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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征收所有文件条款摘要含文件出处备查)

环境保护税征收所有文件条款摘要含文件出处备查)
环境保护税征收所有文件条款摘要含文件出处备查)

环境保护税征收所有文件条款摘要(含文件出处备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1.1)

税法中的征收对象、污染物计算、税收减免与排污费征收基本一致,取消了污染物超标加倍征收内容。

第十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

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

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

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

第十九条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

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

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第二十一条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

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一)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三)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五)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第八条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

(监测数据来源细则)第九条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环保税减免细则)第十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

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前款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受理、涉税信息比对、组织税款入库等职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应税污染物监测管理,制定和完善污染物监测规范。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税务机

关交送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获取的下列信息:

(一)排污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污染物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种类等基本信息;

(二)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包括污染物排放量以及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等数据);

(三)排污单位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

(四)对税务机关提请复核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复核意见;

(五)与税务机关商定交送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排污单位信

息进行纳税人识别。

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排污单位信息中没有对应信息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办理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人识别,并将相关信息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信

息或者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有误的,应当通知税务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

送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数据资料异常,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与上一年同期相比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二)纳税人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与同类型纳税人相比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3、省人代会《关于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和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

(1)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6.0元/污染当量,其他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2元/污染当量。

(2)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

(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铅、总汞、总铬、总镉、总砷的具体适用税额为3.0元/污染当量(排污费为1.4元),其他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排污费为0.9元)。

(二)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其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总磷、氨氮、大肠菌群数(超标)、总铅、总汞、总铬、总镉、总砷的具体适用税额为3.0元/污染当量;排放其他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

4、《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分为A类申报表与B类申报表。A类申报表适用于通过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

物排放量的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还需要填报减免税相关附表进行申报。B类申报表适用于除A类申报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包括按次申报的纳税人。

首次申报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同时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用于采集纳税人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基础信息。纳税人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5、《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

(1)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

(2)各执收部门要继续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费征收工作

(3)各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4)自停征排污费之日起,《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等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6、环保税收入归属(国发〔2017〕56号,、划分(鲁政字〔2018〕13号,问题

(1)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

(2)省与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按照30%:70%的比例分成。

7、《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公告 2017年第81号)

环保部制订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两个文件。

(1)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排污单位,适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

(2)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锡矿采选业等行业排污单位,适用《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

(3)除前两项外其他行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由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考《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等排污费征收相关规定,按照科学合理原则制定,并报环保部备案。

8、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2017.9.1)

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规范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9、2018年2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副司长孙群做客税务总局网站,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1)[网友94346g]污染物排放量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 ]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了四种计算方法,依序使用:一是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自动监测数据计算。二是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三是对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四是不能按照前三种方法计算的,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纳税人采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的规定计算。

(2)[网友9gsf]我单位有自己的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请问我们自行监测的数据能否作为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在计算环境保护税时视同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3)[网友9dsafwe]自动监测数据、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和环保部门监测数据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孙群]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4)[网友9fwe53]计算环境保护税需要监测污染物排放量数据,是

不是增加了纳税人环境管理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共有自动监测、委托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以及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等四种,并没有强制要求所有纳税人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监测,纳税人有多种计税方法可供选择,因此在制度设计上,没有增加纳税人的监测成本。同时,为了减轻企业监测投入负担,对安装使用属于《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中列举的环境监测设备的纳税人,可按10%的比例抵扣企业所得税。

(5)[网友9236w]我们是一家火电企业,企业总部在市区,但电厂在该市所辖某县,原来是向市环保局缴纳废气排污费,请问改缴环境保护税后,应在哪里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孙群]

纳税人应该向污染物排放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保税。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是指排放口所在地,所以应该向县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保税。

(6)[网友98565]请问享受环境保护税减免税优惠的企业需要专门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吗?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

环境保护税减免税项目属于备案类减免。对符合减免税情形的纳税人,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履行备案手续,无需专门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减免税相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7)[网友92142]计算排污费时,我们一直按照环保主管部门要求采用委托监测方法,一个季度监测一次。《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是“按月计算、按季申报”,我们需要改为每月监测一次吗?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

监测频次由纳税人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要求确定。税法规定的按月计算,仅是计算要求,不是监测频次要求,之前采用委托监测方法按季监测的,如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有改变管理要求,仍可每季度监测一次,符合

规定的季度监测数据可用于环境保护税计算。

10、环保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如何执行的回复

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1.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指哪些规定?能否列举主要依据?

2.纳税人自行监测需要取得计量认证资质吗?

3.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由谁来认定?

4.认定在什么时机?纳税申报前?还是监测报告处理后?

答:(1)环境保护部2013年即印发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近年来,又陆续发布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以及各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监测内容、监测频次、信息公开等作出了系统规定。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还应执行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相应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及监测技术规范。

(2)环境保护法规定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计量法规定对于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

计量器具,计量行政部门实行强制检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计量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了计量标准器具使用应具备的工作环境、人员、管理制度等条件。

(3)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依法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保部门依职责对企业自行监测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测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环保税详解及案例分析

自从3月28号晚上公布了减税的消息后,很多人一直没有搞懂是否取消17%和11%税率,现在有了明确的答复:5月1日17%税率取消,增值税三档税率为16% 10% 6% 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以下深化增值税改革征收标准如下: 税改主要目的 一是适当降低税率水平。 二是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三是退还部分企业的留抵税额。 这一次的增值税税改,是在营改增后重大的完善,这为未来的税收打下了基础,彻底颠覆了税收。 4月1日进入环境保护税开征后首个征期。当天上午,巴斯夫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从上海市浦东新区地税局工作人员手中接过该市开出的首张环境保护税税票,这也是我国环境保护税开征后开出的首张税票。各税务机关统计,初步即将有24万户纳入环境保护税系统(一户一个会计,那就是24万个会计工作都要增加一个税收的活了)注:税收财务人员不用担心,初步征收此税,财政部和环保部门肯定会辅助报税。关于计算,我们怎么得手 关于税收直接就上导图了,后面对应的四个例题是对应的四个征收对象。 1、大气污染物例题 某企业2018年4月向大气直接排放二氧化硫、氟化氢各10千克,一氧化碳、氟化氢100千克。甘肃省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元/每污染当量。这家企业只有一个排放口,计算该企业1月大气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分别为响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单位:千克)。 第一步,计算各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单位:千克) 二氧化硫:10/=,

氟化物:10/=, 一氧化碳:100/=, 氯化氢:100/= 第二步,按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排序 氟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 )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额(单位:元) 氟化物:×= 二氧化硫:×= 氯化氢:×= 2、水污染物例题 某企业2018年1月向水体直接排放第一类水污染物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总银各10千克。排放第二类水污染物悬浮物(SS)、总有机碳(TOC)、挥发酚、氨氮各10千克。甘肃省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元/每污染当量。计算该企业1月水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分别为第一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4、、、分别为第二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单位:千克)。 第一步,计算第一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单位:千克) 总汞:10/=20000 总镉:10/=2000 总铬:10/=250 总砷:10/=500 总铅:10/=400 总银:10/=500 第二步,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序 总汞(20000)>总镉(2000)>总砷(500)=总银(500)>总铅(400)>总铬(250)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税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2017年1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负责人就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实施条例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环境保护税法,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提出的“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要求的重大举措,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保障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细化法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界限、增强可操作性。 问:实施条例对环境保护税法哪些方面的规定作了细化? 答:实施条例在环境保护税法的框架内,重点对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减免以及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作了细化,以更好地适应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的实际需要。 问:对于征税对象,实施条例作了哪些细化规定? 答: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明确《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即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二是明确了“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不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为明确这一规定的具体适用对象,实施条例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三是明确了规模化养殖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相关问题,规定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问: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确定的?实施条例在这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哪些问题? 答: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计税依据,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计税依据,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计税依据。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计税依据的两个问题:一是考虑到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对依法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为体现对纳税人治污减排的激励,实施条例规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二是为体现对纳税人相关违法行为的惩处,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有非法倾倒应

中国环保税收政策

中国环保税收政策 一、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税费政策现状 以下几个方面 (一)鼓励节约资源,防止污染的相关税收政策 1、资源税.我国现行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以及生产 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因自然资源和开采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 征收的一种税,具体税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矿 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实行定额税率.即使2007年以来,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和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 都实行了上调,但长期以来我国的资源税仅仅针对部分不可再生资源 所获得的收益征收,一直都被作为一种调节级差收入的手段,在政策 制定执行过程中,其环境保护功能往往被忽略,过低的资源价格驱使 企业不重视资源开采使用的效率.同时,又因为资源税收人绝大多数归 地方,过度开发、资源浪费现象受到地方政府的默许,这反而加剧了 生态环境的恶化 2、消费税.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涉及五类消费品,其中对环境造成污 染的有鞭炮、焰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2006年4月,国家对消费税作出重大调整,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开征消费税,扩大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将游艇、 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纳入征税范围.不过我们生活中对生态环境 有害的产品远不止这些,比如塑料袋及其它包装材料、化学溶剂、一 次性餐饮用品、洗涤用品,都会不同水准带来环境污染.所以,从抑制 对环境造成破坏的特定消费品消费角度讲,现行消费税征收范围有些 窄了 3、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近年来,国内各种交通车辆数目剧增, 排放的尾气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燃料能源.鉴 于此,我国对在境内购置汽车、摩托车、电车、农用运输车和挂车征

建筑扬尘环保税政策

建筑施工扬尘环保税相关政策解读与案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中国法制出版社 《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税法共有五章二十八条。 2017年12月25日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 条例共五章二十六条。

费改税 排污费环保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 结论:建筑施工企业为建筑扬尘环保税纳税义务 人。? 纳税义务人

征税对象 v 《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 v一、关于应税污染物适用问题 v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v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v结论:建筑施工扬尘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应纳税额 v 在建筑施工、货物装卸和堆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v(财税〔2018〕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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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的征税范围是什么? 内容来源网络,由“深圳机械展(11万㎡,1100多家展商,超10万观众)”收集整理!更多cnc加工中心、车铣磨钻床、线切割、数控刀具工具、工业机器人、非标自动化、数字化无人工厂、精密测量、数控系统、3D打印、激光切割、钣金冲压折弯、精密零件加工等展示,就在深圳机械展 环保税纳税义务人 环保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 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标》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哪些企业要交环保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环境保护税法的总体思路是由“费”改“税”,即按照“税负平移”原则,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的平稳转移。法律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写入立法宗旨,明确“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确定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为应税污染物。 在税收征管方面,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环保部门配合,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同时,环境保护税收入全部作为地方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 上述征税的范围,可以说是包括了大部分制造业;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填报。表内带*的为必填项。 2.本表包含五张附表,分别为附表1.1《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大气污染物适用)》、附表1.2《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水污染物适用)》、附表1.3《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固体废物适用)》、附表1.4《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噪声适用)》、附表1.5《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 3.第1栏“税源编号”:由税务机关通过征管系统根据纳税人的排放口信息赋予编号。 4.第2栏“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名称”:纳税人可自行命名每一个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的具体名称。该项应与《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填写的名称一致。 5.第3栏“税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的税目填写,分别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煤矸石)”、“固体废物(尾矿)”、“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冶炼渣)”、“固体废物(粉煤灰)”、“固体废物(炉渣)”、“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噪声(工业噪声)”。 6.第4栏“污染物名称”: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的污染物名称填写。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填写,其中:税目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相应代码填写;税目为“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的,按照其他应税固体废物具体名称填写。噪声填写“工业噪声超标1-3分贝”、“工业噪声超标4-6分贝”、“工业噪声超标7-9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0-12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3-15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6分贝以上”。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填写大气污染物具体名称,如“二氧化硫-海洋工程(气)”、“氮氧化物-海洋工程(气)”、“一氧化碳-海洋工程(气)”等;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填写海洋工程相应水污染物名称:“石油类-海洋工程(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石油类-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总汞-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总镉-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化学需氧量(CODcr)-海洋工程(生活污水)”;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生活垃圾的,填写“生活垃圾-海洋工程”。 7.第5栏“计税依据或超标噪声综合系数”:根据附表计算出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分污染物名称合计填写。噪声按照附表1.4《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噪声适用)》中的第13栏“超标噪声综合系数”填写。 8.第6栏“单位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填写。 9.第8栏“本期减免税额”:按照附表1.5《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第15栏“本期减免税额”分污染物名称的合计数填写。

环境保护税征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环境保护税征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摘要: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在即,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于环境保护 税征管技术的运用、执行以及实施后如何保持社会稳定发展。本文通过对面临的 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应对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中所面临问题的对策,使环境保 护税真正起到降低环境污染和改善严峻环境形势的作用,解决我国当前日益尖锐 的环境污染问题。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法;环境污染;征管科技 1 我国环境保护税实施中面临的问题 1.1 环境保护税征管技术的问题 针对环境污染物进行征税不同于一般的国家税收,测量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需要污染源监 控设备、科学的计算方法以及专业的技术测量人员,环保税征缴也需要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 台及征管协同配合机制。在科技日益进步的社会大环境下,尽管我国的软件及硬件开发、生 产都有了明显的进步,但距离全国覆盖运行的目标仍有一定差距。使用监控设备的测量人员 无法做到专业技术水平完全相当,通过专业监测得出的复核意见也就无法做到毫无差距,就 有可能存在纳税人的纳税申报额与复核后税额不一致,同时纳税人也有可能利用不同地区的 科技覆盖差异或现有的技术漏洞来避税或偷税漏税。 1.2 环境保护税征管执行的问题 我国之前在排污费征收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执法技术和经验,但在具体运用到征收环境 保护税时还存在一定难度。由于环境保护税的征收采取“分工式”执法,环境监测主体与征税 主体不统一,而环境检测的结果又是征税依据,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的行政协作会直接影响 税收征管,如果出现相互推诿、掣肘就会影响环保税征管的效率。环境污染还具有跨地域性 的特点,污染产生的影响很难只控制在某一特定区域内,在此情况下,若环境保护税单纯依 据地区行政的“属地管辖”原则进行征管,则不利于我国整体环境污染的有效治理。目前,我 国环境监测技术尚未全面覆盖,环境保护税的征管权限及责任划分还需完善的征管细则进一 步规范。 1.3 征税后短期内面临的社会稳定问题 由于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的绿色科技有待升级,对资源的依赖性较强,污染问题比较严重。根据上文所述,环境保护税以“外部性理论”为基础,这类中小企业因污染问题在市场上 的竞争力受限、税负较重,同时它们又是环境保护税征收的对象,因此在严格征管环境保护 税后,企业的税负和生产成本进一步加重,利润空间逐渐变小,甚至部分高能耗、重污染类 型的企业将会被淘汰。在面临利益压缩、税负加重、技术革新还需要时间的状况下,企业纳 税人可能会出现消极纳税的心理,甚至有可能会为个人利益偷税避税。尤其我国《环境保护 税法》中规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由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企业纳税人的消极心理将不利 于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这种因科技转型、市场淘汰带来的短期内社会不稳定问题需要予以重视。此外,我国目前对于不同类型的污染企业征收标准也不完全明确,甚至存在个别地区“一刀切”管理问题,不利于企业的“绿色科技”转型,更不利于市场的稳定发展。 2 应对环境保护税法实施问题的对策 2.1 健全税收征管办法 环境保护税的本质依然是税收,但它与其他税种的不同之处在于征收环境税的根本目的 在于保护环境,将外部性不利影响通过环境保护税抵消掉,而不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环境 保护税的发展思路比其他税种更加明确,因此环境保护税的实施绝不仅仅是一部法律可以规范,还需要配套法律法规的协同作用。 我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环境保护税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具体征收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税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污染物进行监测管理。由此可见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并不 是由一家行政主体独立完成,而是分步骤的由多家行政主体共同实施,并且根据执法地域不 同也存在差异,存在重工业城市、污染严重的工厂城市、轻污染城市、环境优美城市的区别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税目计税单位税额备注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 1.2元至12元 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 1.4元至14元 固体废物煤矸石每吨5元 尾矿每吨15元危险废物每吨1000元 冶炼渣、粉 煤灰、炉渣、 其他固体废 物(含半固 态、液态废 物) 每吨25元 噪声工业噪声 超标1~3分 贝 每月350元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 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 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 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 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 额。 2.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 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合并计征。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 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 计计征。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 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 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等效声级 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 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 超标4~6分 贝 每月700元 超标7~9分 贝 每月1400元 超标10~12 分贝 每月2800元 超标13~15 分贝 每月5600元 超标16分贝 以上 每月11200元

附表二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一、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总汞 0.0005 2.总镉 0.005 3.总铬 0.04 4.六价铬 0.02 5.总砷 0.02 6.总铅 0.025 7.总镍 0.025 8.苯并(a)芘 0.0000003 9.总铍 0.01 10.总银 0.02 二、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备注 11.悬浮物(SS) 4 12.生化需氧量(BOD 5) 0.5 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 量、生化需氧量和总有机碳,只征收一项。 13.化学需氧量(CODcr) 1 14.总有机碳(TOC ) 0.49 15.石油类 0.1 16.动植物油 0.16 17.挥发酚 0.08 18.总氰化物 0.05 19.硫化物 0.125 20.氨氮 0.8 21.氟化物 0.5 22.甲醛 0.125 23.苯胺类 0.2 24.硝基苯类 0.2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0.2 26.总铜 0.1 27.总锌 0.2 28.总锰 0.2 29.彩色显影剂(CD-2) 0.2 30.总磷 0.25 31.单质磷(以P 计) 0.05 32.有机磷农药(以P 计) 0.05 33.乐果 0.05 34.甲基对硫磷 0.05 35.马拉硫磷 0.05 36.对硫磷 0.05 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0.25

环境保护税填报说明

目录 1. 功能概述 (1) 2. 环境保护税采集 (1) 2.1. 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 (4) 2.2. 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 (7) 2.3. 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 (7) 2.4. 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 (9) 3. 环境保护税申报表 A (10) 3.1. 主表 (10) 3.2. 附表一(大气污染物适用) (10) 3.3. 附表二(水污染物适用) (12) 3.4. 附表三(固体废物适用) (13) 3.5. 附表四(噪声适用) (14) 3.6. 附表五(减免税明细) (14) 4. 环境保护税申报表 B (16)

1. 功能概述 12366电子税务局新增环境保护税申报功能,为纳税人提供环境保护税的采集、申报工作。 2. 环境保护税米集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下次纳税申报时,填报变更后的《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及相关附表; 系统通过税源信息采集和税源信息维护,实现对税源信息的报送和税源信息的变更。 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申报纳税-地税申报-环境保护税申报-环境保护税采集-进入功能页 面,进入功能时,若纳税人存在跨区税源信息时,需要先选择纳税人主体: tiiKiW ■ ra i?t)R.Q!T*lr 吨握金丿熏14血左申E 111 点用rMMF,rwrjlt ” 5昭幡■稈"W孕誓 禺?悄去用Hl?弄 m ME幻阳召 -訥“巧申那 Ifl■呼不■ ■用輕哥 炜龄羸 卜"商PE申聘 农黴打123晞电予税务局 屮_i-fBE3rt4na^fl¥iS Law㈣pg. IT曲北* H- _i主輕护貳忡?冲■ anmw w-1-ftxaeiF H¥RFF*F|iT*lf 贰■*亍槽鼻Itm ■总* ■輻晝■阳畑iMLJk^Mei■瞬2魁? ★上■対*糯罢??£ * -■£?? ■却■i10JUMHV1MMI咅* ■i莹矗绘■鬣*撻■Mdft*耳■RJkA?■A J#■底备A■輛■语 幵u菁体平田制 [£卉髯冲咚B 卜W*1R -BUtW$ 卜=畢申删《■ 料口和?1 am 卜=总|妙 tf a L WHiS淖汕lb 11■专H會卢呼晝m&n ?常却JLF:阳尸!■*盘£寓一冇WlfcBffiESA二牝=蠱已启E 1- FM ?E ^rFi-fiun 禅?1羽■耳KI干册住對帶1? 工主蛊MM,KVffiMMWOBt,柚冒帕咅晦蔽童■■修鉄 讪H*■鹼■覃囱同理■曲■吐構片口金三'11豪?t?M. " H■■时 E S MU L HI9n a^T r t ■-- ?.!』+ Qfc -?]鑒XSS 甜^£-??自哉?耳娅MHtH3±Krt1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 税款所属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或适用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纳税人,以及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填报本表。表内带*的为必填项;按次申报的纳税人,无需填写第1、5、6、7、8栏。 2.第1栏“月份”:按税款所属期分月填写,如“1月”、“2月”、“3月”。 3.第2栏“税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的税目填写,分别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煤矸石)”、“固体废物(尾矿)”、“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冶炼渣)”、“固体废物(粉煤灰)”、“固体废物(炉渣)”、“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噪声(工业噪声)”。 4.第3栏“污染物名称”: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的污染物名称填写。水污染物是“pH值”时,根据实测pH值对应填写“pH值(0-1,13-14)”、“pH值(1-2,12-13)”、“pH值(2-3,11-12)”、“pH值(3-4,10-11)”、“pH值(4-5,9-10)”、“pH值(5-6)”;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按照表中“类型”填写,如“禽畜养殖场(牛)”、“禽畜养殖场(猪)”、“小型企业”等。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填写,其中:税目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相应代码填写;税目为“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的,按照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名称填写。噪声填写“工业噪声超标1-3分贝”、“工业噪声超标4-6分贝”、“工业噪声超标7-9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0-12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3-15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6分贝以上”。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污染物名称填写。 5.第4栏“特征指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抽样测算方法填写,如“牛”、“猪”、“鸡”、“床”等。 6.第5栏“单位”:填写“特征指标”的具体单位,如“头”、“羽”、“张”、“吨”等。 7.第6栏“特征指标数量”:填写“特征指标”的数量,若“特征指标”是“牛”的,填写具体头数,如“500”。 8.第7栏“特征系数”:填写参与污染当量数计算的系数项。 9.第8栏“污染当量值(特征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中污染当量值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特征值填写。 10.第9栏“计税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计算的,“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采用特征系数计算的,“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ד特征系数”÷“污染当量值”。采用特征值计算的,“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ד特征值”。 11.第10栏“单位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填写。 12.填表举例1:某存栏量500头牛的禽畜养殖业纳税人,采用本表申报时,“税目”栏应填写“水污染物”,“污染物名称”栏应填写“禽畜养殖场(牛)”,“特征指标”栏应填写“牛”,“单位”栏应填写“头”,“特征指标数量栏”应填写“500”,“特征系数”栏不填写,“污染当量值(特征值)”栏应填写牛的污染当量值“0.1”,“计税依据”栏=“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500÷0.1=5000。 13.填表举例2:某省环境保护厅公布的抽样测算方法中规定住宿业纳税人按照3特征值/每床位·每月核定计算“污水”的环境保护税,若某住宿业纳税人有100张床位,采用本表申报时,“税目”栏应填写“水污染物”,“污染物名称”应填写“污水”,“特征指标”栏应填写“床位”,“单位”栏应填写“床”,“特征指标数量栏”应填写“100”,“特征系数”栏不填写,“污染当量值(特征值)”栏应填写特征值“3”,“计税依据”栏=“特征指标数量”ד特征值”=100×3=300。 14.填表举例3:某省环境保护厅公布的抽样测算方法中规定建筑扬尘(按一般性粉尘计)的特征系数为“1.2千克/(平方米·月)”,若某建筑施工单位某月施工面积为10000平方米,采用本表申报时,“税目”栏应填写“大气污染物”,“污染物名称”应填写“一般性粉尘”,“特征指标”栏应填写“月施工面积”,“单位”栏应填写“平方米”,“特征指标数量”栏应填写“10000”,“特征系数”栏应填写“1.2”,“污染当量值(特征值)”栏应填写一般性粉尘的污染当量值“4”,“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ד特征系数”÷“污染当量值”=10000×1.2÷4=3000。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税 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环保税法》第十条规定了三种情形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放量计算方法,第十条第四项同时规定不能按照这三种情形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环保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的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为规范我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厅共同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核定办法》)。 二、《核定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核定的对象。依据《核定办法》第二条规定“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辖区内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医院和部分第三产业以及其他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关于核定计算方法。按照《环保税法》的规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污染当量数=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染当量值。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医院在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情况下,按照本办法《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规定的污染当量值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无法提供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排污特征值系数表》确定的排污特征值系数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例:1.某医院,床位2800张,每月按时消毒,无法计量月污水排放量,根据《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污染当量值为0.14床,医院当月的水污染物当量数=2800÷0.14=20000,当月医院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为20000×1.4元=28000元。 2.某饮食业,营业面积500平方米,无法计算月污水排放量,根据《排污特征值系数表》系数为430/月,当月水污染物应纳税额为430×1.4=602元。 3.某养牛场,规模500头,根据《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污染当量值0.1头,当月水污染物当量数为500÷0.1=5000,当月水污染物应纳税额为5000×1.4=7000元。 (三)关于核定程序。《核定办法》对纳税人核定程序进行了明确,即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环境保护税基础知识及各地税额标准

环境保护税基础知识及各地税额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元至12元。在10倍的较大空间内,具体税额可由各地在法定税额幅度内确定。环保税主要具备两个功能,一是把污染控制在更加合理的范围内;二是补偿污染产生的社会成本。污染物因种类、地点以及时间等因素的不同,所产生的社会成本也是不一样的。因此,不同区域会选择不同税额,同一区域在税额设定上也会有不同的分档或分类。以北京为例,其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污染产生的社会成本大,因而环保税额也会较高。各个地方都在积极运用法律给予地方的授权,有效地根据各自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来细化环保税政策、调整税率,这也符合环保税立法初衷。 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按法定幅度“顶格”执行。从目前各地发布的方案来看,环保税税额标准相对较高的有上海、天津、河北、山东等地。以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为例,河北按照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8倍、5倍、4倍执行;上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税额标准分别为每污染当量元和元;山东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6元。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另一些地方则按照法定最低限额征收,比如陕西、青海、甘肃、宁夏、新疆等地,多集中于西部地区。湖南、四川、贵州、山西等地的税额标准比最低限额略高,如山西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元。 一、10个环保税的专用名词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2、应税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解读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被称为“绿色税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并将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这部全文共五章28条、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单行税法。其立法的总体思路是由“费”改“税”,即按照“税负平移”原则,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的平稳转移。 法案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写入立法宗旨,明确了“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并确定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为应税污染物。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说,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环境保护税法通过的第二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从重处罚的情形、突出惩治单位环境污染犯罪,明确了环境污染关联犯罪的法律适用。 一个是税收调节,一个是司法保护,然而,曲径通幽,最终指向的都是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税负平移 “这次环境保护税法的制定,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实现收费与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考虑目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生产经营较为困难,此次费改税将以原排污费征收制度为基础实行平移。”王建凡说,环保税并非凭空新增的税种,而是在“费改税”的原则之下,由新的环保税替代既有的排污费。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确立了排污费制度,现行环境保护法延续了这一制度。针对影响环境的重点污染源情况,我国选择对大气、水、固体、噪声等四类污染物征收排污费。2003年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做了规定。根据污染治理新情况、新要求,2014年国家进一步调整了排污

环境保护税的概述

环境保护税的概述 一、环境保护税的产生与发展 环境保护税(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ax)是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最先提出的,他的观点已经为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接受。荷兰是征收环境保护税比较早的国家,为环境保护设计的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噪音税、水污染税等,其税收政策已为不少发达国家研究和借鉴。此外,1984年意大利开征了废物回收费用,作为地方政府处置废物垃圾的资金来源,法国开征森林砍伐税,欧盟开征了碳税。这些环境税收手段加强了环保工作的力度,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我国1979年开始确立排污费制度,排污费制度对于防止环境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税收制度相比,排污费制度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环境保护税法的总体思路是由“费”改“税”,即按照“税负平移”原则,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的平稳转移。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这是中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单行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是落实十九大提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的重大举措。环境保护税的开征有利于全国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和转变发展方式,有利于推进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保护税的概念及特点 (一)环境保护税的概念 环境保护税是在我国领域和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特定行为税。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制定环境保护税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环境保护税开征之后,环境保护税收入全部作为地方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 (二)环境保护税的特点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表)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表) 税款所属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1. 采用《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且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填报《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表)》。采用抽样测算方法或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填报《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表)》。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形的,分别填报《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表)》及《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表)》。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的纳税人填报此表。同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税缴纳环境保护税,按次申报缴纳的纳税人可填报此表,此时填报的税款所属期起止日期为同一天,且申报表中的“月份”、“特征指标”、“单位”、“污染当量值”等栏次不填写。 2.第1栏“月份”:按税款所属期内的月份进行填报。 3.第2栏“税目”:按照《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的税目大类确定,分别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固体废物”。 4.第3栏“污染物名称/特征值类型”:污染物名称或特征值类型必须选择其一填写,污染物名称,纳税人按次申报时填写,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根据《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污染物名称确定;“固体废物”根据《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的税目小类确定,具体填写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其他废物四大类,其中: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确定;“噪声”按照《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的税目小类和计税单位确定,具体填报“工业噪声超标1-3分贝”、“工业噪声超标4-6分贝”、“工业噪声超标7-9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0-12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3-15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6分贝以上”。特征值类型,采用抽样测算方法计算时填写,根据环境保护税法附表《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特征值类型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填报,如畜禽养殖场、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医院-消毒等。 5.第4、5、7栏“特征指标”、“单位”、“污染当量值”:根据环境保护税法附表《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填报。“特征指标”填写“牛”、“猪”、“鸡”、“床”等,“单位”填写“头”、“吨”、“张”等。 6.第6栏“特征指标值”: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填报。 7.第8栏“污染当量数或计税依据”:按照《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计算的,“污染当量数”=特征指标值÷污染当量值。采用按次申报的,直接填写计税依据。 8.第9栏“单位税额”:按照《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税额填报。 9.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计税依据×单位税额。 10.第11栏“减免性质代码(减免税名称)”:按照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填报。 11.第12栏“本期减免税额”:为本期减免的环境保护税税额。 12.第13栏“本期已缴税额”:为本期应纳税额中已缴纳的税额。 13.第1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已缴税额。

我国环境保护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解析

我国环境保护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解析 为了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我国先后制定了不少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引导和鼓励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按照国家经贸委1999年的定义,环保产业是以防治污染、改善环境为目的所进行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环保产业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环保设备(产品)生产与经营,主要指水污染治理设备、大气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设备、噪音控制设备、放射性与电磁波污染防护设备、环保监测分析仪器、环保药剂等的生产经营。二是资源综合利用,指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废渣综合利用,废液(水)综合利用,废气综合利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三是环境服务,指为环境保护提供技术、管理与工程设计和施工等各种服务。为了让广大的环保企业家了解、把握和利用好我国有关环境保护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笔者对我国环保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要求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展, 200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自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二、有关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总体要求 为了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的“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的任务。2007年上半年,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

环境保护税基础知识及各地税额标准

环境保护税基础知识及各 地税额标准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环境保护税基础知识及各地税额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元至12元。在10倍的较大空间内,具体税额可由各地在法定税额幅度内确定。环保税主要具备两个功能,一是把污染控制在更加合理的范围内;二是补偿污染产生的社会成本。污染物因种类、地点以及时间等因素的不同,所产生的社会成本也是不一样的。因此,不同区域会选择不同税额,同一区域在税额设定上也会有不同的分档或分类。以北京为例,其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污染产生的社会成本大,因而环保税额也会较高。各个地方都在积极运用法律给予地方的授权,有效地根据各自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来细化环保税政策、调整税率,这也符合环保税立法初衷。 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按法定幅度“顶格”执行。从目前各地发布的方案来看,环保税税额标准相对较高的有上海、天津、河北、山东等地。以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为例,河北按照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8倍、5倍、4倍执行;上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税额标准分别为每污染当量元和元;山东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6元。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另一些地方则按照法定最低限额征收,比如陕西、青海、甘肃、宁夏、新疆等地,多集中于西部地区。湖南、四川、贵州、山西等地的税额标准比最低限额略高,如山西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元。 一、10个环保税的专用名词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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