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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不当得利之债

第二十五章不当得利之债

一、含义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

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产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并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的义务。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①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

财产消极增加,指本应减少而未减少;

②他方受有损失;

③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④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三、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排除返还情形

给付型不当得利:(因给付而受利益、他人受损害、无法律上的原因)

◆四种给付型不当得利受害人不得请求返还:

①给付系履行道德上的义务(如对亲属误以为有扶养义务而扶养;对救助自己生命的人支付报酬;对玉成其事的媒婆支付报酬;民间的礼尚往来、婚丧庆吊)。

【例】如甲乙乃同事,甲于乙子结婚时送份礼500元,后甲子结婚时,乙未送礼,甲不得因乙未“随份”而主张乙返还500元。

②债务人为清偿未到期债务而给付。清偿后,不得因债务未届期满请求返还。

③因清偿债务而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义务的。

【例】如甲乙为朋友,甲曾欠乙金钱若干,后清偿。然几个月后乙否认甲已清偿,频繁上门索债,甲为图清静,违心再为给付。

④因不法原因而给付(如支付赌债、行贿、支付毒资、支付嫖资等)。

但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的除外(如对绑架者支付赎金;索贿)。

(二)其他排除情形

1.强迫得利:指受损人因其行为使受益人受有利益,但违反了受益人的意思,不符合其经济计划的情形。

●此时,应就受益人的整个财产,依其经济上的计划认定其应当偿还返还的范围。【例】油漆他人即将拆除的围墙;维修他人预定拆除的房屋等等。

衡量受益人的经济计划,应认定受益人应偿还的价额“为零”,不必返还。

【例】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

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

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

2.反射利益:指一方虽因一定的行为或事实而受益,但并未致他方损害的情形。

●反射利益不符合不当得利得利之构成要件。

【例】甲房地产开发商投巨资在某小区兴建中国人民大学附属小学,致使小区业主购买的房屋价值因之剧增。小区业主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不构成

四、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一)返还范围:所受利益和孳息。

①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原物毁损后存在代位物(如保险金、赔偿金)的,应返还原物的代位物。

②所受利益依其性质不能返还(如获利为物的使用和占有;再如获利为他人提供的劳务)的,应返还其价额(如相当期限的租金、相当数额的工资)。

③所受利益产生的孳息(自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亦应返还。

●须注意:不当得利制度的规范目的重在去除不当得利,而非损害赔偿,故:得利少于损

失时,返还的数额以得利为准;得利大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损失为准。

【例】甲委托乙保管一部相机(市场价值3万元)。期间,乙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相机以

2.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丙,并交付。

①丙是否取得相机所有权?丙能够取得相机所有权

②若甲对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主张的数额应为多少?2.8万元

③若甲对乙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主张的数额为多少?3万元

●另须注意:根据《民通意见》第131条,受益人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主要

是利用不当得利进行投资所产生的收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即国家予以没收,而不是返还给受害人。

(二)受益人善意与恶意对返还范围的影响

根据民法理论:

①受益人为善意的,仅返还现存利益,对已经不存在的利益不负返还义务。

②受益人为恶意的,须返还所受利益,对已经不存在的利益亦负返还义务。

③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变更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例】甲误将自己的手机(价值1500元)遗失在乙家,因该手机与乙自己的手机一模一样,乙以为是自己的手机。后乙决定换手机,便将该手机以100元的价格卖给收废品的师傅。后来甲查知情况,请求乙赔偿1500元。

①乙须返还甲的金额为多少?100元(现存利益)

②甲对乙是否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构成

③若甲能找到收废品的师傅,可否对其主张返还手机?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可主张返还(三)第三人无偿取得时的返还义务

1.善意的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

①善意受益人就无偿让与第三人的部分不负返还义务(因系无偿让与,善意受让人的现存利益不存在。若为有偿让与,则现存利益仍然存在)

②第三人在受益人免除返还责任的限度内对受损人负返还的责任

【例】甲的一只羊混入乙的羊群,乙不知情,一直将该羊当作己有。后来,乙将该羊赠与百里之外的远房亲戚丙。甲能否请求乙返还该羊?能否请求丙返还该羊?不能;能

2.恶意的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

①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不因此而受影响。

②受害人享有选择权,亦可要求第三人负担返还义务。

【例】甲的一只羊混入乙的羊群,乙发觉后,为免肥水流入外人田,乙将该羊赠与百里之外的远房亲戚丙。甲是否可请求乙、丙返还该羊?可以

彭万林《民法学》(第七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圣才出品】

第二十七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 27.1复习笔记 一、不当得利之债 1.不当得利之债的概念 (1)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法律上没有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的一种利益。 (2)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之债的区别 ①当事人获利不同 在不当得利之债中,它表现为一方从对方那里获得了利益;而在侵权之债中,致害人在致人损害的同时,可能从对方获得利益,也可能没有得到任何利益。 ②行为性质不同 侵权之债是违法行为的结果,因而,致害者主观上往往是有过错的;而不当得利,则由于一方或双方的误解,或者由于第三人的原因所致。换言之,不当得利的发生,并非获利者预谋的结果。 ③法律后果不同 债的履行仅仅是返还不当得利而已,不会因此而带来经济损失;而侵权之债,债的履行就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2.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一方受益 受益是指一方因一定事实的结果而增加其财产的总额。根据增加的情况不同,法理上又将其分为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两种形式。

(2)必须是使他方受损 受损是指一方因一定事实的发生使其财产总额的减少。根据减少的情况,法理上也分为积极减少和消极减少两种形式。 (3)必须是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两个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是受害一方的损害事实与受益一方所获利益两者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 (4)受益必须是没有合法根据 受益无合法根据,是指一方受益缺乏合法的原因。 其表现形式有两种: ①自始欠缺原因,即不当得利的发生,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根据。 ②嗣后丧失原因,即一方受益时有法律根据,过后,由于情况发生了变化而丧失了法律根据。 3.不当得利之债的履行 (1)不当得利之债的权利、义务主体 不当得利之债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没有合法根据”而使之“受损失的人”。 不当得利之债的义务主体,可能是“取得不当利益”之本人,也可能是其继承人,还可能是第三人。 (2)不当得利应返还的客体 ①返还原物 不当利益获取人在履行返还义务时,以返还原物为原则,然而,获得者所得,往往表现为多种形式,如权利的取得,占有的取得,义务的免除,费用的节省等。因此,这里所说的“原物”,只能从广义而不能从狭义角度去理解。

思政案例及答案

1.黄某和张某都是某进出口公司干部,二人住同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黄某去公司设在深圳的办事处工作一年。黄某临行时,将自己的一台36cm国产彩色电视机委托给张某保管和使用。三个月后,黄某给张某宇写信,说自己在深圳又买到一台日本产51cm彩电,家中的一台可以适当价格卖掉。本公司的司机梁某得知此消息后,找到张某,表示想买下这台彩电,但又不愿多出钱。梁对张说,你可以给黄写封信,告诉他彩电的显像管出了毛病,图像不清,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张当时有些犹豫,但考虑到自己同梁关系不错,经常让梁开车给自己拉东西,若不答应他会影响今后的关系。同时,有一次公司派张出去买啤酒,张私自把啤酒运到自己家中两箱,梁知道此事。因而就按照梁的意思给黄某写了信,黄某回信说如果真是显像管坏了,可以降低价格卖掉。于是张某就以500元的低价将彩电卖给了梁某。黄某从深圳回来后,知道了买卖彩电的真相,要求梁某返还彩电。梁某答复说,20天前已以1000元的价格卖与王某。经查,王某买下电视时对以上情况并不知情,1000元的价格与市价相差无几,但在5天前,王某一家及邻居戴某看电视时,该电视突然爆炸,炸伤王某及戴某,并造成其他财产损失近2000元。又查,该彩电的核心部件存在严重的南量隐患。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 (2)黄某可以请求张某、梁某承担什么责任?

(3)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王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是什么? (5)戴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是什么? 答案; (1)张某与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2)黄某可以请求张某与梁某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3)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应为有效。 (4)首先,王某可向梁某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或侵权损害赔偿请求,王某可在两个请求权中任选其中一行使;另外,王某也可以向彩电销售者和彩电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 (5)戴某可向彩电生产者和销售得者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 解题思路 本案例5个问题可分为两个部分,第(1)~(3)问为第一部分,意在考查代理制及其相关规则,关键要把握第(1)问,即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效力及法律后果。第(4)~(5)

民法案例分类集锦(不当得利)

案例1.农民某甲与某肉联厂约定:由肉联厂将其所有的两头黄牛宰杀后,净得的牛肉按每千克7元的价格进行结算;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再由某甲付宰杀费4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每克40元,共得2800元。某甲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应当归其所有,遂向肉联厂索取卖牛黄所得的2800元价款。肉联厂认为牛黄在牛下水中,而牛下水按约定是归肉联厂的,因此拒绝给某甲该款。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 1.两头牛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给了肉联厂? 2.牛黄应归谁所有? 3、某甲能否要回此2800元?法律上的依据是什么? 分析:孳息的归属 1.两头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由于某甲与肉联厂之间只存在牛肉加工承揽合同,并将牛头、牛皮、牛下水及屠宰费40元作为肉联厂将牛宰杀并加工成牛肉这一行为的报酬,并无约定牛整体转让的意思表示,因此两头牛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2.牛黄归某甲所有。牛黄是牛的孳息,而不是牛下水的孽息,根据孳息归属的原则,孽息的归属应当与其主物相一致,自然牛黄应当归牛的所有人某甲所有。 3.某甲有权要回2800元。因为牛黄是归某甲所有,肉联厂所得的2800元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案例2.刘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此牛。几天后,其妻劝刘某将此牛卖掉。以免惹出麻烦,刘某便以自己的牛为名,去村委会开出证明,到市场上将牛以1200元的价格出卖给邻村的王某。一天,此牛被失主李某发现,便要求王某返还。王某称牛是从刘某处买的,并有证明为据,拒不交牛。于是李某便找到刘某,要求其返还卖牛所得的1200元。刘某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拣的,而是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承担责任。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卖牛所得1200元。 [问题] 1.刘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法院是否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不当得利及其效力 1.刘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行为。本案中,刘某见自己牛群里多出一头牛后,故意占为已有,没有合法根据,并以非法手段骗得卖牛证明卖掉此牛,取得不当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2.法院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刘某卖牛所得的1200元属于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人李某。考察法条:《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不当得利案例

【案情简介】 雷某男与陶某女系朋友关系。1996年12月3日至1997年9月30日,雷某男分5次将资金共计38万元打入陶某女在某证券公司开设的保证金账户内。2004年8月24日,雷某男一纸诉状将陶某女告上法庭,请求其返还借款38万元。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雷某男的诉讼请求。2005年4月21日,雷某男又以另一纸诉状将陶某女告上法庭,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38万元。在不当得利纠纷中,陶某女委托我所律师为其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本案焦点】 1.雷某男打入陶某女账户中的38万元对于陶某女来说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2.雷某男两次起诉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3.雷某男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相关法律知识】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依据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既可以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如基于合同而占有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后因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该财产则成为不当得利;也可以基于自然事实而发生,如邻家池塘的鱼因好动跳进己家的池塘或者邻居的宠物狗因迷路跑进己家,则该鱼和狗也成为不当得利。因此,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事件,不以受益人有行为能力或识别能力为前提。 二、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个: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2、一方受到损失;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三、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不当得利依据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可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二种。给付不当得利又可分为自始欠缺给付目的的不当得利、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的不当得利、给付目的不达的不当得利三种;非给付不当得利又可分为基于受益人行为的不当得利、基于受损人行为的不当得利、基于第三人行为的不当得利、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基于事件发生的不当得利五种。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内容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受益人的返还义务根据其是善意还是恶意而有所不同,善意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非现有利益免负返还义务;而恶意受益人则负担较善意受益人更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所受的一切利益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若恶意受领的利益不存在,无论原因如何,受益人均不能免除返还义务。此外,恶意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不足以弥补受损人的损失时,还应当承担赔偿义务。【律师代理意见】 我所律师接受陶某女的委托后,从事实与法律两方面认真地研究和分析了案情,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雷某男就同一事实提起两次诉讼,属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二、雷某男向陶某女账户转款是基于其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目的是为了向陶某女履行还款义务,故陶某女不存在没有法律依据而取得利益问题,不成

不当得利起诉状范文XX

不当得利起诉状范文XX 导语: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来说,法就是作为一般理念的自由。下面是为大家的,不当得利起诉状,想要知更多的资讯,请多多留意文书帮! 原告:中国某银行某电脑城支行,地址: 代表人: 被告:霍某,女,成年, ___号码为,住某市号, ___:。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将取得的不当利益人民币2000元返还给原告,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2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该款还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xx年3月22日上午11点左右,被告持卡号为、户名为霍某的某行借记卡到原告处,要求原告将其人民币2000元存入该卡帐户。

原告工作人员接过该卡及被告手上的现金,将该现金放进点钞机清点,显示金额为2000元,即打印存款凭条并递给被告签名确认。被告签 名确认所办业务与打印记录相符,并将该存款凭条递回给原告。至此,原告已将被告的2000元存入被告的上述帐户。此时,原告工作人员 误认为被告是在办理取款业务,就将点钞机内刚清点过的2000元现金、回执单和被告的银行卡递给被告。被告没说什么,接过原告工作人员递出的2000元现金、回执单和银行卡,转身走了。当天下午1 点钟,原告工作人员在盘点现金扎帐时,发现短款2000元,经回忆 并查看监控录像,才知道错给了被告2000元。经查询,被告上述银 行卡里的2000元已在当天中午12点45分左右在农业银行某城北分 理处的自动柜员机取走了。当天傍晚六时左右,原告经办上述业务的工作人员找到被告,但被告一见到原告工作人员就躲开了。之后几天,原告工作人员反复打被告的手机,被告故意不接,显然拒不返还原告错给其的2000元。 原告认为,被告取得原告错给的2000元已构成不当得利,应将该2000 1 返还给原告。被告拒不返还,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原告的 合法利益,应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依法判决支持。

第四节 涉外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自己做的在用的)

第四节涉外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 因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和无因管理(negotiorum gestio voluntary agency)而发生的债,又称为准合同之债(quasi—contractual agency),它包括那些既不是由于合同也不是由于侵仅行为产生的具有债的特征的法律关系。 一、不当得利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法律上没有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的一种利益。不当得利由于没有合法的根据,因而虽属既成事实也不受法律保护,并随这一既成事实的出现而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 不当得利大多发生于非债清偿的情况下,如对巳清偿的债务再为给付;或基于原合同关系而结付,后来合同被宣告无效;以及如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而在此前已受领了对方的给付等等。各国对不当得利法律适用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适用原因事实发生地。持该理论的国家认为不当得利涉及不当得利发生地国的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法律观念,因而应适用原因事实发生地法。如《日本法例》规定:“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不法行为而产生的债权成立及效力,依其原因事实发生地法。”《匈牙利国际私法法令》第35条规定:“不当得利及其法律上的后果,适用利益发生地法。”《秘鲁民法典》第2098条规定:“因法律的实施、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不当交付某物所生之债,依原因事实发生地法或应发生地的法律。” (2)适用支配原法律义务或关系的法律。许多不当得利行为源于一定的法律关系。此时,应考虑原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适用。如《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规》第16条规定,如果不当得利是在履行法律义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应适用支配原法律义务或关系的法律。前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第27条也规定,不当得利适用产生或预料会产生或假设会产生该项得利的法律关系的推据法。 (3)适用当事人本国法。1965年《波兰国际私法》第3l条规定,在当事人有同一国籍且在该国有住所时,应适用他们的共同本国法。《布斯塔曼持法典》第221条规定:“不当得利依各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如无共同属人法,则依给付地的法律。” (4)选择适用多种法律。《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218条规定:“因不当得利提出的请求,由支配不当得利所由发生的实际的或假定的那种法律关系的法律支配。在没有这种关系时,这种请求由不当得利发生地国家的法律支配。当事人可协商决定适用法院地法。” 不当得利的准据法适用范围包括:何为不当得利?他方是否必须因此种得利而受损害?什么叫损害?损害与得利之间是否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违反公共秩序的合同而履行的给付,是否可以该合同不具效力为理由要求对方作为不当得利而返还?得利者应承担哪些债务?得利者的善意或恶意是否影响返还的范围?等等。 我国法律没有对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发生在我国的不当得利之债,法院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即适用不当得利发生地法。 二、无因管理 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般而言,无因管理的效力,就管理人来说,应完成管理的事务继续到本人接受为止,在管理中并负有普通的注意,否则应对其故意或过失而致本人的损失承担责任,管理结束时应将因管理事务所得的—切权利转给本人并向本人作出结算。而就本人而言,应偿还管理事务支出的合理费用并负责清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发生的债务。例如《民法通则》第93条就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的制度尽管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但英国却不承认它。在采用这一制度的各国中,对于无因管理的成立与效力,其法律规定也可能不尽相同.因而也有选择其准据法的必

不当得利纠纷的举证责任研究

不当得利纠纷的举证责任研究 [摘要]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不当得利争议中,主要争议当事人受益方和受损方之间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在双方都不能提供充分证据时又该如何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案件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也直接关系到了不当得利制度的价值理念的体现和功能的发挥。 下面,笔者以一则真实的案例对不当得利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作进一步的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不当得利;举证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于2009年5月17日从其银行卡上转账40万元到被告在中国银行某支行的银行卡内,有银行转账单作为凭据。此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此款,被告不同意归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40万元。 被告王某辩称,该40万元并非被告向原告的借款,而是原告归还被告的借款。被告于2008年12月向其父借了21万元用于购房。原告得知后,向被告提出借款20万元,借款时间半年,被告于2009年1月初将20万元现金借给了原告,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借条。2009年2月上旬,原告再次向被告提出借款20万元,被告考虑到与原告的关系,答应原告,被告随即在其父王某处借了20万元现金借给了原告,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借条。2009年4月,因其父刘清怀急需资金,要求被告拿钱周转,被告于是要求原告提前还款,原告未同意。经过被告多次催收,原告于2009年5月同被告一起到中国银行,通过转账将借款40万元还给了被告,随后,被告将原告出具的两份借条还给了原告。因此,40万元并非是被告在原告处的借款,而是原告归还被告的借款。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主要证据有:1.原告提交的中国银行某支行的银行卡交易清单1份。证明原告于2009年5月17日从其银行卡上转账40万元到被告在中国银行某支行的银行卡内。2.被告之父王某的证言。王某称其于2009年5月,因刚收到一个工程的工程款,于是将40万现金借给了被告王某。 法律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辩称案件所涉款项为还款,系其父提供的借款,但被告的答辩意见与证人的证言相互矛盾,因此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关于本案被告收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法院认为,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要求不当得利返还律师函

律师函 致:XXX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河南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先生(以下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XXX律师为其代理人,处理委托人与您之间关于返还房屋租赁预付款的事宜。我们接受委托后,认真听取委托人陈述,仔细查阅了相关证据材料,现就您拒绝返还委托人房屋租赁预付款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函告于您: 一、根据委托人的陈述及我们对相关材料的审查,我们初步认定如下事实: 1、2014年1月份,委托人与贵司为租赁房屋进行磋商,商定委托人先行支付5000.00元预付款,待过完年上班(2014年2月7日)后,订立书面房屋租赁合同。 2、委托人于2014年1月22日向贵司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紫荆支行的账户转账人民币5000.00元。 3、至今双方未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也无继续签订合同的必要。 二、根据前述认定的事实,我们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1、委托人基于同贵公司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原因向贵司支付5000.00元预付款,至今双方未予签订租赁合同,也无继续签订合同之必要,委托人支付5000.00元预付款的行为丧失了法律上的原因,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规定,贵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预付款。 2、根据《民通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

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的规定,贵司应当将5000.00元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一并返还。 三、本着和平、快速解决纠纷的目的,代理人经当事人授权提出以下要求: 1、希望贵司在收到律师函之后,立即与我们取得联系,在十日内将预付款5000.00元返还给XXX先生。 2、如贵司拒绝返还款项,我们将依法提起诉讼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届时,委托人将不再保留要求返还利息的权利,且本案的诉讼费也应当由贵司承担。 鉴于贵我双方所争议事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我们认为应本着以和为贵的精神,以解决纠纷为目的。为避免诉累,减少成本,维护贵司的良好形象,我们希望贵司在收到本律师函后,能以大局为重,将相应款项立即返还。 顺颂商祺! 特此函告! 河南XX律师事务所 XXX 律师 2014年5月6日 附: 1、工商银行5000.00元的转账凭证。 2、联系方式:XXX先生 138XXXXXXXX XXX律师 139XXXXXXXX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新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新标准【级别管辖的标准】(2011版)安徽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芜湖市、马鞍山市、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8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高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柳州、桂林、北海、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玉林、贵港、钦州、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百色、河池、崇左、来宾、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江西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

解释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并举例说明其特征

解释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并举例说明其特征 债的发生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在我国,债的发生根据有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两类,其中后者包括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无因管理所生之债和侵权损害之债等。这里重点解释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及其特征。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从该规定来看,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自己得到某种利益,并同时又使他人受到损害。不当得利的事实一经发生,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受损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债的关系。在这一债的关系中,受损害人有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其不当得利的权利,而不当得利人有向受损害人返还其不当得利的义务。 作为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不当得利必须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2)不当得利必须是一方受益,并同时使他方受到损害;(3)一方得到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害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比如:刘女士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被一骑摩托车的男子抢包,并被摔倒在地使手和脸被划伤。路上的行人甲记下了摩托车的车牌号,当场报警。摩托车男子把车骑到了一个角落,翻开包搜到了若干现金、银行卡和一个手机。他把包和里面的证件通通扔到路边,把现金、卡和手机占为己有。

那么,在这个案例中,摩托车男子和刘女士之间即产生了一种不当得利之债。摩托车男子取得的现金、卡和手机是通过不合法的途径,并且在这一过程中刘女士受到了伤害,只有摩托车男子受益。而且一方的受益和一方的受损害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刘女士有权要求摩托车男子对返还其不当得利,而摩托车男子也有义务返还刘女士的财产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从该规定来看,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使他人受益。在这种债的关系中,管理人有请求受益人支付未来管理事务所指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而受益人有向管理人支付该项费用的义务。 作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的根据,其构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或服务的事实;(2)管理人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即管理他人事务,既无法律规定的义务,也为受到他人的委托;(3)管理人是未来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即有为他人谋利的目的。 比如,杨先生一家外出旅游,忘了安排养在院子里的名贵鹦鹉。一天夜里,一个小偷潜入想要打鹦鹉的主意。孙婆婆被惊醒后起床,出门与小偷发生争执并被小偷打伤,但保护了鹦鹉没被偷走。孙婆婆因此住院三天。 在这个案件中,孙婆婆保住了杨先生的名贵鹦鹉还使自己受伤。

经济法案例

合伙企业法案例 合伙企业案例1 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名叫大发汽车配件厂。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问题:1、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配件的门市部,门市的货卖给大发汽车配件厂? 2、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答:(1)根据<合伙企业法> 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其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同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合伙全体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也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不能与他人合作建立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也无权与其他同类企业进行相关业务活动.(2)根据<合伙企业法> 的规定,合伙人执行本企业事物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时权力的限制,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甲如果与某机械厂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而对方并不知道甲的权限范围时,该合同应当认定有效. 合伙企业案例2 甲、乙、丙三个合伙养对虾。甲出资15万,乙出资5万及负责相关用地,丙提供技术和劳务。对虾厂向当地信用社贷款20万元。后对虾死亡全部损失。信用社打算通过法院查封甲的一幢临街房子,拍卖后收回20万贷款及利息。信用社的作法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不能直接查封合伙人甲的财产,应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各伙人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案例3 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订立了书面协议。 在准备生产过程中,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们2万元。朱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正式写下书面协议。小食品加工厂成立1年后,朱丙了解到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父亲生病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2万元。朱某不答应。 答:(1)还没有成立。虽然朱某与甲、乙已经订立了书面合伙协议,但还未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合伙企业法》第17条规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2)不能视为新加入合伙。因为当时合伙企业并未成立,朱丙的行为仍为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 (3)朱丙抽回出资的行为视为退伙。因为朱某对此行为,事后并未表示反对,视为同意其退伙。朱丙有权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出资。《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其他合伙人应当退还退伙人的出资。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朱丙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未进行结算,朱丙对退伙时和退伙后企业的债务仍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案例4 甲、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A,甲出资10万元,为有限合伙人。乙出资5万元,为普通合伙人。某人丙欲与A合伙企业建立业务联系,多次到A企业进行洽谈,每次都是甲负责接待并商谈业务细节,乙有时也在场,但是并没有告知丙甲的有限合伙人身份。甲以有限合伙企业A的名义与丙签了三次合同,前两次该企业均予以付款。丙按照合同约定第三次发货后,A拒付贷款,丙遂要求甲承担清偿责任。请问:甲应否对该合伙企业对丙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答:有限合伙人一般承担有限责任,作为第三人的丙有理由相信甲是普通合伙人,根据普通合伙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人执行本企业事务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时权利的限制,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所以,当丙相信甲是普通合伙人时,该笔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大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大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西岗区、中山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开发区、旅顺口区、金州区、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十一个区县市范围内的下列案件: (一)一审案件 1 刑诉法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刑事案件; 2 诉讼标的额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4 期货纠纷案件 5 国家赔偿案件 6 撤销仲裁裁决案件 7 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的破产案件 8 审理下级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9 审理上级人民法院规定的涉外集中管辖民商事案件,包括涉外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和裁定的案件(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大连市、鞍山、营口、辽阳、丹东、盘锦) (二)二审案件

不服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裁判提出上诉、抗诉的案件。 (三)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1 不服本院辖区基层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民商事、知识产权案件裁判,在二年内申请再审的案件; 2 不服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裁判提出申诉的案件; 3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四)执行案件 1 本院一审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商事、行政裁决、裁定、调解的申请执行案件; 2 仲裁机构(劳动仲裁委员会除外)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 3 省院指令或交由我院执行案件; 4 我院提执案件; 5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 6 交叉执行案件; 7 本院执行异议案件 (五)依法应当由本院受理的其他案件

不当得利起诉状通用版——【范文】.doc

合同编号:不当得利起诉状通用版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Word模板A4打印标准格式可随意修改

不当得利起诉状通用版 原告: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诉讼请求: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判令被告将取得的不当利益人民币____________元返还给原告,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______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该款还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因_________________,原本

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13915904.html, 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权益侵害不当得利为非给付不当得利之最重要类别,由德国判例所创,主要用于因自己之行为使他人蒙受损失,获得不当利益之均衡。然而,如何判断此处的“不当”利益,在法律上如何适用权益侵害不当得利,不无疑问。本文拟就权益侵害不当得的利理论基础,构成要件及其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作一简单的探讨。关键词:权益侵害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nbs……依照不当得利的类型化理 论〔1〕,将不当得利区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两个类型,而在非给付不当得利中,又以权益侵害不当得利为其最重要之类别,权益侵害不当得利的创立,一方面扩大了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范围和规范功能,为不当得利制度带来了一次新的发展契机,另一方面也加强了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在科学技术日益飞速发展,社会关系日趋复杂,侵害日益增多的今天,更显其意义。问题在于如何建立此类不当得利的理论架构,并据以提出可操作的法律技术,保持其与法律体系中其它制度的协调。这显然是一项复杂艰巨的工作,因其涉及权益保护范围,并与社会经济制度密切相关。 一、权益侵害与不当得利设例:甲与乙是挚友,甲外出经商,将

其祖传的一钻石项链寄存于乙处,委托乙代为保管,待其经商完毕,即行取回。殊不知,在甲外出经商期间,乙突发脑溢血,不幸去世。乙之子丙在乙去世后,清理遗物时,发现此项链,大喜,随后将项链出卖于善意之丁,即刻交付,取得价金若干。在该案例中,因丁善意,取得该项链之所有权,丙无权处分他人之物,构成对他人权益的侵害,甲得向丙提起请求。在这里需要讨论的是,甲向丙提起请求,其请求权基础为何?本文认为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探讨:(1)丙不知也不应该知道该项链并非其父乙所有,即丙在出卖该项链时出于善意,不具有故意也没有过失。依照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定,故意或过失是其必具要件之一,也就是侵害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在法律上可资的非难性,因而甲不能依侵权行为向丙提起损害赔偿。但是此时甲的权利应如何得到救济?在这里,丙系无权处分他人之物,丁善意取得该物之所有权,丙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有价金利益,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因而甲依不当得利向丙提起请求,应无问题。(2)丙明知或因过失而不知该项链并非其父乙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因丙明知或因过失不知该项链并非其父所有,而将其出卖于丁,丙在主观上有法律上可资的非难性,依照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定,丙的行为构成侵权,甲当可向丙依侵权行为提起请求。在此情形中,甲亦可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因为丙无权处分甲的所有物,其所受价金利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即在此时发生侵权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可以得知,在权益侵害中,被害人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此处所成立的不当得利,即是非给付不当得利中的权益侵害不当得利,也被称为侵

2018年返还不当得利起诉状范本

原告: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被告: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合计人民币_______元整,以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占有期间的利息。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被告在原告的销售代理公司即:____________企业策划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分公司销售总监____________手里认购了一套别墅,房号为_____号楼_____室,于同年_____月_____日前分两次(金额为_____万,____万元)付清了所有购房款项;后被告缺钱周转,与____________商定:____________以_____万的价格回购该套房屋,并先支付了____万元定金,后面的尾款____________分四次(金额为_____万、____万、____万元、____万)支付给被告,被告不当得利______万元整。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__涉嫌合同诈骗被____________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查明:____________用于回购该套房屋的款项来源全部系其犯罪所得,且因________诈骗,原告共向受害人垫付了_____万元。事发后,原告曾多次并发律师函向被告催讨该笔不当得利款项,但被告至今无返还之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被告行为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不当得利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不当得利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不当得利。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不当得利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无因管理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债的分类 司考侵权责任法笔记:高度危险责任 司考侵权责任法笔记:网络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 131.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不当得利要件及类型图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叫受害人。因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虽属既成事实亦不受法律保护,受益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 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货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的义务。不当得利制度的规范目的重在去除不当得利,而非损害赔偿,故:得利少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得利为准;得利大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损失为准。此外,不当得利之债不以当事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仅在确定返还范围时须考虑受益人主观上究为善意或恶意。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有四:①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②他方受有损失(包括:财产积极减少与财产消极减少);③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以给付关系替代因果关系); ④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采用非统一说:(a)给付型不当得利,指自始或嗣后欠缺给付目的;(b)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指欠缺保有利益的法律权利或法律原因)。 二、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虽符合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但法律特别规定受害人不得请求返还,因而排除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有四种情形:①给付系履行道德上的义务(如对亲属误以为有扶养义务而扶养;对救助自己生命的人支付报酬;对玉成其事的媒婆支付报酬;民间的礼尚往来)。②债务人为清偿未到期债务而给付。③因清偿债务而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义务的。④因不法原因而给付(如支付赌债、行贿、支付毒资、支付嫖资、支付给二奶包费)。但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的除外(如对绑架者支付赎金;索贿)。 (2005-3-10)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 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 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答案】D (二)其他排除情形 1.强迫得利。指受损人因其行为使受益人受有利益,但违反了受益的意思,不符合其经济计划的情形。此时,应就受益人的整个财产,依其经济上的计划认定其应当偿还返还的范围。例如:开垦(如种植果树)他人预定作为垃圾处理场的土地;油漆他人即将拆除的围墙;维修他人预定拆除的房屋等等。衡诸于受益人的经济计划,应认定受益人应偿还的价额“为零”,不必返还。 (2002-3-17)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入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XX民事不当得利起诉状范文

XX民事不当得利起诉状范文 导语:人类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下面是为大家的,不当得利起诉状,想要知更多的资讯,请多多留意文书帮! 原告:林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汉族,地址:广东省XXXX, ___号码:XXXXXX, ___:XXXX。 被告:张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汉族,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XXXX, ___号码:XXXXXX, ___:XXXX。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返还借款XXX元及利息XXX元(暂计至起诉日);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X月X日被告向原告借钱,原告遂到银行提出XX元现金,在XX地方将现金XX元交予被告,被告写了借条。因约定的借款期已过,被告没有按时还款,经多次与被告协商还款事宜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准予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 ___ 起诉人:XXX XX年X月X日 原告:XXX,男,1962年2月19日生,汉族,住XXX 委托代理人:XX,女,住XX, ___XX; 被告:XX,男,证件号码:XX,地址:XX 被告:XX有限公司 地址:XX

法人代表:XX 诉讼请求: 1、判令一被告返还不当得利6386.82元,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2、判令被告们支付原告因此纠纷产生的一切损失,包含并不限于诉讼费、交通费、律师费等。 事实和理由: xx年1月31日第一被告XX与原告XX签订《个人借贷记相关服务协议》。原告向第一被告借款28750元,借款利息为21.06%,借款时间为xx年1月31日至xx年2月25日,并可按实际使用时间支付到期为止的本息。 xx年8月6日原告致电第二被告提前还款,终止借贷关系,然而,被告实际支付本金加利息总共达到38356.82元,不满6个月利息竟然高达9606.82元,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3220 元)6386.82元;另,第一被告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第二被告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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