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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 第 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商务部公告 第 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商务部公告 第 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8号发布《第三方电子

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18号

【发布日期】2011-04-12

为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活动,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商务部制定了《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现予以发布。

附件: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目录

前言

引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电子商务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平台经营者

站内经营者

4.基本原则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业务隔离原则

鼓励与促进原则

5.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

设立条件

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

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

交易平台设施及运行环境维护

数据存储与查询

制订和实施平台交易管理制度

用户协议

交易规则

终止经营

平台交易情况的统计

6.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与引导

站内经营者注册

进场经营合同的规范指导

站内经营者行为规范

对交易信息的管理

交易秩序维护

交易错误

货物退换

知识产权保护

禁止行为

7.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合理保护

8.平台经营者与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协调

电子签名

电子支付

广告发布

9.监督管理

行业自律

投诉管理

政府监管

前言

本规范的全部技术内容为推荐性。

本规范的制定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49号)的规定,并总结电子商务实际运作经验制定的。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引言

电子商务服务业是以信息技术应用和经济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社会全局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引领带动作用的新兴产业。中国电子商务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加强电子商务标准化建设,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不仅沟通了买卖双方的网上交易渠道,大幅度降低了交易成本,也开辟了电子商务服务业的一个新的领域。加强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服务规范,对于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秩序,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活动,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和经营活动的行为规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务部负责对本规范的解释。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起草过程中参考了下述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

(2)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49号);

(4)国家标准《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

(5)国家标准《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

(6)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

(7)国家标准《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服务及其等级划分规范B2B\B2C电子商务服务平台》(GB/);

(8)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 号)。

相对于上述文件,本规范突出表现出两方面的特点:

(1)规制的重点不同。本规范专注于对主体的管理,规制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从法律角度提出规范的条款。

(2)写作的方法不同。本规范没有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所有行为进行详细的规定,这主要是因为现有文件已经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作了详细的、静态的规定。本规范主要关注现有文件和标准没有顾及的交易主体之间关系的调整,并把这种调整看作一种动态的、系统的活动。

3.术语和定义

电子商务

本规范所指的电子商务,系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和其他信息网络)所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包括货物交易、服务交易和知识产权交易。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总和。

平台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站内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内经营者(以下简称站内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从事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4.基本原则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平台经营者在制定、修改业务规则和处理争议时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业务隔离原则

平台经营者若同时在平台上从事站内经营业务的,应当将平台服务与站内经营业务分开,并在自己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上予以公示。

鼓励与促进原则

鼓励依法设立和经营第三方交易平台,鼓励构建有利于平台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

鼓励平台经营者、行业协会和相关组织探索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交易安全制度,以及便捷的小额争议解决机制,保障交易的公平与安全。

5.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

设立条件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从事的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硬件设施;

(2)有保障交易正常运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安全环境;

(3)有与交易平台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

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显着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

(2)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登记或经备案的电子验证标识;

(3)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4)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投诉机构的联系方式。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交易平台设施及运行环境维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保障交易平台内各类软硬件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消防、卫生和安保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平台经营者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上交易平台系统和辅助服务系统,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依法实时监控交易系统运行状况,维护平台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处理网络安全事故。

日交易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设置异地灾难备份系统,建立灾难恢复体系和应急预案。

数据存储与查询

平台经营者应当妥善保存在平台上发布的交易及服务的全部信息,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站内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的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最后一次登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发生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站内经营者有权在保存期限内自助查询、下载或打印自己的交易信息。

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通过独立的数据服务机构对其信息进行异地备份及提供对外查询、下载或打印服务。

制订和实施平台交易管理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制度:

(1)用户注册制度;

(2)平台交易规则;

(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

(4)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6)广告发布审核制度;

(7)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

(8)争议解决机制;

(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定期在本平台内组织检查网上交易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改善措施。

用户协议

平台经营者的用户协议及其修改应至少提前30日公示,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抄送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用户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用户注册条件;

(2)交易规则;

(3)隐私及商业秘密的保护;

(4)用户协议的修改程序;

(5)争议解决方式;

(6)受我国法律管辖的约定及具体管辖地;

(7)有关责任条款。

平台经营者应采用技术等手段引导用户完整阅读用户协议,合理提示交易风险、责任限制和责任免除条款,但不得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用户义务,排除用户的法定权利。

交易规则

平台经营者应制定并公布交易规则。交易规则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30日予以公示。用户不接受修改的,可以在修改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通知退出。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原交易规则妥善处理用户退出事宜。

终止经营

第三方交易平台歇业或者其他自身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站内经营者,并与站内经营者结清财务及相关手续。

涉及行政许可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终止营业的,平台经营者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确保在合理期限内继续提供对消费者的售后服务。

平台交易情况的统计

平台经营者应当做好市场交易统计工作,填报统计报表,定期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6.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与引导

站内经营者注册

(1)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需要向平台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2)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向平台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获准经营的证明文件、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3)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核验站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外是否显示站内经营者真实名称和姓名由平台经营者和站内经营者协商确定。

(4)平台经营者应当每年定期对实名注册的站内经营者的注册信息进行验证,对无法验证的站内经营者应予以注明。

(5)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提示,督促站内经营者履行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管理制度,增强诚信服务、文明经商的服务意识,倡导良好的经营作风和商业道德。

进场经营合同的规范指导

平台经营者在与站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时,应当依法约定双方规范经营的有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该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必备条款:

(1)平台经营者与站内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站内经营者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严格自律,维护国家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公平、公正、健康有序地开展网上交易,不得利用网上交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站内经营者应当注意监督用户发布的信息,依法删除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防范和减少垃圾邮件。

(4)站内经营者应当建立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处理的有关制度,并在提供服务网店的显着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站内经营者行为规范

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遵守以下规范,督促站内经营者建立和实行各类商品信誉制度,方便消费者监督和投诉:

(1)站内经营者应合法经营,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有毒有害的商品。对涉及违法经营的可以暂停或终止其交易。

(2)对涉及违法经营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站内经营者可以按照事先公布的程序在平台上进行公示。

(3)站内经营者应就在停止经营或撤柜前3个月告知平台经营者,并配合平台经营者处理好涉及消费者或第三方的事务。

(4)站内经营者应主动配合平台经营者就消费者投诉所进行的调查和协调。

对交易信息的管理

平台经营者应对其平台上的交易信息进行合理谨慎的管理:

(1)在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公布所经营产品的名称、生产者等信息;涉及第三方许可的,还应公布许可证书、认证证书等信息。

(2)网页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必须真实。对实物(有形)商品,应当从多角度多方位予以展现,不可对商品的颜色、大小、比例等做歪曲或错误的显示;对于存在瑕疵的商品应当给予充分的说明并通过图片显示。发现站内经营者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广告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上交易平台服务。

(3)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站内经营者有侵权行为或发布违法信息的,平台经营者应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有害信息,并可依照投诉人的请求提供被投诉人注册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4)平台经营者应承担合理谨慎信息审查义务,对明显的侵权或违法信息,依法及时予以删除,并对站内经营者予以警告。

交易秩序维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证网上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和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服务,维护交易秩序,建立并完善网上交易的信用评价体系和交易风险警示机制。

平台经营者应当合理提示用户关注交易风险,在执行用户的交易支付指令前,应当要求用户对交易明细进行确认;从事网上支付服务的经营者,在执行支付指令前,也应当要求付款人进行确认。

鼓励平台经营者设立冷静期制度,允许消费者在冷静期内无理由取消订单。

鼓励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卖家保证金"服务。保证金用于消费者的交易损失赔付。保证金的金额、使用方式应事先向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交易错误

平台经营者应当调查核实个人用户小额交易中出现操作错误投诉,并帮助用户取消交易,但因具体情况无法撤销的除外。

货物退换

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商品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对于违反商品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规定的站内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应当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可依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知识产权保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适当的工作机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对于权利人附有证据并通知具体地址的侵权页面、文件或链接,平台经营者应通知被投诉人,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台经营者应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禁止行为

第三方交易平台同时利用自有平台进行网上商品(服务)交易的,不得相互串通,利用自身便利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7.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合理保护

未经用户同意,平台经营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转让用户名单、交易记录等数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台经营者应督促站内交易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及相关凭证。

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站内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8.平台经营者与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协调

电子签名

鼓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订立合同。标的金额高于5万元人民币的网上交易,第三方交易平台应提示交易双方使用电子签名。

电子支付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采用的电子支付应当由银行或具备合法资质的非金融支付机构提供。

广告发布

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被投诉的广告信息,应当依据广告法律规定进行删除或转交广告行政主管机构处理。

第三方交易平台应约束站内经营者不得发布虚假的广告信息,不得发送垃圾邮件。

对于国家明令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务,提供搜索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在搜索结果展示页面应对其名称予以屏蔽或限制访问。

9.监督管理

行业自律

鼓励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依照本规范进行行业自律,支持有关行业组织对平台经营者的服务进行监督和协调。

鼓励行业协会设立消费警示制度,监督和约束有不良行为的平台经营者。

鼓励平台经营者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规和行约,建立网上交易诚信体系,加强自律,推动网上交易的发展。

投诉管理

消费者协会和相关组织通过在线投诉机制受理的网上交易争议投诉,平台经营者应及时配合处理与反馈。

对于不良用户,平台经营者可以根据事先公示的程序和规则对站内经营者的市场准入进行限制。

政府监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上交易服务规范的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对

平台经营者及站内经营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

1境外工作人员行为守则

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 境外工作人员行为守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境外工作人员行为,确保境外工作人员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境外中资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商合发…2010?313号)、《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境外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苏色华东地安字【2011】155号)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为守则。 第二条本行为守则适用范围:局或局属单位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局或局属单位临时委派出境工作人员;局属单位承担境外项目施工工作人员。上述工作人员包括局机关或局属单位员工、局或局属单位返(外)聘人员(以下简称“境外工作人员”)等。 第二章遵纪守法守则 第三条境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相关义务。 第四条境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境外工作所在国及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充分尊重所在国及所在地的民族习惯和民风民俗,不做有辱国格人格的事情。

第五条境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局及所在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保守局及所在单位商务、技术及其它应当保守的秘密,坚决维护局及所在单位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境外工作人员要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按照有关制度和要求,充分履行本人职务(岗位)所要求的安全生产职责,真正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第三章出入境及境外生活守则 第七条境外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色华东地境外字【2011】219号)以及《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外事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苏色华东地办字…2010?184号)的有关要求,充分履行相关的出入境程序。 第八条境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外事部门有关出入境的相关规定,学习和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编印的《领事保护和协助指南》、《海外安全常识》、《海外文明指南》、《中国国民出国提醒》等实务性材料,并切实规范自己的出入境和境外行为。 第九条境外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海关、机场、码头等出入境口岸的治安管理规定,积极配合各种安检工作。不得私自携带违法、违禁物品出入海关、机场、码头等出入境口岸。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1号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3月1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原外经贸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国家经贸委”)对损害以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11月4日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初裁公告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终裁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裁决定 在本案调查期间内,经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经过调查,商务部终裁决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同时,商务部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有关裁定的具体内容见本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二、征收反倾销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3年8 月27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 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29072910”项下的邻 苯二酚,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名称:邻苯二酚 英文通用名称:catechol 化学分子式:C6H6O2 化学结构式: 规格:含量≥98%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 (Rhodia Organique SAS)

商务部关于公开现有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公开现有行政审批事项 目录的通知

发文单位: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4-2-17 生效日期:2014-2-17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现将我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征求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意见。社会各界及公众可填写征求意见反馈表,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信函。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办公厅(邮编:100731) 2、电子邮件。电子邮箱:xzsp@https://www.wendangku.net/doc/c27909414.html, 联系人:杨蕊、林子清 联系电话:65198592 、65197911 感谢社会各界对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工作的支持,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附件:1: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doc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27909414.html,/www/201402/20140217204523 620.doc 2: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征求意见反馈表.doc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27909414.html,/www/201402/20140217204713 680.doc 商务部

2014年2月17日 附件1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项目 编码审批 部门项目名称子项审批 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备注 18001 商务部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1.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行政 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第二款:“…………国家经贸委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规定的条件和布局规划要求,审核批准并核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无石油成品油批发申请企业 2.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行政

商务部部门职责

商务部工作职责 1、负责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反馈和跟踪,进行市场调研; 2、对公司自身的定位、特点、核心竞争力以及竞争对手的相关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营销策略; 3、制定公司的年度营销方针、目标和计划,确定公司年度重点经营项目,并负责方针目标和计划的具体落实; 4、负责公司经营项目的投标、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合同交底工作及工程款的回收; 5、负责客户关系管理,建立健全客户档案; 6、进行公司品牌形象建设,制定和实施市场广告推广活动和公关活动; 7、组织编制项目投标阶段的投标文件; 1)组织招标文件的评审工作; 2)组织编制商务标,在公司其它部门的配合下开展工程量计算、组价和物资询价工作,并根据有关意见,对报价文件进行必要调整并上报总经理审核; 3) 参加项目开标会,代表公司进行项目开标答辩工作,作好投标阶段的价格谈判与合同谈判工作; 4) 组织各部门参加投标结果分析和评估会,对投标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 5) 项目中标后,组织合同谈判工作,拟订工程项目主合同,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对主合同进行合同评审,并负责向项目经理部转交相关投标资料,进行投标及合同交底; 6) 收集、整理公司投标报价文件和资料,按照住宅、厂房、公共建筑、道路及其他建筑的划分,逐步建立健全公司投标报价案例库。 8、对主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过程控制,按照工程进度,对业主及公司对合同执行情况及相应意见提出书面报告,并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组织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并负责编制公司年度合约执行情况报告; 9、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分析、制定出适合公司的项目垫资施工模式,建立统一、规范的管理流程,并就具体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建议、制定方案、组织实施、过程监控、效果评估,并不断完善垫资施工模式。 10、参与分包工程招标及分包商选择工作: 1) 对于由公司招标选用的分包商——协助项目管理部组织对分包商的内部招标,组织制定分包工程标底价格,审查分包商报价,参与分包商评估、合同起草、谈判及签订工作; 2) 对于授权由项目经理部招标选用的分包商——负责审核项目分包合同评审资料,并对项目合同进行监督管理。

设立境外子公司备案流程

设立境外子公司备案流程 第一步:商务部备案 按国家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规定,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企业通过"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按要求填写并 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境外投资备案表(样式).d o cx,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商务部。《境外投资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境外投资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以下情形: “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摘自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条。) 商务部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样式).d o c 。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备案表》的,商务部将不予备案。 第二部:外汇管理局备案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文件,企业境外投资外管局备案由银行按通知审核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银行办理外汇管理局备案所需资料(以中国银行为例): 1,商务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

2,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复印件(三证合一);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人授权委托书; 5,有限公司概况; 6,有限公司境外投资地项目概况; 7,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表5)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doc 。 以上资料需加盖公章,第4条需要公司正式的委托书,需盖法人签字章。 将所有资料递交银行后,银行按企业所提供资料录入外管局备案系统,并打印业务登记回单。

商务部规章制度

商务部制度、工作流程 一、商务部管理制度 (一)商务部行政管理制度 1、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 2、商务部部门管理人员必须注意自身品德修养和工作风格,为下属树立一个良好的表 率形象。 3、设立商务部商务经理、负责向总经理汇总商务部门各类报表汇总,负责各部门绩效 考核的进度、考核、与实施等工作。 4、协调部门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指标。 5、具体各商务部各部门负责人需每周、每月主动认真总结本部门工作情况,并在交向 商务办公室报告提出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解决办法、思想动态及意见建议等。 6、凡商务部人员需要请假者,必须与假期头天办理请假手续,非特别原因,杜绝当事 人在外电话请假现象(商务经理监督审批)。 7、基本工资、提成、销售特价的保密制度。 8、商务部人员在公司上班必须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 9、严格遵守时填写出访工作制度及请假制度。 10、严格遵守打印、传真、长途电话登记制度。 11、签单、回访经验总结。每签单、回访回来写签单、回访报告,一定要在当天写总结。 13、凡是有泄漏公司商务机密的,一律辞退。 14、对客户的商务费用由商务经理来处理。 15、商务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若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商务部有权立即辞退并不予 给付其提成,并追究其个人责任及法律责任。 (二)商务部会议制度及内容 (1) 部门会议:1、部门工作的安排;2、发挥团队的力量来协助分析或跟进; 3、领导 对部门成员会员单、网站单分析支持;4、会员单、网站单成功及失败的总结。5、商务技巧 探讨及学习;6、解决疑难问题。7、会议召集人为部门主管。 (2) 周六会议:1、部门主管做本周工作总结及会员单、网站单细化分析;2、部门主管 做部门及个人本周工作总结及会员单、网站单细化分析;3、商务部的领导就下一步工作的成 绩及问题深入分析。 4、对于本周重要跟进会员单、网站单失败及成功的会员单、网站单提供书面项目总结并 在会议期间分析给全体人员。5、会议的召集人为商务部助理。 (三).作息时间 1. 商务部采取6天工作制; 2. 上班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00—5:00 值日人员7:30 (四).商务部纪律 1. 做好业务规划,踏踏实实工作,培养自己对工作的兴趣,提高工作效率; 2. 不可在办公区域大声喧哗,聊天,随意串岗等,有事外出要向 主管报告,填好出访记录; 3. 爱护公司办公设施,珍惜公司资源; 4. 不可随意用办公电话拨打私人电话,禁止打长途; 5. 客户或者公司客户来访,要热情接待,安排座位,提供茶水; 6. 保持商务部办公区域清洁卫生,每天上、下班时自觉做好自己 桌面和周边卫生; 7. 离开公司前,关掉所有门窗及电器电源;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8号-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8号-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8号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18号 【发布日期】2011-04-12 为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活动,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商务部制定了《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现予以发布。 附件: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目录 前言 引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3.1电子商务

3.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3.3平台经营者 3.4站内经营者 4.基本原则 4.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4.2 业务隔离原则 4.3 鼓励与促进原则 5.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5.1 设立条件 5.2 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 5.3 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 5.4交易平台设施及运行环境维护 5.5 数据存储与查询 5.6 制订和实施平台交易管理制度 5.7 用户协议 5.8 交易规则 5.9 终止经营 5.10 平台交易情况的统计 6.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与引导6.1 站内经营者注册 6.2 进场经营合同的规范指导 6.3 站内经营者行为规范

6.4 对交易信息的管理 6.5 交易秩序维护 6.6 交易错误 6.7货物退换 6.8 知识产权保护 6.9 禁止行为 7.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合理保护 8.平台经营者与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协调 8.1 电子签名 8.2 电子支付 8.3 广告发布 9.监督管理 9.1 行业自律 9.2 投诉管理 9.3 政府监管 前言 本规范的全部技术内容为推荐性。 本规范的制定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

服装工厂员工作业行为规范

服装工厂员工作业行为规范为了提升工作效率,提高工作执行力,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作业行为规范。 原料仓库 一、爱岗敬业,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和旷工,不离岗串岗。 二、合理堆放物料。面里料和毛纱要根据成份和颜色的不同分区堆放。 三、面里料和毛纱入库。必须要有采购清单和凭质检科出具的检验报告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其它物料入库要凭采购申请单办理入库手续。 四、生产车间领取原料。必须严格根据生产部的生产指令单上计划数量进行发放。并要开具出库单双方签字确认。 五、新进库的面里料和毛纱要进行编号并建立色卡,并把此信息传递到开发部和生产部及商务部。每天新入库的原料要及时通知生产部。以便安排生产。 六、每季度要配合财务部对原料仓进行盘点。每月做报表交财务。同时要做到当日帐当日清。 七、退料。裁剪车间和针织车间退料,必须要根据裁剪报表和报表上反映的数据进行办理。其它部门退料必须要提供物料使用清单方可办理。 八、补料。裁剪车间和针织车间补料,必须要凭部门主

管申请生产经理签字确认的补料申请单方可办理。其它部门补料料必须要提供其部门经理签名的补料申请单才可办理。 裁剪车间 一、爱岗敬业,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和旷工,不离岗串岗。 二、安全生产。上班开启电源开灯,下班断电源和关灯。 三、每天下班前打扫车间卫生。保持车间环境整洁。 四、根据生产部的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五、每批订单裁剪工作开始前,先由裁剪主任到生产部领取生产指令单和裁剪资料(样衣,样板和工艺单),然后凭生产指令单到面料仓库领取此款订单所需用料。 六、每批面料要先进行复码和检查面料的品质并将面料放开预缩。如果发现有缺码和色差及布疵现象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待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开裁。 七、每次新款在排版前要先将样衣和样版及工艺单进行核对,面里料的实际门幅和工艺单上门幅是否一致。如果发现有误之处应及时报知主管部门,待主管与技术部沟通解决后方可排版。排版结束如果单耗超出计划单耗要及时报知生产部 八、排版结束后应先自行检查再由主管核查后方可拉料开裁。 九、做到拉料和裁片编号及分包准确无误。每包裁片捆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75号――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加阳公司与萨斯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75号――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加阳公司与萨斯喀彻温钾肥公司合并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决定的公告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75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7.11.06 【实施日期】2017.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公告 (2017年第75号) 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加阳公司与萨斯喀彻温钾肥公司合并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决定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收到加阳公司(Agrium Inc.,以下简称加阳)与萨斯喀彻温钾肥公司(Potash Corporation of Saskatchewan Inc.,以下简称萨钾)合并案(以下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

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程序 2016年11月8日,商务部收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核,商务部认为该申报材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包括加阳和萨钾,下同)予以补充。12月5日,商务部确认经补充的申报材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申报予以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2017年1月4日,商务部决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经进一步审查,商务部提出了对本案的竞争关注。4月1日,经申报方同意,商务部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届满时,申报方申请撤回案件并得到商务部同意。6月2日,商务部对申报方的重新申报予以立案审查。商务部认为,此项集中对全球及中国氯化钾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目前,本案处于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截止日期为2017年11月25日。 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征求了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下游客户及行业专家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了解相关市场界定、市场参与者、市场结构、行业特征等方面的信息,并对申报方提交的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审核。 二、案件基本情况 合并一方加阳于1992年在加拿大设立,成立时间最早可追溯到1931年,是多伦多和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加阳是一家农作物营养素生产商和经销商,其通过加拿大钾肥出口公司(以下简称Canpotex)向中国销售氯化钾。 合并另一方萨钾于1989年在加拿大设立,成立时间最早可追溯到1975年,是多伦多和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萨钾生产、供应钾肥、磷肥和氮肥等农业肥料,并通过Canpotex向中国销售氯化钾。 根据加阳和萨钾于2016年9月11日签订的协议,两公司将通过成立新母公司的方式合

对外经营者备案办理流程-商务局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办理流程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网上提交《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登录填写《登记表》并上传营业执照电子版。确认信息无误后保存并提交。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企业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双面打印到一张A4纸上。 (二)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条第一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非必须);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

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均加盖企业公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备案登记表编号:进出口企业代码: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还须填写以下内容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还须填写以下内容 填表前请认真阅读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备案登记机关 签章 年月日

本对外贸易经营者作如下保证: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二、遵守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海关、外汇、税务、检验检疫、环保、知识产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核、生物、化学、导弹等各类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从事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四、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五、在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合法的。 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对外贸易经营者签字、盖章 年月日注:1、备案登记表中“组织机构代码”一栏,由企业、组织和取得组织机

商务部员工KPI考核

商务部部门员工绩效评估表姓名:职务:考核日期: 项目及考核内容配分评分标准评价分数 工作业绩50% 本月业绩: 30 本月到访(上门拜访)数量: 20 工作态度20% 日常职业行为规范 5 执行力:对于公司和部门安排,公司 制度的执行情况 5 与本部门或其他部门同事沟通合作 10 工作能力15% 收集,整理客户情况 5 对产品及相关行业知识的掌握情况 5 其他销售能力提升情况:(部门制定 的培训计划和安排) 5 纪律性15% 迟到/请假一次(一天)扣2分 15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一次,本分全部扣 完 评分人 点评 合计评分 评分人:本人确认: 说明: 1.考核人员:试用期员工入职当月没有kpi考核。当月入职为正式员工的从入职的当月列为考核对象。评分人为直属领导。 2.业绩考核:试用期考核为8000.00元。正式员工考核指标为20000.00元起,具体的由部门总监和经理制定考核标准。 3.当月到访:每月完成的到访或有效拜访数量为13个以上。具体的由部门总监和经理制定考核标准, 4.评分标准:按每项工作完成率或执行情况确定最后的实际得分。 5.考核标准:当月kpi低于60分以下,当月薪资中涉及kpi部分全部扣完;当月kpi在60-89,当月薪资中涉及kpi部分按分值比例得分。90分以上不扣KPI。

商务部部门经理绩效评估表姓名:职务:考核日期: 项目及考核内容配分评分标准评价分数 工作业绩40% 本月业绩:30 本月到访(上门拜访)数量: 10 团队建设40% 部门团队职业行为规范执行很出色 5 合作精神:与他人或其他部门沟通协 调情况 5 培训:每月组织2次部门产品、销售 技能、心态等方面的培训 10 团队建设:团队人数标准配置为1+4, 少一人扣2分,入职一个月以上每流 失一人扣2分, 20 纪律性20% 团队考勤:部门成员迟到/请假一次 扣1分,本人成员迟到/请假一次扣1 分 20 评分人点评合计评分 评分人:本人确认: 说明: 1.业绩考核标准:部门正式人员数量×20000.00+未转正人员数量×8000.00。当月入职的新员工不参与考评,当月入职的属于正式人员参与考评。部门考核的底线为6万。 2.当月到访:部门人数×13×80%,部门考核的最低底线为25个。 3.评分标准:按每项工作完成率或执行情况确定最后的实际得分。 4.考核标准:当月kpi低于60分以下,当月薪资中涉及kpi部分全部扣完;当月kpi在60-89,当月薪资中涉及kpi部分按分值比例得分。90分以上不扣KPI。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2020版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及时有效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合法权益,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 (一)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投诉人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在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前款所称投诉工作机构,是指商务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部门或者机构。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的行为。

第三条【投诉工作机构工作原则】投诉工作机构应坚持分级负责原则,及时处理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第四条【投诉人基本义务】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相应证据,积极协助投诉工作机构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联席会议】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称联席会议),协调、推动中央层面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指导和监督地方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的工作。 第六条【全国外资投诉中心】商务部设立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以下简称全国外资投诉中心)。全国外资投诉中心设在投资促进事务局,负责处理如下投诉事项:(一)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 (二)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 (三)在全国范围内或者国际上有重大影响,全国外资投诉中心认为可由其处理的。 除处理前款规定的投诉事项外,全国外资投诉中心还应开展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的培训,推广投诉事

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报告表填表说明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报告表填表说明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 (一)注册地址:填写注册地址后,需勾选是否位于自贸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系指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企业类型:按外商投资企业性质分别填写“合资”、“合作”、“独资”、“股份制”。“股份制”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其中非上市公司中的“公众公司”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 (四)成立方式: 1.合并新设:系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2.分立新设:系指一个公司分立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或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3.并购设立: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

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4.吸收合并:系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内资企业吸收合并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吸收方的内资企业应填写此表,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勾选此处的“吸收合并”项,被吸收的原外商投资企业应另行办理相应的解散手续。 5.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非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 (五)投资行业: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划分的小类行业类别代码勾选填写涉及的行业,再从中勾选确认一个行业作为企业的主营行业。 (六)业务类型:需勾选填写其中的一项或多项,不涉及各特殊类型的,勾选“不涉及以上各类型”。 1.高新技术企业:系指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2.独立法人研发中心: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以中外合资、合

商务部制度建议

商务部管理制度建议 一、商务部管理制度 (一)商务部行政管理制度 1、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 2、商务部部门管理人员必须注意自身品德修养和工作风格,为下属树立一个良好的表率形象。 3、设立商务部商务经理、负责向总经理汇总商务部门各类报表汇总,负责各部门绩效考核的进度、考核、与实施等工作。 4、协调部门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指标。 5、具体各商务部员工需要负责人需每周主动认真总结本从工作情况,并在交向商务部经理的报告中提出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解决办法、思想动态及意见建议等。 6、凡商务部人员需要请假者,必须与假期头天办理请假手续,非特别原因,杜绝当事人在外电话请假现象(商务经理监督审批)。 7、基本工资、提成、销售特价的保密制度。 8、商务部人员在公司上班必须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 9、严格遵守时填写出访工作制度及请假制度。 10、签单、回访经验总结。每签单、回访回来写签单、回访报告,一定要在当天写总结。 11、凡是有泄漏公司商务机密的,一律辞退。 12、商务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若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商务部有权立即辞退并不予给付其提成,并追究其个人责任及法律责任。 (二)商务部会议制度及内容 周一的8:30AM-9:00AM之间,是商务部早会时间,由商务部经理召集,直管副总参加,会议内容为: 1、总结上周工作情况,安排本周工作情况。

2、对工作中的问题进行讨论。 3、总结工作经验与教训。 (三).作息时间 1. 商务部采取5天工作制; 2. 上班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00—5:30 (四).商务部纪律 1. 做好业务规划,踏踏实实工作,培养自己对工作的兴趣,提高工作效率; 2. 不可在办公区域大声喧哗,聊天,随意串岗等,有事外出要向主 管报告,填好出访记录; 3. 爱护公司办公设施,珍惜公司资源; 4. 不可随意用办公电话拨打私人电话; 5. 客户或者公司客户来访,要热情接待,安排座位,提供茶水; 6. 保持商务部办公区域清洁卫生,每天上、下班时自觉做好自己桌 面和周边卫生; 7. 离开公司前,关掉所有门窗及电器电源; 8. 上班时间不可随便会客,不可在工作时间将朋友带进公司; 9. 早上外出见客户不能到公司的人员必须在前一天跟商务部经理打 好招呼,晚上必须回来打卡,如有特殊情况在4:00之前打电话向商务部经理请示,不回来按旷工处理; 10. 商务部必须保持手机开机状态,不得关机或停机。 (五).员工素质 1.尊敬领导,服从领导安排和规定,有问题虚心请教或提出建议;2.按时上下班,严格执行打卡制度;外出要填写外出登记表;3.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并向多技能努力和靠近;4.向商务部业务及综合技能好的同事学习,虚心请教; 5.处理好同事和兄弟部门关系,不可随意散步谣言,无事生非,挑拨是非; 6.不可想同行业公司随意透露公司业务规划及其他机密; 7.不可在业务上和其余同事有任何的小动作和私下交易;

商务部员工行为规范

商务部员工行为规范 行为准则是企业内部员工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所必须奉行的一系列行为标准和规则。它是一种对员工行为的要求和约束。若未按照要求执行规范,第一次指正;第二次罚款10元,第三次罚款50元。 第一章、员工职务行为准则 第1条、爱企敬业:热爱公司,忠于职守,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恪守职责,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在外兼职;严格执行公司颁布的各项制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第2条、诚实守信:对客户、同事、公司诚实,不弄虚作假;遵守职业道德,说话要负责任,办事力求从实际出发,坚持真理,坚持原则,不做有损公理道德之事;言必信,行 必果,一诺千金;向公众、媒体披露真实的信息,不做虚假宣传;。 第3条、珍惜荣誉:保持高度的集体荣誉感,一言一行体现公司名誉和信誉,维护公司形象; 个人追求荣誉、理想应与企业愿景目标一致;荣誉关乎公司和个人形象,要珍惜荣 誉、正视荣誉、维护荣誉。 第4条、相互尊重:尊重客户、合作伙伴和同事,平等交往,相互包容;不得在任何场合诋毁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5条、合作沟通:团队成员之间应该互相支持,善于沟通,相互信任,通力合作;为团队的共同目标而努力工作。 第6条、坚决执行:遵循管理流程,服从上级领导,听从指挥;严格执行决议,拒绝一切借口;小局服从大局,眼前服从未来,个人服从整体。 第7条、真诚服务: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将“真诚服务”贯彻在时时处处;严守操作规范,服务周全,注重细节,精益求精。 第8条、积极主动:扎实勤恳、积极主动地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自觉参与公司的管理;做事要有目标和计划,遇事认真思考,积极寻找解决之 道;遇到工作职责交叉或模糊的事项,勇于承担责任。 第9条、不断学习:自觉学习,用知识来提高自己,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团队中的成员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在合作中共同成长;加强品德修养,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 工作技能,每一天、每项工作都追求最佳业绩;努力创新,不断创造和超越。 第10条、追求卓越:凡事精益求精,永不满足,争创一流,不断探索工作质量和效率提升的办法;锲而不舍,专注于持续改善和目标实现;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勇于批评 与自我批评。 第11条、简朴务实:对外交际应酬活动,应合理大方,简朴务实,符合一般道德标准和商业惯例。

商务部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企业)申报流程

商务部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企业)申报流程说明 (一)、申报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企业成立已满二年或以上; 2、近二年均有主营业务收入; 3、企业处于持续经营状态,非即将关、停的企业; 4、企业无信用不良记录及违规违法行为记录; 5、非医药行业外的所有行业企业单位; (二)、申报流程 1.填写《商务部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书》(电子档) 说明:按《填写须知》填写、格式不能变,评审流程以提交电子档文件开始计算。 2.提交申报企业材料(纸质版) 说明:企业提交《国家商务部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书》及《企业提交书面资料》的纸质材料,按照《国家商务部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书》的顺序进行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和骑缝章。纸质材料需在1个月内提交至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信用管理中心。 3.信管中心初审 说明:信用管理中心对申报企业申报资格认定,及其信用初审工作,初审时间为3-7个工作日。 4.信用评价小组等级评定、终审 说明:由信用管理师(高级以上)和信用专家组成的企业等级评价小组,对企业等级评定。评审结果约5个工作日发布并安排牌证制作。 5.铜牌证书颁发 说明:信用等级评价含一牌一证,初审结果后7个工作日。 (含:商务部等级铜牌、商务部信用等级证书) 6.网站公示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后30天左右完成公示,公示网址如下: (1)商务部市场秩序网公示 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c27909414.html, 案例演示:https://www.wendangku.net/doc/c27909414.html,/article/xinyong/hyxy/201303/1736707_1.html (2)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官网公示 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c27909414.html, 案例演示:https://www.wendangku.net/doc/c27909414.html,/content.asp?id=31571 (3)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信用管理中心官网 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c27909414.html,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信用管理中心 2014-2-11

商务部备案申请指南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申办指南 一、办理程序 二、办理规定 (一)进口商应当是中国内地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是外商投资企业。最终用户应当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同一单位可以同时作为进口商和最终用户。 (二)申请《说明》以进口商为主办理。进口商应当在与出口商签订合同后申请《说明》,原则上一份合同办理一份。但同一个合同涉及不同用户、不同用途或不同出口国时,可办理相应份数。 (三)境外赠送或各类合作协议项下的非商业性进口,在办理时需提供境外赠送单位出具的有关文件和国内有关 部门或单位的接受函或协议文本的复印件,证明该项进口系非商业性进口。 (四)经中国商务部审核出具的《说明》由进口商通过出口商递交出口国政府出口许可证审批部门。自出具之日起

6个月内递交有效。其他材料由商务部存档。《到货证明》由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在商品到货并交付最终用户后一个月 内通过本系统填写并在线提交。 (五)取得《说明》的进口商改变申请进口的受管制商品和技术的最终用户、最终用途或型号、数量的,或取消进口申请,应当将原《说明》交回商务部,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说明》。 (六)已向出口国政府递交《说明》,但又取消申请进口的敏感商品和技术,或者未能取得出口许可证的,进口商应当及时向商务部书面说明情况。 (七)出口国政府对已收到《说明》的受管制商品和技术出口提出进行许可前最终用户访问或者到货后最终用户 访问的要求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应当立即报告商务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出口国政府的最终用户访问要 求和安排访问。 (八)商务部可对最终用户进行检查,也可委托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最终用户进行检查,最终用户和进口商有义务予以配合。最终用户检查的方式包括:1.出具前现场检查;2.出具后现场检查;3.到货后现场检查;4.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检查。 三、出具的国家地区

商务部职能及岗位职责

商务部职能及岗位职责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商务部职能及岗位职责 一、目的 为明确本部的权责职,为有效的控制全公司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现拟制本部职能及岗位职责要求。 二、部门设置 部门经理:1名 采购员:1名 三、部门本职 负责本公司所有物资材料的采购。 四、主要职能及岗位职责 (1)部门主要职能 a)组织编制本部门的工作标准,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岗位技能培训; b)开展合格供方的调查、评价、选择和重新评价活动,确保供方按公司的规定提供 符合要求的产品; c)负责采购计划的适宜性,确保采购物资符合规定要求; d)确保采购产品的验证活动,未经验证或验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采购产品不得入库 或非预期使用; e)对因管理不力造成采购不及时或采购不合格而严重影响产品质量需对顾客的满意 负责,并负责采购物品的退换、配合维修工作; f)负责采购物品的的寻货、寻价,合同签订等工作; g)定期或不定期的提供公司所需商品的最新资讯,最新价格信息与产品信息及时通 知需求部门; h)搜索掌握同行信息,建立建全供货渠道,完善发展代理协作关系,及时办理资格 证书; i)负责ISO9000中所定义之职责,并参与管理评审,配合内外审核; j)做好优势产品渠道销售工作。 (2) 岗位职责 A 部门经理岗位职责: 权利:

a)检查部门人员执行决策、制度情况、纪律情况,提出奖惩措施的权利; b)决定审查对优秀员工奖励、调资、晋级的申请的权利; c)调遣、部署部门人员工作的权利; d)负责本部人员工作检查,业绩审查、考核、评估的权利; e)根据本部门工作任务的需要,确定员工招聘、任用、调动等有关事宜; f)参与竞选上一级岗位负责人; g)核准所辖部门员工经费、费用报销; h)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所辖员工进行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主要职责: 部门职能即是部门经理所肩负之责任。 a)完成日常经营商品(价格、质量、数量、服务、供货周期和付款等商务行为)的 谈判采购,换货服务等。为营销定单(准时、保质、保量)的到位提供保障; b)为公司各部门(特别是业务部)提供价格咨询、服务。要求(商品信息、价格信 息、技术资料信息)及时通知; c)熟练掌握每种商品的市场运作规律,怎样得到是好的价格、服务、技术支持以及 广泛提供的最大支持。(渠道固定,折扣率高,支持广泛的供货方是渠道建设的 核心。); d)商务部应充分完成市场部门提供的参考价位指标,(参考价位即为业务部门商品 的成本核算价位); e)商务部的进价将不对外公布,也不作为市场部成本核算的依据,但应告诉市场部 人员进货渠道,接受市场部人员对该部门工作监督; f)商务部应充分利用好供方货款资金; g)商务部门应与业务部门协商好进货周期,与财务部门协商好付款日期,(财务与 业务)各方均不能违反,保障资金正常运转,违约造成损失,责任由违约部门负 责,公司将予以处罚(通过项目预算单执行部门流程); h)应作好供货方的客户维护工作。(客户管理、沟通与交流); i)主动向上级请示、汇报工作,传达上级指令; j)规划、组织、协调部门之间关系,对相关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向上级汇报情况,请示解决方法; k)对本部门员工绩效(工作业绩、经济效益)负责; l)对本部门员工业务水平进步负责; m)准时、保质、保量完成上级或同级部门间交予的任务; n)一切决策行为对上级主管负责。 辅助职责: a) 协调相关部门完成公司的相关工作; b) 对公司管理提出议案,改善公司管理体制; c) 以诚恳、友善的态度与其他单位协调联系,并就提出的对单位的要求和问题给予 解答。 B 采购员岗位职责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说明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说明 日期:2010-01-30 发布者:对外贸易处点击次数: 办理条件: 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二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申报材料: 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五条(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 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 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办理程序: 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 (一) 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https://www.wendangku.net/doc/c27909414.html,)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样式附后)。 (二)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 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报处室领导审核; (四) 签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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