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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企业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企业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女员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本规定依据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4001-1996(ISO14001:1996)《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和《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健康手册》中有关条款编制,是杭州之江开关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体系文件之一。

1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女工和未成年人等。

2 目的

2.1为加强对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2本制度规定了女工和未成年人在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3 总则

3.1 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就业以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安排女性就业时,对适合女性从事的职业应尽可能多招些女性;对那些使女性生理机能不能保持正常状态,对女员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响的职业,禁止或限制女性参加。

3.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企业招工对象的年龄一般为16周岁以上。

4 职责

4.1 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则要求,合理安排女工或未成年人的工种、工作。

4.2 安全保卫科负责检查、督促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4.3杭州之江开关股份有限公司安委会负责监督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4.4 各单位、车间负责严格执行本制度。

5 女员工特殊保护

5.1 各车间、职能部室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在员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5.2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女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Ⅲ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和有毒有害的作业。

5.3 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期内,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或不上夜班。

5.4 女员工在怀孕初期及临产三个月或哺乳期内,每天应给以1小时工间休息和哺乳时间;按规定工资照发。

5.5对一些有害女员工身体健康的工作,车间应采取缩短工作日、轮班制、四班三运转等改变劳动组织的措施。

Q/HSG631-2013 6 未成年人保护

6.1 各车间、职能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工作。

6.2 未成年工在安排劳动时,不宜从事特别繁重的劳动、高空作业和对身体有害有毒的作业等。

6.3 在录用未成年工时,必须经过体格检查,以便根据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工作。

7 考核对不执行本制度,按考核规定执行。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者加倍处罚,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女工保护管理制度

女工保护管理制度 为加强集团公司女职工工作,动员和组织广大女职工积极投身企业改革与发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 益和特殊利益,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工 会章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具有民主性和代表 性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一)、基本任务 1、 团结动员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 积极投身企业改革的实践, 在加快企业发展中建功立业。 2、 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虐 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3、 参与企业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并监督、协助有关 部门贯彻实施。代表和组织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代表女职工参 加企业民主管理和集体协商,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有关部门在研 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4、 开展女职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 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技术和健康素质。 5、 积极发现、培养女性人才,及时推荐优秀女性干部。 6、 调查了解女职工队伍健康状况和有关女职工切身利益的特殊问题, 积极反映和代表女职工的意愿和 要求, 协助有关部门解决女职工的特殊困难。 7、 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 (二)、组织制度 1、 女职工委员会要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有女职工 10名以上的单位要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 10 名的要设女职工委员。 2、 女职工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 有条件的也可以设立办公室(女职工工作 部)。 3、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 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 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 工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需报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备案。 4、 女职工委员会由主任 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5、 集团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同级妇联的团体会员, 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通过集团公司工会女职 工委员会 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三)、女工委干部 1、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 主协商,推选符合相应条件的女职工担任,按照中铁建党办] 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2、女职工200人以上的单位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干部 同级工会没有女主席或女副主席的, 需经民 2004] 37号文件要求,原则上其任职期间享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第十条国家鼓励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每2年至少安排1次女职工进行妇女常见病检查,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二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行政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管理职责、内容及措施、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机关、分公司、直接经营单位、项目经理部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年 月 日实施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年 月 日施行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职责 机关卫生所负责女职工保健管理工作和健康教育工作。 劳动人事教育处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待遇的管理工作。 各分公司、直接经营单位、项目经理部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工作

机关工会负责对女职工保健、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接受女职工投诉,并督促相关部门处理。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 级体力劳动度的企业; 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高处架线作业; 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 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 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 公斤的作业。 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酞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作业场所放射性特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妊娠 个月以上含(含 个月)一般不得上夜班。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标准 项目部为了切实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建筑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规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专兼职人员,加强管理和监督。 2、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按国家规定发放,不得影响工资调整及有关福利待遇,不得因此停薪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合同期已满,必须延续到孕期、产假和哺乳期满),不得以女职工上述生理特点为由,将其转为待聘、编余人员或辞退。 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4、月经期保健 (一)宣传普及月经卫生知识。 (二)在同一工作场所、女职工在100人以上有条件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女职工在100人以下的有条件的单位,应逐步设置简易的温水箱、消毒箱及冲洗器。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女职工卫生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流动、分散、野外工作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三)从事下列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内暂时调整工作或给予1至2天的休假,并按出勤计算; 1、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高处作业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 3、食品冷冻库及冷水、低温(低于五摄氏度)等作业; 4、野外流动作业、长久站立、行走、蹲位作业。 (四)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量过多者经合同医院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证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五)女职工月经卫生费每月不低于4元钱。 5、孕期保健: (一)对已孕女职工建立孕产妇系统保健卡,建卡率要求达95%以上,怀孕3个月开始填写保健卡,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产前检查,检查率要求达90%以上。对高危孕妇,所在单位应配合医院严密观察和监护,使高危孕妇管理率达到100%。 (二)对妊娠的女职工,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妇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根据合同医院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从事野外勘测工作及施工作业、施工班组工作的女职工怀孕满5个月,应安排其他适当工作。 (三)对妊娠满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1至2小时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并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四)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做劳动时间。对生产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相关

附件1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参考题目 (共54个单选题) 1、《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A、同工同酬 B、均衡就业 C、政治平等 D、机会均等 2、《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 )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A、性别 B、身高 C、相貌 D、学历 3、《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的内容。 A、恋爱、结婚 B、休息、休假 C、结婚、生育 D、晋职、晋级 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子女。 A、一个 B、两个 C、三个 D、四个 5、《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A、延长生育假 B、颁发荣誉证书 C、减免子女学费 D、发放计划生育津贴

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年4月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A、2010 B、2011 C、2012 D、2013 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B、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C、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D、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8、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的劳动保护。 A、经期、孕期、产期、更年期 B、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C、经期、孕期、哺乳期、更年期 D、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 9、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告知女职工。 A、口头 B、书面 C、电话 D、微信 10、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 A、减少晋职机会 B、增加劳动量 C、减少培训机会 D、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工保护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女工保护管理制度示范文 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女工保护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其 合法权益,发挥广大女职工事业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相关文件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4.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3 管理内容 3.1. 本制度所称的女职工是指在本公司从业的女职 工。

3.2.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监督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 劳动权益保护 4.1. 公司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4.2. 凡适合女职工从事劳动的岗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单位在安排女职工工作岗位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歧视和限制。 4.3. 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特点,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并加强对女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4.4. 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以女职工结婚、妊娠、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女工健康保护管理制度(word)

女工健康保护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女工健康保护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目的: 为了维护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 保护其健康, 以利于社会、企业的建设和发展。 范围: 本厂所有女员工。 内容: 1.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 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 部门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4. 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 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 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 安排其它劳动。 5.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 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6. 怀孕的女职工,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7.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 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 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厂内可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 给予十天时间的产假。 8.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 在每个班次(上、下午)的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 每次三十分钟。每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一个每次哺乳可增加三十分钟时间。 9. 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 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 均作劳动时间。 10.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 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 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行得延长劳动时间, 一般不得安 排从事夜班劳动。 11.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 有权向劳动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在三日内作出相关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12. 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 由厂根据情况轻重给予厂规相应的处分, 情节严重者, 依法追究其责任。 13、安全生产防火﹑动火﹑用火制度 一﹑防止火灾的基本措施﹕防止火灾的基本是防止产生燃烧的基本条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0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0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019年某公司女工工作管理规定

女工工作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工会女职工工作,组织女职工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充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和所属各单位工会的女工工作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无 4 职责 4.1 公司工会 4.1.1 是女工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4.1.2 负责拟定和完善女工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4.1.3 负责拟定女工工作年度工作计划; 4.1.4 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落实女工工作开展情况; 4.1.5 负责组织召开女工工作的各类会议及活动; 4.1.6 负责落实完成上级工会组织的各项决议和工作要求。 4.2 女工委员会主任 4.2.1 领导女工委员会全面工作; 4.2.2 代表和组织女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4.2.3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4.2.4 负责女工委员会经费审批。 4.3 所属各单位女工委员会 4.3.1 负责本单位女工委员会的组建、选举、换届工作; 4.3.2 负责本单位女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3.3负责落实完成上级工会组织的各项决议和工作要求。 5 管理内容 5.1 组织机构 5.1.1 工会女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5.1.2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成立女工委员会,组织开展女工工作。 5.1.3 公司及各单位女工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5.1.4 女职工委员会一般应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 5.1.5所属各单位工会中有女会员10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可以设立女职工委员。 5.1.6 站队、班组设立女职工委员,组织开展女职工活动。 5.1.7 上级女工委员会领导下级女工委员会。 5.2 女工工作内容和要求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目的 1.1、为加强对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依据国家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女工和未成年人在工作中的基本要 求和内容。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女工和未成年人(包括招用 的临时合同工)等。 3、总则 3.1、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就业以及实行男女同 工同酬。在安排女性就业时,对适合女性从事的职业应尽 可能多招些女性;对那些使女性生理机能不能保持正常状

态,对女员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响的职业,禁止或限制女性参加。 3.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工招工对象的年龄一般为16~50周岁。因特殊需要招用未满16岁的员工,应经本地劳动部门批准。 4、职责 4.1、综合部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则要求,合理安排女工或未成年人的工种、工作。 4.2、监理部负责检查、督促各现场监理部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4.3 各现场监理部负责严格执行本制度。 5、女员工特殊保护 5.1、各公司各部门、现场监理部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在员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

女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管理和要求。 2、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内的女职工。 3、职责 3.1各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3.2行政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情况。 4、工作程序与内容要求: 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子女时有必要的物资条件和基础,同时也为了保护下一代的身心健康,公司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完善和系统的怀孕女职工特殊保护体系,各部门依照以下要求实行。 一、孕期保护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公司不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在正常劳动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不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怀孕的女职工,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二、产期保护 怀孕女职工的产期保护,既包括正常生产,也包括中止妊娠。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难产者再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给予产假4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女职工非婚生育或计划外生育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二、哺乳期保护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公司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哺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

最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doc

最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本文由劳动法小编为你整理2013年适用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面内容。该规定的目的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 【阅读导航】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背景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全文内容 三、附录内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正文】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规定》共1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1988年7月21

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予以废止。2012年5月新华社受权全文发布该《规定》。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背景 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门法规,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之后中国又陆续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体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施行24年来,其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 1、是劳动关系领域发生重大变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中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格局的形成和公有制企业的改革,使劳动关系多样化、复杂化;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使劳动关系市场化、契约化。 2、是女职工劳动保护需求发生变化。中国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占职工总数的42.7%.其中,女农民工已占女职工总数的

女工特殊保护管理制度

编号:SY-AQ-04662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女工特殊保护管理制度Management system of special protection for female workers

女工特殊保护管理制度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第一条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三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女职工自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的工作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或安排其它劳动。 第五条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间劳动,在工作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六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比不得安排其从事夜间劳动。 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 第九条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劳动保护提出申诉,要求改正或享受应当享受的权益。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这里填写您的公司名字 Fill In Your Business Name Here

女工部门管理制度范文推荐 女工先进事迹推荐范文

女工部门管理制度范文推荐女工先进事迹 推荐范文 为了提高女工部门的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学校服务,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X为你带来了女工部门管理制度范文,一起来看看吧。 女工部门管理制度范文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会女工部是在校团委、校学生会的领导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三个代表”的伟大旗帜,全心全意为全校女生服务的一个部门。主要以关心女同学为出发点,积极为广大女生服务。通过举办讲座,座谈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共同解决女生的生活等问题,组织有益于女生的活动。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特制定女工部规则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会女工部所有成员。 第三条、本制度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会女工部负责实施。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女工部设部长1名、副部长2名、委员6名。部长对女工部全部工作及所有成员负责,副部长对自己管辖

工作范围及相应委员负责。女工部设通讯员一名,由部长确定,向部员通知部内各项决定活动。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五条、女工部每周四晚21:30在校学生会B室召开部内例会,参会人员必须提前5分钟到会签到,迟到者例会结束时签到;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者,必须事先向部长或分管副主席请假,事后请假视为缺席。 第六条、每次例会(包括部内会议、各学院部长会议)必须严格考勤并如实记录备案。会议记录人由部长确定。 第七条、活动总结和活动照片及时归档于办公室。负责采集的各种活动资料也应及时归档于办公室。 第八条、所有成员必须积极主动地为部门建设出谋划策。 第四章、奖惩制度 第九条、无故迟到、早退、缺席一次,会后口头批评,扣1分;迟到、早退累记4次或无故缺席2次者交检讨一份,并在下次例会的时候公开检讨,扣3分;迟到、早退累计5次或无故缺席3次予以劝退学生会,扣5分。 第十条、对于每次严格按照要求出席会议者给予口头表扬,评优时附加2分。例会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积极活跃地参与组织建设的讨论者,加1分。无良好表现者不加分。扰乱会场秩序者扣1分。

女工特殊保护管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908 女工特殊保护管理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女工特殊保护管理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条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三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女职工自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的工作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或安排其它劳动。 第五条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间劳动,在工作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六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

女工特殊保护管理制度(新编版)

女工特殊保护管理制度(新编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338

女工特殊保护管理制度(新编版) 第一条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三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女职工自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的工作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或安排其它劳动。

第五条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间劳动,在工作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六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比不得安排其从事夜间劳动。 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 第九条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劳动保护提出申诉,要求改正或享受应当享受的权益。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XXX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

女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女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女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保护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在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2 引用文件 (9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94)《中华人民共和国女婴保健法》 (88)《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90)劳安字2号《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3 保护的内容 3.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3.2女职工在月经、怀孕、在产、哺乳期的保护。 4 保护措施 4.1禁忌保护 4.1.1女职工禁忌连续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5Kg)。 4.1.2女职工禁忌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Kg;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Kg的作业)。 4.2经期保护 4.2.1月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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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劳动。 第五条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间劳动,在工作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六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比不得安排其从事夜间劳动。 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 第九条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劳动保护提出申诉,要求改正或享受应当享受的权益。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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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办法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办法 1.总则 1-1 目的: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 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全公司编制内所有女职工。 1-3 本办法之制定﹑修订﹑废止,依安全生产管理规 定,经总经理核准后实施。

2.组织: 2-1 本办法之责任区分如下: 3.实施办法: 3-1 禁止任何部门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 3-2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3-3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工作,不得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3-4 怀孕七个月(含)以上的女职工,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32998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Model of labor protection management system for female employe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目的 为了减少和解决公司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在册女职工适用本制度。 (三)内容要求 1.公司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2.公司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公司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3.公司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

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4.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公司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5.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公司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6.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7.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8.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乡、镇级以上的医务部门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早产的按生育假处理,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9.施行节育手术的女职工,其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9.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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