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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建议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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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姜莉莉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建议和对策

2p 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全面深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重心也已经由重视申报逐渐转入对保护方式的探索和保护措施的细化。目前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主要有三种保护方式,即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和生产性保护。其中生产性保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今社会的保护与传承起着重要作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重要意义

1、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概念关于生产性保护的概念,2012年文化部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至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具有了官方定义。“生产性保护”有两个关键词,一是生产,一是保护。生产是方式、是途径,保护才是目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可以转化为经济效益的文化资源通过一定的商业、市场行为转化为经济收益,这是生产;经此激发遗产持续的活力,从而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在当今社会传承发展的可能性,便是保护。生产性保护,其主要含义就是指在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发展规律的前提下,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创造社会财富的生产活动中得到积极保护。所以,“生产性保护”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保护方式,最重要的使命在于有效传承,但其最大的特色应是资源的活态转化,适应市场,创造财富,自我造血,持续发展。

因此定义应该体现和反映出这样一种保护方式的特点与内涵。该定义中首先提出传承是前提,保护是核心,这也是生产性保护的这项工作区别于纯产业化、纯文化产业的本质所在。

2、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统手工技艺是在人类漫长的文明创造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规范化、定型化、经典化的技艺和样式,它们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代表着整个民族的文明历史和人们在不同领域所达到的历史文化高度。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一些传统手工技艺生存的社会文化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传统的文化元素渐行渐远,以至于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中,不再具有竞争力。由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实施成为现阶段的必然选择。

生产性保护是对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中,传统手工技艺的科学有效的保护方式。生产性保护的合理性体现在符合此类项目传承发展的特定规律,

保证生产性保护具有科学性和可持续性,而生产性保护的必要性就是体现在保护此类项目的价值和意义之中。

《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在有效保护和传承的前提下,加强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生产性保护,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特定规律,有利于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活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更紧密地融入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利于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传承积极性,培养更多后继人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奠定持久、深厚的基础;有利于继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有利于促进文化消费、扩大就业,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改善民生相结合,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一论述中的四个“有利于”不仅明确地指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重要意义,而且也深刻地阐释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必要性。

“代代相传”、“世代相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的差异便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目的在于存续“活态传承”。

二、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对生产性保护的解读是,“生产性方式保护”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之一,解读中的关键词:1、不违背传统规律;2、保证核心前提;3、创造财富的生产活动,可以说是对文化部官方定义的再解释。具体提到的“手工核心技艺和传统工艺流程”是对“本真性”与“整体性”的具象表达,使生产实施中更能有的放矢,起到进一步明确的指导作用。

但我们也应看到“核心技艺”的说法在理论上容易概括,可是实践中仍旧不好判断与掌握,就以手工技艺这一类而言,千差万别的这些技艺怎样有个“核心技艺”的判定标准,选择范围呢?传承中还是一个难以量化与定性的问题。而且“核心技艺”的提法本身也与真实性问题以及整体性保护相矛盾。

从现在这些定义来看,“生产性”是这一保护方式的共同属性,文化部的定义规定即“具有生产性的实践过程”,而且相对强调传统技艺类

遗产的生产性保护,但我们也应看到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一些现有定义难以覆盖的实际情况,一来实施方式有可能并非生产性措施,比如以旅游开发进行保护的形式、措施,以及展演等形式的实施方式,这些就不是狭义上的生产手段,但也在越来越多地被看作生产性保护的表现方式;再者实施对象也有非生产性质的类型,比如体育项目,武术等,还有表演类的,民俗类的,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生产”方式,可这些领域内的生产性保护值得探讨,不可忽略。目前官方的定义是相对谨慎与严格的,随着生产性保护的发展,也许会有进一步的演变、扩展。无论狭义还是广义,前提都是保护,目的都是传承,只是研究的视角不同,甚或官方的理解与管理范畴有所区别,刻意为之,事实上对促进传统文化的传承起到保护和发展作用都应当予以肯定,即便没有官方的认可,其价值依然具备和存在,姑且论之“泛生产性保护”,以便研究、讨论。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在生产、生活中共同创造的文化产品,具有普遍的使用价值,无论在自然经济还是商品经济时代,只要具备商品的全部属性就可以参与商品交换、流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和生产性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经济属性,可以通过生产、流通创造经济价值,甚至借助现代生产组织方式和流通手段,形成产业链条,有些还可以开展产业化生产,在满足人们消费需求的同时得到活态传承。保护与发展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完整内涵,而起主导作用的是两大规律:传承规律和市场规律。战略上看应该是固“本”逐“末”,“本”是传承与保护,“末”是发展带来经济效益。只有在作为核心价值的“本”得以巩固的前提下,才能谋求一定的经济利益的实现,不能以追求经济效益为出发点继而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但战术上其实二者是唇齿相依的,可能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生产性在我们的非遗类别中可能大都具备,但市场的需求是起决定作用的,没有市场、没有需求,没有消费,生产就是徒劳,生产性保护就是一句空话。历史证明,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历史上也都是“走市场”的,能传承下来一定是经得起适应市场的检验。市场需求是决定生产的风向标,同时也是生产性方式保护的赖以生存的根基。

生产性保护就像一个两面人,一面是文化保护,没有利益动机;一面是市场经济,难免趋利,如何在一个动作中平衡好二者的关系需要主导者通晓这双方各自的规律,有的放矢,合理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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