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号:闽QB/0582. Q/JQMM
金针菇罐头
福建省晋江巧妈妈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前言
金针菇罐头产品为我公司技术人员根据市场需求开发的产品。自投产以来,备受消费者的喜爱。由于行业标准QB/T 1398-1991《金针菇罐头》中,氯化钠含量的指标为0.3%~1.3%,而我公司生产的金针菇罐头的氯化钠含量略高于这指标,鉴于该原因,为规范我公司生产管理,确保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按照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要求,并根据《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的规定,参考QB/T 1398-1991《金针菇罐头》和GB 7098-2003《食用菌罐头卫生标准》的要求,同时结合产品特点,特制定本企业标准。
本标准卫生指标执行GB 7098-2003《食用菌罐头卫生标准》的规定。
除特殊情况,如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外,本标准即作为判定该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依据。
本标准于2009年05月12日首次发布、实施。
本标准由福建省晋江巧妈妈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省晋江巧妈妈食品有限公司批准。
本标准由福建省晋江巧妈妈食品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树树、颜清池。
金针菇罐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针菇罐头的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金针菇为原料,经整理、添加盐、味精、糖、辣油(或调酸)、香辛料等,装罐、密封、杀菌等工序制成的金针菇罐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1987 食品添加剂柠檬酸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6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096 食用菌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0 罐头厂卫生规范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
QB/T 1006 罐头食品的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本标准。
3.1 裂口菇
菌盖、菌柄裂开的金针菇。
3.2 开伞菇
菌盖张开不内卷已向上翻的金针菇。
3.3 培养根
菇体下端较长的根须部。
4 产品分类
按包装形式不同分为:袋装、盒装、玻璃罐装等。
5 技术要求
5.1 原辅材料要求
5.1.1 金针菇:应新鲜良好,成熟适度,菇体呈乳白色或淡黄色,无裂口,无培养根,无病虫害,并符合GB 7096 标准的规定。
5.1.2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要求。
5.1.3 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要求。
5.1.4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要求。
5.1.5 柠檬酸:应符合GB 1987的要求。
5.1.6 辣油:应符合GB 2716的要求。
5.1.7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5.1.8 其他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5.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净含量按标签上的标明量,且批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明量。允许短缺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5.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规定。
5.6 食品添加剂
5.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5.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5.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0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按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检验。
6.2 净含量
按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理化指标
6.3.1 固形物含量
按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测定(油脂重不计入固形物重)。
6.3.2 氯化钠含量
按GB/T 12457 规定的方法测定。
6.3.3 酸价、过氧化值
油脂萃取后,按 GB/T 5009.37 规定测酸价和过氧化值。
6.3.4 锡
按GB/T 5009.16 规定的方法测定。
6.3.5 铅
按GB/T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
6.3.6 总砷
按GB/T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
6.3.7 总汞
按GB/T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
6.3.8 六六六、滴滴涕
按GB/T 5009.19 规定的方法测定。
6.4 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8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
7 检验规则
产品出厂前,应由企业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并附上“质量检验合格证”后,产品方可出厂。
7.1 组批规则
同一班次且工艺条件、生产线、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次。
7.2 抽样方法
按QB/T 1006 规定的方法执行。
7.3 检验分类
7.3.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固形物含量、氯化钠含量、微生物指标,其他项目做不定期抽检。
7.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季度或一个生产周期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时;
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
c)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7.4.2 检验结果中锡、铅、总砷、总汞、六六六、滴滴涕、微生物指标若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不得复检,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4.3 检验结果中,感官、净含量、固形物含量、氯化钠含量、酸价和过氧化值如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可从该货批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和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和标签
8.1.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且应符合 GB 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2号令的规定。
8.1.2 运输包装上应标注:产品名称、品种规格、制造者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装箱数量、毛重、装箱规格尺寸、出厂日期。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2 包装
包装应严密、牢固、耐压、不破损、不泄漏。
8.2.1 销售包装材料
销售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味,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
8.2.2 运输包装材料
运输包装材料使用纸箱或其他包装箱,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或潮湿的货物混装、混运。长途运输的车船必需遮盖。
8.3.2 运输温度应控制在0~38℃之间,避免骤然升降。
8.3.3 运输途中应避免挤压、碰撞、日晒雨淋。
8.3.4 搬运中必须轻拿轻放,不得使用有损包装箱的工具,不得抛摔。
8.4 贮存
8.4.1 贮存仓库应有防潮措施,远离火源,保持清洁。
8.4.2 贮存仓库温度应以20℃左右为宜,避免温度骤然升降,仓库内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一般不超过75%,在雨季应做好罐头的防潮、防锈、防霉工作。
8.4.3 罐头成品箱不得露天堆放或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底层仓库内堆放罐头成品时应用垫板垫起,垫板与地面间距离150mm以上,箱与墙壁之间距离500mm以上。
8.4.4 罐头成品在贮存过程中,不得接触和靠近潮湿、有异味、有腐蚀性或易于发潮的货物,不得与有毒的化学药品和有害物质放在一起。采取先进库,先出库的原则。
8.5 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时,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不得低于1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