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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王小学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办法

大王小学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办法
大王小学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办法

大王小学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办法

一、为加强学校安全监管,落实安全责任,杜绝和减少安全责任事故,保障师生生命安全,维护教育稳定,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潍坊市学校安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问责,主要指对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校园安全存在隐患,发生危及师生安全案件、事故的,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后果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三、学校是安全责任的主体,学校法人、校长是校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校园安全负总责。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一致,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问责的主要内容:

(一)对学校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不力,安全防范制度不健全、机构人员及经费不到位,部署检查不落实的,追究学校和校长的责任;

(二)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在所负责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后勤管理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不严格执行学校安全防范制度、不认真履行安全防范职责任务的,追究学校安全保卫机构和安全保卫干部的责任;

(四)发现学校存在安全隐患,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不力的,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

五、问责方式:

(一)约谈诫勉;

(二)通报批评;

(三)限期整改;

(四)年度考核扣分;

(五)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六)责令公开道歉;

(七)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六、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程度,决定单独采用一种或综合采用数种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相关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相关责任人采用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取消评先树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相关责任人采用行政警告、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七、发生一般轻微安全事件、事故或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1.9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管理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管理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事故调查为基础作出。 第三条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四条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责任追究 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发生的可追责事故由管理处安全管理部门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实施责任追究时,与安全生产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未按管理处规定落实隐患排查制度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三)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科室及员工缺乏监督检查及安全教育的; (四)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未落实应急处理制度,应急救援不力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主持作出违反管理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决定; (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整改的; (四)知悉事故发生仍主动或下达行政命令谎报、瞒报、漏

问责制度「范本」

问责制度「范本」 篇一:公司责任问责制度 公司工作责任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据: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责任问责对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机关各部室、基层各单位的正副职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在对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公司(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经济合同纠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规程》等法规,造成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的; (三)违反《技术规范、标准》等法规,造成质量事故的; (四)因失职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经济纠纷或者其它不良后果的;(五)对事故处置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范股份公司生产安全、工程质量等事故的责任追究,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 21 号)等国家、行业法规规章,结合《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中铁股份安全〔2017〕76 号)和《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 责任追究办法》(中铁三安〔2013〕439 号)等文件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本办法涉及责任追 究和处理的人员范围为公司管理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依据和处理方式 第三条事故责任认定依照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对事故 调查组《事故调查报告》的结案批复文件,或公司事故调查组认定的意见,具体由公司安全生产(质量)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责任追究和处理采用政纪处分的方式。政纪处分包括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共计五档。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进行约谈。被约谈的人员到公司交班,就被约谈事项做出书面检查;必要时,由纪委监察部门给予诫勉谈话。 1.发生事故未按规定时限和内容及时报告的; 2.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质量事故的; 3.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通报或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4.发生安全质量险性未遂伤亡事故和严重不良影响事件的;

5.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重大不良影响事件,或者因违规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质量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责任追究后,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的; 6.公司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通报批评。公司对约谈的事项在全公司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对事故单位领导人员任期不满三个月的,可酌情减轻或免予 处分。 事故责任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参照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责任追究的期限规定为:警告 6 个月,记过 12 个月,记大过 18 个月,降职、撤职 24 个月。 被追究责任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受到行政降级、免职处分的领导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的担任各级负责人。 第九条安全质量事故所涉及的对事故单位的年度业绩考核,按公司 业绩考核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条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公司安委会研究提出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公司和公司党委批准,由公司干部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履行行政处分和组织处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执行集团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中铁三安〔2013〕439 号)文件。 第十二条发生下列责任事故之一的,项目经理撤职、责任单位主要 领导降职。 1、年内发生一起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年内发生一起人员一次性重伤 3 人及以上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年内发生三起其它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问责制度

化龙初中学校事故问责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保障师生的人身、财物安全,促进学校稳定发展,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寿光市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岗位管理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岗位责任人员疏忽或过失,未尽到相应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与教师职责相关联的损害事件。从损害结果上分为教师教学活动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学校管理事故三类。 第二条教师担负着对学生教育管理的义务,各岗位都有既定的职责要求,由于没有履行(或切实履行)应尽的义务与职责,就会导致不良后果,严重者就会酿成事故。学校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责任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加强管理,教育先行,明确责任,奖罚分明。 第三条广大教师要“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为人师表,服务学生”。本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专业技能、务实精神、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培养一大批生产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的劳动者和实用人才。 第四条由于责任人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或伤害事故的,由校长办公会提名,教代会进行问责。根据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职责范畴、事故的性质、情节的轻重及事后的态度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分别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

大过、降级、降职、解聘。并与结构工资制挂钩。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对象:全体教职员工(含临时聘用人员)。 第二章教师教学活动事故 第六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有关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规定,而造成岗位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因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违反学校劳动纪律、学校规章制度而造成岗位事故或学生伤害事故的,如旷课、旷工、抽查未到、擅自离岗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因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学生伤害或教育、教学、实习和后勤管理等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负有组织、管理学生职责期间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未按规定尽到必要的管理、告知或制止义务造成工作事故和学生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在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和其它违纪事件、突发事件的现场,每个在场的教师都负有及时制止和及时处理的义务,视而不见或视而不管者,均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教师因在外兼职、有偿家教、经商办厂及从事其它与与正常教育教学相悖的工作,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传播邪教、封建迷信、腐化堕落等思想,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教师采取讽刺打击、挖苦、威

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

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明确职责,减少或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的分级和分类,根据我厂的实际情况将事故按等级分为重大责任事故和一般责任事故,重伤以上人身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的为重大责任事故。轻微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下的为一般责任事故。按类别分为: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生产事故和其他事故。 二、事故的界定。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确定为安全事故。 ①出现人身伤害的。 ②破坏安全设施的。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确定为质量事故。 ①全厂月度质量综合合格率低于规定的。 ②同一批次同一质量问题连续出现10件以上的,或同一批次综合质量问题达到5%以上的。 ③售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达到3%以上的。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确定为生产事故。 ①计划内停产但超过计划时间一个小时以上的。 ②因工作失误导致停产的,或影响其它部门正常工作无法进行的。

③出现意外情况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影响生产,时间超过30分钟的。 4、其他事故情形。 ①对企业形象造成无法挽回的影响的行为。 ②出现问题隐瞒不报的。 ③操作失误导致设备损坏的。 三、事故的追究。根据事故必究的原则,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必须进 行追究,分析事故原因,划分事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公示处罚结果。 一般责任事故的追究由厂务督查牵头,办公室和安全质量部参加,重大责 任事故必须由副总经理以上领导牵头追究。安全质量部负责出具事故追查 处理报告报总经理审批。 四、事故责任的分类,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五、事故的处罚。 1、安全人身事故,轻微伤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100元,主要责任人罚款30----50元,领导责任人罚款20---30元。造成轻伤的,根据 受伤害程度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500元,主要责任人罚款100---300元,领导责任人罚款50---100元。重伤以上相关责任人处罚标准视 情况由厂领导研究决定。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茅草坪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严肃追究学校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本校内有责安全事故。 第二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李光明老师主管学校安全工作,对全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直接领导安全工作小组开展工作,督导、检查、奖惩、落实学校安全工作。本办法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要求学校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制,校长与支部书记,校长与班主任、任科教师、重点部位管理人员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工作落实力度。依照本办法将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全校教职员工视情节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取消评模选优资格;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对有以下行为,但并未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给予主要责任人视情节扣罚20-50元和全校通报批评的处理。 (1)教师违反教学管理制度擅离课堂;上课迟到超过3分钟、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或未经学校批准,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

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等造成课堂秩序混乱,有安全隐患的。 (2)教职员工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3)体育教师、实验课教师不按操作规程组织教学,每节体育课体育教师没有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而引发教学秩序混乱的。 (4)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心理、身体伤害,值周教师或教职员工发现后,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5)教师或值周教师在学校值班期间脱离岗位。班主任或值周教师没有按照学校要求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不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的。 (6) 食堂人员不执行食品卫生法。购进、出售腐烂变质食品,食堂管理人员、承包人员违反食堂管理规定或管理制度的。 (7) 因班主任或教师对班级管理不善或教育不到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歧视差生引起的家长上访事故1次的。(包括信访、电话访) (8)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或值班教师通知有安全隐患的班级或教师对工作进行整改,对整改不积极或不执行的。 (9)没有按照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或会议精神进行安全检查、呈报或敷衍了事,但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严重后果的教职工。 (10)在校内点燃明火、私自使用电器、吸烟、随地丢烟头造成安全隐患的。 (11)因未履行工作职责,管理不到位造成所任教班级纪律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中铁十五局云临高速公路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云临高速公路二合同段总承包部 二〇一八年十月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管理,增强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可控、再控”,确保长周期安全稳定生产,确保全面完成生产目标任务,真正实现项目部安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制订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要求 1、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2、接受职工监督的管理体系,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3、各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各部门和职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4、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 5、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原则,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旁站、宣传和教育工作。 7、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8、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项目部安全部。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行为 1、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的; 2、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 3、对隐瞒、拖延或谎报事故,故意破坏、拖延报告时间的、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 4、绿色安全文明施工无人负责,对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的; 5、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6、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考试取证,上岗操作的; 7、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8、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9、违章指挥生产,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10、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11、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险,以致事故扩大,导致事故更加严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 法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90252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Measures for Accountability for Production Safety Accident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2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集团公司实行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制。追究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事故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责任。事故责任人及其责任根据批准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按“谁的责任谁承担”的原则,实施事故责任处理。 3责任处理包括企业内部行政处分及经济性罚款。企业内部行政处分包括企业警告、企业记过、降级任用、免职及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责任追究按事故处理权限“谁调查谁负责”的原则,一级对一级负责。下一级实施的处理须报上一级备案,并接受上一级的监督。同一责任不重复处理。

5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6领导责任人是指集团公司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分公司经理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和项目责任人;事故发生单位是指集团公司下属的各分公司。 7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相应的责任追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8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新版)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一)生产车间、各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人力资源及行政部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的考核。 (三)加强公司内部伤亡事故管理。各部门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上报、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工作。 (四)集团公司的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具体落实由安全技术部、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共同负责。 (五)对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安全资金投入不到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等导致发生生产责任事故的,要严肃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主管人员的责任。 (六)对已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处罚按事故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区分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 制度大全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制度大全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管理,增强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可控、再控”,确保长周期安全稳定生产,确保全面完成生产目标任... ?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管理,增强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可控、再控”,确保长周期安全稳定生产,确保全面完成生产目标任务,真正实现我项目部安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制订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要求: 1.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2.接受职工监督的管理体系,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3.各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各部门和职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4.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 5.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原则,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旁站、宣传和教育工作。 7.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8.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项目部安全部门。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行为: 1.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的; 2.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 ? 3.对隐瞒、拖延或慌报事故,故意破坏、拖延报告时间的、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 ? 4.绿色安全文明施工无人负责,对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的。 ? 5.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 6.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考试取证,上岗操作的。 ? 7.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 8.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 9.违章指挥生产,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10.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11.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以至事故扩大,导致事故更加严重的。12.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 13.违反事故处理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者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14.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造成事故的。 15.因安全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对安全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监察不力责任的。

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工程施工管理,查处并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确保项目工程施工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8〕43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标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质量安全事故问责工作。 第三条施工安全责任按照即时发生即时处理执行。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五条项目部各部门、各施工队等单位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责任部门为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其中: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划分 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项目总工为第二责任人;分管副经理为第三责任人;主管部门负责人为第四责任人;主管工程师为第五责任人;施工队负责人为第六责任人;事故现场各相关管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的问责管理 (一)生产安全事故各级责任人应当被追究责任;安监局介入并对个人进行经济处罚的以安监局处罚为准,不再内部追究个人的经济处罚责任;被国家机构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再进行内部问责处理。 (二)安全责任人的问责顺序,依次为直接责任人、第六责任人、第五责任人、第四责任人、第三责任人、第二责任人、第一责任人。 (三)安全责任追究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留用察看期间发80%薪酬)、辞退、开除等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视情节扣除事故发生当月薪酬的10~100%不等)等。 (四)对于兼职人员在责任追究时按照其最高级别的问责规定进行;正职缺位时由副职承担正职责任。 (五)没有列入的各级副职的责任追究,参照其正职和下级正职之间的问责规定执行。其他有关责任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参照同级或相邻级别的问责规定执行。 (六)凡属安全制度缺失或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得力或有瑕疵,

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体系文件 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QG/HBYT 174-2014修改次数:0 发行版本:D页码:1/10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工业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与环境事件(以下简称事件)责任追究的管理内容与要求。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油监〔2010〕593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中油监〔2012〕167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 3 术语及定义 本办法采用下列定义。 3.1 生产安全事故: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2 道路交通事故: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3.3 火灾事故: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2014-06-25发布2014-2014-06-25实施

QG/HBYT 174-2014 页码:2/10 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3.4 环境事件:指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和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及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自然环境遭受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3.5 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3.5.1 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3.5.2 主要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责任。 3.5.3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3.5.4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包括对下属单位监管)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次要领导责任。 4 职责 4.1 公司纪委监察处为事故、事件责任追究的归口管理部门。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油田公司员工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由监察部门和人事劳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4.2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对事故、事件的调查和责任认定。 5 管理工作流程图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规范学校安全管理和监督,防范、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上级学校安全管理有关文件和制度,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安全,是指全体教职员工及学生在学校内的安全和与学校责任相关的校外安全及学校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学校安全责任是指在学校安全法规规定的校舍设施、食品饮水、疾病预防、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危化物品、特种设备、学生集体活动等校园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情形负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相关责任。 第二章安全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安全责任追究的范围:在校舍设施、食品饮水、疾病预防、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危化物品、特种设备、学生集体活动等校园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行为,形成安全隐患或引发一般安全事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安全责任追究;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协助上级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安全责任追究的对象:学校校长负责本学校的各项安全工作,对出现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副职领导和中层干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安全工作第二责任人;教职员工对所承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是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安全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有错必纠、处罚适当的原则。 (三)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了减少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国家财产重大遭受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集团有限公司各(分)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分)公司。 第三条企业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未落实安全生产职责而发生责任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除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律责任,集团公司内部依照本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安全环保事故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事故。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的责任追究人员集团公司及子(分)公司党政正副职及安全业务主管等人员。主管(业务)负责人系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主管安全或分管相应业务工作的负责人。

第六条集团所属的子(分)公司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责任事故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针对重大危险源、大型施工作业及组织大型活动时,未制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或应急救援预案的; (二)批准违反相关设计规范的设计,使建设项目存在严重缺陷,或者建设项目没有设计或开工通知单就同意施工的;批准未办理“三同时”手续的新、改、扩建项目开工生产或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开工生产的; (三)不按设计规定组织施工,或削减安全设施,或批准将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 (四)未按规定对入厂、转岗、复工、特种作业人员及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安排上岗作业的; (五)企业用工(定员、定时、技能、资质、保险、合同等)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 (六)无视安全监察指令和法规、标准要求,不及时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消除事故隐患或者落实防范措施的;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学校和各二级单位主要领导以及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国有资产和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及《长江大学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办法(试行)》、《长江大学中层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长江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当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坚持公平、公正、及时、适当等原则。 第二章安全责任事故追究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责任事故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失职渎职导致火灾、交通事故、疫情、中毒、校园治安案件、对抗性群体事件以及其它人为因素引起的给学校造成财产损失、损毁、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 第四条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消防安全事故; (二)校园治安事故; (三)校园交通安全事故; (四)校内外集体活动安全事故; (五)教学活动安全事故;

(六)食物中毒等饮食方面的安全事故; (七)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 (八)流行传染病安全事故; (九)学校房屋、场地出租安全事故; (十)其它安全责任事故。 第五条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标准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般安全责任事故: 1.一次轻伤3人以下(含3人)的; 2.事故造成学校损失达到5万元以下的; 3.发生四级疫情的; 4.发生对抗性群体事件影响较小的。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为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1.一次重伤1人或轻伤3人以上6人以下的; 2.事故造成学校损失达到5-10万元的; 3.发生三级疫情的; 4.对抗性群体事件5人以上20人以下的,或发生重大群体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引起上级党委、政府高度关注、人数虽少但影响和危害程度大的破坏性活动。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为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1.一次非正常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2人以上(含2人)或轻伤6人以上(含6人)的; 2.事故造成学校损失超过10万元的;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奖罚标准终版)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奖罚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原则:“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依据事故等级,对应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按照中国建筑干部管理权限,逐级追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责任追究事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不符合规定等。 责任追究方式:约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组织处理。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约谈 有下列情况之一,股份公司对二级企业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不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不足额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安全总监不到位的; 发生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年度内亿元产值死亡率超过控制指标;年度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通报或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其它有必要进行约谈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二级企业对三级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不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不足额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安全总监不到位的;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被地方政府通报或因安全生产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 其它有必要进行约谈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直接主管工程项目的企业(单位)对工程项目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不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不足额配备专职安全人员的; 发生重伤及一般安全事故或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未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的; 被地方政府或上级企业通报或因安全生产造成负面影响的; 其它有必要进行约谈的。 通报批评 约谈后,未及时整改到位或再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相关企业(单位)及责任人通报批评。 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依据事故等级,结合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和企业事故调查结果,给予事故企业(单位)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遵循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各岗位均有安全生产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原则,按层级制定统一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处罚标准。 生产单位(项目部、搅拌站、加工制造车间、租赁站、采石场等)当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给予生产单位全员经济处罚,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表1)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目的: 为了更深入地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执行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规定》,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项目部将执行《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制度》,保障员工在施工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内蒙电力集团公司(关于安全事故中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根据电力建设和现场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第二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托电项目部。 说明: 1、本制度只限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事故。 2、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依照本制度执行。 3、责任追究中的附带经济处罚依照《项目部奖惩制度》或公司《安全奖惩办法》执行。 4、党政领导实行同奖同罚的原则。 5、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相抵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1、术语解释: 1.1记录事故(符合以下条件的事故) ①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②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③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1.2轻伤及轻伤事故: ①肢体轻伤是指造成人员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害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②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1.3重伤及重伤事故: ①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②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的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事故。 1.4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①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广州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各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保障公司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省人民政府有关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单位要从践行“本质安全”,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高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公司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到思想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减少和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三、发生伤亡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对各级领导、管理者、事故直接责任者及监督执法者予以追究。责任追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伤亡事故的后果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具体责任追究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各单位负责人责任: 1、本年度内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 2、因官僚主义失职,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

治理和整改不力,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 3、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未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伤亡事故和严重后果的,追究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严格执行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不完善; 3、对职工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无证上岗; 4、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5、只重视生产和效益,忽视安全生产且连续发生伤亡事故; 6、工程承包、分包未签定安全责任书的。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安全执法监督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及时贯彻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要求; 2、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规程、规范,执法违法; 3、工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规定迟报、漏报事故或隐瞒不报的; 2、改变事故性质或庇护事故责任者的。 五、对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单位,均应受到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并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下达《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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