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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因公护照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天津市因公护照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天津市因公护照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天津市因公护照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2006-12-30 11:45: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因公护照管理,根据外交部《关于<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颁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外发【2006】23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局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津党办发【2006】5号)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因公护照是指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

第三条除外交护照统一由外交部颁发外,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被授权根据因公出国人员的隶属关系、实际身份颁发相应种类因公护照,负责我市因公护照的归口管理和收缴工作。

第二章因公护照颁发范围

第四条外交护照颁发对象是市委正、副书记、纪检委书记、常委;市人大正、副主任;市政府正副市长;市政协正副主席,以及市外办正副主任。

第五条公务护照颁发对象是县、处级(含副县、处级)以上国家公务员,以及经外交部批准的可以持用公务护照的人员。

第六条公务普通护照颁发对象是县、处级(含副县、处级)以下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诚信高、效益好、具有一定规模的外向型企业因公出国人员;外交部认为可以持用公务普通护照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因公护照的申办程序

第七条办理因公护照需提供

(一)因公护照申请表及申请出国(境)人员近期免冠证件照片二张;

(二)天津市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原件及复印件,参加“双跨”团组的申请人需提供出国任务通知书复印件、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或出国任务确认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局级及正处级人员提供因公出国(境)备案表;副处级(含)以下人员初次出国,提供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在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国,提供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原件和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四)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持用外地身份证的申请人需提供在津住满一年以上的暂住证和经劳动部门备案的正式劳动合同或工作证明;

(五)出访国家或地区邀请信;

(六)赴境外培训的团组需提供市外专局提供的相关批件;

(七)需附加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申办因公护照流程

(一)各单位、各部门和各区县由本单位、本部门和本区县外事专办员对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向市外办工作人员申办;

(二)市外办工作人员审核申请材料后,对不规范、不齐全的申办材料,当场给予一次性告知补正;

(三)对申办单位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颁发条件的,市外办在五个工作日内颁发因公护照。

第四章因公护照的管理

第九条市外办按照统一办理、分级授权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我市因公护照的收缴和保管进行管理和指导。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由市外办统一集中保管;各委办局、区县(外办)、集团公司、工会、共青团、妇联、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局级单位负责收缴和保管本单位、本系统和本地区内因公出国人员所持公务普通护照。参加双跨团组人员的公务普通护照由

出国申办单位负责收缴后交护照保管单位保管。

第十条市外办负责对收缴的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做好登记、保管和统计工作,每半年检查一次公务普通护照保管单位对公务普通护照的收缴和保管情况,并将我市因公护照收缴总体情况报外交部领事司;对空白因公护照的调用、登记、保管,并定期进行清点;对失效的因公护照按规定定期进行销毁,并在电脑颁照记录上注销。保管公务普通护照的单位要严格要求,做好登记、保管和统计工作,并定期向市外办报送护照收缴和保管情况。

第十一条常驻国外人员在任期间,护照按规定统一保管;临时回国,护照由护照持有人保管。

第十二条因公出访团组出访期间,应当指定专人统一保管护照;回国(境)15日内,将所持外交和公务护照交回市外办统一保管,公务普通护照交各委办局、区县(外办)集中保管。各护照收缴保管单位在收缴因公护照时应与持照人见面。

第十三条在国内遗失护照,需立即由申办单位向市外办办理护照注销手续;在国外遗失护照,需立即向我驻外使领馆(处)报告,按有关规定办理护照和旅行证补发手续,回国后交回补发护照,并书面向市外办报告遗失情况。

第十四条在国外滞留不归或出走人员,经其所在单位核实无误后,由市外办办理护照吊销手续。

第十五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再次出访时,凭天津市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和政审批件、出访人员身份证原件领取其有效因公护照。持自行保管的因公护照办理出访手续,我办将不予受理。

第五章处罚和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加强对因公出国人员资格的审查,确保因公护照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并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条件。

第十七条市外办在审核因公护照申请时,对一些有疑问的申请单位和人员,将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劳动合同、邀请单位背景等资料,必要时我办将与申请人进行面谈。

第十八条各有关单位和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批文骗取因公护照等,市外办将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受理该单位的因公护照申请并进行通报批评,情

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监督其派出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境)后按期将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交回市外办保管,将公务普通护照交指定单位保管。对不能及时上缴的单位和个人,市外办将暂停受理其因公出国申请,仍拒不按期上缴的,市外办将注销其所持护照并报外交部领事司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管理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凡以往发文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规定由市外办负责解释。

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试行)

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 (试行) 2019年4月12日

目录 目录 (2) 1总则 (1) 2术语 (2) 管理篇 (4) 1规划管理 (5) 1.1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5) 1.2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市区两级事权 (5) 2技术文件 (5) 2.1一般规定 (5) 2.2规划选址(条件)申请书 (6) 2.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设计方案 (7) 2.4建设工程(建筑部分)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 (8) 3规划受理权责 (9) 3.1一般规定 (9) 3.2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的核提 (9) 3.3建筑工程规划许可 (9) 技术篇 (11) 1基本规定 (12) 2总平面规划设计 (13) 2.1一般规定 (13) 2.2规划布局 (13) 2.3基地出入口 (14) 2.4内部道路和交通组织 (15) 2.5空中连廊或地下通道 (15) 2.6停车场(库) (15) 2.7地下空间利用 (16) 2.8竖向设计 (16) 2.9绿地、开敞空间和景观设计 (16) 2.10围墙和雕塑 (17) 2.11场地防护 (17) 3建筑平面和形态 (18) 3.1建筑平面 (18) 3.2建筑层高 (18) 3.3建筑高度 (18) 3.4建筑层数 (19) 3.5建筑形体 (19) 3.6建筑立面 (20)

3.7建筑屋面 (20) 3.8建筑色彩 (20) 3.9建筑设施 (20) 4建筑退线 (21) 4.1城市道路红线等控制线退线 (21) 4.2建筑用地退线 (21) 5建筑间距和日照影响分析 (23) 5.1一般规定 (23) 5.2一般区域建筑间距 (23) 5.3试点区域建筑间距 (25) 5.4日照影响分析 (25) 6建筑面积计算 (27) 6.1地上建筑面积计算 (27) 6.2地下建筑面积计算 (27) 6.3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建筑面积计算 (28) 7容积率、建筑密度与绿地率 (29) 7.1容积率奖励 (29) 7.2容积率计算 (30) 7.3建筑密度 (30) 7.4绿地率 (31) 8其他规定 (32) 8.1避免违规设计 (32) 8.2鼓励设计创新 (32) 8.3新技术推广应用 (33) 8.4合理分期实施 (33) 本标准用词说明 (34) 引用标准名录 (35)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3

广西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为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保证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更好地为建设高水平大学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教党〔2016〕3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7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对《广西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师政人事〔2014〕0028号)进行如下修订。 一、因公出国(境)界定 凡我校在职教职工(含中国籍、外国籍及持境外居留证的中国籍教职工)出国(境)执行访问考察、合作研究、学习培训、授课任职、与会讲学、参加竞赛或文艺演出等任务,其出国(境)经费不是由个人承担,而是由政府、学校、学院、研究所或科研课题经 1

费承担以及外方机构资助的均属因公出国(境)范围。 在外时间不超过三个月为短期出国(境);在外时间三个月及以上为长期出国(境)。 二、因公出国(境)计划管理 (一)学校组团因公出国(境)计划,由国际交流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经学校审批后按要求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二)各学院(部)、各单位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两次向国际交流处申报本单位教职员工因公出国(境)计划,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出国(境)任务。需要使用学校出访经费额度的必须在每年6月底申报次年的出访计划。学校将按报备的计划执行审批和派出工作。 (三)各学院(部)、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制定因公出国(境)计划,参加“双跨”团组(由外单位组团)也应纳入计划总量。 三、因公出国(境)申报条件 (一)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 (二)因公出国(境)必须事先落实出访经费。 (三)申请出国(境)人员必须出具正式邀请函(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及费用负担办法,有邀请人签字)、邀请函翻译件、身份证复印件、日程安排及其它办理报批所必须的文件,参加“双跨”团组的还应同时出具出国(境)任务通知书。 2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要求,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创建环境整洁、市容优美、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城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特定区域、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的城市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路灯照明、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养护和管理。 第四条加强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体制创新,形成管理重心下移、区县为主、权责明确、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 (二)坚持机制创新,形成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竞争有序、政府监管的运行机制; (三)坚持科学管理,形成科技引领、监督到位、履行职责、运转高效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新闻媒体及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公众的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创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环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负有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 行为有责任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标准与要求

第八条市容市貌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管理范围内无违法建设、无占路经营、无私开门脸、无乱吊乱挂和乱涂乱画。 (二)户外广告和商业牌匾的设置要符合设置规划和规范。 (三)建筑工地的围挡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 (四)城市雕塑、时钟应保持完好整洁、功能正常。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市容市貌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环境卫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快速路、主干道路、各类桥梁(含人行天桥)、重点地区、次干道路、支路和居民区内的胡同里巷、楼群、甬路路面净、人行道净、绿地净、树穴净、排水口净;无乱堆乱放,无白色污染,无垃圾堆存,垃圾收集、清运及时,无运输洒漏。其中,快速路、主干道路、立交桥和重点地区保持20小时,次干道路、支路和人行天桥、跨河桥梁保持16小时,里巷道路保持12小时以上清扫保洁作业,清扫保洁率达100%。 (二)集贸市场分行划市、管理有序,达到摊位净、地面净,无垃圾堆存,无摊贩乱摆乱卖,市场内外干净整洁。 (三)河道两岸无垃圾堆存、无杂草,水体清洁,无漂浮物。 (四)公共厕所配套设施齐全完备,内外干净、整洁、无异味,地面干燥、光洁、无污物。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环境卫生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条园林绿化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化,乔灌木花草生长正常,植物品种丰富,树形整齐美观,无枯树死树,无裸露土地,无杂草垃圾,基本无病虫害。

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

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天津,有效保护本市生态资源,根据《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的决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是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中划定的山地、河流、水库和湖泊、湿地和盐田、郊野公园和城市公园、林带六类区域。 本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分为红线区与黄线区,其界限分别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天津市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中确定界线为准。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拟定全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考核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界线的划定,指导、协调和监督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规划工作;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风景名胜区、湿地和盐田、林带、国家森林公园、郊野公园实施监督管理。 (三)市水务局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河道、水库、湖泊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红线区内行洪河道、城市供排水河道和市管水库的管理。 (四)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城市公园和外环线绿化带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市级公园的管理。

因公出国管理制度

因公出国管理制度 1

因公出国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使员工因公出国的管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员工因公出国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公司自己组团赴国外考察学习,必须有对方出具的邀请函。 (二)公司随国家有关部门组团外出考察,必须有国家组团出具的任务批件和任务通知书。 第三条公司内部出国申报程序: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并出具以上的有关证明,报总经理审批,最后交由董事会研究经过。 第四条公司外部出国申报程序:公司外部出国申报工作由秘书室主管负责。秘书室主管按以下程序办理。 第二条第一种情况: (一)携带对方的邀请函、出国人员申请书(申请抬头为天津市外经贸委)、企业营业执照(以上文件均需备有两份复印件)到区外经 贸委申请,区外经贸委批准后递交市外经贸委。 (二)市外经贸委批准后,携带批准文件和邀请函到市外办办理出国任务件。 (三)携带出国任务件和出国人员身份证到区委领取政审表,并携带政审表赴员工档案所在地政审,政审经过后到区委做政审批 1

件。 (四)携带政审批件、出国任务件、出国人员身份证、六张彩色照片到出国服务中心做护照,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五)取护照,填写出国申请表,并在出国服务中心递交护照,办理签证。 第二条第二种情况: (一)携带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出国申请书到区外经贸委申请出国批文。(三天)。 (二)携带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区外经贸委批文到市外办办理出国确认件。(二天) (三)携带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市外办确认件到区委领取政审表,到区人事局政审,完毕后到区委做政审批件。(二天)(四)携带政审批件、出国任务件、通知书、确认件、出国人员身份证、六张彩色照片到出国服务中心做护照。(五天) (五)取护照,将任务件、护照送交国家组团处。 第五条本规定由办公室制订并负责解释,报董事会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武汉电力设备厂关于员工 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厂属各部门、车间: 为加强和规范我厂员工因公出国(境)的管理,现将《武汉电力设备厂关于 员工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武汉电力设备厂关于员工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武汉电力设备厂关于员工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为适应我厂开拓海外市场及对外工作交流的需要,加强员工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明确出国(境)申报和批准程序,根据外交部、国家电网公司、华中电网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职责范围: 1、华中电网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国际合作处为我厂因公出国(境)审批主管机构。 2、厂务会负责审定因公出国(境)项目可行性,确定人员名单、团(组)长人选,出国(境)预计时间,在国(境)外计划停留时间,出国(境)经费来源等重大事项。 3、人力资源部为我厂员工因公出国(境)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员工因公出国(境)手续的申报办理,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备案管理工作,及其有关护照在厂内的保管工作。 4、政治工作部负责出国(境)员工政治表现、历史、家庭主要成员情况的审查鉴定工作。 5、出国(境)项目所在部门负责申报因公出国(境)项目、目的及人员名单,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通报有关信息,提供相关资料,在出国(境)员工归国后敦促其交回护照等工作。 二、申报原则 1、各部门申报因公出国(境)项目要有明确的工作目的和实质性内容,杜绝一般性参观考察。出国(境)团组本着少而精,勤俭节约的原则,凡与出国(境)任务无直接关系的人员,不得搭车出国(境),凡专业人员可以完成的出国(境)任务,应由专业人员完成。有关技术培训、设计联络等项目,能在国内完成的应在国内进行,确需出国(境)进行的,本着讲求实效的原则严格控

(广告传媒)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使用 和经营行为,美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规 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 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水域、道路、交通工具、公共设 施、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广告及牌匾设施,包括霓虹灯、灯箱、 橱窗、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阅报栏、 画廊、指示牌、实物造型、门面匾额、标语、条幅等独立或附属 式广告。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 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 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 理工作。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经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 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和技术 规范,并应征求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的 意见。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 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 (三)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五)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 (六)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 (七)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 (八)异型楼顶、坡屋顶和居民住宅楼;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 (十)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位置。 第七条本市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不得设置大型占地户外 广告。

公司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管理规定

公司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管理规定 第一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的管理工作,防止因护照散失在个人手中而可能发生丢失、被人利用等问题、根据外交部《关于因公护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通过总公司外事办公室(下简称外办)申办护照的因公出国人员。 第二章护照的统一保管 第三条总公司外事办公室作为公司的外事职能部门负责统一保管本公司所有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包括外地公司人员由总公司外办申办的因公护照。 第四条护照由专人保管,建立严格的护照登记制度,每半年清理一次,保管人员定期向总公司外办主任汇报清理情况。保管人员调离时应交接清楚。 第五条本公司因公出国人员应在回国后15天内将所持护照交回总公司外办统一保管。因公出国人员再次出国时,凭出国任务批件或出国任务通知书(参加外单位组团出访)从外办取回护照。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上交的,应写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外办审核,呈总公司总经理批准。无故逾期不交者,每过一天罚款100元(于当月发放工资时兑现)。

第六条领取护照后因故未出境者,持照人应在得到不再出国通知后一周内将护照交回外办统一保管。逾期不交者,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理。 第七条常驻国外机构人员临时回国,如果停留时间不超过15天,护照可由持照人自己保管;超过15天者,所持护照应交回外办统一保管。常驻人员任职期满回国内后,应在30天内将所持护照上交外办统一保管。逾期不交者,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持办有多次往返签证护照的本公司因公出国人员,在签证有效期内每次出境回国后,应在7天之内将所持护照交回外办统一保管,下次出国凭出国任务批件取回护照。逾期不交者,每过一天罚款200元(于当月发放工资时兑现)。 第九条护照交外办统一保管后,个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索回。需临时借用护照的,应由所在公司或部门出据证明,由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限期交回。对逾期不交者,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公司的人员,在办理有关调离手续时,应将其所持护照交回外办。外办将按规定将护照上交发照机关注销。对拒不交回者,总公司人事本部将不为其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章过期失效护照的销毁

边境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的申请、审批签发和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以下简称护照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 第三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四)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五)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加急办理普通护照,并提交相应材料: (一)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 (二)出国留学的开学日期临近的; (三)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四)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第五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询问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六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普通护照的申请后,应当将申请材料报送具有审批签发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进行审批。对符合签发规定的,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名义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普通护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加注,并提交普通护照及复印件以及需要作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一)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 (二)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需要作近期照片加注的; (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

2004-2008年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天津市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

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文件)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建设部《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规[2002]218号)文件要求,按步骤实施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特编制《天津市近期建设规划(2003-2007年)》。 1.2 近期建设规划的范围和时限: 1.2.1 本次近期建设规划范围为天津市行政辖区,重点为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和外围重点发展地区以及各区县城区。 1.2.2 规划时限为2003年至2007年。 1.3 近期建设规划的依据 1.3.1 《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年)》 1.3.2 《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2010年)》 1.3.3 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1.3.4天津市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 1.3.5 《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 1.3.6 《天津市国土规划(2002-2030年)》(阶段成果) 1.3.7 其它全市性、系统性的专项规划 1.4 近期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 1.4.1 明确近期内实施《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 1.4.2 确定天津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和空间布局; 1.4.3 确定天津市近期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1.4.4 提出天津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其他安排的意见。1.5 近期建设规划的指导思想 1.5.1 依据十六大精神和天津市"三步走"发展战略以及天津市委八届三次全会提出的五大战略举措,坚持"可持续发展"的规划理念,实现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外事工作管理要求(有限责任公司)

精心整理 外事工作管理细则(有限责任公司) 一、目的 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规范外事程序,强化外事管理,统一外事形象,提高外事效率。 二、适用对象和范围 12 3123● ● ● 4● 因公出境办理《因公护照》,通过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 ● 因公出境办理《因私护照》、因私出境办理《因私护照》可通过公 安局或旅行社两种途径办理。 5、凡公司员工,离开中国本土前往其他任何国家或地区,参加公 司及境内外机构组织的公务活动,或在非休假期间进行私人出访活动,必须先行办理出境申请手续,填写《湘财证券出境人员审批表》,按程序逐级报批;

6、员工因公出境除填写《湘财证券出境人员审批表》外,还应附上级主管、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如:中国证监会及各特派办、人总行、中国证券业协会或省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等)组团出访的正式文件、邀请函或公司组团出访的正式文件; 7、公司对员工在非休假期间因私出境同样实行审批制度,并填写《湘财证券出境人员审批表》; 8、公司只办理员工因公出境所需的《因公护照》或《因私护照》,并承担工本 9 10 1 2 3、员工因公外派需办理《因公护照》的,由办公室授权公司注册地分支机构办公室到当地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 员工因公外派需办理《因私护照》的,由办公室授权行政总部到公司注册地公安局办理;员工因公外派时间特别紧急时,由注册地分支机构办公室委托当地旅行社加急办理,超过公安局办证工本费的部分原则上由出境员工本人承担; 4、其它部门若与当地外事办公室、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处)关系密切,也可协助办理外事证照;

5、董事长行使公司外事管理的最终决定权。 五、外事审批程序 1、基期年填报《外事计划表》(见附件一),各部门应于基期年12月31日前上报办公室; 2、申请办证前,由项目负责人(出境个人)拟定详细出境计划,填写《湘财证券出境人员审批表》(见附件二); (1 天、亚洲15天、港澳10天); 8、办公室制定出访全程食、宿、行计划,协调往返机票及境外接 待,为出访团做好全部衔接工作(提前完成); 9、项目组(出境个人)出境; 10、项目组(出境个人)入境,到办公室核销报备; 11、办公室审核项目组(出境个人)出境费用;

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

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 1 总则 1.1为统一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规编制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据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以及《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特制定本编制规程。 1.2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在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指导下,对分区内各街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及城市设计等方面作出详细控制规定。重点是对分区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指标进行深化和落实,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成为法定文件(文本和图则)。 1.3天津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1.4本规定未包含的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的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3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构成 3.1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按制定程序批准的文本和图则两部分。在编制文本和图则时,应编制规划说明书,作为制定文本和图则的基础技术支撑和解释性技术说明。 3.2文本和图则的构成 3.2.1文本 文本是指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 3.2.2图则 图则是指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并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文件批复(盖章)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总图及其附表。 3.3规划说明书的构成 3.3.1规划说明书

规划说明书包括关于规划情况的技术性研究和说明,以及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的背景和过程的解释性文字。 4 文本和图则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 4.1文本 必须用法定文件的问题阐述以下内容: 4.1.1总则 4.1.2土地利用性质 以“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参见表1)的方式阐明对各类不同性质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的具体控制要求。 ⑴土地利用性质分为“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在表1的“用地性质”栏中表达)和“可相容的土地利用性质”(在表1的“土地利用相容性”栏中表达)。 ⑵“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规定性地块控制指标必须包括的项目有: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项目及其规模以及土地利用相容性规定。“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必须附在“图表”右侧,而且表中的“用地性质”和“土地利用相容性”的名称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的有关规定。 ⑶如有重点地块,可在“备注”栏中附加控制重点,或以条文方式提出其他特殊控制要求以及增加指导性控制指标。 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表1(示例) ①控制指标均采用统一单位(如示例所示),容积率保留至小数点后1位,其余数字取整数; ②控制指标的计算方法按照术语及符号的规定执行; ③公共配套设施必须标明项目名称和规模控制要求;

天津市园林收费管理规定

天津市园林收费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5-06-20 第一条根据《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下称〈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种类和标准 (一)凡新建设项目绿地率不达标的,所缺面积要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建设单位因建设项目占用单位附属绿地致使绿地率不达标又不能易地补建的,要按被占用面积的5倍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依据建设项目所处地域类别计收: 一类地区:每平方米300元; 二类地区:每平方米250元; 三类地区:每平方米200元; 四类地区:每平方米150元。 以上地区类别划分见附表一(下同) (二)凡占用已建成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要缴纳绿化补偿费。 绿化补偿费,按占用绿地所处地域的土地价格、绿地建设费用(每平方米50元)和地上绿化设施迁移费用的三项费用之和计收。 (三)临时占用已建成各类绿地的,依临时占用绿地所处地域类别按日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 一类地区每平方米0.5元 二类地区每平方米0.4元 三、四类地区每平方米0.3元 (四)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或迁移的树木未成活的,要缴纳树木赔偿费和树木代植费。树木赔偿费,依不同树种、规格收缴。乔木按胸径计收,常绿树按株高计收,灌木按灌幅计收。具体收缴标准见附件二。树木代植费按树木赔偿费的三倍计收。

(五)建设项目按规定应配套实施绿化建设,而逾期仍不完成任务的,按实需绿化建设费用的两倍征收绿化延误费。 单位有空地的按规定应该实施绿化建设而不进行绿化建设的,按每日每平方米0.3元缴纳绿化闲置费。 按《条例》有关规定,应缴纳绿地赔(补)偿费、树木赔偿费、绿化设施赔偿费的,其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第三条园林绿化收费由市或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实施,收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属于市园林局审批迁移、砍伐树木、占用绿地的,各区县所收费的20%上交市园林局,由市园林局每月终了5日内汇缴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帐户;属于区县局审批迁移、砍伐树木、占用绿地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将直接收取和上交市园林局后留用的收入一并于每月终了5日内缴入所属区县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园林绿化收费只能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和绿化的养护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园林绿化收费资金收支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按拨款程序予以核拨。 第四条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园林局是园林绿化收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园林绿化收费的管理,所收费用情况每半年要向市园林局汇总上报一次。 第五条园林绿化收费要严格按《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执行。必须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证,严格计价标准。各执收部门不得自定收费项目,不准超标准、重复收费。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不按本规定实施收费的,可以拒绝不合理收费。 第七条执行收费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干部因私护照管理规定

干部因私护照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干部因私护照管理条例一、因私出国(境)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㈠遵守国家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㈡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荣誉、安全和利益; ㈢遵守纪律、品行良好; ㈣身体健康。 二、因私出国(境)审批的条件和要求 ㈠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和涉嫌违纪违法的,犯有政治错误的,曾严重违反外事纪律的,破坏民族团结或搞民族分裂活动的各级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等(含离退休人员),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㈡自治州县处级及以上在职干部(含副县处级和非领导职务,包括已免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下同)申请因私出国(境)旅游、访友、接受外方聘请或邀请任职、探望出国留学子女以及从事其它活动的一般不予批准。继承国(境)外遗产、处理亲属丧事等特殊事项,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在聘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审批条件和要求比照县处级在职干部执行。 ㈢自治州乡科级及以下在职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专业技

术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访友、接受外方聘请或邀请任职以及从事其它活动的一般不予批准。特殊情况,如继承国(境)外遗产、处理亲属丧事、探望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出国(境)旅游等,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㈣自治州离退休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访友、接受外方聘请或邀请任职以及从事其它活动的一般不予批准。特殊情况,如继承国(境)外遗产,处理亲属丧事,探望配偶、父母、祖父母、叔姑姨舅、兄弟姐妹(含堂表亲)、子女、侄甥子女,孙子女,出国(境)旅游等,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离退休人员要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半年以后,方可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手续。 ㈤涉密人员要在规定的销密期满后,方可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手续。 ㈥经审查批准因私出国(境)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超过60天;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办理其他私事,一律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内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所有费用(包括往返旅费、在国外各项花费等)一律自理;因私在国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三、因私出国(境)审查、备案内容及相关材料 因私出国(境)审查主要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通过查阅干部个人档案,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因私出国(境)条件和相关纪律要求。审查批准后,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或备案表、审批通知书,申请人凭审查批件或备案表到公安机关按照有关

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

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 市市容园林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市城市管理工作,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形势、建设美丽天津的新要求、人民群众对改善环境的新期待,全面提升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和城市管理的外在形象和内在品质,增强城市管理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增强"以奖代补"资金使用效能,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城市管理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城市管理考核紧紧围绕建设美丽天津和全国最整洁城市的目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每寸土地有人管、每件设施都管好、每个细节管到位的要求,努力实现美化、绿化、净化、亮化、细化,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环境支撑,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舒适的生活环境。 第二章城市管理考核监督 第四条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实施意见和属地管理原则,城市管理考核范围包括: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建成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街镇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市和区县两级城市管理考核办公室。市城市管理考核办公室负责制定城市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组织指导各区县及市级职能部门实施考核;各区县城市管理考核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的城市管理工作逐级进行考核。 第六条城市管理考核对象包括: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市容园林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市政公路局、市水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工商局、市路灯管理处等单位。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驻区单位、部队、院校等城市管理工作实施考

核监督。 第七条城市管理考核内容包括: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管理、市容市貌、环境秩序、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照明、道路桥梁、综合执法、网格化责任落实、数字化监督指挥、建设施工、社区环境、信访投诉办理、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的城市管理其他事项等方面的维护、监督管理。 (二)市市容园林部门:城市市容市貌、城市照明、市级公园、垃圾转运和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 (三)市公安部门: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标志设置和设备设施维护管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养犬管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 (四)市民政部门: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丧葬祭奠和社区环境方面的监督管理。 (五)市交通港口部门:公交场站、机场、铁路客运站和港口客运码头以及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车的车容车貌监督管理。 (六)市市政公路部门:市管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 (七)市水务部门:市管城市排水河道及市管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 (八)市建设交通部门:施工工地运输撒漏、工地围档等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方面的监督管理。 (九)市国土房管部门: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监督指导,住宅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等危害房屋安全的执法管理,居民区物业管理、房屋拆迁扬尘管理。 (十)市综合执法部门:对履行相对集中处罚权规定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市工商部门:利用住宅门、窗、庭院从事无须行政许可审批的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十二)市城投集团:在建工程及未办理移交手续设施的养护管理。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范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线绿化带以内范围。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拆建、改建和翻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外环线绿化带以外的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天津港区的规划范围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以及规划特定的地区,可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本规定所定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定的技术标准为建筑管理的最低标准,各项建设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质量。 第二章建筑间距 第四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防火、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规定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五条根据日照、通风的需要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含成组、成片建设的居住建筑,下同)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处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条形居住建筑(含规划保留的现有建筑和拟建的,下同)与新建遮挡建筑的间距要求,由下表确定: (二)多层条形居住建筑朝向南或南偏东、南偏西时,只计算对其南向或南偏东、南偏西向檐墙的间距要求,且与其北向或北偏东、北偏西向檐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当北侧(含北偏东侧、北偏西侧)建筑高度低于10米,最小间距按北侧建筑高度的一倍计算,但不小于6米;朝向为东向或西向时,只计算对其东侧檐墙的间距要求,且与西侧檐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如东测已被遮挡,则与西侧槽墙的间距仍需符合本条(一)规定标准),当西侧建筑高度低于10米,最小间距按西侧建筑高度一倍计算,但不小于6米。 (三)处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条形居住建筑与遮挡建筑平行而错位孔置,或虽不平行但在被遮挡建筑朝向方向有遮挡,其重叠部分小于或等于6米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不小于12米。 (四)相互垂直布置的建筑,山墙与多层条形居住建筑的北向(含北偏东、北偏西)或西向檐墙间距不小于10米;与南向(含南偏东、南偏西)或东向檐墙间距不于12米。山墙宽度大于12米时,宽度增加的数值与其对南向或东向檐墙间距增加的数值相等。

护照管理办法

院处发文 西交际〔2015〕20号 西安交通大学因公护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的申办、使用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因公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 根据外交部批准,学校现职厅局级副职(含)以上校级领导可申办公务护照,其他教职工应申办公务普通护照。非学校编制在册人员,不得申办公务普通护照。 第三条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应持因公护照执行任务,不得持因私护照出访。因私出国不得使用因公护照。 第四条因公护照有效期最长为五年,不办理延期、加页。 第五条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受理、审核因公护照的办理申请。审核通过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材料提交至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办)办理护照。 第六条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申办因公护照前,应按规定办理出国任务审批手续,确保出访人具备申请因公护照的资格。 第七条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申办和领用因公护照,应向国际合作

与交流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出国任务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 (三)省外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参加双跨团组执行公务的,还须提供出国任务通知书(任务批件)和出国任务确认件原件及复印件。出国培训类团组还需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培训审核件(或培训任务通知书、培训任务批件)。 第八条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申办因公护照需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文件和申办材料,提交材料存在以下情况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不予受理: (一)提供的申请人信息与出访任务申报时信息不一致的;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护照情况的。 第九条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应在回国后7天内将因公护照交回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十条因公护照须由外事管理单位保管。除执行临时出国任务外,个人不得持有因公护照。 公务护照由省外办保管,根据省外办的授权,公务普通护照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收缴、保管。

公务护照和普通公务护照有什么区别

公务护照和普通公务护照有什么区别 我国政府颁发三种护照, 即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 什么是外交护照? 外交护照一般是颁发给具有外交身份的人员使用的护照, 如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和到外国进行国事活动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国会或政府代表团成员等, 都使用外交护照。 根据国际惯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一般也发给外交护照。 什么是公务护照? 公务护照是发给国家公务人员的护照, 也有的国家称这种供政府官员使用的护照为“官员护照”。此外,各国都把这种护照发给驻外使(领)馆中的不具有外交身份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和成年子女。 什么是普通护照? 普通护照是指发给一般公民(即平民百姓)使用的护照。 在我国,普通护照又分为两种, 一种是因公普通护照(紫色的), 一般发给国家派出的研究生、留学生、访问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等, 这种护照由外交部或地方外办颁发。另一种是因私普通护照(枣红色的),由国家公安部或公安部授权的各地公安机关颁发给因私事前往外国或旅游居住在国外的本国侨民使用的护照。 因公普通护照颁发范围? 1、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下因公临时出国人员。 2、除外商独资企业、私人企业以外的各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经贸、科技等活动的人员。 3、参加各种非政府间国际学术组织和国外学术团体举办的学术会议的人员,及参加中外学术团体、教育机构间互访的人员,单位派往国外讲学、任教和工作的人员。 4、民间组织的出国人员。 5、新闻机构出国人员。 6、出国演出或举办展览的人员。 7、出国参加比赛或训练人员。 8、国内远洋公司海员。

9、从事对外经济援助的人员。 10、常驻国外民间机构的人员。 11、到国外进修的中科院和工程院的院士、高等院校的校长、副校长及相当这一级别的人员(其余公派留学人员原则上持用因私护照)。 12、为执行科技合作协议,并持有《执行科技合作协议出国合作研究、进修人员登记表》(KW121表)的出国进修人员。 13、颁发护照机关认为需持因公普通护照的人员。 护照有一定的有效期限,过期即为无效护照,丧失法律证明效力。我国因私普通护照有效期一般为5年,可以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5年。从2007年开始一般都是10年了。 《办理因公护照程序》 一、申办因公护照所需资料和要求 1.由有权下达任务批件的单位出具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原件一份: 2.由有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审批权的单位出具的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原件一份,在原人员审查批件有效期以内的再次出国人员和正处级以上的出国人员可提供〈因公出国人员备案表〉原件一份; 3.出国人员身份证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供查验,复印件交接件处; 4.填写护照资料卡一张,并将其身份证复印件贴在卡片背面; 5.每人两张小二寸黑白照片,一张贴在护照资料卡片上,另一张按要求剪裁后交接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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