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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格尔木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格尔木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格尔木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对外开放,鼓励全民招商引资,充分调动市内外一切力量,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奖励原则

第一条格尔木市人民政府为推进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对凡为我市引进资金和项目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条招商引资是指从格尔木市外引进的在我市建设、纳税、经营的招商项目及无偿援助和捐赠的项目。

第二章奖励对象

第三条奖励对象系指全市招商项目确认的引资人。引资人是指为项目引进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自然人或单位组织。引资人既可以是单个自然人或单位组织,也可以是多个自然人或单位组织(简称多方)。引资人为多方时,须确定由多方认可的第一引资人,原则上将项目投资商引荐到我市的第一位自然人(单位)系第一引资人。

第四条引资人不受职业、身份、国籍限制。

第三章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奖励范围。凡属下列范畴的招商项目可以按规定申请政府奖励资金:

(一)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办公室会同各相关部门认定的招商项目;

(二)投资格尔木优势资源开发和优势产业(盐湖、石油天然气、黑色有色金属、非金属、中藏药、高原特色生物资源和农畜产品深加工等)的工业类项目;

(三)可再生能源类项目;

(四)基础设施类项目;

(五)商贸流通、物流、金融、保险等服务业类项目;

(六)引进资金在全市范围内兼并、购买我市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并购、增资扩股、产权转让项目;

(七)畜牧业、种植业、林果业、水产养殖及其产业化等农牧渔业类项目;

(八)矿产资源勘探勘查类项目;

(九)投资格尔木市旅游资源开发的旅游业类项目;

(十)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认定标准,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十一)引进的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类项目;

(十二)争取的市外、省外政府、组织或个人提供无偿援助及捐赠的项目(不含对口帮扶项目);

(十三)有利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其它项目。

第六条奖励条件。凡申请政府奖励资金的招商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节能减排要求,不属于限制类或禁止类产业项目;

(二)项目单位须在省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三)项目单位须在我市领取税务登记证;

(四)投资类项目须开工建设且引进资金到位率达到50%以上要求;资产并购类、公益类和捐赠类项目须达到合同约定的完成标准;

(五)投资类及资产并购类项目引进资金金额须在500万元以上,公益类项目引进资金金额须在100万元以上,捐赠类项目引进资金金额须在50万元以上(捐赠的实物可按捐赠时市场价评估作价成人民币计算);引进国外资金,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六)项目引资人未收取项目投资方和资金接受方佣金的;

(七)项目须是2010年1月1日后引进的;

(八)项目须在市招商局备案;

(九)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的。

第四章奖励资金来源

第七条项目奖励资金从市财政列支。

第五章奖励资金标准

第八条我市招商引资项目每年认定一次,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资金标准根据招商项目的类别和引进资金金额予以相应级别划分,奖金为税前金额。

(一)投资及资产并购类项目:

1、引进资金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项目,奖励人民币1万元;

2、引进资金金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含5000万元)项目,奖励2万元;

3、引进资金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20000万元以下(含20000万元)项目,奖励3万元;

4、引进资金金额在人民币20000万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含50000万元)项目,奖励6万元;

5、引进资金金额在人民币50000万元以上,奖励8万元。

(二)公益类项目:

1、引进资金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项目,奖励人民币2万元;

2、引进资金金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项目,奖励4万元;

3、引进资金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项目,奖励10万元;

4、引进资金金额在1亿元以上项目,奖励20万元。

(三)捐赠类项目:

1、引进资金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项目,奖励人民币2万元;

2、引进资金金额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项目,奖励4万元;

3、引进资金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3000

万元)项目,奖励10万元;

4、引进资金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项目,奖励20万元。

第六章奖励资金申请程序

第九条招商项目引资人申请政府奖励资金的程序如下:

(一)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凡符合本办法第三章奖励范围和条件要求的招商项目在签订合同(协议)后,项目引资人持以下材料到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办公室领取并填写《格尔木市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表》(表1),办理引资人资格申报备案登记:

1、项目合同(协议)文本;

2、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证明;

3、引资人(第一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引资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引资人为单位组织的应出具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资格证明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奖励资金申请登记及引资人资格审定。凡招商项目达到奖励条件的,引资人按以下程序办理奖励资金申请手续:

1、引资人在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办公室领取《格尔木市招商项目政府奖励资金申请表》(表2),按照表格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由项目投资方、项目所在地经济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意见。

2、引资人将《格尔木市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表》和《格尔木市招商项目政府奖励资金申请表》一同报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办公室,由其对项目予以审核登记,对引资人资格进行审定,并出具意见。

3、建设周期比较长的项目,按照资金到位情况,可以分两次申报,第一次在引进资金到位率达到50%以上时给予奖励,第二次在项目竣工后申报,奖励金额减去第一次奖励金额,但总奖励金额不超过上述1至5项规定的奖励标准。

(三)年度招商项目奖励资金申请。在每年12月25日以前,凡已经完成本条款(一)和(二)项奖励资金申请的招商项目引资人须准备相关材料并装订成册,向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办公室申请当年度奖励资金。

1、投资类及有投资性质的公益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格尔木市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表》;

(2)《格尔木市招商项目政府奖励资金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环境评价、安全评价、水保方案审查意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引进单位资金到账证明:由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办公室查验项目单位用于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购建的支付凭证和市统计局提供的固定资产统计报表;

(7)在建项目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完工项目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投产证明;

(8)项目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9)引资人(第一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

2、资产并购类、非投资性质的公益类及捐赠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格尔木市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表》;

(2)《格尔木市招商项目政府奖励资金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4)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和投资方提供的资金拨付凭证复印件;

(5)项目完成履约证明和受益单位出具的证明;

(6)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7)涉及国有资产转让及产权、股权变更等类项目,引资人须提供格尔木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审核意见。

第七章奖励项目认定机构和程序

第十条奖励项目认定机构。为便于我市招商项目奖励工作的组织开展,成立格尔木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认定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局,专门负责每年度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工作,认定小组人员由各成员单位领导同志担任。

第十一条奖励项目认定程序如下:

(一)项目审核。市招商局负责对引资人申请政府奖励资金的招商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单位须在每年12月25日前将符合申请条件且通过审核的项目申报材料统一汇总并附上审核意见后报送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办公室。

(二)项目预认定。凡申请奖励资金的招商项目由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办公室复核,并经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全体会议研究,对入选项目进行预认定。

(三)项目公示。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办公室将经过项目预认定的拟奖励项目名单、奖励金额、引资人等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四)项目认定。公示期满后,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召开会议,对有异议的招商项目进行核查;对无异议招商项目由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认定,并报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招商引资项目,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奖励。

第八章奖励资金领取程序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当年度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认定结果后,项目引资人须持下列证件到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办公室领取奖励资金:

1、引资人身份证明。引资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护照),引资人为单位组织的须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的介绍信。

2、若引资人委托第三方来领取奖励资金,另需提供委托书和第三方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引资人须在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当年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认定结果六个月内,在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办公室办理领奖手续,逾期视为放弃。

第九章奖励工作管理

第十四条格尔木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局,负责对本市招商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五条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奖励资金的,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办公室负责追回奖金。

第十六条市纪检监察部门对招商引资有关奖励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督,对违反奖励规定的,及时纠正并查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格尔木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格尔木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格尔木市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表

格尔木市招商项目政府奖励金申请表

单位:万元

表3:

格尔木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人员构成表

招商引资奖励制度

招商引资奖励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加快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资金,充分调动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营造全民招商的良好氛围,推动我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政府鼓励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引荐外地投资者来苍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苍南产业导向的下列投资项目,并对引荐成功者给予奖励。 (一)生产性项目; (二)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 (三)技术转让项目; (四)扶贫和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外地投资者为来苍兴办投资项目的外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引荐者为直接介绍外地投资者来苍兴办投资项目的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引荐,是指引荐者在项目投资方与县政府之间发挥中介作用,通过介绍、推荐和沟通,最终促成项目在我县举办成功的行为。 引荐者的责任是向项目投资方和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办公室如实介绍彼此情况,协助项目投资方与县人民政府招商引

资办公室建立直接的联系,在项目洽谈过程中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 引荐者应对引荐项目的全过程进行必要的跟踪和促进。 第六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引荐项目成功标准,是指项目经县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我县完成工商注册,投资者同我县国土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厂房购买合同或厂房租赁合同,并且土地款、购房款或租房款实际到位,项目竣工投产。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七条对引荐者的奖励以来苍投资企业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县外境内项目以固定资产投资为准、境外项目以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为准)计奖,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按资金解缴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奖金为人民币。 第八条对引荐者的奖励标准。 引进县外境内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按4‰兑奖。 引进国外及港澳台资金,按5‰兑奖。 引进县外境内一次性投资300—1000万元人民币、进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的中小企业,按3‰兑奖。 引进非生产性项目和市场建设项目,参照以上奖励标准减半执行。

县关于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全县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一、奖励范围、标准、及申报条件(一)凡投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总额3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2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3万元。(二)凡投资工业企业(含兴办种、养原材料基地),投资总额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一次性奖励2万元;3001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3万元;5001万元—1亿元,一次性奖励4万元;1亿元以上(不含1亿元),一次性奖励5万元。(三)投资磷化工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和钒产品精深加工项目,计奖基数为5000万元,项目投资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第一条第二款奖励标准执行。(四)凡投资第三产业及其它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总额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2万元;1001万元—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3万元;5000万元以上(不含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4万元。(五)投资总额不包括项目流动资金。(六)项目申报条件及申报时间1、引进的项目必须是按规定批准和依法登记的项目。2、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必须达到投资总额的50,且项目工程施工进度达50以上。3、申报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前,也可延期到下年度申报,同一项目(含配套项目)只授奖一次。二、考核实施(一)考核机构:成立县招商引资考核奖励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委、县委统战部部长、县人大分管财经工作的副主任、县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县长(常务副组长)、县政协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主席任副组长,政府办联系商务工作的副主任、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经济局、县发改局、县工商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监察局、县科技局、县乡镇企业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商务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二)考核程序。县招商引资考核奖励领导小组接到项目引进单位或个人申请后30日内,由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县长牵头,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局、县经济局、县监察局等单位对项目进行初审和验资,报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审核,然后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审批。三、奖金来源及奖金分配(一)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并确保当年奖励资金一次性发放到位。(二)奖金分配1、同一项目有多个引进人的。应委托一人申请奖励。引进人之间有争议的,应自行解决争议问题,自行解决不了的,由招商引资考核奖励领导小组确定。2、属社会自然人引进的项目,奖金100奖给个人。3、属县内国家工作人员未受单位指派引进的项目,以个人名义申请,并按奖金总额的70奖给个人,30奖给单位;属县直单位或乡镇引进的项目,以单位名义申报,并按奖金总额的30奖励给单位“一把手”或项目具体负责人。70奖励给单位。四、其它事项(一)项目引进人和 (二)同一项目既符合重点项目奖励范围,项目引进单位的资格必须经项目投资方的书面认可。 又符合工业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范围的,不重复计奖,按奖金额度高的进行奖励。(三)对弄虚作假,虚报引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并通报批评。(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县委、县人民政府原出台的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即行废止,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解读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解读 2019年8月30日,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广西自贸试验区)举行揭牌仪式,正式启动了建设工作。为高标准建设好自由贸易试验区,2019年12月23日,自治 (桂政发〔2019〕区人民政府印发了《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 53号),从支持先进制造业集聚发展等11个方面提出了30项优惠措施,简称“广西自贸三十条”。 一、为什么要出台《支持政策》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第一个自由贸易试验区,毗邻东盟、沿海沿边,特色鲜明。发展目标就是要“建成引领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区”。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鹿心社书记强调,自贸试验区建设要打好特色牌,着力探索首创性改革,发挥政策叠加优势,加快发展优势产业。陈武主席在调研广西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时指出,要举全区之力推动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制定的支持政策要管用、够力。按照鹿心社书记、陈武主席的指示精神,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指挥部结合广西开放发展的现实需求,借鉴其他自贸试验区建设经验、做法,制定了支持政策。主要是出于以下考虑: 一是着力构建“三位一体”的发展路径: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政策创新为支撑、以产业发展为导向,注重三者有机结合,推动自贸试验区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积极支持各片区开展自主性、差异化改革,在推动中国—东盟国际经贸合作中探索新机制、新政策。加强政策集成,促进自贸试验区与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中国—东盟信息港、中马“两国双园”、沿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等平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构建特色鲜明的产业体系。 二是着力形成“四最五集聚”的发展态势: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推动形成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系,是建设自贸试验区的关键目标。“四最”,就是要把自贸试验建成我区“产业转型升级最具潜力、开放合作最具优势、创新创业最具活力、体制功能最为完善的特殊经济功能区”。“五集聚”,就是要在自贸试验区“推动高端产业集聚、跨境产业集聚、功能平台集聚、制度创新集聚、优秀人才集聚,形成开放型经济新动能”。 三是着力打造“两高、两低”的特殊经济区: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升产业竞争力是加快产业发展的当务之急。通过政策集成,提升企业获得感,增强开放型经济发展活力,把自由贸易区建成高度自由、高度便利,低成本、低税负的特区。 按照这样的考虑,我们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的优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4条,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入区企业优惠和奖励,体现优先和特殊支持,形成了“广西自贸三十条”政策。 二、《支持政策》重点支持哪些领域 “广西自贸三十条”聚焦改革优先权、产业发展、财税金融、招商激励、引进人才、产

镇政府招商引资奖励管理制度..doc

LOGO 镇政府招商引资奖励管理制度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多渠道、多层次地推动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我镇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适用于为我镇招商引资工作作出贡献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所引进项目必须在**镇注册登记并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鼓励发展、成功引进工业项目的引荐人,镇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项目和具体标准如下、引进酒店业、物流业、金融业及中介服务业(不含房地产)等项目的,根据纳税总额、投资规模奖励标准、招商引资洽谈阶段、项目成功引进、客商自行联系洽谈投资项目、企业增资扩产购买土地、租用土地和厂房的,具体材料详见: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吸引外来客商到我镇投资兴业,促进镇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多渠道、多层次地推动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我镇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我镇招商引资工作作出贡献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含镇政府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引荐人”)。

第三条所引进项目必须在**镇注册登记并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鼓励发展,且达到**市工业强区投入强度、产出强度规定要求。 第四条成功引进工业项目的引荐人,镇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项目和具体标准如下: 1、年纳税总额30万元(含30万元)至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奖励2万元; 2、年纳税总额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奖励4万元; 3、年纳税总额100万元(含100万元)至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奖励8万元; 4、年纳税总额300万元(含3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奖励15万元; 5、年纳税总额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 6、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7、凡引进的项目属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以上名牌名标企业的,从投产之日起满一年,经镇政府同意奖励标准可相应上浮10%,最高50万元;

2020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实施办法

XXXX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我县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中介人员、招商代理人及外来投资的界 定 第二条中介人员是经投资者、项目载体单位以及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共同确认,与我县项目单位或有关方面建立联系、提供投资信息、介绍投资客商并助推项目落地建设投资成功的主要人员(专门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公职人员除外)或者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的组织。中介人员可以是一个人或多人,也可以是具有独立法人的组织。 第三条招商代理人是指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商务局(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国内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具有独立法人的组织(以下简称“代理人”)在双方自愿和相互了解的基础上,签订招商代理协议,委托代理人向国内推介XXXX

投资环境和招商项目,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 第四条外来投资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在我县投资,或其他公共事业建设资金中来自XXXX域以外的部分,或XXXX籍人士在外创业成功后回乡创业投资。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介人员及招商代理人均适用中介奖励。 第三章招商代理人的确定、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代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㈡具有履约能力; ㈢在中介服务领域有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和网络; ㈣机构能如实提供工商登记、社团登记和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机构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代理人按以下程序确定: ㈠由国内法人、组织、自然人自荐,中介组织、产业招商专班或相关机构推荐;

北部湾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标签:标题] 篇一:广西北部湾招商引资办法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最新政策招商引资办法 1、招商引资最新招商办法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其中规定关于民间资金如何参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投资给出的新办法,第六条附则第三点:“同一个企业或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者。如投资者委托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引资者,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引资者团队申领****金,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办理,奖金如何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 其意指:在北部湾经济区投资项目必须有一名引资人引荐才能参与此办法进行投资(此办法只针对引进广西区外的资金,本地人不能参与),投资人再亲自为北部湾招商引资三名投资者,再三名投资者各自引进三名投资者,依此类推,即形成一个引资团队;每位投资者固定投入资金为7至10万元人民币,即参与效益分红,按月返利,最大回报效益用北海市委副书记、市长连友农在杭州市2009国际友好城市市长峰会上的讲话“到了我们那里,没有不赚钱的,只是赚10倍还是几十倍上百倍的问题。”但每位新参与投资的必须得事先书面委托一位引资者作为你的担保人,才能参与。 2、招商引资为何要启用最新办法 开发广西北部湾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广西是一个欠发达地区,改革三十多年来好像一直被遗忘了的角落,一直是以“穷”字来形容,其基础设施落后,思想观念落后,资金短缺等一系列问题摆在眼前。而北部湾的开发在“十一五”期间,规划投入万亿的资金,并在2010年建设好东盟自由贸易区。因此,国家在投入资金有限的情况下,给予了北部湾四大特权政策。 3、广西北部湾区域优势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是指南宁、北海、钦洲和防城港四个市所辖区域范围,同时包括广西近海沿边的玉林,崇左两市的交通和物流。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地处北部湾经济圈的中心位置,是中国唯一与东盟海路相连的区域,是双向沟通华南与西南的结合部,是我国实现以东带西,中东西共同发展新格局的重要连接点。是我国唯一的西部沿海地区,是西南地区最便捷的出海通道,是我国走向东盟,走向世界的重要门户,是促进中国与东盟全面合作的重要桥梁和战略枢纽。也是中国沿海城市最后尚未开发的区域。中共中央高瞻远瞩,从国家的大局出发,于2008年1月14日批准了《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2006--2020)》。至此历时两年的酝酿和准备有了结果。从此我国具有国际性区域的合作经济区正式成立了,这标志着北部湾经济区的开放开发上升为国家战略的重要位置。这个面积大约万平方公里,人口1255万的现代经济区是目前中国最大的国际,国内多区域的合作经济区 4、发展前景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设立是我国对外更加开放的一个窗口,它将是中国继香港、深圳和上海浦东又一耀眼的国际商贸中心。其发展的前景是很广阔的。并给予四大特权政策,即对外交往、行政体制、金融制度创新权和土地管理改革等先行先试的权利,以此为西部其他地区的开放、开发积累成功的经验。西部 地区包括十二个省份,分别是西藏、新疆、青海、甘肃、陕西、宁夏、内蒙古、四川、重庆、云南、贵州、广西。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奖励的实施办法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大对招商引资引荐者的奖励力度,推进形成开发区全方位、宽领域大招商格局,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范围 1、凡从开发区行政区域以外引进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所有一、 二、三产项目,并在开发区注册纳税的均为奖励项目。 2、本办法所指引荐者包括邢台市开发区区内区外所有自然人或机关事业团体。 3、原则上一个项目只奖励一个引荐者,即第一引荐者。若第一引荐者有两个以上自然人或单位,奖金分配比例由其内部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条第一引荐者的认定 招商项目开始联络时先到开发区招商局登记备案的确立为第一引荐者。若第一引荐者在登记后6个月内项目无进展的,则取消第一引荐人资格。 第三条奖励原则及标准 项目签署入区协议并开始投资建设后开始奖励,奖励额度根据引进项目的投资规模、产业类别,按项目验收时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总额的1‰-4‰分四个类别进行奖励。跨年度的项目依照本年度的投资完成总额进行奖励(另见《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类引进高新技术项目(经省级相关部门认定)、外资项目、世界或中国500强企业或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项目,按4‰进行奖励; 第二类引进加工制造类项目按3‰进行奖励; 第三类引进商业、酒店等三产类、高效农业类项目按2‰奖励

第四类引进房地产和基础设施类项目按1‰奖励。 第四条奖励程序 1、申请 凡在开发区招商局登记备案的第一引荐者,项目开始投资建设后均可填写《项目奖励申请表》提出申请,每年度申请奖励的日期为当年的12月20日至次年的1月20日。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管委会不再追发奖励。提出申请的同时,还应向区招商局提供第一引荐者的身份证明、项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固定资产完成投资验收证明等相关材料。 2、审核 (1)申请奖励的项目,由开发区区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后,按第三条奖励标准制定奖励方案,上报区书记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2)申报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申报,若审查核实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奖励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3、兑现 每年3月底之前兑现上年度奖励资金,奖金以现金形式发放给第一引荐者并由奖金发放单位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奖金来源 引进项目的奖励资金由开发区财政列支,不影响项目单位享受优惠政策。

(完整版)深圳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绩效考核办法.doc

深圳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高效利用国内外资本,大力引进优质产业项目,加快建设我市现代产业体系,根据《深圳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责任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按照建设法治、服务、责任、效能政府的 要求,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责任目标管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优化引资结构, 加快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步伐,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日常工作与半年检查、年终考核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二章考核组织与考核对象 第四条深圳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工作协调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贸工局,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审报告、听汇报、查资料、专项调查和实地核对等方法,对 考核对象提交的考核报告进行审查,开展年终考评。 第五条考核对象为各具体项目的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 责任单位包括:市贸工局、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坪山新区管委会,高新 区、保税区等园区管理机构以及市发展改革、科技信息、旅游、金融、物流、文产等产业主 管部门。 配合单位包括:市教育、公安、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土房产、建设、规划、水务、 卫生、环保、税务、工商、外事、海关等其他部门。 第三章考核方法、考核内容及考核结果 第六条市贸工局、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坪山新区管委会及高新区、保 税区等园区管理机构等责任单位的考核采用评分制,由基本分与重点工作附加分两部分组 成。其中,基本分满分100 分,重点工作附加分满分20 分。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设置如下(具体计分标准见附件): (一)基本分。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某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大荆镇农产品资源丰富。该镇自1984年就开始调整农业结构,一直以“大荆西瓜“享誉三湘,多次在省赛瓜会上夺魁。尤其是2000年全镇大面积实践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以来,90%的耕地实行了稻田改制,开发了1.5万余亩丘岗山林,基本形成了万亩西瓜、万亩无公害蔬菜、万亩优质果园的农业产业化新格局,并建成了全省最大的黄瓤无籽西瓜和早秋礼品西瓜生产基地。所有农产品均已注册了“大荆牌”商标。镇区内现有湖南谊信大荆净菜加工厂、冯大哥蔬菜食品加工厂、育才蔬菜加工厂、红磨坊食品加工厂等四家农产品加工企业。年加工鲜菜能力8000吨,产品主要有净菜、干菜、酱菜、泡菜、盐渍菜等5大系列30个品种,不仅在长沙、岳阳占有一定市场,而且远销深圳、香港、新加坡等地。其中“冯大哥”系列加工产品荣获省农博会金奖。 大荆镇二、三产业发达。全镇现有年产值100万元的骨干企业16家,小型个体工商户320。以蔬菜加工、制冷阀门、饮食服务、汽修汽配、建筑和家具为主导产业的二、三产业呈现勃勃生机。年工业总产值达2.5亿元。程控电话、移动、联通通信发射塔、变电站、有线电视台、学校、医院、农贸市场液化气站、招待所等设施一应俱全。 大荆镇投资环境良好。首先是社会环境良好。该镇人民群众科技意识浓、市场意识强、法制意识强、民风淳朴、社会秩序好,全镇近30年无重大刑事案件。其次是招商政策优惠。镇党委、政府制定了《关于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决定》,主要包括: 1、土地优惠政策:凡来镇区投资办厂者,征地时可按如下优惠:a、投资20—100万元者,征地按时价优惠10%—20%;b、投资100—200万元者,征地按时价优惠20%—40%;c、投资250万元以上者,征地时可按时价优惠50%。凡来大荆兴业,租用政府及企业办厂者,一律优惠租赁。 2、税收奖励政策:a、新办企业,年上交税收2万元以上者,超过两万元第一年全征之后奖50%,第二年全征后奖30%,第三年全征之后奖20%。

工业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句容临港工业区招商引资奖励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大对招商引资引荐者的奖励力度,推进形成临港工业区全方位、宽领域的大招商格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对象 第二条凡从句容市外引进临港工业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临港工业区准入门槛,并在下蜀镇注册纳税的所有工业项目,对项目引荐者给予奖励。 第三条原则上一个项目只奖励一个引荐者,即第一引荐者。若第一引荐者有两个以上自然人或单位,奖金分配比例由其内部自行协商解决。 第四条第一引荐者的认定。招商项目开始联络时先到临港工业区招商部登记备案的确立为第一引荐者。若第一引荐者在登记后6个月内项目无进展的,则取消第一引荐者资格。 第三章奖励原则及标准 第五条项目签署入区协议后逐步开始奖励。奖励额度根据引进项目的投资规模、产业类别,按项目验收时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总额的2‰和3‰两个类别进行奖励。

第一类:引进高新技术项目(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外资项目、世界或中国500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或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3‰进行奖励; 第二类: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按2‰进行奖励。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六条申请。凡在临港工业区招商部登记备案的第一 引荐者,项目注册资金到帐后方可填写《项目奖励申请表》提出申请,根据项目的进度分阶段发放引荐奖励。提出申请的同时,还应向临港工业区招商部提供第一引荐者的身份证明、项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固定资产完成投资验收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审核。(1)申请奖励的项目,由临港工业区招 商部、下蜀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后,按第三条奖励标准制定奖励方案,上报下蜀镇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2)申报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申报,若审查核实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奖励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条兑现。 (1)对购地建厂的项目,将分三个阶段兑现引荐奖励。 第一阶段:项目设立后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手续,注册资金到帐验资后,凭引荐者(公司)的身份证明、项目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填写《项目引荐奖励申请表1》报临港工业区招商部,

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追赶跨越,加快发展”的总体要求,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抓好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快推进“两地两区一中心”建设,奋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各驻外招商窗口。 二、考核内容 1、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各目标责任单位年度目标任务详见附表。 2、招商项目生成包装。对本辖区、本部门年度招商引资项目进行策划、论证、包装储备,5月底前完成1-3个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建议书,并报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招商局)。 3、组织领导。单位“一把手”为招商引资第一责任人,有专门的分管领导。单位内设招商引资办公室,有明确的职能职责。 4、小分队招商。组织小分队外出对接项目每月不少于1次。 5、软环境建设。外来企业或投资者投诉情况,企业及社会对本辖区、本部门的评价情况。 三、考核办法

(一)考核程序 1、引资责任单位应及时填写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登记表,于每月25日前将初始登记表及相应材料(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法人代表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项目备案通知书)上报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 2、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核验审,经过查看实物及相关账据后,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3、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目督办根据实地验审情况,确定当前该项目资金到位额,计入考核统计表,并按月通报。 (二)指标确认(房地产项目除外) 1、资金确认 (1)外资。直接以现金投入的,以商务部门提供的凭证依据计算;以设备物资等固定资产投入的,须提供合同、进账单、报关单、验资报告或商检部门资产评估证明;以无形资产投入的,按相关规定作价计算。 (2)内资。直接以现金投入的,原则上以银行提供的进账单和其它有效凭证依据计算;以设备物资等固定资产投入的,必须以其购置设备物资或固定资产投入的发票作为有效凭证,若情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 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加快全县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进程,提升我县经济综合竞争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所有经济组织和个人来我县投资,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外,一律对外开放,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优惠政策。 第三条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在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客商可自主选择投资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形式。 第四条新办企业可通过依法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使用土地。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第五条县级工业园区土地征批后,支持新上项目入驻,鼓励建设标准化厂房。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建成实现税收后,土地纯收益县级留成部分的奖励给企业;新上固定资产投资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建成实现税收后,土地纯收益的县级留成部分(除政策性支出)全部奖励给企业;新上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或高科技、高附加值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别优惠的政策。 第七条投资者租赁三属企业闲置厂地、厂房和设备兴办工业项目的,其租赁费用可以从实现税收中予以适当补贴。

第八条纳税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万元以上的,其高级技术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本人,连奖五年。 第九条除矿产开采项目外,新上固定资产投资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文物调查费、建筑垃圾处理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厂房不予收取)。 2、项目建设期间免征水资源费。 3、土地登记、测绘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均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 4、建筑材料检测费、测绘费、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建筑质量监理费、施工图预算和标底投标报价编制费、工程勘探费、工程勘察设计费等属县级权限范围内的,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最低限额收取。 5、相关部门要积极对上协调防雷装置分阶段检测费、文物钻探费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等项目收费,争取按最低标准收取。 6、新办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只收取工本费。对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良好的企业,免收一切年检费用。 第十条积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争创名牌,企业产品获得国家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荣誉称号的,奖励企业现金元;对获得省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荣誉称号的,奖励企业现金元。奖金由县财政支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一六二团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一六二团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大对招商引资引荐者的奖励力度,推进形成全社会、全方位、宽领域的全民招商格局,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 凡从一六二团区域以外引进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所有一、二、三产项目,并在本团落户的均为奖励项目。 1.本办法所指引荐者包括一六二团团内外所有自然人或机关事业团体。 2.原则上一个项目只奖励一个引荐者,即第一引荐者。若第一引荐者有两个以上自然人或单位,奖金分配比例由其内部自行协商解决。 3.奖项设置 (1)招商引资任务完成奖 (2)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 (3)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 (4)招商引资引荐带动奖 第三条招商引资任务完成奖。完成团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每个单位奖励5万元。

第四条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对在年度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予以表彰,每个单位奖励2万元。 第五条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对年度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每人奖励3000元。 第六条招商引资引荐带动奖。对引荐项目的自然人,项目落地,资金到位,则给予实际到位资金的千分之二给予奖励。 第七条奖励程序 1.申请。凡在团招商办登记备案的第一引荐者,项目开始投资建设后,均可填写《项目奖励申请表》提出申请,每年度申请奖励的日期为当年的12月至次年的1月20日。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团不再追发奖励。提出申请的同时,还应向团招商办提供第一引荐者的身份证明、项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固定资产完成投资验收证明等相关材料。 2.审核。申请奖励的项目,由团招商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后,按奖励标准制定奖励方案,上报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3.申报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申报,若审查核实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奖励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2019年招商引资考核办法

2019年招商引资考核办法金沙县2019年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强化工业强县、项目立县、投资拉动效应,进一步规范招 商引资工作管理,调动各单位和广大干部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 性,促进金沙招商引资工作健康发展,实现“两年明显变化”,特制定2019年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分配招商引资任务的县级干部,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二、考核范围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三、项目认定 (一)投资主体认定标准 1.投资主体认定。项目引资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签订协议后需 提交下列资料:投资协议书、项目核准文件、验资报告、投资者身份证件等原件及复印件,由县商务与投资促进(招商)局审核备案。 2.到位资金认定。以货币资金形式出资的需提供银行进账 单、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土地缴款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及付款有效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完工投产项目还需提交工程决算报告; 以设备、原材料等实物形式出资的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购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专利、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形式出资的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确认资产价值的合同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引资人认定。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单位或引资人,引 资单位或引资人必须在投资协议书上明确。 4.新签约项目认定。所有招商引资项目协议书在签订前必须 送商务与投资促进(招商)局审定后方可签约。未送商务与投资促进(招商)局审定和备案的项目一律不予认定。 (二)完成任务认定标准 1.考核项目只认定2019年形成的到位资金。 2.房地产开发项目分乡镇类别进入考核。沙土镇、城关镇、 西洛乡、岩孔镇10万平方米以上的组团开发项目纳入考核,其余乡镇5万平方米以上的组团开发项目纳入考核,全额计算任 务。 3.新建设计产量60万吨以上煤矿、获省发改委立项批复的 按到位资金的30%计算任务,获国家发改委立项批复的按到位资金的50%计算任务。 4.BT、BOT项目按到位资金的30%计算任务。 5.资本市场和贸易项目只计算企业注册资金。实际引进国 内、国际资本的按50%计算任务。 6.项目指挥长按到位资金的15%计算任务,落地在沙土镇、 城关镇、西洛乡、岩孔镇4个乡镇的项目按到位资金的15%计算任务,落地在其它乡镇的项目按到位资金的20%计算任务。 四、评分办法 (一)以实际到位资金和实现的固定资产投资为依据进行考 核评分。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得基本分100分,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扣分。 (二)新开工建设项目加分。按项目可研报告和立项批复确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20.04)

诸城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招商引资,吸引内外客商(内商指诸城以外的国内客商,外商指国外和台、港、澳客商)到本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和潍坊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宜于外来投资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地方政府奖励 (一)新办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工业企业且投资强度每亩达到100万元的工业企业(有政府会议纪要的按纪要执行,外来投资者与我市单位或个人合资兴办企业或合资建设公益项目的,对方投资比例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执行),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奖励;自盈利之日起,3年内按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或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按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及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后2年按50%奖励。

(二)投资建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专业批发市场投用后,投建单位经营上缴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 (三)投资污水、垃圾处理等环保项目的,在享受城市公益事业有关政策基础上,经协商给予特殊优惠。 (四)投资我市的旧城改造项目,享受我市旧城改造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兼并或投资原有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度地方税收基数加应增幅度(按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定)后新增地方税收部分,按行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收费优惠 (一)新建投资项目在申办、注册过程中,除注册登记费、工本费外,免收其它地方行政性收费,原有企业增资项目免收注册登记费;涉外中介服务机构(如验资、评估、劳动就业服务、税务代理、公证等)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按不高于上级规定最低收费标准的50%征收。 (二)新建投资项目在规划、建设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等基金性质的收费除外),除上交潍坊市以上的外,其余按上级规定最低标准征收。 (三)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投资强度每亩达到100万元的新建工商业项目,在审批和规划建设过程中,实行税外无费,免收一切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政府会议纪要的按纪要执行)。(四)国家及省法律法规、规章涉及

梧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梧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到梧州市投资兴业,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梧州范围内合法投资经营并符合梧州产业投资导向项目的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入驻(指在梧州市注册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下同)梧州市的招商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保要求,产业布局、投资强度、产出强度、财税贡献等须符合梧州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入驻梧州市的招商引资项目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仍按规定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沿海沿边开放政策和加强香港与内地紧密经贸合作(CEPA)的相关政策。 第五条凡是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对外开放和准入。 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六条入驻梧州市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法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项目建设土地使用权。 1.“招拍挂”供地。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项目建设土地使用权的,可实行弹性年期供地政策。根据企业经营性质和产业特点,可在5年至50年之间分档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并根据时间年期依法设定出让价格。 2. 入驻梧州各园区的重大工业项目,使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开发范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发重点区域的未利用地,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按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50%执行。土地取得成本与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可在园区规划开发建设的范围内进行综合平衡。 第七条支持全市各招商引资主体对符合梧州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进行股权投资或股权置换,促进企业落户。

第八条入驻梧州市的工业企业,从企业落户到正式开工前,所产生的施工设计、环评、地质勘探等前期费用,待企业落户投产产生效益后,各招商引资主体可给予企业适当补助扶持。 第九条各县(市、区)、园区可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工建成的工业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总额、投资强度以及税收贡献等,在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技改等方面给予企业一定的扶持。另外,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梧州市投资新办企业,经相关程序认定,扶持标准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入驻梧州市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2年内建成投产的,自开工建设5年内,按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同等额度的100%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入驻梧州市的工业企业,其当年经营业务实际缴纳的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及按国家税收政策应扣除税收比例),每亩土地纳税额达到10万元的,自投产5年内,按企业缴纳税收梧州地方留成部分同等额度的50%给予扶持;每亩土地纳税额在1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1万元的,扶持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扶持金额的上限为企业缴纳税收梧州地方留成部分同等额度。 第十二条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梧州市投资新办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 列入国家重点科技发展计划并获得相应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梧州市给予不低于国家补助资金30%的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2. 在梧州市设立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除享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扶持政策外,梧州市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设立的省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除享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扶持政策外,梧州市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 第十三条对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批复的前十家企业,每家企业一次性扶持80万元,之后获得挂牌批复的企业,每家企业一次性扶持50万元。另外,扶持辅导挂牌的前十家企业的券商(按每家企业计算)10万元,之后辅导企业的券商(按每家企业计算)扶持6万元。 第十四条入驻梧州的企业且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的大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业用电量扶持,争取享受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的电价政策。 第十五条新建成投产的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梧州市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给予适当比例扶持。 第十六条入驻梧州的企业免征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和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及申请表

咸阳市新兴纺织工业园管委会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管委会各级干部职工以及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积极性,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到园区投资置业,加快园区建设发展步伐,根据咸阳市有关政策的规定并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项目必须符合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定位要求,以技术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大、经济效益好、上缴税收潜力大、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规律的内外资项目为主。 第三条对引进投资者在咸阳市新兴纺织工业园区内依法取得项目用地进行建设生产或购买、租赁园区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引资者,园区管委会将给予奖励。 第四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介绍、推荐、沟通、促成企业投资项目落户咸阳市新兴纺织工业园并建成投产的自然人或单位组织(以下统称为“引资人”)。 第五条奖励内容 (一)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3亿元工业(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的新建项目,经管委会认定,除对企业所缴纳税收按照园区税收政策奖励外,竣工投产后对引进人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形成额一次性奖励现金10万元。 (二)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5亿元或外资5000

万美元以上(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的新建项目,经管委会认定,除对企业所缴纳税收按照园区税收政策奖励外,竣工投产后对引进人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形成额一次性奖励现金20万元另附加奖励国内旅游一次。 (三)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10亿元或外资1亿美元以上(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的新建项目,经管委会认定,除对企业所缴纳税收按照园区税收政策奖励外,竣工投产后对引进人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形成额一次性奖励现金30万元另附加奖励轿车一辆(奖励轿车价格在10万元以上)。 (四)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或外资亿美元以上(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的新建项目,经管委会认定,除对企业所缴纳税收按照园区税收政策奖励外,竣工投产后对引进人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形成额一次性奖励现金40万元另附加奖励商品房一套(奖励房产价格以当时平均商品房价格为准)。 (五)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亿元或外资5亿美元以上大型工业项目,奖励由园区管委会实行“一事一议”。 (六)凡引进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引进世界500强、年上缴税收3000万元以上、可提供就业岗位2000个以上的企业落户园区的,另给予引进人3万元至10万元特殊贡献奖。 第六条奖励兑付的条件

2018年度招商引资奖励办法.doc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2018年度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2018年度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推动新安镇工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充分体现重大项目招引导向,有效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经研究,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1、XX年引进的、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XX万元(以实收资本为准,以下均以实收资本为准)、固定资产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经县招商引资考核确认并有明显形象进度的进园区工业项目。其中引进化工园区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2、XX年实际利用外资达100万美元(以省商务厅确认数据为准)及以上的新批工业项目或增资项目。 二、奖励对象 项目直接引进人。 三、奖励标准 项目直接引进人除享受县引进重大工业项目奖励政策外,另享受如下奖励: 1、进园区项目(含外资项目),符合奖励条件的,在项目主体工程有明显形象进度后(主厂房建筑露出地面),奖励2万元,当年投产达效的另外奖励5万元;新批实际利用外资或项目增资1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经省商务厅确认后),奖励2万元;技改项目奖励参照新增项目标准执行。 2、引进重大项目或符合国家新材料、新能源、新医药及装备制造 第 2 页共 4 页

业类工业项目,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3、项目自开工之日起两年内未能投产达效的,收回全部奖励。 四、奖励程序 1、符合奖励标准的项目,由项目引进人填报重大项目奖励申请表,一式两份,分别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镇招商办公室,并与县里同步奖惩。 2、镇招商办会同督查办公室、财政分局等部门对申报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包括看资料、查阅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实地察看等,最终确定应奖励项目及标准,报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后兑现奖励。 五、其它事项 1、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前相关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奖励办法由镇招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 3 页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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