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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名人身保险合同法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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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名人身保险合同法律

效力问题研究

潘红梅内容提要: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保险纠纷诉讼案件日趋增多。由于保险人理赔行为的不规范操作、审判机关片面强调保护“弱势群体”、社会媒体的炒作,使得保险诉讼案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和这三年来的法律学习,拟写一篇《代签名人身保险合同法律效力问题研究》,作为我的毕业论文。论文将从一、从法律对合同效力的规定看,保险人仅以代签名主张保单无效缺乏依据;二、从证据角度看,保险人不能仅以代签名主张保单无效;三、从保险人利益的角度看,代签保单无效对其并非完全有利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关键词:代签名、人身保险合同、法律效力、研究

伴随着我国保险业,保险制度的曲折历程,在我国,与保险相关的法律可以说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的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保险纠纷诉讼案件日趋增多,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使得保险诉讼案件成为社会焦点。在众多的保险理赔案件中,保险人以投保单上不是被保险人签字为由,主张保单无效,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成为典型的案例。

而因此引发的客户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情况成为热点。

《保险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人身保险实践中有两种情况:一、没有代理权却以保险代人的名义代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二、保险代理人在当事人没有投保意思的情况下,擅自为其与保险人订立合同。第一种情况对投保人来说可能构成保险欺诈,第二种情况下是当事人没有投保的意思,保险合同根本不成立。本文所论述的代签名问题不包括以上情况。

一、从法律角度看,保险人不能仅以代签名主张合同无效无据可依。

首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运作是寿险公司经营的基础和关键。人寿保险业及保险公司的发展壮大受法律法规的指导。不按照法律行事或忽略了法律要求,将会使寿险公司受到重大损失和处罚。法律的目的是保证保险合同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性,同时保护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面的利益。使之达到平衡。《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法》第52条规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从《合同法》和《保险法》的规定来看,保险合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但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保险合同内容的形式。而其中的一些合同形式本身的技术特点就决定了不可能要求当事人亲笔签名,不能把签名作为合同的形式要件,尽管目前保险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一般是保单和其他书面的保险合同,但当前法律没有把签名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所以投保人亲笔签名保单不是法律的强制规定。《保险法》第14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都未规定投保人的签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将意思表示一致作为合同成立的主要标志。

依法成立的合同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就是法律认可的有效合同。合同法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前,

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法律认可的有效合同条件:1、合同主体合格,即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有订立保险合同的资格。保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保险公司,且必须在经营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具体地就是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投保人订立合同的要求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承保。3、合同内容合法。代签名保单如符合这些要求就是有效的。在现实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主张无效的代签名保单往往是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从以上分析看,保险人权以代签名主张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

二、以证据方面来说,保险人也不能仅以代签名主张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投保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生效后,除非有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或投保一方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否则保险人不可以解除合同,但投保人一方有单方中止合同的权利。保险单是人身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与保险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更改保单申请书、体检报告书与其他的约定共同构成完整的保险合同。《保险法》第19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约定。"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的签名主要存在于投保单中,投保单是保险公司事先准备,具有统一格式的由投保人填写而向保险人发出的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作为体现投保人购买保险意向的书面要约,为了

体现真实投保意愿,维护投保人的利益,避免理赔纠纷。其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和真实。人身保险中,投保人须完整,准确和真实地填写投保单所列要求投保人填写的项目。真实性特别要求投保单一般由投保人亲自填写并签名。

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有明确规定。《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价值;(七)保险金额;(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除此以外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约定。"因此,保险单的法律意义在于:1、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2、确认保险合同的内容;3、明确当事人双方履行保险合同的依据,另外还具有证券作用。

《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保单上显然没有投保人的真实签名,但其他证据足以证实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比如通过投保人的缴纳保费。毕竟保单不像票据那样具有主义性。无因性,

可以以保单之外的证据进行说明。而且关键的是,对瑕疵有资格质疑并提出主张的是投保人而非保险人。况且,保险人也不可能证明意思表示的瑕疵,因为当保险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质疑代签保单的效力时,投保人(或受益人)因其利益与保险人的利益是相对的,不会质疑保单的效力。更无所谓质疑自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本人对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内容表示认可,这是证明意思表示真实最有力的证据。根据《保险法》第17条第1款和第2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根据第17条的第3款和第4款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可以称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主张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人对此进行证明是不容易的。

如实告知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也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保险合同是单方面有解除权的合同,保险合同成立后,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而保险人是不能解除合同的,但有一种情况除外就是当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了告知义务且严重影响了核保的结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这种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在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有不如实告知两年以后失效。要证明被保险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首先需要证明投保人告知的情况与事实

不符,并且这种不符还必须是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或者说与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承担有实质关系,不能是微不足道的。比如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把自己的地址填写错误。但在实践中,因为人身保险合同一般具有长期性,保险事故发生后,时间过久,保险公司再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的真实情况,如健康状况进行核查是不容易或者已经不可能了。如果保险人确实对此做出了证明,那么这种不一致能够初步推定投保人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无论哪一种情况,保险人都可以达到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目的。但是反过来,恰恰相反又因为保单是他人代签的,尤其是保险代理人代签的,并且被保险人并没有以自己亲笔签名表示了对告知事项的认可。在保险代理人代签保单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基于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人的特殊法律关系,故意和过失是否应该归责于投保人更是复杂和不确定的,保险代理人的代签名恰恰又成为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推定的反证。

保险合同大都有不可抗辩条款。内容为: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期(通常为两年),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理由,主张解除合同,按照《合同法》第3章的规定,当事人就合同发生争议时,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有权认定合同的效力。所以,投保人和保险人就代签名保单的法律效力发生争议时,应将有关争议提交有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由其确认。

三、代签名保单无效对保险公司来说也并非是完全有利的

投保人是不能仅以保单代签名主张合同无效的。投保人在投保时

的选择保险种类的权利。代理人或经纪人通常会给投保人介绍各种适合投保人投保的险种,由投保人选择投保,提出投保申请,保险条款是保险人单方制定的,而投保人被保险人开始并不知道保险条款的内容,所以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获具知晓的权力。如果代签保单无效,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据此不承担保险责任,这对其是有利的。但是代签保单无效有时对保险人也是不利的。因为如果真的按照保险人所主张的,代签保单无效,那么投保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特定的时间内,若发生保险事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若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则以代签名保单无效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保。因为没有获得保费收入,这无疑是损害保险公司利益,意味着保险人据此取得的保费不能确认为收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很长时间内无法得以稳定,还可能在事实上保险人承担了保障投保人风险的责任,却没能获得保费。《合同法》第54条关于意思表示有瑕疵合同效力的规定,以自己意思表示不真实主张撤消保险合同。特别是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名的情况下,投保人似乎更有理由主张自己意思表示的瑕疵。《合同法》第55条规定,撤消权的消灭(一)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自知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二)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知道撤消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消权。撤消权的行使期限是一年,但是因为期限利益在保险合同中是十分重要的。比如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多少,保险人承保保险责任的期间。法律应该使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短时间内确定自己的期限利益。从投保人的角度讲,存在限制保险人的不可争辩条款,从保险人的角度讲,

应该确定投保人撤消保险合同的短期排斥期间,即短于一般撤消权期间的除斥期间,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人寿保险公司合同成立的前提,是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的措施之一,仅因代签名而认定保险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尽量确认合同有效,促进交易的宗旨。因此,从鼓励交易,发展保险市场的角度出发,受理保险合同争议的仲裁或司法机关,都不宜轻易将代签名保单认定为无效,要仔细分析签名真正的隐含在形式背后的法律效力和内涵。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合国保险法》

2、江平《合同法释义》

3、樊崇义《证据法》

4、赵宇龙《论保险公司潜在系统性风险》

《保险研究》2005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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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协议书样本精编

人身保险合同协议书样 本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 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10年交、2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1.每年在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5%增加保险金额。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3周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代签名的法律后果

代签名的法律后果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0)烟商二终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 (2010年11月25日) 【案情】 投保人谭某于2004年投保两全保险(分红型),被保险人为张小某(投保人之子),受益人为谭某。2010年5月25日,投保人之夫及被保险人张小某以投保时被保险人不知情、投保人未征得被保险人 同意、被保险人也未在保单上签字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并退还其所交保费 15 420元及利息。 【判决书正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住海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某,住海阳市。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阳市人民法院( 2010)海商初字第136号民事判 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 张某、张小某委抚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张小某一审诉称,张某与张小某系父子关系,2004年1月16日在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寿险销售员的劝诱下,张小菜之母谭某在未征得张小某同意的情况下,投保了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张小某,但张小某并不知情。2010年2月投保人谭某死亡,现张某、张小某作为投保人谭某的 法定继承人,请求依法确认谭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请求退还已交保费15 420元、支付 利息1468元。 保险公司一审辩称,1.张某、张小某不具有原告资格,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因此不具有诉权。2.保险合同合 法有效,投保人将身份证原件交检验,我方有理由相信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签字出于自愿并具有真实性。投保入已按期交纳了6年保费,我方业已承担了6年的保险责任,合同双方都履行了合同的主要 义务,本保险合同不论在程序上还是内容上都是合法有效的。3.本保险合同含有满期生存、身故或全 残保险责任的综合性人身保险,即使无效也只是部分无效。4.即使是部分无效,也应由投保人承担主 要缔约过失责任,理由(1)投保人谭某填写投保书中相关内容,未向我公司说明被保险人张小菜没有 亲笔签字,其违背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以及“提供虚假情况”;理由(2)谭某与被保险人系母子关系,又提供了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原件,使保险公司有埋由相信 缔约行为是有效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的行为只有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5.张某、张小某无权主张保费的利息部分。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谭某,女,1938年11月22日出生,2010年2月20日因病死亡,法定继承人只有张某(其夫)、张小某(其子)。2004年1月16日投保人谭某经业务员介绍,投保了两全(A款)(分红型)保险,保险条款第三条保险责任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 即行终止。2.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1)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 本公司按本合同初始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 合同效力即行终止;(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 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保险期间分别为十年期、十五年期、二十年期和三十 年期,投保人谭某选择了十五年期保险,被保险人涨小某,受益人谭某,同时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年保费2570元,已交六年保险费,计15 420元。张某、张小某起诉时请求3000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后变更诉请请求支付1468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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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c.D也包括已死亡的人 5. A. b.被保险人 c.受益人D.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6. A. b. c. D.受益人 7 A. b. c. D.保险经纪人 A. b.投保人交付末期保险费 c.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合同D.人身保险合同经保险公司批准 A.一般财产保险b.海上货物运输保险c.个人人寿保险 D.一切险种 10.我国《保险法》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交付首期保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未支付当期保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A.30日B.60日C.90日D.180日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1.分,共6

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中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1.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 A、有量的规定性 b、没有量的规定性 c、只是维持合同的前提条件 D、只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 e、既是订立合同也是维持合同的前提条件 2.人身保险合同() A、是普通民事合同 b、属于实践合同 c、大多是定额给付性合同 D、是补偿性合同 e、都是为订约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3.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包括() A、自然终止 b、破产终止 c、解约终止 D、履约终止 4. A.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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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保险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逐渐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根据国家旅游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全国人民出游人次达到16.1亿次,出游率达到了122.5%,旅游消费总值达到7770.62 亿元,再考虑到旅游对相关经济的带动作用,旅游市场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越来越明显。 在旅游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注意到其中隐藏的众多不和谐因素:黑导游、导游甩团、旅客受伤,诸如此类,不可胜数,其中尤其是旅客在旅游过程中的人身伤害问题,更是让众多旅行社不胜其扰,让众多游客畏之如虎,于是,国内各大保险公司瞄准了旅游保险市场,纷纷推出各种旅游保险产品,针对不同的市场开发了不同的保障功能,为旅行社和旅客的安全出游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新的纠纷——旅游保险纠纷,在此,笔者试图从法律的角度,对旅游保险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做一番探讨,以图对旅游保险纠纷的解决有所帮助。 一、旅游保险的分类 目前,我国的旅游保险有不同类别不同保障内容的多种保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旅游保险可以分为旅游人身保险、旅游财产保险和旅游责任保险。其中的旅游人身保险和旅游财产保险旅行社和旅客均可投保,而旅游责任保险只有旅行社才可以投保,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旅行社责任险。 旅游人身保险是指以旅客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在旅客因人身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发生疾病时,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 旅游财产保险是以旅客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在旅客的财产及有关利益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旅游责任保险是指以旅行社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在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活动中由于旅行社或其雇员、代表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旅客的经济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而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代替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二)按照办理方式的不同,旅游保险可以分为旅游团体保险和旅游个人保险。 旅游团体保险,是指以整个旅行团体为保险对象,以旅行社为投保人,以旅行社中的每一位旅客为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签发一份总的保险合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旅游团中的每一位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严格来讲,这不是一个具体的险种,而是一种承保方式。 旅游个人保险,是指以旅客个人作为保险对象,以旅客个人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直接向旅客个人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目前,旅客个人保险在市场上主要表现为卡单的形式,所谓卡单,是指保险公司以经过保监会备案的各类保险条款为基础,以尽可能全面的保障旅客的各方面权益为目的,将不同保险责任的保险产品在监管机关限定的规则下进行自我组合而推出的一种含有多种保险责任,投保形式简单,保障内容丰富的卡片式保险合同(即保险单)。 (三)此外,按照保险保障的内容不同,旅游保险可以细分为医疗费用、人身意外、交通意外、紧急救助、航班延误、个人钱财等保险,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内旅游保险和国外旅游保险,总之,旅游保险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二、旅游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旅游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更是合同的一种,因此,旅游保险合同的签订,也要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承诺模式,在保险行业,要约-承诺的合同签订方式有其特殊表现。 由于我国的商业保险大部分采取保险代理人代为销售的营销模式,因此,在一般保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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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训要求 本课程是金融学专业的学科必修课

第二部分教学大纲正文 试验一、单证填制 教学目标: 1.学会填制财产保险单证 2.学会填制人身保险单证 3.学会制作批单 教学学时6学时 教学内容与要求 财产保险中企业财产保险单证、家庭财产保险单证、机动车辆保险单证等的填制 人身保险中人寿保险单证、意外伤害保险单证、健康保险单证的填制 批单的制作环境和撰写 试验二、风险情况分析表的制定 教学目标: 掌握多种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的分析 教学学时6学时 教学内容与要求 财产保险中财产及相关利益的投保风险的分析 人身保险中各种人身风险的分析 试验三、保险方案的制作 教学目标: 能独立完成保险计划书的制作 教学学时6学时 教学内容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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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投保方(甲方):供电公司公司保险方(乙方):

投保方:供电公司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保险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方(单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谈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投保其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章合同标的及构成 第一条合同标的为甲方向乙方投保其年度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共计职工人。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员工人身意外保险期间为12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甲方如提前申请退保或保单保险金额为零时,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第二章合同的内容 第三条甲方就其公司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委托给乙方进行运作管理,乙方收取元服务费用,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人身意外费用,按甲方的报销规定在委托的人身意外保险金中给付。 第四条乙方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绿洲团体定

期寿险条款》等相关条款进行承保,承诺对委托的人身意外保险资金按合同约定进行保值增值,乙方承担人身意外费用理赔相关服务。 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甲方于年月日前向乙方缴纳年度的保险费圆。保险金额为元/人,共计圆(¥元),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甲方在付清保险费后,乙方开始履行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费按年度计算。甲方应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甲方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乙方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甲方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甲方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乙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八条甲方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保险合同代签名是否违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代签名是否违法 篇一:保险代签名法律分析 保险代签名法律分析 人身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代签名现象较为普遍,最典型的是代理人代替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因此而引发的投诉屡见不鲜。保险合同的代签名无论对保险公司还是客户都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保险公司可能以投保单并非投保人亲自签名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不承担保险责任;另一方面,投保人也可能因代签名问题主张保险合同无效,要求全额退还保费。法院对涉及此问题的诉讼的判决和依据也不尽相同,引人深思。 在人身保险投保过程中,涉及到代签名问题的文件主要有三种文件,投保书(含特别约定等通知书)、保费代扣协 议书、保单回执。下面分别就三种情况对保险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加以分析。 首先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对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推销这种方式,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的

第一步是填写投保单、银行划款协议书(目前已与投保书合并),并缴纳首期保费。然后代理人将这两份文件带回保险 公司进行审核,其间也可能还需要进行被保险人的体检、生调,各类约定文件等辅助程序。保险公司在核保结束后如果决定承保,并且收到首期保费以后,它才会签发正式保单,一般由代理人转交给投保人,并要求投保人签署一份表示他已经收到正式保单的回执,最后代理人将回执交回保险公司,整个合同订立过程结束。而对于银行代理销售模式,较为简单,目前大多采用现场出单形式进行承保。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的第一步仍是填写投保单,经银行柜员审核无误后直接录入信息并现场出具保险合同,投保人收到保单后直接签署回执。 对于以上两种销售模式,涉及到需要签名的书面文件有:投保单、银行划款协议书和保单回执。其中投保单需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签名并填写身份证号,银行划款协议书和保单回执只需要投保人的签名。 保单回执代签名 在这三种文件当中,保单回执的主要作用有两点:一是保险公司用于查验投保人是否已收到正式保单的一种工具;二是涉及到投保人的犹豫期退保的权利。 其重要性最小,并且是完全不涉及保险合同成立问题的一种文件。

从保险合同性质的角度来看,人寿保险合同是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从保险合同性质的角度来看,人寿保险 合同是 篇一:20XX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试题附答案(2) 20XX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试题附答案(2) ·1、在企业财产保险经营中,通常保险人按照被保险财产的种类,分别定()。 A.平均费率 b.级差费率 c.一般费率 D.特殊费率 答案:b ·2、在人寿保险费率厘定过程中,通常考虑的定价假设包括()等。 A.健康率假设 b.损失率假设 c.伤害率假设 D.费用率假设

答案:b ·3、保险销售人员最主要的工作是() A.预先核保 b.缮制单据 c.开拓准保户 D.提供咨询服务 答案:c ·4、保险人在履行损失补偿义务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下列不属于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的是()。 A.经济形势 b.实际损失 c.保险金额 D.保险利益 答案:A ·5、在年金保险中,以两个或两个以上被保险人的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且给付持续到最先发生的死亡时为止的年金保险是()。 A.个人年金 b.联合年金 c.最后生存者年金 D.联合及生存者年金 答案:b

·6、因为原营销人员离职而需要安排人员跟进服务的寿险保单被称为() A.“遗留”保单 b.“瑕疵”保单 c.“孤儿”保单 D.“互助”保单 答案:c ·7、从保险合同性质的角度来看,人寿保险合同是()。 A.定额补偿性合同 b.定额给付性合同 c.约定补偿性合同 D.定期给付性合同 答案:b ·8、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伪造产地,将受到相应处罚,其处罚依据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c.《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D.《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保险合同代签名委托书参考

保险合同代签名委托书参考 委托人:性别: 身份证号: 被委托人: 性别: 身份证编号: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xxx的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 年月日 本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在_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__日期间内代为办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宜(保单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若委托事项涉及补退费,本人同意将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领取和支付,转账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户名__________________结算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本人委托之受托人在代办保全项目时,所提供

的全部本人资料,仅限于平安集团(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及其认为业务必要而委托的第三方为本人提供高质量的客户服务及推荐产品之用.平安集团及必要第三方对本人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授权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联系电话:区号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 日受托人声明: 第一,受托人保证本委托书为授权人亲笔签名,如有纠纷,受托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受托人在授权有效期内代为办理委托事宜,应严格遵循授权人的真实意愿,如果所实施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受托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受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区号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业务代码: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 日 特别说明:①本授权委托书仅适用于可以委托代办的保全项目. ②授权人为办理保全业务的资格人. ③请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在横线处清晰,无误的填写办理内容.为保障授权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空白处请用笔划除. 某一案件涉及两份保险合同:第一份保险合同是在1998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区别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区别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在下列问题上各具特点: (一)保险金额确定方式 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在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上有所不同:由于人的身体和生命无法用金钱衡量,所以保险人在承保时,是以投保人自报的金额为基础,参照投保人经济状况、工作性质等因素来确定保险金额。财产保险是补偿性保险,保险金额依照投保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二)保险期限 除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外,大多数人身保险险种的保险期限都在1年以上。这就要求在保费计算中要考虑利率因素,不仅包括利率的绝对水平,还要考虑利率未来的波动走势。除工程保险和长期出口信用险外,财产保险多为短期(1年及1年以内),计算保费时一般不考虑利率因素。 长期人寿保险所交纳的纯保费中,大部分被用于提存责任准备金。这部分资金是保险人的一项负债,保险单在一定时间后,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保单抵押贷款等一系列权利,而这是一般财产保险所不具有的。

(四)超额投保与重复投保 保险中的补偿原则规定:所获的补偿金额不应超出实际损失金额,即不允许通过保险补偿而获利。事实上,此原则仅限于财产保险。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具有特殊性,保险利益难以用货币衡量,保险人只能在签发保单时,根据实际情况,对保险金额加以控制。而且投保人可同时在几家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一旦发生保险合同规定的事故,他可同时在几家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的给付。 (五)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是指当损失由第三方造成时,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方进行追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应地让渡出这一权利。这同样是根据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从中获益而规定的。但这一原则仅在财产保险范围内有效,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既能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又同时可从肇事者处获取赔偿,而保险人仅有提供保险金的义务,没有从肇事者处索取赔偿的权利。 从保险经营环节看,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经营方式是不同的。 (一)展业 保险展业渠道主要包括直接展业、代理人展业及经纪人展业。其中,直接展业指保险人依靠自己的业务人员争取业务;代理人展业指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由代理人进行保单推销,它又可分为专业代理和兼业代理。我国目前在财产保险中主要依靠直接展业和兼业展业,而人身保险除采用直接展业方式外,一般由专业代理人招揽业务。 (二)承保

[标准合同]人身保险合同范本格式2018

人身保险合同范本格式2018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______ 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 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人身保险合同范文节选!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

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XX年交、2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1.每年在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5%增加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合同范文节选!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3周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3?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年度及第二年度 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增加后的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终止。 4?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 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年度及第二年度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增加后的保险金

保险合同代签名委托书

---------------------------------------------------------------范文最新推荐------------------------------------------------------ 保险合同代签名委托书 保险合同代签名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受委托人(代办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事项 委托事项涉及的保险合同号码 若委托事项涉及补、退费,本人同意将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领取和支付,转账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账户户名结算账号联系电话 委托人声明 本人自愿授权为代办人,代理上述事项,如有纠纷,自愿承担相应责任,并保证亲笔签名。委托人签名:日期:年月日 受委托人(代办人)声明 1.受委托人保证本委托书为委托人亲笔签名,如有纠纷,受委托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2.受委托人保证严格遵循委托人的真实意愿,如果所实施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受委托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受委托人签名:业务代码(保险营销员需填写):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 1 / 9

特别说明 1.本授权委托书仅适用于可以委托代办的保险合同变更项目。 2.授权人为办理保险合同变更项目的权利人。 3.请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在横线处清晰、无误的填写办理内容。为保障授权人的权益不受侵害,空白处请用笔划除。 扩展阅读 案例: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效力 某一案件涉及两份保险合同:第一份保险合同是在1998年4月签订的,老王的姐姐王云买了一份八八鸿利终身保险,这份保险意味着如果被保险人(王云)死亡,她的家人可以获得五万元的保险金。 第二份保险合同也是在1998年4月签订的,老王给妻子买了一份九九鸿福终身保险,这份保险约定,如果被保险人(老王的妻子)死亡,她的家人可以获得一万元的保险金。 据老王回忆,签订合同的时候,自己的姐姐和姐夫都在场,是姐夫代姐姐签的名。同时他自己的那份保险,也是自己代妻子签的名。老王指出,当时他还问过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是不是可以代签,业务员说可以。老王拿出了当时的业务员做的记录作为证据。 2001年,被保险人王云因患乳腺癌病故。王云的家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拒绝,为此双方闹上了法庭。不久,在法院确认第一份合同无效后,老王一气之下想退保,要求确认第二份保险合同也无效。法院认为,老王的姐姐王云购买的这份保险,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王云)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在下列问题上各具特点: (一)保险金额确定方式 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在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上有所不同:由于人的身体和生命无法用金钱衡量,所以保险人在承保时,是以投保人自报的金额为基础,参照投保人经济状况、工作性质等因素来确定保险金额。财产保险是补偿性保险,保险金额依照投保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二)保险期限 除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外,大多数人身保险险种的保险期限都在1年以上。这就要求在保费计算中要考虑利率因素,不仅包括利率的绝对水平,还要考虑利率未来的波动走势。除工程保险和长期出口信用险外,财产保险多为短期(1年及1年以内),计算保费时一般不考虑利率因素。 (三)储蓄性 长期人寿保险所交纳的纯保费中,大部分被用于提存责任准备金。这部分资金是保险人的一项负债,保险单在一定时间后,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保单抵押贷款等一系列权利,而这是一般财产保险所不具有的。 (四)超额投保与重复投保 保险中的补偿原则规定:所获的补偿金额不应超出实际损失金额,即不允许通过保险补偿而获利.事实上,此原则仅限于财产保险。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具有特殊性,保险利益难以用货币衡量,保险人只能在签发保单时,根据实际情况,对保险金额加以控制。而且投保人可同时在几家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一旦发生保险合同规定的事故,他可同时在几家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的给付。 (五)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是指当损失由第三方造成时,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方进行追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应地让渡出这一权利。这同样是根据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从中获益而规的。但这一原则仅在财产保险范围内有效,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既能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又同时可从肇事者处获取赔偿,而保险人仅有提供保险金的义务,没有从肇事者处索取赔偿的权利。 从保险经营环节看,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经营方式是不同的。 (一)展业 保险展业渠道主要包括直接展业、代理人展业及经纪人展业。其中,直接展业指保险人依靠自己的业务人员争取业务;代理人展业指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由代理人进行保单推销,它又可分为专业代理和兼业代理。我国目前在财产保险中主要依靠直接展业和兼业展业,而人身保险除采用直接展业方式外,一般由专业代理人招揽业务。 (二)承保 保险承保的过程实质是对风险选择的过程。选择可分为对“人”的选择和对“物”的选择。财产保险的标的是物,但拥有或控制财产的被保险人也会影响标的风险的大小,因而财

保险合同代签名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保险合同代签名案 篇一:保单代签名,引发拒赔案 1999年12月27日的《北京晚报》报道了一起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投保,导致事故发生后遭到拒赔的保险案例。大致背景如下:1993年11月高女士通过代理人韩某投保7份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全家福联合寿险”,保额为人民币7万元,合同生效日期为1998年11月13日。在签约前,代理人向投保人高女士出示了该公司的《个人寿险投保须知》。而后,高女士在保险公司代其丈夫在“被保险人”一栏里签名(被保险人是高女土及其丈夫),并未受到当时在场的代理人韩某的反对。1999年9月21日高女士的丈夫因哮喘急性发作而死亡。高女土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绝。其理由是:据《保险法》第55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所以,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决定退还保单项下的保险费,但拒付死亡保险金。此案例从法律和保险基本原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不同的结果。

[分析] 一、从法律的角度讲,该合同属部分无效根据《保险法》第55条规定可知,高女士为其丈夫投保部分属于无效,但为其自己投保的部分有效。同时,保险合同属于经济合同,要受到《合同法》的约束。根据《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有效:”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措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在此案例中,应该由谁来承担导致合同无效的责任呢? 首先,作为专业的人寿保险公司,应该委托业务熟练、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代理人代理业务。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韩某在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韩某在高女士代其丈夫签字时并未持异议,而后亦未向被保险人(高女士的丈夫)证实。所以保险公司应该对此合同的部分无效负一部分责任。其次,高女士在中亦有过错。一是代理人向其出示的公司《投保须知》中有明确规定,而她并未阅读或阅读后并未执行;二是保险合同条款中也有类似声明;三是作为公民有义务遵守《保险法》。故高女士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应该对合同部分无效承担责任。从以上分析

保险合同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保险合同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内容在于:一方当事人(投保人)应当依约定向另一方当事人(保险人)支付费用,而另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发生后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指定的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生存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责任(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572页)。 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它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保险费、保险金给付等事项(《保险法》第十九条)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保险合同作不同的分类:1.依据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与否,可以将保险合同区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由于人身保险合同不存在保险价值问题,该种分类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它多适用于以某些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如字画、古董、船舶等)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载明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该合同主要适用于火灾保险。2.依据设立保险合同的不同目的为标准,可以将保险合同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前者又称为评价保险合同,是指在危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评定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从而支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后者则是指人身保险合同通常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和交付保险费的能力确定一个保险金额,当危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照事先确定的保险金额承担给付责任。该合同属于非补偿性保险合同。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都属于非补偿性合同。因为作为人身保险合同标的的人的生命或身体是难以用价值来衡量的,也是无法赔偿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人身保险合同也称为定额保险合同。3.依照保险人承保危险的不同范围,可以将保险合同分为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前者指保险人仅承保特定的一种或数种危险的保险合同。在该种合同中,保险人承保的保险一般都在保险条款中予以列举规定。如火灾险、战争险、地震险等。在一个保险合同中,如果只列明承保一种危险,称为单一危险保险合同;如果列明承保多种危险的,则称为多种危险保险合同。后者又称为综合合同,指保险人承保的危险为合同列举的除外责任之外的一切危险。在该种合同中,保险人并不列举其所承保的具体危险,而是以除外责任条款确定其不承保的危险。凡未列入除外责任条款中的危险,均属于保险人承保的危险范围。4.依照保险标的是否单一为标准,将保险合同区分为个别保险合同和集合保险合同。前者又称为单独保险合同,是指以一人或单个物为保险标的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大多数保险合同都是个别保险合同。后者则是指以多数人或多数物为标的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如团体人寿保险合同。5.依照保险标的是否特定为标准,将保险合同分为特定保险合同和总括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实务中常见法律合规问题

人身保险实务中常见法律合规问题 法 律 稽 核 部

目 录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及责任认定 二、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合同生效的关系 三、保险合同生效应具备的要件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日能否追溯 五、对未成年人死亡保险投保主体资格的限制 六、保险公司对死亡保险被保险人签字的审查义务 七、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及现金价值的归属 八、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主体 九、夫妻离婚时保单如何处理 十、保险公司能否直接将生存保险金受益人限定为被保人 十一、保单“受益人”栏能否填写“法定”或“法定受益人” 十二、能否以“妻子”、“丈夫”等身份关系来指定受益人 十三、能否通过遗嘱变更受益人 十四、没有受益人时保险金如何处理 十五、保险金与保险金作为遗产时的区别 十六、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对客户是否有效 十七、订立保险合同以及办理保全业务中委托他人办理是否有效 十八、客户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相关业务时的手续 十九、FC能否代客户办理有关保险合同事宜 二十、保险公司清算对保户利益的影响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及责任认定 ?人身保险中的投保人按照保险人的要求,预交了保险费,但由于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自身的原因,未及时对投保单作出处理,如果发生了应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事故,作如下处理: ● 被保险人符合承保条件,应认定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承保条件根据保险业的通常标准进行裁判。 ● 被保险人不符合承保条件,应认定保险合同不成立。保险人对未及时处理投保业务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不因保险人预收保险费而当然成立。保险人预收保险费后在合理期限内拒绝承保的,应当及时退还投保人预交的保险费,保险人对因其超过合理期限退还保险费而产生的利息损失亦应赔偿。 二、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合同生效的关系 ?保险合同的成立解决的是保险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而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法律对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价。 ?成立的保险合同不一定是生效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三、保险合同生效应具备的要件 ?保险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 ● 主体资格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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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合同授权书模板 第一篇:《合同签署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单位: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单位:职务: 兹委托代理委托人签订与关于合同 授予代理权如下: 1、代为洽谈协议,商定协议内容; 2、作为代理人在签署协议; 受托人在行使本委托书下的委托事项,委托人对受托人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代签合同授权书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至协议签订日期止。代签合同授权书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代签合同授权书 年月日代签合同授权书 合同授权委托书 (个人的委托代理人用)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性别: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委托________代理我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法签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由我方负责执行,承担责任。 授予代理权如下: 1、代理我方进行合同谈判,商定合同内容,作为我方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至____________止。 委托人:______ 年月日第二篇:《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合同)》 致:东营东亚信鸿置业有限公司 我司与贵公司经友好协商就东营市东亚原香小镇项目二期户门供应、安装工程合同事宜已初步达成合作意向,现我公司委托(职务)经理(姓名)徐呈奇为我公司的全权代理人,代表我公司与贵公司签署东营市东亚原香小镇项目二期户门供应、安装工程合同受委托人(姓名)徐呈奇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代为签定合同、协议等内容)。经受委托人签署的任何书面文件对我公司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公司将严格遵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委托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受委托人(签字): 日期: 第三篇:《公司委托个人代签合同委托书》 委托人: 受委托人:身份证号: 现委托受委托人在我公司与签订省内旅游合同,现授权________全权负责合同签订事宜。 特此授权 本次合同只适用于保险报销使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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