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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问责制度

事故问责制度
事故问责制度

化龙初中学校事故问责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保障师生的人身、财物安全,促进学校稳定发展,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寿光市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岗位管理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岗位责任人员疏忽或过失,未尽到相应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与教师职责相关联的损害事件。从损害结果上分为教师教学活动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学校管理事故三类。

第二条教师担负着对学生教育管理的义务,各岗位都有既定的职责要求,由于没有履行(或切实履行)应尽的义务与职责,就会导致不良后果,严重者就会酿成事故。学校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责任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加强管理,教育先行,明确责任,奖罚分明。

第三条广大教师要“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为人师表,服务学生”。本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专业技能、务实精神、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培养一大批生产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的劳动者和实用人才。

第四条由于责任人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或伤害事故的,由校长办公会提名,教代会进行问责。根据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职责范畴、事故的性质、情节的轻重及事后的态度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分别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

大过、降级、降职、解聘。并与结构工资制挂钩。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对象:全体教职员工(含临时聘用人员)。

第二章教师教学活动事故

第六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有关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规定,而造成岗位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因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违反学校劳动纪律、学校规章制度而造成岗位事故或学生伤害事故的,如旷课、旷工、抽查未到、擅自离岗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因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学生伤害或教育、教学、实习和后勤管理等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负有组织、管理学生职责期间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未按规定尽到必要的管理、告知或制止义务造成工作事故和学生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在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和其它违纪事件、突发事件的现场,每个在场的教师都负有及时制止和及时处理的义务,视而不见或视而不管者,均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教师因在外兼职、有偿家教、经商办厂及从事其它与与正常教育教学相悖的工作,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传播邪教、封建迷信、腐化堕落等思想,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教师采取讽刺打击、挖苦、威

吓、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等有悖师德的行为,损害学生名誉与身心健康,情节恶劣影响极大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条教师工作日饮酒等,其他一些影响教育系统良好形象均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章学生伤害事故

第十四条学校组织学生生产实习期间或参加课外活动、组织校外活动时,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追究责任部门责任;责任部门已经落实当事人而当事人未履行职责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劳动、体育运动或集体活动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追究责任部门责任;责任部门已经落实当事人而当事人未履行职责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学校鼓励教师和学生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在各种突发事件中见义勇为的行为,但反对在火灾、水灾及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对学生生命安全有危害的事件中组织学生进行各种抢险救灾,如有部门和教师在以上事件中进行组织而导致学生伤亡的,追究组织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班主任、值周、值日等岗位教师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将学生擅自离校、非正常途径离校以及可预见的学生身体不适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及时告知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八条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

显不安全因素,导致学生造成伤害事故的,追究责任部门责任。

第十九条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导致学生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部门的责任。由校医务人员引起的医疗事故,致使学生伤害的,追究校医务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由于学校食堂引起的师生食物中毒,追究责任部门的责任;如是食品采购原因引起的师生食物中毒,同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校内小店引起的师生食品中毒,除追究小店经营者的责任外,还要追究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实习活动,组织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班主任或值班岗位教师发现,但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校外人员从校门口混入校内施行暴力导致学生伤害的,除追究加害者责任外,追究门卫和责任部门的责任。学生从校门混出学校而导致学生在校外发生事故的,要追究门卫和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其它一些由于组织部门的组织工作或教师个人的责任而引起的学生伤害事故均要追究责任部门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学校管理事故

第二十四条学校在基建工程建设过程中在的范围内因管理不当、措施不当而造成工程事故、人员安全事故及奖金严重浪费的,追究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电力设施和其它设施设备管理

问责制度「范本」

问责制度「范本」 篇一:公司责任问责制度 公司工作责任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据: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责任问责对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机关各部室、基层各单位的正副职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在对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公司(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经济合同纠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规程》等法规,造成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的; (三)违反《技术规范、标准》等法规,造成质量事故的; (四)因失职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经济纠纷或者其它不良后果的;(五)对事故处置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篇一: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范本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我厂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的原则;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评选先进的必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定制。 第二条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行政一把手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环保管理人员,掌握生产工艺技术及生产运行状况。 第二章环境监测工作 第四条每年根据公司下达的《环境监测计划》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监测时如有超标情况,要按照程序文件要求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不得私自减少监测次数或停止监测。 第五条每月3日上报前一个月的《环境报表》。 第六条生产办除开展常规监测外,要承担对突发性的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

第七条外排污水和大气的监测外委进行。 第三章环境保护工作日常管理 第八条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实现全过程、全天侯、全员的环保管理,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同时,必须有环保工作内容。 第九条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重点要作好“4.22世界地球日”和“6.5世界环境日”的宣传工作。 第十条完善环保各项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环境管理,承揽环保设施施工的单位,要持有上级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在施工过程要防止产生污染,施工后要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对有植被损坏情况的,施工单位要采取恢复措施。 第十二条污染防治与三废资源综合利用: (一)对生产中产生的“三废”进行回收或处理,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对暂时不能利用而须转移给其它单位利用的三废,必须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严格执行逐级审批手续,防止污染转移造成污染事故; (二)开展节水减污活动,采取一水多用,循环使用,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

胜利石油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胜利石油化工 二0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位员工,根据《胜利石油。。。。。。。。。问责制度(修订)》(胜油建。。。。。),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谁雇佣、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依责论处、惩教结合的方针,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各基层单位、分公司项目部、施工班组和分公司相关科室(部门)。 第四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分公司党委和分公司根据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情况对分公司所属基层单位、分公司项目部、分公司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基层中队负责人、班组长及基层操作工人依据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对分公司相关领导及有关人员(书记、经理、副经理、工会主席、主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安全总监)的责任追究由公司按照《胜利石油化工。。。。。。。事故问责制度(修订)》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分公司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公司和分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的责任追究进行监管。 第六条本制度中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工业事故、交通事故、未遂事件、严重违反《胜利油田安全生产禁令》的事件。

第七条各级管理人员(基层队、项目部、班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未落实安全职责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责任追究分为:视情节严重上报公司给予罚款、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职工在受处分期限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不享受效益工资。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 第九条发生工业事故的责任追究 1、轻微以下事故的责任追究: 对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安全员、兼职安全员、班组长、职工,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并分别处以200—600元罚款,同时对该单位罚款1000—3000元。 2、轻微事故的责任追究: 对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安全员、班组长、职工,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警告处分,并分别处以300—600元罚款,同时对该单位罚款2000—4000元。 3、对一般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发生一次重伤2人的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党政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安全员、班组长、职工,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降职直至撤职处分,并分别处以500—2000元罚款,同时对该单位罚款3000—6000元;对

事故问责制度

化龙初中学校事故问责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保障师生的人身、财物安全,促进学校稳定发展,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寿光市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岗位管理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岗位责任人员疏忽或过失,未尽到相应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与教师职责相关联的损害事件。从损害结果上分为教师教学活动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学校管理事故三类。 第二条教师担负着对学生教育管理的义务,各岗位都有既定的职责要求,由于没有履行(或切实履行)应尽的义务与职责,就会导致不良后果,严重者就会酿成事故。学校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责任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加强管理,教育先行,明确责任,奖罚分明。 第三条广大教师要“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为人师表,服务学生”。本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专业技能、务实精神、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培养一大批生产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的劳动者和实用人才。 第四条由于责任人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或伤害事故的,由校长办公会提名,教代会进行问责。根据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职责范畴、事故的性质、情节的轻重及事后的态度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分别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

大过、降级、降职、解聘。并与结构工资制挂钩。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对象:全体教职员工(含临时聘用人员)。 第二章教师教学活动事故 第六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有关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规定,而造成岗位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因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违反学校劳动纪律、学校规章制度而造成岗位事故或学生伤害事故的,如旷课、旷工、抽查未到、擅自离岗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因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学生伤害或教育、教学、实习和后勤管理等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负有组织、管理学生职责期间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未按规定尽到必要的管理、告知或制止义务造成工作事故和学生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在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和其它违纪事件、突发事件的现场,每个在场的教师都负有及时制止和及时处理的义务,视而不见或视而不管者,均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教师因在外兼职、有偿家教、经商办厂及从事其它与与正常教育教学相悖的工作,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传播邪教、封建迷信、腐化堕落等思想,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教师采取讽刺打击、挖苦、威

环境污染事故管理制度

环境污染事故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切实搞好污染防治,及时了解和调查事故原因,妥善处理污染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2. 环境污染事故的范围 2.1 由于生产过程中排放、运输、储存违反规程、环境治理设施停运、生产性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引起直接和间接的致使人、畜、家禽中毒或死亡和农、林、牧、副、渔业遭到损害,均属于环境污染事故。 3. 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程度的划分 3.1 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由于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含万元)的。 3.2 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3.2.1 由于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五万元) 3.2.2 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2.3 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3.2.4 对环境造成危害; 3.3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3.3.1 由于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3.3.2 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3.3 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3.3.4 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3.3.5 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3.4 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3.4.1 由于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3.4.2 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 3.4.3 人员中毒死亡; 3.4.4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3.4.5 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4. 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程序 4.1 发生污染事故后,应确认危害大小和事故责任者,并立即向本单位的领导及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4.2 发生事故的分厂领导,在得到污染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带领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事故,减少损失,同时上报公司领导和安全环保管理部门; 4.3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到

工程项目部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一条工程立项属于项目决策过程,是对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对不同建设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并做出判断和决定的过程。立项决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项目建设成败。 (一)工程立项环节的主要风险及管控措施 1.编制项目建议书,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投资意向与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脱节;项目建议书容不合规、不完整,项目性质、用途模糊,拟建规模、标准不明确,项目投资估算和进度安排不协调。 主要管控措施: 第一,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分析、编制和评审项目建议书的职责分工。 第二,企业应当全面了解所处行业和地区的相关政策规定,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结合实际建设条件和经济环境变化趋势,客观分析投资机会,确定工程投资意向。 第三,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规定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容和格式,明确编制要求;在编制过程中,要对工程质量标准、投资规模和进度计划等进行分析论证,做到协调平衡。

第四,对于专业性较强和较为复杂的工程项目,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工程投资分析,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五,企业决策机构应当对项目建议书进行集体审议,必要时,可以成立专家组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审;承担评审任务的专业机构不得参与项目建议书的编制。 第六,根据国家规定应当报批的项目建议书必须及时报批并取得有效批文。 2.可行性研究 企业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开展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批准,投资估算就是具体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其误差一般应控制在10%以。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缺乏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流于形式,导致决策不当,难以实现预期效益,甚至可能导致项目失败;可行性研究的深度达不到质量标准和实际要求,无法为项目决策提供充分、可靠的依据; 主要管控措施: 第一,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实际,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容和格式,明确编制要求。 第二,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应当制定专业机构的选择标准,确保可行性研究科学、准确、公正。在选择专业机构时,应当重点关注其专业资质、业绩和声誉、专业人员素质、相关业务经验等。 第三,切实做到投资、质量和进度控制的有机统一,即技术先进性和经济可行性要有机结合。建设标准要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和财力、物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及措施

***********公司 环境管理制度及措施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司生活和生产环境,防治污染,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确保全面完成污染减排指标,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并逐步实现清洁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公司范围内的办公、生活区及施工现场。 第三章职责 第三条总经理是公司最高管理者,是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公司重要议事日程,不定期召开公司级会议,解决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并对本制度的贯彻落实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公司领导实行环境保护“一把手”负责制,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并进行内部考核。组织本单位职工专业技能培训,确保职工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错误或习惯性操作引发污染事故。 第五条公司建立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

系和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专业队伍,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 第六条公司安全科负责具体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配合工程科推进公司清洁生产工作,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各劳务班组生产环境进行考核,负责组织对生产环境事故的调查。 第七条各劳务班组组织生产过程中,必须将保护环境放在重要位置,确保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并对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环境事件负责。 第八条各班组在施工过程中排放废水及建筑垃圾时,应避免发生污染环境事故。 第四章管理 第九条公司各班组要重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安全科负责编制环保培训教材,定期对职工进行培训。 第十条安全科对公司及施工现场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计调查,并汇总上报公司领导。 第十一条公司各班组现场生产工序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努力实现废物综合利用。 第十二条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同时加强节水管理,避免浪费水资源现象。固体废弃物及建筑垃圾应积极回收利用,禁止乱排乱堆现象,杜绝污染环境事故。 第十三条安全科要对存在的环保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

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工程施工管理,查处并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确保项目工程施工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8〕43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标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质量安全事故问责工作。 第三条施工安全责任按照即时发生即时处理执行。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五条项目部各部门、各施工队等单位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责任部门为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其中: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划分 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项目总工为第二责任人;分管副经理为第三责任人;主管部门负责人为第四责任人;主管工程师为第五责任人;施工队负责人为第六责任人;事故现场各相关管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的问责管理 (一)生产安全事故各级责任人应当被追究责任;安监局介入并对个人进行经济处罚的以安监局处罚为准,不再内部追究个人的经济处罚责任;被国家机构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再进行内部问责处理。 (二)安全责任人的问责顺序,依次为直接责任人、第六责任人、第五责任人、第四责任人、第三责任人、第二责任人、第一责任人。 (三)安全责任追究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留用察看期间发80%薪酬)、辞退、开除等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视情节扣除事故发生当月薪酬的10~100%不等)等。 (四)对于兼职人员在责任追究时按照其最高级别的问责规定进行;正职缺位时由副职承担正职责任。 (五)没有列入的各级副职的责任追究,参照其正职和下级正职之间的问责规定执行。其他有关责任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参照同级或相邻级别的问责规定执行。 (六)凡属安全制度缺失或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得力或有瑕疵,

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知识讲解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特制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一、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规定,做到生产建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公司负责人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三、设立以总经理为首、各部门领导组成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组长:王云祥 副组长:单继军 成员:杨凯、董安粉、李振达、潘爱民、赵斌、杨柏乐、李永红、郭聂、季章华、钱寅生、顾文忠、丁健 四、安环部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并把目标和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 五、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生产部对本单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车间、部门必须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工作中。 六、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地方和公司颁发的各项环境保护规定,稳定生产装置长周期生产,减少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排放。 七、各生产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积积参加与公司有关的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并在业务上接受安环部的指导和监督。 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1、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2、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3、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 4、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九、危险废物接收单位不得接受没有转移联单或者与转移联单不符合的危险废物。

公司问责制度80380

公司员工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1)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 建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2)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经营管理活动 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 3)责任问责对象是公司全体员工。 4)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5)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 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要追究连带责任,员工罚多少,主管罚多少。 第二章办公问责 1.在办公时间闲谈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经济罚款:20元/次 2.在办公时间阅读与工作无关的报纸、书籍等。经济罚款:20元/次 3.在办公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聊天、玩游戏或办其它私事。经济罚款:20元/次 4.对限期完成工作,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经济罚款:50元/次 5.以公事名义外出办私事,未出差谎报出差。经济罚款:100元/次 6.费用报销工作中出现虚开消费发票金额、以少充多、以假充真、以无充有等违规操。经济罚 款:200元/次 7.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造成公司损失。经济罚款:200元/次 8.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经济罚款:500元/次 9.收受客户、下属贿赂,牺牲公司利益为其谋取好处的。经济罚款:500元/次 10.对同一问题,公司催促3次仍未能及时解决的。经济罚款:50元/次 11.发给岗位服装的员工,按规定统一着装上岗。经济罚款:10元/次 第三章部门问责 一、关于行政方面 1.对领导布置的任务,不及时执行或落实不到位的。经济罚款:50元/次 2.日常办公用品未及时请购并采购导致工作延误。经济罚款:50元/次 3.在员工考勤中出现包庇、做假,经济罚款:1000元/次 4.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行动中出现徇私舞弊行为。经济罚款:200元/次 5.公司办公用品、文件资料等保管管理不善、导致遗失、外泄。经济罚款:100元/次 6.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公司受窃、被盗等,造成财产损失;经济罚款:100元/次 7.未按时提交各类文件、报表资料者。经济罚款:20元/次

公司问责制实施办法(定稿)

公司问责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责任问责依据:公司规章制度、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工作计划、办公例会会议纪要、专题会会议纪要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 第四条责任问责对象: (一)高层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监、总经理助理 (二)中层管理人员:各部门正副职、项目经理、各二级公司负责人(三)基层主管人员:部门主管、项目部管理班子人员 (四)普通员工:一般职员 第五条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

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责任问责的形式: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除部分或全部绩效奖金、一次性部分或全额赔偿); 4、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撤职、留用察看、辞退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追究时应根据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造成的后果,确定某一责任形式,可单项适用,也可多项合并适用。 第八条职责划分 (一)公司总经理对公司工作负总责; (二)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对直接分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各部门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负总责,部门主管对分管工作负主要责任; (四)各工作岗位人员对本岗位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公司成立问责领导小组,实施对《公司问责制》的管理运行。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副总经理 组员:公司部门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十条问责执行部门由公司审计监察部牵头,企业管理部配合 第十一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领导小组或公司审计监察部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职或不作为的情况。问责领导小组或公司审计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836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越来越严,我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弊病逐步体现出来,主要表现在有规程、有制度、有措施,不落实。其中最集中、突出的问题是安全管理“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由于“严不起来”,安全生产工作各项部署、目标、任务、措施、责任,常常悬空、放空,甚至落空;由于“严不起来”,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不落实、难落实、假落实等情况。分公司各级领导还是重生产、轻安全,在思想上没有真正引起高度重视。为了抓好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总公司董事会、经理办要求制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遏制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问责制: 一、分公司所辖生产范围内发生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分公司经理引咎辞职,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内同级别以上职务。 二、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分公司车间主任(队长)撤免职,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内同级别以上职

环境保护责任和管理制度流程

****厂环境保护职责和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控制废水、废气污染物的排放,防治环境污染,降低噪声污染,为了员工建造适宜的工作和劳动环境,保障员工健康,促进企业经济的发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和噪声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使生产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特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为保护环境,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杜绝各类环保事故的发生,经工厂研究,制定如下环境保护目标,望各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执行: 1、杜绝各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2、杜绝采购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设施设备,采购劳动保护用品、设施设备时要索取相关证明和使用说明书,并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使 用或安装、调试、运行。 3、新建、改扩建项目时,环境保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新建、改扩建项目时,应首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条件不符合禁止建设 5 1、自 然后再打开调节水箱出水口阀门;系统按照预先设定程序自动运行。 停止:关上调节水箱出口阀门,然后按下控制柜上的“自动停止”按钮,系统停止 运行。 2、手动操作

启动:检查废水提升泵水箱是否满水,若空则需注满;打开废水提升泵后阀门、配药筒曝气管阀门、加碱泵前后阀门、高压排水泵前后阀门、过滤器按照下进上出依次打开相应阀门;确认原水箱不是低位,加药桶药物配好以及工艺流程相应阀门全部打开然后打开控制柜内总电源,将按钮打到手动状态依次按下:空压机_1#搅拌机_2#搅拌机_3#搅拌机_打开1#3#PH计开关2#3#加药泵。然后打开调节水箱出水阀、根据PH显示数据调节加药量或调节水箱出水阀开度大小,直至PH在7左右方可排放 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工厂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积极组 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条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自觉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识,并使清洁 生产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pl 环保事故管理制度

环保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条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突发性事件。 第二条环境污染事故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污染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 第三条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中事故分级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按照突发事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环境污染事故分为五级。(分级参考网络和个人观点分的,您看合不合适?) (一)特大环境污染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10倍(含10倍)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出现人员中毒死亡;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事故。 (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8倍(含8倍)以上,10倍以下(不含10倍),

或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事故; 2.人群发生中毒症状,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的事故。 (三)较大环境污染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5倍(含5倍)以上,8倍以下(不含8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事故;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引起工厂与群众冲突,对周边环境造成危害的事故。 (四)一般环境污染事故(Ⅳ级): 指生产过程中发生物料跑冒事故,或因管理不当、操作失误,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污染物排放超标3倍以上(含3倍),5倍以下(不含5倍),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 (五)轻度环境污染事故(V级): 指生产过程中发生一般性跑冒滴漏事故,或因管理不当、操作失误,污染物排放超标1倍以上(含1倍),3倍以下(不含3倍),使附近车间或工段人员感官受到刺激,影响正常工作的事故。 第四条事故报告 (一)报告程序 1.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本单位调度室和领导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公路(东段)A4-1项目分部安全生产管理问责制 广西路桥 广西路桥成都二绕A4-1项目经理部 二O一一年七月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法律法规,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及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成都二绕A4-1项目分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部门及负责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 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事故单位给以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行政职务)、撤职处分或免职处理。 第三条制定本制度是为了在成都二绕A4-1项目分部内部规范问责程序,强化责任管理。通过问责充分调动各部室、职工的积极性,抓住安全隐患来控制安全生产过程,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四条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

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方式和范围 第五条问责方式分为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重大安全隐患产生的单位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六条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的范围,是对隐患或事故部门及副科级以上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其他责任人员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及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单位,根据隐患或事故的大小及程度研究决定。 第三章重大安全隐患问责 第七条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孔桩施工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四、脚手架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五、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六、单位在生产经营区域内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第八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单位的问责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该单位予以黄牌警告;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 2、在生产经营范围区域内,存在被上级单位检查出,而本单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目的: 为了更深入地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执行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规定》,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项目部将执行《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制度》,保障员工在施工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内蒙电力集团公司(关于安全事故中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根据电力建设和现场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第二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托电项目部。 说明: 1、本制度只限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事故。 2、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依照本制度执行。 3、责任追究中的附带经济处罚依照《项目部奖惩制度》或公司《安全奖惩办法》执行。 4、党政领导实行同奖同罚的原则。 5、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相抵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1、术语解释: 1.1记录事故(符合以下条件的事故) ①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②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③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1.2轻伤及轻伤事故: ①肢体轻伤是指造成人员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害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②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1.3重伤及重伤事故: ①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②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的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事故。 1.4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①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规定 2017-07-23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规定 1 范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本着从严要求、从严管理的原则,强化事故问 责考核,特制定本规定。 在所辖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属员工(含协力) 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发生生产、设备、运行操作错误,导 致人身伤害、火灾事故、未遂事故,依据本规定实施问责。 2引用标准和术语 2.1引用标准 2.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 2.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二十三条 2.1.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监总局 令第115号)第三十七条 2.2术语 2.2.1安全生产事故: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事故,包括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害(含岗薪员工、协力员工、 建设员工)、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未遂事故。 2.2.2问责对象:本办法所指问责对象,指全体员工(含协

力)。 3 管理职责 3.1安全室负责对人身伤害、火灾事故及人身、火灾未遂事 故相关责任人员提出问责建议。 3.2第一文库网生产室负责对生产及生产未遂事故相关责任人员提出问责建议。 3.3设备室负责对设备及设备未遂事故相关责任人员提出问 责建议。 3.4工艺室负责对工艺操作及工艺操作未遂事故相关责任人 员提出问责建议。 3.5纪委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异议的申请进行复核。 4 管理内容 4.1 问责程序 4.1.1对中层管理人员的问责,执行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问 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4.1.2对员工实施问责,依据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数量及 伤害程度、火灾损失,分别对问责对象实施问责。 4.1.3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的事故责任认定,在5个工作日 内提出问责建议,报送中心领导批准后实施问责。 4.2问责原则 4.2.1有责问责。按照《基层管理人员安全履职管理办法》 规定的一岗双责履职原则,进行问责。 4.2.2分类问责。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等级、事故性质及发生 事故累计数量等情况进行问责。

公司环境污染事故管理考核办法

昆钢控节减〔2012〕242号 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印发 环境污染事故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加强环境污染事故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保护环境,落实公司环境污染事故“零容忍”要求,从严从重加大事故考核力度,现将《昆钢环境污染事故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环保事故通知 ──────────────────────────────────────────────

控股公司办公室 2012年05月11日制 ────────────────────────────────────────────── 昆钢环境污染事故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污染事故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保护环境,落实公司环境污染事故“零容忍”要求,从严从重加大事故考核力度,结合昆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的决定》和《昆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节能减排、经济运行考核实施办法》及省、市政府有关环保要求编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昆钢控股公司、昆钢集团公司、武钢集团昆钢股份公司的所有生产和经营单位。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生产、环保设施故障,操作控制失误等引起的污染物排放或其它意外因素的影响,致使环境受到污染、生态环境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给企业或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五条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是指各单位自身能够控制处置、对周围区域环境未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第六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是指超出各单位控制处置能力,并引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水利部等法律法规,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及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中铁十二局集团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负责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 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事故单位给以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单位为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行政职务)、撤职处分或免职处理。 第三条制定本制度是为了在本项目部内部规范问责程序,强化责任管理。通过问责充分调动各部室、各单位的积极性,抓住安全隐患来控制安全生产过程,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四条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

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方式和范围 第五条问责方式分为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重大安全隐患产生的单位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六条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的范围,是对隐患或事故单位及项目部中层以上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其他责任人员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单位,根据隐患或事故的大小及程度研究决定。 第三章重大安全隐患问责 第七条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 一、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二、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消防安全隐患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四、火工品的使用、运输、储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五、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六、单位在生产经营区域内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相关单位及施工队予以黄牌警告;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 2、在生产经营范围区域内,存在被上级单位检查出,而本项目部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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