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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考核办法

《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考核办法
《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考核办法

《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考核办法

(试行)》的政策解读

1、《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考核办法》是对哪些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考核管理办法?

答: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考核管理,包括所有承担护理保险业务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2、负责对青岛市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评定工作的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定点护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评定工作。市社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定点护理机构考核评定工作;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社保经办机构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定点护理机构考核评定工作。

3、对青岛市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考核的时间及范围?

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考核按年度进行,主要依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日常管理、业务开展及管理绩效等情况确定。定点护理机构执行护理保险政策规定、履行服务协议、服务质量等情况,全部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4、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考核是否设考核保证金?按什么标准确定?

建立定点护理机构考核保证金。年度考核保证金按年度内拨付护理保险基金总额的10%确定。

5、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将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划分几个等级?

答:年度考核结果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考核保证金扣拨、服务协议续签等挂钩。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将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划分A、B、C、D四级。

(一)考核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评为A级单位。其中,按照不超过全市定点护理机构总数8%的比例评定年度诚信A级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择优推荐参评省级AA级或AAA级定点机构。

(二)年度考核得分在80-89分(含80分)之间的评为B 级单位。当年度受到暂停新增业务6个月以下处理的,直接纳入B级单位(89分)起步考核。

(三)年度考核得分在60-79分(含60分)之间的评为C 级单位。当年度受到暂停新增业务6个月及以上处理的,直接纳入C级单位(79分)起步考核。

其中,年度考核得分在60-70分(含60分)之间的,按照每低1分扣减1.5%的标准扣拨其年度考核保证金,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次月扣回。

(四)年度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评为D级单位。对D级

单位,全额扣拨其年度考核保证金。限期1个月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护理保险结算、暂停新增业务。整改到位并通过社保经办机构验收的,恢复护理保险结算;整改不到位的,不再续签协议或解除服务协议。

(五)年度考核为C、D级的定点护理机构,将作为护理保险重点稽查对象。

《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

《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等系列文件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为了解决老龄化社会带来的照护难题,我市2012年在全国率先创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18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市医保局会同财政、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共同研究,对护理保险制度进行了再创新升级,以市政府名义印发了《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并配套出台了《青岛市长期照护需求等级评估实施办法》《关于实施<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等一系列经办管理文件。新型护理保险制度于2018年顺利落地,经过近2年时间实际运行,效果良好,较好解决了失能失智人员社会化照护难题。 2019年9月,市医保局组织对相关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为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和经办管理政策提供依据。除了组织市医保局政策法规、待遇保障等职能处室和医保中心护理保险等专门处室做好运行分析和调查论证外,市医保局还专门邀请业界知名专家学者、长期照护行业协会等开展第三方评估,并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

求护理服务机构、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参保人及家属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今年下半年,国家医保局委托中国国际交流中心对青岛等试点城市的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总结看,各有关方面对青岛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情况均给予积极肯定,并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建议。现将有关评估情况说明如下。 一、实施情况 升级版护理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取得积极成效,一年来,有2万多名失能失智人员享受护理保险待遇。今年前11个月,全市支付护理保险资金支付4亿元,其中生活照料费1亿多元。全市累计支付护理保险资金22亿元,累计6万多名失能失智人员享受护理保险待遇,有效破解了社会照护难题。通过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照护服务市场得到快速发展,护理保险服务平台基本形成,促进了养老照护、医疗机构的合理定位与转型发展。全市护理服务机构发展到681家,其中,民营机构数量达到618家,占比超过九成;今年以来,共有12批共63家护理服务机构新纳入护理保险定点协议管理。 我市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一直走在全国全省前列。仅今年以来,就有包括深圳市医疗保障局、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南京大学等50多个调研组到我市考察,对我市护理保险的做法给予积极肯定,我市的许多经验做法在其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共4篇)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共4篇)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共4篇) 第1篇: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评述推荐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评述(上)-08-04摘要:随着我国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失能、失智老人规模迅速增加,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主要应对策略,意义重大。目前研究主要集中在制度必要性可行性、需求影响因素、在介绍国外经验基础上提出我国的政策选择三大方面。本文在回顾国内研究成果基础上,从研究视角、制度价值、制度选择及操作建议等方面,分析现有研究存在的局限并指出未来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的方向。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选择,研究局限 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概念界定(一)长期护理针对长期护理,各国学者和法律法规给予了很多不同称谓,如"长期照护"、"长期看护"、"长期护理"、"长期照顾"、"看护护理"、"长期健康护理"、"长期介护"、"长期照料"、"长期养护"、"养老护理"等,对长期护理的概念界定因研究视角、各国制度特征不同而有较大差异。但一般可从"长期"和"护理"两方面来界定其内涵。 对于"长期",主要观点是对护理延续时间的规定,有的学者认为时间至少为6个月(陈杰,),有的学者认为90天(Manton,),也有的学者认为长期护理的时间没有明确时限

(Cha,)。另一种观点则将"长期"概念设置了前提,例如江苏省南通市年实施的基本照护保险制度,将"经过6个月以上治疗,生活仍不能自理"作为享受基本照护的条件,这一界定方式与商业健康险中设置的观察期类似。 我们认为,由于未来发展情况的不确定性,长期护理的持续时间没有明确时限。由年老引发的身体机能萎缩、失智等导致的生活不能自理,一般不可逆,未来终止护理的可能性较低;由疾病和伤残引发的身体机能受损导致的生活不能自理,身体机能可能重新恢复从而生活能够自理或部分自理,未来终止护理的可能性较高。从长期护理制度操作性角度考虑,需要定期(例如1个月、3个月或6个月)对护理对象进行观察。 "护理"主要包括护理对象、护理内容两个方面。关于护理对象,各国学者表述存在差异,但一般采用通行的判断失能程度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量表,在"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和洗澡"6项指标中,护理对象有12项"做不了"的被定义为"轻度失能",有34项"做不了"的被定义为"中度失能",有56项"做不了"的被定义为"重度失能"。 护理内容则主要包括日常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美国健康保险学会认为,长期护理是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持续地为患有慢性疾病,如早老性痴呆等认知障碍或处于伤残状态下,即功能性损伤的人提供的护理。它包括医疗服务、社会服务、居家服务、运送服务或其他支持性的服务。世界卫生组织认为,长期护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选择-文献综述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选择:一个研究综述(上) 2015-05-27 摘要:在中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失能、失智和高龄老人规模越来越大的背景下,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选择问题的研究意义重大。已有文献虽然在研究方法和侧重点上各不相同,但有关制度选择的观点基本可以分为以社会保险为主体和商业保险作为补充、采取商业保险模式、采取过渡型长期护理策略三类。文章在对国内研究成果进行回顾的基础上,借鉴美国长期护理商业保险规模有限的经验,对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选择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逆向选择,替代品 在国际上,较早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发达国家,大多采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化解老年人长期护理费用的风险,如美国、德国和日本等。随着中国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失能、失智等有长期护理需求的老年人口规模日益庞大,中国老年人、家庭和社会面临严重的长期护理风险。因此,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一、概念界定与研究内容 (一) 概念界定 美国是较早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国家之一,美国健康保险学会对长期护理给出了明确定义:“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持续地为患有慢性疾病,如早老性痴呆等认知障碍或处于伤残状态下,即功能性损伤的人提供的护理。它包括医疗服务、社会服务、居家服务、运送服务或其他支持性的服务。”世界卫生组织认为,长期护理是指由非专业照料者(家人、朋友或邻居等)和专业照料者进行的照料活动,以保证自我照料能力不完全的人的生活质量、最高程度的独立生活能力和人格尊严。这两个定义都强调长期护理的目的是对患慢性疾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人进行修复和修补,并不是指治愈疾病或保全生命。与慢性疾病的治疗不同,长期护理旨在为失能、失智或半失能、半失智等失去或缺乏生活自理能力的人提供支持性服务,尽可能持久地维持和增进患者的生理机能,保证其生活质量。 长期护理通常是指老年人长期护理,周期通常较长,一般可长达半年、数年甚至十年以上,护理费用高昂。1988年有学者研究伤残老人护理的费用筹资和费用补偿问题(Alice等,1988)。较多是利用保险的大数法则机制分散老年人长期护理费用支付的风险。美国健康保险学会认为,长期护理保险是为消费者设计的,对其在发生长期护理时存在的潜在巨额护理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美国寿险管理协会和科隆通用再保险公司等也对长期护理保险进行了定义。纵观国内外机构与学者观点,长期护理保险是对因年老、慢性疾病等导致生活部分或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的护理费用进行的一种补偿。 (二)研究内容

2020年(金融保险)健康长期护理保险条款

(金融保险)健康长期护理 保险条款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X公司 (以下简称本X公司) 健康360长期护理保险条款 目录 第壹部分总则2 第壹条合同构成2 第二条合同成立和生效2 第三条犹豫期2 第四条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2 第五条本X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2 第二部分保障利益条款2 第六条保险对象2 第七条保险责任3 第八条责任免除3 第九条保险期间4 第十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4 第十壹条保险费率调整4 第十二条宽限期4 第三部分保险服务条款4 第十三条合同内容变更4 第十四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4 第十五条通讯地址变更5

第十六条年龄性别错误5 第十七条未仍款项5 第十八条合同中止和复效5 第十九条合同解除5 第四部分保险理赔条款6 第二十条保险事故通知6 第二十壹条保险金申请6 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给付6 第二十三条诉讼时效7 第二十四条争议处理7 第二十五条司法管辖7 第五部分释义7

第壹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X公司健康360长期护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合同成立和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X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X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且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单月度、保险单年度和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合同生效日为计算基准。 第三条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且提供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本X公司将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仍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本X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X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X公司责任的条款,本X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且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X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X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X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政策 解读 解读人: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杨乔良年月日,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锡政办发〔〕号),以下简称《意见》。从年月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将进一步健全我市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目前,称其为社会保险制度的“第六险”),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实现发展改革成果共享。下面就制度的主要内容予以发布: 一、制度出台的背景及过程 年年初,市政府明确把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后,市人社局即会同市民政、财政、卫生计生和物价等部门以及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分别赴南通、苏州、成都等国家试点城市,在学习借鉴各试点城市的做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制度草案并先后多次召集相关职能部门研讨论证,广泛征求了市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各委、办、局,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又进行了论证和修改,对制度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予以充实和完善,最终形成了《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送审稿),年月日经市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了《意见》。

二、内容要点 (一)《意见》的适用范围 考虑“十三五”期间,国家、省对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要求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为了减少今后整合的矛盾,统一全市范围内的保障水平,所以《意见》的适用范围包括江阴、宜兴,覆盖整个行政区域。 (二)长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考虑制度应从地域上做到全覆盖,从人群上也做到全覆盖,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系统、统一管理,故《意见》的覆盖范围具体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具体的经办工作则由市区、江阴和宜兴各自组织开展。 (三)长护保险制度的筹资 .筹资标准。《意见》规定,在制度初期,筹资总体水平不高于上年本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目前暂定为每人每年元。 .筹资渠道和方式。长护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等部分组成。目前暂定个人元、政府补助元、医保统筹基金元。其中,《意见》规定对“未成年人(含在校学生)以及符合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居民,试行期内个人缴费部分暂免征缴。”这一做法与省内苏州试点期间的做法相同,主要考虑既能确保这部分人群的待遇保障,又能扩大参保人群的总规模,同时也能减轻各级政府财政的投入负担。按《意见》明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结算办法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结算办法(试行) 为加强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基金的管理,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6〕110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结算管理 本市长护险的费用结算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统一管理。 (一)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负责长护险费用结算的初审;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长护险费用结算的审核、结算、拨付等工作。 (二)长护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本市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所发生的符合本市长护险规定的服务费用,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向所在地的区医保中心申请结算。 二、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的费用结算 (一)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结算 1.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长护险规定的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的服务费用,属于长护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定点护理服务机

构予以记账,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记账的服务费用,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向所在地的区医保中心申请结算;个人自负的服务费用,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向个人收取。 2.参保人员发生的社区居家照护范围的服务费用,应在接受社区居家照护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结算。 3.参保人员在1家养老机构住养时发生的服务费用,应在入住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结算。 4.跨年度发生的服务费用分别按各自人群费用结算时所在年度的待遇进行结算。 (二)汇总与申报 1.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按月汇总服务费用,向所在地的区医保中心申请结算。 2.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根据参保人员长护险凭证、长护险服务项目、服务计划、服务确认报告等资料,填写费用结算表和结算申报表。计算机数据库数据、报表数据和结算申报表数据三者必须一致。 3.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在每月的1日至1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医保中心申请结算。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发[2018]12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2.28 【实施日期】201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发〔2018〕1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8日 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失能失智人员基本照护需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63号)和《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护理保险)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丧失自理能力的完全失能人员和重度失智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及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或者资金保障;为半失能人员、轻中度失智人员和高危人群,以项目的形式提供身体功能维护等训练和指导,延缓失能失智。 护理保险分为职工护理保险和居民护理保险。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应同步参加职工护理保险,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应同步参加居民护理保险。 第三条建立完善以护理保险为基础,以社会救助、商业保险、慈善事业为补充,各类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多层次护理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护理保险资金筹集、支付和经办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对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行业管理,统筹配置养老服务

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现状与对策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34059795.html, 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现状与对策研究 作者:宫霄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20年第08期 摘要: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護理服务需求不断上涨,实施长期护理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通过对试点地区长期护理保险现状分析,发现在试点阶段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存在制度缺乏独立性、筹资机制欠科学、给付对象等级评定存在不足等问题。对此,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建立独立筹资机制、构建统一等级评定体系、完善成本控制等制度设计、进一步优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提供合理化的对策参考。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人口老龄化;筹资机制 中图分类号:C939; ; ; 文献标志码:A; ; ;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08-0128-02 一、国内试点城市发展现状 (一)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方式 从15个试点地区的筹资政策来看,各地筹资水平高低可谓“千差万别”。现阶段的筹资方式主要有定额筹资、比例筹资和混合筹资。定额筹资,指不区分参保人群,所有参保人群均按照固定数额筹资,标准统一。筹资水平高的地区,每人每年筹资高达150元,比如重庆市;筹资水平低的地区,每人每年仅有区区30元,比如安庆市。比例筹资,是指经过科学的计算从上一年度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中的一定比例划拨资金。采取此种方式筹资的主要有青岛市和苏州市。混合筹资,指根据参保性质的不同,参保人员按照不同的缴费基数确定筹资标准,主要以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社保缴费为基数。采取这种筹资方式的地区有长春市、宁波市和上海市。 (二)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 从各个试点城市来看,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对象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为主,有些地区将长期护理的保障对象的覆盖范围扩大到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比如青岛、长春、上海等市,其中青岛市的参保人员还包括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失能评定是待遇给付的门槛,从各个试点城市来看,失能状态的等级评定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按照《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进行打分评定,比如南通、荆门等地均未对投保人的年龄作出限制,只要是重度失能即按照《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量表》(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评定分数低于40分,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人员,什么原因造成生活不能自理在所不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6〕110号)的要求,为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管理,现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2016年12月31日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定义)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质,能开展长期护理服务,经评估后与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签订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是本市长护险定点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定点规划、协议规则、工作程序以及长护险相关管理工作。市医保中心负责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化管理,并履行相应的经办管理职责。上海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委托,负责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执行长护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及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办)”)负责辖区内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长护险相关管理工作。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负责辖区内长护险具体经办工作。 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定点原则)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确定的基本原则是:涵盖机构、社区、居家服务,倡导优先利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推进护理服务向社区和居家延伸;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公平参与竞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长护险服务,促进护理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合理控制服务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为长护险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 第五条(定点规划)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根据本市基本养老服务和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综合规划、参保人员护理需求、长护险基金支付能力以及信息系统建设等,制定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总体规划,并根据本市行政区划调整、人口布局规模变化及阶段评估情况等对定点规划适时调整。 第六条(申请主体)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区医保中心提出申请: (一)医疗机构,指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包括承担老年护理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院、门诊部、护理站等)和二级医疗机构。 (二)养老机构,指已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机构。 (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指已取得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内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机构(长者照护之家还需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以及经民政部门认定可从事社区养老服务的依法登记注册的公司。 第七条(基本条件) 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医疗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执业标准;养老服务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置、服务标准。

青岛市人社局《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管理办法》 20141230

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应对老龄化,促进“医养康护”相结合的新型服务模式的形成与发展,保障失能人员基本医疗护理需求,根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按规定纳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以下称护理保险)覆盖范围。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的参保人,经评估鉴定后符合条件的,自核准之日起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第三条护理保险资金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标准,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定期划转,护理保险筹资机制和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护理保险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职工护理保险资金和居民护理保险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分账核算,统一支付,分开核算收入、支出和结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护理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市财政、民政、卫生计生、老龄办、总工会、残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护理保险的有关工作。 市、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权限,根据统一政策、分级经办的原则,分别负责辖区内护理保险业务经办管理。 第二章护理服务形式与内容

第五条根据参保人医疗护理需求,分别确定不同的服务形式:(一)医疗专护,是指二级及以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专护病房为参保人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二)护理院医疗护理,是指医养结合的护理服务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三)居家医疗护理,是指护理服务机构派医护人员到参保职工家中提供医疗护理服务。 (四)社区巡护,是指护理服务机构(含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派医护人员到参保人家中提供巡诊服务。 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可按规定申办上述一种护理服务形式,一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可申办医疗专护、护理院医疗护理和社区巡护其中一种形式,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可申办社区巡护。 各种护理服务形式的具体办理条件、申办流程、管理要求等,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护理服务机构根据参保人病情和实际需求,实施以病人为中心的医疗和护理,制定护理计划,提供必要的、适宜适度的医疗护理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一)定期巡诊、观察病情、监测血压血糖,根据医嘱执行口服、注射及其它给药途径; (二)根据护理等级进行基础护理、专科护理、特殊护理,严格规范消毒隔离措施; (三)处置和护理尿管、胃管、造瘘管等各种管道,指导并实施

长期护理保险

保险学(finn08820t)课程论文 院系经济学院 专业金融学 班级 学生姓名王霞 学号 任课教师杨玲 2015年06月12日 长期护理保险研究 金融学专业学生王霞学号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老龄化;现状;德国;日本;应用 一、长期护理保险概念和背景 (一)长期护理保险的概念 长期护理(Long-termcare,LTC)也称长期照料,是主要针对老年群体提出的概念。根据美国健康保险协会(HLAA)定义,长期护理是指“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持续地为患有慢性疾病,譬如早老性痴呆等认知障碍或处于伤残状态下,即功能性损伤的人提供的护理。这种护理包括:医疗服务、社会服务、运送服务、居家服务和其他支持性服务”。 通常长期护理指的是老年人长期护理,但长期护理亦可针对任何年龄层次的人群,比如年轻残障人员使用长期照料设施,以及事故受伤或疾病治愈的人们也需要康复期照料。普遍意义上实施长期护理的目的是提高由于病理性衰老,或由于正常衰老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给精神和体力不能独立照料自己的人们提供广泛的医疗和非医疗服务。这种服务囊括了此类人群不同健康层次需求,包括日常生活活动帮助、偶尔的护理照料、专业护理服务,成人日托照料、家庭健康照料、护理院、临终关怀照料等都属于长期护理的范畴。普

遍意义上讲,长期护理保险是指对被保险人因年老、严重或慢性疾病、意外伤残等导致身体上的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入住养老院接受长期的康复和支持护理或在家中接受他人护理时支付的各种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健康保险。长期护理通常周期较长,一般可长达半年、数年甚至十几年,其重点在于尽最大可能长久地维持和增进患者身体机能,提高其生存质量,而不是以完全康复为目标,更多的情况是使病人的情况稍有好转,或仅维持现状。 (二)长期护理保险的背景 当今世界人口老龄化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密切关注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各国都积极地寻找应对措施,制定相应政策。20世纪70年代首先在美国出现长期护理保险产品,80年代在德国和法国相继出现。2000年4月日本正式开始实施全民长期护理保险计划。我国在2000年就已进入老年化社会,截至2008年,我国老年化已经达到%。老年人群在退休之后收入有所下降,而且由于身体机能逐渐老化,各种疾病相应增加,医疗及护理费用不断攀升,社会医疗保险对老年人保障不足。计划生育政策使得独生子女数量多,家庭负担加重,中年人负担尤其重。因此亟需一种为子女分担压力的老年长期护理服务以及为此服务提供经济保障的老年健康保险产品——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目前老龄化问题不仅仅停留在政府和保险行业的关注方向,养老问题已经触碰到每个家庭的神经。长期护理保险利国利民,利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尤其是促进商业保险公司的发展。所以,在目前中国背景下,对长期护理保险的研究具有深远意义和巨大作用。 二、国外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 (一)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内容 1.日本采用护理服务方式为主,现金给付方式为辅。 包括3种设施服务和13种居家服务以及9种社区服务。2005年改革后又增加了地区紧密型服务,护理预防服务,地区紧密型护理预防服务等三种新类型,管理实施主体为市町村,由获得政府指定的各种非营利和营利服务业者提供护理服务,每六年对政府指定者资格进行更新审查。 2.日本护理保险资金来源分为三个部分。 利用者负担、保险费和公费。其中利用者负担为总护理费用的10%,除去利用者负担以后的部分分别由保险费和公费各承担50%;保险费中,第一号保险者占18%,第二号保险者占32%;公费负担的比例为国家25%,都道府县%、市盯村%。 3.日本的长期护理服务的内容主要有三类。 一、机构服务,包括特别护理安养院、老人保健设施和老人医院等机构的护理;二、居家服务,包括家庭服务、日间服务、痴呆老人集体疗养院服务等;三、出借轮椅、特殊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评述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评述(上) 2016-08-04 摘要:随着我国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失能、失智老人规模迅速增加,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主要应对策略,意义重大。目前研究主要集中在制度必要性可行性、需求影响因素、在介绍国外经验基础上提出我国的政策选择三大方面。本文在回顾国内研究成果基础上,从研究视角、制度价值、制度选择及操作建议等方面,分析现有研究存在的局限并指出未来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的方向。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选择,研究局限 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概念界定 (一)长期护理 针对长期护理,各国学者和法律法规给予了很多不同称谓,如“长期照护”、“长期看护”、“长期护理”、“长期照顾”、“看护护理”、“长期健康护理”、“长期介护”、“长期照料”、“长期养护”、“养老护理”等,对长期护理的概念界定因研究视角、各国制度特征不同而有较大差异。但一般可从“长期”和“护理”两方面来界定其内涵。 对于“长期”,主要观点是对护理延续时间的规定,有的学者认为时间至少为6个月(陈杰,2005),有的学者认为90天(Manton,2006),也有的学者认为长期护理的时间没有明确时限(Cha,2003)。另一种观点则将“长期”概念设置了前提,例如江苏省南通市2016年实施的基本照护保险制度,将“经过6个月以上治疗,生活仍不能自理”作为享受基本照护的条件,这一界定方式与商业健康险中设置的观察期类似。 我们认为,由于未来发展情况的不确定性,长期护理的持续时间没有明确时限。由年老引发的身体机能萎缩、失智等导致的生活不能自理,一般不可逆,未来终止护理的可能性较低;由疾病和伤残引发的身体机能受损导致的生活不能自理,身体机能可能重新恢复从而生活能够自理或部分自理,未来终止护理的可能性较高。从长期护理制度操作性角度考虑,需要定期(例如1个月、3个月或6个月)对护理对象进行观察。 “护理”主要包括护理对象、护理内容两个方面。关于护理对象,各国学者表述存在差异,但一般采用通行的判断失能程度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量表,在“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和洗澡”6项指标中,护理对象有1~2项“做不了”的被定义为“轻度失能”,有3~4项“做不了”的被定义为“中度失能”,有5~6项“做不了”的被定义为“重度失能”。 护理内容则主要包括日常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美国健康保险学会认为,长期护理是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持续地为患有慢性疾病,如早老性痴呆等认知障碍或处于伤残状态下,即功能性损伤的人提供的护理。它包括医疗服务、社会服务、居家服务、运送服务或其他支持性的服务。世界卫生组织认为,长期护理是指由非专业照料者(家人、朋友或邻居等)和专业照料者进行的照料活动,以保证自我照料能力不完全的人的生活质量、最高程度的独立生活能力和人格尊严。 我们认为,长期护理对象为失能、失智从而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群,目的是为了保证其生活质量、人格尊严及帮助其恢复生理机能。但日常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存在显著差异:一是护理目的不同,日常生活护理的目的是提高被护理者生活质量,医疗护理的目的是治愈疾病或保全患者生命。二是服务供给者的资质要求不同,日常生活护理既可由家庭成员等提供非正规照顾,也可由专业机构提供正规照顾,而医疗护理则由医疗机构提供针对性的服务。三是护理资金来源不同,日常生活护理资金主要来源于被护理对象的养老金、家庭成员收入,医疗护理资金则主要来源于医疗保险。 综上,本文将长期护理界定为针对因年老、疾病或伤残导致的失能人群,为了保证其生活质量、人格尊严及恢复生理机能,由专业或非专业护理者提供的生活或医疗护理等支持性服务。 (二)长期护理保险 1.长期护理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障

日照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日照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护理保险”)制度,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日政办字…2017?8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确定的护理保险待遇适用于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护理保险资金的筹集标准、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制定管理规范和基本流程,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资金筹集、支付等日常经办服务工作。财政、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护理保险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权限,根据统一政策、市级统筹、统收统支、分级经办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护理保险业务经办服务管理。 第二章护理服务形式与内容 第五条参保人员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附件1)评定低于60分(不含60分),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护理保险待遇。 第六条根据参保人员护理需求,分别确定不同的护理服务

形式: (一)医疗专护,是指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设臵医疗专用病房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二)机构护理,是指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员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护理服务。 (三)居家护理,是指定点护理机构派医护人员到参保人员家中提供护理服务。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申办上述一种护理服务形式。 第七条申请医疗专护待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病情需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胆道等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臵管等管道(不包括鼻饲管及导尿管),需定期对创面进行处理; (二)需长期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 (三)因神经系统疾病、骨关节疾病、外伤等导致昏迷、全身瘫痪、偏瘫、截瘫,双下肢肌力或单侧上下肢肌力均为0-Ⅱ级,需要医疗护理; (四)髋部骨折未手术、下肢骨不连(腓骨除外)、慢性骨髓炎,需要医疗护理; (五)其他术后仍需长期住院维持治疗的。 第八条申请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待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患有以下慢性疾病:脑卒中后遗症(至少一侧下肢肌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本市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和《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指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对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当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一)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的人员(以下简称“第一类人员”); (二)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的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第二类人员”)。

第二类人员,按照略低于第一类人员的人均筹资水平确定其人均筹资标准,个人缴费部分占总筹资额的15%左右。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具体筹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商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基金管理)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管理,参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经办机构按照第一类人员和第二类人员分账核算。分账部分支付不足时,需要财政部门予以补贴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评估认定) 有关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的意见》(沪府办〔2016〕104号)执行。 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可以提出申请,与市医保中心签订服务协议,成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定点评估机构”)。 第一类人员中60周岁及以上且已按照规定办理申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和第二类人员,应当按照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有关规定,提出

长期护理保险的主要知识

长期护理保险的主要知识 长期护理保险负责提供被保险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接受各种个人护理服务而发生的护理费用这些护理服务包括具有治疗性质的护理服务,如诊断、预防、康复,以及其他不具有治疗性质的家庭护理、成人日常护理等=通常保险人承担给付责任会通过以下几个标准加以确定1.给付条件 (1)日常活动失败日常活动失败是指人们日常生活所必须从事的活动,包括起床和睡觉,或起居活动、穿衣和脱衣、洗漱、梳头和剃须、饮食、行走或行动、克制力或使用洗手间、沐浴一个人在没有他人的帮助下,不能进行这些日常活动的某一种或某几种,称为日常活动失败 (2)医学上的必要性与住院治疗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住进护理院时与住进医院一样,要有医学上的必要性,此举旨在把被保险人仅仅为获取护理保险金进入护理院的道德风险控制在一定程度 (3)认知能力障碍在执行日常活动失败标准的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耐人寻味的现象,那些患有老年痴呆症等认知能力障碍的人常常需要长期护理,但他们却能执行某些日常活动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更客观地确定保险金给付条件,有

些保险公司增加了认知能力障碍作为保险金给付标准通常,如果被保险人被诊断为在某方面有认知能力障碍,他就可以得到保险金 2.护理服务 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家中或专门的机构中向被保险人提供的,包括医疗护理、住宿、社交、饮食、交通以及在护理院的一切护理服务所谓护理院是指帮助伤残者恢复日常生活技能和为被护理者提供一系列日常生活服务的专门机构 当被保险人符合给付条件时,就可以享受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护理服务,护理服务按被保险人生活不能自理程度可分为如下几种 (1)医护人员看护这是看护保障中的最高等级,是由医师嘱咐的24小时看护,需要有特殊护理专长、有执照的护士或看护人担任 (2)非连续性的医护人员看护与医护人员看护类似,只不过病人不需要接受24小时看护 (3)照顾式看护通常是非医疗性质,病人只需要在日常生活上到照顾,看护人员不需要有专门的特长 (4)家中看护病人需要护士或医生到家中来,进行治疗服务,如果需要洗衣、做饭或清扫等生活服务时,也可请佣人到家中来家中服务还包括到医院、到药店、到超级市场

长期护理保险发展对策分析

长期护理保险发展对策分析 内容摘要 现在,严重的人口老龄化已成为社会急需面临的问题之一。我国老年人数量不断增长,并且老年人中的残疾率颇高,如今的家庭结构逐渐缩小,伴随着老年人护理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老年护理服务的需求会直接带来护理费用的激增,长期护理保险有了发展市场。但是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发展较迟,很多方面还不完善,产品设计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就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存在的问题展开了分析,并且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 老龄化长期护理长期护理保险 一、老龄化社会背景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2010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的占比为8.87%。据有关专家测算,我国80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平均每年以5.4%左右的速度增长,这个速度超过了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3.2%的增速。高龄老人已经从1990年的800万增加到2000年的1199万,到2030年将增加到4031万人,2050年将达到9448万,届时将占老年人口的21.78%。 根据我国卫生部2008年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我国城乡居民患病的疾病结构在过去的十年间发生了重大变化:两周病例中,慢性疾病持续到两周内的病例由39%增加到了61%,慢性疾病已经成为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问题。慢性病多为终身性疾病,预后差,并常伴有严重并发症及残疾,是存活者的生命质量大大降低,并对老人的日常活动功能产生不良的影响,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照料、护理负担。表1是2006年不同年龄组老年人残疾比率。

表1 各年龄组残疾人口占该年龄调查人口比例表 % 资料来源:《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手册》,华夏出版社,2007 由表1可知,随着年龄的增加,老年人残疾比率也呈上升趋势。对老年护理服务的需求会直接带来护理费用的激增,如果没有对老年护理费用的提前认知和财务安排,未来的老年失能护理费用很快把国家财政给予绝对支持的条件,亟需利用保险的转移损失、分散风险的特殊功能,把老年护理费用的风险在全社会分散,减轻老龄化对家庭经济的冲击,也为提升老年人的晚年生存质量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提高整个社会的和谐程度。 二、长期护理保险的概念 长期护理保险是指对个人由于年来、疾病或伤残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在家中或疗养院治病医疗有专人陪护所产生的费用进行支付的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属于健康保险范畴,标的物为个体的身体健康状况。通常护理期限较长可能为半年、一年几年甚至十几年,护理的意义在于尽可能的维持身体机能而不是以治愈为主要目的,长期护理保险可以作为对护理费用的经济补偿。 三、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现状 虽然我国对长期护理保险的潜在需求很大,但由于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的时间相对较短,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起步较晚,理论研究尚处探索阶段。 2005年台资保险公司国泰人寿推出的“康宁长期护理健康保险”,开启了我国大陆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的帷幕。随后,2006年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了“全无忧长期护理个人健康保险”,生命人寿保险公司推出了“至康长期护理健康保险”产品等。至2012年底,共有10家左右保险公司推出了长期护理保险。 从2006年我国第一款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的面世至今,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

我国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我国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近日,人社部印发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启动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试点。将会用1到2年的时间,探索为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提供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首批包括上海、广州、山东青岛、河北承德、吉林长春等15个试点城市,试点期间,该制度主要覆盖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群。 据媒体报道,截至2015年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超2.2亿,其中失能和半失能人数超过4000万,需要被长期照料看护。这些老人及其家庭难以支付长期护理服务所需的高额费用,政府的补助力度有限,远无法满足不断增长的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能否满足这部分人长期照护的需要、适当减轻家庭负担呢?人社部副部长游钧曾表示,探索“长期护理保险”,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措施之一。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介绍,老年人卧床不起需要照料,投入的人力物力成本高昂,养老金无法解决,医疗又不能涵盖,为了规避失能人员生活照料风险,我国建立了这一相应的险种。 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认为,应将长期护理保险发展为我国现有“五险”之外的第六项社会保险制度。当前,应尽快实现失能等级鉴定和护理服务等级评定标准的全国统一,消除对推广长期护理保险的障碍。 《指导意见》规定,长期护理保险主要覆盖职工基本医保的参保人群,以长期失能的参保人群为主,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所需的费用。如老龄化程度已达26%的日本,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由政府和个人各承担一半。 此次对于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的筹资渠道,《指导意见》明确,试点阶段,试点城市可通过优化职工医保统账结构、划转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调剂职工医保费率等途径筹集资金,并逐步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长期护理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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