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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三不动产登记制度

知识点三不动产登记制度
知识点三不动产登记制度

【知识点三】不动产登记制度

我国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例题5:多选题】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的不动产物权包括()。

A抵押权

B质押权

C 建设用地使用权

D 房屋所有权

E宅基地使用权

【答案】ACDE

【解析】通过本题掌握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的十类不动产物权。质押权不属于不动产物权。

(二)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例题6:单选题】转移登记与变更登记最主要的区别是()

A转移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不一致,变更登记的权利主体一致

B转移登记是不动产权利转让行为

C变更登记是不动产权利转让行为

D转移登记只是不动产权利主体或客体形式上的变化

【答案】A

【解析】转移登记的权利主体不一致,而变更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一致。这是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最主要的区别。

【例题7:单选题】根据规定,如果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

异议登记。法律要求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一定时间内起诉,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该一定时间是()。

A、5日

B、10日

C、15日

D、20日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异议登记。根据规定,如果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知识点四】物权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物权分为不同的种类。

【例题8:多选题】根据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物权可以分为()。A自物权

B 用益物权

C 担保物权

D他物权

E 主物权

【答案】AD

【解析】通过本题掌握物权是如何分类的。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 不动产登记的意义何在?施行不动产登记有什么意思呢? 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权利涉及千家万户,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当前一项重点改革任务,也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话题.那么,不动产登记的意义是什么?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如何设计?这项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国土资源部将如何开好局、起好步?不久前,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专访,对上述问题一一作出解答. 明确目标方向——确认和保护产权,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产权经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的确认和保护制度,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健全自然资源资产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尤其是对进一步健全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来说,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以下三方面意义.第一,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市场经济本质就是产权经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就是不动产物权的确认和保护制度,明晰不动产物权是市场经济的前提和基础.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进一步提高登记质量,避免产权的交叉或冲突,保证各类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得到最为全面、统一、准确的明晰和确认,以不动产登记较强的公示力和公信力为基础,有效保护权利人合法的不动产财产权.第二,有利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促进不动产登记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一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一 王效贤摘要:不动产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目前世界上存在的契据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三种模式各有所长,我们应充分比较借鉴上述登记制度的长处,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本文回顾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历史,指出我国的登记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并归纳总结了学者们关于完善该制度的若干建议,认为物权法中对登记制度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正式确立。本文认为,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公示力、形成力、推定力和公信力四种法律效力,并对物权法中的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三种特殊类型进行了阐述。文章分析了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履行的职责,并对登记错误的责任赔偿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物权法在登记机关责任赔偿问题上采纳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其目的是为了减少登记错误,更好地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文章最后分析了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并对赔偿范围及登记机关的追偿问题进行了阐述。 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法律在保护财产静的安全的同时,更加注重保护财产动的交易安全。由于不动产在财产权体系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因而作为其物权公示手段的不动产登记就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它甚至决定了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能否发生效力。梁慧星先生在论述登记制度的重要性时曾经指出:“不论物权法如何完善,如果没有一个好的登记制度,那你的物权法就不会有好的结果,不会得到切实

不动产登记制度古今演变一览

不动产登记制度古今演变一览全国范围内的房产登记制度,实际上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就存在。唐以后,中国在土地管理方面还出现了立契、申牒或过割制度。土地买卖必须通过官府,进行书面申报和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否则,不仅交易无效,而且还要受到严厉的制裁。 土地交易始自周朝 严格来说,中国在民国以前没有真正形成以公示为目的地产登记制度,但是以征收赋税、交易和提供质证以杜绝争端为目的的土地登记,早在周朝就开始了。 据《周礼·大司徒》记载,天下的田地山川以及人口等要进行造册登记,便于国家治理。 按照周朝建立时的制度,周天子拥有对全国土地的所有权,他直接统治的区域称为王畿。王畿之外的土地进行分封:诸侯所分得的土地称为诸侯国;卿大夫所分得的土地称为采邑;士所分得的土地称为禄田。 他们对自己所分得的土地享有使用权,不能任意处分,所谓“田里不粥(粥,同鬻,出卖之意)”。他们还必须定期向周王交纳贡赋,土地的所有权还是掌握在周王手里。 西周初期,土地与奴隶均不得进入流通领域,但由于这二者是农业社会最主要的生产要素。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诸侯实力不断增长,周天子对各地诸侯

的控制减弱,这种限制必然会被打破。到西周中后期,以土地和奴隶为对象的交换经常出现,而且事实上还得到了法律的认可。 目前可查的最早一宗土地交易,发生在西周。一个陕西出土的西周青铜器上,刻有一段关于地产交易的铭文,意思大致是在公元前919年农历三月,一个叫矩伯的人分两次将1300亩土地抵押给一个叫裘卫的人,换来了价值100串贝壳的几件“奢侈品”,包括两块玉,一件鹿皮披肩,一条带花的围裙。 历史上还有周厉王买地的记录。周厉王当朝时,为了扩建王宫,他买下一个叫鬲从的人的地,但没有立即给钱。鬲从担心周厉王赖账,周厉王还安抚他说:“你别怕,我一定会照价付款。如果我赖账,就让上天罚我被流放好了。” 周厉王买地究竟花了多少钱,记载此事的铭文上没写。但有人买地、卖地,已经从侧面说明,当时除了有土地抵押,还存在土地买卖,西周中后期,应当是出现了统治者对土地所有权掌控的松动局面。 春秋时期,楚康王十二年(公元前548年),楚国下令“书土田”、“量入修赋”,其实就是楚国统治者要求对国境内的土地依据地势进行测量,并根据肥沃程度,规定其产量的标准,再根据产量征收赋税。这种方式其实就是在进行土地登记,按照收成的多少交纳赋税,明确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登记管理制度,这个可能是最早确立的有关土地登记制度的法令。 秦始皇在公元前216年下令“使黔首自实田”,即命令所有占有土地的地主和自耕农,按照当时实际占有土地的数目以及人丁数目,向中央政府如实呈报。

全面理解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作用和意义

全面理解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作用和意义 一、前言 2013年以来,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开始提速。2013年两会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将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将其定性为本届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中三大基础性制度建设工作之一。在2014年两会上,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今年要从四个方面推进不动产登记制度,包括建立不动产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的牌子,今年6月份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把目前分散在各个平台的信息统一起来。也就是说,立法、机构设置和业务开展将在今年同步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消息公布后,虽然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但是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社会大众对该制度建设的解读却存在很大争议,如不动产登记服务于征收房产税和反腐。那么,为什么要进行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在我国的目的到底是什么?不动产登记与房地产领域的问题是否存在必然联系,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去深入分析。 二、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的一般原理 所谓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设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的申请、有关机关的嘱托或依法定职权,将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加以公示的活动。一个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簿和登记当事人等要素组成。开展不动产登记是国际惯例,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不动产登记与不动产“无法移动”的这一特殊属性直接相关。根据《物权法》物权法定、公示公信的基本原则,不动产物权不像其他可以移动的私人财产一样,可以通过占有显示其权利归属和权利内容,而必须根据登记机构登记簿的记载来确定权利的归属和权利的内容。例如,不能因为张三住在某一栋房屋里面或有该房屋的钥匙,就认为他是这个房屋的所有权人,因为他很可能是房屋的租客,或仅仅是替主人临时看守房屋的人;不能因为张三欠了银行的债不还,银行就可以将抵押房产拿去拍卖,而需要双方到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二是因为可移动的私人财产权利归属和内容较为单一,而不动产的权利归属和产权内容维度较多,必须要通过登记来明确,这才能确定产权边界以减少纠纷。例如,可以有多人共同对不动产享有产权归属,其中任何一人都可以将自己的产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一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 一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一 王效贤摘要:不动产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目前世界上存在的契据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三种模式各有所长,我们应充分比较借鉴上述登记制度的长处,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本文回顾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历史,指出我国的登记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并归纳总结了学者们关于完善该制度的若干建议,认为物权法中对登记制度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正式确立。本文认为,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公示力、形成力、推定力和公信力四种法律效力,并对物权法中的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三种特殊类型进行了阐述。文章分析了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履行的职责,并对登记错误的责任赔偿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物权法在登记机关责任赔偿问题上采纳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其目的是为了减少登记错误,更好地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文章最后分析了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并对赔偿范围及登记机关的追偿问题进行了阐述。 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法律在保护财产静的安全的同时,更加注重保护财产动的交易安全。由于不动产在财产权体系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因而作为其物权公示手段的不动产登记就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它甚至决定了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能否发生效力。梁慧星先生在论述登记制度的重要性时曾经指出:“不论物权法如何完善,如果没有一个好的登记制度,那你的物权法就不会有好的结果,不会得到切实的实施。”因此,研究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正确理解物权变动法理,准确适用法律,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就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问题作一探讨。 一、不动产登记概述

不动产登记条例

编者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对普通市民影响小:东北师范大学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金兆怀指出,该制度的确立,对普通市民的影响可以说微乎其微,因为,大部分市民都只有一套普通房产,而对单套普通住房征收房产税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中国政府网22日消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全文如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不动产登记的意义

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在于确认和保护不动产权益 2014-04-21 | 作者:李倩|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大中小】【打印】【关闭】 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权利涉及千家万户,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当前一项重点改革任务,也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话题。那么,不动产登记的意义是什么?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如何设计?这项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国土资源部将如何开好局、起好步?不久前,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专访,对上述问题一一作出解答。 不动产登记的意义何在? 明确目标方向——确认和保护产权,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产权经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的确认和保护制度,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健全自然资源资产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尤其是对进一步健全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来说,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以下三方面意义。第一,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市场经济本质就是产权经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就是不动产物权的确认和保护制度,明晰不动产物权是市场经济的前提和基础。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进一步提高登记质量,避免产权的交叉或冲突,保证各类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得到最为全面、统一、准确的明晰和确认,以不动产登记较强的公示力和公信力为基础,有效保护权利人合法的不动产财产权。第二,有利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促进不动产登记信息更加完备、准确、可靠,根据准确有效的信息来进行不动产交易,保障交易安全,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创造条件。第三,有利于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更加便民利民。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最大限度整合资源,减少政府行政成本,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完善政府运行机制,发挥市场的积极作用。通过整合登记职能,减少办证环节,采取“一站式”服务等措施,节省登记费用,更好地方便企业、群众申请和办理不动产登记。 路线图、时间表如何设计? 紧密倒排时间——3年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从2014年开始,用3年左右时间能够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用4年左右时间能够运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2014年3月26日,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召开。会议提出,建立和实施

不动产登记有什么好处

不动产登记有什么好处 不动产登记条例有望明年执行,很多人都不明白不动产登记有什么好处呢??下面是有关不动产登记的好处,仅供参考! 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就是要证明“物”为谁所有,就是要避免资 料分散,重复登记。在韩德云代表看来,这至少有三方面好处:第一,便于切 实维护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结束对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混乱状况。第二,便于提高行政管理机关效率,保证物权状况的公开和明示,防止行政机 关滥用职权,损害权利人的利益。第三,便于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物尽其用, 定分止争。对老百姓来说,私人财产权属明晰,创造积累财富的劲头会更足, 可以预期,物权法如通过,将会给老百姓带来一份实实在在的实惠。 3月26日,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在京召开。会议指出,在 由分散到统一登记的过程中,要体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持不动产交易市 场良好秩序的要求,为完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和产权保护制度,深化财税金融 改革等提供服务和支撑。2014年伊始,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步伐加速。(3月27日人民网) 去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平台有三项基本功能:第一,明确不动产权利的归属和内容,维护不动产 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提高不动产交易效率;第三,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2013年3月,国办通知要求,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2007年《物权法》颁布后,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工作备受瞩目。7年以来,这项工作进度缓慢。由于我国在对不动产的情况登记只是阶段性或部分性 的摸底,未能对不动产情况进行系统、全面的普查,目前在加速推动不动产统 一登记的步伐中,这一动向因被社会舆论与“反腐”、“调控房价”挂钩而吸 引关注。 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内容广泛。我国现行的不 动产登记分属不同管理机构,涉及近10个部门,如住建部负责房屋所有权登记;国土部负责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 使用权登记。这种登记模式始于计划经济时代,存在分散登记、多头管理等问题。也就是说我国目前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过程中,有多头行政、依据繁杂以 及登记机构重叠交叉等问题。如,当你购买了房子后,在建设房地产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还得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实际上分 列土地登记簿与建筑物登记簿,有了《房屋所有权证》,再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显属多此一举。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的依据五花八门,文件繁杂,较为混乱。在关于不动产 统一登记方面,除物权法外,房屋登记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有土地法,林地登记有森林法,草原登记有草原法,农村承包土地登记有农村土地承

不动产登记的意义

不动产登记的意义 对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世界各国皆然,我国古已有之,今日亦是如此。不同之处只在于其功能重心发生变迁,古代重在征收赋税,今日则重在表征不动产物权之归属及其变动。我国《物权法》第2章第1节专门规定了不动产登汜制度,该规定处于《物权法》的总论部分,对所有的不动产物权都有直接的适用力。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登记在不同的环节、不同的物权上意义有所不同,这不可不察,而无论哪种登记,其对我们的不动产权益影响至深且巨,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实有必要。 本文下面将结合《物权法》的规定,就不动产登记的一般意义做出简单梳理。 1、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 这最突出的体现在于房屋所有权上。原则上,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在小区楼宇中,房屋所有人即所谓的业主。登记名义人为多人的,则为多人共有,如夫妻共有。在个人财产无法自动转为共有财产的夫妻财产制的框架下,为了房产的归属明确,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举证的麻烦,对共有房产及时的进行共有登记是较为妥当的。不动产登记簿是证明不动产物权归属的基本依据,对此,《物权法》第16条前段列有明文,“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实际—亡,在确定不动产物权归属的同时,也确定了不动产物权的具体内容。详言之,登记的是不动产所有权,则该不动产所有权归属于登记名义人;登记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则建设用地使用权归属于对应的登记名义人。不动产登记簿既登记不动产上的物权,又登记物权的权利人,如此达到公示权利及权利归属的目的。 2、发生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这主要指向登记要件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的不动产物权。所谓登记要件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指登记是发生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未进行登记,无法发生相应的物权变动。如在房屋买卖中,当事人未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在未进行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情况下,即便抛弃对房屋的现实占有,仍不构成抛弃房屋所有权。这主要规定在《物权法》第9条第 1款前段和第14条,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根据文义解释,如果已经申请登记,但尚未记人登记簿,则物权变动尚未发生。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的韩国,学界也持相同看法,即当事人申请即便已被受理,但未被登记员记载于登记簿时,仍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郭润直:《不动产登记法》,博英社,1998,第72页。转引自崔吉子,“韩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载崔吉子:《韩国物权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第117页。)这种登记要件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的物权主要有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浅议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浅议现行不动产登记制 度存在的问题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浅议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仲曦阳 任何一部法律都有明确的立法目的和相应的制度价值。我国不动产立法过分强调国家利益和国家管理,在转轨时期,国家利益又多为部门利益所代替。在这种立法背景下,不动产登记制度目前存在五个不统一:登记机关、登记根据,登记簿册、登记程序、登记效力不统一,并由此带来诸多问题。本文将对不动产登记相关制度进行探讨,以期能对促进该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登记机关不统一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登记是“多头执政”,各部门所依据的法律也各不相同。例如担保法第42条中明确规定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部门有四个,并且都是不动产的行政管理部门;还有第(二)项没有明确所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此规定,极易导致不同登记机关权力的交叉重合和冲突,不但损害当事人利益,而且扰乱正常的法律秩序。在担保法和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后,已经出现了登记机关强迫要求当事人就一个抵押在两个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合理现象。 考察世界各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发现,不动产登记机关有两个特点:一、不动产登记机关一般是司法机构而不是行政机构。二、不动产登记机关具有统一性。为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司法统一性和维系不动产在自然上的紧密联系性,许多国家的法律均规定,在一国之内或一个统一司法区域内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即不论是何种不动产,也不论是何种不动产物权,均实行统一登记,适用统一的登记法律,发生统一登记的效力。这一规则应当是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不统一问题的解决方向。 对此,广州、深圳等地已实行房产、地产双证合一的制度,但也只是地方性措施。物权立法应协调各有关部门,解决好这一问题,学习成功经验,建立统一独立的

连云港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连云港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申请登记事由□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构筑物所有权□其他 □首次登记(□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其他 申请人情况权利人姓名(名称) 证件种类证件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代理人、代理机构联系电话义务人姓名(名称) 证件种类证件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代理人、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不动产情况 坐落 不动产单元号 面积用途 原不动产权证书号构筑物类型 是否分别持证□是□否不动产类型□土地□房屋 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章):申请人(签章): 共有人(签章):共有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鉴证人鉴证日期年月日

不动产登记询问表及风险告知单 1、申请人与身份证明记载的主体是否一 致? □是□否 2、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限制□无 3、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为申请人真实意思 表示? □是□否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有共有人□否,是申请人单独所有□是共同共有,共有人: □是按份共有, 共有人及共有份额: 5、您是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还是委托代理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6、您申请的不动产是否存在异议登记□是□否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是□否 是否存在司法、行政权力 限制状况 □是□否是否列入拆迁范围□是□否是否存在隐形共有人□是□否 7、您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灭失?□是□否说明: 8、其他 申请人承诺 本申请表填写的内容和询问记录经过本人仔细阅读,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所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因任何虚假情况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 被询问人:询问人: 共有人:询问时间:年月日 本合同下载地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c312795247.html,/gtapp/nrglIndex.action?Type=2&messageID=2c9082b567f78e5601682 b0861d1037b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个人解押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个人解押) 收件编号 收件人单位:平方米、万元日期 申请人情况 登记申请人 权利人姓名(名称)山东XX银行证件类别营业执照证件号码9137xxxxxxxxxxx 通讯地址山东省齐河县XXXX(营业执照住址)共有人证件号码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李四联系电话183xxxxxxxxx 代理人姓名张三联系电话183xxxxxxxxx 证件类别身份证证件号码371425XXXX(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登记申请人 义务人姓名(名称)王二赵一证件类别身份证 证件号码371425xxxxxxxxx 通讯地址山东省齐河县XXXX(身份证住址)共有人证件号码371425xxxxxxxxx 通讯地址山东省齐河县XXXX(身份证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电话183xxxxxxxxx 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183xxxxxxxxx 证件类别证件号码 不动产情况 坐落他项权证上的坐落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类型土地/房屋面积他项权证上的面积用途实际规划用途其他情况 土地使用权类型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期限 原不动产权证书号不动产证号 构筑物类型林种 抵押情况 被担保债权数额 (最高债权数额) 债务履行期限 (债权确定期间)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 地役权情况需役地坐落需役地不动产单元号备注

申请证书版式□单一版□集成版申请分别持证□是□否 事项内容 权利类型 □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抵押权□地役权□其他 登记类型 □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注销预告登记□注销异议登记□补证□换证□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内容)□撤回登记申请(受理编号:,事由:)□其他事项: 询问笔录 询问人签名: 被询问人签名: 询问事项询问事项 1、提交的有关材料及本表是否为你本人或代理人自愿签署的?□是□否 2、本次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涉及共有人的,是否已征得共有人同意?□是□否 3、本次申请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 4、本次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是□否 5、如处分未成年人的房屋是否有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是□否 6、□是□否 申请人承诺 本申请表填写内容和询问记录真实,并且为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所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任何虚假,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权利人:银行公章和法人章义务人:义务人签字 代理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全国不动产登记制度.doc

全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房产买卖 二手房 商品房纠纷 房产税费 购房指南 物业管理 房屋租赁 小区物权 房屋抵押 导读:延宕5个月的不动产登记条例有望正式出台。参与不动产登记条例起草制定工作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向中新网记者透露,不动产登记条例年内出台应该没有问题,将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全国不动产...

导读:延宕5个月的不动产登记条例有望正式出台。参与不动产登记条例起草制定工作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向中新网记者透露,不动产登记条例年内出台应该没有问题,将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全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内容 首先,我们要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功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基于健全市场经济需求。有关人士认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这是制度本身的价值,是基本功能。严格地讲,是制度的经济学价值,服务于市场经济。不动产登记制度首先要实现其主导价值,发挥其经济学价值。如果主导价值都不能实现或者无法实现,这项制度以及此项工作自然会功败垂成,何言其他价值。 其次,我们要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用途为全国统一的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形成构建明晰的产权基础。与此同时,可以适度挖掘不动产登记的衍生价值。很多制度之间是有关联的,可以相互补充、取长补短。反腐败制度建设与完善,不是单打独斗,应该利用一切现今的与正在建立的制度资源,应该是组合拳。

关住权力的制度笼子,不只是单纯的反腐防腐制度,还有其他制度的帮衬与堵漏,形成制度的叠加,更加严丝密缝,不给权力留下丝毫机会。 制度设计很关键。不以反腐需求为初衷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这种思路是有道理的,但是也不能讳言该制度附带的反腐败功能。应将反腐败基因注入该项制度的设计中,至少要预留一定的预期与空间,这并不会消解它的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 [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出台是一种法治鞭策。一些地方的先行先试先启动,秉承了改革创新精神。如果各地都不动或者观望,不动产就成为不动作。可以允许争议与博弈,但不能容忍不行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上,与其争议不休,不如实践先动,在实践中摸索与完善。 专家说不动产登记条例 主要涉及5处修改 即将颁布的条例较《征求意见稿》会有哪些变化?据透露,

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一

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一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一 王效贤摘要:不动产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目前世界上存在的契据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三种模式各有所长,我们应充分比较借鉴上述登记制度的长处,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本文回顾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历史,指出我国的登记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并归纳总结了学者们关于完善该制度的若干建议,认为物权法中对登记制度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正式确立。本文认为,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公示力、形成力、推定力和公信力四种法律效力,并对物权法中的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三种特殊类型进行了阐述。文章分析了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履行的职责,并对登记错误的责任赔偿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物权法在登记机关责任赔偿问题上采纳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其目的是为了减少登记错误,更好地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文章最后分析了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并对赔偿范围及登记机关的追偿问题进行了阐述。 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法律在保护财产静的安全的同时,更加注重保护财产动的交易安全。由于不动产在财产权体系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因而作为其物权公示手段的不动产登记就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它甚至决定了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能否发生效力。梁慧星先生在论述登记制度的重要性时曾经指出:“不论物权法如何完善,如果没有一个好的登记制度,那你的物权法就不会有好的结果,不会得到切实的实

不动产登记7大规范

(1)《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以《条例》、登记制度和《簿册样式》为主要依据,基于原有土地、房屋、林业、草原、海域等登记数据,面向各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需求,明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术语定义、内容、要素分类与编码、数据结构、命名规则、字段常量等内容,指导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数据交换与数据共享。《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主要规范不动产登记结果数据,各地结合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等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扩展,满足本地不动产登记业务需要。 (2)《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面向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各级(主要是市、县级)已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建库,明确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的目标、任务、内容、方法和程序,指导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存量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工作。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产生的登记数据满足统一的标准规范要求。 (3)《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规范》。面向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建库的成果数据,编制《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规范》,明确汇交数据内容、汇交格式、汇交时间、汇交程序、汇交职责等内容,为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运行奠定基础。 (4)《不动产登记数据共享交换规范》。主要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与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交换,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所需共享的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审批与交易数据,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所需共享的不动产登记数据,以及共享的方式、共享职责、共享流程等内容,为实现不动产登记、审批、交易数据的实时互通共享奠定基础。 (5)《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对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本地运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接入信息平台提出技术要求,确保各级相关系统与信息平台平稳对接。(6)《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依据不动产登记制度设计,面向不动产登记业务全过程网络化管理,编制《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明确系统功能模块、接口要求等内容,指导市、县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 (7)《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服务规范》。对利用信息平台提供的各类服务提出技术要求,确保各类服务对象与信息平台平无缝对接。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一)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一) 论文摘要 本文对作为物权法重要内容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了粗浅的探讨,主要目的是要解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建立我国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时的立法体例的选择等问题。论文正文划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纵向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和横向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两个方面,介绍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关系;第二部分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经济背景的对比即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种经济体制下不动产登记的不同要求的对比,针对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归纳出建立我国新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并就新制度建立时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对如何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若干建议。第三部分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根据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基本法理,参照孙宪忠教授的观点,以“五个统一”为原则,即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律依据、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实现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效力、应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程序和制发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对如何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了完善措施。 一、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关系 不动产是与动产相对称的物的概念。所谓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的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1)。不动产登记则是指登记申请人对不动产物权的设定、转移在专门的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登记(2)。它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方法,是因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是不动产物权获得法律承认与保护的基本依据。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从逻辑结构上分为行为制度和效力制度,行为制度以登记行为为规范的对象,规定不动产登记行为类型、程序以及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效力制度以登记的法律效力为规范的客体,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后果。本部分将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的内在法律关系的探讨,进一步认识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是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总和。从主体上看,不动产登记内在法律关系可以分两类,登记机构与登记申请人之间的纵向法律关系和登记申请人之间的横向法律关系。一般而言,纵向法律关系具有行政管理性质,是登记机构与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横向法律关系具有民事属性,是平等主体的登记申请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纵、横向的登记法律关系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的整体。所以,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具有行政关系与民事关系交叉的双重性质。 1、纵向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 纵向的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是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对登记机构为登记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发生于登记申请人与登记机构之间,具有明显的行政管理性质,登记机构的登记职权、登记人的申请权与登记义务均体现了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性。 在国际上,不动产登记机关比较明确。在德国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属于地方法院的土地登记局;在日本为司法行政机关法务局、地方法务局及其派出所;在瑞士多为各州的地方法院。这种做法,是以不动产物权登记直接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故登记建立与司法系统的直接联系。如在德国,不动产物权的争议直接进人诉讼程序,当事人在此程序中不必起诉,而是向上级法院直接上诉;我国历史上制定民法之初也曾采用法院统一登记不动产的做法。后来因民国初期的司法混乱而改为属于行政机构的地政局统一登记,这一做法在我国台湾地区沿用至今(3)。登记机构的审查权,根据各国的立法规定,一是实质性审查权,这是对不动产有关权利状况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的权力,对形式上完备、但欠缺真实性的登记申请可以驳回,实行要件登记制度、证券交付制度的国家为保障登记的绝对效力,均采此制;另一为形式上的审查权,这是对不动产名义权利进行审查的权力,实行登记对抗制度的国家采用此法,如法国、日本,《日本民法典》177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除非依登记法规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一、不动产登记的含义与理论意义 (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概念,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观点。 王利明教授的观点是:不动产登记是登记申请人对不动产物权的设定、转移在专门的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登记。 孙宪忠教授的观点是: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国家有关登记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事实。 梁慧星教授的观点则是:不动产登记是指土地及其定着物之所有权和其他项权利的取得、丧失与变更,依法定程序记载于有关专职机关掌管的专门簿册上。 综上所述,所谓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与变更,依法定程序记载于不动产登记机关掌管的专门的簿册的事实。不动产登记事实上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登记与否的事实状态,二是登记的过程或程序。 (二)不动产登记的理论意义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意义,就是完成物权公示原则的要求,通过登记为不动产物权交易提供具有国家公信力支持的、统一的、公开的法律基础。

1、不动产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提供法律基础 不动产物权登记,在物权法上的本质,一方面是对于当事人之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承认,赋予不动产物权变动充分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由于物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也是给与第三人足够的警示,为第三人提供安全告诫。 2、不动产登记具有国家公信力 国家出面承担登记责任,就国家行为的严肃性为保障,使得不动产登记具有取得社会一体信服的法律效力。而国家公信力是不动产登记“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的根据;同时,善意第三人根据不动产登记薄取得登记的权利,即使与实际权利状态不符,其权利也应受到保护。 3、国家进行的不动产登记具有统一性,是不动产物权统一的法律基础 通过不动产登记,国家为不动产物权提供了一个在整个法律实施范围内有效的法律基础。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来看,国家为不动产所提供的统一效力意义巨大。 二、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物权变动分为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和因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前者是生活中的主要部分,体现着当事人意思自治,故物权法变动模式是针对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而言。

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行政法视角

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行政法视角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公开查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需要查询当事人不动产信息的情况,而掌握不动产登记信息的部门认为登记只是为了执行政府的管理职能,不愿或者不及时、不准确地提供不动产信息。这与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所要求的登记信息的充分、有效公开相去甚远。 二. 重构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性质 不动产登记,也就是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依申请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制度。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基本问题。 (一)传统学界观点 目前学界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大体上有三种学说:1、公法行为说,该说认为: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属于一种行政行为。 2、私法行为说,该说认为,登记效力之发生在于登记之意思表示,登记效力之发生脱离申请人意思则难以发生效力。从登记所产生的效力来看,登记行为是产生私法效果的行为。3、证明行为说,该说避免公、私法性质上的判断,认为房屋产权管理机关的职责范围也只是审查买卖双方是否具备办证(交付)条件,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本身,也只是对买卖双方履行买卖合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312795247.html,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同的结果进行确认和公示,而不是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审查和批准。 笔者认为,不能笼统地判断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分析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必须结合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种类及物权的基本分类。 (二)不动产登记的性质之分析 笔者借鉴准物权理论,将我国的不动产物权一分为二,并以此为基础分别探讨不动产登记的性质,从而在此“二分法”前提下展开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的研究。 1.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的类型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已颁布的《物权法》之规定,笔者认为,我国的不动产物权包括以下种类: (1)不动产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所有权。 (2)不动产担保物权:只有不动产抵押权。 (3)不动产用益物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成都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模板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收件编号 收件人单位:□平方米□公顷(□亩)、万元日期 申请登记事由□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构筑物所有权 □森林、林木所有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抵押权□地役权□其他 □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查封登记□其他 申请人情况 登记申请人 权利人姓名(名称) 证件种类证件号 通讯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电话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名称 登记申请人 义务人姓名(名称) 证件种类证件号 通讯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电话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名称 不动产情况 坐落 不动产单元号不动产类型面积用途 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原不动产权证书号 构筑物类型林种

抵押情况 被担保债权数额 (最高债权数额) 债务履行期限 (债权确定期间)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 地役权情况 需役地坐落 需役地不动产单元 号 登记原因及证明 登记原因 登记原因 证明文件 1. 2. 3. 4. 5. 6. 申请证书版式□单一版□集成版申请分别持证□是□否备 注 询问笔录 权利人义务人 1、申请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 2、不动产是否有其它共有人?□是□否 3、其他询问事项:1、申请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 2、不动产是否有其它共有人?□是□否 3、其他询问事项: 被询问人: 询问人:询问时间 确认栏确认栏

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神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权利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神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权利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不动产登记证明领证人领证日期不动产产权证书领证人领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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