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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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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T 4854(所有部分) 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的基准零级

GB/T734l(所有部分) 听力计

GB/T 7582—2004声学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

GB/T 7583 声学纯音气导昕阈测定保护听力用

GB 11533 标准对数视力表

GBZ 4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 5 职业性氟及无机化合物中毒的诊断

GBZ 7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

GBZ 9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

GBZ 12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

GBZ 23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 24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

GBZ 35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 45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 49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GBZ 54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GBZ57职业性哮喘病诊断标准

GBZ60 职业性过敏性肺炎诊断标准

GBZ 61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

GBZ 70尘肺病诊断标准

GBZ8l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

GBZ 82职业性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

GBZ 83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

GBZ 94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 95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 96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97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 101放射性甲状腺诊断标准

GBZ 104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105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106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GBZ 107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标准

GBZ 109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

GBZ 110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

GBZ/T 238 职业性爆震聋的诊断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劳动能力鉴定

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

3.2 医疗依赖

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

3.3生活自理障碍

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

4、总则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津劳局[2003]71号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津劳局 [2003]71号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l)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运动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包括由于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吞咽肌肉麻痹等,造成日常起居活动障碍,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如:脑外伤(周围神经、脊髓、脑部)、炎症(周围神经的代谢性、中毒性炎症、格林巴利综合症)、脑肿瘤(已明确诊断且造成重要功能障碍者)、血管病(脊髓或脑血管病变,常见脑梗塞或脑出血)、变性病(如运动神经元病等)、脱髓壳病(如多发性硬化、白质脑病

等)、中毒性或代谢性疾病(如一氧化碳中毒性脑病、有机磷中毒)、寄生虫脑病、先天发育异常造成的严重脑、神经功能障碍等。 必备材料: (l)确诊时和近期的CT或核磁检查。 (2)始发病时住院病历(或复印件)及近一年病历。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医嘱单以及医院医政科盖章。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指各种原因所致肺部疾患。临床表现为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49%,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59%,血氧分压<70毫米汞柱,二氧化碳分压>40毫米汞柱。 必备材料: (1)胸大片检查和相关检查材料,必要时有CT检查。 (2)半年内的血气检查和肺功能检查材料。 (3)住院病历(或复印件)或系统门诊病历。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心功能Ⅲ级:指各种心脏疾患所致。临床表现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导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必备材料:

白血病职业病的诊断标准

白血病职业病的诊断标准 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才能称作职业病。 白血病职业病诊断标准: (1)体征:皮肤出血斑点,胸骨压痛,淋巴结、肝脾肿大。 (2)临床症状:急骤高热,进行性贫血或显著出血,周身酸痛乏力。 (3)实验室:血象白细胞总是明显增多(或减少),可出现原始或幼稚细胞。骨髓象骨髓有核红细胞占全部有核细胞50%以下,原始细胞≥30%,可诊断为急性白血病;如骨髓有核红细胞≥50%,原始细胞占非红系细胞的比例 ≥30%,可诊断为急性红白血病。 中国职业病呈现的特点是: (1)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多,患病数量大。 (2)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中小企业危害严重。 (3)职业病危害流动性大、危害转移严重。 (4)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特点,危害往往被忽视。 (5)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影响长远。 职业病定义: (1)职业病,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所直接引起的疾病。 (2)法定职业病,以法规形式规定的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2013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所列的132种疾病。 (3)职业病诊断标准,具有法规意义的职业病诊断技术标准。作为职业病科和有关临床医师诊断及处理职业病的依据。 (4)职业病诊断分级标准,采用能作为职业病诊断依据的临床及实验室有代表性的指标,区别病情的严重程度。

(5)现场调查,深入作业或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旨在了解职业危害因素 的品种、性质、来源、同工种人群的接触情况及健康状况,必要时进行作业环 境的监测及接触者的健康检查等以明确职业性危害因素与健康损害的关系。 (6)职业病诊断,对某种疾病的本质、病情程度及其与职业性危害因素 有无因果关系所作出的判断结论。必须依据职业史、现场调查和医学检查的结果,进行综合辨证分析和逻辑推理,除外类似表现的其他疾患,方可作出诊断。

工伤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487 工伤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工伤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听力职业病鉴定认定标准是什么

听力职业病鉴定认定标准是什么 在我国职业病已经是很多人都有的疾病,职业病是因为工作的关系造成的。其中听力方面的职业病叫职业性噪声聋。那么听力职业病鉴定认定标准是什么?申请职业性噪声聋诊断需要的材料有什么?下面由律伴网为大家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职业性噪声聋 噪声性耳聋系由于听觉长期遭受噪声影响而发生缓慢的进行性的感音性耳聋,早期表现为听觉疲劳,离开噪声环境后可以逐渐恢复,久之则难以恢复,终致感音神经性聋。噪声除对听觉损伤外,还可引起头痛、头昏、失眠、高血压等,影响胃的蠕动和分泌。 二、听力职业病鉴定认定标准是什么 听力的职业病鉴定等级是按照损失的听力鉴定的。 10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26db,或者一耳大于56db,即为10级(最轻)。 9级: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8级: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 7级:双耳听力损失≥56db; 6级:双耳听力损失≥71db; 5级:双耳听力损失≥81db; 4级:双耳听力损失≥91db。 三、申请职业性噪声聋诊断需要的材料有什么 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应提交申请书、本人健康损害证明、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史证明等。职业史证明的内容应从开始接触噪声作业的时间算起,尽可能包括工种、工龄、接触噪声方式或操作特点、每日或每月的接触时间、是否连续接触噪声、作业场所的环境条件、降噪设施及其效果、历年作业场所噪声检测数据、个体防护等。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XX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全文)最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XX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全文)最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 意识消失; 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 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 明显职业受限; 4. 社会交往困难。 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 职业种类受限; 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 社会交往贫乏。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降低; 3. 不能胜任原工作; 4. 社会交往狭窄。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 社会交往降低。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远距离流动受限; 3. 断续工作; 4. 社会交往受约束。

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中国的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以下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和实用的五种鉴定标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xx》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T 4854(所有部分)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的基准零级 GB/T734l(所有部分)听力计 GB/T 7582 —2004 声学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 GB/T 7583 声学纯音气导昕阈测定保护听力用 GB 11533 标准对数视力表 GBZ 4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 5 职业性氟及无机化合物中毒的诊断 GBZ 7 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 GBZ 9 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 GBZ 12 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 GBZ 23 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 24 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 GBZ 35 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 45 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 49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GBZ 54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GBZ57 职业性哮喘病诊断标准 GBZ60 职业性过敏性肺炎诊断标准

GBZ 61 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 GBZ 70 尘肺病诊断标准 GBZ8l 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 GBZ 82 职业性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 GBZ 83 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 GBZ 94 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 95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 96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97 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 101 放射性甲状腺诊断标准 GBZ 104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105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106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GBZ 107 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标准 GBZ 109 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 GBZ 110 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 GBZ/T 238 职业性爆震聋的诊断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劳动能力鉴定 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 3.2 医疗依赖 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 3.3 生活自理障碍 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 4、总则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活动。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合法、公开、公正、客观、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独立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并对诊断与鉴定结论负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卫生部成立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对全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建设,设区的市应当有经批准设立的职业病诊断机构。 第二章诊断机构 第七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八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拥有3名以上职业病诊断医师、具备与所开展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与职业病诊断相关的人员资料; (四)与职业病诊断相关的仪器设备资料; (五)本单位职业病诊断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三)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5年以上; (四)具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知识; (五)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培训、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计划,对诊断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提高职业病诊断医师的法律水平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条件。 第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对申请材料齐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规定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规定 时间:2010-04-22 21:31来源:未知作者:f 点击: 各种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包括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犯罪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评定标准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生效日期适用范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交通事故(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各种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包括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犯罪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评定标准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生效日期适用范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交通事故(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 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

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本标准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2.前发生的案件,如尚未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已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仍适用原规定; 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关受害人是否鉴定残疾程度由审判组织决定;是否构成严重残疾的鉴定,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

国家新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5-8级手部相关部分)

国家新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d)四级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e)五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13)一侧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f)六级 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一侧踝以下缺失; 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g)七级 16)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0)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一前足缺失; 2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 h)八级 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2006年02月15日来源: 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规范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 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二年四月五日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2总则 2.1 本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

2.2 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2.3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2.4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5本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 3判定原则 3.1本标准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 3.2本标准中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为依据。 4判定依据 4.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4.1.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4.1.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4.1.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1.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4.1.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 克/分升)者。 4.1.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4.1.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4.1.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4.1.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1.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4.1.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4.1.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4.1.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地区:全国- 发布时间:2008-04-06 ?【颁布机构】: ?【文号】: ?【颁布日期】: ?【执行日期】: ?【是否有效】: 有效 劳社部发〔2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规范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保障部 二○○二年四月五日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 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2 总则 2.1本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 2.2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2.3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2.4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5本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 3 判定原则 3.1本标准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 3.2本标准中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为依据。 4 判定依据

职业病鉴定标准

职业病鉴定标准 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没有你提出的“用嗓过多”条目,由此没有法定的这一职业危害因素,难以鉴定。 一般做法是这样的: (1)健康检查,可以到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如果查出异常,再到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检查。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十条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第十一条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关于索赔问题,还早着呢,先进行以上步骤吧,祝你成功。 如果不成功,也可以作为健康档案,或者作为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依据。 2. 职业病指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与时间超过一定限度时,人体不能代偿其所造成的功能或器质性病理改变,从而出现相应的临床表现,影响劳动能力。 如果你是播音员或接线员一类以声音作为劳动能力的工种,职业病的鉴定应该是成立的。但如果声音和你的工作性质没有必要联系可能就不行了。 对于索赔,20xx年5月1日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有明确规定,我不是学法律的,所以只知道这么多了。

2020-2020年工伤伤残的鉴定等级标准全文

2020-2020年工伤伤残的鉴定等级标准全文 :03-27 工伤的情况是有详细等级划分的,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工伤伤残的鉴定等级标准的全文,希望这篇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核心内容:本文结束由法律快车劳动小编为你整理符合评残标准的每个等级如何划分,和其中具体的标准规定。伤残等级为确定伤残待遇和安置工伤职工的主要依据。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 1996)是鉴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标准。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与此同时,该标准又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每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的情况,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 一: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二: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 三: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四: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 五:职业病内科部分。

工伤十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工伤十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2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注:2为平方);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 17)双眼矫正视力≤0. 8 ;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36)鼻中隔穿孔;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47)乳腺修补术后;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50)工业性氟病I期;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53)一度牙酸蚀病;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九伤十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1)癫痫轻度;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职业病的鉴定标准是什么

职业病的鉴定标准是什么职业病的鉴定标准 1、当事人申请职业病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职业病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省级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市级职业病鉴定书;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鉴定申请之后,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首次职业病鉴定的办事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鉴定资料。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首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 3、根据职业病鉴定工作需要,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可以向有关单位调取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及时提供。专家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组织进行医学检查。 4、需要了解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或者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的,在现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作出前,职业病鉴定应当中止。 5、职业病鉴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专家组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人员旁听职业病鉴定会。所有参与职业病鉴定的人员应当依法保护被鉴定人的个人隐私。 6、专家组应当认真审阅鉴定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经充分合议后,根据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鉴定结论应当经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7、职业病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及鉴定事由;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如果为职业病,应当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鉴定时间。鉴定书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 8、鉴定结论与诊断结论或者首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向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9、鉴定结束后,鉴定记录应当随同职业病鉴定书一并由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存档,永久保存。

中国残疾人残疾评定等级标准(修订后)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六类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 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 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0."02,而低于 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 0."1。 二级低视力: 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 0."3。 列表如下: 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 盲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二级盲≥ 0."02-< 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 0."05- 0."1 二级低视力≥ 0."1-< 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 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 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言语识别率(%) 一级>90(好耳)<15 二级71-90(好耳)15-30 三级61-70(好耳)31-60 四级51-60(好耳)61-70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劳动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劳动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相关法律知识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相应的赔...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中我这属于几级 如果是属于工伤,可依照国务院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

2019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2019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工伤鉴定标准又可以叫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对工伤事故当中的受伤职工进行伤残程度的一种确认。其中,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下面,小编就来为您做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

▲b)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白血病职业病鉴定标准

白血病职业病鉴定标准 1、临床症状急骤高热,进行性贫血或显著出血,周身酸痛乏力。 2、体征皮肤出血斑点,胸骨压痛,淋巴结、肝脾肿大。 3、实验室:血象白细胞总是明显增多(或减少),可出现原始或幼稚细胞。骨髓象骨髓有核红细胞占全部有核细胞50%以下,原始细胞≥30%,可诊断为急性白血病;如骨髓有核红细胞≥50%,原始细胞占非红系细胞的比例 ≥30%,可诊断为急性红白血病。 职业病鉴定标准: 1、当事人申请职业病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职业病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省级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市级职业病鉴定书;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鉴定申请之后,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首次职业病鉴定的办事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鉴定资料。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首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 3、根据职业病鉴定工作需要,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可以向有关单位调取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及时提供。专家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组织进行医学检查。 4、需要了解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或者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的,在现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作出前,职业病鉴定应当中止。 5、职业病鉴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专家组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人员旁听职业病鉴定会。所有参与职业病鉴定的人员应当依法保护被鉴定人的个人隐私。 6、专家组应当认真审阅鉴定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经充分合议后,根据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鉴定结论应当经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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