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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成本法)监制流程的通知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成本法)监

制流程的通知

长发改价调〔2018〕9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湘江新区、管委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明确《长沙市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长发改价控〔2017〕388号)文件操作规程,精准施策房地产价格调控,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成本法)监制流程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监制流程

(一)受理。选择按成本法监制销售价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监制价格所需成本资料等报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初审合格后,办理受理手续,并将成本资料等送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发改委成本队进行审核(1个工作日)。

(二)审核。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发改委成本队对报送成本资料等进行审核后,在《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监制表》表格内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送回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5个工作日)。

(三)监制。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将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成本审核意见汇总后,送市发改委审批处(0.5个工作日)。

市发改委审批处按照《长沙市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长发改价控〔2017〕388号)规定,监制商品住房毛坯销售基准价格(3个工作日)。

(四)告知。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将已完成审批的《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监制表》加盖审批公章,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监制表》(0.5个工作日)。

二、工作要求

(一)开发企业申报监制应提供附件3所列的资料。(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报送资料时,应到楼盘所在区县(市)政府(湘江新区、管委会)核实情况并签署意见;各单位(部门)按职能职责,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审核工作,并签署意见。

(三)前期工程费将按合同结合票据(结算书)进行审核,没有票据(结算书)的费用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审核费用由开发企业自行承担。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选择按成本法监制其所开发商品住房项目销售价格,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理由,经市发改委根据市政府调控政策综合考虑同意后执行,确定后企业不得再变更监制方式。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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