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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_.

江苏高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_.
江苏高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_.

江苏高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1年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办理工作, 依法惩治交通肇事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本省刑事司法实践,现就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关于定罪的有关问题

1、交通肇事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 行为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无能力赔偿数额在 45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无能力赔偿数额在 8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2、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是指饮酒后血液酒精浓度超过 0.2mg/ml时驾驶机动车。

行为人故意逃避酒精含量检测, 但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行为人饮酒的, 可以认定行为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3、无驾驶资格是指无证驾驶,或者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者与所持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被暂扣、被扣留、扣押期间,或者驾驶证被撤销、注销或者公告驾驶证作废的。

4、严重超载指营运类机动车载人超过额定载员总数 20%以上、非营运类机动车载人超过额定载员总数 50%以上, 或者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 50%以上的。城市公交车超载标准另行遵照国家相关规定。

5、发生造成他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可能需要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前立案侦查。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二、关于交通肇事犯罪几种情形的处理

6、行为人肇事后指使、利诱他人冒名顶替,对行为人以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构成逃逸的,依法从重处罚;冒名顶替者情节严重的,以包庇罪依法惩处。

7、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 造成重大伤亡的, 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8、行为人出于寻求刺激或者赌博竞技等目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广场、校区等地方高速行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9、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地方。

事故发生地是否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难以认定时, 一般应当根据行为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对其定罪处罚。

三、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认定

10、交通肇事后逃逸, 是指行为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后, 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1、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行为人具有《解释》第 2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中一项或一项以上情形,同时又具有第(六项情形的, 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从重处罚。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 仅因行为人逃逸认定其对交通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对其定罪处罚的,应当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12、交通肇事行为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 驾驶车辆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逃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1虽将被害人送至医院,但未报案或者无故离开医院,或者向被害人、被害人亲属、医务人员谎报虚假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2交通事故发生后,对相关事宜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或虽经协商但给付的赔偿费用明显不足,行为人未留下本人有效信息,而强行离开现场的;

(3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离开现场后向异地县(市的公安机关报警的;

(4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1行为人驾车驶离现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2行为人为及时抢救被害人而离开现场,并及时报警并接受调查的;

(3行为人将被害人送到医院后,确因筹措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并经被害人、被害人亲属或医务人员同意,或者留下本人有效信息,在合理时间内及时返回的;

(4行为人因本人伤重需要到医院救治原因离开现场,无法及时报案的;

(5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接

受调查的;

(6行为人在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的;

(7行为人虽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但已被公安机关询问、调查并如实交

代个人情况和行为事实后逃跑的。

四、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

14、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本人主动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 未离开现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构成自首。

行为人已经知道他人报警而主动停留在现场等候处理, 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 可以自首论。

15、行为人因救护被害人而没有及时报警, 在公安民警到达事故现场或医院后, 自动如实供述交通肇事基本事实,接受司法机关处理的,可以自首论。

16、交通肇事后逃逸, 行为人主动或委托他人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投案, 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 构成自首。但此种情况下对自首的认定, 不影响对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17、人民法院认定行为人构成自首后, 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对其决定是否从轻、减轻处罚及其幅度大小。

五、关于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事故责任的认定

1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认定行为人交通事故责任的,应当根据现场勘查、调查情况、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在认真审查其他当事人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的前提下作出结论。

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对上述结论的证明效力提出质疑的, 人民法院应要求质疑者提供相应的证据;质疑者没有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结合案中其他证据确认结论的证明效力。

19、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关于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以及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认定是否准确。

20、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事故认定书时,如存在技术性疑问, 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技术性解释,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确有必要的, 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应当通知作出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民警出庭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如发现事故认定书存在问题或者作出事故认定的依据不够充分或者认定结论确有不当的, 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新作出事故认定书, 但已经过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程序的除外。

经过上述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仍对事故认定书存有疑问的, 可以通过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商请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 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公安机关相关内部规定实施执法监督,提出相应意见。

21、人民法院经审查后有充分理由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重大错误, 可以对认定书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但应当在判决书中详细说明不予确认的理由。

六、关于交通肇事犯罪的缓刑适用

22、对行为人适用缓刑应当严格把握刑法关于缓刑适用的限制性条件, 同时行为人一般应具备肇事后能积极履行救助义务、主动报警、接受调查、积极赔偿损失等悔罪表现。

23、行为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是重要酌定从轻情节, 人民法院应当将此情节与行为人犯罪情节、后果及行为人悔罪表现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决定对其是否适用缓刑。

24、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交通肇事后逃逸,未主动投案的;

(2不积极主动赔偿或者未尽力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

(3醉酒驾车(即行为人血液酒精浓度超过 0.8mg/ml或者飙车的;

(4行为人具有多次严重危及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多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被行政拘留;或者曾因交通肇事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5其他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

七、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相互协调

25、公安机关在结案报告中, 应当根据收集到的证据, 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投案自首、抢救伤员, 减少事故损失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或者具有逃逸、不积极救助和因肇事者原因致使事故损失扩大及交通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等法定或者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载明, 同时将犯罪嫌疑人案发前的交通违法记录随卷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应当注重对上述材料的审查、收集和移送。

26、人民法院在作出生效判决后的七日内, 应当将刑事裁判文书送达负责事故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7、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 请及时向相应上级机关反映。如与新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金水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金水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司发〔2017〕9号)、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司文〔2017〕157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8〕57号)文件精神,按照司法部统筹公共法律资源,建设全国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工作要求,遵循“搭平台、整资源、强服务”的建设宗旨,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工作安排部署,统筹推进我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促进我区公共法律服务资源跨行业、跨平台、跨地域整合互通,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新需求,更好地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原则与总体框架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立足“法律事务咨询、矛盾纠纷化解、困难群众维权、提供法律服务”的平台建设功能定位,统筹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2018年10月

底前建成区本级、街道和村(社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的标准化、精细化、便捷化、智慧化,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性、公益性、可选择的公共法律服务。 (二)总体架构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由区本级、街道、村(社区)三级构成。分别在区本级建设金水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街道办事处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在村(社区)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 (三)时间节点 2018年10月底前区本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街道、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全部建成,村(社区)实现一村一法律顾问全覆盖。 二、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 (一)金水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1.建设标准 金水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在区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划拨独立办公区域,建筑面积按照河南省司法厅实施方案的标准执行,原则上不得小于200平方米,可根据实际业务量和服务需求适当提高建设标准。我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划分为办公区、服务区和等候区,办公区设置管理人员办公室和档案资料室,服务区设开放式服务大厅、半开放式接待柜台和座椅,配备适量的接待室、个别谈话室、调解室等专门业务用房,服务大厅安装电子显示屏

20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20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法发[2013]14号 (法发[2013]14号2013年12月23日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

法律意见书制度

法律意见书制度 下文是关于法律意见书制度,结合意见书相关要求进行范本书写的,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法律意见书制度 1、法律咨询解答函—不需用分析,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解答(建议常用) 2、法律意见书—针对某一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或法律文书,做出分析判断—正式的律师意见。 3、法律建议书(包括风险提示函等均包含在内)——律师对该问题的想法与处理意见的书面建议性法律文件。一般针对情形:时间紧迫不能及时形成正式的法律意见书,根据有关材料无法确定有关事实的,专项问题的处理方式向律师提出咨询等 4、律师函—受客户委托,代客户向对方致函,就有关事实和问题进行披露和评价,提出具体的要求。 5、合同审查意见书 后面需准备的内容 代书:(1)向政府等相关部门的报告,金威向市委市政府万书记(2)往来函件 法律意见书(仅指对客户出具,并不指某一专项对外出具法律意见)或法律建议书的规范要求 一、首部:标题,采用“××律师事务所关于××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文件编号: ( )昌法意字第号二、正文: 第一部分,(1)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委托关系表述;(2)法律意见针对的具体问题。 第二部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引用的证据材料。委托人提供,律师的调查,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应制作相应的谈话记录并签字确认)。并对证据来源进行说明。证据中的关键内容,可稍作提示。 第三部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引用的法律依据。应当注意适用法律、法规的准确性,效力冲突等问题。 第四部分:基本事实:应具体明确,特别是与后面法律分析有关的内容。 第五部分:法律分析(针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法律文书,就其所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分别进行表述) 第六部分:结论(法律建议),明确具体。 三、尾部:声明,署名,成文日期等。除了声明,为了谨防业务风险,还可以要求《委托人》出具《承诺》,承诺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提供给律师的材料是真实准确且完整的,有关人员就相关事项的说明属实等。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应注意问题 1、尽量少出具法律意见书,因为法律意见书有明确的结论意见,当事人依据律师出具的结论意见,如出现不利的

“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工作规范

“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岗位设置和职责、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质量控制、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3357—2016 政府热线服务评价 GB 37488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 public legal service hotline 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中提供电话热线服务的平台体系,包括12348话务平台、12348工单平台以及12348管理平台,依据法律法规、相关文件为群众办事提供参考性意见。 注:以下简称“12348”热线。 3.2 热线值班人员duty officer 负责接听群众来电,提供各类法律咨询服务的“12348”热线法律服务专业人员。 3.3 业务办理人员business management personnel 负责排班考核、后台话务工单转办、接听质量监督、热线研判等工作的“12348”热线业务处理人员。 3.4 热线管理人员 manager 由12348所属司法行政内设机构指定专人担任,负责现场管理、重大疑难问题协调处理、奖惩考核等工作的管理人员。 3.5 话务工单call record

记录来电时间、来电人联系方式、咨询类别及事项、答复意见等内容的工单。每一个来电形成一个电子话务工单。 4 基本要求 4.1 工作场所与设施设备 4.1.1 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在显著位置设立统一的江苏司法行政“12348”标识。 4.1.2 工作环境应安全、整洁,照明、温湿度应符合工作要求,卫生应符合GB 37488的要求。 4.1.3 服务流程、服务准则和现场管理制度应在显著位置公示。 4.1.4 工作场所可根据需要划分话务、接待、监督等功能区域。 4.1.5 设置独立的话务坐席,宜采用隔音措施,每个坐席占地不少于2m2。 4.1.6 应配备支撑工作开展的硬件设备及信息系统,宜满足以下要求: a)实现电话录音、跟踪考核等功能; b)实现服务对象档案管理、来电回访、电子监察、协调办公、满意度调查等功能; c)支持语音、网络、多媒体等多种信息接入; d)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网络设备、数据存储设备、网络安全设备、通讯设备等。 4.2 人员 4.2.1 热线值班人员应从事律师职业或者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3年以上;熟悉法律知识,充分了解司法行政业务知识和相关国家政策;了解本地民风民情、热点法律诉求,熟悉本地方言;能熟练操作办公及信息系统;具有良好的沟通、解答能力。 4.2.2 业务办理人员应为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专职聘用人员,熟悉司法行政业务知识和业务办理流程。 4.2.3 热线值班人员和业务办理人员应通过统一面试和考核,参加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 4.2.4 热线值班人员和业务办理人员应遵守以下岗位要求: a)实行挂牌服务,公示服务工号; b)服务态度热情,规范使用文明用语,耐心细致地倾听群众需求,认真解决群众问题,不得以任 何借口拒绝、推诿; c)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不随意离岗和串岗,不做与工作无关事项; d)不故意置忙; e)不徇私舞弊、隐瞒不报; f)从事“12348”热线服务时,不为律师本人或相关律师事务所作业务宣传推广,不进行有偿法 律服务; g)严格保护工作信息,不对外泄露。 4.3 管理 4.3.1 热线管理人员应建立内部沟通协调机制和工作例会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落实首问负责制。4.3.2 热线管理人员应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热线值班人员和业务办理人员进行业务知识、服务技能、操作规范等内容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实行培训登记。 4.3.3 热线管理人员应对热线值班人员服务质量进行考核,每月群众满意度参评率低于40%或电话热线接通率和满意度低于90%的话务坐席,市级管理部门应及时提醒。对每月电话热线接通率和满意度低于70%的话务坐席,应暂停热线值班人员服务资格,重新进行培训,通报热线值班人员所在地司法局。 4.3.4 在服务期间查实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热线值班人员不得再次聘用。 4.3.5 热线管理人员应建立定期分析研判制度,依托“12348”热线和江苏法网服务大数据,总结服务内在规律,及时发现当前群众诉求热点和服务需求变化,对服务趋势做好预测预判,提出工作建议。

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调研报告

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调研报告 为认真贯彻总书记关于“努力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县委构建“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任务要求,云间县司法局立足于促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在城乡之间的均衡布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通过整合司法行政法律服务资源,拓展司法行政法律服务平台,组织实施人民调解安民、法律援助惠民、法制宣传近民、法律服务便民等项目,努力满足全县人民的基本法律服务需求,为推进“平安云间”、“法治云间”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法治保障。本课题试从近年来的实践基础上,就进一步加快我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一些思考和探讨。 一、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指出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明确要求决不允许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今年4月21日,习总书记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中,特别强调指出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努力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省

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市委七届五次全会明确提出“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大力发展法律服务业。”司法部和省司法厅相继出台指导性文件,明确提出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任务要求。 二、我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践与成效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基础性工作,延伸了基层司法行政的工作外延,对新常态下司法行政的服务保障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这几年来,县局不断优化职能,在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上进行有益尝试。 (一)积极打造辐射城市乡村的专业平台。去年,我局顺利完成县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搬迁和功能提升、县公证处“临街落地”两个硬件项目。目前县级法律服务中心面积500多平米,窗口专业人员15人,法律援助、普法宣传、12348专线、人民调解、社矫安帮、法律服务等职能资源进一步得到整合,窗口功能和便民举措得到提升和落实,法律服务集聚效应有效发挥。全县现有律师事务所9家,公证处1家,基层法律服务所8家,职业律师68人、法律援助律师5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42人,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在县城实现临街落地,8家法律服务所遍布7个乡镇,乡镇和部门建立法律援助站22个,行政村(社区)援助点181个,“半小时援助圈”基本形成。县镇村三级法律顾问网络建设有序推进,县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配备全覆盖,武连等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置法律服务

河南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豫高法〔2017〕272号 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2015年以来,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继出台。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我院对2014年印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豫高法〔2014〕223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一)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即为拟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对于不具有本条第3项规定的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3.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

-----律师函范本(律师精华)

律师函范本(律师精华) 特别注意:律师函只能由律所和律师发出!!其威慑力,很多时候不是来自于律师函内容,而是 来自于律师的身份,来自于这是律师发出的,是一种强势的意思表示,俗称合法的恐吓信。有限公司: 北京市_________ 师事务所接受北京___________ 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_______ 律师就贵公司拖 欠合同款项事宜,出具本律师函。 风险提示: 律师函在对事实部分进行叙述时不需要向法律意见书那样详备,只需要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简明扼要的将事实与双方争议的焦点总结出来即可。 律师函更多承担的是宣示功能而非分析功能,只是打前站用的,后面还有一系列组合动作,不宜详述,言多必失。 根据我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查明如下事实:—年—月—日贵方与委托人购销合同,约定向委托人购买_______________ ,总价款__________ 元,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贵公司在收到等额发票及付款通知书后向委托人支付合同总额的50%作为预付款,货到验收合格之日起三日 内付清全部货款总额;合同还约定由委托人完成_______ 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并签订了承揽合同 合同约定总价款为_____________ 元,由贵公司分四次付清,在调试验收合格十日内须支付完95%的工程款。后委托人按时交付太阳能设备,并完成安装和调试,经贵公司相关负责人验收合格,贵公司本应按时支付全部约定款项,但至今仍拖欠 ________ 元不予支付,且多次催要未果。 风险提示: 出具律师函一方的好处就是可以组织对你的委托人有利的事实。如果事实对你的委托人有利 那就强调事实;如果法律对你的委托人有利,那就强调法律;如果情理对你的委托人有利,那就强调情理,总之不管优势是什么,都要在你的律师函中对它们予以强调和渲染。在强调有利事实的同时,要最小化不利事实。你的目的就是要尽可能让对方相信你的委托人是没有弱点的。上述事实表明:我委托人与贵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和承揽合同,双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义务;而贵公司拖欠合同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贵单位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立即支付合同款项_________ 元(大写: _________ ); 2、按照合同约定每延期一天按合同总额千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________ 元(大写: _________ ) 据我委托人陈述,仍然愿意与贵单位友好解决此事,敬请贵单位接收此函告后,及时支付欠款,避免双方诉讼之累。 风险提示: 律师意见由需要送达对象做什么及不这样做的后果两部分组成。这部分就是合法恐吓部分”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规定事项,否则承担不利后果。注意在用词的时候一定要为双 方和解留下空间。 本律师函以传真(快递)形式送达。 特此致函! 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律师 _________ 年_____ 月 ___ 日

街道2018年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情况汇报

街道2018年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情况汇报 按照区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我区法律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推进“平安建设示范区”、“法治建设先导区”和“社会管理创新区”建设的要求,根据省、市、区统一部署,就我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建立服务平台 按照市、区司法局《关于加强全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的要求,我街道领导高度重视,将其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和公共服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确保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月下旬,我街道按上级要求及时建立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由司法所所长杨龙根兼任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主任,负责总体组织协调。同时指导街道辖区内的#个社区按照标准全部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二、加强人员保障,完善队伍阵地建设 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及时成立“便民法律服务团”,成员由政法委书记、司法所工作人员、专职调解员、各社区法律工作者及人民调解志愿者。街道在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信访办)办公室内悬挂上墙公示栏,对服务人员、工作职责、工作制度等情况进

行公示,并安排一名专职人员接待群众。同时因地制宜在辖区内的#个社区制作上墙公示栏,指定专人负责公共法律服务相应的群众接待工作,并在其办公桌上放置“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台牌。 三、健全规章制度,优化服务保障机制 加强制度建设是堵塞漏洞、防治类似问题重复发生的根本举措。XX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立了公开公示制度、来访接待制度、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工作流转制度、工作档案制度、工作督办制度、业务培训制度、统计反馈制度及群众评价等制度,确保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制度在于执行。再健全、再完善的制度,如果仅仅写在纸上、挂在嘴上,不去认真抓落实,也只能是一纸空文。按照“严、精、细”要求,我们加强对制度执行过程的精细化管理,建立从始到终、无缝链接的工作流程,优化了各项服务保障的工作运行程序。尤其注重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对不执行制度的人和事采取刚性措施,严明纪律、严格奖惩,有效地增强了制度的约束力,为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提供了持续动力和有力保障。 四、初显工作成效,不断完善工作措施 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目前,我街道已开通XX街道公共法律服务QQ群、政务微博、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规[2016]1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6.11.11 【实施日期】2016.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规〔2016〕10号)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 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司法厅 2016年11月11日

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和指导许可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 (二)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规章制度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一、公开公示制度 (一)公开公示的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水平,规办事程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公开公示的容 1.服务围: (1)现场解答法律咨询; (2)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 (3)指引申请及受理公证、人民调解等相关法律业务; (4)受理对法律服务工作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5)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 (6)协调指导本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等。 2.服务人员:包括服务人员、职务、照片等基本信息。 3.服务承诺: (1)即时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拟办事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当场办理。 (2)规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依法提供规有序的服务,不得越权办理或乱作为,不得损害服务对象利益。

(3)高效服务:工作人员要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主动服务,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力争为服务对象多办实事。 (4)廉洁服务: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廉洁办公,不滥用职权牟取私利。 4.联系方式:包括具体地址,邮政编码,中心及监督,电子等。 5.服务流程:包括服务事项,服务对象,需要提供的资料,办事流程,办理人员,分管领导及办结时限等。 6.服务人员在岗情况:包括,职务,是否在岗,未在岗原因等。 (三)公开公示的方式 1.设立公示栏。 2.提供中心咨询,方便群众咨询。 3.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12348公众微信号等方式,向公众发布。 4.所有需要公示的容,都在网页上公开。 (四)公开公示的监管 通过公开公示制度的不断完善,同时加强自身及公众的监督作用,从而达到提升服务质量的目的。 (五)公开公示的时间 公开公示的时间一般为7天。如有需长期进行公示的容,由相关负责人员收集整理好,长期进行公示。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09年6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文件进行试点。) 第一章总则 【制定宗旨】为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实现量刑均衡,确保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正确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刑事量刑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节一般原则 第一条【量刑的规范依据】量刑时,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和要素,结合本意见规定的量刑基准、量刑要素、量刑适用规则、量刑方法,决定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条【量刑的事实依据】量刑应与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进行。 第三条【量刑的时空均衡原则】量刑应当实现在地域和时间上的均衡。不同时期、不同法官之间对犯罪构成要件、量刑要素相同或相似行为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应当基本平衡。 第四条【量刑从轻规则】对被告人的从轻处罚,应以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所决定的刑罚为基准,再依据所具有的从轻的量刑要素比率确定宣告刑。充分考虑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决定从轻处罚的幅度,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刑。不得将多个从轻量刑要素合并为减轻量刑要素。 第五条【量刑从重规则】对被告人的从重处罚,应以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所决定的刑罚为基准,再依据所具有的从重要素及本意见

确定的从重比例,综合决定宣告刑。 第六条【量刑减轻规则】在量刑要素未细化的前提下,对被告人的减轻处罚,应在法定刑幅度以下选择适当的刑罚作为判定刑。 只具有单个减轻处罚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对其减轻一般只能下降一个法定刑,刑期不得低于基准刑的40%。 具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量刑要素或者既有减轻处罚量刑要素又有法定从轻处罚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对其减轻处罚的幅度可适当加大,但刑期不得低于基准刑的20%。 第七条【量刑均衡原则的适用】量刑既要考虑主刑的细化与均衡,又要考虑附加刑的细化与均衡。 第八条【量刑前提】量刑的前提是查明影响量刑的一切事实,着重查明犯罪事实,在此基础上,全面、准确地提取对量刑起作用的要素。 第九条【自由裁量权规则】合议庭、独任庭在适用本意见确定拟定的宣告刑后,综合考虑个案的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可行使10%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仅指主刑),确定最终的宣告刑。本分则另有规定的,适用分则规定。 第十条【先例参照规则】上级法院公布的案例,量刑时可以参照。 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的典型或特殊案例,可以作为处理同类案件的量刑参考。 第二节量刑基准 第十一条【量刑基准】为防止量刑失衡,应当确立各罪的量刑基准,即按刑法分则构成规定,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个罪,在排除各种轻重情节的情况下,依其一般既遂状态的基本事实而应判

律师函格式

律师函格式 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那么,今天,给大家介绍的是律师函格式,供大家阅读参考。律师函格式: 律师函可以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大组成部分。 一、律师函的首部 律师函的首部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具体包括标题、函号和送达对象。 1. 标题 一个完整、规范的律师函标题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发函律师事务所的全称,律师函的主旨及律师函字样组成。这三个部分可以分三行显示,不要放在一行里面显示,否则显得标题太长,主旨不能突出,也显得不够美观。如,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关于A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返还保证金的,律师函。 实务中律师函的标题大多数都很简单,只有"律师函"三个字。这样的表述方式,不具体、不明确、不专业。标题的最基本要求就是能够表达律师函的主旨,要让阅读者通过标题就能够清楚的知道发函人想要收函人干什么。 2. 函号 律师函函号的基本结构为:(年号)+发函律师事务所所在行政区划简称+发函律师事务所简称+法律文书的性质即律师函的简称+字第xx

号。如,(201x)沪x律函字第xx号。关于第xx号一般有两种表达方式:1.按照律师事务所或发函律师的总发函的份数来编写。如,本年度的第50封律师函就可以表述成第50号。2.按照发函的日期来编写。如,201x年1月4日发的函可以表述成第201x0104号。这种表达方式的问题就是如果同一天发了多封律师函,就不太好管理了,而且律师函的最后落款本身就有成函时间。根据自己习惯选择方便的。 实务中很多律师起草的律师函根本没有函号的,或因根本不知道有这东西,或知道有函号,但不知道怎么编写函号。律师函没有函号, 1.显得不专业。有函号给人感觉,好像像那么回事,能显示专业精神。 2.也不便于文书管理。有函号查阅、管理起来很方便。 3. 送达对象 送达对象即接受律师函的机关、单位或个人等主体。为了表示对送达对象的尊重,送达对象要用全称,不可省略或用不规范的简称。当送达对象为个人时需在姓名后加先生或女士等尊称。 在送达对象中有一个需要注意的事项,即到底向哪个主体送达律师函?如果在律师函中涉及到其他当事人的可以进一步加强律师函的威力。每个主体都可能有上级或类似的主管单位等能给他施压的单位或个人。分公司有总公司,子公司有母公司,挂靠单位有被挂靠单位,雇员有雇主等等不一而足。我们可以通过同时给这些主体发函来给对方施压从而使自己取得优势。当对方是大型组织和政府机构等时这种方法的尤为有效。在给法人等组织发送律师函时要同时抄送给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主管领导。如,致:某某公司,并某某先生/女生。

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调研报告

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调研报告 市农机系统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在又好又快地实施农机富民工程的过程中,先后实施了农机创业行动和新型农机服务体系建设行动,为完善农机公共服务体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那么怎么写一份报告呢?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调研报告 省司法厅副厅长卢庆祥的一行6人,先后对江西省、浙江省、江苏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行了调研。 7月7日上午,在江西省司法厅进行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调研座谈会。听取江西省司法厅副巡视员叶青介绍了江西省相关工作的整体概况,江西省司法厅厅办公室、普法教育处、律师工作处、公证工作处、基层工作处、法律援助工作处和法制处分别介绍了有关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情况和体会。 卢庆祥副厅长认为江西省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改革工作方面的亮点特色经验和成果值得学习借鉴,尤其是将

“12348”法律服务热线打造成司法行政“110”、法律援助建立“三个中心”、“十大法治人物”评选、“律师进社区”、“金牌调解”电视节目等亮点工作印象深刻,并给予了高度评价。 7月8日上午,在嘉兴市司法局局长陆娟梅、副局长王林飞、秀洲区局局长姚福祥、海宁市局局长金中一等的陪同下,我们对嘉兴市部分市区进行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调研。 先后走访了秀洲区洪合公共法律站、秀洲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观看了嘉兴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专题片和公共法律服务专网演示,听取了陆娟梅局长关于嘉兴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介绍。 卢庆祥副厅长对嘉兴市司法行政系统把握嘉兴统筹城乡发展先行机遇,创新工作思路,全力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做法表示赞赏。认为嘉兴市此项工作起步早,保障足,范围广,法律服务资源丰富,队伍素质强,精神面貌好,能以群众需求的角度搭建便民平台,创新服务方式,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非常值得贵州省学习借鉴。

金水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金水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金水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司发〔2017〕9号)、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司文〔2017〕157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8〕57号)文件精神,按照司法部统筹公共法律资源,建设全国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工作要求,遵循“搭平台、整资源、强服务”的建设宗旨,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工作安排部署,统筹推进我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促进我区公共法律服务资源跨行业、跨平台、跨地域整合互通,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新需求,更好地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原则与总体框架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立足“法律事务咨询、矛盾纠纷化解、困难群众维权、提供法律服务”的平台建设功能定位,统筹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2018年10月底前建成区本级、街道和村(社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的标准化、精细化、便捷化、智慧化,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性、公益性、可选择的公共法律服务。 (二)总体架构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由区本级、街道、村(社区)三级构成。分别在区本级建设金水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街道办事处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在

2014年广东省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广东省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粤高法发〔2014〕14号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刖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良好的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刖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3)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各、犯罪未遂、狎J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刖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刖为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凋J,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赳委员会讨论确定宣告刑。 (5)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六个月以下,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频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应当依法适用;狎,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三年以下,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财产权争议法律意见书律师函

法律意见书/律师函 乙××先生: ×××律师事务所接受甲×先生委托,通过查阅相关材料、调查取证,清楚了解了土地违约金一事整体情况。现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向你方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具体内容如下: 事实阐述 ××年×月×日,你方与甲×先生共同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约定公司注册资本共计1000万元,你方出资700万,占70%股权;甲×先生出资300万,占30%股权。以上情况均在工商行政机关进行了备案。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目的即是为了××地块的项目合作开发,双方约定:甲×先生利用个人资源依法取得××地块的使用权,由你方负责提供项目开发所需全部资金,项目开发所得,按股权比例分配。现甲×先生在已经依法取得××地块的使用权的情况下,因政府统一规划,决定将该地块收回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00万元。而此时,项目尚未动工,你方亦未因此垫付任何资金。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及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

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是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进行申请的,政府支付的违约金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收益,应当按照股权比例,由股东双方进行分配,你方无权独享该收益,更不得抽逃出资或侵犯公司财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的规定,你方若擅自转移公司财产,将构成职务侵占罪,承担刑事责任。你方如抽逃出资,将构成非法抽逃出资罪,同样将受到刑事处罚。 法律后果 甲×先生作为土地审批的经办人,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完全系凭借甲×先生的一己之力,你方在项目未动工的情况下,未垫付任何资金,从道义上讲,政府支付的1500万违约金理应归甲×先生一人所有,但甲×先生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同意依照法律规定,将扣除公司前期经营成本后剩余部分,作为公司收益,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在甲×先生作出如此大让步的情况下,若你方仍然拒绝,一意孤行,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败诉的诉讼费用、对甲×先生因此造成的损失、刑事责任、罚款等。除此之外,甲

新城镇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情况

新城镇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情况 新城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于2017年正式挂牌运营,整合了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等司法行政主要职能,是司法行政服务群众的“基层窗口”。 服务中心设施完善,采取“窗口化”和“综合性”相结合的设置方式。在服务中心大厅设有法律咨询、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矛盾调解等四个服务窗口,方便群众便捷高效的处理事情。服务中心设有单独的办公室、档案室、矛盾调解室,整体环境宽敞明亮,设施人性化,专门设置等候长椅并栽种了可供观赏绿植,打造了一个休闲等候区。 一、处置矛盾有新机制。 服务中心实行跨部门联动处置矛盾新模式。密切联系镇综治办、信访科等有关单位组成镇综合矛盾调处中心,联合引导群众依法有序维权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根据近几年新城镇突出的征地拆迁矛盾设立专门的“征地拆迁矛盾调解小组”。2017年度该工作小组及时高效地化解了群体性征地拆迁矛盾152起,接待人数已逾千人,其中涉及人员安置类矛盾34件,涉及征用地不规范类矛盾52件,涉及安置款发放矛盾28件,其他相关矛盾共计38件,调处成功148件,调处成功率近98%。新模式充分运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

政调解衔接联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机制,充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社矫安帮有新模式。 办事大厅专门设立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窗口,中心设立了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监测室、学习教育室、信息采集档案室,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要求,达到人员入矫解矫程序规范化、人员信息采集和档案管理制度化、心理矫治和矛盾疏解全程化、矫正教育和集中学习常态化、社区服务与公益劳动特色化、就业扶持和帮困扶助经常化、考核奖惩信息公开化不断提升全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水平。 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规范化管理,借助矫务通对人员行踪进行实时监察,并通过矫务通形成人员个人情况定期汇报制度,实现权责清晰,程序简明的管理模式。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人性化教育关怀,组建“社区矫正大家庭”微信群,给社区服刑人员一个学习交流的平台。工作人员可以利用微信群定期推送学习视频、布置学习任务、实时解惑答疑,利用微信拉近与矫正对象距离,进行人性化的管理。 三、公益法律服务有新内涵。 服务中心当地星诚律师事务合作,邀请专职律师定期来服务中心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结合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化的实施,构建镇、村(社区)、网三级法律服务圈,形成逐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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