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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检疫证书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是由相关部门发放的一种证明,用于说明农业植物或其产品符合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要求的文件。这个证书通常用于国际贸易中,以确保出口或进口的农业植物和产品不会传播病害、有害生物或种子。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由出口国家或地区的检疫部门或机构颁发,通常需要进行相关的检测和检疫程序。这些程序可能包括检测植物病害、有害昆虫或其他病原体,确保植物和产品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检疫标准。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中通常包括以下信息:

1. 出口商或供应商的详细信息

2. 进口商的详细信息

3. 要出口的农产品的详细描述和数量

4. 要出口的农产品的产地证明

5. 检疫机构的官方章或签字等认证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的目的是保护国家或地区的农业生产和生态系统,防止有害的生物入侵,对植物疾病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在国际贸易中,凭借农业植物检疫证书,出口商可以证明其产品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要求,从而顺利进行贸易活动。同时,进口国也可以通过检疫证书的审核,确保进口的农产品不会对本国的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造成威胁。

广东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适用本办法。但进出境植物检疫除外。 第三条广东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工分别主管全省的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其隶属的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植检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市、县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工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植物检疫工作。其隶属的植检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铁路、交通、民航、港务、邮政、工商、公安等管理部门应根据植物检疫工作的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配合植检机构进行检疫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邮政等经营单位以及各类营运者应凭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办理应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的承运或邮寄手续。发现货证不符时,不得放行付货,应即通知植检机构进行检疫处理。 第六条各级植检机构应配备专职植物检疫人员(以下简称植检员),建立检疫检验室、除害处理设施、检疫隔离试种苗圃。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分别按隶属关系经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植检员证并报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备案: (一)受过农业、林业专业培训,具有助理农艺师或林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

术职务的; (二)具有中等专业学历,在农业部门从事植保工作3年以上或在林业部门从事森保工作3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的;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森防检疫工作5年以上,经培训考核合格的。 第八条植检机构可在铁路、交通、民航、港务、邮政等单位及种苗繁育、生产、科研单位聘请兼职植检员。 兼职植检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经聘请单位的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植检员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佩戴检疫标志和携带检查证件。检疫制服按国家标准制作。 第十条农业、林业植物检疫的分工范围: 农业植物检疫:粮、油、棉、麻、桑、茶、糖、菜、烟、水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草本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草本药材、牧草、绿肥、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可能传播疫情的产品。 林业植物检疫: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木本药材、木本花卉、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核桃、板栗等干果,木材、竹材和其他林产品。 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上述分工范围分别制定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补充名单。发生交叉检疫的,由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行政许可农业植物调运检疫、产地检疫业务手册

行政许可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产地检疫 业务手册 莱西市农业农村局发布 2019-12-01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产地检疫 业务手册 目录 一、前言 (4) 二、审批要素 (一)事项名称 (4) (二)实施机构 (4) (三)审批依据 (4) (四)审批条件 (5) (五)审查材料 (6) (六)审查证件 (6) (七)实施标准和范围 (6) (八)审批流程 (7) (九)审批时限 (7) (十)审批时限 (7) (十一)审批咨询 (7) 三、审批流程 (一)收件 (7) 1.接收 (7) 2.登记 (7)

(二)受理 (7) 1.审核 (7) 2.补正材料 (7) 3.受理决定 (7) (三)审查 (7) (四)审批决定 (7) (五)决定书送达 (7) (六)归档 (8) 四、投诉举报 (9)

一、前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青岛市农业植物检疫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表单及文书等。 二、审批要素 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实施机构、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实施标准和范围、审批流程、审批时限、批后监管部门、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农业植物调运检疫、产地检疫许可 编码: (二)实施机构:莱西市农业农村局 (三)审批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

出入境植物检验检疫知识

出入境植物检验检疫知识 植物检验检疫是指为防止植物有害生物在出入境时传播和扩散而进行的检查和筛查。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因为植物有害生物的传播会对自然环境和农业产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在进行出入境植物检验检疫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 1. 植物检疫证书 出入境的植物需要有相应的检疫证书才能进出国境。检疫证书主要包括了植物的种类、数量、出入境日期、发货地点和目的地点等信息。这份证书非常重要,因为它是证明植物无害的重要凭证之一。 2. 植物种类 在进行检验时,需要对植物种类进行识别,因为不同的植物有不同的生态环境和生命特征。如果将某个植物带入新的生态环境中,可能会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影响,从而导致问题和风险。因此,我们需要对不同的植物进行分类识别,并进行检验。 3. 植物病虫害 植物病虫害可能会给自然环境和农业产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需要对植物进行检查,以防止病虫害的传播。在检验过程中,工作人员会检查植物根部、枝干和叶子等,寻找是否有病

虫害的迹象。如果发现植物存在病虫害,那么需要对其进行深度检查,以确保出境的植物不会带来植物病虫害。 4. 植物保护区域 植物保护区域是指国家、地区或州级政府划定的特定区域,这些地区有丰富的植物资源,需要进行特殊的保护。因此,如果携带植物需要穿过植物保护区域,需要进行特殊的检查和审批。只有经过相关部门的许可,植物才可以离开植物保护区域。 5. 植物适宜性 在进行出入境植物检验检疫时,也需要考虑到植物的适宜性问题。不同的植物生长环境不同,如果将某个植物带到一个适宜性太差的生态环境中,可能会导致该植物的死亡和生长的受阻。因此,需要对植物的生长环境进行识别和判断,以确保植物可以适应并在新的环境中生长。 总的来说,出入境植物检验检疫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它可以保护全球的自然环境和农业产业。在检验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上几个要点,以确保植物符合标准并不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活动造成威胁。

植物检疫报检单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检疫员: 日期:

注:双线以上由报检人填写;以上植物清单表格不足填写时,请填写在附表清单中。附表: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清单

办事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第一款: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五条第一款: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

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3.《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条广东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工分别主管全省的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其隶属的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植检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市、县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工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植物检疫工作。其隶属的植检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检疫程序: (一)调运前,货主向当地植检机构提出检疫书面申请; (二)植检机构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检疫; (三)检疫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准予调运; (四)检疫不合格的,开具《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疫情处理。 4.《揭阳市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揭府[2010]54号)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一)行政许可事项”第147 项“植物检疫证(林业部分)”,实行分级管理。

农学类职业资格证书

农学类职业资格证书 农学是一门涵盖广泛的学科,涉及植物学、动物学、生态学等多个领域。因此,农学类职业资格证书也具有多样性。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农学类职业资格证书及其相关信息: 一、植物保护员证书 植物保护员证书是从事植物保护工作的必备证书之一。该证书的持有者应具备植物病理学、昆虫学、农药学等基础知识,能够正确诊断植物病虫害,并采取适当的防治措施。植物保护员证书通常由农业部门或专业协会颁发,考试难度较大,需要掌握较为全面的植物保护知识。 二、农业技术推广员证书 农业技术推广员证书是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必备证书之一。该证书的持有者应具备农业栽培技术、作物病虫害防治技术、农业机械使用与维修技术等基础知识,能够为农民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农业技术推广员证书通常由农业部门或专业协会颁发,考试难度较大,需要掌握较为全面的农业技术知识。 三、有机农业师证书 有机农业师证书是从事有机农业生产、认证和管理的必备证书之一。该证书的持有者应具备有机农业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技能,熟悉有机农业生产的标准和规范,能够为农民提供有机农业生产的技术支持和指导。有机农业师证书通常由国际有机农业联盟(IFOAM)或国内有机农业认证机构颁发,考试难度较大,需要掌握较为全面的有机农业知识。 四、园林工程师证书

园林工程师证书是从事园林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的必备证书之一。该证书的持有者应具备植物学、生态学、园林设计等基础知识,能够正确规划和设计园林景观。园林工程师证书通常由国内园林协会或相关机构颁发,考试难度较大,需要掌握较为全面的园林设计和管理技能。 五、渔业船员证书 渔业船员证书是从事渔业生产工作的必备证书之一。该证书的持有者应具备海洋捕捞、水产养殖、渔船驾驶等基础知识,能够胜任渔业生产工作。渔业船员证书通常由国内渔业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颁发,考试难度较大,需要掌握较为全面的渔业生产技能。 六、动物检疫检验员证书 动物检疫检验员证书是从事动物检疫检验工作的必备证书之一。该证书的持有者应具备动物解剖学、病理学、微生物学等基础知识,能够正确诊断动物疾病并进行检疫检验。动物检疫检验员证书通常由国内动物检疫检验机构颁发,考试难度较大,需要掌握较为全面的动物检疫检验技能。 以上是几种常见的农学类职业资格证书及其相关信息。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其他的农学类职业资格证书,如农业经济师、农业环保工程师等。无论选择哪种职业资格证书,都需要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知识,以便更好地从事相关工作。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植物检疫证书》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植物检疫证 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18.10.31 •【文号】办生字〔2018〕165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 正文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植物检疫证书》的 通知 办生字〔2018〕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林业植物检疫工作,规范和改进林业植物检疫审批和监管,我局研究制定了新版省内和出省《植物检疫证书》(样式见附件1、2),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证书管理。《植物检疫证书》是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重要检疫凭证。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植物检疫证书管理,进一步完善证书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本地区新版证书的申领和发放,不得更改证书样式。要做好申领和发放证书的登记备案,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要严厉查处违法售卖证书,以及制作、售卖、使用假证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做好新旧证书衔接。各地要将新版证书启用事宜及时通知本辖区内的交

通、农业农村、海关、铁路、民航和邮政等部门,协同做好证书查验。要通过本地媒体及时向社会告知新版证书启用事宜,确保新证启用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省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要将2019年新版证书需求量于2018年11月9日前报我局森林和草原病虫害防治总站,申领新版证书,并在新版证书正式启用后,及时回收并全部销毁本辖区内发放的旧版《植物检疫证书》。 三、规范证书签发。地方各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要强化检疫员证书签发管理,严格按照“谁检疫谁负责”、“谁签证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开展现场检疫和产地检疫,杜绝只开证不检疫的现象。证书必须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与服务平台”上办理,填写内容符合附件3的要求。要严格执行专职检疫员手工签发制度,不得使用个人印章代替,不得由他人代签。要加强签发证书的事中事后监管,及时纠正证书签发中的不规范问题,严肃查处“只开证不检疫”、“先开证后检疫”等违规行为。 各地在新版《植物检疫证书》启用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国家林草局生态司赵宇翔邱爽 电话:010—84238592 84238513 特此通知。 附件:1.新版《植物检疫证书》(出省) 2.新版《植物检疫证书》(省内) 3.新版《植物检疫证书》填写要求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附件1 附件2

苗木检疫证书

苗木检疫证书 一、引言 苗木检疫证书是在苗木调运、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文件。它证明了苗木经过专业的检疫,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植物检疫法规要求,没有携带病虫害和杂草等有害生物。苗木检疫证书的发放,旨在保障苗木质量,防止病虫害的传播,促进苗木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将对苗木检疫证书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相关企业和个人更好地了解和应对苗木检疫的要求。 二、苗木检疫证书的主要内容 1. 检疫依据:苗木检疫证书的发放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植物检疫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等。这些法规规定了苗木检疫的标准、程序和要求,确保苗木的质量和安全。 2. 检疫机构:苗木检疫证书由具有资质的检疫机构签发。这些机构通常隶属于林业部门或农业部门,具备专业的检疫技术和设备,能够对苗木进行全面的检疫和质量评估。 3. 检疫程序:苗木检疫证书的发放程序包括:申报、现场检疫、实验室检测、综合评估和证书发放。首先,苗木调运单位或个人需向检疫机构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然后,检疫机构对苗木进行现场检疫,采集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最后,根据检测结果和综合评估,决定是否发放检疫证书。 4. 证书信息:苗木检疫证书包含以下信息:苗木种类、数量、来源地、目的地、检疫日期、检疫结果、证书编号等。这些信息有助于追溯苗木的来源和去向,确保苗木的质量和安全。 三、苗木检疫证书的实施效果 1. 保障苗木质量:苗木检疫证书的发放,能够确保苗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植物检疫法规要求,没有携带病虫害和杂草等有害生物。这有助于提高苗木的质量,减少病虫害的传播,促进苗木产业的健康发展。 2. 维护市场秩序:苗木检疫证书的发放,有助于规范苗木市场秩序,防止不合格的苗木流入市场。这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提高苗木市场的整体质量水平。 3. 促进产业升级:苗木检疫证书的实施,促使苗木企业和个人加强质量管理,提高检疫意识和能力。这有助于推动苗木产业的升级,提高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四、应对苗木检疫证书的建议 1. 了解法规要求:苗木调运单位和个人应充分了解国家和地方的植物检疫法规要求,确保苗木的调运、销售和使用符合法规要求。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

附件一: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 一、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行政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收取。 二、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检疫费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计收。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费,粮谷类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的20%计收;经济作物和水(瓜)果类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的30%计收。(见下表)受检植物、植物产品没有收费标准的,各植物检疫机构可参照《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中相类似种类的标准计收。 检疫证书费,每证1 元。 三、被检货物按价值收取检疫费。对调运的应检货物,其价值按调运货值的合同价计算,没有合同价的按市场价计算;对产地应检作物,按国家牌价计算价值,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计算。 四、植物检疫人员到原地(良)种场、苗圃、特约队、专业户、科研单位等种子、苗木繁育地(不包括林业),对生长期间的作物按《检疫操作规程》执行产地检疫,按不同作物和面积收取检疫费。对未发现检疫对象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五、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时,调出单位应主动向植物检疫部 门申请报验。检疫部门按《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收取调运检疫费。一批货物(即同一品种、同一商品标记、运程序设计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单位或收货人)为一计算单位,开具一份检疫证书,并收取检疫证书费。 六、已经进行产地检疫的,调运单位可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不再收取调运检疫费,只收检疫证书费。 七、对邮寄、托运限量内的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免收检疫费。 八、教学、科研单位所需的少量原始种子,其收费检疫的限量为:每批次大粒种子50克,小粒种子30克,薯类50克,苗木10株。凡一批次的被检货物超过以上限量的,不做免费检疫。 凡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经省种子、粮食部门批准调运的粮油救灾 备荒种子,实施检疫,免收检疫费。 附国内检疫收费标准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

湖北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湖北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6.12.30 •【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施行日期】1996.12.30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2号) 《湖北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已经1996年12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湖北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植物检疫工作,防止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本省境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农业植物检

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植物检疫站具体负责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省、地、市、州直单位的植物检疫工作,由省、地、市、州植物检疫站负责。各级植物检疫站业务上受上一级植物检疫站的指导。 植物检疫、植物保护机构尚未分设的地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机构改革的精神,逐步实行机构分设、职能分开。 第四条植物检疫机构应配备相应的专职检疫员和兼职检疫员。专职检疫员由省农业厅批准后报农业部备案,并发给全国统一的专职检疫员证。兼职检疫员可在科研、院校、农技推广、种苗繁育等单位聘请,报地、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农业厅备案。 第五条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有关场所执行检疫任务,应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各有关单位应予配合支持;接受植物检疫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方便。经县(市)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植物检疫机构可在该类场所设置检疫室,派驻检疫人员。 在市场内交易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应施行检疫的植物及产品,均应办理植物检疫手续,受检当事人不得拒绝。 第六条农业部公布的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行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以及各省市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行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是全省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的依据。 农业植物的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不含干果)、牧草、绿肥、热带农作物等植物;植物种子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可

农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办事

农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农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包括国外引种检疫审批、调运检疫、产地检疫。 产地检疫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产地检疫 审查内容:是否发生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办事条件:提交《产地检疫申请书》。 办理程序: 1. 材料受理。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 2. 审查和决定。按照产地检疫技术规程或参照相应的检疫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疫,根据检疫结果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 承诺时限:检疫机构应告知申请人产地检疫结束时间。产地检疫合格的,在取得产地检疫结果后3日内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 收费标准:依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的规定收取。 产地检疫程序图

调运检疫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调运检疫 审查内容:是否携带调入地禁止携带的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时调入地省级检疫机构(或其授权地、县检疫机构)是否同意调入。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办事条件:提交《调运检疫申请书》。 办理程序: 1. 材料受理。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

2. 审查和决定。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申请人以《产地检疫合格证》在产地换取《植物检疫证书》。未经过产地检疫的,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按照《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对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及相关设施进行检疫,根据检疫结果决定是否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承诺时限:以《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的,当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经现场检疫或室内检疫合格的,在检疫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收费标准:依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的规定收取。 调运检疫程序图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牧渔业部(已更名) •【公布日期】1983.10.20 •【文号】 •【施行日期】1983.10.20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日农牧渔业部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范围是指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口岸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牧渔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全国植物保护总站》;各省(市、自治区)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本省(市、自治区)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保(植检)站或其相应的机构。 (一)全国植保总站的主要职责: 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 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

第五条各级执行植物检疫的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检疫人员,并逐步建立健全相应的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 凡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虽无职称,而具有中等专业学历,从事植保工作三年以上,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批准,报农牧渔业部备案后,发给农牧渔业部“植物检疫员”证书。各级植保(植检)站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科研等有关单位聘请兼职检疫员(或特邀检疫员)协助开展工作。兼职检疫员由所在单位推荐,聘请单位发给聘书。 省级植保(植检)站要充实健全植物检疫实验室,地(市)、县级植保(植检)站要根据情况逐步建立健全检验室,按照《检疫操作规程》从事检验,为检疫签证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条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权限: (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保(植检)站及其授权的地(市)、县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的调运由地(市)或省级植检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二)植物检疫证书由发证机关盖章并由“专职”植物检疫员签发。 (三)植物检疫证书式样由农牧渔业部统一制定,证书一式三份,正本交货主随货单寄运,副本一份由签证单位邮寄收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植保(植检)站。(省间种苗调运,寄给调入省植物检疫站),一份留签证单位备查。 第七条植物检疫人员的着装办法及服装式样由农牧渔业部、财政部统一制定。 第二章检疫范围 第八条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制订。 (一)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及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名单由农牧渔业部统一制定。(二)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各省自行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 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 (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 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 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 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 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 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

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 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 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三)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l、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植物检疫法令和规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普及检疫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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