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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自由

法与自由
法与自由

法与自由部分

1、西方历史上对自由有多少种理解?

答:归纳西方思想家对自由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1)、行为的不受限制,如被亚里斯多德“放纵于死心所欲的生活和黑格尔所批判的任性或形式自由;2)、被认识的必然,如黑格尔;3)、最少强制的状态,如哈耶克;4)、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如孟德斯鸠;5)、行为只受理性指导,如斯宾若莎6)、良心或内心的安静,如斯多葛派哲学家;7)、法律所不禁止之事,如霍布斯;8)、无害于他人的活动,如密尔;9)从某种身份下解放出来,如古希腊、古罗马奴隶的获得自由。

2、西方法学家是怎样认识法与自由的关系?

答:在西方对自由与法关系的观点,归纳起来不外乎两种,即肯定和否定,但由于不同时代人们对自由和法的理解有差异,因而对两者的关系的具体论述也有差异,其发展变化大体可分为古代、近代和现代。

(一)、古代

1、古希腊的亚里斯多德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命题:“法律不应被看作(和自由)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首次对法律与自由的联系作出了明确的肯定。他认为认识一种社会政治的动物,只有生活与社会即城邦之中才有意义,才能获得自由;

2、古罗马西塞罗对法律余自由也作出了精彩的论述,,提出了“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的名言,他认为自由只能只能从遵守法律中获得。

(二)近代

1、霍布斯的“自由就是做法律所不禁止之事”。他第一个提出并阐述了西方至今颇有影响的一种自由观念,即自由就是做法律所允许和不禁止的事情,因而只有在法律里才有可能谈自由;

2、温斯坦莱的自由就是大家都能“自由使用土地”

3、斯宾若莎的自由就是“完全听从体现理智的法律的指导”

4、洛克的“法律不是取消和限制自由,而是规定和扩大自由”;

5、孟德斯鸠的自由就是“不被强迫做法律所没有规定要做的事情”;

6、让.雅克.卢梭的“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7、康德的“法律就是自由的规则”;

8、黑格尔的“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9、邦亚曼.贡斯当的多元自由论。

(三)、现代

1、约翰.密尔的“自由就是不做有害于别人之事”;

2、伊赛亚.柏林的“两种自由概念”;

3、

F.A.哈耶克的“自由就是强制最少的状态”;4、萨特等存在主义者得自由惯-自由就是自我选择、自我设计、自我创造;5、埃里希.弗洛姆的“逃避自由”论。

3、什么是自由,自由为什么离不开法?

答:(一)自由的本质

自由就是人的合理的自主状态或相对的独立性。这包括对自然的相对独立和对别人的相对独立。它表现为内心的有自信、有主见,行动的不受制于客观(人和自然)。合理的指的是:第一,自由不能超出客观规律所允许的限度。即必须合乎规律性;第二,自由在人类社会内部不能以别人的不自由为代价,不能牺牲别人的同样自由。同时,自由既是一种理想、一种追求的价值目标,又是一种现实。基上认为,自由可分为广、狭义。狭义的自由仅指社会范围内人与人关系中的人的相对独立性或自主地位;广义的自由还包括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中的相对独立性或自主地位。

自由是人的合理的自主状态或相对的独立性,自由的根据虽然在于人的自身素质和能力,但但与社会制度关系极大。权利就是在特定的社会制度中被认可的自由,而权力则是社会为了兑现这一认可协助权利实现的必不可少的辅助手段。它是权利的聚合与转化的结果,它由权威和强力构成,从应然的角度来看,它来源于权利,也服务于权利。权力协助权利实现的办法就是通过制定和实施行为准则的办法来建立和维持一种社会秩序,从而为权利的实现创

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而法律就是为诸种社会权力中具有综合性和最高的社会权力,即政治权力所制定的行为准则。正因为如此,在现代社会里,自由离不开法律。

网络言论自由与刑法边界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64165035.html, 网络言论自由与刑法边界 作者:黄志贵魏玲叶镭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5期 摘要网络言论是伴随着互联网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言论表达形式,与传统言论表达只能局限于一定时空范围、造成一定规模影响不同,基于网络的光速传播、使用便捷以及沟通即时等特征,其影响力会被无限放大,最终还原事实真相或者损害相对人利益。崔永元微博爆料、鸿茅药酒事件、“秦火火”诽谤案等网络言论事件的发生,让我们思考在互联网信息时代,如何在保障网络言论自由与刑法边界中找到平衡点,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界所面临的困境和难题。 关键词网络言论客观真实合理确信原则主观真实 作者简介:黄志贵,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部门负责人;魏玲,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检察官助理;叶镭,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https://www.wendangku.net/doc/c64165035.html,ki.1009-0592.2018.12.239 一、时代必然:从传统言论表达走向网络言论表达 言论,顾名思义,其通常的字意为“言谈、谈论,也指发表的议论或者意见。”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言论自由”确认的不仅是表达思想的行为方式合法,还包括“言论”内容的主客观真实,即只要是以合法行为方式表达出来的主客观真实均应纳入“言论”的内涵。如电影、电视、绘画、音乐等艺术形式,甚至形体动作等表达的思想、信息,都可以称之为“言论”。言论表达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从最初的书本、报刊、杂志等纸质媒介,到后来的音像制品、广播、影视,再到现在的网络虚拟媒介,其传播越来越迅速,影响力越来越大,范围越来越广。 截至 2018 年 6 月,我国网民规模为 8.02 亿,网络新闻用户规模为 6.63 亿,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人群的占比高达 98.3%①。如此庞大的网民群体,任何一个人在网络上的发声都有可能被光速传播,从而给当事人带来正面或负面影响。尤其是近年来,自媒体、公众号、微博等私媒盛行,每个人都能成为一座对外电台,自由表达观点。 二、言论入刑:基于中国国情之合理合法应对 有学者认为,刑法调整的范围从来都是行为,而非言论。言论不当应该以民事纠纷论处,适用侵权责任法足矣,不应该用最严厉的刑法调整。从国外对于网络言论的研究来看,言论问题也经历了从入罪到逐渐无罪化处置的过程。在日本,“学界及实务界的普遍态度都是朝缩小处罚范围的方向进行。基于言论自由的保障、违法论上的要求,刑罚权已逐渐地减少其在此领

法理学第二十二章 法与自由 A

第二十二章法与自由 一. 名词解释 1.(法学意义上的)自由 2.自由的条件 二. 单项选择 1.下面关于自由的理念说法错误的是()。 A.在哲学上,自由的含义对必然的认识和支配 B.哲学涵义的自由和政治涵义的自由和法学上的自由涵义是一样的。 C.自由在法学和法律的含义是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其边界就是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D.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2.以下关于自由说法不正确的是()。 A.人的主体性由自由来体现,没有自由即没有主体。 B.人们只有在相互依赖中才能得到自由 C.法律规范不能创造自由 D.在现代社会,作为权利之自由,它的范围不能由法律限定的 3.下面不是自由之于人的价值的表现的是()。 A.自由是人的主体性的表现 B.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 C.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 D.自由是人类永恒的追求 4.下面不是自由需要法律确认和保障理由的是()。 A.自由需要排除人们之间的相互强制与侵害 B.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主体自身对自由的滥用 C.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 D.自由实现的条件需要法律确认和保障 5.下面不是法律保障自由的一般方式是()。 A.法律确认自由最为最高的价值 B.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以及实现方式 C.将责任与自由联结 D.设置国家权力及正当程序以提供救济 三.多项选择 1.下面有关自由的实质表述正确的是( ) A.自由是人的一种自主状态或自为状态 B.自由作为一种人类活动现象,尽管存在于不同领域,但它在实质上具有同一性和关联性 C.哲学上的自由含义是对人们各方面自由的抽象,是对自由实质的表达 D.法律规范中的自由不是来源于社会而是由立法者的意志所决定的 2.下面有关自由的条件表述正确的是( ) A.自由的条件包括主体自身条件和外界条件两个方面 B.每一代人的自由的范围,与其已有的认识能力有关 C.人们的教育程度对于所享有的自由没有任何影响 D.一般来说,人们只有借助一定的物质生产力,才能得到一定的自由 3.自由需要法律确认和保障的理由是( ) A.自由是实现其他价值的前提 B.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主体自身对自由的滥用 C.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人们之间的相互强制和侵害 D.自由实现的条件需要法律确认和保障 4.法律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以及实现方式表现为( ) A.权利规范确认和描述了主体的自由及范围 B.义务的禁止表达了对他人自由不得妨碍的要求 C.义务中积极作为的规定,对应了权利人自由的要求 D.法律规定了各种自由的具体的实现方式和手段 5.下面表述正确的是( ) A.各主体自行实施法律必将造成对自由更大的侵害 B.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

浅析公民权利边界

浅析公民权利的边界问题 摘要:公民权利的内容与范围是有边界的,在边界之内,公民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而超出这个界限,就有可能使权利失去合法性的基础,从而不能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障。规定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界限,可以更好的保障公民享有这些权利的和自由。规定公民权利界限与保障公民权利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同方面。 关键词:权利边界权利冲突权利限制 一、公民权利的边界分析 公民享有的权利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毫无疑问,权利是有限的,公民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是在一定范围内的,超过这个界限就不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了。无限的权利指的是不受任何条件或界限的约束。这在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即使是最基本的生命权都不是无限的,至少今天还有许多国家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处于死刑。宪法不可能保障无限的个人权利,因为人类社会生存空间是有限的,因而一个人权利的膨胀必然迟早会影响到其他人的权利。①因此我们可以说,权利与权利是可能发生冲突的。虽然,理论界对于权利冲突这一命题真伪存在不同观点,认为权利冲突是伪命题的学者称:任何权利都有自己的特定边界(范围),只要人们找到边界,不越雷池一步,根本就不会发生所谓的权利冲突,法学界应结束权利冲突的无谓讨论而致力于权利边界的探究。②此种观点是以权利存在边界为前提的,只是其聚焦点与权利冲突肯定论者有所不同。但这种观点至少给了我们启示,那就是对于权利边界的设定对于防止权利间冲突有很大帮助。 权利的边界离不开对权利的限制,两者密切相关。权利边界是权利限制的原因,权利限制是划定权利边界的手段和方法。完整意义上的权利冲突更多的是法理学中需要解决的问题,纯粹的私法权利冲突也更多的是需要民法的规制,本文仅着眼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边界与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讨论。 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4条中规定:“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的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规定:“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 ①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 ②郝铁川:《权利冲突——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法学》2004年第9期。

言论自由的价值及其界限是什么

言论自由的价值及其界限 摘要:言论自由在联合国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定义为“人人有主张及发表自由之权;此项权利包括保持主张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经由任何方法不分国界以寻求、接收并传播消息意见之自由。”①即言论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在公领域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近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 关键词:言论自由价值界限 前言: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人类自古以来就执着于对自由的追求,言论自由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民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但言论自由并不代表着可以毫无忌惮地发表任何意见,言论自由的前提是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进行消息传播。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言论自由又是有界限的。就如卢梭所言“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② 一、言论自由的价值 马克思认为,自由是人类的天性,是人民不可剥夺的普遍权利。作为自由的一部分,言论自由也是人民不可剥夺的权利之一,人们具有思想与讨论的自由,能够自由地形成与发表意见。有人认为,言论自由会带来一些诸如一些人散布反动消息,导致社会的不稳定等等负面影响,因此言论

自由是有害的。但是我认为,言论自由是利大于弊的。密尔曾经阐述过禁止言论自由的弊端“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③ 根据言论自由的理论,言论自由能够发挥促进民主、发现真理、提升自主性、发扬容忍等作用。言论自由能够促进民主,因为言论自由是民主的是进行自我统治的必要条件,没有言论自由就没有民主;言论自由能够发现真理,因为言论自由给予了人们表达思想的机会,给予了人们挑战权威的机会,如果没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人们可能会因为畏惧而少发现了许多的真理;言论自由能够提升自主性,因为言论自由使得人们可以在不通过与他人讨论的情况下表达自己的思想,即使他的思想可能并不会奏效;言论自由能够发扬容忍,是因为言论自由会使得一些不受欢迎的言论出现,然而由于言论自由,对这些言论持不同意见的人应该包容这些言论的存在。 二、言论自由的界限 虽然言论自由能够促进社会的进步,但是人们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时,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法律是对人们自由的一种约束,这种约束不是对自由的奴役,而是对自由的拯救。④从限制的对象来分类,可将言论自由的分类分为两类,即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及非针对言论自由的内容。 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主要服从以下四个原则: 1.伤害原则,又称密尔原则,既伤害他人原则。该原则由密尔首先提出,他主 张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 2.父爱主义,又称亲缘主义原则,即一个人的自愿行为有时也不是自由的行为, 当他的行为会使他自己丧失重大利益时,法律可以限制他的自由。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摘要] 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在互联网部的延伸,由于发表言论的载体是网络,这就决定了其具有广泛性、便捷性、互动性、匿名性等特征,同时与现实言论自由相比较,网络言论自由具有更重要的价值,即加强了舆论监督的力量促使政府更加开放、透明提高了公民的意识。但是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网络言论自由如果不加以规制就有可能会与隐私权、名誉权及权等人格权相冲突。而目前我国的立法对网络言论的规制不够完善,因此借鉴国外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经验,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 网络言论自由;价值;人格权;法律规制 [Abstract] Network freedom of speech is the extension of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within, because speech is the carrier of the network, which determines that its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universality, convenience, interactivity, anonymity, at the same time and the reality of freedom of speech in comparison,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has a more important value, namely, to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of public opinion forces make government more open, transparent to improve the citizen's democratic consciousness. But any freedom is limited, network freedom of speech if not regulate it may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right of reputation and the right of name, right of personality conflict. At present, China's legislation on Internet speech is not perfect, so the experience of regulation free speech law foreign experience, standardize our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is very necessary. [Key words]freedom of network speech; Value; right of personality; legal regulation

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边界

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边界 摘要:利用上述对比性案件,对案例展现出的网络言论自由和失范主题性法律问题开展全面的深入探究,全面探究网络言论的产生和特点、言论自由的特点以及价值、具体的完成方式,和具体的失范类型化、网络谣言传播的动力机制、具体流程、对大众危害性以及互联网上法治建设的不足等问题。此外全面探究公民怎样对待网络言论以及言论自由和失范身后的价值矛盾以及调整的问题,且针对言论自由的合理行使清楚指出必须的边界,对怎样打击以及限制失范性言论特别是网络谣言指出合理的方案。 关键词:网络时代;言论自由;边界 The Boundary of Freedom of Speech in the Internet Age Abstract:By introducing the two comparative case, fan the two themes of legal issues to lose the freedom of speech and speech on the Internet reflects the case in-depth analysis and research, it focuses on form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network properties of speech, freedom of speech, freedom of speech, freedom of speech and the way to realize the network loss of speech fan type, dynamic mechanism, network rumor propagation steps, the rule of law on social harmfulness and network space in such problems. At the same time to think deeply about how to treat the value conflict of citizen network speech attitude and the freedom of speech and speech anomie on the back of the harmonic problem, and as for the freedom of speech Make clear the necessary boundaries, on how to combat and regulate the anomie of speech, especially the network rumors put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Internet era; freedom of speech; boundary

法理与道理

法理与道理 法理者,依据法律规定对权利义务和是非评判给出的理由。道理者,合乎道德观念对是非评判的一般认知所给的理由。在逻辑关系上,道理是集合概念,是社会全部道德观念的总和。法理体现立法者的道德观念,是道理的一部分。两者不相重合部分即产生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的现象。 有争议应当讲道理。俗话说道理愈讲愈明,而事实上许多道理因观念迥异或认知滞后难求一致,长期争论也是扯不清,道不明,例如“蛋鸡论”、“权法论”。先蛋论说鸡是蛋孵化的,无蛋何来鸡。先鸡论说蛋是鸡生的并引据考古发现鸡是由爬行兽进化而来,但爬行动物基本为卵生,于是便产生新一轮的“卵兽论”循环,永远扯不清。权大论说法是人制定的,有权便可立法,有权也可废法,甚至非常时期行使特别权力。法大论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总统平民,均无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权力必须服从法律。对此争论,18世纪启蒙思想家早已给出了答案。洛克的天赋人权学说,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无不散发出睿智的光芒,对摧毁封建专制,构建民主社会和法制国家奠定了丰厚的思想理论基础。 近代史之前的中国不乏民本思想先哲。荀况说过“民为本,君为轻,社稷为重”,黄宗羲也说过“君为客,民为主”。在皇权专制大一统的社会里,这些思想犹如漫漫长夜涤忽闪过的流星,无人拾起并形成完整的体系。用今人眼光,原因其实很简单,这些思想在当时并无其生存的土壤。一则商品经济极不发达,贫瘠之土无法输送足够的营养。二则这块土壤里原本种植着皇权专制的树,这棵树经过儒家思想几千年的灌溉培育,已经是枝叶繁茂绿荫盖地,再也容不得其他芳草侵袭其领地,那怕是处在萌芽之中。因此,中国不可能如十七世纪的英国、十八世纪的法国和美、德诸国产生出人民民主思想,公开亮出人民主权的旗号,并将思想理念引向政治实践,用全新的政治制度完全取代封建专制制度。面对世界大势,中国即使走维新改良之路也必然此路不通,因为没有思想理论基础,没有民众社会基础,也没有生产力经济基础。解释这个问题,马克思所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仍然是至理名言。 近代中国最重大的政治变革便是皇权沦丧,与此相应的封建专制退出了历史舞台。此后,便是几大军事势力的抗衡争斗,政权的更迭,其间穿插一场抵御外敌入侵悲绝惨烈的战争。历史进程大抵如是。在皇权沦丧之后,何以代之?本土的苗早已窒息结不出民主共和的果实,他国却有不同的模式和样本可以参照。代表不同道德观念的阶层纷纷提出其政治理念,有主张欧美版的,也有主张苏俄版的,还有理想版、复古版等等形式,比较著名的有三民主义、共产主义和无政府主义。三大主义均包含民本思想的元素。无政府主义超脱绝尘追求彻底的个性解放,另两大主义直接碰撞演绎一场生死博弈。历史诡诘之处往往是高潮嘎止或绝境逢生,结果是弱者战胜了强者。或许是忙于夺权,忙于战争,忙于政权的稳固,胜利的一方已无暇另起炉灶采用适合国情的政治模式,便全盘引进邻国的政治体制。当然,其中也包含某些新的探索和传统,这一部分所体现的也就是本国的国情。然而,探索之路毕竟刚刚起步,传统则已根深蒂固。政治体制国产化带着浓郁的中华传统色彩,笼罩着封建的阴影。 进入21世纪的现代中国,经济总量快速增长,业绩令世人瞩目,客观上为政治体制改革培育了土壤,提供了充足的养分和物质基础。另一方面,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去衡量,政治体制的主干部分已被输出国自己所摒弃,现行的政

论法无禁止即自由

论法无禁止即自由 “法无禁止即自由”也就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其来源与西方法学,是私法自治的根本原则。“法无禁止即自由”这一理论学说最早是产生于以法治和自由著称的古希腊,现在已经渐渐融入各个国家的法律之中。“法无禁止即自由”顾名思义:只要公民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公权力机关就不能以任何名义干涉公民的行为,而公民也不必为此承担法律责任。“禁止”受国家公权力约束,“自由”是公民在“禁止”范围外的权利,因此“法无禁止自由”仅适用于私权范围。“法无禁止即自由”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公民的自由空间,同时也是对政府公权力的一种约束。 “法无禁止即自由”看起来简单易懂,但在当今的法治社会的运用中却存在很多争议和问题。比如“法”的含义和范围、“禁止”的范围、“自由”的主体和范围等等这些都需要准确认定,再比如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外延和内涵看:法不禁止的就真的自由了吗?法律禁止的范围内就真的没有自由了吗?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可行性来看,该原则在法治生活中总能有效利民的实施吗?它就不存在漏洞需要进一步改进吗?等等一系列问题还有待解决。下文就这些争议和问题简单的作一些论述。 “法无禁止即自由”中的“法”是指法律,其不仅仅指公法或者私法,而是指规范整个社会秩序的所有法律。“法无禁止即自由”中的“禁止”是为了防止公民有危害他人、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正义的行为,所以这里的“禁止”指的是对公民的行为进行限制的法律规范,它包括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大多以“禁止”、“严禁”、“不得”、“不应”“不许”“不准”等词为标志,义务性规范则是多以“必须”“应该”“有义务”等词为标志。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每部法律都有自己的特殊性,所以并不是每一部的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都能限制公民的自由,换而言之,公民在某些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下仍有一定的自由。比如民法中的无权处分,法律规定无权处分人不得处分他人物品,但是依旧有行为人虽然无权处分,但依旧处分他人物品,且经原所有人追认后,其处分行为还可能有效。法律权限规范下,公民仍有其自由空间,立法者并不禁止公民依其分际做进一步交易。 “法无禁止即自由”中的“自由”的主体是自然人或者公民,不能是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等等,也不能是公权力行使者,因为

“自媒体时代”公民言论自由法律保障与限制问题探究

关键词:自媒体;公民言论;法律保障与限制 一、自媒体时代公民言论自由现状分析 二、自媒体公民言论自由现状问题原因分析 自媒体使新闻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大限度的传播成为可能,对促进公民更加广泛的参政议政,社会民主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如同一个硬币有两面,自媒体言论的传播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造福社会,促进公平,另外一方面则可能成为社会秩序混乱最难控制的原因。笔者认为,产生这些后果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 2.公民追求普遍关注的心理状态导致了新闻华而不实。自媒体的运用,使得每个人都可以成为舆论的传播者,人们普遍有追求大众关注的心态,而某些言论正是为了迎合人们的心态,创造华而不实的言论以吸引人的关注,甚至以虚造的言论抨击别人以达到点击率访问率的提升,而这些言论,在很大程度上造就人们盲目跟风的现象,使自媒体言论更加广泛化、无限制、无底线的传播。 3.政府和法律对自媒体言论的监督和控制力有限。自媒体在某种程度上相对于电视、报纸之类的大众传媒来讲,更具私人化色彩,而这也致使了政府对其相关言论的监督和控制力度会受到很大的限制。加之很多公民于自媒体发表言论的完全依据主管意愿,公民素质参差不齐,政府对言论自由的保障和限制并不能很好的把握其边界。至于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虽然规定了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但是毕竟不能也不可能事无巨细的规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三、自媒体言论自由的保障与限制问题解决探究 通过对我国“自媒体时代”公民言论自由现状的分析和研究,不难看出,自媒体言论就如同一把双刃剑。利用得当,它可以造福社会,拓展公民参与时事政治的渠道,使得公民足不出户,遍知天下事,进而发表个人意见,甚至投上自己宝贵的一票为促进社会公平、建设民主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反之,利用不当,它便成为投机倒把的武器,成为不法分子的工具,使媒体和政府的公信力降低,使信息和准确性收到质疑,成为社会秩序混乱甚至社会言论“一边倒”最难控制和把握的方面。因此,对于自媒体时代公民言论自由法律保障与限制问题的探究特别是对于保障和限制之间合理的边界的研讨就尤为重要。笔者就此问题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1.结合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的新特点,加之司法救济,完善自媒体言论的监管。政府可以从自媒体注册实名制开始促进监管。实名制度有利于更快更准确的追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为不法言论传播者的威慑作用。立法机关探索自媒体言论自由保障与限制的合理边界,广泛了解大众意见,完善立法,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质量,对于恶意渲染社会

论言论自由及其界限

摘要 言论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参与政治方面的权利中的政治自由权利的一种。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的各项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其位于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之首。这个自由,其法律意义在于凡法律所明文禁止之外的言行,公民们均可去做。因此,言论自由是有法律限制的相对的自由,公民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关键词:言论自由;权利; 界限 第一章言论自由 1.1言论自由的含义 言论自由是宪法自由权利中的重要内容,是人权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曾深刻地指出,“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①“在西方法学理论和宪法学中,言论自由被看作公民…最根本的权利?或…第一权利?是其他自由权利的…源泉?,又是其他自由的…条件?。”②因此,言论自由从一开始并且始终是受到宪法学家各国宪法和宪政实践所关注的中心问题之一。 时至今日,言论自由对于中国人民群众而言已然成为一个耳熟能详的词语,然而,对此词的含义的理解却莫衷一是。我国学者甄树青曾对言论自由的含义作过归纳,认为学界对言论自由大致有以下10 种解释:(1)狭义说。即言论自由只是以语言论思想、意见的自由。(2)中义说。即言论自由的外延囊括出版自由和狭义言论自由。(3)

说话、聆听自由说。(4)说话、聆听自由与内容不受干预说。(5)基本广义说。包括新闻、出版、著作、绘画等自由(6)广义说。包括书写、印刷、艺术形式和广播、电视、电影等现代传播媒介形式出现的言论。(7)更广义说。言论的形式包括谈话、演说、通信、投稿、写作、表演、设计、研究和出版。(8)政治言论自由说。言论仅限于政治法律用语。(9)言论内容不受干涉说。(10)言论目的与内容不受干扰强调说。③在我国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 条第2 款中, 就这样表述了言论自由:“人人享有言论自由, 该权利应该包括以口头、书面或印刷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的追求、接受和传播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综上所述所谓言论自由, 即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及 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而在近年来, 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表述的自由, 包括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 1.2言论自由界限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共制定了四部宪法,虽然其中的许多内容都发生过这样或那样的变动,但它们都包括了公民的言论自由的规定。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为了保证公民言论自由,中国国务院1990年代以来先后颁布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4年)、

法无禁止即自由

浅谈法无禁止即权利和自由 什么是法无禁止即权利和自由?一直以来‘法无禁止即自由”被分解为两个方面:对私权利奉行“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就其含义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是指法律主体在法律未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依自己的意志行事而不受追究;“法无授权即禁止”是指法律主体在法律未明文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某种行为,否则将会受到制裁。 事实上,法无禁止即权利和自由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比如:2012年6月,一名吉林省松原市的网友发帖说,自己因为下载黄片到电脑上看,被公安局拘留15天并处罚款3000元。在中国的法律中,并没有规定下载黄色色情片属于违法行为,法无禁止即自由,也就是说该网友具有下载黄片并观看的自由。故我们可以认定,该公安局此次抓人属于不合理行为,剥夺了该网友的相关权利。之后,该公安局也作出了相应的赔偿道歉,所依据的正是:法无禁止即权利与自由。 1 法律谚语:法无禁止即自由与法无授权即禁止 “法无禁止即自由”与“法无授权即禁止”是两个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谚语。对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作为一个公民,他具有一定的权利和自由,而这权利和自由应当以法无禁止为前提。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两者是相互对立的,但相辅相成的。就如同上例,观看黄片是该网友的私权,是权利和自由;

但是法律并没有相关条文授权警察对该网友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利,所以警察此次抓人行为是禁止的。 法无禁即权利,法无禁即自由。每个公民与生俱来就具有生命权、财产权等权利,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每个公民的这些权利应当受到保护。 但对以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力为代表的公权力,则应适用“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凡是未经法律明确授予的权力都不是合法权力。而这点也是防止相关权利的泛滥而造成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损。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实现了公权力的“法无授权即禁止”,才能更好地实现私权利的“法无禁止即自由”。由于公权力掌握着强大的国家机器,所以常常会自觉不自觉地倾轧私权利。由于私权利相对弱势,因此也常常不敢伸张正义。 2 法无禁止即权利和自由是一种常识 常识是什么?常识就是为普通大众所熟悉、所认识的、所了解的事情。当然,社会上也有不少的人缺乏常识,做出不合理、不合法的事情;也有缺乏常识的人,当自己的权利与自由受到侵犯时却不懂得维护。“法无禁止即权利与自由”是一种实用而且非常重要的常识,所以我们呼吁公民应该拥有这种常识。 2003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了新的《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取消了原先的“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的条款。 法无禁止即自由,这是一个常识。拥有了这种常识,即便日后有

浅析:法律是通过限制自由来保障自由

浅析:法律是通过限制自由来保障自由 ——结合依法治国自由,百度百科中有三种解释,第一种就其字意来说,指的是自己做主,从约束中解放出来,是一种不受约束的状态。第二种是法律名词,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其自己的意志活动有不受限制的权利。第三种是指哲学名词。 实际生活中,大多数人都是按字意来理解自由,认为法律上说了每个人都有拥有自由的权利,那么我就是绝对自由的,我可以做我喜欢的事,没有人可以干预我的自由;或者认为限制人们的法律应该废除。早期的马克思也这么认为,在他早期的思想中,他认为自由是法的本质,法律应当表达自由,而限制自由的规则不是法,尽管这些规则有着法律的形式。 古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世上并无绝对的自由,自由是有相对性的,自由作为法的最高价值,必须通过法律制度的保障来使主体的行为不任意化。正像卢梭所说的:“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我国依法治国中写到: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是为了实现马克思所说“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我们要建立的社会,是一个自由的社会,是一个每个人都自由和谐发展的社会。 法律所保障的自由是广义上的自由,而非某个人的自由。因为人的欲望无限,且各人所要的自由标准内容也不尽相同,若无法律法规

限制,各人为追求自由,必然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冲撞和矛盾,混乱和无秩序,其结果是每个人的自由都会受到相互阻止,谁也实现不了自由。就像没有规矩的考试,假如学生在考场可以不受限制的抄袭他人的试卷,那么必然造成那些勤奋学习的人心理不平衡,不公平感觉,同时也会造成那些勤奋学习的人也不再努力学习。同样道理,一国的公民如果人人的自由都毫无限制,那么可以说人人都没有自由,同时也会引发社会不公平的现象,甚至造成社会动荡。就像我们的道路没有红绿灯,那么来自四面八方的车辆谁也不让谁,必然造成车祸。 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恊调这些矛盾,统一大家对自由的认识,共同按众人统一的自由标准来生活,而无情的限制了不符合大众统一标准的自由,维护了共同遵守的自由标准,保证了每个人的有限自由。虽然法律限制了个人的自由,但是它换来的是整个社会,整个国家的自由,保障了社会的秩序,使社会整体处于一个相对自由而又互不影响的状态,如此一来就保障自由得以实现,也有助社会公平的实现,使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 依法治国是保障自由的理论、原则和方法,执政者应该严格依法治理国家,每个公民也应严格遵守法律。同时我们的国家也应该严格监督政府的执政行为,政府可能滥用权力侵害社会成员的自由。在这一方面,我觉得马克思的消极不干预原则是值得考虑的。该原则认为:为保证社会成员的自由,政府应持大限度地不干预的态度,政府的消极不干预,正是自由的保证。只有在一个人行使自由危及到他人或社会时,政府才能对一个人实施限制,除此之外,不能对人的自由予以

网络表达自由的宪法保障.docx

网络表达自由的宪法保障 一、网络表达自由的一般理论(一)表达自由基本概念的探析对网络表达自由的界定是我们探究如何实现对网络表达权宪法保障、维护公民网络表达权的起点和基础。我国学者甄树青教授认为:“表达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它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使用各种媒介或方式表明、显示或公开传递思想、意见、观点、主张、情感、或信息、知识等内容,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主性状态。”王世杰、钱端升在其名著《比较宪法》中认为:“所谓意见自由,只是表示意见的自由。台湾学者林纪东认为:“表达自由指人民有表现其意思之自由,不受非法干扰而言。”香港学者朱国斌指出:“表达自由是指公民有表达其意思的自由,而不应受其他外来因素干扰。”通过上述学者的观点我们不难看出,表达自由的内涵在学者各有侧重的情况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表达的主体、表达的合法性、表达的载体、表达的内容以及表达的不受干涉性。因此,我们基本可以对表达自由的概念作出这样一种理解:表达自由,意指公民或其他主体在不违背法律规定前提下所享有的,使用各种方法发表、传播思想情感、观点、主张或其它信息等内容,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限制或侵犯的自由。(二)网络表达自由的概念及特点基于对表达自由的一般理解,根据网络技术的特点,我们可以将网络表达理解为在互联网上将自己内心的意识观念,通过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具有网络特质的方式表达出来、使之处于公开的范畴,并且不受其他人的非法干涉和限制的自由。网络表达自由和传统表达自由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网络为人们的思想、言论表达提供了一个新兴的平台。人们的思想情感、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地展现在互联网世界之中,网络表达也呈现出自己特有的品质。首先,网络表达具有平等性和开放性。网络世界是一个虚拟化的世界,人们可以平等地进人这个世界,平等地表达自己思想感情、政治见解以及进行网络创作等。其次,网络表达具有隐蔽性。在网络中,网民的身份及相关信息一般不会公之于众。再次,网络表达具有极大的便捷性。人们想要表达自己的某种情感或见解时,仅仅需要一台电脑或

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不得诽谤他人

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不得诽谤他人 观点 09-13 07:22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种种复杂原因,国内信息网络上各种不实言论——甚至公然诽谤他人的信息甚嚣尘上,严重侵犯了相关公民的权利,损害了国家与社会整体利益。

因此,为了严密刑事法网,有效打击与防范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的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一《解释》对《刑法》第246条规定的有关诽谤罪的认定标准与本罪在何种情况下将由亲告罪化为公诉罪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本罪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指南。 一、言论自由要坚守法律底线,恶意诽谤他人必须承担责任 法治国家毫无疑问赋予公民充分的言论自由。但即便如此,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随心所欲地发表任何不负责任的言论。 西方国家奉行的一条著名法律原则——“相邻原则”(neighbour principle)即要求:人们有义务必须保持必要的注意或谨慎,以免以可预见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伤及四邻。其基本含义可以解读为:公民虽然依法享有意思自治的权利,但是人们在行使意思自治权的同时必须履行高度的注意义务或谨慎义务,不得以自己能够预见的行为(包括发表言论的行为)损害他人的权利。 就言论自由而言,我们在充分享有发表个人意见高度自由的同时,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为言论自由设定的底线——这就是任何人都不得以行使言论自由权为由而侵害他人的权利!正因为如此,绝大多数国家刑法均规定有“诽谤罪”。 例如,英国《诽谤罪法》第4条规定:明知诽谤内容虚假而恶意发布诽谤信息的,构成诽谤罪,处在普通监狱或者矫正所服不超过两年的监禁刑,并处罚金。 又如《丹麦刑法典》第268条规定:恶意指责他人或者扩散指责内容,若行为人没有合理理由认为其具有真实内容,则构成诽谤罪,应当处以不超过两年之监禁。 与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刑法》第246条第一款也规定了诽谤罪。该款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诽谤罪的行为要件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法与自由的关系

自由,即主体只服从于自己的意志,一种主体不受外在压制和束缚的消极自由,一种主体有依自己独立意志行事的能力的积极自由。法律,指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包括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还包括权力机关认可的判例、习惯等。 一、哈耶克的《法律、立法和自由》中自由和法律的关系 他提出的法律是规则的语言化表述的理论是其自发性理论的扩展,是一种从经济自发性到法律自发性的转移。他的这一跨越是通过论述自由——自发性——法律三者关系来实现的。在这三者中,“自发性”是理论根基,“法律”是论题,“自由”是探讨的主旨。哈耶克以法律与自由的关系问题做为视角,重新划分了法律流派,即法律建构主义和法律进化主义,其界限在于是否承认法律的自发性,凡是承认的,就是进化主义,否则是建构主义。他坚持法律的进化理论,提出法律不能作为理性主义的滥用,不能以牺牲个人自由来达到不合理的社会目标。在哈耶克看来,法律是对已有规则的语言化表述,而不是超越这些已有的规则。而规则是指自发性的秩序的规则,不是人为的规则,只要实现了自发性那么法律就得到了其应得之意,那么自由也在情理之中了,法律对于自由的保证问题便成为实现法律自发性的问题,只要是保证了法律的自发性就是保证了个人自由本身。 哈耶克对于法律两种流派的划分的价值在于他认识到了在法律的发展中出现的人们对于理性的一种不加分析地信任,而导致了忽视理性可能在立法中给人类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可能性。因为失去制约的理性,就会产生任意的不合适当前社会需要的法律形式。但哈耶克也以消极理性作为理性缺点的克服,导致对理性的否定,在立法中就表现为片面承认自发性,排斥理性立法的作用。虽然哈耶克提倡的是法制下的自由,看到了个人自由与遵循法则的一致性,但他仅仅把法制限于对已有规则的明述,这样导致了他把法律的作用能缩小到了最小的范围,企图以消极的法律管理来实现个人最大化的自由,否认法律在社会所可能承担积极的功能。 二、伯林《两种自由的概念》中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与法律的关系 伯林将“消极自由”定义为:“别人是否直接或间接、有意或无意地,使我的希望不得实现。在此意义下,若我是自由的,意思就是我不受别人干涉。”公式表示为:“免于……的自由”(liberty from…),不被强迫。这一公式所包含的内容是有限定的范围。政府或法律的干涉在这一范围,而“免于饥饿或贫困的自由”尽管完全符合这一公式,但“饥饿或贫困”却不在柏林的“消极自由”共识的范围内。即“经济自由”不属于伯林所述的消极自由。他说“如果我的穷困是由于疾病——因为我生病了,所以我无法去买面包、或无法去为环游世界之行付款……因为我坡了脚,所以无法去跑步一样,在这种情况下,我无法做到某些事,基本上不能被指为缺乏自由,更谈不到缺乏政治自由。”只有当贫困是由不公正的制度安排所造成时,才能称之为受到压迫或奴役。所以在柏林的思想中,由市场本身或自身能力造成的贫困状况,即“经济不自由”,并不属于“消极自由”的范畴。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也持相似的看法。他表述“自由并不意味着一切善物,甚或亦不意味着一切弊端或恶行之不存在。”消极自由是绝对主体,不需要借助于他人行为,义务主体为除他以外的所有其他主体(包括自然人和组织机构)。立法上,法律应该原则上为他排除所有干涉。所以法律应该保护“消极自由”,为消极自由排除阻碍。 伯林认为“积极自由”很可能会假以各种理由摧毁许多神圣不可侵犯的“消极自由”,伯林分析数种“积极自由”的自由观念有一个共同点,“以做自己主人为要旨的自由”,要想成为自由的人,就必须摆脱非理性的控制,达到那个“真实的”自我。认为自由即是“自主”的”积极自由”观,是建立在一个蛊惑人心的比喻的基础上。伯林对“积极自由”也有个公式,那就是“去做……的自由“(liberty to…)。在某些情况下用“去做……的自由”公式表示的积极自由,甚至比用“免于……的自由”表示的消极自由还要“消极”。比如我们就此可以分析一下“去做绝食这件事的自由”与“免于饥饿的自由”这两个到底哪一个更加消极。哈耶克坚持这

言论自由的边界

言论自由是思想自由的外显形式。人有自主地进行思维和判断的权利,也有把这些思维和判断自主地、忠实地公诸于众的权利,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就有可能造成思想感情自由的限制,因此,思想言论自由经常被连在一起加以表述。发表一般言论或意见,虽有可能被追究侮辱或诽谤的责任,但它表明的只是一种公民的或团体的民事和其他权利。只有在发表政治言论、政治见解的时候,才有可能使公民与国家、政府之间发生关系,引起国家对这项自由的限制和干涉。因此作为人权的言论自由,实际上是一项政治的权利与自由。同时,言论自由属于表达自由的一部分,即不受干涉地发表自已的意见或见解,并希望这种意见或见解能影响或支配别人,最少是要得到别人的认同。作为人权的言论自由主要包括“批评和反对现行法律”,“批评政府和政党”,“发表言论宣传和支持各种政治见解、政治观点、政治学说和政治信仰”等内容,其目的是对现政府产生影响。因此,言论自由属于一项行使的人权。对于行使的人权,国家在立法上承认和保护它的同时,还要为它的行使划定一个范围,行为者超出这个范围,就必须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义务或责任。那么,作为政治权利,又属于行使的人权的言论自由,就不再是一种绝对的自由,而是法律内的自由,是必须在一定界限内行使的自由。即使在当代政治气氛较宽松的国家,对主张运用暴力推翻现政府的言论,也只是有限度地允许其发表与传播。言论自由应有行使的界限,而这也往往成为政府箝制人们言论自由的口实。政府以此为借口,限制一切言论自由,对持不同政见者,甚至只是善意地批评政府的人进行压制、打击和迫害。因此,言论自由权是由人们争取来的,各国宪法对言论自由的确认和保护,是各国人民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才获得的,以至于有人强调,争取言论自由,迫使政府减少对它的限制,扩大言论自由的范围,不仅是一项权利,而且是国民的首要责任。 公民的言论自由…属于一项公法权利,应得到宪法保护。然而,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也受宪法保护。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系对私权利的具体保护,属下位法,但其在法律原则与法律逻辑上并不与宪法精神相冲突。在民事主体享有的具体权利上,并不存在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予以保护的情况。从宪法的规定来看,宪法对言论自由、监督批评权作出保护的同时也作出了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的最低要求应以不存在诽谤、侮辱、捏造或歪曲事实为前提,应止于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犯。 宪法优先保护为国家治理所必需的公共言论,故应承认其具有超越性的“权利”地位,而对于私人言论,则应当作“去权利化”理解,不必出于协调权利冲突的需要而将一方或双方宪法化来增强力量。这种“上纲上线”的论调既是不必要的,也是错误和有害的,它在司法实践中会放纵言论所指向的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受到伤害,或者制造不必要的理论争议。具体争议中的言论与其他人格法益,如果视为无须权利化的“利益”,就可以策略性地避免德沃金所说的“辩护梯度上升”,使法官有机会对存在竞争的法益进行逐案权衡。因此,防止将利益衡量论一般性地用于宪法权利的一个方式,是牢记公共言论乃是“权利”,是“王牌”或者“防火墙”,而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具有这一特征。 就那些对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构成威胁的言论而言,政府的管制权力应该受到尊重。即使是对于公共言论,尽管对其内容的限制应受制于严格审查,但对于言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也可施以严格的限制。在私人酒馆、住宅门口、医院急诊室、学校课堂等场合,即使是发表公共言论,因其对私人财产和正常社会生活的影响,也要受到严格管制,这种管制不是对宪法价值的挑战。霍姆斯大法官有句脍炙人口的名言:任何国家都不会保护在电影院里造谣大喊“失火了”。(58)这一名言对我们的真正启示在于,此种言论之所以不受保护,不是由于宪法权利的有限性,而是因其本质上并不属于宪法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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