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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

海口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
海口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

海口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违法建筑的防控及查处工作,对违法建筑进行分类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

第三条对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应当坚持既要严肃处理,又要符合客观实际,既要有利于遏制当前违法行为,又要有利于今后长效管理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内的分类处置违法建筑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联合执法行动。

特定地区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分类处置城镇

违法建筑。

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负责分类处置乡村违法建筑。

城镇和乡村结合区域的分类处置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安排。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规划、土地、住建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实施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

公安、安监、工商、财政、水务、科工信、卫生、生态环保、食品药品监管、消防、文化广电、司法行政、行政监察等部门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实施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

第六条2015年8月1日《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施行前居(村)民基于生活的合理需求建设的住所以及其他特殊情形的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拆除:

(一)城镇违法建筑暂缓拆除情形

1.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设的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合法报建手续的房屋;

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至2015年8月1日《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施行前,村(居)民在分配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且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和安全要求,层数在四层(含四层)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以下的,用于居住、出租、经营保障基本生活的房屋;

3.户籍均在宅基地所在村(居)的合建户(包括符合法定分户条件未分户的)在分配的宅基地范围内合建的用于居住、出租、经营保障基本生活的房屋,超过四层或者400

平方米,经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可以暂缓拆除的;

4.属城市低保户、无房户、危房户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居住类违法建筑,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的;

5.因自然灾害灭失在原址新建或者异地重建的房屋,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的;

6.用于市政服务设施等公共服务和管理需要的房屋;

7.企业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在厂区内(依法取得的合法用地)所建违法建筑,不侵占周边道路、绿化用地、河道及红线退让空间,并且不影响安全、不影响景观的房屋;

8.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公共突发事件所需建设的房屋;

9.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等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建设的房屋;

10.其他因历史原因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暂缓拆除的。

(二)乡村违法建筑暂缓拆除情形

1.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在村集体宅基地上建设,或者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后分配的;

2.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至2015年8月1日《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施行前,村民在村集体分配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且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和安全要求,层数在四层(含四层)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400 平方米(含400 平方米)以下的,用于居住、出租、经营保障基本生活的房屋;

3.户籍均在宅基地所在村集体的合建户(包括符合法定分户条件未分户的)在分配的宅基地范围内合建的用于居住、出租、经营保障基本生活的房屋,超过四层或者400

平方米,经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集体研究确定可以暂缓拆除的;

4.属农村低保户、无房户、危房户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居住类违法建筑,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的;

5.因自然灾害灭失在原址新建或者异地重建的房屋,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的;

6.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在未经用地审批的土地上擅自建造(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加层)的农村住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户一宅”原则及农村村民建房条件的,且用地面积、建筑层次等相关建设指标符合限额,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的;

7.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建设用地、留用地范围内建造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或者公共活动场所的房屋,不影响市容环境,不造成环境污染的;

8.其他因历史原因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暂缓拆除的。

上述违法建筑认定为暂缓拆除情形的,应当报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公示。

暂缓拆除的违法建筑如符合规划报建或者确权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或者确权手续。

第七条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普查登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辖区内各类建筑的数量、地点、建筑面积、层数、建设时间等基本资料进行普查登记,普查登记可以采取入户调查登记和居民自行申报登记等方式进行。

入户调查无法确定的建筑信息,可采取3名以上无利害关系居民证明并在辖区公示无意见后采纳。

居民自行申报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户籍证明;

2.房屋权属来源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居(村)委会出具的关于居民家庭人员构成、土地利用现状、居住条件等的证明;

5.房屋建造时间证明。

(二)审核批准。城管执法部门和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筑进行现场查看、丈量并拍照固定建筑现状,进行登记并做出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应当包含违法建筑的具体分类、拟采取的处置方式等内容,在作出审核意见后3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违法建筑的登记造册,并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确定处置意见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政府备案。

经审核拟予以全部拆除、局部拆除、暂缓拆除、没收实物的违法建筑,应当在违法建筑所在地的村民小组、村委会、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 个工作日。

违法建筑分类处置信息等应当及时录入违法建筑防控

信息系统。

(三)对城镇违法建筑的处置流程

1.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作出限期整改的决定,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整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

2.城管执法部门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履行限期拆除义务。经催告,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仍不履行限期拆除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

3.对城镇违法建筑依法需要强制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在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依法强制拆除城镇违法建筑时,违法建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对违法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财产依法予以保护。如违法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配合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对相关财产进行证据公证保全后予以拆除,对相关财产应当妥善保管。

(四)主城区以外的乡村违法建筑由镇人民政府进行处置,处置流程参照城镇违法建筑处置流程,违法建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五)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筑的处置流程:

违法建筑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在该违法建筑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且在本地主要报刊、本部门网站发布公告等形式督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不得少于

15日。公告期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将违法建筑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六)公示

1.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立案的违法建筑及查处情况在本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等相关网站上公布。

2.城管执法部门在违法建筑处置结束后,应当将违法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向社会公开。违法建筑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违法建筑当事人是党员、干部的,同时报送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规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参与违法建筑处置人员在违法建筑分类处置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据《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及《海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问责或者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城镇违法建筑”“乡村违法建筑”“特定地区”“建设工程造价”“违法收入”等按照《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规定确定。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规划、住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违章建筑处罚实施细则

违章建筑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处理违章建筑,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华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区和景区规划范围内违规建房若干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乡规划是城市各项建设和管理的依据,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项目,包括地上、地下、永久性、半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都必须服从城乡规划。 第三条所有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在规划区内进行 建设,必须报经市住建局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一书两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经规划管理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 第四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违章建筑或违章施工。 (一)未经登记处理或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二)未按照审定的总平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定点批复的内容,擅自改变位置、面积、层数、立面、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定,应由建设单位限期拆除而逾期未拆的建筑物或临时设施; (五)在取得“一书两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验线,擅自开工的; (六)影响城市规划、道路交通和市容市貌以及在道路两侧、市政公共设施范围内修建或扩建的建筑物; (七)未经批准,在现有房屋周围、房顶、阳台、退层平台、天井等处搭建的一切附属建筑物; 第五条市住建局和市容管理局制止和处理违章建筑,市公安局、电力局、工商局等部门协助相关事务。职责分工如下: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协助市容管理局加强对违章建筑的查处和处理等相关工作; 市容管理局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制止和处理全市违章建筑。 对不服从的、仍坚持施工的:市电力局停止供电;市政设施处停止给予市政管网的对接;自来水厂停止供水;天然气管理部门停止供气;施工管理部门吊销其施工单位的施工证书;房管部门不予产权登记,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工商部门不发或吊销营业执照。

G 2031 [2031+,2020年城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规章制度条例]

G 2031 [2031+,2020年城区违法建设分类 处置办法规章制度条例] 2031+ 2020年城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规章制度条例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我市治理违法建设工作,维护城区正常建设秩序,保障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三办一园”范围内,xxxx年x月x 日前个人和单位未经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含已建成、在建停工和临时建设)的违法建设的处理。 第三条按照“全面摸底、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处置、确保稳定”的工作思路,摸清底数、建立台帐,依法依规对违法建设进行分类处置。 第四条违法建设属下列情形的,依法依规拆除: (一)严重影响x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侵占消防通道、城市道路红线、市政管网黄线、河湖蓝线、绿地绿线、历史文物保护紫线和公共绿地、林地、河道管理范围、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侵占电力、水渠等公共设施保护区,影响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公用设施安全的;

(二)不符合x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法消除违法建筑对规划造成的影响的; (三)在已出让的城市建设用地、重点项目及各类待开发地块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的; (四)存在建筑质量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对公众利益构成严重威胁的; (五)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的; (六)非商住地改变土地性质、用途违规建造别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应依法拆除的。 第五条违法建设为非法购买、转让集体土地进行多台基联合建设、小产权房开发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已建成且违法出售的,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各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参与处置工作; (二)在建的,由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函告供水、供电、供气、网络、电视、电话等公共服务单位停止相关服务,责令停止非法建设,且不

土地交易管理办法

海口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6-11-3 【作者】【来源】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06 年10 月25 日第十三届市人民政府第6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 年12月3 日起施行。 市长:陈辞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海口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确保土地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进一步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租赁、抵押和换地权益书的流转、质押。 前款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 (二)赠与; (三)交换; (四)以土地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发生土地使 用权变更的; (五)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资或合作,

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六)因企业被收购、兼并、合并或分立,土地使用权随之 转移的; (七)以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土地交易市场,作为土地使用权交易的专门场所。 土地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下列功能: (一)提供交易场所。为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招商、展销等活动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提供场地; (二)办理交易事务。为地价评估结果备案、交易过户、税费征收、土地登记发证等机构集中办公设立服务窗口; (三)提供交易信息。公布和提供土地供求信息,收集、储存、发布土地交易行情、交易结果,提供有关土地政策法规、土地市场管理规则、土地利用投资方向咨询等。 第六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行政许可工作,并依法监督管理土地交易市场。 市财政、规划、建设、房产、监察、国有资产管理、政府投资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交易管理工作。 第七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交易机构是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体实施土地交易市场的建设计划和管理目标; (二)具体实施土地使用权交易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 (三)接受主管部门和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委托,具体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的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工作; (四)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发布土地交易供求信息和交易结果; (五)承办市人民政府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交易方式和条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违章建筑 【发文字号】杭政函[2014]139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17 【实施日期】2014.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的通知 (杭政函〔2014〕13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7日 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

为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深入推进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的处置。 违反土地、水利、交通运输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还应当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建筑,还应当依照风景名胜区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二、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乡村违法建筑)。 三、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由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建设、国土资源、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参加的违法建筑处置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违法建筑处置中的有关问题。 四、城管执法部门经初步调查发现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之江度假区国有土地上属历史遗留问题的未登记建筑,应当征求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意见,经确认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列入违法建筑认定与查处范畴。 (一)1983年12月10日前已建成的房屋(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非本单位或个人的用地范围内搭建的未登记建筑除外)。 (二)1983年12月10日至1992年8月13日期间建成,取得建设许可证并按照许可

违章建筑的定义、处置以及拆除程序

违章建筑的定义、处置以及操作步骤 〖违章建筑定义〗 一般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和设施。 分类 (1)违背规划型,即没有获得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或者超出规划审批的范围建设而成的建筑,包括擅自占用已规划的公共用地进行建设的审批或者超出规划审批的范围建设而成的建筑,包括擅自占用已规划的公共用地进行建设。比如明珠小区车库就属于擅自占用已规划的公共用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2)非法用地型,即没有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违反土地用途管理制度而为的建筑。比如化工厂职工宿舍就属于没有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违反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建设。 (3)不当施工型,即未取得施工许可而进行施工或者虽有施工许可但未按许可范围进行施工的建筑。比如国门金街旧边防大队德圣苑项目属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而进行施工且未按照规划要求施工。 (4)擅自搭建型,即在已有的建筑物基础上未经审批而搭建附属设施,或擅自改变建筑物的正常结构或者通常使用功能而形成的建筑。比如个别小区搭建门斗(大圐圙门斗)、泰和家园车库上搭建鸽子窝等。 (5)临建超期型,即在审批所规定的存续期届满后仍不拆除的一切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比如步行街、迎宾小区西侧售楼部 (6)其它类型,即在用地、选址、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违反规划、建筑和土地

海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2020)

海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2020) 发文日期:2020年04月09日 海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2020)第5号 经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将云龙产业园B0201-2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土地的基本情况 本次挂牌出让的用地,位于云龙产业园B0201-2地块,土地面积为53355.5平方米(合80.03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年期为50年。该宗地土地权属清晰,安置补偿已落实到位,地上无建筑物,地块不在系统污染或疑似污染地块范围内,无法律经济纠纷,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条件明确,已具备动工条件。根据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云龙产业园B0201-2地块规划意见的函》(海高新函〔2020〕54号),该地块规划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容积率≥1.0,建筑密度≥30%。 二、竞买人资格 除法律法规另有限制以及存在在海口市行政辖区内因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或拖欠土地出让金行为的以外(注: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加本次竞买),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竞买。本次挂牌不接受联合申请。 (一)非海口市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在签署成交确认书后7日内在海口市注册成立法人项目公司(持股须50%以上,不含50%)或全资子公司,由项目公司(持股须50%以上,不含50%)或全资子公司与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二)竞买申请人或其关联公司须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竞买申请人或其关联公司须为国内主板(含中小板)上市公司。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设有底价并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本次挂牌地块起始价为2843.84万元,每次加价幅度为人民币10万元或10万元的整数倍。竞买人在报名时需缴纳土地竞买保证金2843.84万元。 四、竞买咨询及报名期限 有意竞买者请到海口市土地交易中心(地址:海口市国贸二横路国土大厦五楼)或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一楼3号窗口查询,凭有效证件到海口市土地交易中心索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手册》,并按挂牌出让手册的具体要求报名参加竞买。

违章建筑处理法规总结

违章建筑处理法规总结 关于违章建筑的定义的问题 我国法律目前对违章建筑没有明确的定义。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⑴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⑵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⑶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⑷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⑷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关于广州处理违章建筑的法律依据问题 广州市最新规定:广州市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意见(注意:该意见没有写明制定部门,效力层级比较模糊。经规划局网站查找,确定其由广州规划局制定,规划局的发布说明如下:我局制定的《广州市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于20**年5月1日开始执行。 具体规定如下: 违法情形 (1)非法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或擅自将农用地、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用地及其附着建(构)筑物进行查处;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属于违法建设。 按照影响城乡规划的程度,(分类)违法建设分为: A、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

B、其他情形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两种情形。 (3) 情形,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但用地手续合法完备,并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或者建筑设计方案的;②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但符合规划要求,具体包括:A、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但符合规划确定的兼容性和现行法规、政策有关规定,或建设单位自愿并能够恢复原使用性质的;B、擅自增加建筑高度,但未超过规划条件有关高度控制要求,且仍满足建筑总面积、建筑间距、道路退让、用地红线退线以及消防安全间距要求的C、擅自移位进行建设,或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但通过限期自行整改(包括部分拆除)后仍能满足建筑外观、建筑总面积、建筑间距、道路退让、用地红线退线以及消防安全间距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 处罚规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罚款后,做如下处理

余姚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

余姚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有效实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维护法律权威及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余姚市行政区域内处置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水利、交通、林业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筑主要指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一)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 (二)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规定建设,以及超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期限的建筑;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 (四)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修建、扩建的建筑,以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 (五)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的建筑; (六)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 (七)在林地、滩涂上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 (八)其他违法建筑。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防违控违工作,并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有关执法部门做好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贯彻落实本市违法建筑处置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年度考核制,将防违控违工作作为村(社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城乡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规划区外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以及超出批准用地面积占用土地建造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并加强对己收储土地的管理。依据职权对城乡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1994年6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06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5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 正根据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划拨、租赁、转让、承包、抵押和继承。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或者承包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也可以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抵押、继承。 第三条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占补平衡,对生态公益林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农垦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的管理工作,其派出机构的职责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市辖区或者乡镇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市辖区或者乡镇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登记 第五条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受法律保护。

违法建筑处理程序

违法建筑处理程序 关于如何处理违法建筑,由于没有既定的法律文件,每个地方政府都有不同的规定。但都大致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处置: 首先,规划部门依法对违法建筑进行查证和认定,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后,应当在通知规定期间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逾期拒不自行拆除的,规划部门发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并送达当事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后,可以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如果当事人对城市规划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 在拆迁中,行政机关应当查明事实,分门别类依法予以处理,其步骤如下: (一)查明事实阶段 即查清违章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结构、面积、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纠纷,是否存在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是否已经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等。对已经查处的按查处的结论办理,对未经查处的,进入下阶段。 (二)处理和处罚阶段 1.处理和处罚的程序 第一步

按时间分类分流。 根据各地城市规划的具体时间合情合理地确定违章建筑的时间界限。具体可采取两段式或三段式。两段式即划定一个时间点,在此时间点之前形成的违章建筑可补办手续作合法建筑处置,在时间点后的作违章建筑处理。三段式是划定两个时间点,在第一个时间点前的一律补办手续,不予处罚,作合法建筑处置:在第一个时间点之后,第二个时间点之前的,从宽处理,能不拆除或没收,一律不处以拆除或没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一律不予行政处罚:在第三个时间点之后的要从严处。其中,多数学者建议采取三段式,理由是城市规划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应当有一个过渡期。对可以直接补办手续的,直接进入补办手续阶段;对需进一步处理的则进入下一步。 第二步,按是否存在违章建筑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为标准分类分流。 若不存在这一情形,则一般是只违反建设规划的,则交由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若存在这一情形的,则由一个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处理。 第三步,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 然后根据处理或处罚决定分别处置,对补办手续的,进入补办手续阶段;对处以没收或限期拆除的,进入执行阶段。 2.处理或处罚时应当掌握的几个原则 一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这一原则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法律、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违法处理 【发文字号】东府办[2017]166号 【发布部门】东方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10 【实施日期】2017.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7〕1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十五届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东方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0日

东方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对违法建筑进行分类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东方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东方市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违法用地建设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的查处。 第三条对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应当重点关注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区分对待、分类处置。坚持既要严肃处理,又要符合客观实际,既要有利于遏制当前违法行为,又要有利于今后长效管理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联合执法行动。 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岛西林场(含马岭分场作业区和通天分场作业区,下同)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当地所辖行政区域乡镇政府依法进行违法建筑分类处置。 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实施园区内的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乡村违法建筑(包括城中村和城乡结合区域)由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分类处置违法建筑。 各村(居)委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村(居)委会为主组织实施,明确责

海口土地交易管理办法

海口土地交易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交易的现状是令人担忧的,现行物权法为农村土地交易厘清了所有权及其相 关权利的关系。但是,农村土地交易仅仅依靠物权法是无法解决的。下文是海口市土地交 易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确保土地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进一步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 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 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租赁、抵押和换 地权益书的流转、质押。 前款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 二赠与; 三交换; 四以土地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五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资或合作,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六因企业被收购、兼并、合并或分立,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的; 七以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土地交易市场,作为土地使用权交易的专门场所。 土地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下列功能: 一提供交易场所。为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招商、 展销等活动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提供场地;

二办理交易事务。为地价评估结果备案、交易过户、税费征收、土地登记发证等机构 集中办公设立服务窗口; 三提供交易信息。公布和提供土地供求信息,收集、储存、发布土地交易行情、交易 结果,提供有关土地政策法规、土地市场管理规则、土地利用投资方向咨询等。 第六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交 易的行政许可工作,并依法监督管理土地交易市场。 市财政、规划、建设、房产、监察、国有资产管理、政府投资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交易管理工作。 第七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交易机构是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服务机构。其主要职 责是: 一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体实施土地交易市场的建设计划和 管理目标; 二具体实施土地使用权交易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 三接受主管部门和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委托,具体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的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工作; 四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发布土地交易供求信息和交易结果; 五承办市人民政府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交易方式和条件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和协议交易的方式进行。 本办法所称招标交易,是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邀 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土地使用权交易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交易,是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 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确定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交易,是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 限将拟交易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土地交易市场或网上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根 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协议交易,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或换地权益书的权益人通过协商自行寻找受 让人、承租人、抵押权人的交易行为。

浅析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理

浅析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理 长期以来,“违法建筑”普遍存在于全国各地,执法部门在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理时,也常常面临各种疑问,而行政相对人也容易因“违法建筑”的处理问题提起诉讼。为更好的向执法部门或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服务,本人在此就“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理问题进行浅要分析,以作引玉之砖。 一、什么是“违法建筑”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界定什么是“违法建筑”,我个人理解,“违法建筑”应当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因此,“违法建筑”可分为两大类,一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二是虽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的。 二、“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 根据“违法建筑”所违法律的不同,其认定主体也不同。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章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章的相关规定可知,对违法占地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2、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可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在

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处理。 3、如违法建筑修建于《城乡规划法》实施以前,属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则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属于村镇规划区内的,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违法建筑”的处罚方式及程序 (一)处罚方式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以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建筑的处理主要有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和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等五种方式。(ppt第6页) (二)处罚程序 1、处罚决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违法建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般程序是:(1)调查询问、现场勘验(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行政处罚权力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等)(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告知救济途径)。 2、强制执行程序。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拆迁征收领域中违章建筑的认定与处理

拆迁征收领域中违章建筑的认定与处理 文章来源:未知发布日期:2013-09-16 10:59 在城乡拆迁征收尤其是农村拆迁征收中,被拆迁征收人经常会被政府相关部门或非法拆迁征收人“忽悠”的一个概念就是“违章建筑”。为给予被拆迁征收人很低补偿甚至不予补偿、最终达到低成本征地拆迁之目的,拆迁征收人常以违建之名行非法拆除之实,使得广大民众面临生活窘迫、无家可归等困境,造成群众长期上访、集体上访等事件,有些因此与民众发生肢体冲突,甚至发生流血事件,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本文从违章建筑的界定入手,总结分析了违章建筑的类型和主要表现形式,深入研究了违章建筑的认定考量因素和处理原则,探讨了存量违章建筑的保护法益问题。 一、违章建筑的界定 违章建筑一词最早出现在1980年4月《批准中央气象局关于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通知》这一国务院文件中,从1984年1月颁布并施行的《城市规划条例》起,该等用词开始见于国务院的多部行政法规上。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中,未使用违章建筑一词而采用违法建筑这一术语,最早出现在1990年实施的《城市规划法》第40条,其后出现在《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多部法律相关条款之中。

从我国整个行政法律体系来看,在法律层面上,对违章建筑一词并未作明确界定;但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虑,我国土地、房屋、规划、建设、市政、环保、防洪、消防、公路、铁路、航空、港口、防震减灾、文物、园林、水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从不同的角度对于违章建筑作出了不同的界定规则。这些规则杂乱而无序,常常混淆了一般违章与严重违法之间的法律边界,成为行政机关背离依法行政原则超越职权甚至滥用职权作出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之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依据。《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即物权法定原则;对于物权的否定,依法的一般原理也应当法定,故目前对于违章建筑的界定尚属法律保留事项。 在拆迁征收领域,被拆迁征收人之违法建筑多为居民为解决居住困难而私自搭建的建筑物,或者农民之间转让宅基地、承包地并在其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情形。对于该等违法建筑的界定,其依据的主要法律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6月25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2条第2款规定,“本意见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

对违章建筑认定和处理几个问题的分析

一、违章建筑认定的依据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这一规定有力地遏制了违章建筑的生存和蔓延,保护了开发、建设单位的利益。但是,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却往往忽略对房屋的鉴定环节,直接以被执行人有无房屋证照作为界定违章建筑的依据,即对无证照房屋一律视为违章建筑。实际上,认定是否是公民合法财产,必须以国家的相关法律为依据。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是处理城市和乡、村庄违章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拥有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权,当然也是违章建筑的确认机关,即便是人民法院也无权在审理和执行案件过程中确认违章建筑的性质。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笔者认为,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应同时考虑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 (一)关于实体法依据 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根据法的内容进行划分的结果,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是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内容,以实体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是实体法,以程序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是程序法。 从实体法看,目前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界定违章建筑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从属性上看,建筑物必须以土地为依托,离开了土地,建筑物不可能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强土地用途的管制可以有效地限制违章建筑;从违章问题严重程度看,城市的违章建筑确实要比其他地方违章建筑突出,依照城乡规划法可以处理大部分违章建筑。但仅仅依据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两部法律所界定的违章建筑,适用范围较窄,事实上,我国法律对违章建筑的限制很多,范围也很广。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水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河床、河滩内修建建筑物”;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还有,铁路法第四十六条、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条、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港口法第四十五条、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等实体法条款,分别从不同角度对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有关职能部门在界定违章建筑时,必须充分考虑上述实体法。 (二)关于程序法依据 程序法是实现实体法目的的手段和方法,程序法、实体法一样具有“独立的价值”。法定的建造程序是加强建筑管理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限制、引导建筑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因此,界定违章建筑还应结合有关建筑建造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有关建筑的建造程序的规定,包括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及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颁布的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中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

关于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调研报告

---------------------------------------------------------------范文最新推荐------------------------------------------------------ 关于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调研报告 市委、市政府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提出要把保康打造成绿色xx示范区和都市XX,新的战略定位对全县干部队伍建设提出新的目标要求。因此,必须从干部选拔、培养、教育、管理等方面着力,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为建设绿色xx示范区、都市XX提供坚强保证。现就干部建设调研情况如下: 一、从机制上创新,拓宽选人用人大视野 党的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一要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要牢固树立能人引领的导向,注重选拔能带领科学发展、促进跨越赶超的干部;树立创新创业的导向,注重选拔思想解放、勇于担当的干部;树立实干兴业的导向,注重选拔想干事、能干事、干得成事的干部,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干事的人泄气、不让素质高的人心寒,努力把全县干部的发展积极性凝聚到建设绿色xx示范区、都市xx上来,让人才铺就保康跨越发展之路。二要完善适应社会需要的培养使用机制。要始终把干部培养视线对准绿色xx示范区和都市xx建设主线,立足产业建设、城市管理、旅游开发等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注重选拔和培养智囊式的顶级人才、系统化的专业人才、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层级化的后续人才、开放型的发展人才,努力形成干部培养使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促。三要规范民主开放的选拔任用机制。规范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全程差额等竞争性选拔干 1 / 22

部的办法,真正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优秀干部选拔上来。比如,对绿色xx示范区和都市xx建设急需的规划型、管理型人才,县委要专门腾出一批副科级以上岗位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打破地域限制、身份壁垒等干部成长的隐形台阶,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二、从培育上着力,实现能力素质大提升 今年4月以来,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调研组对全县违法建设治理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先后对3115名干部职工和市民群众进行问卷调查,深入南宾、西沱、下路、三河和县综合执法大队等治违工作一线,向人大代表、场镇居民、违建户和基层干部职工了解情况,召集县治理违法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座谈,多层次、多角度调研我县治违工作情况,并在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进行了审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违法建设治理基本情况 自20xx年12月16日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启动以来,在县委、县政府强有力领导下,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治违工作氛围浓厚,打击力度前所未有,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果。 (一)果断决策,顺民心合民意 我县违法建设历时长、体量大、成因复杂,呈现出由规划区内向规划区外、由县城向重点集镇扩散、蔓延之势,违建大户不断涌现。2008年以前县城9平方公里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户为759户,违法建筑面积约27万m2。2008年1月至2018年底,南宾镇县城规划区内新增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终极版)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海口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六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七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连云港市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

连云港市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2013年2月17日连政规发[2013]1号文颁发)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章巡查 第四章处置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行“属地管理、以块为主、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各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圩新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统称管委会)在其管辖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城管、公安、国土、规划、建设、住房、交通、水利、林业、工商、卫生、文化、环保、监察、法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的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场和所属相关部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确定管辖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督促乡镇、街道、场和所属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巡查和管控措施,开展巡查管控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组织或者责成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协调处理因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等问题。 (四)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单位和居(村)民进行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五)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目标。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限的违法建设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对从事违法建设施工的个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处理。 国土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改变土地用途从事违法建设的行为。 规划部门负责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和执法部门做好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查处违反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和建筑工程质量等方面的违法建设行为。 住房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和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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