司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了其债权。故信达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时,上述债务均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轮胎公司应当依法偿还除已偿还的1万元以外的其余1546万元借款本息。

【点评】

本案涉及的是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问题。

诉讼时效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由于商品的流转,财产权利从自然经济时期的静态权利转变为商品经济时期的动态权利,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对交易安全的保障、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及对交易秩序的维护变得越发重要,诉讼时效制度应运而生。诉讼时效制度的本质是通过对权利人权利的行使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从而实现社会经济稳健、均衡发展这一民商法律目的。其法律价值主要是防止权利睡眠和证据遗失。诉讼时效制度维护效率价值的前提是以牺牲正义价值为前提的,也就是说,是以有条件地牺牲权利人的利益为代价的。故如何把对正义价值和效率价值的追求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最大限度地实现有限资源的价值,是我们当前理解和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关键。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法律从弥补时效制度缺陷、保护权利人利益的角度来设置的一种制度,是对诉讼时效制度的有益补充。如何理解和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规定,对权利人的保护显得极为重要。

前已述及诉讼时效制度本质上是以有条件地牺牲正义价值为前提来达到维护效率价值的目的。

在正义价值和效率价值冲突的情况下,对正义价值的维护应当是首位的,也就是说在认定某些事实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为重,而不宜轻易地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使义务人因此取得不法利益。这里体现的是价值取向问题或者说是司法理念问题,毕竟法律是为保护正义而不是为不法者逃避债务、免除责任而设置的。故在认定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时,应尽可能作对债权人有利的解释。即只要有证据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的权利并未处于“睡眠”状态,而是在积极地进行主张,则不应以时效已过为由使其权利丧失法律的保护。本案之所以以信达公司2001年6月12日向债务人轮胎公司的二级法人企业经纬公司所发《催收贷款通知书》作为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正是上述指导思想作用的结果。除此原因外,本案还有其他一些特殊事实,包括:第一,经纬公司系原债务人纤维厂经兼并、整体改制而来,与纤维厂有密切的关系;第二,经纬公司系现债务人轮胎公司的二级企业法人;第三,《催收贷款通知书》抬头明确列明“借款人轮胎厂(纤维厂)”,且催收款项明确;第四,纤维厂被轮胎厂兼并、改制为经纬公司后,多次以本案该笔债务的债务人身份在有关通知书上签字、盖章,并实际偿还本案部分债务。综合上述因素,认定信达公司的催收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是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

对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在实践中应当作扩大解释:

第一,权利人提出要求不仅指权利人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其履行义务的催告,还应当包括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此已经作了相应规定。而且,对于权利人提出要求的对象和内容似应进一步放宽。在这里,只要有证据证明权利人向义务人或者与该义务有直接关系的人主张了权利(甚至包括因某些可信赖的事实足以导致权利人向错误的主体主张该权利),即权利人并未放弃或者怠于行使其权利的,就应当作出时效中断的认定。

这里应当注意:一是权利人提出要求不以债务人收到为必要,即只要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主张权利就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义务人是否收到以及是否签收等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二是权利人提出要求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既可直接向债务人提出也可以公告方式提出。同时,权利人通过一定的行为行使权利,如直接扣息、提供对账单或部分债务抵消等行为也应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第二,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际上体现的是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通过向有关国家机关寻求救济所采取的措施,故除向法院提起诉讼外,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扩大到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权利保护请求、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及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等具有同样性质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已作了首肯。在这里,诉讼时效的中断不以债务人是否知晓或是否通知到债务人为必要,以权利人提出权利保护的时间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时间。对于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又自行撤诉,或因未能缴纳案件受理费被法院裁定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或因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均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

第三,关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事由,一是在方式上可以书面或口头等多种方式作出;二是在内容上,除义务人明确表示履行义务外,还应当包括义务人就该笔债务请求延期给付、提供担保、偿还部分债务等行为。

最高法出台诉讼时效制度相关司法解释适用规范.

最高法出台诉讼时效制度相关司法解释 “相当‘解渴’。” 对于9月1日,最高法颁布的司法解释,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蒋勇表示。 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这是我国迄今为止第一个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的专门的司法解释。 总计24条的《规定》阐述了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权利范围,并明确了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规定》极大地完善和细化了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 《民法通则》中的7个条文,奠定了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基石。此后,有关诉讼时效的一些规定也零散地分布在不同的司法解释中,而且时间跨度漫长,“长达十几年”。 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诉讼时效的理解多有偏差。曾经工作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蒋勇介绍说,有关诉讼时效的案件,往往各级法院的判决体现出不同的理解。“因为有些法院倾向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而有些法院倾向于禁止权利的滥用。” 诉讼时效的抗辩应由当事人提出 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诉讼时效制度理解的不一致,《规定》进行了明确。 《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剑锋介绍说,当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法院是否应该主动查明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司法实践中不同的司法机构对此有不同的理解。 根据法律,法院在受理案件时无需审查诉讼时效。而最高法院的民诉意见也没有明确应该是由法院主动查明,还是在当事人提出之后再查明,这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不一致。在我国司法实务界曾存在着法官主动援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的情况。 “这一点在实务界和学术界争议都很大。”潘剑锋表示,诉讼时效并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第三者利益,只是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法院不应该主动介入。因此,在他看来,《规定》第三条显然是一个进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也强调,如果人民法院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则无异于提醒和帮助义务人逃债,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有违法院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公平与效率不仅是相互联系的,也是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 首先,效率是公平的基础,没有效率就没有公平实现的物质条件和源泉。效率主要体现的是生产力、经济的发展,若没有生产力、经济的发展、效率的提高和财富的增进,则公平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难以有什么真正意义的公平。因为建立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贫穷基础上的公平,只能是低级的、甚至是扭曲的公平。因此,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讲效率,不讲效率就不能有公平。谁拥有效率,谁就可能拥有公平;谁损害了效率,谁就损害了公平得以产生的基础和源泉,谁就必然伤害了公平。 其次,公平是效率的本体,没有公平就没有效率存在的理由和保证。生产力、经济的发展、效率的提高,要以公平为条件和保证。且不说社会公平环境对效率的作用,若没有经济领域自身的公平竞争条件,则经济发展和效率提高也是难以实现的。公平解决得越好,生产关系就越合理,从而就越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效率的提高。因此,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讲公平,不讲公平就不能有效率。谁拥有公平,谁就可能拥有效率;谁伤害了公平,谁就损害了效率由以存在的理由和条件,谁就必然损害了效率。 第三,以效率为基、公平为体,共同构建一个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的经济社会大厦。就整体而言,效率与公平是人类社会永恒追求的两大价值取向。发展经济、提高效率、增加物质财富,是我们追求的一个目标;同样,保障人的权利、促进社会公平、维护政治平等,是我们追求的另一个目标。尽管效率和公平是两个不同的价值目标,但二者不仅是相互联系的,而且是相互促进的关系。一方面,效率是公平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和源泉,另一方面,公平是效率由以存在的理由和保证条件。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不是见物不见人的财富的积累和增加,也不是没有物质基础的空中楼阁式的平等的扩展和普及,而是人的全面发展。效率和公平两个价值应该统一于人的全面发展的终极价值。无论是效率的提高还是公平的增进,都是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而服务的。概括地说就是,以效率为基、公平为体,共同构建一个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的经济社会大厦。 是取舍关系,或权衡(trade-off)关系。 绝对公平的“大锅饭”我们已经见过——造成效率低下、民困国穷。 讲求效率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我们也见过——若没有兼顾公平,则可能造成贫富悬殊、仇富心理和社会动荡。 所以,“鱼与熊掌不可得兼”,必须在二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 公平和效率二者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但它们之间究竟是正相关关系还是负相关关系,是对立还是相辅相成?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公平和效率之间完全是矛盾的关系。他们认为,对效率的追求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不平等,公平和效率如同鱼和熊掌,二者不可兼得,要效率就不能要公平,要公平就必然会牺牲效率。 一种观点认为,公平和效率是可以兼容的,二者可以相互促进、相互统一,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不是以牺牲另一方为代价的。公平分配有助于效率的提高,效率的提高可以更进一步促进公平。分配是否公平,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劳动者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充分

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社会科学研究 2003年第5期 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旷渝练 〔摘要〕 我国现行诉讼时效制度这一重要民法制度的不足和缺陷,包括诉讼时效期间过短,时效中止、时效中断的规定过于苛刻,时效延长的规定过于模糊,法官主动援用时效规定等弊病,民法典的制定应改进这些不足和缺陷。 〔关键词〕 民事诉讼制度;诉讼时效;权利人 〔中图分类号〕DF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3)05-0088-04 一、引言 时效制度的本质在于对民事权利的限制。从表面上看,诉讼时效制度的运用,尤其是短期时效的应用,对于权利人似有不公,但是法律之所以牺牲具体权利人的部分利益,其着眼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一般认为,时效制度具有如下功能: 1.稳定现有社会秩序。社会秩序归根到底是由现实社会关系所构成的。权利人的权利不行使的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就有可能在此基础上产生新的事实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的稳固,形成现有社会秩序。如果权利人此时基于其权利并加以主张,就可能破坏现有秩序的稳定,将使许多现有的法律关系受到质疑和挑战,乃至被推翻。长此以往,人们将生活在不稳定的社会环境之中,时时担心,惴惴不安。时效制度的本意,就是使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使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合法化,稳定社会秩序,使人们减少对既往的担忧,增强对来日的信心。 2.警醒和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如果权利人经过较长的时期再行实现权利,事实上将面临各种困难,或证据湮灭,或当事人不存,种种困难都可能使权利的实现非常艰难甚至不可能,但这种情况未必能为权利人所洞悉。时效制度明确宣示,如果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他的权利将受到减损,以此警省和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避免日后行使的困难。其实,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从反面对权利人的保护。 3.加速资金流转,促进经济的发展。时效制度一方面有利于创造安全稳定的交易环境,使社会经济参加者乐于参加社会经济活动;另一方面,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将生产要素积极投入社会经济,促进资金的快速流转,最大限度地利用社会财富,实现社会财富增值功能的最大化。这两方面的作用,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是不可忽视的。 4.减少诉讼,使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解决民事纠纷。时效制度可以使法院摆脱陈年旧帐的纠缠,集中精力解决现有的民事案件。另一方面,也促使当事人尽快行使权利,使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一般是近期发生的,便于收集和举示证据,查明事实真相,及时准确地解决纠纷。 二、时效制度立法思想的局限及司法运用中的弊端 我国现行的诉讼时效制度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七章,此外《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其它有关法律也有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构成了我国现行诉讼时效制度的体系框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诉讼时效制度发挥了重要的调整作用,但它毕竟是一定历史背景的产物。计划经济的影响以及当时法学理论认识不足,使得这一制度本身带有许多缺陷,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此类缺陷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如下: 1.诉讼时效期间过短,忽视了对权利人的必要保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三种时效期间:普通时效为2年,特别时效期间为1年,最长时效的期间为20年。《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作者单位〕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重庆 400050。

浅析《民法总则》中的诉讼时效制度

浅析《民法总则》中的诉讼时效制度 浅析《民法总则》中的诉讼时效制度民法上的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后即产生与该期间经过相应的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之一种,《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从该法条可以看出,《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起算、最长诉讼时效及延长这三方面来表述,也是本文论述的三方面。 一、普通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一)规范目的 文义上看,本条第一款旨在确立时间的经过对民事权利所产生的影响,是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期间作出限制,也是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通说认为其价值主要在于以下几点:其一,稳定社会关系;其二,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其三,避免债务人举证不便,减轻债务人的负担。但从《民法总则》中的时效制度规定来看,更多地强调的是稳定社会关系及促使权利人行驶权利,并未提及减轻债务人的负担这一功

能。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诉讼时效价值在于:其一,诉讼时效制度合理配置、有效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其二,诉讼时效制度确立公权力对私权利提供救济的界限;其三,诉讼时效制度平衡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因此,对于诉讼时效的价值的观点,不影响司法实践中对诉讼时效的适用。 (二)规范含义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其权利的行使受到阻碍的制度。本条将其界定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延续了民法通则第135 条的表述,并结合司法实践长期逐渐转向抗辩权发生说。故应当对“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作限缩解释,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并不妨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权利,除非对方当事人援引时效予以抗辩始得阻碍权利的行使。 其次,本条规定的“权利”,并不等同于《民法总则》第五章规定的所有民事权利,而是指的是请求权。对该“权利”含义的理解,涉及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其具体范围如何,依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应解释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故本款规定的“权利”限缩为请求权。 根据上述理解,无论是诉讼时效的中止还是诉讼时效规定的排除适用,均围绕请求权而展开。因此,只有请求权才会面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请求权均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还存

收入分配过程中需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一)

收入分配过程中需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一) 摘要:现阶段我国的收入分配格局有其深刻的体制背景,是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上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因此,收入分配原则既要反映效率,又要体现公平。稳步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在坚持效率优先的前提下,对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中的公平问题给予更多关注,实现效率公平的有机统一。这样,才能激发起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社会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收入分配;效率;公平 关于在收入分配过程中效率和公平的关系,理论界向来有不同的表述,也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此前我国收入分配的主要原则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十四大报告提出“兼顾效率公平”;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眼1?演151;十五大报告、十六大报告、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都坚持了这个说法;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在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同时,注重社会公平”;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十七大报告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创造机会公平,整顿分配秩序,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眼2?演我们一定要深刻领会十七大报告的深刻寓意,正确处理好收入分配过程中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这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关键所在。 一、效率仍是分配的最佳尺度 效率,是当今社会特别是市场经济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必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使有限的资源流向那些为社会所需要、能够产生最大效益的生产领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眼3?演179-183。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过程中突出注重效率,适当拉开收入差距,有利于实现有限资源的合理配置,鼓励更多的人通过市场竞争走上富裕之路,激发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追求高效率的投资热情,创造更多的财富,从而提高整个经济运行的效率。改革实践证明,如果不打破“大锅饭”,就不可能有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综合国力的迅速增强。特别是当前,我们坚持的是按劳分配的基本分配制度,就必须把劳动报酬同劳动效率挂起钩来,既要注重劳动的投入量,又要注重劳动的质量和绩效,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这样才能有效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生产力快速发展。 二、初次分配中也要注重公平 初次分配是指企业单位内部的分配,其依据主要是效率原则,即根据各生产要素在生产中发挥的效率带来的总收益多少进行分配,高效率获得高回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在当初打破平均主义,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也有效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走到今天,平均主义虽然解决了,贫富差距问题却越来越突出了。究其原因,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在初次分配领域存在不公平现象,像由于不合理的行业垄断所形成的企业之间市场竞争环境失衡所导致的分配不公;企业之间由于生产经营条件的差别而产生的分配不公平;企业内部资本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分配不公平等,造成了收入水平相差甚远。比如,一个电力抄表工年薪10万,大量的农民工则只能踩着最低工资标准的底线。这与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曾经深刻指出的“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提供的劳动成正比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这种平等不承认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眼4?演188-197相差实在太远。我们是社会主义社会,公众期待公平,公众呼唤公平,政府也必须做到公平,决不允许出现资本值钱、劳动力不值钱;资本是强势、劳动力是弱势;经营者是强势、职工是弱势的现象。就现实的国情而言,绝大部分老百姓的收入来源都是劳动收入,要真正改变收入分配不公的

如何理解经济学中的公平与效率

如何理解经济学中的公平与效率在我国,经济学思想中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的讨论已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听了郎咸平教授在清华的演讲,我对经济学中的公平与效率有了进一步的思考。 经济上的公平即平等主要指收入均等和机会均等。但是经济平等决不是一条绝对的原则,它的部分内容不能作为最高的或最优先考虑的原则,如收入均等;有些内容又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完全做到,如机会均等。经济上所说的效率一般是指人、财、物等资源的有效使用和有效配置。它之所以成为重要的经济政策目标,是因为高效率是经济持续发展的前提。 关于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它是一个长期存在严重分歧、争论不休的问题。有人认为偏重于公平,如罗尔斯,有人认为偏重于效率,如诺齐克,还有坚持“第三条路线”的,如阿瑟.奥肯,他的观点是“在平等中注入一些合理性,在效率中注入一些人道”。不管怎样,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冲突是无法避免的,尤其在经济政策的实践过程中,为了追求效率不顾公平,为了实现公平牺牲效率,这些都不利于社会的发展,所以我国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目标,而且实践证明这是正确的。效率优先指的是在制定经济政策时,要优先考虑它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尽可能选择最能促进经济增长的经济政策。兼顾公平指的是在制定政策时,要考虑到它对社会的影响,为了消除贫困,缓解社会矛盾,改善社会底层的生活状况,值得以一定的社会效率为代价。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原则。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承认差别,合理拉开个人收入的差距,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发展,体现的是效率优先。效率优先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增加社会财富,为在更高层次上实现社会公平,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创造物质条件。强调效率优先,不是不讲社会公平。效率和公平始终是社会主义追求的共同的基本目标。公平问题解决得不好,不仅影响社会稳定,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效率的提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兼顾公平首先是力求起点平等的公平,为个人创造平等的竞争条件,给人们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其次是通过政府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利用税收杠杆和社会保障制度,缩小收入差距,使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都有所改善,以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条件下的平等。

诉讼时效制度三论(一)

诉讼时效制度三论(一) 诉讼时效制度长期以来都是民法学界关注的重点问题。新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法学界以往争论的不少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回答。但围绕诉讼时效制度,仍有不少有待探讨的内容。本文拟就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诉讼时效制度功能的实践价值以及诉讼时效期间与其他类型期间,尤其是与或有期间之间的关系略陈管见,以就教于大方。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 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其实就是诉讼时效制度何以得对特定类型请求权进行限制的正当性依据。它事关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价值,包含着诉讼时效制度中最为核心和关键的价值判断结论。讨论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是讨论所有其他诉讼时效制度中价值判断问题的出发点。换言之,围绕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以及适用产生的所有价值判断问题,最终都必须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出发来寻找答案。不能妥当把握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就无法妥当确定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也无法妥当确定导致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事由,当然也谈不上妥当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以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考虑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无论是采胜诉权消灭说、诉权消灭说、实体权利消灭说还是抗辩权发生说,1]都说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会带来民事权利功效减损的法律效果,同时也说明诉讼时效制度属于民法上限制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制度。而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法律上的自由;权利的外形,为法律上之力;权利的目标,是服务于权利人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因而,民事权利就是服务于民事主体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由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在这种意义上,诉讼时效制度就是对民事主体的自由进行限制的法律制度。依据讨论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唯有公共利益,才可以成为民法中对民事主体的自由进行限制的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2]因此,探究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实际上就是在探究诉讼时效制度究竟是维护或推动了何种类型的公共利益。在以往的民法学著述中,不乏对诉讼时效制度(或消灭时效制度)功能的论述。第一,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若权利人能行使权利而长期不行使,使义务人的法律地位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将导致当事人间社会关系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状态长期不一致,不利于当事人建立新的、确定化的社会关系,不利于财产的有效利用和正常流转。3]第二,避免义务人的举证困难。就诉讼时效制度的此项功能,存在有两种不同的论证角度。其一是强调义务人主动或应权利人请求进行义务履行后,应获得义务履行的凭证。一旦权利人再次主张其权利或要求义务人承担义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义务人得出示凭证进行抗辩。但要求义务人长期妥善保管凭证,以防万一,对义务人过于苛刻。认可诉讼时效制度,可以发挥证据替代的功能:一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即使义务人已进行义务履行的凭证灭失,也可通过诉讼时效制度对权利人的主张进行抗辩。4]其二是强调“消灭时效之作用,乃在谋社会交易之安全,盖久未行使之请求权,则权利之相对人往往因日久而忘却辩护举证之方;因此权利人亦不免有故意暂不行使权利以待相对人忘却防御方法之后,始行起诉者;此于社会之交易安全,自属不妥。”5]第三,减轻法院的审判负担。时效期间届满的案件往往因年深日久,证据难以查找,而权利人虽确有权利,亦往往难以举证,以致案件的真假是非难以判断,故实行时效制度,又有利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6]第四,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会导致呈现一种权利不存在的状态,并使不特定的第三人对这种事实状态基于合理的信赖,产:生相应的预期,形成当事人间相应的稳定关系。如果允许权利人无论何时均得主张其权利,势必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与法律力图实现的目标相悖。诉讼时效制度的存在,限制了权利人得以主张权利的时机,保护了不特定第三人对当事人间呈现的权利不存在状态的信赖,从而通过保护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保护了交易安全,有助于维持既定社会秩序的稳定,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7]笔者认为,以上有关诉讼时效制度功能的论述都有一定道理。但正如前文所言,在民法的范围内唯有包含国家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二) 网 四、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的保护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要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说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又无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形时,债权人就丧失了胜诉权,法院不能判决其支持其诉讼请求: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1997年和1999年发布了两个司法解释,对于特定情形下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给予法律保护:其一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时,债权仍受法律保护(法复〔1997〕4号)。理由是当事人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我们认为该理由难以令人信服,新达成的还款协议,无论是合同主体及客体,均与前份合同没有区别,只是还款期限上有所变动,所以很难说形成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正因为如此,该司法解释在正式发布时没有明确“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理由;其二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债权仍受法律保护(法释〔1999〕7号),理由是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对于上述两个司法解释中涉及的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仍受法律保护的情形,可解释为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的情形:首先,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请求取得抗辩权,享有时效利益,如要恢复债权的强制力,只有

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其次,将上述两种情形解释为“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抛弃时效利益,是债务人及其他对时效完成所生利益有处分权的人放弃其已经取得的针对 债权请求权的抗辩权的法律行为,属单独行为、处分行为,一旦表示抛弃其时效利益,即生效力。抛弃时效利益,可以采用明示或者默示方式,且无须受益人接受。一般来讲,抛弃时效利益包括三种形式:一是向债权人作出抛弃时效利益的意思表示,二是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三是实际履行债务。《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即是对于第三种形式的确认。而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则是针对具体情形对第一种抛弃时效利益形式作出的确认。 在适用上述两个司法解释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债权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是还款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日,而不是还款协议达成日) 第二,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有具体条款的,视为对原借款合同的变更,如原借款合同中约定有违约金,在还款协议中如果没有作出新的约定,则不再适用。 第三,在有主从债务的场合,主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在时效期间届满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该还款协议对从债务人并不当然

第三课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

一、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1、通过教学使学生识记:效率的含义、公平的含义、效率与公平的辩证关系 2、理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含义,解释为什么要坚持效率优先。 3、能使学生结合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收入分配差距的具体事例,解释如何兼顾效率与公平。 能力目标 1、通过本课学习,培养学生辩证地认识和对待生活中面临的各种矛盾,如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矛盾,使学生学会运用矛盾分析的方法分析问题。 2、培养学生全面系统的看问题,正确认识现实生活中的收入差距,提高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通过学习,使学生认识到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优越性,确认我国现阶段的收入分配政策既有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又能保证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二、教学重、难点

2、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辩证关系 三、教学方法 引入实例法、自学阅读-讲授法、教师启发、引导,课上讨论等学生主体参与的教学形式。 四、课时安排 一课时。 五、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在经济学领域有这样一个比方,把社会财富比作一块“蛋糕”,我们的目标就是把这块蛋糕做大,把蛋糕分配得更合理。那么怎样才能把这块“蛋糕”做得更大?怎样才能把这块“蛋糕”分配得更合理呢?这就涉及我们分配领域中的效率与公平问题。 [新课讲授]

1、效率与公平 “三个和尚没水吃”原是一句俗话,很难考据其出处。自从动画片《三个和尚》问世后,这句俗话便家喻户晓。下面我们就一起来重温一下这一经典动画中的片段。 (播放:flash《三个和尚》) 故事情节简单、短小精悍,但却成为经典、流传至今。为什么?因为小故事中蕴含着大道理。下面我们就一起去探索一下故事中的奥妙。故事中有一个奇怪的现象,这个现象是什么? (学生回答):“一个和尚挑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 (放幻灯片)我们就从经济学的角度去分析一下这一现象。从一开始的一个和尚到两个和尚再到后来的三个和尚,人力的投入在增加,而产出又是怎样的呢?越来越少。产出与投入的比例在减少。换句话说,是什么在降低?

公平与效率的理论基础及关系

论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摘要:公平与效率是人类经济生活中始终追求的两个目标。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却不断地发生变化,而推动这种变化的主要因素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在生产力发展和生产关系变化的几个典型阶段上,公平与效率相应地形成不同的关系。从最初的公平凸显,到后来的公平与效率互相对立,再到现代生产力对公平有了新的要求:把公平与效率统一起来。 关键字:公平、效率、生产力、生产关系 一、效率和公平的含义与马克思、列宁的公平效率观 1、效率和公平的含义 无论在社会发展的何种时期,要想找到者的最佳组合点,真正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必须弄清楚二者的含义及其关系。 效率的一般定义是一定投入带来的最大产出或者产出一定使用的最小投入,它的最主要的含义是利用现有的资源去最大程度地创造社会财富,经济发展的一般含义是包括政治文化各方面进步在内的利用生产要素增加国民财富的系统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讲效率与经济发展是内在一致的。 公平属于伦理学范畴,人们对它有不同的解释,有人认为分配结果平均是公平,但干好干差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显然是不公平;有人认为机会均等是公平,但由于个人禀赋不同,即便是机会均等,各自把握机会的能力不同也难以实现社会公平;也有人认为自由竞争优胜劣汰是公平;还有人认为最大程度地提高社会弱势群体的福利是公平。 2、马克思、列宁的公平效率观 马克思认为公平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公平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不是永恒的,而是历史地变化的,每一个历史时代的公平观都是与当时的生产方式的性质直接相关,并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制约,“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

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公平,不是平均主义的公平,而是存在差别的公平,实现社会主义公平的基本途径是按劳分配,符合这一原则就是公平的,否则就是不公平的;效率是实现社会主义公平的前提和基础,列宁也认为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无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以后,它的最主要最根本的需要就是增加产品数量,大大提高社会生产力,没有这个条件,劳动摆脱资本桎梏这整个解放事业就不可能获得成功,社会主义就不可能获得胜利”。 马克思还认为既然存在差别,社会主义的国家就要建立起社会调节机制,缩小并消除实际存在的差别,列宁继承发展了马克思的该观点,指出社会主义的公平最终发展结果是达到事实上的平等,他说:“一旦社会全体成员在占有生产资料方面的平等即劳动平等,工资平等实现以后,在人类面前不可避免地立即就会产生一个问题:要更进一步,从形式上的平等进到事实上的平等,即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 可见马克思和列宁的公平效率观是因时代而变的,最终是要达到事实上的平等的。 二、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演进 公平与效率之间究竟是相互对立、还是相互统一?如果静止地来看待这个问题,很难说某种说法是惟一科学合理的。但动态地来看待这个问题,或者说历史地来考察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我们会发现。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历史进程中不断地变化其性质,无论是相互对立,还是相互统一,都是一定历史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而一定历史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又集中于生产力发展的状况以及相应的生产关系的性质。因此,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角度对公平与效率关系进行分析具有特殊的意义。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而生产力水平低下,意味着生产的消费资料有限,如果消费资料分配上稍有不平等,那么就有人不能生存,在一个需要集体生存的时代,这种不平等分配意味着整个部落或氏族没法生存下来。因此,人类社会初期,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使得平等分配成为人们的一种生存选择。

诉讼时效制度的概念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概念 诉讼时效制度也称为“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过后,不影响债权人的起诉权,但影响债权人的胜诉权。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物上请求权(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如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和恢复原状)。 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了以下情形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即债务人对以下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权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在一定程度上有些相似,实际上两者存在很大的不同。 适用范围不同。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在民法规定中,诉讼时效是抽象规定的,而除斥期间根据所限制的形成权的具体内容而具体规定。 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要求同时具备法定期间的经过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两个构成要件;而除斥期间只需要法定期间经过后,权利即消失。 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本身,仅发生受法院保护的权利消灭或抗辩权产生的效力,即请求权仍然存在,而胜诉权丧失。除斥期间一旦期限届满,直接消灭权利本身。 期间弹性不同。诉讼时效在性质上是可变期间,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断,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延长。而除斥期间是不能适用中止中断的。 是否允许当事人自我约定存在不同。除斥期间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而诉讼时效均为法定期限,不得允许当事人约定变更。 是否允许法院主动援引不同。诉讼时效的抗辩只能由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援引,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审查,而除斥期间由于其届满会导致实体权利消灭,所以法院会主动依法审查。 四、考题解析 1.下列情形中,当事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能够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是()。(2009年新制度单选)A.债权人甲要求银行支付自己在3年前存入银行的活期存款本金及利息,银行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B.债权人乙要求债务人公司的股东缴足5年前应当缴付而未缴付的出资额,股东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 C.专利权人丙在得知侵犯专利权行为后的第5年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侵权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 D.债权人丁在诉讼时效届满前5日以平信方式发送催款函给债务人,却因地址书写错误在2个月后被退回。丁遂提起诉讼,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 2.下列关于除斥期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1年真题单选) A.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B.除斥期间为可变期间 C.撤销权可适用除斥期间 D.如果当事人未主张除斥期间届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审查

兼顾效率与公平

兼顾效率与公平

《兼顾效率与公平》教学设计 王先军2010-9-30 14:40:00 《兼顾效率与公平》教学设计 青岛第六中学王先军 【本框主要内容】 本框“兼顾效率与公平”包括两目,第一目“效率与公平”首先介绍什么是效率,并介绍了收入分配方式对效率的影响;接着介绍什么是公平,并告诉我们公平的收入分配是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体现。在第二目“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教材首先介绍效率与公平之间的辩证关系,然后介绍我国是如何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问题的,告诉我们为什么要坚持效率优先,为什么要兼顾公平;最后,教材的重点是谈怎样兼顾效率与公平。 【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 解析“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教学目标】 (一)知识目标

通过教学使学生识记效率、公平的含义,理解效率与公平的辩证关系,让学生了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我国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这一分配制度的内在原则,以及怎样在实践中实现这一原则。 通过教学使学生能初步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联系经济生活中的实际,说明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意义,并且能从收入分配角度对建设和谐社会提出自己的建议。 (二)能力目标 培养学生全面系统地看问题,正确人士现实生活中的收入差距,提高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 通过本课学习,培养学生辩证地认识和对待分配中面临的各种矛盾,并学会运用矛盾分析法,善于在相互矛盾的复杂事物中进行分析。引导学生用辩证的观点理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并且联系生活实际,探讨两者的有机统一起来的办法,能够认识两者统一的社会意义。 (三)情感价值观目标 通过学习,使学生感受到我国现阶段的的收入分配制度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

政府经济活动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怎样看待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问题。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逐步取代了传统的计划经济,在改革效率大幅提升的同时,收入分配出现了差距过分扩大的现象。收入分配的公平问题日益受到人们关注,我国理论界也开始更多地关注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并开展了热烈讨论。对公平和效率的问题,我们党也有一个逐步认识的过程。党的十四大提出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出要“注重社会公平”。 公平与效率的基本内涵 何谓公平?理论界有这样几种观点:第一,收入差距大小适宜的公平观。这种观点把收入差距大小作为判断社会分配公平与否的标准,在当前西方理论界比较流行。这是以结果的均等作为判断公平与否的标准,而没有考虑收入的渠道和手段。第二,按劳分配的公平观。这种公平观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所形成的不同收入的“天然特权”。要求废除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切实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有劳动能力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这种原则摒弃了平均主义的分配体制,认同劳动者通过诚实劳动和努力可以得到更多回报,体现了激励原则。第三,机会均等的公平观。这种公平观强调的是在市场竞争中给每一个人提供均等的机会。第四,收入分配中的公平是分配尺度、分配过程、分配规则的公平,而不是单纯的结果公平。对个人来说,即使参与分配的机会均等、公平竞争,而实际分配的结果也可能是不均等的。例如,按劳分配,以投入的劳动为尺度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必然形成个人收入差距;按投入要素分配,以投入的劳动、资本、土地、经营力为尺度,更会形成个人收入差距。如果抹杀这种差距,追求结果的均等,必然导致平均主义,这恰恰是不平等的表现。 马克思主义认为,公平是历史的、相对的,不是永恒的。公平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不同社会、不同阶级甚至不同的人,对公平的理解是不同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平是有关经济活动的规则、权利、机会和结果等方面的平等和合理,它是调节社会关系和财富分配关系的一种规范,它不只是一种主观观念,而是具有客观的内容,它受制于一个国家特定的社会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文化结构,具有相对性、历史性和客观性。 何谓效率?效率概念的基本含义,指的是投入与产出或成本与收益的对比关系。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投入或成本就是利用一定的技术生产一定产品所需要的资源,既包括物质资源,又包括人力资源;既包括无形资源,又包括有形资源。产出或收益指的是人们利用一定的技术、投入一定的资源生产出来的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或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品或服务,既包括有形的物品,又包括无形的服务。 公平与效率,何者为先? 公平和效率二者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但它们之间究竟是正相关关系还是负相关关系,是对立还是相辅相成?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公平和效率之间完全是矛盾的关系。他们认为,对效率的追求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不平等,公平和效率如同鱼和熊掌,二者不可兼得,要效率就不能要公平,要公平就必然会牺牲效率。

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制度:正义价值高于效率价值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刘敏 【案情】 1988年至1994年,建设银行与纤维厂签订10份借款合同,共计向纤维厂发放贷款1547万元。1997年5月16日,轮胎厂兼并纤维厂,双方签订的兼并协议约定,轮胎厂占有纤维厂的所有资产并承担其全部债权债务;兼并后的纤维厂为轮胎厂的二级法人企业经纬公司,纤维厂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同年5月31日,轮胎厂与建设银行签订《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明确载明轮胎厂同意接受纤维厂所欠建设银行的1547万元贷款。同年10月,轮胎厂整体改制为轮胎公司。1999年11月,建设银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信达公司。2001年信达公司发出抬头列明为“借款人轮胎厂(纤维厂)”的两份《催收贷款通知书》,对轮胎厂与建设银行所欠债务本金1547万元及其利息进行了催收。经纬公司在两回执上签字盖章。2002年4月30日,经纬公司向信达公司偿还1万元款项,在汇票申请书用途栏内载明为“还款”。因轮胎公司未偿还信达公司的其余款项,信达公司于2003年3月7日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轮胎公司偿还其借款本金1547万元及其相应利息。 上述《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涉及3笔共计303万元的款项,还款期限均为2000年5月3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述3笔

款项到期后,没有证据证明信达公司向轮胎厂及轮胎公司主张过权利,该3笔款项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有证据证明信达公司曾于2001年6月12日发出债务人为轮胎厂的两份《催收贷款通知书》,分别对轮胎厂的债务本金1547万元及其相应利息进行了催收,上述债务的诉讼时效均已中断。轮胎公司的二级法人企业经纬公司在上述《催收贷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的行为,不仅不影响对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且恰恰因此证明了信达公司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了其债权。故信达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时,上述债务均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轮胎公司应当依法偿还除已偿还的1万元以外的其余1546万元借款本息。 【点评】 本案涉及的是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问题。 诉讼时效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由于商品的流转,财产权利从自然经济时期的静态权利转变为商品经济时期的动态权利,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对交易安全的保障、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及对交易秩序的维护变得越发重要,诉讼时效制度应运而生。诉讼时效制度的本质是通过对权利人权利的行使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从而实现社会经济稳健、均衡发展这一民商法律目的。其法律价值主要是防止权利睡眠和证据遗失。诉讼时效制度维护效率价值的前提是以牺牲正义价值为

正确认识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正确认识并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彭玉 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一直注重效率与公平的结合。效率与公平及二者关系状况是动态的,是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而发展变化的。在这种发展变化中准确把握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并用于指导实践,是非常重要的。 一、效率与公平相结合,效率为基础、公平为本体表明,效率与公平之间是必然相互联系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首先是相互联系的,而非互不相干的。一两百年前,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效率与公平就紧紧地扭结在了一起,成为人们必须正视和处理的关系。 效率与公平之间有着如下密切的联系: 在一定意义上,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效率范畴最早产生于经济领域,就是在今天效率的首要所指也是经济效率,主要涉及的是经济发展问题;有了经济效率,才谈得上经济发展又好又快。而公平,虽然涉及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但其主要所指是社会公平;有了社会公平,才谈得上社会稳定、安定、和谐。因此,就这个意义而言,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可以从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去认识和把握。 在一定意义上,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之间的关系。效率概念最早产自于经济,特别是与市场经济有着先天的联系,市场经济、市场机制、市场竞争的优点是资源配置使用效率高;可以说,讲求效率、促进效率、调节效率主要是发挥市场机制的功能和作用。而公平,特别是社会公平,则不是市场机制要管和能管的事情,主要靠政府调控;可以说,讲求公平、促进公平、维护公平主要是发挥政府既作为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者,又作为社会、国家的管理者的功能和作用。因此,就这个意义而言,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可以从市场机制与政府调

控之间的关系去认识和把握。 在一定意义上,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鼓励先富与促进共富之间的关系。在收入分配领域,讲求效率,就必须摒弃平均主义,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鼓励先富就是讲求效率;讲求公平,就必须防止贫富悬殊两极分化,坚持先富带动后富、促进共同富裕。因此,就这个意义而言,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又可以从鼓励先富与促进共富之间的关系去认识和把握。 二、效率与公平相结合,效率为基础、公平为本体表明,效率与公平之间是可以相互促进的效率与公平不仅是相互联系的,也是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 首先,效率是公平的基础,没有效率就没有公平实现的物质条件和源泉。效率主要体现的是生产力、经济的发展,若没有生产力、经济的发展、效率的提高和财富的增进,则公平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难以有什么真正意义的公平。因为建立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贫穷基础上的公平,只能是低级的、甚至是扭曲的公平。因此,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讲效率,不讲效率就不能有公平。谁拥有效率,谁就可能拥有公平;谁损害了效率,谁就损害了公平得以产生的基础和源泉,谁就必然伤害了公平。 其次,公平是效率的本体,没有公平就没有效率存在的理由和保证。生产力、经济的发展、效率的提高,要以公平为条件和保证。且不说社会公平环境对效率的作用,若没有经济领域自身的公平竞争条件,则经济发展和效率提高也是难以实现的。公平解决得越好,生产关系就越合理,从而就越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效率的提高。因此,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讲公平,不讲公平就不能有效率。谁拥有公平,谁就可能拥有效率;谁伤害了公平,谁就损害了效率由以存在的理由和条件,谁就必然损害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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