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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屋建设研究与启示_郭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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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漏洞及填补

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漏洞及填补 ——居港权案的再思考与刚果金案的新启示 曹旭东 2012-09-07 22:49:11 来源:《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年第1期摘要:基本法第158条规定了其解释制度的构造,这种“一元双重”的解释体制最重要的一环是香港法院释法与人大常委会释法的衔接。也正是在此环节存在漏洞:对于香港法院应当提请解释而未提请的,没有有效的制约途径。香港法院居港权案中“不厚道”的解释,正是利用了这个漏洞。本文分析了“主动释法”模式、“事后责任”模式和“当事人”模式后,建议借鉴“当事人”模式,设立当事人启动程序,以约束法院滥用提请判断权。香港特区的司法权与基本法解释权是分离的,其司法权是完整的,但是其基本法解释权却并不完整。因此,“当事人”模式并不侵犯香港独立的司法权。当然新法律规则的确立需要时间和等待,在过渡时期需要政治方法的补充。 关键词:提请解释判断权;“主动释法”模式;“事后责任”模式;“当事人”模式;政治压力 一、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构造 香港基本法第158条规定了基本法解释制度,其内容如下: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从该条规定可以解读出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构造: 1.在解释体制方面[1],有以下几点:(1)人大常委会和香港特区法院均可行使基本法解释权。(2)不同的是,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是原始解释权和普遍解释权;香港法院的解释权是授权解释权和有限解释权。香港法院的解释权源自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这一点基本法第2条也可以印证,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也就是说,基本法解释权的权源是一元的,即只有人大常委会是解释权的所有者,香港法院的解释权并非固有的,不是解释权的所有者而是权力的行使者。(3)既然是授权解释,香港法院所作解释的效力必然低于人大常委会所作解释的效力。正如法条所说,“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4)另外,香港法院的解释权相较人大常委会的原始解释权是有限的,其关系可以类比于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关系。人大常委会的

香港公屋单体设计的分析及对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启发_杨靖

Design Analysis and Inspiration of Hong Kong Public Housing to Economically Affordable Housing in China 香港公屋单体设计的分析 及对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启发 文/杨靖 杨磊 Yang Jing Yang Lei ABSTRACT 本文介绍了香港公屋原形设计的四个阶段,并着重从运用模块进行扩展、 “居者自行设计房屋布局”模式等 方面分析了香港公屋单体设计的灵活性以及总结了香港公屋通用设计的经验。 This article describes four stages of the prototype design of Hong Kong public housing,and focusing on analysis of the design flexibility and universal design of Hong Kong public housing. 作者简介 杨靖 东南大学 杨磊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香港公屋,单体设计 Hong Kong Public Housing,Architectural Design KEY WORDS 阶段原型时间建设标准特点典型平面 第一工字型系列50年代—60年代使用面积2.2m2/ 成人、1.1 m2/儿 童 以工字型为基础,左右两翼是背靠背的房间,每个房间 大约12 m2,各房间面向敞开式长走廊。 共用厨房、卫生 间、洗衣间、公共浴室。后期,引入电梯(每隔三层停 靠)、中央内走廊,每间添设了设有厕所及自来水的阳 台。建筑高达16层。 第二长型、 塔型、H-Block 70年代—80年代 初 使用面积3.25 m2/人 通过内廊或外廊式组织,套型面积稍有增大并且套型的 通风状况得到改善。卫生间与厨房与工字型系列后期的 设置相似。建筑高度大约20-24层。 第三三叉型、 相连长型 80年代使用面积5.5 m2/ 人 空间标准有重要的提高。单一房间概念被一套多房的设 计所取代。客厅、卧室、卫生间或厨房都有较佳的日照 及通风。建筑高度约40层。房间的隔墙仍是租户自己设 置。 第四和谐式 康和式 90年代使用面积7.5 m2 人 和谐式单体有三种:1型(“十”字形)、2型(“Y”字 风车形)及3型(“T”形、“Y”形)。1型、2型均为塔 式高层,36-38层,每层约有16户。3型配合香港多山的 基地条件,其Y形的翼可在90度范围内自由旋转,层数为 20至26层。 康和式单体有两种:1型是十字形平面, 40层,每层8个 户。2型是曲尺形, 30层,每层6个户。面积标准有所提 高,三居室套型设有主卧室卫生间。 1953年圣诞夜,在石硖尾大火中5万8千人痛失 家园。之后,又发生几起大火,总共有10万人无家 可归。连续的火灾迫使香港当局不得不转变立场,采 取由政府投资兴建公屋,为这些灾民提供住所,以解 燃眉之急。自此开始了大规模的香港公屋建设。 1、公屋住宅单体的原型设计及其四个阶段 为了快速解决居住问题,房屋署在一个时间段内 仅用几种住宅单元平面作为原型进行公屋建设。这样 节省了设计时间并有助于减少建造成本。当空间要求 和建设标准提高时,就会提出新的原型。公屋经过这 么多年的发展,其原型可以明确的划分为四个阶段。 每一个时代的居住空间标准不断提高,这对空间的设 计和使用产生重要的影响,并由此对居住者的生活品 质产生重要的作用。(图1) 最初,第一阶段的工字型公屋是1954年开始兴 建,是作为居住应急之需的迁置大厦,其标准低、成 本低、租金低。发展到90年代期,出现的康和式住 宅是香港公屋建设中的最高标准住宅,它也是香港 “居者有其屋”计划中主要采用的房型。我们对其住 1 1 | 公屋单体的四个阶段 2009 12 A+C论文 P097

香港个人破产制度

一、申请个人破产的条件 1. 债权人提出破产呈请 根据香港《破产条例》第6 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呈请的理由必须就债务人所欠的一笔或多于一笔的债项而提出,而提出呈请的债权人或每名提出呈请的债权人必须是被拖欠该债项或至少其中一笔债项(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人。该债项的款额或该等债项总额相等于或超过$10000 或某个订明款额;该债项,或该等债项中的每笔债项,是关乎一笔须立即或在将来某确定时间向提出呈请的债权人或每名提出呈请的债权人偿付的经算定款项,并且是无抵押的;该债项,或该等债项中的每笔债项,是债务人看似无能力偿付或是没有合理的希望有能力偿付的债项的;及并无有待处理的申请要求将一份就该债项或该等债项而根据送达的法定要求偿债书予以作废。而呈请人必须向破产管理署署长缴存$12150 的款项以支付其费用及开支。 根据香港《破产条例》第4 条规定,债务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被呈请:债务人须以香港为其居籍;在呈请提交当日处身于香港;或在以该日为终结的3年期间内的任何时间通常居住于香港或在香港有居住地方;或在香港经营业务,否则任何人不得根据该债务人的债权人中的一人向法院提出或由该等债权人中多于一名的债权人共同向法院提出及由该债务人本人向法院提出向法院提出任何破产呈请。 2. 债务人提出破产呈请的理由 根据香港《破产条例》第10 条规定,债务人的呈请只可基于债务人无能力偿付其债项的理由向法院提出;呈请书须附有一份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该说明书须载有:第一,订明的该债务人的债权人的详情、债务人的债项及其他负债的详情以及债务人的资产的详情;第二,订明的其他数据及不论债务人欠债的总额是否等于或超过$10000 规定的债权人的呈请的款额,均可提出债务人的呈请。债务人必须把一份在律师、监誓员或获授权监誓的法院人员,包括破产管理署署长和高等法院的监誓员等的面前宣誓的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连同在律师、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或获授权的破产管理署职员面前进行见证的呈请书一并递交及向破产管理署署长缴存$8650 的款项以支付其费用及开支。

香港新市镇开发建设透析

编样稿4420字 香港新市镇开发建设透析 林明珠|华东师范大学现代城市研究中心 刘军伟|华东师范大学现代城市研究中心 一、新城建设起源 早期的新市镇规划思想来源于英国埃比尼泽·霍华德(Ebenezer Howard,1898) “田园城市”(Garden City)理论。他认为建设田园城市可以有效疏散大城市工业和人口,改善城市的工作环境,提高城市的生活标准。通过在城市外围区域建造居民区和工业区及相关社会服务设施,吸引新增人口的定居和旧城人口的疏散,从而缓解中心市区在住宅、交通和就业等方面的压力。这一理论对单核的城市发展模式提出了质疑,促使新的城规划理念形成。1946年英国通过了《新城法》,并在伦敦郊外的斯蒂文里奇建设了第一座新城。此后,英国新城建设的实践经验便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开来。 香港新市镇的发展具有英国城市规划的色彩,同时也有自己的发展特色。据香港政府拓展署助理署长潘国城博士的解释是:“香港新市镇是指那些有计划的,由多个专业队伍策划、协调及推广,用以供20万甚至更多人口居住的都市发展。这些计划都是获得政府特别财政支持的。” 二、香港新市镇开发建设实践 (一)建设动因 二战后,大量逃难回乡的香港本地居民和内地居民源源不断地涌入,使香港人口激增至200万,是战争期间的4倍。人口的激增使住房问题陷入了窘境,大批贫民和新来移民只能居住在由简单材料胡乱搭建的木屋里,随着木屋区的四周蔓延,供电、排水、卫生等居住条件越来越为恶劣。1964年,港府公布了《寮屋管制、徙置与政府廉租屋政策检讨》白皮书,制订了香港公共房屋政策。之后10年间,兴建各类徙置大厦约255幢,居住徙置大厦的人口从54万增加到了118万,廉租屋的居民也达到了40万以上,两者人数占香港总人口的37%。公屋政策的出台标志着香港城市开发的重点从港岛九龙中心区向周边郊区蔓延。 (二)早期新市镇开发 1955年,港府选择位于九龙的观塘进行填海工程,以缓解市区的人口压力。观塘的规划建设标志着新市镇发展的开始。香港新第一代新市镇包括荃湾、沙田和屯门,新市镇的建设大多是开山填海而来,如:沙田新市镇计划开发1700公顷,总面积中填海造地和开山造地分别占37.6%和61.4%。荃湾是香港第一个开发的新市镇,如同观塘卫星城一样,在吸纳了70万人口后逐渐发展成了一个以制衣、纺织、塑胶、金工、电子为主要支柱的工业重镇,住宅用地与工业用地混杂相交,使得生活环境

世界主要国家地区住房调控政策经验与启示

世界主要国家地区住房调控政策经验与启示 中国金融40人论坛特邀成员陈卫东 [ 2010-04-22 ] 共有0条点评 内容摘要:近年来我国住房市场蓬勃发展对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拉动经济增长和促进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房价过快上涨、投机气氛渐浓,许多购房者被排除在市场之外,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在归纳和总结主要国家和地区房地产市场调控背景、抑制泡沫政策和住房保障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破解房地产市场难题的政策建议:政府要高度重视房地产问题,力争在“住有所居”和“保增长”之间取得最佳平衡,“保低放高”,继续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覆盖范围,增大住房市场交易和保有环节税负,实行以实物建房为主的住房保障模式,加快我国住房市场和住房保障的法制化进程。 关键词:房地产泡沫、住房保障模式、国际经验、住有所居 1998年以来,我国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对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拉动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最近几年,房价节节攀升,超出了许多购房者的承受能力,超出老百姓承受能力的房地产市场必定是不可持续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归纳和总结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住房市场调控政策的背景、经验与教训,对完善我国住房政策、破解当前住房市场难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主要国家和地区出台住房调控政策的不同背景 住房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又是特殊商品。短期内需求大幅增加而供给难以及时跟进,决定了住房很容易成为投资品。生活必需品要求价格的稳定性和投资品价格的波动性之间的矛盾,是房地产市场最基本的矛盾。这个基本矛盾决定了不能把所有住房问题全都交由市场这只所谓“无形之手”去解决,客观上要求由政府“有形之手”加以调节,以弥补市场失灵。 (一)提供公共住房,保障居民“住有所居” 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各个国家和地区住房矛盾不断突现,保障居民“住有所居”成为各个国家和地区住房调控政策的重中之重。新加坡有460万常住人口,国土面积仅699平方公里,人口密度大,土地资源十分有限。建国初期,面临严重的房荒,新加坡住房形势十分严峻。为解决住房短缺及其引发的社会问题,早在1960年新加坡政府宣布成立建屋发展局,1964年推出了“居者有其屋”的政府组屋计划,将政府工作的重点放在解决普通收入者的居住问题上。 香港政府干预房地产市场始于1954年,当时石硖尾大火导致5万多人丧失家园,政府不得不进行安置,并于当年成立了香港房屋委员会,负责建立和发展与商品房市场并行的公共经济房系统。1972年,房屋委员会制定了公共房发展规则,耗资54

新鸿基地产之香港YOHOTOWN项目

新鸿基地产之香港YOHOTOWN项目 YOHOTown是当前香港地产市场最热的一个项目,也是新鸿基地产(下文称SHKP)近10年来在香港元朗投资100多亿元推出的重头住宅项目。 看到YOHO的第一眼让我想起在北京置地工作时有所接触的SOHO现代城,这个以提倡SOHO生活(SmallOfficeHomeOffice)的楼盘曾经一度成为中国房地产界的殿堂之作,潘石屹也因此赚了个盆满钵满。YOHOTown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两件与卖楼不太相关的事情,一是在华润大厦马路对面的星巴克喝咖啡时看到YOHOTown与Starbucks合作的宣传册子,另一个是后来从电视得知YOHOTown与Microsoft的MSN合作为住户提供全球首创的“YOHOSmartAlerts”服务,这两件事都超出了一般地产人的思维范围。 YOHOTown是个值得一说的例子,因为它代表着一种地产商选地、做项目和推广的操作模式,更学术一点说,它代表了最新的为客户创造价值的地产操作模式,而这种模式内地依然在摸索。中国人做事说话喜欢追根溯底,为了说清这个项目,香港的房地产背景也要老生常谈了。 过去5年来,香港一直是房地产商的噩梦。1997年之前,香港这个弹丸之地主要由三大行业支撑整体经济,即转口贸易、地产、金融;1997年之后,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之后,香港的贸易地位受到严重威胁,长期积累的房地产泡沫开始爆发,与两大行业关联度甚高的金融业也陷入了举步维艰的地步,香港经济走入低谷。 5年前,香港开始了痛苦的经济结构转型。2003年5月,“大红筹”中远和裕兴工业取代原香港主要地产商新世界地产和信和置业在恒生指数成分股的“大蓝筹”地位,标志着香港原有的以地产行业为主的经济结构初步转型。 查查近几年来的香港地产业的发展资料,我发现香港的楼市其实形成了对发展商很不利的恶性循环。香港是个楼市“通道”——一、二手房市场做得很好。在香港,新楼盘价格一般比旧楼盘高出2成左右。近几年来,整个新楼盘市场价格都在不断往下跌,小业主们拥有的二手房为了留住客户也跟着往下调,所以在这样的背景下,新楼为了吸引客户的眼光,往

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启示.doc

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启示- 香港司法制度继承了英国传统,突出特点是实行当事入主义。自2000年起,香港开始对民事司法体制进行改革,核心是克服当事入主义诉讼模式所带来的诉讼成本过高、诉讼拖延的弊端。虽然目前改革尚未完成,但改革方案已经成型,并逐步付诸实施。香港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可以给予我们诸多启示。 一、改革进程与目标 (一)改革进程:2000年2月,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任命了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工作小组(以下称工作小组),成员由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法官、律政司法律专员、法律援助署署长、资深大律师、律师、香港大学教授、消费者委员会总干事、高等法院聆案官、裁判官等16人组成,任务是检讨高等法院民事诉讼规则和程序、建议改革措施。2001年11月21日,工作小组发表了《中期报告及咨询文件》(以下称中期报告),提出了80项改革建议,并公开咨询和征求意见。在为期7个月的咨询期内,工作小组派发了5000份纸本中期报告、500张光碟、12000份报告摘要,并在互联网公布了电子本,41000人上网浏览。咨询期间收到近100份书面意见。2004年3月,工作小组完成并发布了《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最后报告书》(以下称最后报告书)。最后报告书指明了香港民事司法制度应予改革的各个方面,并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提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已

经接受了改革提议,并已委派了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督导委员会,对报告书中与司法机构有关的改革提议的推行情况进行监督。预计所有改革措施将在未来二至三年内完成。 (二)改革目标 工作小组在《最后报告书》中明晰地概括了改革的目标,指出:“改革措施必须能够达到改革的目标,即提高本港民事司法制度的成本效益、简化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减少诉讼遭拖延的情况;同时,所有决定都必须符合‘程序公正’和‘实质结果公正’这些基本要求。”据此,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目标就是,在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前提下,降低诉讼成本,简化诉讼程序,缩短诉讼期限。另外,工作小组在《最后报告书》中还提出了法院实行案件管理的目标。报告书将法院实行案件管理的合法目标概括为:提高司法程序的成本效益;提倡以经济和与案件相称为原则来提起诉讼和进行审讯;迅速处理案件;使诉讼各方地位更平等;协助与诉人达成和解;公平分配法庭资源。同时要保证与诉各方可按其实质权利公正地解决纠纷。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最后报告书》针对中期报告列举的各项建议以及各界的

香港住房政策与国内住房政策对比及启示

一、香港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措施 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信息。为遏制楼市投机行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香港政府不断加强新房屋预售、销售环节的透明度,降低开发商对房屋售价与现房供应的操纵,从而抑制了因新房销售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哄抬房价现象。香港政府对开发商预售、现售环节、信息披露、首次放盘量等方面出台了多项指引文件,还明确规定了有关预售新房(含楼花)示范单位的细则。 健全的土地管理制度。香港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将土地使用权批租给受让人,土地批租主要采用公开拍卖、招标、私下协议和临时租约四种形式。香港有比较健全的土地法例体系,包括《香港房地产法》、《收回官地条例》、《土地征用法令》、《地契条款》、《拍卖地产条例》等。政府只是根据这些法例进行管理,实行有偿、有期、有条件使用土地。所有要使用土地的人都需要通过土地市场获得土地。既有垄断控制,又有自由转让。在楼市出现泡沫的时候政府采取增加住宅用地供应的做法,在楼市萧条时期政府采取减少土地供应的措施,以保持楼市的平稳发展。 完善的公屋制度。香港的公屋制度不仅包括政府出资建造建筑实体,还包括货币化的综援金制度。到1997年,香港650万居民中居住在出租公屋、政府补助出售房屋的人口达331.38万,占全港人口的51%。公租房制度与香港的房地产大规模开发几乎同步,不仅解决了众多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还为香港节约了土地资源,保持了社会稳定,提高了城市竞争力。

短期交易“额外印花税”。为了抑制投资者炒房,香港引入了短期交易“额外印花税”。目前,香港物业交易须缴纳最高4.25%的从价印花税,而“额外印花税”则分为三级税率:6个月或以内转售的交易,税率为该转售交易金额的15%;6个月以上至12个月之间转售,税率10%;12个月以上至24个月之内转售,税率为5%。换言之,持有物业的时间愈短,业主需要缴纳的“额外印花税”税率便愈高。 楼宇按揭成数调整。楼宇按揭成数也是香港调控楼市的主要手段之一,且效果比较明显。香港楼宇的按揭成数一般在5成左右。香港金融管理局根据楼市冷热程度适时调整楼市按揭成数。在楼市萧条时期上调楼市按揭成数,一般楼价越高按揭成数越高;楼市出现泡沫时下调楼市按揭成数,一般楼价越高按揭成数越低。2010年11月,香港金融管理局宣布下调楼宇按揭成数。新政一出,之前热火朝天的香港楼市顿入寒冬。据香港美联物业的统计显示,在楼市新政出台的首个周末,香港十大指标性二手楼盘的成交量已经比前一周减少近八成,二手楼看楼量普遍下跌五成以上,还有许多楼盘罕见地出现“零成交”。 二、香港与内地房地产政策调控的比较 香港楼市调控的针对性比内地强。一般来说,香港政府楼市调控的针对性很强,目标直指短期炒楼行为,加大炒家转手成本,进而遏制楼价快速上涨。在遏制纯投资购房者以金融杠杆炒楼的同时,也确保了真实自住型需求不受政策影响。所以香港楼市调控政策的短期效应比较明显,特别是楼市泡沫期间,每一轮楼市新政出台后的数周内,

香港公屋制度对我国廉租住房制度的启示

第17卷 第1期长 春 大 学 学 报 Vol .17 No .1  2007年1月 JOURNAL OF CHANGCHUN UN I V ERSI TY Jan .2007  文章编号:1009-3907(2007)01-0036-04 收稿日期:2006-11-02 作者简介:周精灵(1982-),女,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社会保障理论研究。 香港公屋制度对我国廉租住房制度的启示 周精灵,刘 丹 (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湖北武汉 430081) 摘 要:廉租房制度是住房保障的核心内容之一。建立和完善廉租房制度,是解决城镇新贫困人 口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着重分析了香港公屋制度的具体特点,在借鉴香港公屋制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提出了解决我国廉租房制度现存问题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香港公屋;廉租房;政府支持;专业运营;资金筹集;准入与退出机制中图分类号:F293131 文献标识码:A 1998年下半年,我国基本完成了传统的福利性住房制度向商品性住房制度的历史性转变,逐步建立了以市场配置资源为主的住房新体系。广大城镇居民开始转向通过市场渠道解决住宅问题。房地产业蓬勃发展,迅速成为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居民的住宅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市场化取向的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此也产生了新的问题,大量低收入家庭没有经济能力通过市场化渠道购买住房,因此早在1999年4月,政府部门就已经出台《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希望通过廉租房计划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2004年3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200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负有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任。但从我国目前廉租房计划的实践来看,还存在诸多问题必须加以解决,才能更好地推进城镇廉租房计划的进程。 1 香港的公屋制度 香港政府于1954年开始实施公屋制度,经过50多年的实践,已日趋完善。截止2004年3月 底,香港约20119万人,即占香港人口的30%,居住在香港房屋委员会提供的公屋,租住公屋单位 的数目为6418万个,占全港房屋总数的三成[1] 。 香港公屋计划的巨大成功,与香港政府的长期积极投入、公屋管理部门高效务实的专业运营和管理、有效的财政资金安排密不可分,这些成功的经验为中国内地的廉租房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111 专业化的运营和管理 在公屋的发展中,香港房屋委员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973年成立的香港房屋委员会不以赢利为目的,它由政府直接经营,以满足那些市场不能为其提供基本住房的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要。房委会负责统筹所有政府公屋供应、编配和管理事务,通过其执行部门房屋署规划及兴建公屋。同时房委会还注重成员在社会和专业背景方面的多元化,以确保房屋政策的研究和制订能反映社会不同阶层的意见。对于房屋事务,房委会聘用专业房屋事务经理管理辖下房屋。 在公屋的建设过程中,香港房委会不仅照例建设有效率的公屋社区和发达的交通网络,还尽量争取各项配套设施的同步完成,并通过对公屋进行持续的维修、改善和重建计划,以提高公屋的居住质量。 112 政府土地政策的支持 香港政府对公屋建设最大的资助是免费拨地给房委会。政府定期及准确评估房屋需求,供应足够建屋土地并提供配套的基础设施。为达到土地供应平稳,政府尽量灵活和弹性地处理土地供应,为不

台湾的司法制度

台湾的司法制度 篇一:大陆与台湾司法协助规定 大陆与台湾司法协助规定 内容摘要:随着“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及香港澳门的回归,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问题越来越受重视。本文主要阐述的是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现行区际法律协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整理了一些常遇的法律规定供用者之需。 关键词:区际法律冲突司法协助 “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提出,为我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共同、协作发展扫清了意识形态上的障碍,区际法律冲突如何解决也越来越重要。本文主要阐述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现行有关区际法律协作规定。大陆与台湾地区人们交流日益紧密、特别是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在两地生效后,但两者相互处于不同法域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为此,之间的司法协作就变得不可或缺。为保障两地的经贸、文化、人员往来等方面的顺利进行,多年来,两岸对此都有作些规定或签署了一些司法协助协议,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在不断地更新、完善,笔者在实践中总结出以下一些常用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大陆与内地证据材料的效力认定、司法文书的送达、对判决的认可和执行三部分。 一、证据材料效力的认定。 在台湾形成的证据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用于在大陆处

理民事法律事宜的证明材料,均应经台湾地区的公证机关证明。其中有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及财产权利证明的公证书应相互寄送公证书副本。我国司法部《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该内容有进一步细化。比如“财产权利证明书”根据规定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公证证明,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等有形财产和专利、著作、商标等无形财产权。应寄送的公证书副本,在台湾由公证机关将公证书交给海基会;由海基会寄往中国公证员协会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大陆的公证员协会收到海基会寄来在大陆使用的公证书副本,应进行登记并根据公证书用途转寄给公证书使用部门。经过这些手续后的证据材料即可在大陆有效使用。 再提一点,许多人认为经过以上手续的证据材料还需根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和《实施办法》查询核实后才可使用,这是片面的理解。根据规定只有具有这几中情形之一的才可能涉及向对方查证:1、违反公证机关有关受理范围规定;2、同一事项在不同公证机关公证; 3、公证书内容与户籍资料或其他档案资料记载不符; 4、公证书内容自相矛盾; 5、公证书文字、 印鉴模糊不清,或有涂改、擦拭等可疑痕迹;6、有其他不同证据资料;7、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项。否则经过前述手续后就可直接采用了。 二、司法文书送达。

015-香港新市镇发展经验

香港新市镇发展经验 叶敏 吕大玮 【摘要】上世纪70年代开展的香港新市镇计划实现了中心区的人口疏解和就业转移。自给自足、均衡发展和发达交通是香港新市镇发展三大原则,特别是交通系统对新市镇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支撑作用。我国城市化进程迅猛,特大城市资源集聚带来人口快速增长,城市规模快速空前扩张,对城市规划建设提出了严峻的考验。本文对香港新市镇发展经验进行了初步的探索,以期对我国特大城市卫星城、新城建设起到借鉴作用。 【关键词】新市镇;轨道快线;自给自足;均衡发展;交通发达 0 引言 我国正处在城镇化发展的关键时期,城镇人口每年增长超过1亿。2025年,中国将有219 座城市的居住人口超过100 万人[1]。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无可比拟的吸引力使得它们逐渐演变为巨型城市,并带动周边区域发展成为城市绵延区。 城市规模快速扩张和人口高度集聚对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应对城市规模快速扩张和人口高度集聚,卫星城、新城等概念和规划手段层出不穷。由于对新城发展缺乏准确的把握,新城用地和设施的布局、规模、管理成为城市管理者难以抉择的问题。许多新城和卫星城规划建设中就业和保障设施规划缺乏或建设严重滞后,新城和卫星城基本以居住功能为主。单一功能主导的新城和卫星城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功能区,必须依附于中心城区发展,在中心城区的辐射下,接受城市外溢功能和产业,成为城市蔓延中设施缺乏的“新城市村庄”,或沦为睡城、空城。新城和卫星交通不畅,生活不便,就业缺乏,联系新城、卫星城和中心城区的许多公共设施的利用潮汐现象明显,其中以交通系统表现最为显著。这使得两个问题凸显:其一,新城和卫星城能否真正成城,能否相对独立于中心城存在,疏解城市功能?这是关系到新城和卫星城在规划建设中是否必要的一个关键问题。其二,如果新城和卫星城的存在是必要的,其规划有何关键?设施标准与中心城有何区别? 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经过40年的建设,香港新市镇计划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基本实现了住房保障、工业转移和人口疏解三大目标。本文试图通过香港新市镇规划建设的经验,特别是从交通设施功能和服务标准的角度出发,对上述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探索,以期为我国快速城镇化阶段下的新城和卫星城规划和建设提供借鉴。 1 香港新市镇建设概况 上世纪50年代,香港山区的木屋居民居住条件恶劣,平均500人共享一个公共自来水龙头,1953年石硤尾木屋区大火导致5万人无家可归。为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1972港英当局推出“10年建屋计划”,目标是到八十年代为180万人提供住房[7]。为配合政府的“10年建屋计划”,香港开展了新市镇计划。依发展时间,香港新市镇建设约可划分为三代:1970

香港的公屋

香港的公屋 周昀皓发表于2013-04-16 08:57 一般人想到香港可能会联想到大厦林立的商业区,或者亮丽的购物中心,但其实对很多香港当地人来讲,公共屋村(简称公屋)才象征了香港普罗大众的生活。 从香港的统计来看,香港人口约有710万人以上,而且这数字年年有上升的趋势,香港土地面积是1104平方公里,大约是上海的1/6,人口密度自然非常高,在世界上也是头三位高密度地区之一,而且香港的地形是山地较多,平地较少。 所以,一般住宅的购入金额非常高,只有非常少的一部分富裕阶层才有能力拥有。一般市区高层住房(私家楼)的价格,大约需要一个普通香港人11年的薪资,比起在日本东京首都圈买房需要的5-7倍年薪,在香港买房更为困难。 居者有其屋 为了解决香港地少人多、楼价高带来的中低收入人士住房问题,香港政府通过公屋政策及政府资助,给大部分香港人提供了一个安身之所。 目前,香港700多万人口中约半数都住在这类政府资助的公营房屋里,其中租住公屋的人数为三成。以公屋为例,每月租金只为一般低收入家庭收入的一成左右。每个屋村都有配套的文娱康乐设施,球场、公园、诊所、商场和商店街等。 以一般一家四口为例,居住面积大约只有50平方米,生活空间较为狭窄。但香港的公屋制度不但保障了每个香港人都能获得城市生活的基本居住需求,更让每个人都有一个安定的起点。 很多香港人都在公屋长大,毕业后或许先帮父母搬去环境更好的公营房屋(例如居屋),然后自己再存钱搬去私家楼。或结婚后,夫妇继续住在旧的公屋单位里,买复数的住宅单位作出租或炒卖的投资目的,最终达到更好的生活水平。 在街头访问一般的香港单身人士,人生最大的目标是什么? 听到最多的回答是“买屋”。比起结婚优先考虑买屋,这可能是像香港这类环境才有的现象。狭窄的居住环境或许正是鼓励香港人一步一步往上获得更舒适的生活环境的动力,也是很多人的共同原点,或许正因为如此,很多香港人都对公屋带有很特别的感情。

浅析香港紧凑城市的特点

浅析香港紧凑城市的特点 【摘要】香港因为自身的自然和社会因素而逐步发展为今日紧凑城市的形态,文章从新市镇、郊野公园和公共交通三个方面去分析其呈现出的紧凑城市特点,指出高层高密度的城市形态是可以有助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的。 【关键词】紧凑城市香港高层高密度分散化的集中可持续发展 1 紧凑城市在香港实施的动因 香港人少地多,土地面积1104平方公里,人口约710万(截止至2011年年底)1,人口密度为6430人/平方公里,旺角地区人口密度更是达到了每平方公里13万人2,可以说是世界上人口最稠密的地方,并且香港的天然地形中山岭丘陵占了整个土地面积的80%,是一座典型的山地城市,所以善用土地资源自然成为了香港城市开发的基本原则之一,目前香港已发展的土地少于25%,要在如此狭小的土地面积上容纳这么多的人口,必然要采取高层高密度的建筑形式,只有向空中发展,才能获取更多的生存空间,因此也形成了香港“山地摩天楼”的独特城市景观。 香港虽是弹丸之地,但拥有全球最繁忙的货运港口,也是世界最大的自由经济体,汇聚了来自世界各地的人才流、资金流、信息流、物质流,是一个典型的商业社会,城市围绕着效益和效率运转,这也形成了香港社会中实用主义、功利主义、以经济为主的价值观念,

所以在土地的利用上,开发商要体现其最大价值,重视土地多功能、高强度利用,为了使整个城市空间的运作效率达到最大,工作、娱乐、居住、休憩等各种功能聚集在一起,让人们能在较小的空间范围和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各种活动、获得自己所需,这也是香港形成高层高密度建筑形态的重要原因。 可以说香港的发展并不是紧凑城市理论带来的结果,而是其自身不可抗拒的因素而逐步发展形成了今日的面貌,但是其城市特点却和紧凑城市所提倡的理念有诸多吻合之处,因此可以作为一个优秀的紧凑城市案例来进行分析。 2 紧凑城市在香港实施的表现 2.1 新市镇“分散化的集中”发展格局 香港城市的建设早期是集中九龙半岛和维多利亚港湾一带,这里也是香港人口最聚集的地方。二战后到1951年,香港人口从战前不足100万人急剧增到了200多万人,而80%的人口就是聚居在港九市区内,导致市区人口趋近饱和,引发了交通、治安、失业等一系列问题,并且随着香港的经济转型,从市区内转移出大部分工业和制造业需要有新的接收地,香港必须开拓新的城市发展空间来改变旧的城市结构,以解决这些社会问题。 在上世纪五十年代,香港依据英国“花园城市”的理论首先在观塘区进行了卫星城的实验性建设,并从六十年代到九十年代有计划地发展了荃湾、沙田、屯门、大埔、粉岭/上水、元朗、将军澳、

香港司法制度法院有几级

香港司法制度法院有几级 篇一:香港司法制度 香港司法制度中的法院与法官 根据“一国两制”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实行不同的司法制度。随着两地经济,技术,文化交流不断加深,两地的法律交流活动也日益扩展,司法机构之间的相互协作更为频繁,内地司法从业人员有必要增加对香港司法制度的了解,香港司法制度对内地正在进行的司法制度改革也不乏启迪意义。不久前,笔者随山东涉外商事法官赴港学习考察班对香港司法制度作了初步考察,现将香港司法制度中的法院体制和法官制度作简要介绍,并分析其对内地司法改革的启示。一、香港司法制度的基本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称《基本法》)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做出了规定和安排。现行香港的司法制度既保留了回归前港英时期司法制度的基本架构,又因回归以后特别行政区取得终审权而发生了某些变化。香港司法制度的基本特点是:第一,以三权分立为基础的司法独立。《基本法》第8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在香港,无论是立法,行政、、司法机构的人员,还是律师或学者,均从三权分立的角度认识和看待司法独立原则。他们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权

力架构的基础原则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司法独立是三权分立的核心概念,是香港法制的首要原则,法官在法制中扮演确保行政行为和立法行为符合《基本法》和法律的重要角色。 第二,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司法终审权。在英国统治时期,香港虽然设有法院系统,但不享有终审权,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作为最终上诉法院,行使终审权,这从一个方面反映了香港作为英国殖民地的政治和法律地位。回归以后香港享有司法终审权,《基本法》第2条和第82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终审权,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这是香港司法制度发生的最重要的变化,反映了“一国两制”原则下香港司法体制的高度独立。 第三,实行陪审团制度。在英国统治时期,香港与英国一样实行陪审团制度。回归后,根据《基本法》第86条规定,原先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陪审团制度是香港司法制度最重要的特点之一。陪审员由一般市民担任,每一个心身健康,品格良好、熟悉中文或英文、年龄在21—65岁之间的市民,都有资格出任陪审员。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每两年编制一份陪审员名册,并每周随机从中抽选出若干陪审员。陪审团的职责是在刑事案件、某些民事案件以及死因裁判案件中对争议事实予以认定。 ()第四,法院体制独具特色。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职能方面。比如,高等法院同时设立了原诉庭和上诉庭,本院原诉庭审理的案件可以向上诉庭上诉。二是初级法院的设置上。香港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的设置体现了专业性特点,在一般的裁判法院之外,还设立了专业性

香港公营房屋建设及其启示

The Overview of Hong Kong Public Housing and Its Enlightenment 赵进 香港公营房屋建设及其启示 作者:赵进,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硕士。zhaojinsh@https://www.wendangku.net/doc/c317118616.html, 导言 居住是人类生活的基本需求;住房建设也是城市建设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福利性实物分房制度的结束,城镇住房供应基本转向了房地产市场,由此,我国城镇进入了住房商品化的时代。住房商品化刺激了整体经济的发展,而经济发展、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又推动了住房市场的扩大,使得城镇房屋总量和人均居住面积不断上升,交易也空前活跃。 另一方面,随着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房价节节攀升。很多城市的房价已经远远超出一般居民的实际购买能力,导致城市住房矛盾越来越突出。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基于市场机制的分配不均,社会趋于两极分化,公共干预势在必行。在中央政府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城镇住房问题逐渐受到社会各方面的重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已出台一系列关于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政策。但是在具体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尚存在许多亟待解决和改进的问题,涉及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的整体设计、房屋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区位选择、交通条件、配套设施建设、准入申请和监管制度等。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一个“高度自由、高度市场化和国际化的经济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社会资源配置全盘市场化。为了保证整体经济的效率及改善社会的公平性,香港政府通过各项政策与措施来干预住房市场,为全港近一半的居民提供低廉的公营房屋。作为世界上人口最稠密的地区之一,香港在保障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上取得了很大的成效,获得了国际社会的认可。 本文介绍香港公营房屋制度的形成和演进,分析其政策实施和规划设计等方面的经验,讨论其借鉴意义,期望对内地正在探索中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和政策设计有所启示。 1 香港公营房屋政策与实施 1.1 概况 香港特别行政区占地1 104 km 2,人口约700万,人口密度约为每平方公里6 410人。香港多山,地势陡峭,可供兴建工商和住宅楼宇的土地只有225km 2,仅占总 摘要:本文介绍香港公营房屋的政策演进、住房政策的目标与原则、公营房屋政策所涉及的机构及其职责、公营房屋计划及实施状况以及公营房屋住区的规划设计等内容;分析其基本经验,进而讨论对内地城镇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和具体运作的启示和借鉴意义。Abstract: Firstly this article describes the evolution, the objective, the principle and the operational experience of Hong Kong ’s public housing policy. Secondly the article discusses the value and enlightenments of Hong Kong ’s practice to the set-up of affordable housing system in the mainland of China. 关键词:香港;公营房屋;启示和借鉴Keywords: Hong Kong; Public Housing; Enlightenments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研究课题,项目批准号:50978188

香港地铁TOD开发模式的启示

栏目主持:江苏省城市交通规划研究中心 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省城市交通规划研究中心 王进坤 江苏城市综合交通专栏 Special Column of Urban Comprehensive Transport in Jiangsu 江苏城市综合交通专栏 Special Column of Urban Comprehensive Transport in Jiangsu 香港地铁TOD 开发模式的启示 香港地铁(MTR )于1979年起开始逐段投入运营,至2007年与九铁的车务运作合并后,正式形成全长168.1公里的综合铁路系统,包括9条市区线和80个车站,由香港铁路有限公司(前地铁有限公司,MTR Corporation Limited )负责运营。香港地铁 作为全球最成功的铁路系统之一,其“地铁+物业”的独特开发模式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TOD (Transit-Oriented Development ,公交导向型开发)开发的典范,值得快速城市化进程中的内地城市学习借鉴。 1、功成名就的偶然与必然 TOD 模式理论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的 北美,但其具有实践意义的开发案例则大多来自土地资源相对紧缺的西欧和北欧国家,并在其后逐步推广至亚洲、南美洲等地,成为“新城市主义”者在全球范围内倡导的一种城市开发模式。港铁的“地铁+物业”开发模式起初并非源于TOD 理论,其联合开发模式的产生甚至早于TOD 理论的提出,这与香港地铁建设的时代背景和港府采取的审慎商业原则有重要关系。实际上,香港地铁的规划始于20世纪60年代,但迫于政府严格的财政政策和经济局势等原因,直至1975年初才成立政府全资拥有的地下铁路公司,开始全长15.6公里的“修正早期系统”建设。从香港地铁建设之初,港府就秉承“量入为出”的财政理念,拒绝使地铁设施成为政府长期的财政负担。因此,香港地铁公司受“平衡财务”的驱动,在其后多年的运营实践中逐步摸索到地铁结合物业蕴含的巨大价值,并创造出“地铁+物业”的联合开发模式。通过地铁公司统筹,将铁路规划、建设、运营与沿线上盖物业规划、建造、市场运作紧密结合起来,使地铁和物业达到最大协同效应。可以说,香港地铁的开发模式是在特定时代背景下,城市建设与市场经济碰撞出来的一 朵精彩“火花”,它虽然没有TOD 成熟理论的指导,却以一种无心插柳的偶然之机,后知后觉地成为TOD 发展模式的典范。 当然,香港地铁开发模式巨大成功的背后也有其必然原因,具体而言,可以归结为三大支撑要素:体制设定、技术协调和策略保障。首先,在体制上,港府通过立法,明确法规与政策要求,成功设定了轨道交通与城市建设、物业发展的联动。通过优化资源配置,使轨道交通建设从纯粹的公益性事业,转化为具有商业经营和地产开发支持的良性发展实体,建立了轨道交通的良性发展机制,并最终实现拉动城市人口外移,优化城市结构的作用。港府为适应人口高速增长,缓解住房与城市空间紧张的问题,自20世纪50年代就着手新市镇(卫星城)的规划建设,开辟了一批远离港九建成区,位于乡郊的功能性组团,并通过轨道交通的便捷联系,成功将核心区的密集人口逐步疏解至9个新市镇,验证了TOD 开发模式的巨大成效。其次,在技术上,通过规划强化市民生活方式对轨道交通的依赖。在站点出入口、周边地区优先布置一些综合性的、易于吸引人流的商贸、购物、居住等设施,从而强化其对人流的吸引。在城市规划的土地分区计划大纲图和法定图则中,对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利用均在规划上设置综合发展区(CDA ),充分为地铁物业发展提供支持,使地铁公司能够通过主导站点周边地区规划,统筹商业、居住、办公等的高强度土地混合使用以吸引、集聚客流,同时为更多市民提供交通便利,引导城市人口疏解。通过结合轨道站点设置社会停车场、公交总站等设施,建立发达的综合交通换乘体系,充分提高轨道站点可达性,进而强化轨道交通对周边中远距离地区居民的吸引力。最后,在策略上,港府坚守审慎的商业原则,利用和发挥市场作用,通过允许港铁公司参与沿线土地开发经营,尽享地铁建设带来的巨大土地增值效益,这也是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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