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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最新POPs法规(EU)NO 1342 2014

欧盟最新POPs法规(EU)NO 1342 2014
欧盟最新POPs法规(EU)NO 1342 2014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No 1342/2014

of 17 December 2014

amending Regulation (EC) No 850/2004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persis-

tent organic pollutants as regards Annexes IV and V

(Text with EEA relevance)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Having regard to 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Having regard to Regulation (EC) No 850/2004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9 April 2004 on 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 and amending Directive 79/117/EEC (1), and in particular Article 7(4)(a) and (5) and Article 14(2) and (4) thereof,

Whereas:

(1) Regulation (EC) No 850/2004 implements in the law of the Union the commitments set out in the Stockholm

Convention on 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 (hereinafter ‘the Convention’) approved by Council Decision 2006/507/EC (2), on behalf of the Community, and in the Protocol to the 1979 Convention on Long-Range Transboundary Air Pollution on 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 (hereinafter ‘the Protocol’) approved by Council Decision 2004/259/EC (3), on behalf of the Community.

(2) At the fourth meeting of the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vention from 4 to 8 May 2009, it was agreed

to add chlordecone, hexabromobiphenyl, hexachlorocyclohexanes, including lindane, pentachlorobenzene, tetra-bromodiphenyl ether, pentabromodiphenyl ether, hexabromodiphenyl ether and heptabromodiphenyl ether, as well as perfluorooctane sulfonic acid and its derivatives (hereinafter ‘PFOS’) to the Annexes to the Convention.

(3) In view of concerns regarding the completeness and representativeness of scientific information on quantities and

concentrations of the POP brominated diphenyl ethers and PFOS in articles and wastes, those substances were provisionally listed in Annexes IV and V to Regulation (EC) No 850/2004 without an indication of the maximum concentration limits.

(4) Additional scientific data on quantities and concentrations of the POP brominated diphenyl ethers and PFOS in

articles and wastes has now been assessed. It is therefore necessary to establish maximum concentration limits for these 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 without undue delay in order to ensure a uniform application of Regulation (EC) No 850/2004 and to avoid a continuous release of those substances into the environment.

(5)At its 27th session from 14 to 18 December 2009, the Executive Body of the Protocol decided to add hexachlor-

obutadiene, polychlorinated naphthalenes, and short-chain chlorinated paraffins to the Protocol.

(6) At its fifth meeting from 25 to 29 April 2011, the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vention agreed to add

endosulfan to the list of 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 to be eliminated worldwide, with some exemptions.

(7) In view of the decisions taken by the Executive Body of the Protocol and the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vention, it is necessary to update Annexes IV and V to Regulation (EC) No 850/2004 in order to include those substances.

(8) Regulation (EC) No 850/2004 should therefore be amended accordingly.

(9) In order to allow companies and competent authorities sufficient time to adapt to the new requirements, this

Regulation should apply from 18 June 2015.

(1)OJ L 158, 30.4.2004, p. 7.

(2)Council Decision 2006/507/EC of 14 October 2004 concerning the conclusion, on behalf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 of the Stock-

holm Convention on 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 (OJ L 209, 31.7.2006, p. 1).

(3)Council Decision 2004/259/EC of 19 February 2004 concerning the conclusion, on behalf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 of the Protocol

to the 1979 Convention on Long Range Transboundary Air Pollution on 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 (OJ L 81, 19.2.2004, p. 35).

(10) The measures provided for in this Regulation ar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opinion of the Committee established by

Article 39 of Directive 2008/98/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1),

HAS ADOPTED THIS REGULATION:

Article 1

Regulation (EC) No 850/2004 is amended as follows:

(1) Annex IV is replaced by the text in Annex I to this Regulation.

(2) Annex V is amended in accordance with Annex II to this Regulation.

Article 2

This Regulation shall enter into force on the twentieth day following that of its publication in the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It shall apply from 18 June 2015.

This Regulation shall be binding in its entirety and directly applicable in all Member States.

Done at Brussels, 17 December 2014.

For the Commission

The President

Jean-Claude JUNCKER

(1)Directive 2008/98/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9 November 2008 on waste and repealing certain Directives

(OJ L 312, 22.11.2008, p. 3).

ANNEX I

‘A NNEX IV

List of substances subject to waste management provisions set out in Article 7

(1) Polychlorinated naphthalenes means chemical compounds based on the naphthalene ring system, where one or more hydrogen

atoms have been replaced by chlorine atoms.

(2) The limit is calculated as PCDD and PCDF according to the following toxic equivalency factors (TEFs):

(3) Where applicable, the calculation method laid down in European standards EN 12766-1 and EN 12766-2 shall apply.’

ANNEX II In Annex V, Part 2, the table is replaced by the following table:

(1) These limits apply exclusively to a landfill site for hazardous waste and do not apply to permanent underground storage facilities

for hazardous wastes, including salt mines.

(2) Any waste marked with an asterisk “*” is considered as hazardous waste pursuant to Directive 2008/98/EC and is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at Directive.

(3) The calculation method laid down in European standards EN 12766-1 and EN 12766-2 shall apply.

(4) The limit is calculated as PCDD and PCDF according to the following toxic equivalency factors (TEFs):

(*) OJ L 182, 16.7.1999, p. 1.

(**) OJ L 11, 16.1.2003, p. 27.’

欧盟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概况

欧盟果蔬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研究 摘要:欧盟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该体系以颁布技术法规为主,辅之以技术标准的制定。欧盟制定果蔬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机构有欧盟委员会、欧共体理事会和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盟果蔬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包括果蔬食品卫生标准,果蔬食品试验、检验、检疫方法标准,果蔬食品安全控制与管理技术标准,果蔬食品包装标签、标识标准,特定食品产品标准。 关键词:欧盟;果蔬;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欧盟对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有着自己的一套较为有效、严密的体系。一方面,欧盟制定了一系列有关食品的法律,涵盖了食品安全方方面面的内容,十分繁杂、详细。欧盟现有25个成员国,每个国家都有本国现行的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其中的具体规定是很不相同的。另一方面,欧盟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下,并达到了完善阶段,在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下,标准已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为法律法规提供技术支撑,成为市场准入、契约合同维护、贸易仲裁、合格评定、产品检验、质量体系认证等的基本依据。在当今全球化的市场中,欧洲标准已得到了世界的认同。因此,欧盟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使欧盟的食品安全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 欧盟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及相关机构 欧盟食品安全体系涉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标准2个方面的内容。欧共体指令是欧共体技术法规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1985年前,欧共体的政策是通过发布欧共体的统一规定(即指令)来协调各国的不同规定,而欧共体指令涉及所有的细节问题,又要得到各成员国的一致同意,所以协调工作进展缓慢。为简化并加快欧洲各国的协调过程,欧共体于1985年发布了《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化的新方法》(简称《新方法》),改变了以往的做法,只有涉及产品安全、工作安全、人体健康、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时才制定相关的指令。指令中只写出基本要求,具体要求由技术标准规定,这样,就形成了上层为欧共体指令,下层为包含具体要求内容、厂商可自愿选择的技术标准组成的2层结构的欧共体指令和技术标准体系。该体系有效地消除了欧共体内部市场的贸易障碍,但欧共体同时规定,属于指令范围内的产品必须满足指令的要求才能在欧共体市场销售,达不到要求的产品不许流通。这一规定对欧共体以外的国家,常常增加了贸易障碍。而技术标准则是自愿执行的。 上述体系中,与欧共体新方法指令相互联系,依照新方法指令规定的具体要求制定的标准称为协调标准,CEN、CENELEC和ETSI均为协调标准的制定组织。协调标准被给予与其他欧洲标准统一的标准编号。因此,从标准编号等表面特征看,协调标准与欧洲标准中的其他标准没有区别,没有单独列为一类,均为自愿执行的欧洲标准。但协调标准的特殊之处在于,凡是符合协调标准要求的产品可被视为符合欧共体技术法规的基本要求,从而可以在欧共体市场内自由流通。 1.1 欧洲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机构 欧盟委员会和欧共体理事会是欧盟有关食品安全卫生的政府立法构构。其对于食品安全控制方面的职权分得十分明确。 欧盟委员会负责起草与制定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有关食品化学污染和残留的32002R221—委员会法规No221/2002;还有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如体现欧盟食品最高

欧盟建筑技术法规简介

欧盟建筑技术法规简介 1 引言 欧盟是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现拥有28个成员国,各成员国自愿将国家的部分主权移交给欧盟。 欧盟的建筑技术法规体系有别于单个国家的建筑技术法规体系。技术法规由欧盟执委会提出,经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讨论通过后颁布,在各成员国强制实施。技术标准由欧洲标准化组织编制发布后,越来越多的成员国采用其作为本国的国家标准。 2建筑技术法规发展历程 欧盟建筑技术法规的发展离不开欧盟技术法规体系的整体发展。自20世纪60 年代起,欧盟在协调技术法规和标准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始终处于快速的、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中。迄今,在欧盟内部已形成较为系统、成熟和协调的,涵盖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的法规体系。 在欧盟技术法规发展过程中,1985年较为关键。该年5月,欧盟颁布实施了《技术协调和标准新方法决议》(简称《新方法决议》)。《新方法决议》要求改变以往欧盟技术法规(条例、指令)内容过繁过细的做法,明确技术法规只规定投放市场的产品必须满足保障健康和安全的基本要求,而产品的具体技术指标由欧洲标准作规定。 根据《新方法决议》,欧盟相继出台了20多项新方法指令,其中包括1989年颁布的建设产品指令(CPD)和2002年颁布的建筑能效指令(EPBD)。新方法指令使各成员国的技术法规逐步趋于一致,使各成员国在保证商品自由流通中所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的差异减少,从而加快欧盟技术法规的协调进程。为此,各成员国必须用新方法指令取代本国所有可能产生冲突的法律条款。 在建筑技术法规方面,2010年,欧盟通过了新的建筑能效指令EPBD (2010/31/EU),取代原EPBD(2002/91/EC)。2011年,欧盟颁布了建设产品条例(CPR),于2013年7月1日起全面强制实施,取代实行多年的建设产品指令(CPD)。比较而言,CPR的基本概念更加清晰;市场经济运作者的权利和责任更加明确;遵从法规程序更加简化,减轻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经济负担;

欧盟技术法规体系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与对策研究_毕克新

0引言 在WTO机制下,国际贸易中的关税壁垒和配额限制得到了有效的遏制,技术性贸易壁垒则成为了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最后的庇护所。技术法规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根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AgreementonTechnicalBarrierstoTrade,WTO/TBT协议),技术法规是指规定产品特性或与其有关的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应适用的管理规定并强制要求与其符合的文件。当它们适用于一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时,技术法规也可包括或仅仅涉及术语、符号、包装、标记或标签要求。技术法规以其具有的表面合理性、法定强制性和科学技术性等特点成为了国家及地区之间进行贸易对抗的最有力武器。世界各国和区域组织都十分重视本国和区域技术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欧盟凭借经济、技术和法制建设的雄厚基础,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且行之有效的技术法规体系和运作机制。因此,对欧盟技术法规体系进行深入研究,无论是对于欧盟技术法规体系的全面深入了解,还是对于我国国内技术法规体系的准确定位和建议都是大有裨益的。 1欧盟技术法规体系 欧盟是最早开始建设技术法规体系的区域组织,并且建设始终处在一个快速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之中。迄今为止,已经形成了较为系统和成熟、统一的技术法规体系,成为了欧盟统一大市场运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1.1欧盟技术法规的法律基础、立法机构和基本框架1.1.1欧盟技术法规的法律基础 欧盟技术法规的法律基础是欧盟的基础条约及后续条约。属于这一范畴的最基本条约有创建欧共体的三个基本条约:《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以及建立欧洲联盟的《欧洲联盟条约》。这4个条约是欧共体和欧盟一切法律制定的基础。其他基础条约还有《关于欧洲共同体共同机构的公约》、《机构合并条约》、《财政预算条约》、《单一欧洲法令》等,基础性条约的后续条约主要有《阿姆斯特丹条约》等。另外,《单一欧洲法令》中有许多技术法规方面的条款,这些条款也是欧盟技术法规的重要法律基础[1]。1.1.2欧盟技术法规的立法机构 欧盟技术法规的立法与制定机构是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他们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参与欧盟技术法规的立法过程。第一,欧盟理事会是欧盟的主要决策机构和立法机构,其首要任务就是依据欧盟委员会提交的 欧盟技术法规体系及其 对我国的启示与对策研究 毕克新1,2,王晓红2,1 (1.哈尔滨工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哈尔滨150001;2.哈尔滨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哈尔滨150080)摘要:研究了欧盟技术法规体系的法律基础、立法机构、基本框架,并对欧盟技术法规新的主要形式即新方法指令进行了深入分析,进而总结了欧盟技术法规体系的特点。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欧盟技术法规体系特点对于建立健全我国技术法规体系的启示,提出了完善我国技术法规体系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技术性贸易壁垒;欧盟技术法规体系;新方法指令;启示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1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0241(2007)11-0014-06 收稿日期:2007-09-27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5BJY020);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2002DGZ000020);黑龙江省研究生创新科研资金项目(YJSCX2005-228HLJ) 第一作者简介:毕克新(1961-),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哈尔滨工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哈尔滨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技术创新与管理。

CE标志和欧盟技术法规

CE标志和欧盟技术法规 CE两字,是从法语“Communate Europpene”缩写而成,是欧洲共同体的意思。欧洲共同体后来演变成了欧洲联盟(简称欧盟)。 早期,欧共体由西德、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等六国组成,后来英国、爱尔兰、丹麦、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加入,便组成12个成员国的共同体。1995年根据马斯特条约,批准奥地利、芬兰、瑞典三国加盟,欧共体正式更名为欧洲联盟,现有15个成员国。 欧盟成立的一个目的就是建立一个统一的没有国界的欧洲大市场。在这个大市场内,完全取消盟国之间的关税,实现商品的自由流通。为此,欧盟制定了一系列技术法规和支持这些法规的技术标准(EN)。欧盟的技术法规,每个成员国都必须转换成本国的法律,欧盟的标准,各成员国也必须转换成本国的标准。 目前,欧盟在工业产品领域已发布了18个指令。这些指令是: 1)低电压(73/23/EEC); 2)玩具安全(88/378/EEC); 3)简单压力容器(87/104/EEC); 4)建筑产品(89/106/EEC); 5)电磁兼容性(EMC)(89/336/EEC); 6)机械(89/392/EEC及其修改件90/448/EEC); 7)个人防护设备(PPE)(89/686/EEC); 8)非自动称重仪器(90/384/EEC); 9)有源可植入医疗器械(90/385/EEC); 10)燃气器具(90/396/EEC); 11)电讯终端设备(91/263/EEC); 12)新热水锅炉(92/42/EEC); 13)民用爆炸品(93/15/EEC); 14)医疗器械(93/42/EEC); 15)卫星地面设备(93/97/EEC); 16)潜在爆炸环境用设备(94/4/EEC); 17)增压艇(94/10/EEC); 18)救生设备(95/16/EEC)。 欧盟规定,进入欧盟各国的产品,对于已发布技术法规和支持它的技术标准的十八类产品(即上述18个指令所涉及的产品),必须标有CE标志,经表明其是按照欧盟的技术法规和支持它的技术标准的要

欧美汽车产品监督管理制度与技术法规体系分析

欧美汽车产品监督管理制度与技术法规体系分析 王永新(上海汇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摘要】简要介绍了欧盟和美国的汽车产品监督管理制度,着重分析了欧盟EEC/EC指令及UN/ECE法规体系、美国汽车技术法规体系(FMVSS&EPA)和全球技术法规体系(GTR)三大汽车技术法规体系。 【主题词】法规汽车分析 一套完备的汽车产品管理体系必须包括3个部分: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完整的技术法规体系和经认可的检测机构。其中汽车技术法规体系是汽车产品管理体系的基础,是检测机构对汽车产品进行检验的依据。 汽车技术法规体系构成主要包括两大类:(1)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公告等,(2)依据相关法律制定的涉及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项目的强制性标准、技术要求等。目前国际上汽车技术法规主要分三大体系:欧洲体系(EEC/EC指令和UN/ECE法规)、美国体系(FMVSS&EPA)和全球技术法规体系(GTR)。我国现行机动车强制性标准体系主要也是参照UN/ECE法规和欧盟EEC/EC指令建立的。 1欧美汽车产品管理监督制度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欧盟和美国都已经形成了完备的汽车产品管理体系,并由一个或几个政府部门组织实施。 1.1欧洲汽车产品管理监督制度 欧盟实施的是以政府为主体的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并对生产厂家的生产一致性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督。欧盟对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的整车产品形式批准制度(WVTA)。经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如德国的TUV、荷兰的TNO、法国的UTAC、意大利的CPA等)测试, 收稿日期:2008一∞一∞ 上海汽车2008.1l确认产品满足有关的EEC/EC指令要求,并满足生产一致性要求,则批准该型式的产品。由欧盟成员国政府交通部门向生产厂颁发型式批准证书和标志,又称e标志,并通知其他欧盟成员国。 1.2美国汽车产品管理监督制度 美国汽车产品管理监督制度,分为安全节能和环保两部分,分别由联邦运输部的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DOT/NHTSA)和联邦环境保护署(EPA)实施。 安全技术法规的实施采取制造厂自我认证,政府事后监督抽查的管理制度,制造厂自行进行认证试验,符合联邦汽车法规要求的,在每一辆新车上贴符合法规要求的标签,即可上市销售,不再需要其他任何检验。自我认证试验的频率取决于厂家本身的质量控制水平和产品性能与法规要求之间的差距。 美国汽车环保实施EPA认证,与安全技术法规实施的自我认证不同,类似政府的强制性形式认证。制造厂首先向联邦环境保护署提出EPA认证的申请,同时附上车辆相关的说明书、技术参数、试验规程、试验报告的数据和资料,并提交车辆排放控制装置8.045万km或l500h耐久试验的结果。EPA审查有关资料后,按发动机种类选择EPA试验室或认可的厂家试验室进行EPA法规要求的试验,符合法规要求则可以发放EPA认证并给与官方公布。 ?43? 万方数据

欧盟对玩具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

欧盟对玩具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 3.1 欧盟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 3.1.1 概况 欧盟虽然是一个国际性的多国组织,但它带有明显的国家联盟特征,拥有盟旗和盟歌,而且各成员国自愿将国家的部分主权移交给了欧盟。其组织机构主要有: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an Union)或称“部长理事会(Council)”、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和欧洲审计院(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等。欧盟的组织体制以“法制”、“分权制衡”和“共享”为原则,在机构组成和权力分配上,强调每个成员国的参与。 在欧盟一体化进程中,法律原则是其最终目标的唯一基础。欧盟法律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凌驾于各成员国国家法律之上。欧盟法律通常由相互关联的三种不同立法形式构成。第一种是基本法:主要包括各类条约及具有同等地位的其他协定,例如:1987年的《统一欧洲法案》、1992年的《欧洲同盟条约》和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第二种是辅助性法规:辅助性法规必须以条约为依据,而且根据条约中的不同条款,辅助性法规相应包含有各种不同的程序;第三种是个案法:包括欧洲法院和欧洲预审庭的判决。 在欧盟条约框架内,欧盟辅助性法规按照其实施目标可分为四种类型:法规、指令、决议及建议和意见。这四种法规的性质和法律效力各有不同: 1、法规(Regulations): 法规是一种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总约束力的法令,它们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包括成员国的自然人。法规一经生效,各成员国都必须执行,没有必要再制定相应的本国法规。 2、指令(Directives): 指令虽然对各成员国均有约束力,但对于实施指令的具体方式和方法,各成员可以各不相同,只要能达到指令所要求的目标。指令是针对成员国颁布的,不针对自然人。 3、决议(Decisions): 执行决议的对象可以是成员团体,也可以是个人,这要根据决议的具体内容来确定。决议一经颁布,各成员必须遵照执行,没有选择变通的余地。 4、建议和意见(Recommendation and opinions): 建议和意见不具有约束力。 欧盟的各项政策就是通过以上这一系列法令、指令、决议、建议和意见的颁布和实施来完成的,比如欧盟内部的货物、资金和人员的自由流通,建立关税同盟、消除成员之间的贸易壁垒,统一欧洲货币以及建立贸易同盟和共同外交等。

欧美汽车产品监督管理制度与技术法规体系分析

欧美汽车产品监督管理制度与技术法规体系分析一套完备的汽车产品管理体系必须包括3个部分: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完整的技术法规体系和经认可的检测机构。其中汽车技术法规体系是汽车产品管理体系的基础,是检测机构对汽车产品进行检验的依据。 汽车技术法规体系构成主要包括两大类:(1)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公告等,(2)依据相关法律制定的涉及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项目的强制性标准、技术要求等。目前国际上汽车技术法规主要分三大体系:欧洲体系(EEC/EC指令和UN/ECE法规)、美国体系(FMVSS&EPA)和全球技术法规体系(GTR)。我国现行机动车强制性标准体系主要也是参照UN/ECE法规和欧盟EEC/EC指令建立的。 1 欧美汽车产品管理监督制度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欧盟和美国都已经形成了完备的汽车产品管理体系,并由一个或几个政府部门组织实施。 1.1 欧洲汽车产品管理监督制度欧盟实施的是以政府为主体的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并对生产厂家的生产一致性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督。欧盟对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的整车产品形式批准制度(WVTA)。经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如德国的TUV、荷兰的TNO、法国的UTAC、意大利的CPA等)测试确认产品满足有关的EEC/EC指令要求,并满足生产一致性要求,则批准该型式的产品。由欧盟成员国政府交通部门向生产厂颁发型式批准证书和标志,又称e标志,并通知其他欧盟成员国。 1.2 美国汽车产品管理监督制度 美国汽车产品管理监督制度,分为安全节能和环保两部分,分别由联邦运输部的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DOT/NHTSA)和联邦环境保护署(EPA)实施。 安全技术法规的实施采取制造厂自我认证,政府事后监督抽查的管理制度,制造厂自行进行认证试验,符合联邦汽车法规要求的,在每一辆新车上贴符合法规要求的标签,即可上市销售,不再需要其他任何检验。自我认证试验的频率取决于厂家本身的质量控制水平和产

国外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简介

国外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简介 ? 5O?中国特种设备安全第23卷第11期 由于特 设备,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并 建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法规标准体系.目前我国正 在大力开展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国际上的 相关经验和做法值得借鉴与参考. 在我国,法律法规是强制性的.标准有强制性 和推荐性之分.在这种情况下,法规与标准的关系 比较复杂,对对外贸易也有很大影响.在国际上,法 律法规是强制性的,而标准一般采用自愿性标准体 系,没有强制性标准,只有标准被法律法规所引用. 被引用的内容才是强制性的.如美国,日本采用的 是自愿性标准关系.欧盟与各成员国间采用协调标 准体系.欧盟各成员国一般也采用自愿性标准体 系,俄罗斯原来(在苏联时代)采用强制性标准和推 荐性标准体系.但加入WTO后,目前通过立法正在 向自愿性标准体系过渡.在本文中,结合特种设备. 对一些主要工业国的法规标准体系加以简单介绍. 美国实行联邦体制,其法律体系不是集中统一 的,是由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组成.美国的法规体 系包括:联邦和州的宪法,法律,条约,法院规则,行 政机关的规章和决议.虽然就法律效力而言.联邦 法律高于州法律,但联邦法律并不能随意推翻或改 变州的法律,而只能在联邦宪法授权的范围内规范 各州的法律事务.对于联邦法没有规定的事项.优

先采用州法规.国家法律没有规定的地方事务管理权均为各州所保留.各州和地方在地方事务管理上有很大自主权,州法律是美国法律体系的基础部分. 在规范和管理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美国5O 州都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各州之间的法律不完全相同,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统一实施.为 了减少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和执法司法中的麻烦. 美国一直在努力统一各州的法律,其做法之一是制定带有范例性质的"统一法律草案".这些所谓的 备施工企业二级资质证书;起重运输机械的检测, 安装和修理资格证书;城市燃气管道承装证书;中 国试验室认可证书(CMAL);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MA),特殊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无损检测 机构),锅炉改造维修证书等等. 改制后公司拥有资产4900多万元.拥有焊接, 起重,运输机械,转子动平衡,阀门试压,机械加工, 液压扳手,带压堵漏专用工具.以及大型机具,设备 运行状态监测仪等先进设备和系统近2000台/套. 公司共有职工1318人.工种齐全,各类专业技 术人员228人,高级工程师l1人,中级职称的有126 人(有一级建造师7人,二级建造师6人,一级项目经理6人,二级项目经理3O人;会计师3人,经济师21 人.统计师4人.注册安全工程师4人,造价师4人), 高级技师6人.技师39人. 经过3O多年的磨练.广州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 限公司日渐成熟,企业改制,拥有了更多的自主权. 我们将立足广石化,放眼珠三角,锐意改革.不断进取,凭借先进的技术设备,优秀的技术人才,占据广 州石化,珠海BP,惠州南海石化检维修市场.以及未

欧盟果蔬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欧盟果蔬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1.1 欧洲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机构 欧盟委员会和欧共体理事会是欧盟有关食品安全卫生的政府立法构构。其对于食品安全控制方面的职权分得十分明确。 欧盟委员会负责起草与制定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有关食品化学污染和残留的32002R221—委员会法规No221/2002;还有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如体现欧盟食品最高标准的《欧共体食品安全白皮书》;以及各项委员会指令,如关于农药残留立法相关的委员会指令2002/63/EC和2000/24/EC。而欧共体理事会同样也负责制定食品卫生规范要求,在欧盟的官方公报上以欧盟指令或决议的形式发布,如有关食品卫生的理事会指令93/43/EEC。以上2个部门在控制食品链的安全方面只负责立法,而不介入具体的执行工作。 1.2 欧洲食品标准的制定机构 欧洲标准(EN)和欧共体各成员国国家标准是欧共体标准体系中的两级标准,其中欧洲标准是欧共体各成员国统一使用的区域级标准,对贸易有重要的作用。欧洲标准由三个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分别是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这3个组织都是被欧洲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按照83/189/EEC指令正式认可的标准化组织,他们分别负责不同领域的标准化工作。CENELEC负责制定电工、电子方面的标准;ETSI负责制定电信方面的标准;而CEN负责制定除CENELEC和ETSI负责领域外所有领域的标准。 1.3 CEN的食品标准化概况 自1998年以来,CEN致力于食品领域的分析方法,为工业、消费者和欧洲法规制定者提供了有价值的经验。新的欧洲法规为CEN提供了更多的支持,ECN 致力于跟踪和实施这些改革方针。截止到2002年12月底,CEN已经制定欧洲标准7650个,协调文件4个,暂行标准395个。 CEN的技术委员会(CEN/TC)具体负责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各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工作由CEN各成员国分别承担。截至2002年底,CEN共设有239个技术委员会。此外,作为一种新推出的形式,CEN研讨会提供了在一致基础上制定相关规范的新环境,如CEN研讨会协议、暂行标准、指南或其他资料。到目前为止,CEN已经发布了260多个欧洲食品标准,主要用于取样和分析方法,这些标准由7个技术委员会制定,与果蔬安全有关的技术委员会有:TC174(水果和蔬菜汁——分析方法)、TC194(与食品接触的器具)、TC275(食品分析——协调方法)、TC307(含油种子、蔬菜及动物脂肪和油以及其副产品的取样和分析方法)。 CEN与ISO有密切的合作关系,于1991年签订了维也纳协议。维也纳协议是ISO和CEN间的技术合作协议,主要内容是CEN采用ISO标准(当某一领域的国际标准存在时,CEN即将其直接采用为欧洲标准),ISO参与CEN的草案阶段工作(如果某一领域还没有国际标准,则CEN先向ISO提出制定标准的计划)等。CEN的目的是尽可能使欧洲标准成为国际标准,以使欧洲标准有更广阔的市场。40%的CEN标准也是ISO标准。 2 欧盟果蔬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及特点 欧盟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该体系以深入到食品生产全过程的法律法规为主,辅之以严密的食品标准,具有强制性、实用性和修订及时的特点。欧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果蔬食品安全方面的法规数量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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