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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核定征收适用)


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核定征收适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姓名 税 款 所 属 期 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身份证照类型 身份证 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 纳税人国籍 中国 企业识别码 企 业 名 称 经营类型(在括号内打∨) 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 ) 项 目 行次 本期数 累计数 一、收入总额(=2+3+4+5) 1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 2 其他业务收入 3 营业外收入 4 其他收入 5 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二、成本费用总额(=7+8+9+10+11+12+13) 6 其中:主营业务成本及费用 7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8 其他业务支出 9 管理费用 10 财务费用 11 营业外支出 12 其他支出 13 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14 四、可分配的生产经营所得额 方法一(=1×14) 15 方法二[=6÷(100%-14)×14] 16 五、分配比例 17 六、从其他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额(年度填报) 18 -- 七、投资者费用标准扣除额 19 八、可扣除的教育、公益、救济性捐赠额 20 九、投资者个人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 21 十、应纳税的生产经营所得额[=15(或16)×17+18-19-20-21] 22 十一、税率(%)(按照22行÷本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月x12个月查找) 23 -- 十二、速算扣除数(按照22行÷本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月x12个月查找) 24 -- 十三、应纳所得税额[等于:(22行÷本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月x12个月x23行-24行)÷12个月x本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月] 25 -- 十四、减免所得税额 26 十五、期初未缴所得税额 27 十六、实际已缴所得税额(填报申报前实际入库税额,其中本期填报上月实际入库税额) 28 十七、可抵缴税额 29 -- 十八、应补(退)所得税额(=25-26+27-28-29) 30 -- 简易征收方式 十九、税务机关核定的简易征收率 31 二十、应纳税额(=1×31) 32 补充资料(年度申报) 其他投资企业名称 分配比例 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额 如纳税人填报,由纳税人填写以下各栏 如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填报,由税务代理机构填写以下各栏 会计主管(签章) 经办人(签章) 税务代理机构名称 税务代理机构
(公章) 税务代理机构地址 申


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声明人:(签字或盖章)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代理人

签章) 联系
电话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申报表日期 受理机关 接收人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监制


填 表 说 明

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月、季度及年度申报纳税。
二、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三、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填写本表要用中文,也可同时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五、主要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纳税人识别码: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所确定的税务编码。
2.税款所属期:填写申报纳税所属时期的起止日期。
3.填表日期:填写办理纳税申报表的实际日期。
(二)表中项目
1. 表中第1-13行,按照企业申报纳税同期的利润表和有关会计科目及明细科目填写,要符合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其口径、金额要与企业账表一致。
2. 表中第18行"从其他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额(年度填报)"是指业主、投资者从其兴办或经营的其他自然人性质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所得。年终申报时,等于"补充资料"中"1、从其他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额合计"。
3. "业主、投资者费用标准扣除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允许扣除的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数额。
4. 表中第23行、24行应填写第22行(应纳税的生产经营所得额)÷n×12个月后所对应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n为本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月数
5. 表中第27行"期初未缴所得税额"是指欠缴的个人所得税累计额。本期栏填报上月实际欠缴税额。
6. 表中第28行"实际已缴所得税额"是指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累计额。本期栏填报上月实际入库税额。
7."可抵缴税额"是指兴办或经营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性质企业的投资者在汇算清缴时,可抵缴的全部个人所得税额。
(三)表中逻辑关系
1. 1=2+3+4+5
2. 6=7+8+9+10+11+12+13
3. 15=1×14
4. 16=6÷(100%-14)×14
5. 22=15×17+18-19-20-21=16×17+18-19-20-21
6.月或季申报预缴个人所得税时,(22÷n×12个月×23-24)÷12个月×n(n为本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月数。)
年度申报时,25=22×23-24
7.30=25-26+27-28-29
8. 32=1×17×31(合伙企业投资者)

、本表为A3型竖式一式两联,一联纳税人留存,一联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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