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比较法是学科还是一种比较方法

比较法是学科还是一种比较方法

比较法是学科还是一种比较方法
比较法是学科还是一种比较方法

△●3.比较法(学)只是比较方法的运用抑或同时还作为一门学科存在?提出和讨论这样的问题是

否具有意义?

比较法是独立学科还是一种方法

比较法学究竟是一门科学,还是一种方法?这个问题在本世纪初,当比较法刚刚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话题时,就已经提出。在经过了长久的但没有任何结果的论争之后,越来越多的比较法学者趋于这样的共识,即与其花费很大精力去探讨这种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问题,不如尽可能地使比较法学能够在法律秩序的改进与发展中发挥更多的作用。国外许多比较法学家都有这样的看法。他们认为,比较法学者们最好不要去纠缠比较法学究竟是一门科学抑或一种方法,这样只会陷于无休止的无谓争论,以至于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却一无所获。1如日本比较法学者真田芳宪认为,要想回答比较法是单纯的方法还是独立的学科这个问题,结果通常是得不偿失。“与其这样还不如着眼于比较法学至今为止都发挥了什么样的功能,而且现在正在发挥什么样的功能的问题,这恐怕要比单纯议论这一问题更有益处。”

■比较法是法学中的独立分支学科?

比较法学的一位权威学者——德国的茨威格特曾说过,关于比较法是一种方法还是一门独立学科的争论毫无意义。而且,潜心于探讨科学的本质时,常常伴随着结果一无所获的危险。然而,与会很多学者认为,比较法自19世纪60年代出现后,学术之所以能够经久不衰,著名学者层出不穷,本身已足以印证该学科生命力之旺盛。因此,应当承认比较法是法学学科知识体系中一个相对独立的分支。

有学者认为,无论是狭义的比较法还是广义的比较法,其特点都是对法律制度与法文化的比较。比较法有自己确定的研究对象,而且有特定的研究方法和手段,这种方法和手段构成了比较法的基础。如果说,比较是一种方法的话,比较法则是一门学科。因为它指的是法或法律的比较及其结果。比较法学者的交流与沟通,其立足的根基不在于研究手段和方法的同一,而在于研究对象和领域的同一。比较法是法学领域内不同学科在不同层面上对各自感兴趣的课题内容加以研究,形成成果,并进行切磋与交流。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把比较研究的方法与具有实质性知识内容的比较法等量齐观。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而形成的具有特定知识体系、概念和结构的比较法学,不再是一种方法论上的命题。

另有学者指出,比较法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之所以与传统的以及目前业已定型的其他学科相比差异较大,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它不完全符合我们关于学科分类的一般标准和思维习惯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比较法是一个新兴学科,更是一个开放、发展、难以自我封闭的学科。比较法的特点,决定了其对象的确定难成严整体系;内容广泛而难以成型划一;结构清晰却无法持久不变。比较法既是理论学科也是应用学科,既是宏观学科也是微观学科的复合性特点,决定了其学科成员的多样性,内容的广泛性与体系的独特性。

■比较法只是一种研究方法?

也有学者认为,比较法不具备一个学科独立的结构和体系,只是一种法的研究方法。比较法研究的范围和对象虽然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律,但对不同国家的法律不可能进行全面的比较研究。一个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内容涉及各个领域,作为学者不可能对它们进行全面比较,既没有这个能力,也没有这个可能。因此,比较法没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不能说比较法研究的是不同国家的法律,就证明比较法是一门法学的独立学科,要知道这些不同国家的法律涉及到各个领域,同时还

包括这些法律现象背后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传统等。

方法与学科是肯定有区别的,不能因为其“主要的事情是研究外国法和把它同本国法进行比较”,就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更不能因为一国需要用比较的方法研究各国的法或法律制度等法律现象、为其完善本国的立法、司法制度服务而视为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任何人都可以、而且被期待使用比较的方法,这进一步说明比较法难以成为独立的学科,因为它就在各个法律部门和各个法学分支学科之中,难以将其分离。

持此观点的学者指出,将比较法锁定在方法上,并不影响对不同国家法律的比较研究。相反,借助这种方法深入到不同国家和地区,进入到不同的法律文化领域进行各种形式、各种目的法律的比较,可以寻求我们需要的东西。

■既是方法论,又是一门学科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比较法学既是方法论,又是一门学科。比较法学作为一种方法论,它是不独立的;而作为一门学科,它是独立的。这完全取决于运用者的目的、场合与思想境界。但是,无论作为一种方法论还是一门学科,比较法学都有一个根本的个性,即它属于所有法学,属于所有科学。

他们认为,比较法学实际肩负着实现人类法律文化大同的世界使命和责任。一方面,它要对具体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发现和说明本国和外国法律制度各自存在的基础和理由,论证它们各自的长处与欠缺,通过有关文化和社会背景的阐释说明,引出改进完善自身法制的观点与方案,以求最终促进发展本国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它又要发现和指出不同民族国家法律的异同及其历史、文化和社会原因,寻求各民族国家法律最大程度和最普遍的和谐,并在此基础上使本国法律尽可能地接受、吸纳对整个人类社会具有普适性的规则与原则,最终完成设计和构造出一种世界共同法或普遍法的崇高人类使命。两者之间,后者对比较法学而言是最为根本的。正是在此意义上,比较法学才获得了其作为一门科学的地位。

■研究方法要多样化

随着现代西方比较法研究领域的扩展,比较法学家所运用的比较方法趋于多样化,其中影响较大的是规范比较、功能比较和文化比较。规范比较主要是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比较或具体法律规范的比较,并且着重研究本国法律制度,例如它的概念、结构、规范、规则等。

有学者认为,比较法研究应侧重于功能方面的研究,不仅比较法律条文和具体制度,更应注重法律语境下条文含义的比较研究。功能比较解决的是社会问题,被比较的国家有相同的或相似的社会问题或需要,可以对其不同的解决方式进行比较。功能比较冲破了规范比较受本国法律概念、法律结构等方面的限制。另外,不同的法律规范具有相同或相似功能时,可对相应部分与另一国具有同样功能的相对应的某一法律制度相比较或者把若干不同的规则整合于具有同一功能的一体,使其与另一国家的具有同一功能的法律制度相对应,进行功能比较。这种“分割”或“整合”的方式的功能比较,对于在法律概念、法律结构上具有较大差异的国家法律和法律制度之间的比较,具有重要的意义。这就使规范比较不可能比较的问题转化为可比较的。

但也有学者指出,尽管功能比较冲破了规范比较的某些局限,但是也存在一定问题。例如,在不同国家的社会中尽管具有相同或相近的社会问题,但是毕竟同时存在着各自的特殊社会问题及其

社会需求,对此,功能比较显得无能为力。因此,应分别运用以法律规范为中心的规范比较方法或

者以社会问题为中心的功能比较方法进行比较研究,吸收对方的优势,才能使比较研究全面、正确。

规范比较和功能比较都是从外部观察外域法律体系,而文化比较更强调的是从内在参与者的角

度理解外域法律文化,从而能够把握在外域法律体系背后的法律思想。对此有学者指出,文化是研

究法律和进行比较法研究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在法律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中,文化并不是惟

一的、终极的、决定性的影响因素。因此,在运用文化比较方法时,一方面要重视西方比较法学家

在法律、文化和法律文化等方面的论述,引进和借鉴他们各种比较研究的方法论,另一方面必须正

确认识法律、文化等上层建筑组成部分之间,以及它们与社会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

■比较法学研究应有世界胸怀

虽然法律比较的方法自古有之,但现代法学中比较法学的目的并不仅仅局限于对不同国家或特

定区域的法律制度、原则、规范的比较研究和质量确认,而是要最终达到获取一种人类共同法的目

的。因此有学者强调,比较法学家应该具有世界胸怀,促进国际间的法律交流,力求将各国法律中

普遍共同的规范原则予以协调和明确化,争取从整体上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

有学者认为,比较法学家们不应刻意强调不同法系法制的差别与隔阂,而应更多关注不同法系

之间的共同与和谐融合。在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有不少学者有意无意地强调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

系的差别,德国法、法国法和英国法、美国法之间的差别,例如关于坚持法典法还是建立判例法的

争论就反映出这种倾向。

也有学者认为,比较法学的功能不应仅仅是寻找共同性,而应包括不同国家部门法律制度之间

的差异。因此,比较法学研究应兼收并蓄,注意对各国法制和法学思想进行综合研究。

二、比较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学科

在国外比较法学家中长期存在着关于比较法性质的一个争论,即它是否是法学的一门独立学科,或者它仅仅是研究法律的一种方法。在这一问题上,大体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怀疑这一争论的意义。例如英国比较法学家格特里奇(H. C. Gutteridge)认为:“这样的问题是纯学术问题,其重要性无信纸如何是可疑的”,因为问题的关键是对“科学”和“方法”两个术语的解释,但它们之间的界限是很难明确分开的(2)。

第二种意见认为比较法仅仅是研究法律的一种方法。例如,20世纪初著名分析法学派代表萨蒙德(J. W. Salmond)为比较法所下的定义是:“对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类似和差别的研究”,它并不是一个单独的法学部门,而“仅仅是这种科学的各个部门中的一个特殊方法”(3)。西方不少法学家也都持有这种观点,主要理由是比较法不像民法、刑法那样,它没有自己特有的规则,因而也没有它自己特有的研究对象。苏联法学家 C. 齐夫斯也认为,比较法至多只不过是专门的、个别的科学方法,“把个别方法看作一种本身能够构成特别科学和独立学科的因素,未必有根据,并在实际上未必合适”(4)。

第三种意见认为比较法不仅是一种方法,而且也是法学的一门独立学科。早在1900年召开的第一届国际比较法学会上两个重要代表人物,法国比较法学家萨莱伊(R. Saleilles)和朗贝(E. Lambert)就持有这种观点(朗贝后来又改变自己的观点,认为比较法只是一种方法)。法国另一比较法学家达维(R. David)在其主要著作《当代世界主要法律制度》一书中也倾向于第二种意见。“毫无疑问,对于多数人说来比较法将确实是一种方法,即…比较的方法?,用来帮助他们实现自己的特定目标。但是对于其他人,如果他们主

要的事情是研究外国法和把它同他们的本国法进行比较,在这种情况下,比较法就取得了一门科学的地位,也即在法律知识中一个独立部门的地位。换句话说,现在需要有一类能够恰当地称为…比较法学者?的法学家,同那些在各自领域中运用比较法的人们并驾齐驱。”(5)苏联法学家B. 图曼诺夫认为“现代比较法学,既是利用比较方法作为特别分科研究方法,也作为特别研究方面,不论这两个方面如何相互联系在一起,它们之间仍有一定区别”(6)。

本文作者也认为近代意义上的比较法不仅是法学研究的一种方法,而且是法学的一门独立的学科。方法与学科当然是密切联系的,特别是对作为一门学科的比较法(比较法学)来说,对法律的比较是它的主要特征和方法;但方法与学科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科学研究的手段,后者是指科学研究对象的一定领域。如上所述,比较法的确不同于民法、刑法之类的部门法,但是它有自己特有的研究对象,即不同国家的法律,它也有自己特有的研究成果,它是从其他法学部门中无法取得的某种较系统的法学知识。正如法国比较法学家莱翁丹—让•;康斯坦丁内斯库所讲的,比较法学“要把用比较的方法得出的有关知识组合起来,加以整理和分类,使之构成一个紧密的、独立的、具有特有的目的与范围的整体”,“这个科学是一门独立的科学,因为它提出一些新问题,因此它走进了未经探索过的科学领域”(7)。

什么是比较法

什么是比较法 一、比较法的研究对象 一般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是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如对中美、中德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从特定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美国不同的州之间的法律进行的比较研究、中国大陆与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又如对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与国际接轨、相适应问题的研究等。 比较法的研究可以是双边的,即在两个国家或特定的地区之间进行比较研究;也可以是多边的,即对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比较法的名称容易引起误解。一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调整规则,而比较法谈不上特定的调整对象、调整规则。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而不是一门具体的法,但法学界对“比较法”一词沿用已久,一般不会引起歧异。目前这么学科的名称还有如“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律的比较研究”等。 对一国法律之间的比较,不属于比较法学的内容。如对一国的民法和刑法间的比较研究、一国的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均不属于比较法学的范围。 比较法学课一般分一下几个层次:一是基础训练,如现在讲的比较法总论;二是部门法的研究;三是专题训练、 下面我想举一个案例来说明比较法这门学科的重要性。 甲是R国人并居住在R国,生前是美国纽约州一公司在R国的代理人。在其生前所立的遗嘱中声明,在5他死后,全部财产由其女儿继承。其女也是R国公民,已成年,居住在R国。根据R国的法律,这一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R国的法律属于西方国家的民法法系。甲死后,其女在纽约州法院向该公司起诉,要求后者支付其所欠甲的薪金和佣金。被告的律师提出,根据纽约州的法律,遗嘱的效力必须警告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而且,遗产应首先由遗嘱执行人管理并作为遗产的代理人,由遗产执行人提起诉讼。而本案中,遗嘱未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的女儿也不是遗嘱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无权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其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的女儿按纽约州的条件重新提起诉讼,容易导致时间、金钱的浪费,还可能发生过期的问题。这时原告的律师以R国的法律进行抗辩,他提出,本案应适用R国法律。而按R国法律,遗嘱的效力无需经遗嘱检验法院

比较法论文

沈宗灵:论法律移植与比较法学 法律移植(legal transplant)是西方比较法学中经常使用的一个词,其含义一般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当于中国国内所讲的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的借鉴或吸收等。但有时,移植的含义似乎又比借鉴等词有稍多的意义。但也没有太大的差别。例如前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万里于1988年12月6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座谈会上曾讲到:“为了加快立法步伐,外国、香港一些有关商品经济发展的成熟法律,我们也可以移植和借鉴,不必事事从头搞起。[①]”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亦曾讲到:“制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对我们是个新课题。制定法律和法规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也要广泛地研究借鉴世界上所有国家的立法经验,吸收对中国有用的东西……立法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但这并不排除我们吸收国外的经验。凡是国外立法中比较好的又适合我们目前情况的东西,我们都应当大胆吸收:他们走过的弯路,也值得我们借鉴,有些适合我们的法律条文,可以直接移植,在实践中充实、完善。[②]” 在西方比较法学作品中所使用的与“移植”相当的词还有“借鉴”(drawing on,borrowing),“吸收”(assimilation),“模仿”(imitation)和“转移”(transfer)、传播(Spread)、引进 (reception)(introducing)等,但较普遍的还是“移植”。与“法律移植”对应的词是法律的“接受” 等。 法律移植与比较法学的关系极为密切,后者的一个重要目的就在于通过对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的比较研究,有选择地借鉴或移植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从而改进本国立法。 在法律移植问题上,在国内外法学中有很多不同的观点,它们不限于法律移植的词义、法律能否移植及其程度、范围,以及移植的对象、原因、方式、效果等问题,而且还往往涉及到法律本身的许多重大理论问题。 本文试图对国内外法学中的不同观点作一概述和分析。 一、西方比较法学中关于法律移植的不同观点 在这一问题上最有代表性的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在两个英国法学家之间的争论。英国比较法学家奥·卡恩—费罗因德(O.Kahn Freund)在1973年作了题为《比较法的应用和误用》的讲演[③]。他首先引用了被视为比较法学的创始人之一的孟德斯鸠的一个论述:“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④]这就是说,一个国家的法律应该是适合本国情况的,是难于适合另一国家的,用现代比较法语言来讲,也可以说

比较法在语文教学中的运用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33156946.html, 比较法在语文教学中的运用 作者:安雪梅 来源:《新课程·教研版》2010年第05期 在语文单元教学中,比较法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有效方法之一。比较阅读能有效地提高学生 的阅读能力。如对孙犁《荷花淀》中几个妇女寻夫时两处划船声的比较:一处是“她们轻轻划着船,船两旁的水,哗,哗,哗”,节奏缓慢,表现她们边划边聊,轻松愉快的心情;另一处是当鬼子出现时,她们“咬紧牙,制止住心跳,摇橹的手并没有慌,水在两旁大声地哗哗,哗哗,哗哗哗”,节奏逐渐加快而不乱,表现她们紧张而不慌乱的神态。比较有助于训练学生的思维能力,能有效地发挥单元教学的系统优势。那么,如何进行比较阅读呢? 一、选择比较对象,确定比较点 例如学习苏轼的《石钟山记》,就可以联系王安石的《游褒禅山记》,比较点可定在叙议结合的表达方式上。学习白居易的《琵琶行》可以和李贺的《李凭箜篌引》在音乐描写上比较, 还可以与刘鹗的《明胡居听书》中音乐描写作比较,比较点可放在形象的比喻和侧面烘托等。 二、精读作品找出其异同点并探究其原因 例如同是名家词作《卜算子·咏梅》,可比较毛泽东与陆游两词所表达的思想感情有什么不同,并分析不同的原因,就可上升到对两人时代、环境、世界观的本质差异的高层次的理解上。 比较阅读在语文教学中的具体运用,概况可有三种情况。 1.同中求异。例如学习苏洵的《六国论》,可选择贾谊的《过秦论》与之比较,两文都是史论,立意都是借古讽今,劝谏统治者不要重蹈历史的覆辙。两文均采用评述结合,但他们同中有异,异中见妙,具体表现有:(1)结构安排不同:《过秦论》采用两段式结构,第一段记述自秦孝公始至 秦二世末由弱及强,由强到弱而灭亡的过程;第二段通过对比分析秦亡的原因——“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六国论》采用三段式结构,第一段指出六国灭亡的原因——“非兵不利,战不善,弊在赂秦”;第二段用具体事实证明论点;第三段在前二段的基础上引出教训,警戒后人。(2)组材顺序不同:《过秦论》以时间为序,《六国论》以事物的类别为序。(3)表现手法侧重点不同:《过秦论》采用先述后评,以述为主;《六国论》则先评后述,以评为主,边叙边评。(4)评论点位置不同:《过秦论》在文后,卒章显志;《六国论》在文首,开门见山。明确两文异同点,就有利于把握文章思想内容和写作特点,同时对指导学生写评论练习也大有裨益。 2.异中求同。同类题材可以出现在不同体裁的作品里,而相同或相似的表现手法也可以为不同的体裁的作品采用。对不同文章的某些部分进行异中求同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其中的某些 规律。

土地估价:市场比较法试题及答案

土地估价:市场比较法试题及答案 (一)判断题 1.类似区域是指与待估宗地所隶属的相邻区域相类似的、不在同一供需圈的其他区域。() 2.以一个标准宗地或条件俱佳的土地为基准,把交易案例和待估土地均与其逐项比较,然后将结果转化为修正价格,此方法为直接比较。() 3.运用市场比较法测算的价格能反映近期市场行情,具有较强的现实性。() 4.市场比较法估价程序先后为收集交易资料、确定比较案例、修正、确定土地价格。() 5.选择比较交易案例,一般应选择4年内成交的不动产交易案例,最长不超过5年。() 6.正常和非正常交易均可作为比较交易案例,通过修正予以运用。() 7.宗地用途虽不同,但影响其价格的区域因素却是一样的。() 8.土地使用年期属于个别因素。() 9.市场比较法评估地价时,需对交易案例依次进行个别、区域、期日、情况修正。()10.比较案例选定以后,还应根据各案例的情况,建立价格比较基础。() 11.用来比较的交易案例应与待估土地处于具有相同特性的不同区域,或处于不同供需圈的类似地。() 12.可通过公式“情况修正后的交易案例价格一比较交易案例价格×比较案例宗地情况指数/待估宗地情况指数”对交易案例进行情况修正。() 13.商服用途的宗地,其所临道路若为交通型干道或生活型干道,其利用效用会产生很大差异。() 14.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宗地抵押价格时,可选用买卖交易实例作为比较案例。()15.容积率是指建筑面积与占地面积的比率。() 16.估价期日是指决定待估土地价额的基准日期。() 17.运用市场比较法,可评估土地价格、建筑物价格,还可评估土地及建筑物为一整体的价格。() 18.某宗地1998年9月的价格为2000元,1998年9月至2001年9月该市地价指数上涨15%,若其他情况不变,则该地块在2001年9月的价格应为2600元。()19.在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土地价格时,若某正常交易案例的价格为1000元/m2,设其区域条件指数为100,评估对象的区域条件与之相比指数为110,则经区域因素修正,评估对象的价格为1100元/m2。() (二)单项选择题 1.市场比较法是在求取一宗待评估土地的价格时,根据(),将待估土地与在较近时期内已经发生交易的类似土地交易实例进行比较对照,并根据后者已知的价格,参照该土地的交易情况、期日、区域以及个别因素等差别,修正得出待估土地评估时日地价的方法。 A.类似原则B.相关原则C.等同原则D.替代原则 2.市场比较发育地区的经常性交易的土地价格的评估适用()。 A.市场比较法B.成本逼近法c.剩余法D.收益法 3.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整个宗地面积之比为()。 A.建筑密度B.容积率c.利用率D.有效面积系数 4.市场比较法是通过已发生交易案例的价格求算待估土地价格,所以所求价格也称为()。

-需求分析方法论

需求分析方法论 原则上,需求分析阶段IT中心应尊重需求方的项目管理和项目分析能力;在具体的任务开展上,以不干扰需求方的自主权为主,除非在项目过程中发现需求方的项目管理以及项目分析能力存在很大的差距和不足。 为了保证项目的成功,IT中心必须加强项目管理和项目分析工作,在具体的操作上可以坚持吸收、同化、贯彻的方法和手段。 其中,需求分析是一个项目的开端,也是项目建设的基石。在以往的信息化建设失败的案例中,80%是由于需求分析的不明确而造成的。因此一个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就是对需求分析的把握程度。而项目的整体风险往往表现在需求分析不明确、业务流程不合理,用户不习惯或不愿意去用应用管理软件。作为IT中心,必须提醒需求方重视需求分析的重要性,采用必要的手段和方法来进行需求调研,同时IT 中心也应深入具体的需求调研中去。只有这样才能切切实实地把握用户的需求和方向,才能在将来的功能界定、实施上有发言权。 一、如何进行需求分析 需求分析不象侦探推理那样需从蛛丝马迹着手,而是应该先了解宏观的问题,再了解细节的问题。 一个应用软件系统(记为S)的涉及面可能很广,可以按不同的问题域(记为D)分类,每个问题域对应于一个软件子系统。 S={D1,D2,D3,…Dn} 问题域Di由若干个问题(记为P)组成,每个问题对应于子系统中的一个软构件。 Di={P1,P2,P3,…Pm} 问题Pj有若干个行为(或功能,记为F),每个行为对应于软构件中的实现接口。 Pj={F1,F2,F3,…Fk} 需求说明书应该对于那些只想了解宏观需求的领导,和需要了解细节的技术人员都合适。在写需求说明书时应该注意两个问题: 1、最好为每个需求注释“为什么”,这样可让双方(IT中心、需求方)了解需求的本质,以便选用最合适的技术来实现此需求。 2、需求说明不可有二义性,更不能前后相矛盾。如果有二义性或前后相矛盾,则要重新分析此需求。 二、重点监控需求分析 由于项目的特殊性和行业覆盖的广阔性,以及需求分析的高风险性,软件需求分析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同时需求分析又的的确确难做。其原因基本是由于以下情况造成的。 1、用户说不清楚需求 有些用户对需求只有朦胧的感觉,当然说不清楚具体的需求。例如总部各部门及各地的很多店铺在进行应用系统以及网络建设时,需求方的办公人员大多缺乏IT系统建设方面的专家和知识。此时,用户就会要求IT中心系统分析人员替他们设想需求。项目的需求存在一定的主观性,为项目未来建设埋下了潜在的风险。 2、需求自身经常变动 根据以往的历史经验,随着用户对信息化建设的认识和自己业务水平的提高,他们会在不同的阶段和时期对项目的需求提出新的要求和需求变更。事实上,历史上没有一个软件的需求改动少于三次的!所以必须接受“需求会变动”这个事实,在进行需求分析时要懂得防患于未然,尽可能地分析清楚哪些是稳定的需求,哪些是易变的需求,以便在系统选型及实施时,将软件的核心建筑在稳定的需求上,同时留出变更空间。IT中心在需求分析的功能界定上担任一个中间、公平、公正的角色,所以也必须积极参与到需求分析的准备中来,以便协助需求方来界定“做什么”、“不做什么”的系统功能界限。 3、IT中心分析人员或用户理解有误 系统分析人员不可能都是全才,更不可能是行业方面的专家。用户表达的需求,不同的分析人员可能

“比较法”在词句教学中的运用

小学语文教学论文:“比较法”在词句教学中的运用 修水县八小罗琛程 小学语文教学大纲词句教学提出的基本要求:引导学生理解词句,理解含义比较深的词句在课文中的意义和对于表达思想感情的作用。 据此,我们可以明确:词句的教学目标有两层。第一层是:理解词义句意;第二层:是品味词句。什么是品味词句呢?我认为是:在理解词义句意的基础上,一方面让学生进一步理解词句在课文中的地位和作用,理解词语、句子与课文内容的内在联系,体会作者造词造句的用意;另一方面,让学生体味这些词句在表达上的准确、优美、形象。 那么,如何落实词句教学目标呢?要达到第一层目标,常用的方法是:查字典,联系上下文等。要达到第二层目标,我常常采用比较法去引导学生品词品句,品出“味”来。下面我将结合教学实例去谈谈几种比较法。 (一)换词比较 如《可爱的草塘》一课中,“浪花翠绿翠绿的,一层赶着一层涌向远方”中的“赶”,可以引导学生换上“接”字进行比较。通过比较,学生可以看出:“接”是指前一层浪花过去了,后一层浪花跟上来:“赶”是指前一层浪花还没有过去,后一层浪花就追上来,起弧的节奏快,能显示出浪花的活跃。这样——比较体味,学生队“赶”用在这里的含义和表现力就理解得比较深刻了。 又如在《十里长街送总理》中写道“一位老奶奶双拄着拐杖,背靠着一棵洋槐树。”可以这样来引导学生:“把‘拄’换成‘拿’,好不好?”学生一比较,纷纷说:“不好,因为拄着可以看出是老奶奶快站不住了,必须借助拐杖撑地才行,从后面的‘背靠’也可以看出来。”我顺势引导学生:“老奶奶年纪大,快站不住了,还要在那里等候总理的灵车,这说明了什么?”学生便会得出:这表现了老奶奶对总理的尊敬、怀念、渴望见到总理的感情。这样,学生通过换词品味,加深了对词语的理解,加深了对课文中心的理解。 换词比较法,通过换上相近的词进行比较,学生能体会到作者用词的准确性,多进行这样的训练,能培养推敲词语的阅读习惯和阅读能力。 (二)换句比较

论文中常用的研究方法

论文中常用的研究方法 调查法 调查法是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的材料的方法。调查方法是科学研究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它综合运用历史法、观察法等方法以及谈话、问卷、个案研究、测验等科学方式,对教育现象进行有计划的、周密的和系统的了解,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从而为人们提供规律性的知识。 调查法中最常用的是问卷调查法,它是以书面提出问题的方式搜集资料的一种研究方法,即调查者就调查项目编制成表式,分发或邮寄给有关人员,请示填写答案,然后回收整理、统计和研究。 观察法 观察法是指研究者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研究提纲或观察表,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去直接观察被研究对象,从而获得资料的一种方法。 科学的观察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系统性和可重复性。在科学实验和调查研究中,观察法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作用:①扩大人们的感性认识。②启发人们的思维。③导致新的发现。 实验法 实验法是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联系的一种科研方法。其主要特点是:第一、主动变革性。观察与调查都是在不干预研究对象的前提下去认识研究对象,发现其中的问题。而实验却要求主动操纵实验条件,人为地改变对象的存在方式、变化过程,使它服从于

科学认识的需要。第二、控制性。科学实验要求根据研究的需要,借助各种方法技术,减少或消除各种可能影响科学的无关因素的干扰,在简化、纯化的状态下认识研究对象。第三,因果性。实验以发现、确认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的有效工具和必要途径。 文献研究法 文献研究法是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或课题,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地、正确地了解掌握所要研究问题的一种方法。文献研究法被子广泛用于各种学科研究中。其作用有:①能了解有关问题的历史和现状,帮助确定研究课题。②能形成关于研究对象的一般印象,有助于观察和访问。③能得到现实资料的比较资料。④有助于了解事物的全貌。 实证研究法 实证研究法是科学实践研究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利用科学仪器和设备,在自然条件下,通过有目的有步骤地操纵,根据观察、记录、测定与此相伴随的现象的变化来确定条件与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活动。主要目的在于说明各种自变量与某一个因变量的关系。 定量分析法 在科学研究中,通过定量分析法可以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以便更加科学地揭示规律,把握本质,理清关系,预测事物的发展趋势。 定性分析法

生物教学中的比较法教学

生物教学中的比较法教学 【摘要】 初中生物课程改革是一次生物学教学的革命。初中生物 教学的目的是全面的、基础性的、科学性的素养教育。因此,在生物教育教学理念中,我们要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以培养学生对生物学科的兴趣为出发点,以提高学生的基本生物科学素质为目的来指导教学。 【关键词】 初中生物;比较法生物比较法教学,是指按照事物对立统一规律和人的认 识规律,将复杂多样的生命现象和本质,进行分析鉴别和综合比较的教学方法。比较法是研究生物学的重要方法,也是生物教学的重要方法,是生物教学中培养学生能力、开发学生智力的重要手段。 、生物比较法教学的作用 初中生物学,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讲述了各种生命 现象和规律。在初中生物教学中,如何帮助学生能举一反三、全面系统准确地认识掌握概念,并从各个概念中找出生命活动的规律,将知识融会贯通,这是生物教学中的一个难题。 采用比较法教学能较好地解决这一难题。它的作用是多方面

的,具体来说,大致有如下几方面。 (一)可使学生在已知概念的基础上,迅速而准确地由 此及彼,去认识未知概念,获得新的知识;扩大原有知识的范围,加深原有知识的程度。 (二)可使学生牢固地建立起知识的内部联系,把一些 零碎的知识组织起来,使之系统化。 (三)可使学生准确地掌握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四)比较法能起到或加强直观作用。 (五)比较法是培养提高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重要方法。 二、比较法的类型及其运用中学生物学主要是讲述生命现象的 共性和个性,都是科 学家们经过反复比较,从理论上概括总结出来的。生命现象 之间有着本质的内在联系,纵横交错,网络复杂。生命现象 的多样性决定了比较法的多样性。般的比较法有类比、列 比、历比、寡众比和综合比。 (一)类比。就是根据生命现象和规律的系统性,进行 类型或类别比较的方法。根据被对比各点的相似性和差异性、类比法又分为类型比较法和类别比较法。前者是把同类的各个生命现象和规律进行比较,找出共同性和相似性,进行归纳教学的方法。如学生已学过了地上茎的知识,在讲授地下茎时,将其特点分别与地上茎特点作相应比较,或者让学生把两个实物对比分析,这样可使学生在已有知识的基础上,自学似地获得新的知识,建立起同类的概念。后者是把不同类的生命现象和规律进行比较,找出特殊性和差异性,进行分类的教学方法。如绿藻和兰藻的比较,鲸和鱼的比较,可使学生在原有一类知识的基础上,获得另一类新的知识,扩大原有知识的范围。 (二)列比。列比就是把相对独立的互为并列的几个生

胎儿利益保护之比较法研究(发表版)

胎儿利益保护制度比较研究 作者简介:王鹏,郑州大学法律硕士。 张英,郑州大学法学学士。 在国际上,自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尤其法制发达国家)均陆续发生关于胎儿期内遭受不法侵害的诉讼,原告主张其于出生前遭受不法侵害,而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案件日益增多;在我国近年来也多有此类案件发生并引起众多法律、道德上的讨论,如四川省延津县法院审理的“遗腹子”索赔抚养费案。①以及发生在广州的“女婴出生少右臂,父母向医院索赔”案。②事实上,出生前之侵害,自古有之,最近所以倍受关切,其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工业社会之意外事故,层出不穷,胎儿虽在母体之内,遭受侵害之机会较前大增。二是医学进步,有助于确定出生前侵害事由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是以前“生命”被认为是上天或父母之赐予,纵有残障,亦属命中注定,无可奈何。今者,社会价值观念变化,强调生育是一个具有责任之行为,父母亦须负责。昔日可以逆来顺受者,如今则须有适当之救济。③从 ①最高人民法院应用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79~80页。 ②《山东商报》,2001年11月7日,第24版。 ③ [台]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5页。

中国的具体情况,除了以上共同原因,也有一些特别因素,如: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促进了法制完善化的同时,也前所未有地唤醒了人们的法律意识,诉诸法律赔偿以保护自己的权益逐渐成为一般观念,人们除了关心自己的利益,也对与己相关、潜在的利益倍加关注。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世界绝大多数的国家已对胎儿利益保护问题作出了规定。反观中国,对该问题的研究则几乎处于真空状态。立法上,仅有《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学术界对该问题的关注也少之又少。有鉴于此,一些有识之士已发出了倡议,如我国著名学者梁慧星先生在《民法总论》一书中急呼:“立法界应重视胎儿的权益,改变目前民通所采取的绝对主义立法例为总括的保护主义,以强化对胎儿的保护,顺乎人情及民法进步之潮流”。 ①只是令人遗憾的是,梁先生主持完成的《中国民法典:总则编条文建议稿》第14条对胎儿利益保护问题作出了规定,但在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总则编》中对此未予采纳。胎儿保护问题在立法上所遭受的冷遇,以及无法回避的胎儿损害赔偿问题日益增多的趋势,促使笔者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本文将围绕胎儿利益保护的历史沿革、主要制度和立法体例等问题进行分析,以求进一步深化对胎儿法律 ①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90页。

比较法的比较方法论

比较法的方法论 ——丁? 比较法容提要: 比较法是一门独立的处于边缘位置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其研究围包括世界各个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通过观察分析研究其相同点和不同点方法比较法律体系,法律秩序的比较研究,论本文提出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比较法法律文化解释学随着人类的历史进人崭新的世纪比较法这门学科迈人了其发展进程。 关键词: 比较法的框架比较观念主要类型 一.比较法的框架 比较法的框架解释何为比较法及怎样界定比较法。它不是一门法律而是法律;不同法律制度的比较。通过观察分析研究其相同点和不同点方法比较法律体系,法律秩序的比较,并不是一切法的比较都是比较法,并不是一切法的比较都是比较法,同一国家历史上不同时期的法的比较、同一法律制度的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比较以及单一制国家的不同地区的法的比较都是比较法的畴。 二.比较观念 比较法的方法比较以外国法为比较研究的基础,研究不同法律制度的相同与不同和他们的发展趋势,一些比较法学家,对于比较法的研究方法的争议问题有不同的理由,基于研究的视角

和目的的不同,比较法的方法论大体有以下几种观点。 宏观比较:是把法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比较主要是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与社会主义法系的不同法系国家的法律、法律制度的与法律理论相联系的一般的法律比较研究,是关于整个法律制度的比较宏观比较。宏观比的理论性的结论多运用于比较宪法和政治学方面的研究。 微观比较:是对同一法系的法律、法律制度的具体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比较研究,将具体法律制度、法规放在其法律的和“非法律的背景和环境中进行考察”是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一级的直接的社会功能比较。当然,二者是相互交错的。瑞典比较法学米凯尔?博丹认为,比较可以是双边的(即两个法律制度之间)或者是多边的即三个以上法律制度之间。宏观比较是指不同法系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法律制度的比较。 大体一下三种情况:一,不同法系之间的相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之间的比较,比如普通法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之间比较。二,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相同法律、法律制度之间的比较。三,同一国家的属于不同社会制度或不同法系的法律和法律制度之间的比较微观比较是对具体法律细节的比较指包括法律概念、规则、制度、部门法等方面的具体细节比较。比如,“合同”具体细节之间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的比较;“占有” 具体细的大陆法系中不同国家法国与德国法之间比较等均属于微观比较。

《比较法》总论读书笔记

读书笔记 李慎之 《比较法总论》是外国学者茨威格特及其高足和合作者克次二人合著,旨在通过比较法这一思维活动来为广大的法学研究者提供一种更为广阔的法学研究视野。比较法是指一方面以法律为研究对象,另一方面以比较为其内容的法律研究。法学家们努力地争取从本土狭窄的圈子中解脱出来,所以他们不再满足于只是解释本国的法律,那样很可能因为立法者的一纸命令而使得他们辛苦研究的成果化为泡影。此时,通过比较法而使得法学成为一门普通科学越发显得重要。 一.只有超越本国现实法律规范之上的研究才能称之为科学。 运用通常的手法只能解释现行法律是否具有科学性。而不能发掘出法学本身的规律性所在。比较法通过揭示各个法律原则的社会条件,对不同国家的法律秩序以及它们通常所使用的思想方法相互比较。进而对整个法学的研究起到提纲掣领的作用。一切的认识、知识均可溯源于比较,所以比较法对于法学来说是必须的,也是有益的。 二.只有在探讨作为比较研究对象的问题的过程中进行的特殊的比较考察时,才能称之为比较法。 比较法必然的会以外国法律作为探讨对象,此时要分清比较法的本质,单纯的对外国法进行研究并不是比较法研究。因此,比较法必须同那些特别注意或者附带注意外国法律秩序的其他法学部门加以更加细致的区别。经验表明,比较法最好是这样进行:作者首先在各国报告中说明外国法的主要资料,然后用这些资料作为研究的真正核心继续进行深入的比较,最后作为此种比较的结果,进行批判性的

法律政策的考察或者得出关于本国法律的解释的结论。 三.博采众家之长才是法学未来的方向,将目光局限于一域则是固步自封。 比较法是为了法学研究者提供一个平台,就好像天文学家无法凭借肉眼看到亿万光年以外的景象,要借助天文望远镜一样,法学研究者借助于比较法,可以更为清晰地了解法律规则的本质并且通过对照发现本土法律秩序的不足,从而取长补短。不能因为一种方法是国外先行采用而因此弃之不用,那样法学研究就等于为自己套上了枷锁,无法挣脱。 《比较法总论》第一编为罗马法系。罗马,这个强大且辉煌的文明同时也留下了让人赞叹不已的法律。罗马消亡之后其法律在多年之后为后世所继承。其中以德国及法国为首。法国人制定了《法国民法典》,其以精美的语言和进步的内容著称于世,以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为根本原则,法国当时建立了统一的政权,为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典奠定了基础。德国在中世纪之后开始走向分裂,而不是如法国一样成为一个中央集权的王朝,由此带来的结果是德国大量的继受罗马法,而不是像法国那样将本国的习惯法与之结合。 与之相对的则是起源于英国的普通法系,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其法律规则并未物化为成文法典,英国在实行殖民统治的同时,其本身的法律制度也随之传到了殖民地,美国在受其影响的同时发展出了具有本国特色的法律,所以普通法系又称为英美法系。 罗马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主要在于:英国普通法一直是按照从

浅谈音乐教学中的比较法

浅谈音乐教学中的比较法 比较是音乐作品中常见的表现手法,通过音乐诸要素的作用,刻画出生动的形象,跌演起感情的波澜,牵引着人们深思梦萦。我们在感受相同体裁或不同体裁的作品时,总是从已有的知识和生活经验出发的。在这个过程中,始终存在着比较。常言道有所比较才能有所鉴别。我试图用比较的方法,引导学生在音乐学习中多思畅想,感受快乐,从而不断地积累知识经验,培养丰富、美好的情感。 一、比较记忆 知识的掌握,重在积累。学习音乐更是如此。一曲《梦幻曲》,仔细听 过就不会忘。它的主旋律演奏了八次,每一不同的结尾,让人听了如痴如醉,浮想联翩。由此不难看出,善于发现乐曲的特点,抓住旋律,有比较的记忆不失为良方。 中学生对学习过的许多乐曲,不看歌本不会唱,更不用说唱曲谱了。我有意给学生规定一些背唱曲目。起初,有的同学觉得很难,不愿去做,我一方面强化检查,以好带差;一方面帮助学生进行乐曲的分析比较,排除记忆上的难点,并从乐曲的情境出发,激发学生的想象,使学生达到准确、快速的记忆。如背唱《快乐的农夫》主旋律,要求学生找出乐曲的特点:弱起乐句及圆滑线的连续使用;然后比较乐句:前五小节与最后五小节除结尾三个音都相同,中间为连续的附点四分音符,旋律以分解和弦为主。引导学生根据旋律展开想象背唱。这一方法真有效,记忆效果挺好。就这样一连背唱了好几首乐曲,大家再也不怕背唱了,初步找到了记忆的小窍门。 二、比较想象 许多音乐作品的乐段、乐句都是采用对比的创作手法,因此,感知是在比较中进行的。把比较法运用到欣赏教学中,能准确的捕捉音乐形象,清晰地辨别声音效果,培养学生的想象力。在欣赏《动物园》中的蝴蝶与野蜂时,我放手让学生进行比较。多数同学开动脑筋,积极思维,大胆想象,有的同学还不由自主的在课堂上表演起来。实践证明,比较教学大大优于教师的讲解,充分发挥了课堂学生主体的作用。 三、比较演唱 用力度的强弱及速度的快慢比较来塑造音乐形象、表现情绪是惯见的手法。尽管平时在训练声音、掌握歌唱技巧时有专门的力度或速度练习,但有时是一种应付,效果不尽人意。我注意观察,

规范比较_结构比较与功能比较_比较法方法论研究

法 商 研 究1997年第1期(总第57期) 法学比较研究 规范比较、结构比较与功能比较 ——比较法方法论研究 饶 艾 在比较法理论的研究中,比较法方法论的研究应该说是薄弱的一环,中外学术界概莫能外。当代著名的比较法学家德国学者K ?茨威格特和H ?克茨就曾这样说过:“迄今关于比较 法的方法很少有系统的论著。”①在我国,即使是比较法大家沈宗灵先生的权威著作《比较法总 论》对此问题也着墨甚少。究其原因,除了比较法学科的研究本身仍处在起步阶段,其诸多理论均需建立完善,以及该理论有一定的难度之外,没有受到学术界应有的足够重视,恐怕也是一个方面。有学者这样说过:“某些学科如果必须忙于从事探讨自己的方法论,就是带病的科 学。”②或许,为避嫌,比较法学家便纷纷远离该学科方法论的研究,而将注意力放在比较法领域的其他方面,如比较法的学科性质、比较法的功能作用、法系理论,等等。然而,比较法方法论的研究却有着重要的理论及实践意义,它不仅是“思想方法”,而且还是“工作方法”,即它不仅是比较法研究的方法论,而且还是一种可供研究者操作的具体的工具或技术。 一 关于比较法方法论问题,中外学者的有关论著均认为就是“比较”的方法。而众多学者在关于比较法方法的论述中又是对“比较”的对象从不同的角度及范围进行具体的分类,从而形成了比较法研究方法上的对内比较和对外比较、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双边比较和多边比较,等等。其实,这仍是对比较法学的一种潜意识的误解。比较法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其研究所采用的方法不应该仅仅是比较的方法;反过来,比较的方法对于任何一门学科都是重要的方法。笔者认为,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研究方法,是比较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所普遍使用的一般的方法。关于法律学科的研究方法,“英国19世纪末著名的法学家詹姆斯?V ?布赖斯在其所著《历史与法理学研究》一书中对此最早作了专门论述,他将法律科学中所运用的方法归结为四种,即形而上学方法或先验方法、分 析方法、历史方法、比较方法。”③在我国,法学的研究方法一般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社会调 查方法、历史考察方法及比较分析法。比较法学的研究对这些方法都必须重视并给以理论上的承认。实际上,在比较法的研究中,在运用比较方法的同时,必然交替地运用其他方法。而且,比较法学者应以更敏锐的眼光、更广阔的视野吸收其他学科最先进的方法以充实自身的研究 ①②③徐国滢:《法学研究方法的历史演进》,《法律科学》1992年第4期。 [德]K ?茨威格特、H ?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3页。[德]K ?茨威格特、H ?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3页。

论文研究方法

论文研究方法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调查方法 1、观察法:就是调查者对调查对象(人、事、物、环境、场所等)的状态、变化进行 直接凭肉眼或借助与工具、仪器(照相机、望远镜、放大镜等)作观察、记 录。 2、访问法:访问法,指通过以询问的方式向被调查者了解市场情况的一种方法。根据 调查人员同被调查者接触方式不同,可以分为面谈调查、邮寄调查、电话调 查、留置调查。 3、文献法:文献法也称历史文献法,就是搜集和分析研究各种现存的有关文献资料, 从中选取信息,以达到某种调查研究目的的方法。它所要解决的是如何在浩如 烟海的文献群中选取适用于课题的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做出恰当分析和使用。 4、问卷法:问卷法是通过由一系列问题构成的调查表收集资料以测量人的行为和态度 的心理学基本研究方法之一。 研究方法 5、归纳法:就是讲多件同类的个别事物归在一起,从中概括出共同属性或特征以加深 认识的研究方法,也是常用的逻辑推理方法之一。 6、综合法:将众多零散的事物进行横向组合或纵向串联,视作一个整体进行研究。 7、统计法:就是用运统计数据来描绘社会经济现象的状况和变化,认识社会经济规律的方法。 8、比较法:把两个或两个以上既同类又有不同之处的事物放在一起比较、分析。可以更 深刻的认识各自的特征。 9、分析法:将复杂的事物进行分解,联系其他有关因素,从而辨析、认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

10、演绎法:它以公理为大前提,以求证事物为小前提,如果小前提符合大前提的前 项,那么小前提的结论必然符合大前提的后项。

比较法在教学中的运用

比较法在教学中的运用 比较,在整个语文教学活动中是一种实践活动,更是一种认识活动,精神发展的活动。有比较才有鉴别,有鉴别才有发明创造,在中学语文教学中恰当地运用比较法教学,可使教学内容丰富,教学思路宽广,还能启迪学生的智性、悟性,引发思维发散,知识迁移,训练和提高学生的语文能力。 1、从题目入手从题目人手,寻找比较点,自然导入课题,激发学生的求知欲课题,通常是语文内容的高度概括,作者写作意图的显露,或是某种有关课本内容的提示。一些课题本身就具有比较点,教师要紧紧抓住这个比较点,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导人课题。如《死海不死》中的“死”,含义一样就会使题目自相矛盾,那么不该矛盾的两个“死”又指什么呢?同一个“死”,不同含义的比较话题一下使学生的新鲜好奇的情绪转换到死海“死”的特征,而又不“死”的探究中;又如《这是一颗流星》中的“流星”,学生熟悉的流星是发光发热,一闪即逝,而题目中的“流星”又指什么呢?了解流星那样小而耀眼的记敏内容,领悟歌颂又不象流星那样会消逝的充满单稚,充满爱心的主题。达到牵一发而动全局的效果。 2、从整体感知从整体感知,进行比较,加深学生对课文内涵的认识,提高阅读能力。如在了解《中国石拱桥》的说明思路是按先抽象、后具体,先整体、再局部的逻辑顺序,依次介绍外观美,内部结构精巧等特点。在比较阅读了《苏州园林》的思路相同在材料安排总分逻辑顺序,不同在《苏州园林》的说明内容不再是人工建筑物本身,而选择了几十个甚至上百个苏州园林建筑的总体艺术构思,总体艺术风格为说明重点的又如《孔乙己》和《范进中举》两篇课文文体均为小说,都是封建科举制度对知识分子的残害。孔乙己是一个封建教育的牺牲品,他是封建教育之下被“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封建思想的毒害,最后被封建制度吃掉的一类人的缩影。范进则比孔乙己受害更深。可当他中举后,便很快与张乡绅勾结在一起,成了封建社会的爪牙。通过比较,学生发现封建教育下的知识分子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像孔乙己一样,没能走上仕途,成了封建教育的牺牲品,另一类如范进,为了升官便与统治阶级勾结在一起,成了他们的爪牙。从而加深了学生对课文内涵的理解和对人物性格的把握。 3、从字、词、句、篇的深层感悟、认知开阔学生的思路从字、词、句、篇的深层感悟、认知开阔学生的思路,提高学生的辩证思维能力。如《死海不死》一文中三次用到“死”这个词,同中求异。对照求异领悟了死海灭绝鱼虾、水草,但淹不死人的特点和原因,领悟了作者对人类如不加调控,死海终会干涸直至最后消失的警示。《分马》中同是土改积极分子的白大嫂子、老初、老田夫妇和老孙头,在自愿让出刚刚到手的牛、马给老王太太时,却又有截然不同的心态和表现。对比中把握了老孙头既想进步又摆脱不了自私圆滑的人物性格。由于进行了多角度、多方位的比较,学生理解了同中有异,异中有同的情况,从而使概念更明晰,知识更扎实。比较法在语文教学中应用广泛,功效双倍,但这种方法,又不能滥用。比较时要以启发学生的思维为出发点,注意分寸,把握时机,选准比较点,恰当地运用比较,“比较”就能奏效。

比较法作业对比较法概念的一点看法教学文稿

对“比较法概念”的一点看法 姓名:魏少敏学号:200912206030180036 班级:09级法硕 这学期,本人小心翼翼地拜读了德国两位著名的比较法学者———茨威格特教授和克茨教授合著的《比较法总论》这本书。比较法著作中,《比较法总论》是一部当之无愧的扛鼎之作。自此书问世以来,各国比较法学者无不对这本书推崇之至,称之为“罕见的成功之作”,甚至誉之为“在英语中,是一部没有一本同类著作能达到同类水平的极优秀之作。” 本书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概说比较法;第二部分讲述世界上的法系,分为六编:罗马法系、德意志法系、英美法系、北欧法系、社会主义法系、其他法系。在比较法的概说部分,作者讲述了比较法的概念、功能、目的、方法、历史,透视出作者对比较法基本理论的纯熟和关切。在对每个法系进行述评的过程中,作者讲述了法系的发展历史、继受与传播、法典、法院和法律职业,读者从中获得的,不仅有知识,更有精辟的见解。同时,作者对每个法系的介绍中,都同时包含着比较的眼光和笔触。 克茨教授在本书中文版的序言中,引用了歌德的话:“不知别国语言者,对自己的语言也便一无所知”。确实,法律也是如此—在当今中国法律愈加走向开放时代,比较法的视野、比较法的知识,也越加彰显其重要性。 面对一字千金的《比较法总论》,做什么样的读书笔记恐怕都不能写尽对这本书的溢美之辞。笔者这篇读书笔记主要结合《比较法总论》谈谈笔者对“比较法概念”的理解。 用比较的方法研究法律已经有相当长的一段历史,但是真正作为学科意义上的比较法还是在19世纪中叶之后出现的,它是随着各国立法的加强以及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出现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出现时候,首先面对的就是如何定义,这需要对其外延和内涵作非常严格的规定。只有明确了对象的概念,才能进一步探讨其研究方法论的问题。对于比较法而言,比较法的概念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这不仅仅是区分比较法与其他法律学科的最基本手段,而且它更是比较法中所有问题中的原点性、基石性问题。对于一个比较法学者来说,对比较法是什么的回答,将直接影响其比较法研究的思路、重心以及学术追求,直接影响其对比较法其他各种理论问题的思考和解答。每一种比较法概念在指明比较法是什么的同时,也区分了比较法不是什么,实质上也就划定了比较法的研究范围。 曾经出现的比较法的概念主要有:(1)比较法是一种纯粹的法律比较方法。这是英美学者卡顿、格特里奇等持有的观点。他们认为比较法仅仅是一种研究法律的方法或者技术,比较法本身并不能构成一门独立的学科。(2)比较法是一门寻求世界法或者人类共同法的学科。这是一些主张世界法律统一的比较法学者如法国的萨莱依、朗贝尔等人提出的观点。朗贝尔提出,比较法包含两个学科,一是比较历史,追求的是一种纯科学的目的,其使命是通过对各种法律现象之间的关系进行比较,揭示社会生活所遵循的自然法则。第二个是比较立法,他追求一种实际的目的,其作用是通过对各种法律制度的比较,发现他们的概念和值得的共同基础,创立适用于相同文明社会的共同法。(3)比较法是一门对各种法律体系进行比较的学科。这是当今中外大部分比较法学家所持的观点。主要代表人物有本书的作者茨威格特、克茨,美国的奥萨亏,日本的五十岚清等。他们认为,比较法是一门对不同法律体系(法律秩序、法系、法律传统)进行比较的学科。(4)比较法是一门研究不同法律体系的关系的学科。这是美国比较法学家沃森的观点。他还进一步提出,比较法研究的关系有三种,第一种是历史关系;第二种是法律体系;第三个所有法律关系早期经历过相同或相似的发展阶段。(5)比较法是一门研究各种法律体系的规律的科学。这是一些具有理论关怀的比较法学者的观点,代表人物由莱茵斯坦、萨科。他们认为,比较法不是进行纯粹的法律比较,而是要研究世界各种法律体系的普遍规律,提供法的一般知识或理论。

论文研究方法

论文研究方法 一、方法 系统科学方法 思维方法 数学方法 描述性研究法 经验总结法 信息研究方法 探索性研究法 模拟法(模型方法) 数量研究法 功能分析法 个案研究法 跨学科研究法 定性分析法 定量分析法 实证研究法 文献研究法 实验法 观察法 调查法 二、具体论述 1、调查法 调查法是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的材料的方法。调查方法是科学研究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它综合运用历史法、观察法等方法以及谈话、问卷、个案研究、测验等科学方式,对教育现象进行有计划的、周密的和系统的了解,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从而为人们提供规律性的知识。 调查法中最常用的是问卷调查法,它是以书面提出问题的方式搜集资料的一种研究方法,即调查者就调查项目编制成表式,分发或邮寄给有关人员,请示填写答案,然后回收整理、统计和研究。 2、观察法 观察法是指研究者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研究提纲或观察表,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去直接观察被研究对象,从而获得资料的一种方法。科学的观察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系统性和可重复性。在科学实验和调查研究中,观察法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作用:①扩大人们的感性认识。②启发人们的思维。③导致新的发现。 3、实验法 实验法是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联系的一种科研方法。其主要特点是:第一、主动变革性。观察与调查都是在不干预研究对象的前提下去认识研究对象,发现其中的问题。而实验却要求主动操纵实验条件,人为地改变对象的存在方式、变化过程,使它服从于科学认识的需要。第二、控制性。科学实验要求根据研究的需要,借助各种方法技术,减少或消除各种可能影响科学的无关因素的干扰,在简化、纯化的状态下认识研究对象。第三,因果性。实验以发现、确认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的有效工具和必要途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