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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简要规范

居住区简要规范
居住区简要规范

1.总则

居住区的人口规模:

居住区(人)小区(人)组团(人)

人口30000—50000 10000—15000 1000—3000

注:街道办事处的管辖人口和居住区人口对应。

小学的服务人口和小区的人口对应。

居委会的管辖人口和组团人口对应。

还可对应:乡镇、中心村、和基层村。

2.术语、代号

需要注意的几个术语: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建筑面积毛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住宅建筑净密度。

拆建比: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开发的经济效益,是旧区改建中的一个必要指标。

代号:居住区用地(R)、住宅用地(R01)、公建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公共绿地(R04)。

3.用地与建筑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

用地构成居住区小区组团

住宅用地50—60 55—65 70—80

公建用地15—20 12—22 6—12

道路用地10—18 9—17 7—15

公共绿地7.5—18 5—15 3—6

居住区用地100 100 100

人均居住区用地指标(㎡/人):

规模层数建筑气候区

ⅠⅡⅥⅦ(北部)ⅢⅤ(中西部)Ⅳ(南部)

小区低层30—43 28—40 26—37

多层20—28 19—26 18—25

中高层17—24 15—22 14—20

高层10—15 10—15 10—15

注:规律是高层用地少、南方用地少(间距小)。

决定指标的主要因素:规模(居住区用地最多)、层数和建筑气候区。

4.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略)

5.住宅

住宅间距是为了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因素。

住宅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ⅠⅡⅢⅦⅣ(广东、福建、海南)ⅤⅥ(高原)

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

日照时数>2h >3h >1h

有效日照时间带8—16 9—15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室内地坪0.9m)

注:主要考虑:建筑气候区、和城市规模两大因素。

老年人居住建筑(病房楼、学校)不低于冬至日>2h标准。(老年人的出行距离小于300m,我国残疾人占4.7%,老年人占10%)

旧区改建不应大于大寒日>1h标准。

高原日照充足要求低,大城市用地紧张要求低,相反中小城市要求高。

正面间距的折减系数:

方位0°—15° 15°—30° 30°—45° 45°—60° >60°

折减值 1.00L 0.90L 0.80L 0.90L 0.95L

6.公共服务设施:教育、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社区服务、文化娱乐、商业服务、市政公用、金融邮电。

配建停车场停车位的控制指标:

名称单位自行车机动车

公共中心车位/100㎡≥7.5 ≥0.45

商业中心车位/100㎡≥7.5 ≥0.45

集贸市场车位/100㎡≥7.5 ≥0.30

饮食店车位/100㎡≥3.6 ≥0.30

医院、门诊所车位/100㎡≥1.5 ≥0.30

7.绿地

居住区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包括地下、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低于30%,旧城改造不低于25%。

中心绿地的设置要求:居住区公园:≥1.0 、小游园≥0.4、组团绿地≥0.4(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阴影范围线外。

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满足宽度不小于8 m,面积不小于0.4ha的要求。

居住区公共绿地总指标:居住区不少于1.5㎡/人,小区不少于1.0㎡/人,组团不少于0.5㎡/人。(总体规划中<75的6㎡/人,75—105的7㎡/人,>105的8㎡/人。)

指标中关于绿地面积的计算:距房屋墙角1.5m,围墙到墙脚,距小区路、组团路、宅间路1.0m,城市道路、居住区道路到红线。

8.道路

居住区道路应不小于20m,小区路不应小于6—9m(建筑间距10m,有供热管线时为14m),组团路不应小于3—5m(建筑间距8m,有供热管线时为10m)。宅间小路不应小于2.5m。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道路边缘至建筑物(多层)最小距离:

与建筑物关系层数居住区道路小区道路组团道路

建筑物面向道路高层 5.0 3.0 2.0

多层 3.0 3.0 2.0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高层 4.0 2.0 1.5

多层 2.0 2.0 1.5

围墙面向道路 1.5 1.5 1.5

居民的停车率不应小于10%,且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 m。

小区对外出入口不少于两个,居住区对外出入口要求不少于两个方向。

居住区道路与城市道路相交时交角不小于75°(X型道路交叉口的交角为75°,不多于5条道路时最小交角为60°。

9.竖向

适于排水坡度应≥0.2%。

水泥及沥青混泥土路面不小于0.3%,整齐块石路面不小于0.4%,其他低级路面不小于0.5%。

(地面排水的角度)

广场兼停车场:坡度在0.2%—0.5%间(防止汽车不拉受刹溜车)

自行车正常行驶的最小坡度:2.5%

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最小坡度:8.0%(L≤200m)

场地设计中≥8.0%,3.0%(坡长超过500m)的设台阶。

居住区地面排水一般要求暗沟管的方式一、省地;二、卫生。

10.管线综合

各种管线埋设的水平排序离建筑物由近至远是:电力或电信、燃气、供热、给水、雨水、污水。

各种管线埋设的垂直排序由上至下是:电信、热力、小于10kv电力、大于10kv电力、燃气、给水、雨水、污水。

注意:电力、电信宜原离。

地下管线一般应避免公共绿地(限制绿地种植、小品布置,及烤死树木)。

11.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计算道路面积时,只有宅间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各型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

车型换算系数

微型客、货汽机动三轮车0.7

卧车、2T以下货车 1

中型客车、面包车、2—4 t货车 2

铰接车 3.5

影响城市道路系统布局的因素主要有三个:

1、城市在区域中的位置(城市外部交通联系和自然地理条件)

2、城市用地布局形态(城市骨架关系)

3、城市交通运输系统(市内交通联系)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的基本要求:

1、满足组织城市各分用地布局的“骨架”要求

2、满足城市交通运输的要求

3、满足城市环境的要求

4、满足各种工程管线布置的要求。

一般城市中心区的道路网密度较大,边缘区较小。商业区的道路网密度较大,工业区较小。

城市道路的分类: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

城市干道网类型:方格网式道路系统、环型放射式道路系统、自由式道路系统、混合式道路系统。城市各级道路的衔接原则:低速让高速、次要让主要、生活性让交通性、适当分离。

公路交通与城镇交通的分离:

1、公路立体穿越城镇

2、公路绕过城镇(并对移出的公路两侧实施绿化保护,防止形成新的建设区)

对于特大城市,高速公路可以直接引到城市中心区边缘,连接城市外围高速公路环路,再由高速公路环路与城市主要快速路相连。(济南)

高速公路不得直接与城市生活性道路和交通性次干道相连。(潍坊)

城市交通枢纽在城市中的布置:货运交通枢纽、客运交通枢纽、设施性交通枢纽。

客运交通枢纽:公路长途客运设施一般布置在城市中心区边缘附近或靠近铁路客站、水运客站附

近,并与城市对外公路干线有方便的联系。在城市中形成对外客运和对内公共交通客运的换乘枢纽。

设施性交通枢纽:立体交叉、停车场

城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三种类型:(可按每人0.8—1.0㎡安排)

1、市内公共停车场(按社会拥有客车数的15%—20%规划用地)

2、城市主要出入口大型停车场

3、超级市场等停车场

城市道路系统的技术空间布置:

城市各级道路红线宽度及交叉口间距:

道路类型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

红线宽度60—100 40—70 30—50 20—30

设计车速≥80 40—60 40 ≤30

交叉口间距1500—2500 700—1200 350—500 150—250

道路网密度:

城市干道网密度:建议大城市选用3—5km/k㎡,中小城市选用:2.5—4 km/k㎡。

城市道路网密度:建议一般选用:6—8 km/k㎡。

道路横断面类型:

一块板(车少自少):能适应钟摆式的交通流。

两块板(车多自少)

三块板(车少自多)

四快板(车多自多)

城市交通调查与分析:

OD调查就是起终点调查。

城市交通政策

特点:

城市交通政策是用以指导、约束和协调城市交通的观念和行为的准绳。

根据城市交通政策制定城市交通法规,以保证城市交通政策的实行。

城市交通政策是由交通技术政策、经济政策和管理政策组成的多方面相关的政策体系

城市交通政策的稳定性与可变性。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特大城市应逐步发展地铁等快速轨道交通,限制发展私人摩托车,不鼓励发展其他私人交通工具;特大城市要建立快速路系统和市郊客运铁路;在市区外围应建立货物联运中心;把铁路、航空、水运、地铁等快速轨道交通及地面公共交通做为有机的整体,搞好乘客的换乘联运;城市铁路客运站等交通枢纽的设计和建设,要采用立体化的综合建筑体系;要因地制宜的采用点、线、面的城市交通控制信号系统;特大城市要建立交通监控、通讯中心等。

城市对外交通

铁路:中间站(中小城市的小车站)、会让站、区段站(更换机车、乘务员)、编组站(货运列车解体、改编)

公路分三级:国道(连接省)、省道(连接县)、县道(连接乡镇)

港口

航空:

机场跑道中心与市区的边缘的饿最小距离以5—7km为宜;如果跑道轴线方向通过城市,则跑道靠近城市的一端与市区边缘的距离至少在15km以上。

国际民航机场与城市距离一般都应超过10km。且机场与城市的距离一般都保持在30分钟以内。

城市公共交通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已成为我国城市的交通政策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为每800—1000人一辆,中、小城市为每1200—1500人一辆。

大城市乘客平均换乘系数不应大于1.5;中、小城市不应大于1.3

一般要求市中心区的规划公共交通线路网密度应达到3—4 km/k㎡

市区公共汽车与电车主要线路的长度宜为8—12km

公共交通站站表市区线:500—800,郊区线800—1000。

公共交通站点服务面积以300m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以半径500m计算,不得小于90%

路段上公交停靠站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m,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m。在道路平交口和立交口设置公交站的换乘距离不得大于200m。

规划原理总结

规划原理——第一章城市与城市发展

一、城市发展的基本理论

1、区域理论佩鲁—1950年—增长极核理论—极化效应及扩散效应

2、经济学理论基础产业(主要满足城市以外的需要。为关键)服务性产业(满足本市的需要)

3、人文生态学理论互相竞争和互相依赖

4、交通通讯理论古登堡—1960年—可达性—交通;迈耶—1962年—《城市发展的通讯理论》—通讯。

5、经济全球化理论控制、管理—空间集聚;制造、装配—空间扩散

6、城市进化理论

绝对集中(工业化初期);相对集中(工业化成熟期)—工业化社会(城市人口增长占主导)

相对分散(后工业化初期);绝对分散(后工业化成熟期)—后工业化社会(郊区人口增长占主导)

二、城市的物质、社会和产业构成

1、城市的物质构成——公共领域(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非公共领域(社会个体)

2、城市的物质环境的优化——可达性(与道路系统和交通网络有关)和外部效应(分为积极的和消极的)

3、城市的产业构成——英国——费希尔、克拉克——三种部类——第一、二、三产业

美国——贝尔——前工业社会、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

三、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与城市化

城市化的含义:有社会学、经济学、人口学、地理学——衡量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现代化程度的标志之一

四、城市与区域发展

1、城镇体系的概念——在一个国家或相对完整的区域中,有不同职能分工、不同等级规模、空间分布有序的联系密切具相互依存的城镇群体

2、城市与经济区域的联系主要指——物流、人流、信息流

3、城镇体系的特征——群体性、关联性、层次性、开放性、动态性、整体性

4、城乡在发展中形成向心与离心;集聚与辐射相互作用的推进过程

第二章城市规划学科产生、发展及主要理论

城市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居住区设计规范2018

居住区设计规范2018 《标准》修订坚持以人为本、绿色发展、宜居适度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 (1)居住区的分级: 《标准》以“生活圈”的概念取代过去“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分级模式,最大的改变就是以人的步行时间作为设施分级配套的出发点,突出了居民能够在适宜的步行时间内满足相应的生活服务需求,便于引导配套设施的合理布局。同时,也便于老旧居住区改造、城市更新工作中,校核设施承载能力以及设施服务覆盖的情况,有利于逐步查漏补缺。 (2)街区尺度的约束: 《标准》以居住街坊为基本生活单元,同时限定了居住街坊的规模和尺度(大约2公顷~4公顷范围),外围是城市道路,对接“小街区、密路网”落实“开放街区”和“路网密度”,使居民能够以更短的步行距离到达周边的服务设施或公交站点,同时城市支路的开放与共享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 (3)住宅建筑高度的控制: 《标准》以塑造更加人性化的生活空间为目的,不鼓励超高强度开发居住用地,同时有利于缓解城市应急避难空间不足的压力;不鼓励新建超过80米的住宅建筑,有利于住宅建筑消防救灾,同时有利于避免“高低配”等不良建筑空间形态对城市风貌的损害。调整了《规范》的控制指标,使居住区可以兼容低层高密度和多层高密度的

布局形式。 (4)配套设施的完善: 《标准》强调不同生活圈满足不同的生活需求,越必需越常用、方便度要求越高的设施,服务半径越小;针对老龄化趋势及其生活特征,规定了基层养老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针对全民健身,提出了居住区基层群众体育活动设施的设置要求;对老年人、儿童活动设施、无障碍设施等居住区全龄化发展,提出了控制要求。 (5)配建绿地的调整: 对《若干意见》提出的“优化城市绿地布局”、“强化绿地服务居民日常活动的功能使居民在居家附近能够见到绿地、亲近绿地”、“进一步提高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要求进行了落实。以居住用地中、小学校调整为教育用地的机会,增加了城市公园绿地在居住区层级的配建控制指标,与《规范》相比,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指标大幅增加,同时强调了绿地更接近家门、方便居民使用的功能要求。 (6)居住环境品质的保障: 《标准》增加了安全性选址要求及“居住环境”章节,对居住区的自然环境、空间环境、物理环境等提出了规划设计与建设控制原则,以引导居住区建设塑造宜居的生活环境。增加了顺应自然、因地制宜、透水增绿等低影响开发、海绵城市建设的绿色发展控制要求。 (7)精细化设计与管理的支撑: 《标准》坚持针对实际建设问题提出有效的精细化管控要求及引导措施,为使用者能够精准地表达规划设计意图或准确地表达规划管

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

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 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道规办秘字[1998]第278号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住宅工程质量,适应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家庭进行室内装修、装饰,减少浪费,解放设计标准与使用者需求之间的矛盾,市规委与市建委联合制定了《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现予以颁布执行。 附:《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住宅工程质量,适应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裔的需要,便于居民家庭室内装修、装饰,减少浪费,解决设计标准与使用者要求间的矛盾,特制定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装修标准)。 第二条本装修标准以《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为依据,为该标准的补充,是住宅装修工程的法规性文件。 第三条本装修标准包括:住宅装修设计标准和住宅户内初装修施工(验收)标准两项内容。前者可满足入住的基本要求,后者则避免入住后二次装修带来的不利影响。在执行中业主和施工单位可以按设计标准或户内初装修标准选择其中一种标准验收交工。 第四条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初装修施工标准为住户二次装修提供基低层做法,饰面作法可按用户要求变化。 (2)住宅工程二次装修施工中结构主体与燃气、暖气、电讯、消防系统不许改动。 (3)公共部位(门厅、走道、楼、电梯间等)的装修应设计到位,施工一次完成。不允许短期内再次装修或甩项。 (4)外墙、外窗、屋面工程、外立面装修及公用设施应一次设计、施工、安装到位,其标准在法规允许条件下可似根据业主要求提供设计。 (5)公用的设备、电气、通信、消防设施必须一次设计、施工到位。二次装修不允许改动。 (6)根据住宅施工图纸由设计单位向业主握供“住宅使用说明书”,说明所设计住宅的各项标准和性能,初装修房交付使用对也应向住户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说明书中应包括二次装修应注意的问题。 第五条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实行户内初装修(毛坯房)验收、样板房引导装修、菜单式服务,以设计标准为住宅预算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售房前,建设单位应向购房者明确交用房屋的装修标准。如按设汁标准出售而按初装修标准交用,则应按二者预算差价结算冲抵购房款。 第二章装修设计标准和户内初装修施工(验收)标准 ┃部位│装修设计标准│初装修施工标准┃ ┠────┬───────┼──────────┼──────────────────┨ ┃│卧室、起居室、│根据业主要求将垫层,│不论面层用何材料,施工一律作到:现浇┃ ┃│内走道、阳台。│面层全部设计到位。│砼楼、地面面层一次成活赶光,预制砼楼┃ ┃│││面35mm厚细石砼一次成活抹平压光。┃ ┃楼、地面├───────┼──────────┼──────────────────┨ ┃│厨房、卫生间。│统一按地砖设计。卫生│作完防水层和保护层,不作面层。┃ ┃││间必须设计防水。│┃ ┠────┼───────┼──────────┼──────────────────┨ ┃│卧室、起居室、│按业主要求一次设计到│只作至基底,刮耐水腻子,面层不作。┃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修订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Code for urban Residential Areas Planning&Design (2016年版)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请组织开展城市排水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3 [46]号)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2年版)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补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对地下空间使用、绿地与绿化设计、道路设计、竖向设计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进一步完善道路规划和停车场库配置要求。 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 总则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 符合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 1.0.5.3a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充分利用河湖水域,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

【条文说明】 1.0.5 本条是编制居住区规划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2、术语、代号 2.0.32 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其它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居住区设计规范2018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制定和修订计划的通知(建发[2014] 189号)的要求,修订了标准制定组。本标准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实践经验,参考了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外的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一般规定;2.术语;3.基本规定; 4.土地和建筑物; 5.配套设施; 6.道路; 7.居住环境。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1.适用范围从居住区规划设计延伸到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二)调整居住区的水平控制方式和规模,协调,整合和完善居住用地和建筑物的控制指标;优化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的控制指标和设置规定。3.连接并协调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建筑标准;删除工程管线综合垂直设计的相关技术内容;简化术语的概念。 本标准中加粗标记的规定是强制性的,必须严格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本标准强制性条款的管理和解释,中国城市规划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如果在实施过程中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将其发送给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加人员: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城市规划设计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中国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自玉,卢勤,姜朝晖,傅东南,魏巍,刘彦辉,陈振宇,谢颖,于一凡,薛峰,陈一峰,顾宗培,魏刚,刘超,

王颖,詹伯南,张权,任希彦,薛忠彦,王莉,赵曦,袁璐,郭涛,张帆,李曦 本标准主要审稿人:王景霞,毛其志,戴岳,顾军,石南,刘其志,袁金福,彭耀玲,周进,李庆章,薄波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修订条文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90180-93(2002 年版) 1、修订原则 1、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 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 号)的精神,实事求是、科学修订。 2、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的指导思想,充分结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有效落实有关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和技术措施,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指南》有效衔接,保证标准实施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主要修订内容 增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涉及对城市排水防涝有利的做法、设施等技术 措施,主要将涉及现行规范的第1章“总则”、第7章“绿地”、第8章“道路”、和第9 章“竖向”。 第 1 章“总则”现有条文 1.0.5 条(共包括八款 1.0.5.1-1.0.5.8)中修改 1.0.5.3 款,增加1.0.5.3a 款; 第7 章“绿地”增加两个条文,7.0.6 、7.0.7 ; 第8 章“道路”增加一个条文8.0.7 ; 第9 章“竖向”删除第9.0.4 条,在现有条文“9.0.2 居住区竖向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共包括六款9.021-9.026 )”中,增加两款9.027、9.0.2.8 。 3、具体修改条款 1 总则 本章建议修改第1.0.5.3条文,并增加一个条文,即:

1.0.5.3 符合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气候条件、民族习俗、传统风貌等地 方特征条件; 1.0.5.3a 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满足内涝灾害防治、面源污染控制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的要求; 【条文说明】为提升城市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提升城市生态系统功能和减少城市洪涝灾害的发生,居住区规划应充分结合现状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保护并合理利用场地内原有的湿地、坑塘、沟渠,考虑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同时控制面源污染,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落实建设自然存积、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 建议修改的第 1.0.5.3 条内容如下: 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7 绿地 在本章现有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条文,即: 7.0.6 居住区的绿地应结合场地雨水规划进行设计,可根据需要因地制宜地采用兼有调蓄、净化、转输功能的绿化方式。 【条文说明】城市居住区的绿化用地应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的“渗、滞、蓄、净、用、排”等低影响开发措施进行设计、建造或改造。居住区规划、建设应充分结合现状条件,对区内雨水的收集与排放进行统筹设计,如充分利用场地原有的坑塘、沟渠、水面,设计为适宜居住区使用的景观水体;采用下凹式绿地、浅草沟、渗透塘、湿塘等绿化方式,但必须注意,承担调蓄功能的绿地应种植抗涝、耐旱性强的植物。这些具有调蓄功能的绿化方式,即可美化居住环境,又可在暴雨时起到调蓄雨水、减少和净化雨水径流的作用,同时提高了居住区绿化用地的综合利用效率。 7.0.7 小游园、小广场等硬质铺装地面宜采用透水铺装。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矛盾的,应当运用法律调节彼此间的矛盾,使他们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来自邻方的危险和危害。同时,对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邻方的合法权益。因此,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在斟酌相邻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对行使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或节制。享有地上权(见用益物权)的人,也应适用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 常见的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比较复杂,较重要的有: ①关于生活、工业、农业用水,特别是高低地、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需水与排水,水利与水害关系。如造成对方损失,应予赔偿;如分享水利,费用应分担。 ②关于防止危险和危害。如环境污染,存放及使用易爆、易燃物,近房施工,危险建筑等。相邻双方应避免由于自己方面的原因对邻方造成危险及危害。也有权要求排除来自对方的危险和危害。一旦造成损失,责任者应依法承担责任。 ③关于邻地的通行和使用。包括穿越邻地至公共通道的通行权,通过邻地设置管道和线路,以及因建筑施工而使用邻地等。如因此造成邻方的损失,也应赔偿。相邻关系举证应该有实施方承担,被实施方举证要困难的多,类似于环境案件。 而比较常见的相邻关系有几下几种: (1)相邻土地使用关系; (2)相邻防险、排污关系; (3)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 (4)相邻管线安设关系; (5)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 (6)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1)、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 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或因环境污染发生争议以后,必须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在争议解决以前,争议各方不得荒废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不得破坏有关设施,更不得聚众闹事,强占或毁坏财产。对故意闹事造成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的,除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外,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与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相悖的。人民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也要兼顾各方的利益,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2)、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例如在处理地界纠纷时,如果原来未划定地界,就应当根据如何便于经营管理和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原则,来确定新的地界线。 (3)、公平合理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标准)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Greenland in Resident Areas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T 214—2003 目次 前言............................................................ I I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 (4) 5 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 (6) 6 开放式绿地设计 (9) 7 封闭式绿地设计 (11) 8 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 (12) 附录A(资料性附录)北京地区居住区绿化常用园林植物种类一览表 (14) 附录B(资料性附录)适宜在北京地区应用的主要攀缘植物栽培管理一览表 (16)

DB11/T 214—2003 前言 为加强对北京地区居住区绿地设计质量技术指导和监督,提高北京地区城市居住区绿化设计质量和水平,依据GB 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04-01)、CJJ 48-92《公园设计规范》(1993-01-01)、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998-05-01)、CJJ/ T91-2002《园林基本术语标准》(2002-12-01)、《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公园条例》,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多层、高层楼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包括城市规划中零散居住用地内的绿化设计。非城市地区的居住区绿化设计可参照执行。 居住用地内地下设施覆土绿化设计和屋顶绿化设计按照相关规范或指导书执行。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丽莉、朱虹。

居住区景观设计规范

居住区景观设计规范 本文由dingxiao99贡献 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 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在线投稿 当前位置:专业资料首页>标准规范>列表 营造关键字: 全文 显示 5 排序 上传时间 降序 境 《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试行稿)》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试行稿)》主编单位: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颁布时间:2004 年 6 月 7 日页面功能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推荐] [投稿] [字体:大中小] [打印] [关闭] [ 类表 1 总则 绿地设置标 地关间距控制规 本导则是为了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要求,满足 21 世纪居住生活水平的日益提环境景观设计尽早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而编制的。 旨在指导设计单位和开发单位的技术人员正确掌景观设计的理念、原则和方法。通过导则的实施让广大城乡居民在更舒适、更优美、更健康的环境并为我国的相关规范的制定创造条件。 植物布置规定 本导则遵循国内现行的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和其他法规,并参考国外编制的,具有适用性和指导性。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应坚持以下原则: 空间效果 化 坚持社会性原则。赋予环境景观亲切宜人的艺术感召力,通过美化生活环境,体现进人际交往和精神文明建设,并提倡公共参与设计、建设和管理。 坚持经济性原则。顺应市场发展需求及地方经济状况,注重节能、节材,注重合理使提倡朴实简约,反对浮华铺张,并尽可能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达到优良的性价比。 护 坚持生态原则。应尽量保持现存的良好生态环境,改善原有的不良生态环境。提倡技术运用到环境景观的塑造中去,利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宽度 坚持地域性原则。应体现所在地域的自然环境特征,因地制宜地创造出具有时代特 最大坡度适用场地沟缆柱 的空间环境,避免盲目移植。 坚持历史性原则。要尊重历史,保护和利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开放式绿地设计、封闭式绿地设计、和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新建和改建居住区绿地的规划设计和工程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85 灌工程技术规范 CJJ 48-92 公园设计规范(1993-01-01) 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998-05-01)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居住区绿地 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住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和居住区公园。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以及城市规划中零散居住用地内的绿地。 开放式绿地 引导居民进入,为居民提供休憩的绿地。一般包括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组团绿地以及按开放式绿地设计的宅间绿地等。 封闭式(装饰性)绿地

以观赏为主,不引导居民进入,主要用于改善居住区局部生态环境和美化居住环境的绿地。一般包括宅间绿地和建筑基础绿地。 居住区公园 在城市规划中,按居住区规模建设的,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配套公共绿地。 小区游园 为一个居住小区配套建设的,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 组团绿地 直接靠近住宅建筑,结合居住建筑组群布置的绿地。具有一定的休憩功能。 宅间绿地 在居住用地内,住宅建筑之间的绿化用地。通常以封闭式观赏绿地为主。 建筑基础绿地 在居住区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散水以外,用于建筑基础美化和防护的绿化用地。 居住区道路 为居住区交通服务,并用于划分和联系居住区内的各个小区的道路。 4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 居住用地内的各种绿地应在居住区规划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配套,并在居住区详细规划指导下进行规划设计。居住区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应当作为永久性绿地进行建设。必须满足居住区绿地功能,布局合理,方便居民使用。 小区以上规模的居住用地应当首先进行绿地总体规划,确定居住用地内不同绿地的功能和使用性质;划分开放式绿地各种功能区,确定开放式绿地出入口位

居住区设计规范2019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是2002年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本书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补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对地下空间使用、绿地与绿化设计、道路设计、竖向设计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进一步完善道路规划和停车场库配置要求。 (2016年6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修订的内容请通过链接查看。) 该版本已被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替代,原《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同时作废。 1总则 1.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 的规定。 表1.0.3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1.0.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基纳入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注明:因人手有限,没有校对,另有几个图表没有上传,如有需要可与我们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31号 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

行,其中,1.0.3、、、、(第1款)、(第2款)、(第一款)、、、、、(第3款)、(第1款的第5项)、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3月11日 1总则 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的规定。 1.0.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居住区设计规范2019

1 总则 1.0.1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满足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要求,统一各类民用建筑的通用设计要求,制定本标准。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展开条文说明 1.0.3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 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 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行动有障碍的人士使用。 8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 1.0.4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语 2.0.1 民用建筑civi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0.2 居住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使用建筑。 2.0.3 公共建筑public building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0.4 无障碍设施accessibility facilities 保障人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与民用建筑工程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2.0.5 建筑基地construction site 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2.0.6 道路红线boundary line of roads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2.0.7 用地红线property line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用地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2.0.8 建筑控制线building line

最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31号 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

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3月11日 1总则 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十一、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1、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应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符合表11.0.1规定。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系列一览表表11.0.1 项目计量单位数 值 所占比重 (%) 人均面积 (平方米/人)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ha▲-- 1、居住区用地(R)ha▲100▲ ①住宅用地(R01)ha▲▲▲ ②公建用地(R02)ha▲▲▲ ③道路用地(R03)ha▲▲▲ ④公共绿地(R04)ha▲▲▲ 2、其它用地(E)ha▲--居住户(套)数户(套)▲--居住人数人▲--户均人口人/户△--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1、居住区用地内建筑总面积万平方米▲100▲ ①住宅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②公建面积万平方米▲▲▲ 2、其它建筑面积万平方米△--住宅平均层数层▲--高层住宅比例%▲--中高层住宅比例%▲--人口毛密度人/ha▲--人口净密度人/ha△--住宅建筑套密度(毛)套/ha△--住宅建筑套密度(净)套/ha△-- 住宅面积毛密度万平方米 /ha ▲-- 住宅面积净密度万平方米 /ha ▲-- (住宅容积率)-▲-- 居住区建筑面积(毛)密度万平方米 /ha △-- (容积率)-△--住宅建筑净密度%▲--总建筑密度%△--绿地率%▲--

拆建比-△-- 土地开发费万元/ha△-- 住宅单方综合造价元/ha△-- 注:▲必要指标;△选用指标。 2、各项指标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划总用地范围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当规划总用地周界为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小区路或自然分界线时,用地范围划至道路中心线或自然分界线; (2)当规划总用地与其它用地相邻,用地范围划至双方用地的交界处。 2) 底层公建住宅或住宅公建综合楼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按住宅和公建各占该幢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并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 (2)底层公建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专用场院或因公建需要后退红线的用地,均应计入公建用地。 3) 底层架空建筑用地面积的确定,应按底层及上部建筑的使用性质及其各占该幢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并分别计入有关用地内; 4) 绿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2条的规定: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m;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2)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 (3)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3条的规定: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m;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m; (4)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应符合本规范表7.0.4-2要求;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m的组团级主路敞开,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和满足本规范附录A第A.0.4条的规定; (5)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5) 居住区用地内道路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按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同级道路及其以下各级道路计算用地面积,外围道路不计入; (2)居住区(级)道路,按红线宽度计算; (3)小区路、组团路,按路面宽度计算。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人行便道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4)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和单位通勤车停放场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 (5)宅间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6) 其它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规划用地外围的道路算至外围道路的中心线; (2)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其它用地,按实际占有面积计算。 7) 停车场车位数的确定:本规范表6.0.5中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是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其它各型车辆的停车位,应按表11.0.2中相应的换算系数折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修订公告2016

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6月28日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Code for urban Residential Areas Planning&Design (2016年版)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请组织开展城市排水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3 [46]号)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2年版)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补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对地下空间使用、绿地与绿化设计、道路设计、竖向设计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进一步完善道路规划和停车场库配置要求。 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 总则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2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 符合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 1.0.5.3a 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充分利用河湖水域,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 【条文说明】 1.0.5 本条是编制居住区规划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2、术语、代号 2.0.32 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6版)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6版) 1 总则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 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代号 2.0.2 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 000-15 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7 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12 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离开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3 配建设施 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部的总称。2.0.27 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m2)。 2.0.29 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m2/hm2)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2)的比值表示。 2.0.30 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1 建筑密度

(地方标准)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地方标准)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更新日期:2004-5-17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Greenland in Resident Areas 前言 为加强对北京地区居住区绿地设计质量技术指导和监督,提高北京地区城市居住区绿化设计质量和水平,依据GB 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04-01)、CJJ 48-92《公园设计规范》(1993-0 1-01)、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998-05-01)、CJJ/ T91-2002《园林基本术语标准》(2002-12-01)、《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公园条例》,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多层、高层楼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包括城市规划中零散居住用地内的绿化设计。非城市地区的居住区绿化设计可参照执行。 居住用地内地下设施覆土绿化设计和屋顶绿化设计按照相关规范或指导书执行。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丽莉、朱虹。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开放式绿地设计、封闭式绿地设计、和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新建和改建居住区绿地的规划设计和工程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85 灌工程技术规范 CJJ 48-92 公园设计规范(1993-01-01) 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998-05-01)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居住区绿地 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住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和居住区公园。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以及城市规划中零散居住用地内的绿地。 3.2 开放式绿地 引导居民进入,为居民提供休憩的绿地。一般包括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组团绿地以及按开放式绿地设计的宅间绿地等。 3.3 封闭式(装饰性)绿地 以观赏为主,不引导居民进入,主要用于改善居住区局部生态环境和美化居住环境的绿地。一般包括宅间

居住区规划设计-课程标准

附件1 xxxx学院 居住区规划设计课程标准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xxxx学院各相关专业。 学时范围: 64 学时。 2.制定本标准的依据 教育部教高[2000]2号:《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 教育部教高[2006]16号:《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学院各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各相关工种》。 3. 课程性质与作用 《居住区规划设计》课程是建筑设计技术专业的专业核心课程。本课程与《住宅建筑设计》、《公共建筑设计》、《建筑构造设计》等专业核心课程相结合,形成建筑设计技术职业岗位重要支撑课程之一。本课程是学生在掌握建筑师助理岗位相关职业技术应用能力的基础上,以住区为平台,通过居住小区详细规划相关内容的学习体验和实践,初步掌握现代城市规划设训基本理念和设汁方法,关注住区规划设计与房地产开发及社会经济发展背景的关联,树立“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现代居住文化”等观念掌握住区内用地结构、功能布局、交通组织、住宅单体、空间环境设计方面的设计方法,掌握竖向设计、场地设计的一般规律以及相关的城市规划法规,达到具备进行居住区规划设计的能力。 4.本课程与其它课程的关系

5. 课程总体设计思路 “教、学、做”一体化的教学模式 居住区规划设计课程旨在培养学生独立的大尺度规划逻辑思维和规划设计方法,我们采用“教、学、做”合一教学思想,对这门课程理论和实训教学进行整合。(1)教学内容与工作任务合一。课本章节知识与设计公司的实际内容结合,以建筑设计公司设计文本为范本进行模仿学习边学边练,达到了在学中做,在做中学;(2)教学情境与工作场景合一。我们将教学实践环节内容与建筑实训基地参观学习结合,以真实的场景进行教学,使学生身灵其境。 课程设置依据 建筑设计技术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专科教育专业定位。 课程目标定位 课程目标:学生通过学习了解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基本阶段以及每个阶段该完成的设计任务,并通过系统学习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基本概念、四类用地、以及对建成场地的分析,掌握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实践操作方法,为居住建筑设计技术和建筑设计原理与城市规划的结合打下牢固基础。 课程定位:居住区规划设计作为建筑设计专业的职业核心课,是做建筑设计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设计技术专业的必修课。 课程内容选择原则 内容的有效性和重要性 课程内容的选择必须也只能选择那些最有利于达到我们的教育目的和最为重要的内容。 与社会现实的一致性 教学内容与时俱进,淘汰掉目前已不大量运用的表现手法,多快好省的学习到最易上手的设计方法以及草图表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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