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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政策名称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一、政策依据

市政府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

发[2013]3号)

二、支持方式/支持标准

(一) 市级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安排使

用,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证、建设期利息等。

1.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重点支持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

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20%,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一

般支持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15%,

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 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

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

单个重点支持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400万元;单个一般支持项目贴息

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3. 对经评审小组认定的服务业重大示范项目,由评审小组研究确定

具体支持方式和支持金额。

三、申请条件

1. 鼓励本市企业申请国家各类服务业引导资金,并提供配套资金。

2. 支持《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的金融服务、航

运物流、现代商贸、文化创意、信息服务、旅游会展等支柱服务业,

科技服务、设计产业、电子商务、数字出版、专业服务、节能环保等

新兴服务业和教育与培训、医疗保健、体育产业、家庭服务等社会服

务业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

3. 支持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具体支持方式,由市商务委、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4. 支持与本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主要任务密切相关的服务业项

目。

5. 支持能提供信息、技术、人才、贸易、资金等服务支撑、完善服

务业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6. 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集聚区重点项目建设,对其

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前期规划论证给予资助。

7. 支持新兴服务业发展,对经评选认定的创新型新兴服务业企业给

予一定奖励。具体支持方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单

位另行制定。

8. 经市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且这些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具有较好发展前景。

四、申请流程/申请途径

评审小组每年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当年的申报重点和具体申报要求。各区(县)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等要求,负责本区(县)引导资金申报工作,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

五、提交材料

申请引导资金的各区(县)有关部门须提交引导资金年度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承诺区(县)财政对申请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配套。同时,须提供以下主要附件:

(一) 引导资金申请汇总表;

(二) 项目申请表;

(三) 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

(四) 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

(五) 申请贴息的项目,还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

的贷款协议或合同,提供相关息单;

(六) 规划类项目,还须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

(七) 规定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方案

崇州市2014年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方案 按照成都市商务局和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试行办法的通知》(成财外〔2014〕108号)文件精神,制定《崇州市2014年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如下: 一、民生类支持项目及标准 (一)支持大型商业零售企业扩大本地鲜活农产品经营 1.支持对象及条件 在崇州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税收解缴关系在崇州市,正常经营三年以上,从事农产品经营的限额以上商业零售企业。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期间经统计部门核定,购进本地鲜活农产品(蔬菜、水果、猪肉、水产品、禽蛋)在500万元以上(其中销售我市生产的农产品不低于50%);与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建立农产品直接采购关系,签订有效期1年以上的长期采购合同;设立本地农产品专销区(柜)。 2.支持方式及标准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标准:经评审合格并按销售额排序,购进本地鲜活农产品500万以上、1000万以上、3000万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资金奖励。 (二)支持社区便利店和乡镇直营店建设。 1.支持对象及条件 依法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品牌连锁经营企业。承办企业的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具有2000平方米以上的配送中心和具备信息管理系统,在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0日期间,按照《农村日用品直营连锁建设规范》,在崇州城区社区或农村镇(乡)、村、新型社区建成的日用品便利店或直营连锁店。 2.支持方式及标准 支持方式:补贴; 支持标准:经验收合格的便利店或直营连锁店分别给予3万元/店的资金补助。 (三)支持乡镇农贸市场新建或改建 1.支持对象及条件 (1)乡镇农贸市场的运营企业在崇州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税收解缴关系在崇州市,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期间,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改造规范(试行)》建成或改建完成并投入营运。 (2)对于2014年1月1日前由中央、省、成都市、崇州市本级财政资金投资修建的乡镇标准化农贸市场的工程建设款项给予补贴。 2.支持方式及标准 支持方式:补助; 支持标准:经验收合格的新建乡镇农贸市场,每个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营运补贴;对于验收合格改建的农贸市场,每个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补贴。 (四)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冷链配送体系建设

促进服务业标准化发展的若干意见(1).doc

促进服务业标准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服务业标准化是服务业现代化发展的基础要素,为建立统一市场规则、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服务业健康发展提供基本依据和抓手。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部署要求,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服务业标准化要先行开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和发展引领。 一、充分重视标准化对服务业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一)深刻认识标准化对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标准作为技术和管理规范,既是服务质量的依据,又是服务业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必要条件。服务业标准化是服务质量目标化、服务方法规范化、服务过程程序化的根本手段。服务质量、安全由标准保障,服务市场秩序因标准规范,政府加强市场监管以标准为主要依据。标准化建构服务业发展的市场规则和秩序环境,为服务业发展健康有序、安全节约、提质增效、品牌诚信、国际接轨等提供全方位技术基础,并引领其创新发展。 (二)正确把握开展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则。服务业标准化以建立和实施服务业标准体系为主要内容,以实现管理规范、服务优质、提高顾客满意度为根本目标,应当有利于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和地区发展战略,有利于服务业市场规则的统一、公平、简化、透

明。要贯彻“质量兴省、标准先行”及“系统构建、有序推进”的标准化发展理念,通过标准化手段保证服务质量安全、节约生产交易成本、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推动技术进步和服务创新。 (三)明确开展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目标。建立和完善服务行业标准体系,通过制定和实施服务业标准,解决生产、服务、技术和经营管理中的现实性和潜在性问题,做到服务活动规范、服务过程可控、服务内容(产品)实现、服务质量安全保证等预期目的,从而健全市场规则、提高政府监管能力和企业自律,以便服务提供方与顾客之间利益均衡、信息对称、建立互信、达成交易,提升服务业发展秩序和整体效益,促进服务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二、开展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 (四)加快服务行业标准体系建设。行业标准体系是按标准的内在联系形成的有机整体,是该行业标准的综合集成。要科学构建服务行业标准体系,研究制定体系规划,形成适合行业发展的体系框架,实现标准体系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均衡性,各标准之间密切衔接、互相协调、互相补充,能够支撑和引导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要研究构建行业标准体系,在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标准研制,优先制定符号、图形、标志、术语类的基础标准,重点制定设施、环境、信息、技术、程序、安全、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措施,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根据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改造项目是指依托现有企业,围绕提高经济效益、改进产品质量、增加产品种类、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能环保、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改善劳动安全条件等目标,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及辅助设施进行改造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落实国家鼓励通过技术改造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的政策、支持本市产业发展而设立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条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协调本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制定技术改造的相关配套政策,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行使职能项目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市依法设立、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第七条本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2008)》以及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有利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提高工艺装备水平。应当选择有市场、有竞争力、有效益的在建项目和具备开工条件的拟建项目,以尽快取得成效。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为: (一)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对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并列入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及资金计划的,由市级专项资金按1∶1给予地方配套。 (二)地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对列入本市年度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项目资助。 (三)引进技术和装备项目。对企业为提高核心竞争力单纯引进技术和工作母机等装备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项目资助。 (四)境外收购兼并项目。对企业收购兼并境外拥有核心技术的“专、特、新、精”类企业和研发机构且获得相对控股权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项目资助。 第八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九条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或项目资助方式安排使用。 (一)贷款贴息。以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贴息率一般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对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

国家一级物业服务标准

国家一级物业服务标准 房屋管理 1、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管理服务。 2、房屋外观(包括屋面、露台)完好、整洁;公共楼梯间墙面、地面无破损;外墙及公共空间无乱张贴、乱涂、乱画、乱悬挂现象;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整齐有序。 3、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及时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阳台封闭规格色调一致。 5、空调安装位置统一,有条件的组织实施冷凝水集中排放。 6、房屋装修符合规定,有装修管理服务制度;与业主、装修公司签订装修管理协议,查验装修申请方案及审批记录;对进出住宅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有日常巡查记录及验收手续;对私拆乱改管线、破坏房屋结构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及时劝告,问题严重的报告有关部门处理;督促装修垃圾及时清运。 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维修养护制度健全并在工作场所明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明确,执行良好。 2、公共设施设备按照项目配套建设管理责任分工运转正常,有设备台帐、运行记录、检查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对设备故障及重大或突发事件有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措施、处理记录。 3、实行24小时报修值班制度。急修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预约维修报

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率90%以上。 4、水、电、电梯、监控等设备运行人员技能熟练,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5、道路、停车场平整畅通,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6、楼道灯,景观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98%以上。 7、设备用房整洁,主要设施设备标示清楚齐全,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8、雨水井、化粪井每月检查一次,根据需要定期清理疏通,保持通畅,无堵塞外溢。 9、在接到相关部门停水、停电通知后,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用户。 公共秩序维护 1、门岗室美观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2小时立岗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有减速设施及禁鸣标志。 2、按照规定线路和时间进行巡逻,每天不少于12次,对住宅区重点部位每2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住宅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住宅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设有中央监控室的实施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 6、管护好公共财物,包括消防器材及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

上海市公益性演出专项资金补贴办法(2012年版)

上海市公益性演出专项资金补贴办法 (2012年版) 第一条(总则) 为进一步扩大公益性演出的受众面,使更多市民能走进艺术殿堂观赏高雅艺术和优秀民族民间艺术,特设立“上海市公益性演出专项资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简称“市文广影视局”)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解释工作。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上海市公益性演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公益性演出和营业性演出低价票试点工作。其中,开展公益性演出的剧场分为定点剧场和非定点剧场两类。本市位于中心区域且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21家主要剧场(名单详见附件)均可申报成为公益性演出剧场,并在此基础上申请公益性演出专项补贴。上海大剧院、东方艺术中心、上海文化广场、上海天蟾逸夫舞台等4家试点剧场可申请营业性演出低价票补贴。已接受其他市级财政支持举办的演出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原则) 本办法鼓励文艺表演团体、剧场和演出经纪机构按照“剧团与剧场、剧目与项目、明星与青年演员”相结合的原则,合作举

办公益性演出,打造公益性演出定点剧场,参与营业性演出低价票试点工作。 第五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演出是指以高雅艺术和优秀民族民间艺术为内容、以公益普及为目的、最高票价不超过80元的专场演出。 本办法所称定点剧场是指由政府、企业或其他组织资助,坚持低票价原则和市场运作模式,定期举办公益性演出并能形成特色品牌的剧场。非定点剧场是指上述剧场以外的其他剧场。 本办法所称营业性低价票试点工作是指在本市部分剧场试行营业性演出保留5%不超过80元的低价票。 第六条(申请定点剧场补贴的条件和额度) 申请公益性演出定点剧场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演出票价:最高票价不超过80元(原大、中、小学校在读学生、70岁以上老人、残疾人享受半价优惠不适用于公益性专场演出); (二)上座率:每场上座率在可售票张数的80%(含)以上; (三)演出资质: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应持有文化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人应必须具备一定的艺术表演能力; (四)演出质量:公益性演出应以高雅艺术和优秀民族民间艺术为主,适当安排经典和优秀剧(节)目演出,兼顾著名演员和普通演员的比例及参演剧(节)目样式,有较高演出质量且受

《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国家标准

《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国家标准 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国家标准的修订,是列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8年制修订的项目(计划编号:20080388-T-469 )。 本国家标准项目由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4)提出并归口,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负责起草。 二、标准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一)修订本标准是推动我国向“服务经济”转变内在需求 随着全球经济由“工业经济”向“服务经济”转变,我国服务业规模也在不断扩大,结构逐步改善,为增加就业和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发挥了积极作用。 服务业快速发展,对标准的需求日益增强。近年来,国际标准化组织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积极推动服务标准化工作,以期达到提高人们生活质量和社会效率的目的。发达国家根据本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的总需求,纷纷开展服务标准化工作,极大地推动了服务业的发展。因此,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通过修订本标准,推动服务标准化工作顺利开展,从而助推我国向“服务经济”转变。 (二)修订本标准是指导服务标准化工作实践的有效手段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服务标准化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健全服务业体系,推

进服务业标准化”,服务标准化工作已被置于战略发展的高度。 在此指导下,我国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高度重视服务标准化工作,服务标准化在全国蓬勃开展。但是也应看到,由于缺少有效指导,各地工作还处于无序、盲目和探索的过程,未能发挥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最大作用。因此,为了推动我国服务标准化工作有效、顺利开展,迫切需要修订本标准。 (三)修订本标准是满足标准化工作规律的内在要求 标准是实践的最佳总结,应与实际工作保持同步,及时进行更新。对服务标准而言,如标龄超过4.5年,或者标准所包括的技术和服务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对标准进行复审,进而进行修订,以保证标准的技术内容能有效指导实践。GB/T15624.1-2003GB/T 15624.1—2003《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总则》制定距今已有7年时间,由于近年来服务标准化实践和理论研究发展迅速,因此,原标准存在较大局限性,已无法有效指导当前的服务标准化工作,有必要予以及时修订。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编写; GB/T 24620-2009 服务标准制定导则考虑消费者需求; GB/T 13016 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 2017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发布本申报指南。本专项资金按年度预算规模择优支持,申报指南按年度发布。 一、支持方式、标准和范围 (一)方式 本年度专项资金对符合如下条件的管理服务类和资助补贴类项目给予支持,管理服务类项目采取政府投入的方式,资助补贴类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等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采取一种支持方式。 (二)标准 1、管理服务类项目由政府全额投入。 2、资助补贴类项目由政府按一定比例进行资助。 无偿资助项目涉及市场主体原则上资助比例不超过投资额的50%,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超过资助额2000万元的除按有关约定(政企合作项目合同协议除外)由项目立项批复主体按规定程序专题审议确定。 对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资助补贴类项目,按项目贷款额度

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贴息额度,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三)范围 根据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2017年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安排》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工作安排》,2017年专项资金将在“三区一堡三联动”建设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即要围绕推进开放和创新融为一体的综合改革试验区、构建开放型经济体系的风险压力测试区、打造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先行区;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市场主体走出去的桥头堡;加强自贸试验区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联动,以及区内改革与区外全市改革的联动等方面迈出新步伐。 1、提升综合管理能力 此类型项目是指自贸试验区为建立高效便捷的管理和服务模式等目的所设立的项目。主要有建立一口受理系统,实现高效快捷的综合审批;加强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应用,扩大部门间信息交换和应用领域;加强综合监管体系建设,形成行业信息跟踪、监管、归集的综合性评估机制;健全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形成执法联动、措施协同的工作机制。 对该类型项目的平台建设、软件开发、物业装修、服务设施设备购置等采取政府投入或无偿资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2、促进贸易便利化 此类型项目是指自贸试验区为开展进出境监管制度创新,推进监

关于设立我县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建议

关于设立我县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建议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关于设立我县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建议 为促进我县各重点产业的有序发展,精准支持我县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加快全县经济发展步伐,推进县域经济提质增量,在全市实现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建议设立通化县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扶持引导各产业发展。 一、扶持目标 围绕实施医药健康、矿产、食品、精细化工四大支柱产业振兴,“互联网+”、装备制造、新材料、特色旅游四大优势产业发展,服务业壮大提升“三大工程”,持续推进产业结构升级,提高民营经济对县域经济振兴推动能力,增强我县经济竞争力和发展后劲,通过促进各产业转型升级与企业扩能改造项目和自

主创新建设成果的集中释放,努力使通化县经济再跃上一个新台阶。 二、扶持范 ………… 的企业进行奖补。 无偿补助。主要用于企业以自筹资金为主进行项目建设时,给予的财政资金无偿补助。主要针对企业进行转型升级、科技进步等方面进行补助。 发展补助。由企业自行制定发展目标,通过评审后,签订目标责任状,拨付发展补助资金。下一年完成后,根据企业上报的绩效目标,进行考核验收,对验收不合格,或不符合奖补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收回已拨付的奖补资金。主要针对新注册企业及新入规企业的发展进行补助及引导。 四、申报条件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在通化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积极尽社会

义务和责任; 企业如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偷、逃、欠税款和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之一的取消奖励资格; 当年欠缴社会保险以及参保面不足的按比例扣减奖金; 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工业经济运行各项指标; 项目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以及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建设项目必须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所需资金落实,项目要按要求完成前期工作程序; 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企业总体财务状况和纳税信誉良好,企业年度决算应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申报引导资金的企业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根据申报项目类别还要具备相应条件: 申报经济运行提质增量鼓励资金项目: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上海市发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以下简称“新能源”)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带动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年限)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2013年-2015年投产发电的新能源项目。2013年之前投产项目和往年结转项目继续执行原扶持政策。 第三条(资金来源) 用于新能源发展专项扶持的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支持范围) (一)风电 1、陆上风电项目 2、海上风电项目 (二)光伏 1、光伏电站(全额上网) 2、分布式光伏项目(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包含个人光伏发电) 3、光伏项目须纳入国家年度规模计划,对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补贴的项目不再进行扶持。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新能源工程及示范项目。

第五条(支持方式) (一)对于风电、光伏项目,根据实际产生的电量(风电按上网电量,光伏按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奖励时间为连续5年。单个项目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陆上风电:0.1元/千瓦时 海上风电:0.2元/千瓦时 光伏电站:0.3元/千瓦时 分布式光伏:按照电量消纳用户的类别区分,工、商业用户为0.25元/千瓦时,个人、学校等享受优惠电价用户为0.4元/千瓦时 (二)如市场成本和国家补贴政策变化较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可对年度新申请项目度电奖励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三)其他项目的扶持方式和标准视具体情况另行制订。已享受其他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第六条(年度计划编制) (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梳理并于每年8月底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计划报市发展改革委。扶持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应包括:计划申请项目类别、数量、基本情况和扶持金额等内容。 (二)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申报的计划进行统筹平衡,结合上海新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开发规模计划,编制提出下一年度扶持资金使用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项资金年度计划,每半年将组织开展一次奖励项目申报工作。

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落实制造强国战略、打响上海制造品牌,不断强化高端产业功能,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掌握产业链关键环节,加快产业向价值链高端攀升,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着力打造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的产业链供应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设立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顺应产业融合发展需要,加强资金统筹、项目统筹、管理统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以绩效为导向,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专项资金聚焦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三大先导产业,力争实现创新突破;聚焦电子信息、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生命健康、时尚消费品等重点产业,着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端产业集群;聚焦传统优势制造业改造升级,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管理职责)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确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开展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对项目实施开展监督检查;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推进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相应要求,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监督制度)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支持方向) 围绕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增强产业创新策源能力,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赋能产业升级,加快培育新兴产业,打造高端产业集群,优化产业生态体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产业战略关键领域技术攻关。支持企业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聚焦重点产业领域和优势企业,集中攻克核心技术,围绕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工业软件等重点领域,提高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韧性,培育创新型头部企业和领军企业。 (二)产业创新融合示范应用。支持创新产品扩大应用,促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加速融合,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重点产业深度融合。打造具有标杆作用和影响力的应用场景,带动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三)产业高端供给能力提升。支持创新成果加快转化,提升产业高端供给能力。支持利用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赋能产业,促进智能化、品牌化、服务化、绿色化升级。

山东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发[2006]14号)精神,省级财政设立“山东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是由省级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导向性资金。自2006年起至2010年,省财政按上年度全省GDP的万分之零点五安排引导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公开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四条 引导资金应重点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壮大新兴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开拓服务业发展新领域。主要用于扶持金融保险、现代物流、现代流通、信息服务等服务业发展中的关键领域、新兴行业和薄弱环节,支持发展服务业重点行业、企业和品牌建设,落实省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奖励服务业发展成效显著的市、县(市、区)。同时,用于

国家引导资金支持的服务业建设项目的资金配套。 第五条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负责服务业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共同研究确定引导资金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制订项目评审标准,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研究确定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和金额,对支持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批复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和金额,由省财政厅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审核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六条引导资金的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申报.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根据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4月底前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2006年的项目安排另行规定。省级项目由省属企业或省直有关单位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申报。 第七条申请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服务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工业和服务业项目评价标准

附件2: 引入工业和服务业项目评估标准 1.产业政策:10分 (1)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的项目:10分 (2)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类的项目:6分 2.环境影响:10分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结论可行的:10分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结论不可行的:0分 3.水资源利用:10分 (1)在地下水允许开采区投资项目,通过水资源论证:10分(2)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投资项目,通过水资源论证:6分 (3)不符合水资源利用的投资项目:0分 4.节能评估:10分 项目建设投产后,单位产值能耗必须符合相关行业规定。 (1)能耗等级较高的项目:3分 (2)能耗等级中等的项目:8分 (3)能耗等级较低的项目:10分 (4)项目能耗等级未能通过节能评估:0分 5.企业自身实力:10分 (1)企业获得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效专利)或产品具有全国知名品牌,资金实力雄厚:10分 (2)企业在全国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8分 (3)企业信誉良好,有能力投资本项目:6分

世界500强、跨国公司、中国500强、央企、上市公司等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在我市设立总部、研发中心此项另加10分。 6.项目总投资:8分 (1)总投资达到5000万元:1分 (2)总投资达到1亿元:3分 (3)总投资达到2亿元:5分 (4)总投资每增加2亿元增加1分,最高8分 7.投资强度:8分 (1)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5分 (2)投资强度每增加50万元加1分,最高8分 (3)投资强度低于300万元/亩:0分 8.容积率:8分 (1)容积率达到1.0:5分 (2)容积率每增加0.1,增加1分,最高不超过2.0,最高8分 (3)容积率低于1.0:0分 9.税收贡献:6分 (1)税收强度达到20万元/亩:2分 (2)税收强度达到25万元/亩:4分 (3)税收强度达到30万元/亩:6分 10.项目建设:6分 工业项目: (1)工艺、技术达到同行业国际先进水平,造价合理:6分 (2)工艺、技术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造价合理:4分 (3)工艺、技术符合行业标准,造价合理:2分

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上海市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上海市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提供科技创新服务,或贯彻落实推动中小企业培育发展政策,市科委根据实施结果、绩效等,事后给予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后补助包括研发活动后补助、服务运行后补助和科技创新政策后补助。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是指本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类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主体。 第三条后补助资金由单位统筹使用,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 第二章研发活动后补助

第四条研发活动后补助是指市科委科技计划中以实现科技成果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并且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及应用示范,项目结束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给予适当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五条研发活动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市科委在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时,确定拟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的项目,对项目拟达到的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并明确科学、合理、具体的考核评价指标,以及相应的考核评价方式。 (二)单位根据申报通知的要求,编制并提交项目申请材料。市科委组织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支持单位,并对拟支持项目进行预算评估后确定后补助项目预算方案,后补助资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预算的50%。 (三)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任务后,市科委按照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要求,组织完成对项目的综合绩效评价。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市科委根据综合绩效评价情况,确定项目后补助金额,并按规定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后,拨付后补助资金。 第六条单位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取得有助于解决国家和本市急需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技术成果,可以给予奖励性后补助。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模板】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020-2021年) 一、关于引导资金重点支持领域 为促进本市服务业加快发展,强化全球资源配置功能、科技创新策源功能、高端产业引领功能和开放枢纽门户功能,聚焦服务功能、服务经济、服务民生、服务环境,全方位推进“上海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城市核心功能和辐射带动力,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本市服务业重点领域的投入,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高端化拓展、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和高品质提升,着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和创造高品质生活,经研究,本市引导资金重点支持领域为: 1、支持《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发改规划〔2017〕1116号)和《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产业〔2019〕1602号)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2、支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59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办〔2019〕43号)中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3、支持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国家大众创业万众

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和本市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的重点服务业项目。 4、支持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园区的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规划编制。 二、关于申报资料要求 (一)项目单位需准备的资料 1、项目申请表、项目基本信息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3、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不列入核准范围的项目以及研究、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4、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5、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6、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7、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8、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上年度审计报告(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9、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10、规划类项目需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 11、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健康服务业分类标准

健康服务业分类(试行) 一、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精神,满足国家制定健康服务业相关政策以及加强对健康服务业宏观管理,科学界定健康服务业统计范围,建立健康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的需要,特制定本分类。本分类适用于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健康服务业统计监测。 二、定义和范围 本分类规定的健康服务业,是指以维护和促进人类身心健康为目标的各种服务活动,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服务、健康管理与促进服务、健康保险和保障服务以及其他与健康相关的服务。 三、编制原则 (一)以国务院有关文件为指导。本分类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确定健康服务业分类范围。 (二)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本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为基础,是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符合健康服务业范畴相关活动的再分类。 (三)借鉴国际分类标准。本分类借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卫生核算体系(2011)》对健康服务的定义和有关

方法,将健康服务业分类范围确定为与改善人类健康状况、预防疾病发生等紧密相关的服务业。 四、分类结构 本分类将健康服务业划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医疗卫生服务,第二部分为健康管理与促进服务,第三部分为健康保险和保障服务,第四部分为其他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前三部分是健康服务业的核心内容,包括了以维护与促进人类身体健康状况或预防健康状况恶化为主要目的的服务活动;第四部分是与健康服务相关的产业,包括了相关健康产品的批发、零售和租赁服务。各部分内容标有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小类的对应关系。 五、对有关问题的说明 本分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应的行业类别的具体范围可参见《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 本分类中的“*”表示该健康服务业类别仅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的部分活动,具体内容见“说明”。

服务业政策汇编

服务业优惠政策汇编 2007.8 一、服务业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鼓励服务业发展,园区在市场准入、引导资金、行业扶持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一)市场准入 在服务外包、外资金融机构、外资商贸,服务贸易等领域列入国家优先扶持和发展区域,在审批方面给予充分授权。 (二)服务业引导资金 1)设立园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园区财政每年专项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不少于6000万元,并力争逐年有所增加,用于支持带动性强的服务业引进、传统服务业的提升、新型服务业态的培育。 2)同时每年排出一批重点项目,争取列入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并协助申报国家、省、市财政、信贷等方面的扶持和优惠。 (三)优惠的行业扶持政策

1)地区总部 对新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国内大集团在园区设立的地区总部,根据其对园区的贡献,在一定年限内给予相应的奖励;在园区自建、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定补贴。 对新引进中央商务区(CBD)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含地区总部)、营销总部和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自营业之日起五年内,企业当年实现增加值、销售(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发展奖励;之后五年内再给予50%发展奖励。 2)金融服务业 在园区相关区域新设立或迁入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按不高于实收资本1%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对其他在园区相关区域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按不高于实收资本2%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对在园区相关区域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业务总部)给予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 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在园区相关区域购地(项目建筑面积60%以上由机构长期持有自用),在符合国家和省市

江苏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

2010年省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请书 项目名称:纺织产业集聚区(盛泽)公共安全服务基础平台建设项目申请单位:江苏东方英塔安防保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主管部门:江苏吴江丝绸集团有限公司 实施期限:2010.01—2010.12

目录 第一部分项目申请报告 (4) 本报告内容摘要: (7) 一、项目需求分析和必要性分析 (8) 1.1 项目概述 (8) 1.2 项目建设的现状 (8) 1.3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0) 1.4 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 (10) 二、项目建设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11) 2.1 项目建设的指导思想 (11) 2.2 项目建设的原则 (11) 三、项目建设的目标 (12) 2.1 项目建设总体目标 (12) 2.2 项目建设阶段目标 (13) 四、总体技术路线 (13) 五、项目建设运营模式的独特优势 (15) 5.1 有效的运营基础 (15) 5.2 忠实的客户资源基础 (15) 5.3丰富的人力资源基础 (15) 5.4专业的维护保障基础 (16) 5.5良好的资金保障基础 (16) 六、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 (16) 6.1项目投资估算 (16) 6.2 资金筹措方案 (17) 七、项目建设实施计划 (18) 7.1 项目准备期 (18) 7.2 土建基础施工期 (18) 7.3 设备订货采购期 (18) 7.4 设备安装调试期 (18) 7.5 系统试运行期 (18) 7.6 系统竣工验收,正式运行 (18) 7.7 项目二期规划阶段 (18) 八、项目资金申请 (18) 第二部分项目租赁用房租赁合同及承租方土地证明 (19) 第三部分项目批复文件 (20) 第四部分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21) 第五部分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2) 第六部分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23)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20-2021年)》

附件2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020-2021年) 一、关于引导资金重点支持领域 为促进本市服务业加快发展,强化全球资源配置功能、科技创新策源功能、高端产业引领功能和开放枢纽门户功能,聚焦服务功能、服务经济、服务民生、服务环境,全方位推进“上海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城市核心功能和辐射带动力,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本市服务业重点领域的投入,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高端化拓展、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和高品质提升,着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和创造高品质生活,经研究,本市引导资金重点支持领域为: 1、支持《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发改规划〔2017〕1116号)和《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产业〔2019〕1602号)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2、支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59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办〔2019〕43号)中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3、支持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国家大众创业万众

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和本市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的重点服务业项目。 4、支持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园区的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规划编制。 二、关于申报资料要求 (一)项目单位需准备的资料 1、项目申请表、项目基本信息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3、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不列入核准范围的项目以及研究、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4、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5、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6、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7、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8、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上年度审计报告(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9、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10、规划类项目需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 11、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国家服务业标准化试点评估计分表要点

国家服务业标准化试点评估计分表 项目分项内容和 要求 分值评分标准得分备注 一、标准 化工作基本要求 (14分)1、领导机 构 标准化领 导机构和 工作机 构。 3分 a 有领导机构和工作 机构成立的有关文件,1 分; b 领导机构和工作机 构应职责、权限明确,并 经最高管理者授权,1 分; c 领导机构和工作机 构的工作有成效,1 分。 2、组织管理工作制定工作计 划、规划和 实施方案, 利用会议或 其它有效形 式进行广泛 动员,组织 有关部门 (或单位) 有计划、有 步骤地开展 服务标准化 活动。 6分 a 制定工作规划,明确 试点内容、目标和总体要 求,1分; b 制定试点实施方案, 对总体目标进行分解,明确 阶段目标、工作步骤和保障 措施,1分; c 建立明确的监督检查 制度(园区试点、区域试点 或行业试点内各相关单位还 应签订共同遵守的标准化公 约或责任书,建立协调自律 机制)1分; d 制定标准化管理办法 或标准,1分; e 试点各部门(或园 区、区域、行业内各相关单 位)应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划,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1分;

f 召开动员大会或采用其它形式进行广泛动员, 1分。 3、标准化人员和员工标准化意识各部门(各 单位)应有 专(兼)职 标准化人 员,并经过 培训,具备 与其工作相 适应的标准 化知识,职 责、权限明 确,标准化 意识较强。 5分 a 有相关文件或材料明 确专(兼)职标准化人员, 且配置满足工作需要,1 分; b)有专(兼)职标准化 人员接受培训证明材料,或 具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标准 化知识的有关证明材料, 1分; c 有明确专(兼)职标 准化人员的职责、权限的文 字材料,1分。 d 员工了解标准和标准 化,能自觉按标准要求开展 服务工作,2分。 国家服务业标准化试点评估计分表(续) 项目分项 内容 和要 求 分值评分标准得分备注 二、服务标准(47分1、服 务基础标 准 包括服 务名词 术语、 服务分 类、服 务标准 的类 型、文 件编写 3分 服务基础标 准齐全,能 满足企业需 要,3分。 1、此类标 准,可根据 企业实际需 要选定,如 确不需要, 不予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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