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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苑小区住房情况表 - 巩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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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苑小区住房情况表楼号: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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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到期失效和重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到期 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益政发[2015]9号 【发布部门】益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01 【实施日期】2015.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到期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 (益政发〔2015〕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对2015年12月31日以前有效期将届满需评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评估。经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2015年12月31日以前有效期届满需评估的6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到期失效和重新公布: 一、《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益政发〔2004〕5号)等11件规范性文件,因其主要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乏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已被新的文件所代替,现予废止(见附件1)。 二、《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船舶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09-2015)〉的通知》(益政发〔2009〕16号)等17件规范性文件,因其有效期届满,或者有效期未满但所规定的事项已经完成,实际不再执行,宣布到期失效(见附件2)。 三、《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益政办发〔2004〕12号)等35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虽已满,但确需继续执行,且文件内容合法,予以重新公布(见附件3)。 上述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之日起不再执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到期失效,不再执行。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决定,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到期失效的后续管理工作。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仍纳入政府规范性文件网上动态有效期公布系统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市人民政府宣布到期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3.市人民政府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日 附件1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10件)

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益发[2010]4号 【发布部门】益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29 【实施日期】2010.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益发〔2010〕4号) 市直机关各单位: 《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益阳市委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10年3月29日

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湘发〔2009〕18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委〔2010〕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着力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着力解决影响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精简统一效能。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完善体制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2.坚持积极稳妥。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既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力争在一些重要领域迈出较大步伐,又要在保持政府机构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尽量减少震动,平稳推进机构改革。 3.坚持城乡统筹。强化城乡行政资源均衡配置,促进城乡统筹发展,逐步完善统筹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加快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 4.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当前各方面的有利条件、不利因素和承受程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益政办发[2010]32号 【发布部门】益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19 【实施日期】2010.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益政办发〔2010〕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益阳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益发〔2010〕4号)和《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益发〔2010〕5号),设立益阳市商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包装业、包装装璜印刷业和室内装饰业行业管理职责划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内外贸易、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拟订全市相应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的建议,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 (三)拟订全市规范流通领域市场体系、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全市市场秩序工作的责任,提出整顿和规范全市市场秩序的工作建议,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调查研究流通行业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制定全市商品流通业和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等)的市场准则,承担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茧丝绸的协调工作和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报废汽车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活动和对原油、成品油、酒类产销进行监督管理。

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设“党风廉政舆

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设“党 风廉政舆情在线”栏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 【发布部门】益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11 【实施日期】2009.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设“党风廉政舆情在线”栏目的通 知 各区县(市)委,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及中央、省属驻益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利用网络媒体优势,畅通公众诉求渠道,创新社会监督方式,推进党务政务公开,切实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市、区县(市)两级政府门户网站开设“党风廉政舆情在线”栏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栏目开通的重大意义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应用的快速普及,人民群众通过上网了解政策信息、发表意见建议、诉求解决问题正成为一种趋势,互联网成为人民群众行使知

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渠道。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主动倾听民声、正确引导民意、强化社会监督、及时纠正问题,对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干部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升政府行政效能,树立干部良好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凝聚各方力量,推动益阳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做好栏目开通和维护工作 “党风廉政舆情在线”栏目以市、区县(市)两级政府网站为平台,分市级栏目、区县(市)级栏目,两级栏目间建立链接。其中,各区县(市)参照桃江县的做法,结合实际具体实施,与市级栏目同步推进,统一开通。 (一)高标准高效率做好基础工作 “党风廉政舆情在线”栏目需要采集全市各级各部门的基本情况、内设机构职能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的电子照片、职务职责、联系方式等信息。全面、准确、规范、高效地收集这些信息数据是开设运行“党风廉政舆情在线”栏目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搞好联络服务,按统一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或区县(市)政府信息工作机构报送基础数据。市政府信息化办要与软件开发公司共同论证,开发出功能完善、操作便捷的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市、区县(市)政府信息工作机构在准确录入信息的同时,采取边录入边检测的办法,录完一个单位的信息就及时通知该单位检测复核到位,加快基础工作进度。 (二)加强栏目的日常管理运行工作 根据栏目的运行管理和技术设计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以网管员的身份定期登录网页后台,浏览网民对于自己和分管工作范围内各单位及栏目收录人员的留言、评价、意见、建议、投诉、反映,及时处理问题,改进工作,提醒和监督下级;政府信息工作机构要对各级领导干部履行网管员职责,登录网页后台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和定期统计汇总;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工作机构实时监管统计汇总情况和领导交办意见,对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益阳市中心城区公共租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益阳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益政办发[2012]10号 【发布部门】益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4.18 【实施日期】2012.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益阳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 则(试行)》的通知 (益政办发〔2012〕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市房地产管理局《益阳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益阳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配租、管理和监督等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行申请、公示、审核、轮候、配租和退出机制。 第四条中心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引进人才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孙子女。 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经鉴定为危房的,不列入家庭住房。 3、申请家庭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益政办发[2010]29号 【发布部门】益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10 【实施日期】2010.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益政办发〔2010〕2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益阳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益发〔2010〕4号)和《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益发〔2010〕5号),设立益阳市水利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由下属事业单位市洞庭湖工程管理站、市排灌水电建设管理站和市山丘工程管理站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行政管理职责收归局机关承担。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五)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督管理。 (六)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全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拟订全市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市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国家和省、市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区县(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开展水能资源普查和调查评价。负责全市重要流域、区域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市管区域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 重新公布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益政发[2010]10号 【发布部门】益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0.31 【实施日期】2010.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 (益政发〔2010〕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益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湘政法发〔2010〕15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对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列入2008年清理结果中“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目录的和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上述清

理范围的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 一、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自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列入2008年清理结果中“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目录和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止发布的《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国家开发银行借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04〕15号)等46件规范性文件,因其主要内容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已被新的文件所代替,现予废止(见附件1)。 二、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自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列入2008年清理结果中“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目录的和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止发布的《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退耕还林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益政办电〔2003〕99号)等50件规范性文件,因其有效期届满,或者有效期未满但所规定的事项已经完成,实际不再执行,宣布失效(见附件2)。 三、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自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列入2008年清理结果中“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目录的和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止发布的《益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对城市低保户实行价格和收费优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益政发〔2003〕19号)等86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虽已满,但确需继续执行,且文件内容合法,现予以重新公布(见附件3)。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之日起不再执行。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各级各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益阳城市规划区用地和工程报建及房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益阳城市规划区用地和工程报建及房产登记(交易)中有关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问题 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益政发[2007]9号 【发布部门】益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6.04 【实施日期】2007.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益阳城市规划区用地和工程报建及房产登记(交易)中有 关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问题的通知 (益政发〔2007〕9号) 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益阳城市规划区用地、工程报建和房产登记(交易)中有关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减免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精神,现作如下通知: 一、办理下列项目用地手续,可减免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 (一)兼并国有企业或整体收购国有企业资产,并承担法定债务,兑现经政府批准的

人员安置方案,保证实现协议投资目标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并凭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证明(资阳区、赫山区所属国有企业还需凭区人民政府出具的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按实收缴后,除上解中央和省部分外,由市财政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下拨市直国有企业改革专户或市财政为资阳区、赫山区设立的相应专户,专项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 (二)国有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改变土地用途,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并凭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证明(资阳区、赫山区所属国有企业还需凭区人民政府出具的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按实收缴后,除上解中央和省部分外,由市财政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下拨市直国有企业改革专户或市财政为资阳区、赫山区设立的相应专户,专项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 (三)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用地方面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按市物价局核发的《市直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明细卡》确定的标准收取。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业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根据生产需要新上非住房和非经营性基建项目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的,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50%收取。 (五)益阳高新区、长春工业园、龙岭工业园(以下简称“一区两园”)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内应缴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按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在“一区两园”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加工制造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公益事业项目办理用地手续,其应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必须上缴中央、省里的部分和证书(本)工本费外,市里所得部分免缴;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城乡结合部村民违法建房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城乡结合部村民违法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益政发[2013]9号 【发布部门】益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3.21 【实施日期】2013.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城乡结合部村民违法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 方案》的通知 (益政发〔2013〕9号) 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中心城区城乡结合部村民违法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1日

益阳市中心城区城乡结合部村民违法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耕地保护,规范村民用地行为,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3年2月至2013年12月在中心城区城乡结合部开展村民违法建房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推进、取得实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城乡统筹、标本兼治”的方针,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从控制源头着手,通过拆除、没收一批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兴建的建(构)筑物和查处一批破坏耕地和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案件,以及追究惩处一批违法违纪的村民和干部责任等整治措施,建立查违控违的长效机制,规范城乡结合部村民建房行为。 二、工作重点 严厉查处中心城区城乡结合部,包括赫山区沧水铺镇、龙光桥镇、兰溪镇,资阳区长春镇,高新区谢林港镇等区域,非法占地建房、非法填土破坏耕地、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以下统称违法用地建房行为)。重点整治和处置占用耕地建厂房、仓库等违法行为。严肃处理参与、支持或包庇违法用地建房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 三、工作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中心城区城乡结合部村民违法建房专项行动指挥部。指挥部由市委常委、副市长彭建忠任指挥长,市政府副厅级干部李霖任常务副指挥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谢梅成、黄育文及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赫山区政府、资阳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农村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 序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益政发[2010]3号 【发布部门】益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08 【实施日期】2010.03.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益政发〔2010〕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已于2010年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八日 益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依法、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则。 起草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适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湖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还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一)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编制益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规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市本级财政预算、决算、预算调整方案的确定和一次性安排超过3000万元的财政资金; (四)政府对重大建设项目直接投资1亿元以上;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国有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和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国有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益政发[2003]11号 【发布部门】益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9.21 【实施日期】2003.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国有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 险关系实施办法》的通知 (益政发[2003]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益阳市市直国有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一日益阳市市直国有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市直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市场就业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理顺市直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 第三条市直国有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应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以人为本、积极稳妥的原则,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必须按有偿方式依法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努力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市直国有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按下列标准进行经济补偿或一次性安置。 (一)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按职工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最多不超过36个月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凡经济补偿金低于12个月(含12个月)工资,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纳了失业保险费,职工未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不享受经济补偿和一次性安置待遇,其退休前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2002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企业一次性发给基本生活费。 (三)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政策规定的,除按本条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外;可增发2个月2002年度全市职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

附件1: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3件) 序号文号文件标题 1 益政办发〔2006〕11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 益政发〔2007〕17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3 益政办发〔2007〕29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4 益政办发〔2007〕31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5 益政办电〔2007〕117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的通知 6 益政办发〔2007〕11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区县市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7 益政办发〔2007〕12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通知 8 益政办发〔2007〕13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9 益政办电〔2007〕67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0 益政办发〔2007〕18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序号文号文件标题 11 益政函〔2008〕63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12 益政办函〔2008〕23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13 益政办发〔2008〕11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心城区部分企业税收级次和税务征管机关的通知 14 益政发〔1995〕16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15 益政办发〔1995〕40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开征价格调节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16 益政办发〔1996〕6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17 益政办发〔1997〕8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益阳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8 益政通〔1998〕2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堵塞桥梁道路的通告 19 益政办函〔1999〕5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自来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20 益政办发〔1999〕3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契税征管的通知 21 益政办发〔1999〕5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通知的通知 22 益政办发〔2001〕51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通知 23 益政发〔2002〕10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益阳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的通知 24 益政函〔2003〕33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禁止多人休闲运动自行车在中心城区主要路段通行的批复 — 2 —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城乡低收 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益政办发[2013]27号 【发布部门】益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30 【实施日期】2013.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益政办发〔2013〕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中心城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30日 益阳市中心城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市中心城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根据民政部等11部委《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与未婚子女,包括未成年或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五)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六)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益政办发[2010]34号 【发布部门】益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10 【实施日期】2010.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益政办发〔2010〕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益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益发〔2010〕4 号)和《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益发〔2010〕5号),设立益阳市国土资源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相关评估机构资格审查和颁证职责交给行业协会,强化对国土资源中介机构的监管。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动态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四)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承担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和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动态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措施;承担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推进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他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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