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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述略

元代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述略
元代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述略

秦汉以降,中央与地方的财赋分配关系,随着国家集权统一或分裂割据的发展大势,经历了或聚财于中央,或藏富于地方的曲折变化过程。元王朝的政治体制是蒙古草原游牧君主制与汉地传统的封建中央集权制度的融合体,又兼行省、宣慰司、路、府、州、县等地方行政建置多达五、六级,有元一代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呈现出与以往封建王朝不尽相同的新情况。关于这个问题,中外学者迄今尚无认真的研究。笔者拟从路府州县的赋税征收和支用,行省在中央与地方财赋分配中的作用等方面,作如下较系统的探讨。(一)路府州县的赋税征收和支用权限在元代路府总领逐级科敛的征税体制下,税粮、科差及部分课程等,大都以路府州县为单位,规定数额,强制完成。元廷不仅规定路府州县“非奉朝省明文,不得骚扰科敛百姓,”各地因水旱等自然灾害蠲免钱粮,通常也是以皇帝诏书等形式颁布的。田赋增加等,多取决于朝廷的政令。在行省所辖区域内,行省也有权调整路府州县的赋税数额。行省对所属路府州县的赋税额,或许多半限于高低上下,此增彼减的调整权。若是蠲免税额,估计行省应咨请中书省批准,才能合理合法地付诸实施。至于路总管府一级的官府,是没有权力减免所辖民户税额的。越权行事,朝廷就会“罪其专檀”。所谓逐级科敛,就是在路总管府总领的前提下,实行中统初规定的“府科于州,州科于县,县科于民。”各级地方官府均由“管民正官董其事”。自中统初,路府州等向下属官署及民户“催督差发”,还要同时颁发信牌、文字作为凭据。官府事先准备带有编号的信牌,遇有“科催差发’时,“随即附簿粘连文字,上明标日时,定立信牌回日”。下属官署接到信牌及文字后,按照规定的期限,“本人赉擎前来赴总管府当厅缴纳。”路府州县管民官通常以科敛赋税为政务之首。“民户安,差发办,乃为称职。”科税“漏落”不实,要治罪。尤其是“刷出漏籍等户”,“并不申报上司,私下取敛差发”的官吏,更要受到监察官的纠劾处罚。征税之前,有些地方还“先取管民官甘结文字”。届时不能兑现,依甘结文字问罪受罚。因“国家两税铢龠不可减,”“每岁将终”,有些路总管府“往往械系县长贰,俾之督税不少贷。民穷无可偿,官至质朝所授书籴粟补完弗惮也。”下级地方官身受械系,甚至典当官诰补完税额,足见其上逼下困,左右为难之窘态。县和录事司向民户征税,一般要颁发“花名印押由帖,仍于村坊各置粉壁,使民通知。”“差科皆用印押公文,其口传言语科敛者,不得应付”。县衙科敛文字“下乡如火速”,百姓亏粮欠税,要挨“官棒”。有时不得不鬻卖子女,以偿官税。需要指出的是,路府总领,逐级科敛的方式,主要适用于税粮、科差及课程中的酒醋课、商税等。课程中的盐课、茶课两项大宗榷卖,除世祖至元二年后的短暂时间外,绝大多数情况下朝廷是委付直属于中书省或行中书省的大都河间、山东东路、河东陕西、江淮、两浙、福建等都转运盐使司等,代表中央直接负责征收或榷卖。据说,各都转运盐使司在所掌盐课及茶课的区域内,“总管府、州若县承命不敢少后。”相当多的“州县奉盐司甚谨,颐指气使,辄奔走之。”有些实行盐引制的地区,岁终都转运盐使司将卖不出的食盐强行摊派给附近城乡,“督责州县,临逼百姓,追征食盐课钞。”有的都转运盐使司下属的提举司“所司办盐裁三分之一,其二分则驱迫州县。”在实行“计口受盐”的地区,盐课“皆勒有司征办,无分高下,一概给散。”各路州的盐课引额是由都转运盐使司决定的,路及直隶州几乎完全仰其成命办理。办完后,又如数上缴,不得亏欠。由于都转运盐使司等所办盐课、茶课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大宗,直接归中央及行省掌握,由于元代财政高度中央集权,路府州县完全服从于中央而几无独立性,在盐课等办集过程中,路府州县唯都转运盐使司等马首是瞻,就不足为奇了。 [!--empirenews.page--] 唐宋时期,地方官府的财赋支用权限,大体采用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模式。中唐以后,实行两税“上供、送使、留州”的三分制,不仅规定了中央与地方在财赋占有方面的得益定额划分,而且,“两税之法,悉委郡国。”地方官府享有较大的制税权或配税权,还可以较机动地支配“送使、留州”的数额,“任于额内方园给用。”两宋完全改变中唐以后的体制,对地方官府采取“制其钱谷”的政策,各州赋税收入除日常给用外,凡钱帛之类一概“辇送京师”,致使朝廷“财力雄富”,“外州无留财”,“外权始削,而利归公上”。各地财赋支用,完全听命于朝廷三司使等。

元朝在路府州县财赋支用权限方面,沿用了与赵宋王朝类似的政策,一直对路府州县经费支出和公帑钱谷出纳等进行严格的管制。通常,路府州县官署日常办公经费,数额固定,多来自本地赋税中的一小部分留成。因诸王部民留驻等,个别路及直隶州赋税收入有限而开销较大,其经费或由朝廷给赐颁发。其它多数路府州县不能享受此类待遇,日常办公经费严重不足。如世祖至元年间,临潼县衙“经用官给缗钱三可支一。”在负责征集税粮、科差及一部分课程过程中,路府州县管民官是可以暂时掌握相当可观的一部分财赋的。路总管府所属,也有仓库官的设置。估计路府州县所征财赋多半是先汇集、储存于路及直隶州所辖仓缴,然后再解运行省或朝廷。但是,正如虞集《平江路重建虹桥记》所言:“今日之制,自一钱以上,郡县毋得擅用府库。”路府州县官吏对所经办的财赋,对暂时存放在路府仓额中的钱谷,是没有独立支用权的。“经费不赀,帑藏有数”,地方官不敢擅自动用属于国家的府库帑藏,为满足本衙门费用之需,只得暗中向百姓征敛。世祖至元中期,成都路非法科敛收贮的“羡余米”就多达五千石。临撞县国家规定的经费仅足三分之一,“余悉赋之民”。为防备上司和监察官的纠劾,官府私自征敛,往往不颁发符信公文。这样一来,胥吏“旁缘为奸,胁持巧取”,又给境内庶民百姓造成很大的骚扰。路府州县经费缺乏,财赋支用权甚小,使各地水利交通及官衙公廨等兴修的费用筹措,成为十分棘手的事情。元制,“役不可擅举”,若有工役造作,必须事先禀报请示行省,乃至朝廷,获得批准,并拨给经费。行省在路府州县官吏动用公帑时的批准权,甚为重要。路府州县官吏必须遵照其命令行事。某些情况下,行省只批准造作项目,“官不给钱”,不拨付经费钱款。地方官府“视公帑一钱莫敢动。”即使是奉上司撤文兴办工役造作之际,因申请官费“烦文书,迟岁月”,一些路州官不得不自筹款项,命富民出钱粟,贫民出力役。有的则依赖官营高利贷“规运子钱”解决。类似这样的工役造作虽然“官无毫米之费”,但对州县民力耗用颇多,筹措举办并非易事。姚隧曾说,在工役造作方面,庙学容易,官府艰难。庙学兴修,有朝廷诏令严饬,有学田贡庄资助,还可以“责使”儒户出钱“佐力”。官府则不然。“府无公须,山虞泽衡,皆有例禁,财无所于取也,民不敢擅征而役也。”姚氏的说法,大体反映了当时路府州县财赋支用权微小,受制于人,囊中羞涩的状况。另外,官府经费匿乏和官吏不得擅自动用钱粮,也给各地的灾荒赈济带来了麻烦。灾民“嗷嗷仰给”,官府却“卒无以应之”,“遂至鬻子卖妻,轻则为道路之流民,重则为原野之饿莩”。[!--empirenews.page--] 元朝廷对路府州县财赋收支的管制,还表现在严格实行岁终上计和钩考理算。上计,战国官僚制建立之初就已有之。元代财赋高度集中于中央,路府州县支配权甚小。岁终上计,遂被赋予一些新的内容和含义。路府州县的上计,分为中书省直辖区腹里和各行省两种情况:世祖中统元年(1260年)十二月初一,中书省曾“集诸路计吏类校一岁簿账”,当是较[1][2][3][4]下一页早的腹里路总管府首领官等赴中书省的财赋上计。而后,各路及直隶州“计吏岁一诣省会之”,成为定制。行省所属路及直隶州的上计,与腹里内容大致相同,只是按规定增加了“各处正官”每季度“照勘”和赴行省上计时行省官吏“稽考”虚实等细节。由于行省接受所属路及直隶州的上计,大体是代中书省行事,所以,上计稽考完毕,行省又需要“总其概,咨都省、台宪官阅实之”。岁终上计之外,路及直隶州官吏有责任随时将本衙门的财赋收入情况申报行省。发现累年“未申除钱粮,虚作实在,为数巨万”,也申报行省“销破”。上计和稽考财赋时,行省官员有权适当惩罚路州官吏。理算和钩考,形异而义近,都是清查检核财赋的意思。蒙元较早的清查检核财赋,当是宪宗七年(1257年)的阿兰答儿钩考。元朝建立以后,经常不定期地派遣官员分赴各地,对路府州县掌管的财赋进行理算钩考。世祖中统初,中书省欲“置局磨勘”“东平路民赋帐册”,“会计前任官侵用财赋”。后因中书省吏员王恽等“力言其不可”,才寝而不行。至元年间,钩考理算日渐增加。“真定、保定两路钱谷逋负,屡岁不决”,翰林直学士唐仁祖曾受派遣“往阅其牍”。检覆结果,“皆中统旧案,亟还奏罢之”。在各路总管府与转运司并立之际,各路转运司,也是朝廷理算、钩考的对象。“至元八年,罢诸路转运司,

立局考核逋欠。”户部令史刘正“掌其事”。发现“大都运司负课银五百四十七锭”。按照逋欠必须追征包偿的钩考旧例,立即“逮系倪运使等人征之”。后来,刘正“视本路岁入簿籍,实无所负,辞久不决。”又“遍阅吏牍,得至元五年李介甫关领课银文契七纸,适合其数,验其字画,皆司库辛德柔所书”。最终拘捕辛德柔归案,“悉得课银”,洗清了倪运使等四人的冤枉。不难看出,钩考中既要追究主管官吏逋欠等责任,又需稽察贪赃奸伪等弊病。而派遣和设置专门官吏(“立局”),检覆簿籍帐册,追征逋欠,必要时逮系当事官吏,强制其执行赔偿等,乃是理算钩考的基本程序和内容。元代路府州县官府经费由朝廷规定,数额甚少,公帑钱谷不得擅自动用,财赋出纳不得留有羡余,还实行严格的岁终上计和不定期的钩考理算等,所有这些均将路府州县的财赋支用置于朝廷的严格管制之下。路府州县官府在财赋占有和使用方面的权力,与它们承担的征收赋税的繁重义务相比,实在是少得可怜。似乎可以说,元代路府州县的财政职能已很不完整,它们的财赋占有和使用数量很少,而且使用之际又常常秉命于朝廷或行省,无甚自主性。在这方面,元代沿着两宋“外权始削,而利归公上”的路子,走得相当远了。 [!--empirenews.page--] (二)行省对辖区财赋收支的综领督办大约在世祖末成宗初,各行省督办的钱粮赋税已有了数额方面的规定。行省官督办钱粮数额,即所谓“合办额”,是以年分为单位计算的。“合办额”直接向朝廷负责,或增余,或足额,或亏欠,由朝廷逐年检核。有些场合还履行“自执政以下,皆取认状”之类的“署字”承应程序。各行省所督办的钱粮数额并不相等,而是高下悬殊,差距很大。以税粮为例,江浙行省最多,达4494783石。甘肃、辽阳二行省最少,仅六、七万石,相差六十余倍。就其在全国税粮总数中的比例而言,江浙一省可占到37%左右。按照各行省承担的赋税定额,朝廷予以严格检查和督责,并实行奖励增羡和处分亏空等政策。《元史》卷18《成宗本纪一》元贞元年闰四月庚申条运:“河南行省亏两淮岁办盐十万引,钞五千锭,遣札剌而带往鞫实,命随其罪之轻重治之。陕西行省增羡盐钞一万三千五百余锭,山东都转运使司别思葛等增羡盐钞四千余锭,各赐衣以旌其能。”河南行省下属两淮都转运盐使司所掌盐课居天下之首,世祖末岁额达到六十五万引左右。额重难完,成宗初竟亏欠六分之一以上,折合中统钞五千锭。朝廷遣官鞫问,处罚十分严厉。对监守自盗者,要罚以苦役或罢官。办事迟缓的,也要取招问罪。另一方面,对陕西行省等办课增羡的,则要给行省官“做记验”,并赐以锦衣。运司有功官吏还要添与散官,晋升官阶。行省在督办赋税过程中,有时掌握的“岁课羡余钞”多达四十七万缗。甚至可以不上缴朝廷,却贡献给食邑在本省境内的皇太子带等,以取悦于权贵。行省有权参与议定路府州县所掌的赋税数额、征收方式等事宜。如至元二十八年江南各行省“任钱谷者”及“行省转运司官”曾应召赴朝廷“集议治赋法”等。湖广行省建立之初,行省长官阿里海牙规定:“税法亩取三升,尽除宋他名征。后征海南,度不足用,始权宜抽户调三之一佐军。”据说,湖广行省赋税较江浙为轻,就是阿里海牙当初确定税率的结果。后来,湖南宣慰司张国纪建言,欲按唐宋旧例征民间夏税,湖广行省平章哈剌哈孙又“奏止其议”。另,西南建都一带的赋税,也是至元二十三年六月由“云南、陕西二行省籍定”的。“国计莫重于盐筴“。在行省对诸色课程综领的过程中,多以盐课为重点。行省对辖区盐课的管理,具体表现在:某种程度地节制都转盐使司,整顿盐法,掌管榷卖数额等三方面。元世祖以降,腹里地区的都转运盐使司直属中书省,行省辖区的都转运盐使司等则分别隶属于行省。行省对辖区都转运盐使司某种程度的节制,包括了综领盐务过程中的一些统属关系:第一,较重要的事情,都转运盐使司需要随时禀报行省,“照勘议拟”。获得批准后,才付诸实施。第二,都转运盐使司上奏朝廷,一般需要先申行省,由行省“明白定拟”,然后咨呈中书省参详。中书省作出指示后,也须回咨本省,再转发都转运盐使司等执行。第三,在实施中书省盐务方面的命令时,朝廷多半要责成行省派官吏赴现场坐镇督察,如顺帝至元六年(1340年),中书省批准拨钞一万锭,供两淮运司“起盖仓房”,即由都省“移咨河南行省”,命其“委官与运司偕往,相视空地,果无违碍,而后行之。第四,行省可“承制”迁除盐场等下级官吏,

事后再申朝廷批准。 [!--empirenews.page--] 行省可以介入整顿辖区盐法等事宜。这类整顿或与朝廷所遣官一同进行,或由行省根据辖区情况,上奏论列利弊,提出建议,如世祖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正月,江西行省左丞高兴奏言:当时隶属于江西行省的“福建盐课,既设运司,又设四盐使司,今若设提举司专领盐课,其酒说悉归有司为便”。世祖听从其建议,精简了福建榷盐官署及职事。他如至元三十年(1293年)河南行省平章伯颜奏言削减两淮都转运盐使司下属盐司建置,改襄阳民户买食两淮盐,英宗朝,“湖广盐法废坏已久”行省参政海南携聂以道“榷牢盆,尽除老奸宿蠹,拔塞本源,无遗余者等,均属行省辖区盐法的事例。行省官还直接负责汇总审核都转运盐使司的岁办盐额。多数时间内,两淮、两浙盐课“直隶行省,宣慰司官勿预”。行省既管转运司的盐引出售数额,又监督所辖诸盐场的煎盐引额。如世祖末,博罗欢任河南行省平章,足额办集两淮盐课;河南行省佥事昔里哈剌“治盐法于淮东,厘革宿弊,增课二十余万”;武宗朝,河南行省参政某赴两淮都转运盐使司会计盐课收入,且欲以增羡二十五万引作为日后的“岁入常额”,后因都转运使敬俨的极力反对,才未能遂愿;仁宗朝陕西行省参政史壎以“陕西岁办盐课良苦,奏减五万缗”;泰定进士杨维祯担任钱清盐场司令,灶户因赋重困苦不堪,杨“屡白其江浙行中书,弗听”。“乃顿首涕泣于庭,复不听。至欲投印去,讫获减引额三千”;以上阻止增羡入常额和力请减盐引数事,有些虽然是应都转运使和盐场官请求办理,但行省官对都转运盐使司的岁额增羡,乃至盐场煎盐数所拥有的某种决定权,又是显而易见的。行省得以内掌握和过问都转运盐使司每年输往京师的盐课收入数额。当朝廷在上一页[1][2][3][4]下一页年输京师定额之外临时调拨行省所属盐运司十万钞左右的盐课,用作他省赈济等事时,行省左丞等官可以用‘周岁所入,已输京师“等理由,回答中书省,也可以折合来年输京师盐课数,遵都省命令,“如数与之”。这类事告诉人们,行省在输入京师之外,尚留部分盐课余额。对后者,行省官员的确具有某种程度的支配权。元代地方酒课,通常由路府州县具体掌管。但行省官对辖区的酒课征收方式,有权过问和更动。还常常派官会计审核路州的酒课数额。金银等课,是行省负责的另一项重要的课程。行省对境内各银场提举司等进行检复监督,还派官“体勘”银场经营和收支盈亏。有关银场役使民夫炼银免其税粮数额等事宜,行省可通过奏报朝廷,予以放宽优待。行省提调银课的官员,每岁均有固定的数额,必须完成。一些行省官欲减少课额,或须上奏皇帝,获得恩准,才可“从实办之”。偶尔也有个别行省官妄言增办银课,以邀恩宠。课不及额之际,则“赋民钞市银输官”。江西行省所属的蒙山银课最为有名。据说,蒙山银课“岁办银五百定之额,始于至元二十一年。后渐次升至七百定”。管理方式也比较特殊:“惟行省相臣一人,瑞州守一人兼领其事,虽宪府不与也。泰定朝,江西行省平章换住“始减蒙山银课三百定”,“*富民蒙山提举之爵,征赃五十余万缗”。[!--empirenews.page--] 行省官还介入商税征收。如辽阳行省左丞亦辇真“薄关市之征,以通商旅”;江浙行省左右司郎中高克恭去“税司或植椼杨于门,以伺匿税者”之弊;英宗朝杭州“商税比岁不登”江浙行省掾史孔涛奉命“趋办,旬日而集,时宰以为能”。商税也是课程的组成部分。行省官督促或改进其征集方法,表明他们对包括商税在内的课程征集的高度重视。元代多数时间内,海外贸易由江南若干行省兼领。如世祖朝江淮行省左丞沙不丁、参政乌马儿奉旨“领泉府、市舶两司”,掌管泉州等处的海外贸易;江西行省参政(遥授)胡颐孙“行泉府司事”,掌管广州等处的海外贸易。行省提调官多半推行“官本船”制,“发舟十纲,给牒以往,归则征税如制”;抽分之际,常亲临监督,或“阅商舶南海上”。行省掌管辖区财政支出,首先表现于对路府州县财政支出的监督。元制,路府州县如有工役造作,必须先禀报请示行省,乃至朝廷,获得批准,并拨给经费。如顺帝初婺州路兴建通济桥时,就是由新任中书省参政徐某“白于宰相执政”,“符下”,“江浙行省既给以前所没入之钱二万余缗”。行省对路府州县动用公帑的品种权,甚为重要。路府州县官吏必须遵照其命令行事。某些情况下,行省只批准造作项目,“官不给钱”,不拨付经费钱款。行省所属路及散府、州的上计,

与腹里内容大体相同,只是按规定增加了“各处正官”每季度“照勘”和赴行省上计,大体是代中书省行事,所以,上计稽考完毕,行省又需要“总其,咨都省、台宪官阅实之”。岁终上计之外,路及直隶州官吏有责任随时将本衙门的材赋收入申报行省。发现累年“未申除钱粮,虚作实在,为数巨万”,也申报行省“销破”。上计和稽考财赋时,行省官员有权适当惩罚路州官吏。关于行省的财赋支用权限,程钜夫《论行省》云:“今天下疏远去处,亦列置行省……今江南平定以十五余年,尚自因循不改……凡去行省者,皆以宰相自负……钱粮羡溢,则百端侵隐,如同己物。”从程氏所言看,行省官员的财赋支用是相当大的。程氏《论行省》一文写于江南平定十五年以后,即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左右。至元十七年(1280年)江淮行省阿里伯等“擅支粮四十七万石,”朝廷“屡移文取索”税粮,竟“不以实上”;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湖广行省左丞相阿里海牙因钩考钱粮被逼身亡……都印证了程氏之说是真实可信的。不过,它反映的大体只是至元二十八年以前的情况。其后,就大不相同了。瞻思《有元甘肃等处行中书省平章政事荣禄公神道碑》云:“旧诸行省之用及千定,必咨都省”。瞻思所述,系大德三年左右事。表明迄成宗大德三年(1299年),行省只具有机动支用中统钞一千锭以下的权力,超过一千锭,就必须咨请中书省批准。事实也大体如此。一些数额较小的经费开支,如修建路医学教授厅等,行省可以直接批准支用“官帑”。但对一些数额较大的开支,元中后期的行省往往需要禀报朝廷了。例如仁宗朝陕西“大饥”,行省参政史寻壎在奏报未获准的情况下,“发另廪以赈民”,事先曾作过“设不从,以私家之产偿之耳”的承诺;文宗至顺元年()江浙行省重修拱北楼,“縻钞以锭计,一千七百九十有七,米以石计二百九十”,即由“省具闻中书……不逾时,报可”。违反此类规则,擅自动用官府材赋,会受到责罚。仁宗时岭北行省官员忻都擅自支用“官钱犒军”,即被“免官”。后来,鉴于他用于‘犒赏“军队,而非据为己有,英宗即位才特意降诏恢复其官职。[!--empirenews.page--] 耐人寻味的是,若若干年后由于严格实施上述禀报制度,各行省处理政务多一味禀命于朝廷,显得消极而不敢负责了。针对这种状况,大德九年()中书省又下达公文,谴责各行省应决不决,“泛滥咨禀”的做法。然而,对“重事并创支钱粮”,仍重申“必合咨禀”的旧制。换句话说,朝廷虽强调各行省积极承担责任,替行省分办庶务,但仍不允许行省官不经请示而动用较多数量的钱谷。即便是各行省历年按国家制度“应付各投下岁赐缎匹、军器物料等”,很长一段时间内也是“每岁咨禀都省,送部照拟回咨”方能发放。直至仁宗皇庆二年(1313年)五月,才改为各行省“照勘年额相同,别无增减,就便依例应付,年终通行照算”。(三)藏富诸省与上供留用黄溍说:“昔之有国家者,藏富之所,散于列州。而今也,藏富之所,聚于诸省”。魏晋隋唐两宋,州是地方高级行政官署,又是相对独立的地方财政单位。地方财赋首先聚集于各州,而后再做上供朝廷和地方留用之类的分配。唐后期实行的两税“上供、送使、留州”的三分法,也是以州之财赋单位所征集的财税为基数进行分割的。元代则不然。州之上,又有路及宣慰司,还有辖区广、品级高、权利大的行中书省。路总管府及直隶州(府)“言可以专达,事可以专决”,并能在征收赋税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除腹里中书省直辖区外,路及直隶州(府)又是直接听命于行省的。尤其是在财赋方面,路及直隶州(府)需要把所征集的财赋先送往行省,并由行省储藏或转运上供朝廷。在此过程中,行省代表朝廷集中各路州的财赋于行省治所,是元代中央与地方财赋分配的关键。特别是元前期行省多以中书省派出机构出现的情况下,财赋聚集于行省,也就等于朝廷的囊中物了。在这个意义上,“藏富之所,聚于诸省”,已是基本将各地财赋集中于朝廷了。各行省直属的仓库,“所统郡邑岁入上供及经费之出纳,无所不掌”。特别是江浙等江南三省,“岁所入泉币-金玉、织文、它良货贿待用之物,以钜万计。所储为甚厚,所系为甚大”。由于多数财赋集中各行省,所辖区域内各路州仓廒多半空虚,“有名无实”,有些州甚至“粮不宿仓”。得以保留下来的一些路州仓库,也受到行省所派官吏的清查检核。需要指出的是,藏富之所,聚于诸省“,行省替朝廷征集赋税,早在元行省雏形的燕京等处三断事

官时期业已开始。拉施德《史集》说:“合汗()把全部汉地授予了撒希卜马合木•牙剌瓦赤管理;把从畏兀儿斯坦领地别失八里和哈剌火者,[从]忽炭、合失合儿、阿力麻里、海押立、撒麻耳干和不花剌[一直]到质浑河岸[的地区],授予牙剌瓦赤的儿子马思忽惕•伯;而从呼罗珊到鲁木和迪牙别克儿的[地区],则授予了异密阔儿吉思。凡从所有这些地区征收的全部赋税,他们每年都送到国库来”。换言之,燕京等处上一页[1][2][3][4]下一页断事官不仅在组织结构、与朝廷的关系等方面,为元行省制提供了基本模式,而且率先充当了替朝廷征集、转运赋税的重要工具。后者对元行省在中央与地方财赋分[!--empirenews.page--]配的角色,颇有影响。随着行省在成宗初由朝廷中书省派出机构转化为地方最高军政机关,各地财赋集中于行省后,自然出现了解运京师、上供朝廷和各省留用的问题。《元史》卷二二《武宗纪一》大德十一年九月己丑条云:“晋王也孙铁木儿以诏赐钞万锭,止给八千为言,中书省臣言:‘帑藏空竭,常赋岁钞四百万锭,各省备用之外,入京师者二百八十万锭……臣等虑财用不给,敢以上闻。’帝曰:‘……可给晋王钞千锭,余移陕西省给之’”。这段奏言及武宗谕旨,是迄今所见反映行省征集财赋上供与留用关系的重要资料。其中“常赋岁钞四百万锭”,与成宗初中书省右丞相完泽所言“岁入之数,金一万九千两,银六万两,钞三百六十万锭”比较,似不包括金、银及税粮石数收入。而中统钞四十万锭的差额,估计是成宗一朝所增加的。即便四百万锭只限于武宗初全国岁钞收入,它与“各省备用之外,入京师者二百八十万锭”句,前后相缀,也能说明如下几点:第一,全国岁钞收入四百万锭中,二百八十万锭统统解运、上供京师。上供京师的岁钞数占全国岁钞收入的70%。各省留用仅占30%。第二,上供京师二百八十万锭以外,明确讲是由“各省备用”,而未提路府州县。或者可以说,由于“藏富之所,聚于诸省‘和行省演化为地方最高行政建置,元中后期中央与地方的财赋分配已是在朝廷与行省之间进行(腹里地区除外)。地方留用财赋的支配权,主要由行省掌握。第三,唐后期两税三分制下各州上供数额只是留州、送使之后的自然余数,通常明显低于全国两税收入总额的一半。元代由岁钞所反映的中央与地方财赋分割比例,竟高达七比三。显然,元朝廷所占比重高于唐代,某种程度上又是两宋尽收州县财赋于中央政策的继续。据说,明代中央与地方盐税等分割比例是八分起运,二分存留,而且也是在中央与各省之间分割的。如此看来,迄武宗朝已实行的岁钞上供与留用的比例,又开了元明两代中央与地方省级政权财赋分割的先河。第四,由于行省起初是朝廷中书省的派出结构,朝廷行省之间财赋七三分成政策之下,行省仍然主要充当朝廷简直财权的工具。行省除了上供中央和地方留用七三分成的悬殊比例和严格控制路府州县的财赋支用,还有义务遵照朝廷的命令额外提供钱谷,以弥补中央财政支出的不足。武宗海山命令陕西行省在上供之外,代朝廷向晋王支付一千锭赐钞,即属此例。至于粮食上供,更表现了中央利用行省对江南稻谷主要极力产地的搜刮。世祖朝创立江南之粮海运入京师制度以后,海运粮食由每岁四万余石,逐渐增至三百余万石。这些粮食多取之于平江、嘉兴、松江为中心的江浙行省。然而,元后期江浙行省税粮年收入最高是四百四十九万四千八百八十三石。显而易见,江浙行省税粮收入的一大半,都要被解运京师。元人陈旅说:江浙行省“土赋居天下十六、七”,殆非虚语。这种异乎寻常的搜刮,使江浙行省可供民间食用的粮食数额大为减少。成宗大德年间,号称天下粮仓的江浙一带,连年发生严重饥荒,甚至出现了“野无青草树无肤,人腹为棺葬万夫”的悲惨景象。这或许是元廷对江浙行省肆无忌惮的粮食搜刮所间接产生的恶果之一吧! [!--empirenews.page--] 各行省的上供与留用虽然在整体上实行七三分成政策,但因政治、经济、军事等因素,具体执行上述政策时,各省很不平衡,差异相当大。元制,“一岁入粮一千三百五十万八千八百八十四石,而江浙四分强,河南二分强,江西一分强,腹里一分强,湖广、陕西、辽阳一分强,通十分也”。一般说来,在每年上供朝廷二百八十万锭中统钞等财赋总额内,经济富庶的江浙、江西等江南行省为最多。与其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岭北、辽阳、甘肃、云南等行省,不仅税粮、课程岁办额较少,而且岭北等行省的经

费也主要由朝廷拨赐。这类经费拨赐,少者万余锭,多者几十万锭,几乎达到全国岁钞的四分之一。此外还有盐引、杂彩、粮食、金宝等赐与。拨赐数额多半远远超过该省年度税课收入。元廷之所以拿出如此大数额的钱谷拨赐上述几个行省,是有缘由的。有元一代,岭北是蒙古肇兴之地,又系成吉思汗四大斡耳朵和蒙古大千户所在。自世祖朝,元廷方面长期屯列大军于和林、称海等地,防御叛王骚扰。“朝廷岁出金缯布幣后餱粮以实之,转输之事,月日相继,犹以为未足。又捐数倍之利,募民入粟其中,亦又可胜计。由是遂为殷富。”岭北行省获取巨额拨赐,主要是用于供给驻屯军队,赏赐诸王及各千户部民。“甘肃省僻在边陲,城中蓄金谷,以给储王军马”,“仰哺省者十数万人”。云南行省和河南行省也是蒙古军都万户和万户密集驻屯之处。元代岭北、甘肃、云南、等少数行省向朝廷上供很少,却能从朝廷得到数量可观的经费拨赐,完全是为着蒙古贵族入主中原后防御西北叛王和镇遏被征服地区的政治和军事需要而服务的。在某种意义上,岭北、甘肃二行省的设置宗旨,也于其它汉地行省有所差别。供给军需,赏赐和安抚诸王部民,始终是着两个行省的主要使命和职司。江南三行省担负大部分上供财赋,与岭北、甘肃等行省很少上供、反倒获取朝廷的巨额经费拨赐,造成了元代行省上供与留用,乃至中央与地方财赋分配体制内极不平衡的状况。由于这种不平衡,全国范围内中央与行省间上供与留用的比例虽然大体是七比三,但70%的上供数额绝大多数由江南三省承担。具体到这三个行省向朝廷上供的数额,肯定会高出70%很多。这就使元代中央与地方的财赋分割中,南方北方待遇高下悬殊,北方受优遇,南方受榨取,最终大大加重了江南三省民众的赋役负担。元末“穷极江南,富夸塞北”的怨谣,某种意义上也是对上述财赋分配不平等的愤*和抗议。值得注意的是,元廷对江南三省的过度榨取,造成了严重的灾难。至大元年()江浙行省绍州、台州、庆元等六路大饥,“死者相枕籍,父卖其子,夫鬻其妻,哭声震野,有不忍闻”。但当年十一月朝廷又以“近畿艰食”为由,强令江浙行省“岁运海道粮二百三十万有奇”,较前一年的一百二十四万石增加一百多万石。元廷不用江浙储粮就近赈济濒死之饥民,反而大幅度增加江浙北运京师的漕粮数,真可谓不顾江浙灾民之死活!在这个意义上,至大二年主持江浙行省春运五十八万石至京师的乌马儿平章,显然是元朝廷的大功臣。然而,对江浙一百三十三万流离失所的灾民来说,他又是千古罪人!正如虞集所言:“海运之实京师,国家万世之长策也。然而,东南之民力竭焉,频岁浙西水旱,廪不充数,江淮上流三省数十郡州县之吏、斗升之民,终岁勤动,越江历湖,以助其不足,而争斗无机勿戢,又有深可虑。

如何规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财政学》作业 如何规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系别:财政金融系 专业班级:财政12-1 学生姓名:狄汶康 学生学号:201201061306 指导老师:段治平 山东科技大学

目录 1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的一般分析 2从财政收入方面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2.1财政收入的定义 2.2财政收入的三原则 2.3中央财政收入的内容 2.4地方财政收入的内容 2.5从财政收入上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 3 从财政支出方面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3.1 财政支出的概念 3.2 财政支出的三原则 3.3 财政支出的分类 3.4 如何从财政支出上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 4 从预算管理体制建立方面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4.1政府预算的分类 4.2预算管理体制的概念 4.3如何从预算管理体制建立方面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5 关于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的建议 参考文献

如何规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摘要: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是指在财政体制上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财政管理权限的一项根本制度。它具体规定了各级政府筹集资金、支配使用资金的权力。范围和责任,使各级政府在财政管理上有责有权。一个国家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与地方政府职能和公共财政体制密不可分。良好的政府服务是经济发展的必需品,有效的政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本文从政府收入与支出及预算管理体制建立等方面讨论了二者的财政关系。 关键词: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财政关系,预算管理,税收 正文: 1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的一般分析 中央与地方关系在世界现代化和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央权利的逐步下放,地方政府的自主意识开始觉醒,由于自身利益驱动,地方要求扩张权力的呼声日趋高涨,但是传统的中央高度集权政治体制惯性作用阻碍了两者关系的合理化,科学化,由于改革前期的放权让利政策使得“诸侯经济”形成,损害了中央权威。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在新世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既要让地方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发展,更要让地方政府自主发展,活跃经济,拉动经济,促进经济的发展。 中央政府,管理一个国家全国事务的国家机构的总称,在联邦制国家,即称“联邦政府”。中央政府通常的作用负责全国事务,如起草国家宪法和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和地方关系

第二、以放权让利为基本思路的中央与地方关系。这是指我国在1979年到1992年的全面改革,在经济体制上,主要改变传统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在政治体制上,主要改变党政合一,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从总体上来说,这次中央与地方关系改革主要是向地方分权。其主体内容有两方面:一是将更多的决策权下放给地方政府和生产单位;二是给地方、企业和劳动者个人以更多的利益。两者的目的都是调动地方政府和生产者的积极性。因此,这一时期的改革被称为以“简政放权”或“放权让利”为基本思路的改革。 第三、初步形成的政治集权与经济分权相结合的中央与地方关系。这是指从1993年开始,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阶段,改革从过去放权让利来激发各方面积极性的思路,转到以全面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各项制度和机制上来。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进入了加强中央权威的政治集权与向市场分权并存的重构阶段。 可以看出,我国在1979年到1992年央地关系主要是一放权让利为基本思路,在政治和经济体制上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把更多的经济自主权下放到了企业和地方,在政治上也是简政放权,改变党政和一,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 而1993年以来,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阶段,改革从过去放权让利来激发各方面积极性的思路,转到以全面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各项制度和机制上来。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要求在二十世纪末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如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出了比较完整的总体设想和具体规划。以此为基本目标,我国央地关系进入了加强中央权威的政治集权与向市场分权并存的重构阶段。 1. 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税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与地方的经济关系主要体现在以分税为主要特征、以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为实质的财政体制上。分税制是规范中央与地方经济关系的一项基本制度。分税制不仅仅是分收入、分财力,更重要的是分财权、分事权。实行分税制,既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又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更是理顺中央与地方经济关系的迫切需要。分税制的实施把中央与地方关系开始导入制度化的轨道上。 以2008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平衡关系来看,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净额22044.39亿元,相当于中央本级收入(32680.56亿元)的67.5%,也就是说,67.5%的中央本级收入以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的形式转到地方使用。地方从中央获得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净额22044.39亿元,相当于地方本级支出的44.8%,也就是说44.8%的地方本级支出是来源于中央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净额。际上中央本级收入主要不是用于中央本级支出,大部分通过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等形式补助给了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相应形成地方财政收入并用于安排地方财政支出。 2.粮食生产和流通体制改革 3. 撤销省级分行、跨省区设置9家分行 4.改革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省以下机关垂直管理 5.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 这个阶段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特点表现为集权与分权同时存在,但却是分别落在两个不同的向度上:在中央与地方之间体现为政治集权,而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则体现为经济分权。向市场分权就成为了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变革的重大举措。

政府间财力分配与 中国地方财政能力的差异

地方财政能力主要是指地方政府依托公共权力筹集财力,为满足本辖区内广大居民的公共需要、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能力。地方财政能力差异的形成,既有经济原因也有制度原因。本文将从政府间财力分配的角度,来分析这一制度对地区间财政能力差异的影响。 一、 地方财政能力差异的统计性描述对地方政府间财力差异的度量,主要采用基尼系数、变异系数、加权变异系数、财政能力自给系数、泰尔指数等。研究财力差异的方法和指标很多,采用不同的方法计算出来的不平衡性数值有着一定的差异,但反映出来的变化趋势是基本一致的。在分析地区财力差异的指标时,考虑到我国各地区人口差距较大,本文本着简洁方便、通俗易懂的原则,选择以人口为权数的、人均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加权变异系数来分析我国地方财政能力的差异。 CVx=  k X其中Xk、Yk分别表示按省份计算的人均财政收入和支出,X、Y分别表示全国人均财政收入和支出,Pk表示各省人口比重系数。 按照同样的方法,可以计算地区间人均财政支出CVY= Pk Y各地人均财政收入直接反映了各地区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能力,也折射出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 异。人均财政支出指标,反映着经过财政体制再分配后的财政支出水平,与人均财政收入相比,也相对真实地反映了地区间的财政能力差异。 (一)各地区人均财政收入的变动 通过对各地区人均财政收入的分析可见(见图1),1995~2005年间各地区财政收入差距十分明显。1995年各地区人均财政收入差异系数为66.36%,人均财 政收入最大值是最小值的11.39倍,到了2005年各地区人均财政收入差异系数提高到81.09%,人均财政收入最大值是最小值的17.03倍。2006年后,由于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了对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2006年地区人均财政收入差异系数下降到73.47%,但2007年又迅速提高到77.07%。 (二)各地区人均财政支出的差距 从图1中可以看出,地区人均财政支出差异系数明显小于人均财政收入的差异系数,基本在50%上下波动,呈现出比较稳定的趋势。2005年后,地区人均财政支出差异系数出现下降趋势,2007年下降到46.42%。由于人均财政支出指标反映了经过财政体制再分配后的财政支出水平,因此,可以基本判断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各地区财政支出的差异,促进了地区间财政能力的均衡。但是,从地区人均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变异系数的对比情况来看,地区人均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变异系数的差距出现了扩大的趋势。这说明各地区财政能力的差异在继续扩大。换言之,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虽然在缩小地区财政能力差异上 政府间财力分配与 中国地方财政能力的差异 ◆ 陶 勇 内容提要:近些年来,我国地方财政能力的差异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财政分权改革过程中政府间财力分配体制设计的缺陷,是导致我国地方财政能力差异扩大的体制性原因。本文从中国政府间财力分配的两次过程,来分析这一制度对地方财政能力差异的影响,并对如何完善我国政府间财力分配体制、缩小地方财力差异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政府间财力分配 政府间转移支付 地方财政能力的差异

中国政治结构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中国政治结构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论文

最新DOC可编辑格式 中国政治结构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论文 内容简介:大国是中央集权政治的产物,而中央集权政治又是中国帝王精神意志的产物。中央集权政治避免了诸侯纷争,减少了地方间的战争,但集权政治不仅集中地方的权力,也集中地方的资源,一旦建立起这种机制,这个国家便具有了“虹吸管”效应,地方的资源便要向上集中。只有这种制度才可能支持一个大国的统一和存在。目前的中国,各地区之间的发展非常不平衡。在这种状况下,如果给予地方过多的权力,将不利于资源在全国间调整,因此还需要借助中央集权的力量来进行地区间的资源配置。特别是在市场

经济条件下,如果没有中央力量的参与,各地区间会发展得更加不平衡。但目前我国需要纠正的主要问题似乎是中央权力过于强大,中央资源过多。这种改革的结果出人意料。因此,当前真正要解决的是中央占有资源过多的问题。中国改革的目标虽然是强大的统一大国,但不一定是庞大的中央政府。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关系中国政治体制的大问题,如何规定两者的关系,须根据我国时代的变化制定出正确的法律框架来进行约束,同时又要考虑到历史的传统因素来进行切实可行的变革。任何盲目的照搬和模仿都可能带来不必要的紊乱,因此,在研究这一问题时,首先要对我国的历史形成进行深入的认识。只有对这一国家和民族特性有了全面的了解,才能有效地指导今天的

变革。 一、为什么中国统一,欧洲分裂?中国中央集权政治的强大根源是什么? 中国是一个有数千年历史的大国,文化传统悠久而深厚,任何一个这样的国家在现代进行制度上的变革,都要面对着强大的习惯和传统。特别是要清醒地认识各个国家之间的不同。譬如同样是面积和版图差不多的中国和欧洲,为什么欧洲在历史上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大国,而中国却成为一个统一的大国?国家的统一如何影响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国中央集权政治的强大根源是什么?只有搞清楚了这些问题,才会对东西方国家的异同有所了解,才会对中国今天中央地方的关系有清醒的认识。

地方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收入和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区别

地方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收入和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区别 地方财政总收入(全口径,如北京市财政收入)=地方财政收入+上划中央收入=地方一般预算财政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上划中央收入注: 包含有基金收入的财政总收入叫做全口径财政收入,否则仅叫财政总收入。 地方一般预算财政收入: 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有计划有组织并由国家支配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包括: (1)税收收入。 国内增值税的25%、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纳入分享范围的企业所得税的40%+未纳入分享范围企业全部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40%、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证券印花税的3%+其余印花税的全部)、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其他税收收入。 (2)非税收入。 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 基金预算收入: 指按规定收取,转入或通过当年财政安排,由财政管理并具有指定用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等。 主要包括:

工业交通部门、商贸部门、文教部门、农业部门、其他部门的基金收入和社会保障基金收入、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基金预算调拨收入等。 行政区本级财政收入指的是行政区本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经过分享、返还之后可供行政区本级政府支配的财政收入。 如,北京市财政收入中还包含了下面区县的财政收入,北京市政府本级财政收入仅占其中的一部分。 摘一段关于深圳市财政收入的报告,可以看出几个概念的差别。 2008年来源于深圳市的全口径财政收入2830亿元,是在消化了2008年证券交易印花税大幅减收因素后实现的(2008年证券交易印花税大幅减收350亿元),剔除此因素,增幅达 19.5%。 地方一般预算收入 800.36亿元,比上年增加142亿元,增长 21.6%,其中市本级完成527亿元,比上年增长23%。 在国内外经济形势日趋严峻,对深圳市外向型经济造成较大冲击的背景下,这一突破来之不易,也尤显可贵。 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 完整的政府预算体系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以及社会保障预算。 为了避免与预算体系中其他预算收入混淆,从2012年起各级政府一般预算收入改称为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在口径上与2011年以前的“一般预算收入”相同。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中央与地方关系 引言 中央与地方关系是一个历史范畴。中央与地方关系从根本上说,是以集权与分权划分为中心的物质利益基础上的社会政治组织——国家的一种政治关系。它产生的必要条件是国家的存在,但它不是与国家同时产生的。它产生的充分条件是国家地域、人口、管理事务的扩大。从整体上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是一个事关国家的稳定与动乱、统一与分裂、兴盛与衰亡的问题。古往今来的国家,都存在着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都非常重视其发展变化趋势,探索处理这一关系的规律和方式、方法。在西方,国家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一直占据政治经济生活中心。如美国建国初期联邦党人和州权派的论战,有论著《联邦党人文集》为证。在我国,自秦朝创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的冲突和矛盾从来没有停止过。秦朝的“废分封,立郡县”;汉武帝的“推恩令”;元代实行行省制,“方天下之治”;这些都是统治者为了处理中央与地方的矛盾所采取的措施。 尽管集权分权、中央地方是互为依存的、共生的,集权与分权的矛盾和中央与地方关系并存,但集权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主流和基本特征。无论是中央集权基础上的单一制,还是地方分权基础上的联邦制,中央集权这一点是共同的。只有中央集权的形式不同、基础不同、程度不同,没有中央是否集权之分。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精神生活的日趋复杂,不仅国家所担负的政治职能加强了,而且它所担负的经济职能、社会职能也相应地扩大了,且后者从频率和幅度上要快、要大,似乎有一种“棘轮效应”。 由于国家职能的扩大,政府自身也变成了服从劳动分工规律的一种职业。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工,就像工厂一样,是一种协作,这种协作还有继续发展的趋势。然而分权不仅与社会分工相关,分权还有利于增加地方政府的责任,有益于开展竞争和效率,进而增强地方政府的参与意识,约束和防止中央高度集权。 有关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的问题历来是中国的大问题,对当代中国也不例外。在全局性的事务方面,如果没有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权威,地方

福州各县财政收入

福州各县财政情况 鼓楼区:2010年,全区实现生产总值595.85亿元,比上年增长14.3%;规模以上工业产值218.75亿元,增长22.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49亿元,增长24.5%;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75.20亿元,增长39.6%;财政总收入27亿元,增长22.1%,其中地方财政收入16.87亿元,增长22%;实际利用外资(验资口径)18180万美元,增长0.1%;出口总额37.2亿美元,增长66.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621元,增长12.2%;人口自然增长率4.4‰。 台江区:2010年,全区实现生产总值208.58亿元,比上年增长14.1%,其中服务业增加值164.58亿元,占生产总值的78.9%;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26.67亿元,增长23.9%;工业总产值109.23亿元,增长16.8%,其中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104.19亿元,增长18.8%;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21.33亿元,增长50.9%;财政总收入18.58亿元,增长43.6%,其中地方级财政收入10.66亿元,增长44.9%;合同外资2.12亿美元,增长15.23%;实际利用外资(验资口径)1.12亿美元,增长14.05%;出口总额9.07亿美元,增长68.2%;进口总额2.77亿美元,增长20.0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140元,增长11.8%。 仓山区:2010年,全区实现生产总值234.78亿元,比上年增长12.3%;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494.52亿元,增长17.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56.9亿元,增长30%;出口总额15.68亿美元,增长22.8%;实际利用外资1.54亿美元,增长0.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68.91亿元,增长25.9%;财政总收入16.67亿元,增长15.2%,其中地方级财政收入9.8亿元,增长27.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13元,增长12.5%,农民人均纯收入11281元,增长11.6%。 晋安区:2010年,全区实现生产总值272.26亿元,比上年增长13.7%;财政总收入16.96亿元,增长16.8%,其中地方财政收入10.06亿元,增长24.5%;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591.33亿元,增长19.6%;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24.38亿元,增长30%;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62.57亿元,增长24.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736元,增长11.6%;农民人均纯收入11601元,增长12.2%;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5‰。 马尾区:2010年,全区实现生产总值232.00亿元,比上年增长13.3%;财政收入32.20亿元,增长23.4%,其中地方级财政收入15.75亿元,增长25.4%;固

财政分权理论综述

关键词:财政分权;财政联邦主义;维持市场化几乎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体系都是分为若干级别,通过权力的分配达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是中央政府的重要目标,因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一直是经济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国内外有关的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对财政分权问题作出了研究。所谓财政分权是指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权力和支出责任范围,并允许其自主决定预算支出规模与结构,使处于基层的地方政府能自由选择其所需要的政策类型,并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其结果便是使地方政府能够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有关财政分权的理论不仅在发达国家得到普遍的重视,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将财政分权视为打破中央计划束缚,走上自我持续增长道路的重要手段。一、传统财政分权理论基本框架如果按新古典经济学的原理,中央政府能够完全根据居民的偏好、经济中的产品和服务总量以及资源禀赋供给公共品,从而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一个国家就不可能出现多级政府,也就没有必要讨论财政分权。但是,现实是地方政府不仅实实在在的存在,而且作用很大,基于此西方财政分权理论逐渐产生,传统的财政分权理论以蒂布特(Tiebout)1956年发表的《地方支出的纯理论》为标志,然后马斯格雷夫(Musgrave)、奥茨(Oates)等经济学家对此作出补充和发展。传统财政分权理论对财政分权的合理性、必要性给出了一定的解释和说明,其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如何将各项财政职能及相应的财政工具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适当的分配,核心观点认为:如果将资源配置的权力更多地向地方政府倾斜,那么通过地方政府间的竞争,能够使地方政府更好地反映纳税人的偏好,从而加强对政府行为的预算约束,相当程度上改变中央政府在财政政策中存在的不倾听地方公民意见的状态。(一)蒂布特(Tiebout)“以足投票”理论蒂布特(1956)首先从公共品入手,假定居民可以自由流动,具有相同偏好和收入水平的居民会自动聚集到某一地方政府周围,居民的流动性会带来政府间的竞争,一旦政府不能满足其要求,那么居民可以“用脚投票”迁移到自己满意的地区,结果地方政府要吸引选民,就必须按选民的要求供给公共品,从而可以达到帕累托效率,奥茨及布鲁克纳(Brueckner)等人的实证研究结果也表明,理性的居民的确要比较享受居住地公共服务的收益与履行纳税义务的成本,在居民的约束下,地方政府有最有效提供公共品的动力。(二)马斯格雷夫(Musgrave)的分权思想马斯格雷夫(1959)从考察财政的三大职能出发,分析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他认为:宏观经济稳定与收入再分配职能应由中央负责,因为地方政府对宏观经济稳定实施控制缺乏充足的财力,另外经济主体的流动性也严重束缚了地方政府进行收入再分配的尝试;而资源配置政策则应根据各地居民的偏好不同而有所差别,在这方面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适合,更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改进。他还指出在公共品供给效率和分配的公正性实现方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必要的分权是可行的,这种分权可以通过税种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固定下来,从而赋予地方政府相对独立的权力。[!--empirenews.page--] (三)奥茨(Oates)的分权定理奥茨在《财政联邦主义》(1972)一书中,通过一系列假定提出了分散化提供公共品的比较优势,即奥茨“分权定理”:对某种公共品来说,如果对其消费涉及全部地域的所有人口的子集,并且关于该公共品的单位供给成本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相同,那么让地方政府将一个帕累托有效的产出量提供给他们各自的选民则总是要比中央政府向全体选民提供的任何特定的且一致的产出量有效率得多。因为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自己的公众,更了解其所管辖区选民的效用与需求。也就是说,如果下级政府能够和上级政府提供同样的公共品,那么由下级政府提供则效率会更高。由于奥茨分权定理的证明是建立在偏好差异和中央政府等份供给公共品的假定上,这些限制性条件似乎有点强加于人,很难使人信服,后续的研究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说明。Oates(1999)指出在完全信息条件下,中央政府就很可能根据各地不同的需求提供不同的产出,以使社会福利最大化,此时也就无财政分权存在的必要性,但现实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地方政府对其辖区内居民的偏好、公共品提供的成本比中央政府了解的多,更具有信息优势;迫于一些政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0902404038 虞春华

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中央与一般 行政地方的 关系 中央与自治地 方的关系 民族区域自治 地方 特别行政区 实行 社会 主义 制度 实行 资本 主义 制度

根据宪法规定,中央政府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直接管理省以下的地方政府。所以,从政权的层次的角度上讲,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中央政权与省级政权的关系。 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主要表现为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单一制”特征。

建国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演进 毋庸置疑,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以此为界限,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的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开放之后,我国进入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时期,中央与地方关系在这前后30年间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表1:传统计划经济时期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演进(1949—1978年) 时期体制特点企业管理财政管理计划管理 建国初期(1949—1952)权力集中 “统收统支”(1950)。“条条”管理体制初 告形成。 “一五”时期(1953—1957)集中统一 部属企业由2800个增至 9300个,户数约占中央和 地方管理工业企业总户数 的16%,产值占49%。 “统一领导、划分收支、 分级管理、侧重集中” (1954)。中央支配的财 力占国家预算收入的75%。 实行直接计划与间接 计划相结合的计划管 理制度。统一计划, 分级管理,不得层层 加码。 “大跃进”时期(1958—1960)权力下放 工业企业除了一些重要的 特殊的试验性质的企业外, 一律下放给地方。 “划分收支、比例分成、 五年不变”(1958); “收支下放、计划包干、 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 年一变”(1959)。中央 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 的比重从40%降至20%。 以地区综合平衡为基 础的、专业部门和地 区相结合的计划管理 制度。

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 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发[2016]49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6.08.16 【实施日期】2016.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是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和保障,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提出的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的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必要性

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经历了从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到“分灶吃饭”、包干制,再到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变化,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逐渐明确,特别是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改革,初步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体系框架,为我国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奠定了良好基础。总体看,我国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依法治国提供了有效保障,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以及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要看到,新的形势下,现行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还不同程度存在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职能定位不清,一些本可由市场调节或社会提供的事务,财政包揽过多,同时一些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承担不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一些本应由中央直接负责的事务交给地方承担,一些宜由地方负责的事务,中央承担过多,地方没有担负起相应的支出责任;不少中央和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交叉重叠,共同承担的事项较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规范;有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缺乏法律依据,法治化、规范化程度不高。 这种状况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利于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与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不相适应,必须积极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二、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划分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

宪法下当代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构

宪法下当代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构 内容摘要:目前我国宪法中中央与地方分权不明确,必须重新梳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在宪法下重构中央与地方关系。本文分析了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特殊性和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在宪法下中央与地方关系可选择的路径,并着重讨论了以宪法保障下的法律分权制来重构中央与地方关系。 关键词:中央与地方关系地方自治法律分权宪法保障 引言:中央与地方分权以及地方自治问题是宪法的基本问题之一,二者的分权是宪法对国家权利进行配置的重要方面,是宪法对公共权力进行纵向配置的形式。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如果缺乏严格的法律规范,往往导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混乱和政府资源的浪费,一方面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薄弱;另一方面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我国要成功实现社会转型必须重构中央与地方关系,如果处理不当,易于导致种种社会冲突,陷入社会危机之中。因此,必须在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之间保持一种相对平衡,依法建立一个有效率、有内聚力的中央权力和其领导的有效率、有向心力的地方权力。 一、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的特殊性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人口众多,幅员广阔,中央与地方关系自古以来就是棘手的问题。过去我国没有一个根深蒂固的法律传统来督促或监督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律化,即中国在主观与客观的法治角度,还没有因应这种关系调整或严格贯彻的条件。中国自身特殊的国情,是世界各国所不能够比拟的,也是在考虑问题时不能绕开的特殊性问题。 当代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的一些突出问题是在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市场经济的导入而引起的利益分配问题所引发的。其主要表现为: 财税方面:中央与地方财政体制改革推动了分权化的进程。分税制改革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经过十多年的平稳发展,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占全国财政的比重均有明显上升。但同时存在财政支出的比重过低,预算外资金难以控制等诸多问题。 政治管理领域:在下放中央政府的某些人事管理权,在扩大地方利益的同时,加重管理地方事务的职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物品的资源配置应遵循的原则是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必须尽量与受益区域内居民的消费偏好相一致。对于大多说公共商品而言,一定要明确其受益范围是不可能的,所以在界定中央与地方事权范围上难免有模糊之处,带来的必是责权不分。 地方主义倾向:有的地方政府各自为政,各行其事,采取“上有对策、下有对策”的策略,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变形;地方政府之间互相攀比,盲目发展,重复建设;采取地方保护主义的手段,实施地区经济封锁,人为割裂市场,阻碍统一市场的形成。 二、宪法下中央与地方关系重构的路径选择 我国现在实行的是一种相对意义上的地方分权或者有限的地方分权。在这种分权制下,国家权力的重心在中央。在对如何设计和建构新型中央与地方关系

中国地方政府融资的22种模式

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内地实行多级政府体制。在中央政府之下,我国计有31个省(市、自治区)级政府、300多个地市级政府、2000多个县区级政府、40000多个乡镇级政府。在这样一种层级结构下,各级政府均有着自己特定的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它们对当地人民群众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对地方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的发展,对地方经济、社会和法制环境的协调发展,承担着直接责任。另外,中央政府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也要依靠各个层次的地方政府来贯彻落实。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说,各级政府均承担着在本辖区内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既然各级政府均承担着在某一特定范围内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所谓“事权”),它们就相应地拥有依法课征税收或取得其他收入的权利(所谓“财权”)。财权与事权基本一致,各级政府行使公共权力便有了经济基础,这既是公共经济学的最基本问题,也是财政体制改革的最基本问题。我国自1979年开始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财政体制改革始终是构成整体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20世纪50年代到1979年间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实行的是“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1980年以来,在“放权让利”的改革思路指导下,我国在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尝试。1980年至1984年实2中国地方政府融资22种模式行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1985年又实行“划

分税种、核定收支”的办法;直到1994年在全国实行“分税制改革”,才最终确立了在分税制基础上的各级地方政府各自行使职能、中央政府进行适当调配的多级财政体制。但是,在任何国家,地方政府的职能都不仅限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它们或多或少都有一些提供私人产品和私人服务的活动。中国作为转型经济国家,情况更是如此。与这些活动相对应,各国地方政府都需要通过财政之外的手段来筹集部分资金。不仅如此,从事权和财权之间的对应关系来看,地方政府掌握的财权常常并不能与其事权完全对应:对于那些财源丰厚的地方政府来说,其财政收入常能覆盖其提供公共产品的支出,于是便有了财政盈余;而对于那些财源不那么丰厚的地方政府来说,其情况就会相反,于是便出现财政赤字。财政出现赤字,显然需要予以平衡。就各国经验来看,平衡的途径主要有二:或向中央政府要求补贴(对应于中央预算,便是所谓“转移支付”),或通过市场用金融手段进行筹资。即便财政出现盈余,也有一个预算安排平衡的问题:超出支出需要的财政资金也需要被配置在安全且有利可图的用途上,这也需要借重金融系统。总之,为了能够有效执行公共管理的职能,地方政府或多或少都需要进入市场进行金融运作。 事实上,即便是中央政府,也有利用金融体系来运筹资金的需要。我们熟知的中央政府利用发行国债来筹集资金,就是一种典型的金融安排。中国目前正处于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过程之中,资金的需求量是巨大的。毋庸讳言,满足城市化和工业化需要的

财政收入所包括的内容

财政收入所包括的内容 财政收入所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 (1)各项税收: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关税、农牧业税和耕地占用税等。 (2)专项收入:包括征收排污费收入、征收城市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等。 (3)其他收入:包括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基本建设收入、捐赠收入等。 (4)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这项为负收入,冲减财政收入。 什么是一般预算收入(general budget revenue)? 概念 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有计划有组织并由国家支配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一般预算收入是与原来的“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中的“预算收入”相对应的概念。1997年6月颁布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取消预算外、预算外收支界限后,财政总预算的收支体系也随之变化,将一部分原来属于预算外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但对这部分新纳入预算的收入又需要保持其专用性,不能与原来的预算收入统一分配。因此,预算收入被分为一般预算收入和基金预算收入两部分。

地方财政收入包括地方财政预算收入和预算外收入。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内容:(1)主要是地方所属企业收入和各项税收收入。(2)各项税收收入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增值税、证券交易税(印花税)的25%部分和海洋石油资源税以外的其他资源税。(3)中央财政的调剂收入,补贴拨款收入及其它收入。地方财政预算外收入的内容主要有各项税收附加,城市公用事业收入,文化、体育、卫生及农、林、牧、水等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市场管理收入及物资变价收入等。 地方财政总收入 地方财政总收入的范围包括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划中央收入。上划中央收入是指按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在当地缴纳、与地方分享的税种的中央级收入,包括国内增值税的75%、国内消费税、纳入分享范围的企业所得税的60%和个人所得税的60%四项。地方财政总收入再加上政府性基金收入(含缴库社会保险基金),即为同口径财政总收入

财政分权理论

2.财政分权理论的内容 (1)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的内容 其核心观点是,如果将资源配置的权力本身更多地向地方政府倾斜,那么,通过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能够迫使政府官员的财政决策更好地反映纳税人的偏好,从而强化对政府行为的预算约束,相当程度上改变中央政府在财政决策中存在的不倾听地方公民意见的状态。这个论点实质上是强调地方政府的竞争机制的作用。 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 蒂博特(1956)“以足投票”理论。蒂博特通过一系列假设,论述了公民“以足投票”,促进地方政府间竞争,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的机制。他认为人们愿意在地方政府周围是由于他们想在全国寻找地方财政支出与税收的一种精确组合,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人们之所以在某一区域工作和居住,接受当地政府的管辖,是因为政府服务与税收符合自己效用最大化的原则。 斯蒂格勒(1957)最优分权模式菜单。斯蒂格勒提出了地方政府存在必要性的两条基本原则,进而说明了地方政府的存在是为了更有效地配置资源,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他在《地方政府功能的有理范围》中提出了这两条原则:一是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于自己的民众,地方政府更了解它所管辖公民的效用与需求;二是一国国内不同的人们有权对不同种类和不同数量的公共服务进行投票表决。这就说明了地方政府的存在是为了更有效地配置资源,进而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布坎南(1965)“俱乐部”理论。布坎南运用“俱乐部”理论解释了最优地方政府管辖范围的形成问题,并强调了公共产品提供的规模经济与消费拥挤状况在决定地方政府最佳规模中的作用。 奥茨(1972)分权定理。奥茨从地方政府组织的决策成本和集合的角度,论述了政府组织结构问题。 特里西(1981)偏好误识理论。特里西从社会经济生括中信息的不完备性和非确定性出发,论述了由更了解本地区居民偏好的地方政府来提供公共产品,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费雪(2000)地方政府组织理论。费雪的地方政府组织理论同时强调①公共产

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发展路径及对政策执行的影响

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发展路径及对政策执行的影响 作者简介:李芝兰,香港城市大学公共政策学系教授,香港持续发展研究枢纽召集人一、引言中央与地方关系是发展文献高度关注的一个重要话题。大国的公共行政存在一种令人费解的难题,即高层决策者制定的政策如何才能被中基层主体执行。以中国为例,尽管它奉行的是威权主义体制(即具有高度的中央控制倾向),多个政策领域仍出现显著的执行差距。政策屡次执行失败使人们怀疑中国政府是否有能力回应国内治理挑战、满足日益增长的国际承诺。 长期以来,历代当政者倾注了大量的努力,力求在中央控制和地方自主权之间取得均衡,这被认为是当代中国最为紧迫的事情之一。如何描述当代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特征呢?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央与地方关系是否存在一种固定模式或者一些重要的转折点呢?是何种因素导致中央与地方关系变迁如此曲折,却又保持着连贯性呢?在回顾制度主义文献的基础上,本文将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发展看作四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本文将分析这些因素如何相互作用于中央与地方关系,从而对后者的未来发展和路径作出一些推断。这当中将涉及要弄清楚中央与地方这两个行为主体之间的合作与制衡关系。在接下来的内容里,本文首先回顾1949年以来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变化趋势,将其划

分为三个发展阶段,并描述每个阶段的基本特征。随后,本文讨论隐含在这些变化趋势之中的四个因素:国家建设与民族融合、发展效率、职位晋升和外部影响。在这一变迁过程中,内部行为主体是主导因素,而外部因素(包括苏联和西方因素)的作用也不可忽视。本文的结论是,自20世纪50年 代以来,行政性分权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同时,70年代末启动的经济改革所形成的政府与市场新边界,增加了不同层级政府之间权限划分和制度化权力分享的紧迫性,而改革之前则强调的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资源配置。本文提出,从中央与地方作为联合的行为主体的视角来理解中央与地 方关系,寻求法制化的途径解决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的问题,可以为缓解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紧张关系(包括较大的执行差距)提出新的思路,从而有利于改善政策的实施效果。 二、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变化趋势1949年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发展经历了三个有所重叠的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这一阶段的特征是,领导层对于究竟要集权抑或分权的态度经常摇摆,对应在政治实践中,便不时出现剧烈的集权抑或分权的政策逆反。第二阶段从20 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这一阶段突出表现为经济朝着自由化的方向迅速发展,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也随之变化,加速了分权的趋势,并增加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复杂性,例如在一些特殊的政策领域,到底由哪一级政府负责重新划分政府与

中国财政情况的统计分析

中国财政情况的统计分析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孝林、蒋正好、罗鑫 摘要 众所周知,经济发展存在周期性,而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每逢经济周期的低谷都能平稳过渡,避免大幅度的震荡和不稳定,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功不可没。宏观调控主要由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构成,其中财政政策在对国内经济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促进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财政收入和支出状况,从中得出规律性的认识并发现存在的问题,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

正文 一、我国财政收入情况分析 1.我国从1978开始至2009年各年的财政收入变化与GDP增长的比较 注:由于年鉴数据缺失1981~1984的财政数据未能在上图中显示。 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出我国财政每年都在增长,并且增长率在逐年增加。并且增长率逐年提高,在2009年达到了68518.30亿元人民币,与改革开放初期1978年的1132.26亿元相比,相当于此年的60.5倍左右,并且在31年间平均以每年14.15%的速度增长,下面我们对比GDP增长情况。 在1978年我国GDP为3645.217亿元,而2009年为340506.9亿元,与1978年相比增长为93.4倍,平均每年15.76%的增长速度。相比来看, (1)、GDP的增长高于财政收入增长,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国民的财政负担相对比例在下 (2)、但是我们可以看出2009年我国财政收入68518.30亿元,而GDP为340506.9,财政收入占GDP 的20.1%, 而同期即2009年美国为19.1%左右,日本为11.1%左右,,我国的负担与他国相比还是有点高的。

(3)、我国财政收入连续31年税收收入同比增减率一直保持正值,且绝大多数在10%以上,而日本和美国在1978~2009年之间分别出现了8年和4年的税收同比负增长,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财政相当稳定,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大局的建设。 2.我国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及比重及变化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改革开放初期即1978年我国财政收入中地方的比例占了巨大的比例占84.5%中央仅占了15.5%,但从94年开始,财政权力收归中央,从94年至今,中央与地方财政五五分成,基本上是各占一半。从1978初到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7年中,中国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中央对地方的财政依赖程度逐步减弱,这样一来,中央政府就能够加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使政策执行有效。中央政府统治能力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它能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地推行其政策。同时减轻地区发展不平衡,用以支持落后省市发展,同样有财力来办大事,例如奥运会,世博会等。 3.我国主要税收收入的构成情况(2009年)

财政分权理论及其发展述评(一)

财政分权理论及其发展述评(一) 内容提要:财政分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十分普遍的现象,财政分权理论的发展也呈现多样化。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来研究财政分权问题,他们主要集中研究财政分权的原因、最优财政分权度及财政分权的影响等几个方面。本文对国内外这几个方面的研究作一综述并给予简单的评析。 关键词:财政分权;信息成本;政府规模;区域经济 财政分权是指,中央政府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权和支出责任范围,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决定其预算支出规模和结构。财政分权的核心是,地方政府有一定的自主权。通常采用地方财政收入、地方财政支出、省级政府预算收入中平均留成比例、子级政府支出与中央政府支出之比、预算收入的边际分成率、自治权指标和支出一收入指标、垂直不平衡度等指标来衡量财政分权的程度。由于不同的国家在进行财政分权时,可能面临的经济环境、政治体制、民主发达程度等方面不同,财政分权的表现形式也会呈现差异。许多学者根据财政分权的不同表现形式进行了分类。刘云龙把财政分工(或分权)方式划分为立宪性一致同意型财政分工方式和行政性一致同意型财政分工方式。前者的基本特征为:在事权划分上,体现经济性、功能性、地方政府优先性;在财政分工的确认上,体现了立宪性、民主性、老百姓说了算。后者的基本特征是:财政行为的策略性;财政活动的非规范性;财政分工的行政性。1]钱颖一按地方政府拥有权力的大小把分权化划分为三种类型:不伴随权力下放的行政代理、权力分散化的联邦制和完全的分权化。最极端的分权化形式是完全的分权化,即国家把一切政治经济权力完全下放到地方,包括国防、财政、货币等。分权化程度最低的一种类型是不伴随权力下放的行政代理,它仅仅把贯彻执行政策的任务放给了地方,却不给地方制定计划和选择政策的权力。介于这两种极端的类型之间的是一种在政府层级体系内部的权力划分,这就是各种各样的联邦制。2]Inman和Rubinfeld按中央政府政策的决策方式把联邦主义分为三种:经济联邦主义、合作联邦主义和民主联邦主义。经济联邦主义的中央政府政策由被选举或被任命的中央计划者决定。这种联邦主义把经济效率目标放在政府目标的首位。合作联邦主义的中央政府政策由从基层政府选出的代表全体一致同意决定。合作联邦主义把经济效率目标作为中心目标,并鼓励地方政府在提供拥挤的公共服务中发挥作用。民主联邦主义的中央政府政策由从基层政府选出的代表大多数同意决定。3] 自从上个世纪以来,财政分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十分普遍的现象。发达国家大部分都实行财政分权。在人口超过五百万的75个转型经济国家中,84%的发展中国家正致力于向地方政府下放部分权力。伴随着财政分权实践的发展,财政分权理论以Tibe0ut1956年的经典文章《地方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为起点,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以Hayek、Tibeout、Musgrave、Oate为代表。4-7]其核心观点是,如果将资源配置的权力本身更多地向地方政府倾斜,那么,通过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能够迫使政府官员的财政决策更好地反映纳税者的偏好,从而强化对政府行为的预算约束,相当程度上改变中央政府在财政决策中存在的不倾听地方公民意见的状态。这个论点实质上是强调地方政府的竞争机制的作用。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与新古典的厂商理论相一致,把组织(政府、公司)视为“黑箱”,忽视了政府官员为什么有激励去提供公共商品和维护市场秩序。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以Montin0la、Qian和Weingast、Qian和Roland、Qian和Weingast、T0mmast和Weinschelbaum为代表。8-11]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承认对政府本身有激励机制。它假定政府并不是普济众生式的救世主,政府官员也有物质利益,官员有可能从政治决策中寻租。一个有效的政府结构应该实现官员和地方居民福利之间的激励相容。 本文按照各国为什么要实行财政分权?实行财政分权后,后果会怎么样?财政分权的后果必然会有正面和负面的影响,这在客观上就决定了最优财政分权的存在性这样的逻辑顺序来展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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