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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法》办法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法》办法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法》办法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和个人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蒙古语言文字的使用,适用《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规定。蒙古语言文字也是自治区的通用语言文字,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执行职务时,可以以蒙古语言文字为主。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的内容;

(二)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国家工作人员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用的教育和培训;

(三)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广播、电影、电视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类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广告等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公安、民政、建设、交通、文化、体育、卫生、旅游、信息产业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使用汉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

范和标准。

第十条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使用汉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时,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公务话动中使用汉语言文字时,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工作用语用字。

第十二条公共服务行业使用汉语言文字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服务用语用字。

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电影、电视剧等音像制品及舞台艺术表演使用汉语时,应当使用普通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使用汉文时,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一)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用字;

(二)影视屏幕、电子屏幕、舞台字幕用字;

(三)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四)招牌、广告用字;

(五)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标语、会标、告示、公章用字;

(六)证书、奖状、奖牌(杯)、执照、报表、票据、门票用字;

(七)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用字;

(八)商品的包装和说明用字;

(九)其他面向社会公众的标识性用字。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的汉文题词和手书招牌,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六条繁体字和异体字的保留和使用,依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的牌匾、广告牌以及标志牌的文字缺损时,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八条以汉语为工作、学习用语的下列人员应当分别达到相应的普通话等级标准: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应当达到一级水平,自治区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应当达到一级甲等水平。

(二)教师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其中汉语文教师、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测试员和培训课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以少数民族语言授课为主的民族学校的汉语课教师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四)公共服务行业的播音、解说、话务、导游等特定岗位人员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

(五)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其中播音、主持和影视话剧表演专业毕业生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师范类中文专业毕业生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师范类其他专业毕业生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尚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人员应当接受普通话培训和测试。

第十九条以汉文为工作用字的国家工作人员,汉语文教师、对外汉语教学教师,汉文编辑、记者、校对、字幕操作员和使用汉文制作广告、牌匾的人员,高等学校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接受汉字应用水平培训测试,获得相应的等级证书。

第二十条自治区、盟市、高等学校及相关行业的汉语言文字培训测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和汉字应用水平等级测试。其等级证书由自治区主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部门颁发。

第二十一条违反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本

办法第六条所列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主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工程施工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办法

工程施工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办法 编制: 复核: 审批: ****项目经理部 20**年**月

目录 一、资料归档范围 (1) 二、资料员职责 (1) 三、资料档案的归档 (1) 四、工程技术资料借阅 (2) 五、施工设计图纸及相关文件的接收、登记 (3) 六、变更图纸的处置 (3) 七、资料档案的管理 (3) 八、资料档案要求 (4) 九、资料档案的保管 (4) 十、施工日志填写办法 (4) 十一、处罚制度 (6) 十二、资料相关记录表式 (6) 十三、工程竣工资料档案移交 (7)

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办法 为了更好的规范工程资料、文件、设计图纸的保管、发放和使用,根据项目部档案资料及图纸数量的实际情况,本着为工程服务的原则,合理利用档案资源,达到施工、存档两不误的目的,制定本制度。 一、资料归档范围 从工程项目建议书始到工程竣工决算止所有与工程有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资料、图纸、图标、声像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等。 二、资料员职责 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即资料员),资料员负责档案接收、收集、整理、立卷、保管、调阅、交接等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程项目的档案材料; 2、档案材料的保管; 3、档案材料的查借阅、催还; 4、项目结束后与综合部相关负责人完成档案资料的交接。 三、资料档案的归档 1、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保密法》及项目部的有关制度,严守项目部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守则,保护项目部的合法权益。 2、及时将收集的文件、资料、图纸等,整理分类,编写目录,装订成册,在保管过程中,严格遵守档案接收、查阅、出借、归还的登记制度。 3、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完整、系统、准确。 4、档案按类别存放,在相应的档案盒上贴上标签。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2002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2002 修正)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自治区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03.21 【实施日期】1992.10.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失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 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并保证其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

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必须制定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机场、水源、口岸、交通、电力和通讯设施、矿山、风景旅游区、历史文物保护区等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和自治区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自治区要贯彻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城市的实际,应当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地质环境、水资源等自然条件,正确处理规划与计划、城市与乡村、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项目的经济技术指标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分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分期实施。 第六条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和《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等九个专业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算规范》)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87号令)(以下简称《造价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第四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中级造价员等工程造价人员承担。承担上述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出具客观、真实、准确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编制人员的执业资格专用章,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上述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宜采用《计价规范》附录规定统

一格式的“工程计价表”表达。 第五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计价方式与计价风险 第六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实施细则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第八条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九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第三章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十条招标工程量清单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十一条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

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文件档案管理办法 1业务目标 规范建设工程文件档案的收集、编制、归档和利用,为生产经营活动基础设施保障。2业务风险 2.1没有建立有效的文件档案管理系统,可能造成工程的审核审批手续不明确,影响工作效率; 2.2建筑工程的档案收集管理不当,可能造成基础设施的资料信息缺失,对基础设施的维修维护带来困难。 3业务范围 本制度所指的建设工程文件档案,包括建设工程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为载体的文件材料,能真实、完整地反映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和建设工程的实际状况。 本制度适用于XX下属所有业务板块的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项目。 4相关规定 4.1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 4.1.1建设工程项目组为该项目工程文件整理归档的直接责任单位,项目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1)落实建设工程文件整理归档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2)在工程招标中,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器材供应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对提供相应工程文件的套(份)数量、质量要求、提供时间等提出明确的整理归档要求和违约责任。 3)负责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工程文件,并进行组卷和归档。 4)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相关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器材供应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编制工作。在建设工程监理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图阶段的工作完成后进行收集和归档。 5)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先对工程文件档案进行预验收,合格后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内完成归档和移交工作。 4.1.2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文件档案,由项目组及时报送各运营中心办公室存档、验收,并依据《股份公司关于在建工程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4.1.3各建设单位项目组应落实相关部门和人员履行档案管理职责,对本级档案归档负责。综合管理部门应对工程文件的整理归档工作进行服务、监督和检查,对检查的结果提出改进的意见,并进行奖励和处罚,同时对本级档案归档负责。投资发展部对该项工作进行服务、督导、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2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2 修正)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2.03.31 【实施日期】1994.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1993年10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五)》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发挥水土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谁受益并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盟市、旗县已设立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行使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根据本辖区水土流失状况,划定本辖区的重点防治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重点防治区由重点防护区、重点治理区和重点监督区组成。 重点防护区、重点治理区和重点监督区的具体范围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草原保护法

草原保护法 草原无论从何种角度,均一致被认为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具有维持生态平衡、保持水土、 防风固沙等环境效益生产饲料、燃料、工业原料等多种经济效能,与牧区人民生活休戚相关。 而,在我国草原建设过程中,由于忽视生态规律,存在着一些问题工革场退化严重,草群变 得稀疏低矮,优良牧草减少,产草量低,生态条件恶化(旱化、沙化、盐渍化),鼠、虫害 加重,使草原变劣,动植物遭到严重破坏等。 国家非常重视草原立法,现已颁布《草原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牧渔业部关于制 止乱搂发莱、滥挖干草、保护草原资源报告的通知》。内蒙、宁夏、河北、育海等省、自治 区也分别制定了草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原法》中所称“草原”,指我国境内的 一切草原,包括草山、草地。它的宗旨是,加强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保护 和改善生态环珠,发展现代化畜牧业,促进民族自治的地方经济的繁荣,适应社会主义建设 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二、草原护法的内容 《草原法》共计23条,其主要内容是保护草原资源,具体表现如下:、 1、国家鼓励在农、林、牧区和城江种草,促进畜牧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国家保护草 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草原法》第9条第2、3款) 2、严格保护草原植被,禁止开垦和破坏。草原使用者进行少工开垦、必须经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开垦井造成草原沙化或者严重水土流失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限期封闭,责令恢复植被,退耕还牧。(《草原法》 第10条) 3、在草原上割灌木、挖药材、挖野生植物、刮碱土、检肥土等,必须经草原使用者同意, 报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指定范围内进行,并做到随挖随填,保护一部分植物的母株。 禁止在荒漠草原、半荒漠草原和沙化地区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未经县级人民政府 批准,不得采集草原上的珍稀野生植物。(《草原法》第11条) 4、合理使用草原,防止过量放牧。因过王放牧造成草原沙化、退化、水土流失的,草原

内蒙古应急预案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驻自治区各单位,各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全面分析、评估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发生事故危险性和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别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种类、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 2

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流程及制度样本

工程资料管理内容及流程 工程项目资料管理大至分为三大类: 1、工程准备阶段资料; 2、施工阶段资料收集及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备案及档案移交备案; 一、工程准备阶段资料; 1.立项申请报告及批复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3.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4.建设用地批准书 5.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7.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8.水文地质勘察报 9.建设工程测量记录册 10.规划设计文件 11.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图纸和说明 12.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人防、环保、消防等) 批准文件或协议 1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14.勘察设计承包合同 15.施工承包合同及中标通知书 16.监理委托合同 1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包括附件) ;

18.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 1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 21.各责任主体及分包单位资质文件 22.建设工程开工审查表; 23.规划部门签发的建筑红线验线通知书; 24.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 25.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证书; 26.图纸会审纪要; 27.施工承包合同( 副本) ; 28.水准点、坐标点等原始资料; 29.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30.建设单位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协议书。 二、施工阶段资料收集及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相关文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含附件) 2)环保部门验收准用文件复印件 3)消防部门验收准用文件复印件 4)电梯验收检验报告 5)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6)单位工程质量逐套验收汇总表 7)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农民工登记表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土地承包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来源:作者:日期:10-01-21 (2009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九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号 2009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承包合同条例》同时废止。 2009年7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土地,是指农牧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牧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牧业的土地。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其所属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合

同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土地的发包和承包 第五条农村牧区土地承包采取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六条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嘎查村农牧民集体所有的,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嘎查村内两个以上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牧民集体所有的,由嘎查村内各该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嘎查村民小组发包。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嘎查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牧民集体使用的农村牧区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嘎查村民小组发包。 第七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牧户。 第八条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嘎查村民小组按照规定统一组织发包农村牧区土地时,下列人员有权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牧区土地: (一)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新生子女且户口未迁出的; (二)因与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

草原法律知识竞赛参考试题及答案

农业部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编制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目的是什么? 为了全面、迅速、有序地对草原火灾进行应急处理,控制和扑救草原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保护草原资源。 2、草原火灾应急处置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加强协调,分级负责; 信息畅通,快速反应; 以人为本,科学扑火。 3、农业部规定的草原防火期是什么时间? 春季为3月15日——6月15日。 秋季为9月15日——11月15日。 4、《农业部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将应急响应分为几级? 应急响应共分为4级。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5、《农业部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信息报送的时限要求是怎样规定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接到地方Ⅰ、Ⅱ、Ⅲ级草原火灾报告后,4小时报告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农业部接到Ⅰ、Ⅱ级草原火灾后,起草《农业部值班信息》,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于何时由第几届人大会议通过?自何时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20**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应急管理机制建立的原则是什么?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坚持怎样的原则?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8、《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职责是怎样划分的?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9、《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预警级别是如何划分与标识的?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0、20** 年10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其内容分为几章多少条? 20** 年10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共分为7章,74条。 11、消防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为什么要编制《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为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 (1998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4号令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以及恃殊意义的自然遗迹,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城。 第三条在自治区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自治区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旗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并根据需要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旗县以上林业、农业、畜牧、地质矿产、水利、文化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第六条旗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具备《条例》规定条件之一的区城,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第八条申请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填报国家或者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自然保护区申报书,并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预审通过,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定建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国务院申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建立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自治区级

工程建设档案归档管理办法

南京至高淳城际快速轨道南京南站至禄口机场段工程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试行稿) 南京元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基本规定 (4) 第三章归档文件的质量要求 (6) 第四章归档文件的范围与目录编制 (9) 第五章案卷的编目与装订 (17) 第六章归档文件的管理、验收、移交 (20) 第七章附则 (23) 第八章汇表与附件 (24)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南京至高淳城际快速轨道南京南站至禄口机场段工程 BT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工程归档文件的管理工作,明确工程资料管理的相关规定,统一工程档案的验收标准,建立完整、准确、系统的工程档案,本项目建设单位南京元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特制定《南京至高淳城际快速轨道南京南站至禄口机场段工程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本办法是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建部以 及南京市档案局、南京地铁等有关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三、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所有工程文件的编制、管理、验收和归 档。 四、工程文件的编制要及时、有效,要与施工建设同步;工程文件 的管理要一丝不苟,能真实而全面地反映工程建设状况;文件的验收要系统、规范,服务于工程的验收;文件的归档要有序、完整,要便于运营管理、维修养护、改扩建和城市建设阶段的查阅。 五、名词解释: 1. “南京地铁”指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及其依法指定的委托管理单位。 2.“建设单位”指南京元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修订)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05.27 【实施日期】2004.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2004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2004年5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1年4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可以依法分离。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自治区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投入,加强防治水土流失和水资源保护工作,发展节水型工业、农村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管理。 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与配置 第六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

草原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全市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知识测试题库 《草原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问答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所称草原是指什么 答: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2、天然草原包括哪些 答:草地、草山和草坡 3、人工草地包括哪些 答: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4、哪个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理工作 答: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5、草原属于谁所有 答:属于国家,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6、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以按照什么原则依法转让 答:自愿、有偿原则 7、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必须具有什么条件 答:必须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力 8、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不得做出哪些行为 答: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9、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与什么相衔接 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安排资金,用于草原保护、利用的哪些方面 答:用于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 11、《草原法》规定,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什么费用 答: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12、国家对草原实行什么制度 答:以草定畜、草畜平衡 13、牧区的草原承包经营者在利用草原资源时,应实行什么制度 答:应当实行划区轮牧,合理配置畜群,均衡利用草原

14、国家提倡在哪些地区实行牲畜圈养 答:在农区、半农半牧区和有条件的牧区 15、因建设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哪部法律的规定给予补偿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6、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还草的农牧民,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哪些补偿 答:给予粮食、现金、草种费补助 17、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哪个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18、草原防火工作贯彻什么方针 答: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19、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哪个部门处理 答: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二、判断题(对的打√,错的打×) 1、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 2、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遇到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4、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草原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5、除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使,破坏草原植被。(√)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草原载畜量标准或者核定草原载畜量时,不用听取草原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意见。(×) 7、临时占用草原或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申请,经审核审批同意后,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口头形式通知申请人。(×)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为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试验等单位履行法定

第三条自治区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分级管理职责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未经自治区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机构不得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采用巡查、抽查等方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查涉及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方面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情况; (三)对工程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四)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六)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巡查是指在一定时间通过巡视随机进行的工程质量检查活动。 抽查是指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模式应以抽查为主要方式,以行

工程资料管理办法

工程资料管理办法 工程资料管理办法是为适应公司新的组织架构,明确资料管理程序,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各项目经理部按此资料管理办法执行。 目录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管理职责 3 第三章施工前期工程资料管理 4 第四章施工中工程资料管理 5 第五章竣工验收阶段工程资料管理 6 第六章工程资料归档管理 1 第一章总则 1.1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的组织架构,明确资料管理程序,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第二条 工程资料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竣工图等内容。 1.3第三条 工程资料是建筑施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也是对工程进行检查、维修、管理、使用、改建和扩建的重要依据,是城建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1.4第四条 工程资料涉及的内容比较多,不是一个人就能完成,有些工作需要项目部各成员配合做,资料管理不仅是资料员一人管理,项目经理部相关人员应参于管理,重要资料做到多方收集、集中(项目资料室)保存。

2第二章管理职责 2.1第五条 公司工程部 1、负责制定本单位工程资料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本单位工程资料管理体系,设立资料管理岗位,配备专(兼)职人员从事工程资料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公司内部工程资料管理的交流,推广先进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经验。 3、负责对所属项目经理部工程资料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 4、负责对竣工工程资料进行审核,按期移交所属单位的工程竣工资料。 5、不定期的组织部门会议,传达公司精神,明确工作责任,积极帮扶配合各项目经理部资料管理,最终圆满交付。 2.2第六条 项目经理部 1、建立健全项目经理部工程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公司工程部制定的工程资料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资料员应持有效的资料管理岗位证书上岗。 2、负责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工程资料的安全。 3、负责工程竣工资料的组卷、移交工作。 4、项目部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将自己管理的所有工程资料(包括施工日志)移交项目经理部资料员,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不得将工程资料带走或据为己有。 5、项目部与外单位或本单位签收与发放的各种文件,需用收发文本签字登记,且必须收集、保存好收发文本并完整交于公司工程部。 3第三章施工前期工程资料管理 3.1第七条 公司工程部应组织项目经理部配备资料管理人员,成立资料管理组织机构,制定资料管理制度,确定项目经理部工程资料管理目标,并分解到相关岗位,做到责任明确,流程清晰,管理有据。 3.2第八条 工程开工前一周内,项目经理部依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纸,结合地方、行业及公司关于工程技术资料的有关规定,编制《工程资料管理计划》。

(完整版)建设工程资料管理制度.doc

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 收集和保存施工资料档案,持续提高公司基础技术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属建筑工程项目,其施工资料的管理,必须遵守本制度。 其他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资料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建筑工 程施工资料的套(份)数、费用、移交时间,并负责指导、协助和检查招投 标及合同文件资料的收集、归档与移交。 第四条技术中心负责指导、协助和检查建筑工程施工资料形成过程中的 填写、编制、收集、整理和组卷;负责对施工资料档案进行预验收,并统一 指导和监督归档的施工资料的移交。 第五条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和接收竣工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移交、归档,并负责施工资料档案保管、借阅与利用。 第六条工程管理部 / 总承包项目管理部负责指导、协助和检查联营 / 直营建筑工程施工进度、物资、质量验收及施工管理资料形成过程中的填写、编制、收集、整理和组卷。 第七条造价管理部负责指导、协助和检查建筑工程施工造价资料形成过 程中的填写、编制、收集、整理和组卷。 第八条各区域公司和分公司负责指导、协助和检查所辖地区建筑工程施 工资料的填写、编制、收集、整理和组卷,并指导和监督归档的施工资料的移交。 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当地有关文件和本制 度规定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填写、编制、收集、整理、组卷、归档与移交。 第三章施工资料分类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资料分为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施工阶段文件、竣 工图和工程竣工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草原法》、《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草原监督管理具体工作。下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接受上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监督和指导。 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草原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草原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承包经营 第五条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的草原。 承包期,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草原承包经营权,允许其依法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草原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承包的草原。 承包期,承包方交回承包草原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草原时,承包方在承包草原上投资,建设畜牧业生产设施、提高草原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六条承包期,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草原。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草原等特殊情形确需对个别农牧户承包的草原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嘎查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嘎查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木乡级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下列草原可以用于调整: (一)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机动草原; (二)发包方依法收回的草原; (三)承包方自愿交回的草原; (四)通过治理增加或者自然变化形成,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草原。 第七条按规定已经预留的机动草原,应当用于:

工程资料整理及归档管理办法

工程资料整理及归档管理办法 一、目的:为了规范各项目部施工资料的填写、整理、归档等工作,根据国家、地方等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公司所属范围内的各项目部。 二、职责: 1、项目部负责资料的编写、收集、整理,移交建设单位、档案局等,配合公司技术质量部移交公司档案室,保证资料的真实、有效。 2、安装事业部技术科负责对安装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编制内容完整性、可追溯性、与工程同步性进行定期核查,并做好核查记录。 3、公司技术质量部负责对所有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编制内容完整性、可追溯性、与工程同步性进行定期核查,并做好核查记录。 4、公司技术质量部负责竣工资料的审核与移交到公司档案室, 并对安装事业部技术科的核查记录进行检查,审核资料做好审核记录。 四、施工资料的编制要求 1、资料填写:省内工程严格按照《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管理规程》、太原市质监站《关于竣工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关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资料有关要求的通知》、《山西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各地档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管理要求及规范、标准等执行。省外工程按照国家或当地有关规范、标准等执行。 确保技术资料与工程同步,做到真实、准确、有效,质量控制资料完

整,其他资料齐全。 2、签章要求: (1)各项目施工资料经项目部完善、安装事业部技术科核查后, 方可报回公司签字盖章。 (2)各项目施工资料报回公司签字盖章时,应附相关资料,经 技术质量部审查合格后予以签字盖章。 3、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影像资料 影像资料管理执行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声像资料留存管理办法》。 五、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归档要求 1、归档时间: (1)竣工资料应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整理归档完毕。 (2)竣工时间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竣工报告或竣工验收 证明书盖章时间为准。 2、资料及竣工图装订: (1)组卷、目录及备考表编制: 山西省内工程按《山西省建筑 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中附录A的要求进行专业分类、组卷和编 制目录。备考表填写必须真实、完整, 立卷人、审核人填写齐全。省 外工程按照国家或当地有关要求执行。 (2)装订:资料采用三孔线装, 封皮采用当地档案局提供的封 皮或类似的封皮。 (3)山西省内工程竣工图应按单位工程,并按专业、系统进行 分类和整理立卷。必须做到每张竣工图分别加盖竣工图章,签字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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