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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统指标解释及表样

填报说明

一、统计范围与统计对象

本表统计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

二、统计依据与分工

1.原则上按干部管理体制和管理权限进行统计(解释);

2.原则上按照干部的职务进行统计,“就高不就低”;

3.原则上按干部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进行统计。

在统计过程中遵循的几点原则:

⑴关于兼职情况的统计分工

一是干部在两个以上单位兼任不同级别的职务,由其任较高职务的单位负责统计,并由该单位负责与其他任(兼)职单位联系,以防止重复统计。如:某同志任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兼省人事厅厅长,工资关系在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应由省人事厅负责统计在“正地厅司局级领导职务”栏,并与省委组织部机关负责人才统计的同志联系、沟通情况。

二是干部在同一层次的两个以上单位担任(兼任)相同级别的职务,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依据在本单位担任的职务填报,并负责与干部其他任职单位联系,以防止重复统计。如:某同志任县文化局局长兼县文联主席,工资关系在县文化局,应由县文化局统计在“正乡科级领导职务”栏。

三是干部在两个以上不同层次的单位兼任同一级别的职务,由较高层次的单位依据在本单位担

任的职务填报,并负责与较低层次的单位联系,以

防止重复统计。如:省委常委兼副省级市委书记,

应由省委办公厅统计在“副省部级领导职务”栏。

⑵干部在本年度内已调入另一个单位,暂未办

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的,应由其新任职单位负责统

计,原单位作“调出”统计。

⑶援藏援疆、对口支援、扶贫、挂职锻炼干部,

均由派出单位负责统计。

⑷兼任地方各级党委常委的军区、军分区、武

装部的干部,本表不统计。

⑸学历、年龄、职务类别、职级等按照组织(人

事)部门认定的情况进行统计。

三、填报单位

各级机关法人单位及视同法人单位填报《机关

党政人才资源统计表(基层表)》。

四、报告期

表中存量数字统计截止时间为本年的12月31

日。干部增加、减少和晋升等动态数字的统计起止

时间为本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填报要求

1.县以上机关(包括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

和人民团体机关)法人单位单独填报一套基层表。

2.乡(镇)机关在填报本表时,作如下归并:

①将党委、人大主席团、武装部、人民团体的

机关干部全部归并在“党委办公厅、室”,统计在

同一份基层表中;

②将政府系统的机关干部全部归并在“政府办

公厅、室”,统计在同一份基层表中。

3.政协派驻乡(镇)的联络站、法院派驻乡

(镇)的法庭等,由其县级主管部门统计在县(市、

区)层次上。

4.在统计年度内,下属法人填报单位因改制、

统计分工调整等原因,统计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或

因撤销、破产等原因已不复存在时,需由其原上级

综合单位代为填报基层表(仅填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和人才变化情况表)。

5.各单位在填报报表时要认真核对干部原始

登记材料,确保基础数据完整、准确。特别要注意

审核单位信息项目的选择是否准确,表中数字是否

齐全、相互关系在逻辑上是否正确等,对需要说明

的问题及表中所反映的统计数字的异常变化等情

况,要注明原因。

6.各单位上报的表格要经单位领导审核、签

名,加盖公章。

7.各级具有报表综合职责的组织部门向上级

组织部门报送《机关党政人才资源统计表(综合

表)》打印件1份和综合表的电子文档的同时,还

必须报送一份包含所辖全部基层单位《机关党政人

才资源统计表(基层表)》信息的电子文档。

六、本报表指标解释仅限机关党政人才资源统

计工作使用。

—1—

第一表党政机关基本情况一、指标解释

1.单位名称:填写时要求使用与本单位公章相一致的汉字名称。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通常使用的法人单位名称。如:中共××省委教育工委与该省教育厅合署办公,在“单位名称”栏应填写××省教育厅。

2.法人单位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机关和社会团体等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国家在统计上视同法人的单位,按统计部门赋予的代码填写。

⑴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法人单位代码”的填写办法如下:

A.党委、政府已分别赋码的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党委办公厅、室”和“政府办公厅、室”基层表“法人单位代码”,分别按照党委、政府法人单位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填写。

B.仅政府已赋码而党委没有赋码的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政府办公厅、室”基层表“法人单位代码”按照政府的法人单位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填写;“党委办公厅、室”基层表“法人单位代码”的前8位(本体代码)按照政府法人单位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的本体代码填写,最后一位(校验码)填“D”。

⑵按照报表填报有关规定,在统计年度内下属法人填报单位改制、统计分工调整等原因,统计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或因撤销、破产等原因已不复存

在时,需由其原上级综合单位代为填报基层表(仅

填报单位基本情况表和人才变化情况表)。其“法

人单位代码”填写办法如下:

“法人单位代码”的前8位(本体代码)按照

该单位的法人单位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填写,最

后一位(校验码)填写“K”。

3.行政区划代码:指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

划代码,为6位数字,表示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

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

填写。其中:第一、二位表示省(区、市),第三、

四位表示地(市、州、盟),第五、六位表示县(市、

区、旗)。

4.所属部门:指单位属于哪一类工作部门,

为3位数字,按单位的工作业务分类。代码中未列

出的部门可填写业务相近的部门代码。没有业务相

近的部门代码时,按系统分别填“党委其他部门”、

“政府其他部门”和“其他人民团体机关”。合署

办公或两块牌子一套人员的机构,以业务为主的一

方机构进行填报。

乡(镇)在统计时将党委、人大主席团、人武

部、人民团体的机关干部归并在“党委办公厅、室”,

将政府系统的机关干部归并在“政府办公厅、室”。

在统计街道办事处的机关干部时,按工作业务

分别归并到“党委办公厅、室”和“政府办公厅、

室”。

5.单位隶属关系: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

政管理,按照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

(GB/T12404-1997)分为:中央、省(区、市)、

地(市、州、盟)、县(市、区、旗)、乡(镇)。

在填写隶属关系时,遵循以下原则:

⑴双重管理的单位,在填写隶属关系时分两种

情况。

A.中央垂直管理的单位,其隶属关系一律填

“中央”。如:国家税务总局,其隶属关系填“中

央”;省、地、县国家税务局,其隶属关系均填“中

央”。

B.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单位,按其所处的实际

层次填报。如:县地方税务局,填“县(市、区、

旗)”。

⑵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的隶属

关系填写本级。如:乡政府的隶属关系填“乡

(镇)”。

⑶驻外机构和派出机构一般按其主管单位填

写隶属关系。如:中央单位派驻国(境)外的机构,

统计时填“中央”;街道办事处统计时填“县(市、

区、旗)”。

特例:地委、行署虽是省(区、市)委、政府

的派出机构,但在统计时一律填“地(市、州、盟)”。

⑷本省(区、市)在外省(区、市)的办事机

构隶属关系填“省(区、市)”。

⑸副省级市(州)按“地(市、州、盟)”填

报,副省级市市辖区按“县(市、区、旗)”填写。

6.是否中央驻地方单位:指本单位是否属于

中央驻地方的行政单位。如:国家税务总局填写为

“否”,省、地、县国税局均填写为“是”。

— 2 —

党政机关基本情况

表号: 0 0 1 表

制表机关:中央组织部

文号:厅统字[2005]9号

有效期: 2007 年 12 月

—3—

第二表机关党政人才基本情况一、指标解释

1.本表统计机关干部的基本情况。

干部职务(级别)依据“三定”方案规定的干部所在单位的级别、干部任免机关对干部职务的批复、干部的工作岗位填写。

⑴各级人大、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其行政、工资关系在原单位的,由原单位统计在相当职务项;行政、工资关系转到人大、政协的,由人大、政协按相应的领导职务统计。

各级人大、政协的专职常委,按其原职务级别统计在相当职务项。其行政、工资关系在原单位的,由原单位负责统计;行政、工资关系转到人大、政协的,由人大、政协负责统计。

⑵援藏援疆、对口支援、扶贫、挂职锻炼的干部,由派出单位按本单位的职务进行统计。

2.“相当省部级职务”、“相当地厅司局级职务”、“相当县处级职务”、“相当乡科级职务”等,指从相应级别的领导岗位上退下来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未明确职务,等待分配,以及免职学习、出国援外、病休半年以上的领导干部。

被明确为副乡(镇)级职务的乡(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等干部,统计在“相当乡科级职务”栏。

3.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秘书长,按其实际职级统计在相应的领导职务栏。

4.各级纪检委的副书记、常委、室主任等领导干部按其实际职务级别分别统计在相应的领导职务栏中。

5.各级纪检委的纪检员、组织部的组织员、法院的审判员、检察院的检察员等,分别统计在相应级别的非领导职务栏中。

6.在被省(区、市)委明确为副地(厅)级、

地(市、州、盟)委明确为副县级的各类经济技

术开发区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凡属本表

统计的,一律按其实际职务级别分别统计在相应

的领导职务栏中。

7.中共党员:指中国共产党的正式党员和预

备党员。

中共党员同时又是民主党派成员的,按“中

共党员”统计。民主党派指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

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

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

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中共党员同时又是共青团员的,按“中共党

员”统计。

(以下各表同)。

8.硕士、博士:指教育机构根据学生的专业

知识和技术水平而授予的称号,以经国家学位管

理部门批准,具有学位颁发权力的机构所颁发的

硕士、博士学位证书为凭证。

干部学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

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2〕4号)

和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干部学历、学位检查

清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02〕9号)进

行干部学位清理后认定的学位统计。

有两个及以上学位的,按取得的最高学位统

计;取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位的,仍填报在对应

的同等学位栏。

9.学历:系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

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

构所颁发的毕业学历证书为凭证。

干部学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

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2〕4号)

和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干部学历、学位检查

清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02〕9号)进

行干部学历清理后认定的学历统计。

有两个及以上学历的,按接受教育的最高学

历统计。在校学习及参加不脱产的夜校、业余学

校、函授、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学习的,未取得

新的学历之前,按现有学历统计。取得两个及以

上同等学历的,学历仍填报在对应的同等学历栏。

取得中等技工学历的,学历填报在“高中及

以下”栏。

参加各种课程进修班学习获得结业证书的,

仅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的,

均按原学历统计。

具有学籍但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

途退学肄业生(被开除学籍者除外)的学历均按

下一层次学历统计。研究生肄业统计在“大学本

科”栏,大学本科肄业统计在“大学专科”栏,

大学专科肄业统计在“中专”栏,以此类推。

1970年至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

统计在“大学专科”栏(以下各表同)。

10.“年龄”系指统计截止日期时干部的实足

— 4 —

年龄(周岁)。如1954年12月出生的干部,在2005年12月31日统计时计算为50周岁;而1955年1月出生的干部,则计算为49周岁(以下各表同)。

二、逻辑关系

表内逻辑关系:

1.甲1=甲2+···+甲21;2.乙1分别≥乙2、乙3、乙4;

3.乙1≥乙5+乙6;

4.乙1=乙7+···+乙11=乙12+···+乙

17。

—5—

机关党政人才基本情况

表号: 0 0 2 表

制表机关:中央组织部

文号:厅统字[2005]9号

有效期: 2007 年 12 月

— 6 —

第三表机关党政人才晋升职务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情况一、指标解释

1.本表统计本年度内机关晋升职务干部的性别、民族、政治面貌、学位、学历、年龄、培训及晋升职务前在下一级岗位任职年限情况和机关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情况。

⑴晋升职务系指经任免机关任命,按照职务序列由低向高的变动。

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或提高政治、生活待遇的不作晋升职务统计。

⑵政治面貌、学位、学历、年龄等情况,按干部晋升职务时的情况统计。

⑶在报告期内,晋升两次以上职务的,按最后一次晋升的职务统计。

提拔交流到其他单位任职的,由新单位按其晋升职务情况统计。

2.经过培训:指晋升职务前5年内,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中参加脱产学习,累计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干部;或者晋升职务前5年内,参加上述脱产学习累计时间不足3个月,晋升职务后已参加由干部培训部门安排的脱产学习,补足3个月的干部。

已列入培训计划,尚未参加培训的不能统计为“经过培训”。

参加学历教育的,不计算为参加干部培训的时间。

3.在下一级岗位任职年限:指年度内已晋升

职务的干部,在现职(级)的下一级岗位上的工

作年限。越级晋升职务的,统计时归入“不满2

年”。如:①年度内由副乡长晋升为乡长,“在下

一级岗位任职年限”统计其在副乡科级岗位上的

任职年限;②年度内由处长越级晋升为厅长,因

为厅长的下一级工作岗位为副厅长(或副厅级职

务岗位),所以在统计“在下一级岗位任职年限”

时应计为“0年”,归入“不满2年”,并在“越级

晋升”栏反映。

由同级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然后晋升

的,计算“在下一级岗位任职年限”时,应从担

任非领导职务时算起。如:由某同志1995年起由

科员晋升为县财政局副主任科员,1997年转任县

财政局副局长,今年晋升为县财政局局长。统计

“在下一级岗位任职年限”时,应从1995年算起。

4.越级晋升:包括由办事员直接晋升为副科

长或副主任科员、科员直接晋升为科长或主任科

员以上职务,以及下一级副职直接晋升为上一级

副职、下一级正职直接晋升为上一级正职的干部。

根据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

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

意见(一)〉的通知》(组厅字[2003]第10号)的

规定精神,副地厅司局级单位的处长(正处级)

提拔担任该单位副职(正处级),按晋升统计;副

处长(副处级)提拔担任该单位副职(正处级),

按越级晋升统计。其余的情况类推。

5.公开选拔:指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

用工作条例》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

行规定》,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

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

法,选拔的党政领导干部。

6.竞争上岗:指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

用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

定》,在本单位或者系统内部,通过公开报名、考

试答辩、群众评议、组织考察,产生竞争职位人

选,然后按规定的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择优任用

的干部。

这里所讲的“系统内部”,一般按管理体制和

管理权限确定。如:县公安局及其所辖的公安分

局、派出所、交巡警大队、刑警大队等机构,就

构成了一个相对的“系统”;同样,省交通厅及其

下属的海事局、航道局、交通规划设计院等机构,

也构成了一个“系统”。

二、逻辑关系表内逻辑关系:

1.甲1=甲2+···+甲16;

2.乙1分别≥乙2、乙3、乙4、乙5;3.乙1≥乙6+乙7;

4.乙8≥乙9;

5.乙1=乙8+乙10+···+乙12=乙13

+···+乙16=乙17+···+乙22;

6.[甲2, 乙23]=0;

7.[甲2, 乙24]=0;

8.[甲3, 乙23]=0;

9.[甲3, 乙24]=0;

10.[甲16, 乙9]=0。

—7—

机关党政人才晋升职务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情况

表号: 0 0 3 表

制表机关:中央组织部

文号:厅统字[2005]9号

有效期: 2007 年 12 月

—8 —

第四表机关党政人才交流情况一、指标解释

1.本表统计本年度内机关交流党政人才的基本情况、交流形式及交流去向等情况,本表由交流干部的原单位按干部交流前职务级别情况统计。

2.交流:指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调任、转任、单位内部轮岗、挂职锻炼等形式,有计划地对工作岗位进行调换的干部。上述情况之外的干部调动不作交流统计。

“政治面貌”、“学位”、“学历”、“年龄”按交流前的情况统计。

3.任现职满10年交流:指在交流前的岗位上任职达到或超过10年的干部。

4.回避交流:指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任职回避条件的规定而进行交流的干部。

5.调任:指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

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调

出党政机关任职的干部。

6.转任:指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

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因

工作需要或其他正当理由平级调动到其他党政机

关的干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7.单位内部轮岗:指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

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

定,在同一机关内部进行岗位轮换的干部。

8.挂职锻炼:指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

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

在一定时间内有计划地选拔到基层机关,或者企

业、事业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担任职务的干部。

9.单位内部交流:指在本机关内部进行交流

的干部。

10.交流到外单位:指交流到本机关以外单

位的干部。

11.中央单位:指交流到隶属关系为“中央”

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

12.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辽宁、上

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

13.中部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

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

14.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

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

宁夏、新疆。

15.本省单位:指交流到本省(自治区、直

辖市)范围内的、隶属关系不是“中央”的机关、

企事业单位的干部。

如:从县财政局交流到县地方税务局,就是

交流到“本省单位”,但若交流到县国家税务局,

就是交流到“中央单位”。

二、逻辑关系表内逻辑关系:

1.甲1=甲2+···+甲5;

2.乙1分别≥乙2、乙3、乙4、乙7、乙8;3.乙1≥乙5+乙6;

4.乙1=乙9+···+乙12=乙13+···+乙

15=乙16+...+乙19=乙20+ (25)

5.第11列各栏对应等于第20列各栏。

—9—

机关党政人才交流情况

表号: 0 0 4 表

制表机关:中央组织部

文号:厅统字[2005]9号

有效期: 2007 年 12 月

—10 —

第五表机关党政人才免职、降职、辞职和受奖惩情况一、指标解释

1.本表统计本年度内机关地厅司局级及以下干部的免职、降职、辞职和受奖励、处分情况。

2.在统计干部的免职、降职、辞去领导职务情况时,按干部的原任职务级别统计;在统计干部受奖励、处分情况时,按干部受奖励、处分时的职务级别统计。

3.免职:指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或者被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责令辞去领导职务而本人拒不执行,被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免除所任领导职务的干部。

不包括机关干部因转任、轮换、挂职锻炼、晋升或降低职务等,需要免除原任职务而改任其他职务的(称为“程序性免职”)或因离(退)休而免除原任职务的干部。

4.降职:指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

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对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

的领导干部,由任免机关予以降低职务使用的干

部。

5.辞去领导职务:通常是指领导干部本人根

据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程序,主动向任免机关

提出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特殊情况下,也包

括任免机关责令干部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

(1)因公辞职:指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

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干

部。

(2)自愿辞职:指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

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干部。

(3)引咎辞职:指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

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

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

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干部。

(4)责令辞职: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

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

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

现任领导职务的干部。

6.授予荣誉称号:指省部级及以上单位授予

的荣誉称号。

省部级以上人民团体授予的荣誉称号统计在

“中央、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栏。

年度内同一人连续受到两次以上奖励,按奖

励等次较高的一次统计;受到两次以上等次相同

的奖励,按一次统计。

7.处分: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等规定,受到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的干部。

年度内同一人受到两次以上党纪处分(或行

政处分)的,按较重一次统计;同时受到党纪和

行政处分的分别统计。

二、逻辑关系

表内逻辑关系:

甲1=甲2+···+甲5。

—11—

机关党政人才免职、降职、辞职和受奖惩情况

表号: 0 0 5 表

制表机关:中央组织部

文号:厅统字[2005]9号

有效期: 2007 年 12 月

—12 —

第六表机关党政人才变化情况一、指标解释

1.本表统计机关党政人才统计数据的变化情况。

2.上年末总数:指上年末本单位统计报表中的“本年末实有数”。因去年底数统计错误造成的不平衡,在“实有数与应有数之差”项中体现。

由于统计分工的变化,今年政府系统的机关单位在向组织部门报送报表时,“上年末总人数”一定要按去年报送人事部门报表中的“本年12月底实有数”照抄。

对各级组织部门而言,今年在向上级组织部门报送《机关党政人才资源统计表》(综合表)时,一定要用去年本地区《地方各级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人才)统计表》中的机关“本年底实有数”与今年报表中的“上年末总人数”进行对比,有不一致的要认真核查,并详细说明原因。

3.录用:指根据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规定,通过考试录用方式进入机关,?担任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4.应届高等学校毕业生:指录用到机关干部岗位,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5.应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指录用到机关干部岗位,具有中专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6.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指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将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录用到机关干部岗位工作的干部。

7.录用其他:指通过上述(4、5、6)途径以外的途

径,录用到机关干部岗位工作的干部。

8.军转干部安置:指军队、武警部队中军官和文职

干部退出现役后安置到机关干部岗位工作的干部。

9.国有企事业单位调任(入):指从国有企事业单位

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助理调研员及以上非领导职务

的干部。

10.机关调入:指从另一机关单位调入到本机关工作

的干部。

11.机关整建制转入:指由于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撤

并、重组或管理体制上的变化等原因,从另一机关单位整

建制划入本机关的干部。

如:原某乡镇,上年末机关政府系统实有干部26人,

年度内改城市街道办事处,在向组织部填报本城市街道办

事处政府系统的统计表时,“上年末总人数”栏应为“0”,

“机关整建制转入”栏填写“26”。

12.国有企事业单位整建制转入:指由国有企事业单

位整建制转为(并入)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部分内设

机构整建制转为(并入)机关的干部。

13.退休:指达到国家规定的条件,正式办理了退休

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的干部。

14.辞职:指根据本人意愿,依据有关规定辞去公职,

并解除与单位工作关系由单位办理辞职手续的干部。

15.辞退:指按照有关规定,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的

干部。

16.开除:指受到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并由单位办

理开除手续的干部。

17.除名:指根据有关规定,由单位办理除名手续的

干部。

18.离开干部工作岗位其他:指通过上述(13、14、

15、16、17)途径以外的途径,离开机关干部岗位的干部。

19.调到国有企事业单位:指从本单位调到国有企事

业单位的干部。

20.调到机关:指从本单位调入到另一个机关单位的

干部。

21.整建制转到机关:指由于行政区划调整或单位隶

属关系调整等原因,整建制转到另一个机关的干部。

22.整建制转到国有企事业单位:指由机关单位整建

制转为(并入)国有企事业单位,或机关部分内设机构整

建制地转为(并入)国有企事业单位而离开机关的干部。

23.本年末实有数:指统计截止时间的实有干部人数。

24.本年末实有退休干部总数:指截止本年12月31

日,本机关实有的退休干部总数。

二、逻辑关系

表内逻辑关系:

1.乙2=乙3+···+乙11;2.乙12=乙13+···+乙22;3.乙24=乙23―乙1―乙2+乙12;

4.乙25=乙23―乙1。

表间逻辑关系:

1.[表2,甲1,乙1]=[表6,甲1,乙23];2.[表5,甲1,乙24]≤[表6,甲1,乙16]。

—13—

机关党政人才变化情况

表号: 0 0 6 表

制表机关:中央组织部

文号:厅统字[2005]9号

有效期: 2007 年 12 月

—14 —

第七表机关党政人才参加培训情况一、指标解释

1.本表统计本年度内机关干部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参加脱产培训的人数、人次、培训时间等情况,由参训干部所在单位负责统计。

2.参加培训人员合计:指本年度内参加脱产培训的干部人数。一年内参加两次以上培训的干部仍按一人统计。

3. 初任培训:指新录用的机关干部在试用期内必须参加的、旨在使其尽快完成角色转变的、突出适应性的培训。

4. 任职培训:指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开展的培训。

5. 出国出境培训:指机关干部参加经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或批准,在国外(境外)正式培训机构的培训。

6. 累计培训时间:指本年度内机关干部参加的脱产培训时间。一年内参加两次以上培训的,

其培训时间累计计算。

7. 参加培训总人次:指本单位本年度内参加

培训的干部总人次。一个干部一年内参加多次培

训,按参加培训次数累计统计。

8. 政治理论:指对机关干部进行以马克思列

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性、党风、

党纪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9. 专门业务:指对机关干部开展以公共管理、

公共政策、公共经济为主要内容的MPA核心课程

的培训;以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法

规知识、现代管理知识、现代科技知识以及其他

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10. 更新知识:指各地各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

展对机关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结合组织人事部

门提出的年度更新知识培训的重点科目所开展的

培训。

11.学历、学位教育:指经各级组织人事部

门批准,由单位(个人)出资到高等学校进行提

高(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学位教育

的培训。

12.党校:指机关干部参加经组织人事部门

批准在县级及以上党校的培训。不包括参加基层

党委党校的培训。

13.行政学院:指机关干部参加经组织人事

部门批准在各级行政学院的培训。

14.其他培训机构:指机关干部参加经组织

人事部门认可的管理干部院校、培训中心、普通

高等院校等各类培训机构的培训。

二、逻辑关系表内逻辑关系:

1.甲1=甲2+…+甲5;

2.乙1分别≥乙2、乙3、乙4;3.乙1=乙5+…+乙8;

4.乙9≥乙1;

5.乙9=乙10+…+乙13=乙14+…+乙16。

6.[甲2,乙2] = [甲3,乙2] = [甲5,乙3]=0。

表间逻辑关系:

1.[表7,甲1,乙1]≤[表2,甲1,乙1];

2.[表7,甲2,乙1]≤[表2,甲5+…+甲9,乙1];

3.[表7,甲3,乙1]≤[表2,甲10+…+甲

14,乙1];

4.[表7,甲4,乙1]≤[表2,甲15+…+甲

19,乙1];

5.[表7,甲5,乙1]≤[表2,甲20+甲21,

乙1]。

—15—

机关党政人才参加培训情况

表号: 0 0 7 表

制表机关:中央组织部

文号:厅统字[2005]9号

有效期: 2007 年 12 月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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