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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视阈中的政府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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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管理的法治化(一)

试论行政管理的法治化(一) 论文关键词:行政管理法治化途径 论文摘要:行政管理法治化是依法行政,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而改进行政体制,促进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必然要求培养依法行政的意识、改进行政组织、约束行政职权、规范行政程序,这是行政管理法治化的根本途径。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和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更使我国法治化上了一个大的台阶。十六大以来,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也踏上新的征程。如今依法治国必先依法行政的观念已经成为行政管理的共识。而要在新形势下实现依法行政,就必然要求培养法治意识,改进行政组织、约束行政职权、规范行政程序。因此,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必须解决这四个方面的基本问题。 一、行政意识: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前提 依法治国的一个必然要求就是要依法行政。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公务员在法律规范的要求和束缚下,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按照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从事公务活动,使得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和人民的愿望。可见,依法行政主要是依靠广大公务人员来推动的。因此,广大公务人员培养强烈的法律意识,自觉地依法办事,是依法行政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政治学上讲,人是理性自私的,都有在有限理性的范围内寻求自己最大利益的潜在倾向。所以,行政管理中必须注意约束人的自私性,提高公务员的行政意识。事实证明,单纯依靠外在的法律规范的约束、事后救济手段的完善,都无补于因人的意识的落后及惰性所导致的行政错误,以及行政行为对于整个行政环境造成的伤害。 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必须树立法治意识。这种法治意识对于行政管理而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其要求行政立法及法律适用对于任何人一视同仁,其要求不能有人在法律之上,也不能有人在法律之外。惟有如此,行政活动才是对法律的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才能在行政管理领域得到切实落实。二是服务意识。行政管理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控制、管理、服务。控制的目的是保障社会的稳定;管理的目的是维持社会、经济运行的基本秩序和发展态势;服务的目的则是为社会本身及其全体成员提供长久的可靠的发展机会和条件。现代行政的发展趋势是,行政的重点日益向服务功能倾斜,控制和管理功能越来越多地为服务功能所取代或掩盖。三是积极行政的意识。社会的不断发展带动国家行政职能不断地扩张,行政的目的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积极行政的观念和意识,正是伴随着国家行政的重点日益向服务功能倾斜这一历史的、国际的潮流的演化而形成的。现代行政所特有的灵活性、高效性决定了它是适应现代生活节奏的唯一权力形态;而现代行政组织聚集的一大批行政及社会管理方面的专家则是保证国家管理的合理性,即公正性的基本前提;同时,现代行政法治的发展,为行政的可靠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避免了行政专家及行政部门的专权所可能导致的社会危险。种种安全保障强化了行政管理作为社会发展的引导和促进力量的地位。 二、行政管理组织法治化 行政管理组织的法治化,就是要求行政组织的设立、职权范围、内部组织结构、外部运行方式等都要有明确的法律予以规范。既不能有未经法律程序、通过立法活动而设立的机关,已经设立的机关也不能行使没有法律依据的职权。可见,行政组织的法律管理是整个行政管理法治化的根基,如果行政机关或相应行政组织的设立尚没有法律的基础,可以不依法而自生自灭,那么,相应的人员配备也会因此而不合理、不合法。在这样的环境下搞行政法治化建设是不可能的,更谈不上建立完善的法治社会了。 目前,我国组织立法的一个漏洞是,行政组织的立法体系不完善。就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而言,这些法规往往多强调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具体问题的规定常常是含混不清的,这在行政管理的实际运行中则反映为各具体行政执法部门职责不清、权限不明、互相交叉重叠、相

严格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

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主讲人应松年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主任 依法行政从1993年提出来,在政府工作报告里面,到现在有十年以上了。关于依法行政介绍以下几个问题,一个是什么叫做依法行政;第二个就是依法行政是在依法治国的环境当中提出来的,所谓依法行政跟依法治国的关系;第三个问题依法行政包含着哪些基本的要求;最后简单介绍关于加强和健全行政监督机制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 什么叫做依法行政呢?有一些不同的提法,王钟一同志在国家行政学院给省部长研讨班上讲依法行政的时候,他说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法定职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两方面。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这是这么一段话。从这段话来看,依法行政大概要说这么几个意思。 第一个,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去依法行政,所以依法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也可以这样说了,就是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因为这两个方面了,在国家公共行政当中,一方面希望所有的老百姓都能够遵守法律;另外一方面就是行政机关作为一个管理机关,它也要依法行政。在依法行政内容上来说,主要是指的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不是指我们要求老百姓怎么样遵守法律,老百姓如果不遵守法律的话,我们怎么管理等等。那方面的事情是重要,但是我们这里说的是对行政机关的要求。因为是对行政机关的要求,所以依法行政按照钟一同志的说法,主要内容是治官、治权,治理官员、治理权力。道理也很简单,因为要把整个社会治理好、管好,首先应该把管理者自己管好,管理者首先要被管理,依法行政说的就是内容,治官、治权,这一点至关重要。 我们了解了治官,依法行政是治官、治权的,我们才能够抓住依法行政的核心所在。我后面讲到对依法行政的一些基本要求,说的也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的一些基本要求,不是对老百姓提的要求。 第二,依法行政的行政是公行政,不是私行政。 也就是说是管理公务公众之事,公共方面的事务,公共行政。不是,比如说我们机关内部都有行政处、行政科,这是内部事务的管理,这是私行政。这的行政指的是公共行政,是众人之事。 第二个意思还包括,行政狭义的说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但是现在全世界都把行政作为一种广义来了解的公共行政。公共行政就是只要是属于公共事务方面的事情,都可以叫做公共行政。既然范围比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行政要广,有好多行政事务,公共行政方面的事务是有社会广义的,社会方面的,社会组织、行业组织这些机构、这些组织、团体机关。 《行政许可法》里面不是有一个,有一些需要为公众服务的、需要特别的技能、特别的信誉的这些人的资格、资质,单发一个资格、资质,这里的东西也是属于许可的范围。但是《许可法》里后面有一句话,这些资格、资质,获得这些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讲课稿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在不断地深入展开。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国家的治国方针;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把“法制”的制度的“制”改成了治理的“治”;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之中,使这一治国方略获得了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为了把这一治国方略真正落实到实处,国务院在1999年以国发(1999)23号文件的形式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又以国发(2004)10号文件的形式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任务。现就自己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这一重大目标和任务的认识和理解,谈一些个人的粗浅认识,与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做些交流。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要性当代中国强调依法行政、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既是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的经验总结的结果,又是对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所处的时代背景所反映的时代精神的考量,同时还是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与民主法治建设的未来前景的把握。正是这些综合因素显现了我国畅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要性。(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时代背景实际上,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时代背景,本身也就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原因,当然也就是其必要性。而就当代中国的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而言,这种时代背景基本上由三个方面构成。第一、全球化的现实影响。随着世界经济在全球范围内的更大规模、更深层次、更为多样的复杂的彼此联系和相互缠绕,经济全球化已经不再是一个猜测或者预测而是切切实实的真实的事实与现象了。于是,一国内部的几乎全部领域的各种事务都毫无例外地受到了全球化的影响。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之后,一个直接的现实问题就是我国的法律制度特别是涉及政府行政事务领域的法律制度就决定性地不得不进行大规模的自我清理与调整,并以WTo规则为路标而转向。同时,也是在这种全球化的现实影响之下,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组织也向全世界各个国家提出了国家或者政府治理方式(所谓的“治道”)的变革的倡议,也就是从“治理”到“善治”。“善治”的核心其实就是“依法治理”,就是政府行政(行政的方式、手段、程序)的法治化。这是我国实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国际大背景。第二、改革开放深入展开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自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和政府坚定不移地不断把改革开放向更加深入的层面引领,以此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我们的党和政府逐渐意识到了法律和法治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举足轻重的作用,也从对西方发达国家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历史与现实的经验总结之中印证了法律和法治在社会发展之中不可或缺的地位。这构成我国实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国内社会背景。第三、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从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国家的治国方针算起,十年过去了,我们的党和政府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建设的实践既有了很多成功的经验又确实得到了不少的教训,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实际上就是我们党和政府在对我国法制与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的理性总结与思想概括的基础上,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进一步推向深入、进一步具体化的表现;当然,更是我们党和政府在领导执政和具体执政过程中执政方式转变的体现,从历史事实来看,新中国的政府行政管理是首先依靠中国共产党的主要领导人的个人的意志来进行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的,而后是依靠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来进行管理的,在如今的当代我国政府的行政管理主要依靠政策和法律来进行管理。我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治国方略的实施,也必然要求我国政府在日常行政管理中改变主要依靠政策的模式而改变为主要依靠法律的行政管理模式。这是当代中国实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法律实践背景。(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

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相关基础知识

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相关基础知识 编辑丨笑语盈盈 一、依法行政的概念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依法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仅包括法律的规定,也包括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仅包括法律规范,也包括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 行政工作人员要切实做到依法行政,需要做到以下内容: (一)行政主体要合法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 (二)行政权的取得和行使要合法 1.行政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 任何行政机关都必须依法设立,否则不仅不能取得行政主体资格,而且其行为还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追究。 2.行政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活动,越权无效;其次,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3.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等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行政权的行使必须要权责统一 行政职权、职责具有同一性,行政职权同时也是行政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职责,要承担法律责任。 【以案释法】 工商执法公报私仇,违法行政处罚无效 【案情介绍】李某1999年下岗后依法登记注册一家百货商店。李某每月准时缴费并依法纳税,其生意经营得很好。2001年2月13日,三名区属工商人员以检查工作为名来到商店并要求李某请其吃饭,遭到拒绝后,对李某怀恨在心。2001年3月15日,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名工作人员借着“打假”的机会再次来到了李某的商店,以李某涉嫌经营假冒伪劣产品为由,吊销了李某的营业执照,并当场罚款3000元。李某一直守法经营,并没有经销过假冒伪劣产品。此次由于营业执照被吊销,李某遭受了近10000元的经济损失。李某感到被冤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属于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撤销。 【以案释法】本案三名执法人员因为李某拒绝请他们吃饭,在“打假”活动中,以李某涉嫌经营假冒伪劣产品为由对其做出吊销执照、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这一处罚行为属于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首先,该行政处罚不符事实,李某一直守法经营,从未经销过假冒伪劣产品。其次,该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本案中三名执法人员没有告知李某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且当场做出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行政人员在执法时有行使权力的责任,也有告知义务,应做到责权统一。

当前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思考

当前我国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思考 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是指国家在宪法的基础上,制定完备的行政管理法律规范,把整 个行政管理体系置于法律的调整和支配状态,并保证在实际行政活动中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使行政活动沿着公众期望的方向,即民主政治的目标健康发展和有效运行,使这种制度和 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发展很快,取得可喜成果。我国以依法行政为主导、体现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法制化模式已初步形成,行政管理已踏上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轨道。但因毕竟起步较晚,行政法制还不完备。要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 和评议考核制”(十五大报告),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有待解决几个突出问题。 一、提高行政组织的法治化程度 行政管理制度就其内容或对象划分,主要有组织机构方面的管理制度;行为或活动方面 的管理制度;监控方面的管理制度等。行政组织是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建立的,为实现国家权力推行政务的管理机关。它是行使管理职能的机构和组织系统,是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者、承担者,即行政主体,具有一系列职责与权限关系、领导与服从关系、监督与协调关系等功能。从其结构上说,虽然是静态的,但结构合理与否,如行政机关及其机构设置是否适应市场经济 要求,行政人员定额及比例是否适当,整体规模是否符合精简原则等,直接影响到整体结构在 行政管理中的运作及功能的发挥,关系到行政效率能否提高。其意义并不局限于行政组织自身,更重要的是牵涉到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行政组织规模庞大,行政人员的数量就会激增,国家的财力消耗势必严重,国民自然不堪重负。据有关资料统计,截止1996年底,我国财政供养人员已达3670万人,比1978年增长82.3%;财政供养人员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已由1978年的2.1%上升到3%,即平均每30个当前我人就要养活一个“吃财政饭”干部。按现行财政供养人员平均每人一万元标准计算,每年就需财政供给3670亿元,几乎占国家总财力的一半(唐代望、李绥州:《向现代化政府的历史性转变》,《广州日报》1998年4月10日)。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机构庞大,人员臃肿,政企不分,官僚主义严重,直接阻碍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影响党和群众的关系。”这里足以说明,行政组织结构状况所产生的影响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至于从功能上考察,如职责权限的设定,权力的分配和调整,权力的行使等是动态性的,更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自由活动的范围以及行为受限制 的程度。即直接影响到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实现。因此,行政法治首先应当行政组织法治。行政管理法制化首先是要行政机构和组织系统及其权能法制化。这是行政法治、行政管理制度化和法制化的前提和基础。即建立和完善制约行政主体及其行为的法律规范,保证行政主体沿着既定的轨道行事。而我国恰恰是这方面比较薄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曾进行过多次机构改革,却陷入“精简—膨胀”的恶性循环。官僚队伍庞大失控、权能分配交叉失当,职责界限不明,常常相互扯皮。这些问题之所以长期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法制角度上看,主要在于没有完备的组织法规范,政府机构与权

依法行政原则最新版

《依法行政原则》 试题: 依法行政原则是什么? 答案: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相关阅读: 一、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是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基本要求和根本准则。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规定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 资料: 1。依法行政务必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2。务必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 3。务必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4。务必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5。务必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礼貌、精神礼貌建设。 6。务必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 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 7。务必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齐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用心履行职责。 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提出了六项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这六项要求对指导和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1。合法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以案说法

离婚夫妻一方擅自复婚被准,行为无效 【案情介绍】王某与杨某夫妻于2000年在某镇政府办理了离婚手续并领取了离婚证。2001年,杨某在王某不知情的状况下向镇政府提交了一份复婚协议书,该镇政府随即作出了 撤销王某与杨某离婚证的决定,并出具了王某与杨某为夫妻关系的证明。王某得知状况后不服,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撤销镇政府的行政决定。 【案例评析】婚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务必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婚姻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务必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即复婚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本案中,镇政府只凭杨某单方协议,就恢复了王某和杨某的夫妻关系,程序明显违法。该行政决定无效。 2。合理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贴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能够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3。程序正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保密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高效便民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用心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带给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以案说法 心系百姓上门服务,高效便民百姓称赞 【案情介绍】在便民维权工作中,某县人口计生委坚持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以计生优质服务十到户活动为载体,深入村组,免费为群众办理各种证件,免费为育龄妇女进行环孕检、妇科病普查等,大力实施民生工程,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正如龙冈畲族乡洋石村的村民刘某说的那样:原先办《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时常要跑40里路到乡里办,而且跑 3-4次都难找到办事人员,有时找到了办事人员,态度又不好,还要交几十元钱办证费。此刻可好,办证都上户了,且不用交钱,当场可拿,此刻计生干部的工作真是做到家了。 【案例评析】案例中某县人口计生委之前的工作方法是被动地等待村民来办事,结果是群众办事难,耗时耗力耗财,给群众造成了不便,也影响了工作的开展。之后采取十到户主动上门服务方式,切实为群众解决问题,使工作开展的及时、到位,并受到群众认可与支持。前后两种办事方法与态度不一样,产生了两种截然不一样的结果。因此,只有把高效便民服务真正落实到位,心系百姓,便利为民,才会把工作真正落实做好,受到百姓的认可与拥护。

当代我国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思考

当代我国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思考 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是指国家在宪法的基础上,制定完备的行政管理法律规范,把整 个行政管理体系置于法律的调整和支配状态,并保证在实际行政活动中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使行政活动沿着公众期望的方向,即民主政治的目标健康发展和有效运行,使这种制度和 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发展很快,取得可喜成果。我国以依法行政为主导、体现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法制化模式已初步形成,行政管理已踏上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轨道。但因毕竟起步较晚,行政法制还不完备。要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 和评议考核制”(十五大报告),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有待解决几个突出问题。 一、提高行政组织的法治化程度 行政管理制度就其内容或对象划分,主要有组织机构方面的管理制度;行为或活动方面 的管理制度;监控方面的管理制度等。行政组织是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建立的,为实现国家权力推行政务的管理机关。它是行使管理职能的机构和组织系统,是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者、承担者,即行政主体,具有一系列职责与权限关系、领导与服从关系、监督与协调关系等功能。从其结构上说,虽然是静态的,但结构合理与否,如行政机关及其机构设置是否适应市场经济 要求,行政人员定额及比例是否适当,整体规模是否符合精简原则等,直接影响到整体结构在 行政管理中的运作及功能的发挥,关系到行政效率能否提高。其意义并不局限于行政组织自身,更重要的是牵涉到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行政组织规模庞大,行政人员的数量就会激增,国家的财力消耗势必严重,国民自然不堪重负。据有关资料统计,截止1996年底,我国财政供养人员已达3670万人,比1978年增长82.3%;财政供养人员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已由1978年的2.1%上升到3%,即平均每30个当前我人就要养活一个“吃财政饭”干部。按现行财政供养人员平均每人一万元标准计算,每年就需财政供给3670亿元,几乎占国家总财力的一半(唐代望、李绥州:《向现代化政府的历史性转变》,《广州日报》1998年4月10日)。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机构庞大,人员臃肿,政企不分,官僚主义严重,直接阻碍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影响党和群众的关系。”这里足以说明,行政组织结构状况所产生的影响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至于从功能上考察,如职责权限的设定,权力的分配和调整,权力的行使等是动态性的,更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自由活动的范围以及行为受限制 的程度。即直接影响到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实现。因此,行政法治首先应当行政组织法治。行政管理法制化首先是要行政机构和组织系统及其权能法制化。这是行政法治、行政管理制度化和法制化的前提和基础。即建立和完善制约行政主体及其行为的法律规范,保证行政主体沿着既定的轨道行事。而我国恰恰是这方面比较薄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曾进行过多次机构改革,却陷入“精简—膨胀”的恶性循环。官僚队伍庞大失控、权能分配交叉失当,职责界限不明,常常相互扯皮。这些问题之所以长期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法制角度上看,主要在于没有完备的组织法规范,政府机构与权

论行政法治原则

论行政法治原则

论行政法治原则

论行政法治原则 论行政法治原则的含义 1行政权力的从属性决定了行政权力是一种必须承担违法责任的权力。现代政府都应该是责任政府,即政府应该对其违法行政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而不仅仅是政治上的责任。法律规范是由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组成,法律责任是法律规范的必然组成部分,违反法律规定就必然要承担违法责任。作为来源于法律的行政行为,如果出现违法的情形,自然也要承担违法责任。 2、行政权力的有限性。行政权力的有限性来源于其从属性,行政权力的范围局限于法律所赋予的范围,超越这个范围就是违法的。行政权力的有限性表现为行政权力可以涉及的领域的有限、行政权力内容的有限、行政机关可以采用的行政管理措施的有限。“越权无效”原则是各国行政法所普遍接受的一个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对“越权无效”更是做了非常宽泛的解释,使其成为这些国家司法审查的主要标准。 行政权力有限性意味着行政机关不能

为了达到行政目标而任意采取行为,尽管行政机关可以采用“自己是代表公共利益”这样冠冕堂皇的理由。行政行为的有限性为公益和私益的关系做了划分,公益并不能成为任意剥夺私益的理由,公共利益机关归根到底是为广大个人服务的,这种观点恰恰是现代法治的重要观点。 3、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表现是行政行为必须接受司法审查。行政行为必须接受司法审查,是由行政权力的从属、有限性和单方、主动性的矛盾决定的,由于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平等的,而这种不平等又是保证公益目标实现和行政效率所必须的,所以,无法象私法领域一样通过当事人的自治来实现社会秩序,只有在权力与权力的相互制约和监督中才能保证行政权力始终符合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界定了公民权利和行政权力在行政管理领域的界限、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的界限,通过司法审查,司法机关可以实现对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审查。 这一个原则看起来似乎和前面的两个

法治政府论文:论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价值

法治政府论文:论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价值 【中文摘要】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建设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己成为国家基本方略和全社会的共识。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正式提出了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纲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总的目标是“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并提出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五大基本要求。《纲要》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行政的认识日益深刻,法治政府的目标已经明晰。依法行政已经成为各级政府的基本准则,有权力必受监督、正当程序等观念深入人心,法治政府的蓝图正在逐步变为现实。论文将用哲学与法学结合的方法深入系统地探讨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价值问题。一是简要概述法治政府的一般理论观点,包括法治政府的涵义、要素,以及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等内容;扼要介绍我国法治政府的进程,具体包括发展历程、现状分析。进一步论述西方法治政府的发展,阐述西方学者的观点及法治政府的发展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及影响。二是对法治政府的价值体系进行论述,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解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阐释;进而提出价值体系的内容,分别提出五个方面的价值体系内容;

再阐述以人为本与法治政府建设的关系。三是分别从理论与实证两方面进行分析,理论方面包括,哲理依据、宪政评价、制度保障;实证方面包括,以人为本与政府责任、政府职能转变、传统政府模式转型三方面关系的论述。四是分析实现以人为本所面临的困境及障碍问题,分别从政府职能、行政执法、行政监督进行论述。并分析现实环境及路径选择,通过软、硬件法律环境分析,再吸取历史经验及教训,得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的结论;最后,分析实现以人为本的对策,从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法律制度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观念、完善监督保障机制五方面进行强有力的解释和论证。总之,论文将回答以下五个问题:一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价值有哪些?二是其中最核心的价值又是哪一个?三是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实现核心价值有哪些问题和困难?四是需要通过怎么样的途径才能解决这些问题和困难?五是怎么样才能真正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价值? 【英文摘要】Since the founding of for over60years, especially in more than30years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ountry’s socialism great practic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made great achievements, Established the law as a fundamental principle. The law, build a socialis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as a national basic strategy and the whole social consensus. In2004, the state council promulgated “promote the overall implementation of

推进依法行政_建设法治政府[_演讲稿]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沈开举 (2009年5月13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1999年3月15日现行宪法第三次修正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这表明我们国家决心与人治决裂,走法治之路。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落实宪法的规定,1999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4年3月,国务院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8年5月,国务院又通过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这是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历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法治政府和宪政建设的一件大事,更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它必将对我国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的民主法治建设产生持久而深远的影响。 一、法治、法治政府的内涵 (一)法治 【作者简介】: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兼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客座教授。

1.法治。 所谓“法治”,是指法律的统治,或法律至上。它具有深刻的内涵与严格的条件要求,主要包括民主制度、法律至上、良法之治、公民权利保障与公共权力制约等几方面的内容。从理论上正本清源,澄清观念上的盲区与误区,是当前顺利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法治国家目标的认识基础与前提。 2.法治与法制 法治并不等同于“法制”,也不仅仅只是“依法管理”,或是什么“管民”、“治官”的问题。我们过去较多的使用“法制”一词,现在则使用“法治”一词。这也就是学界通常所说的“刀”治与“水”治的问题。从1999年宪法修正案开始,我国官方和学界开始使用“水”治,我们今天讲的法治政府的“治”也是“水”治。“刀”制主要是制度之制,管制之制,工具之治。并不强调法律至上、民主内涵、良法之治、治官限权和保障人权。二者产生的政治哲学基础不同,理念不同,前者产生于暴力国家观,后者产生于契约国家观。1999年宪法修正时,将十五大的新提法入宪,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巨大 贡献,也表明了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定信念。 3.法治与人治 人治与法治并不是绝对的,人治也不能绝对排斥法,法

公务员依法行政有关法律法规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纲要。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其载入宪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也取得了明显进展。1999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依法行政还存在不少差距,主要是:行政管理体制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适应,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制度建设反映客观规律不够,难以全面、有效解决实际问题;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者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不到及时救济;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解决这些问题,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2.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3.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问题研究

摘要 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是国家认定和认可的,用以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组织职责行为以及监督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及其贯彻执行的总称。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传统政府机构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的欠缺已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障碍。如何增强政府的法治意识和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已成为各级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曾进行过多次机构改革,每一次却往往陷入精简—膨胀的恶性循环,官僚队伍庞大失控,权能分配交叉失当,职责界限不明,常常相互牵扯。这些问题之所以长期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原因是多方面的。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认真总结行政管理经验,我们应做到以我为主,博采众长,融合提炼,自成一家。这样,无论对于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法制化进程,还是对于深入研究如何加速实现我国的行政管理现代化,都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制特征依法行政行政立法法制化进程

目录 一、行政管理法制化的理论述 (1) (一)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含义 (1) (二)行政管理法制化的特征 (1) 1、法治意识的培养 (1) 2、行政管理组织的法制化 (2) 3、行政管理职权的法制化 (3) 4、行政管理程序的法制化 (4) (三)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意义 (4) 1、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4) 2、依法行政是树立政府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 (6) 3、依法行政是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切实保障 (7) 4、依法行政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证 (7) 5、依法行政是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环节 (8) 6、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 (8) 二、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的进展 (10) (一)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历史 (10) 1、改革开放前 (10) 2、改革开放后 (11) (二)行政管理法制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 (14) 1、行政管理程序法制化滞后 (14) 2、行政管理执法方式落后 (16)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考试答案)(之一)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100分)(之一) 1.当发生下位法和上位法发生抵消冲突的时候应该依据()做决定。( 2.0分) A.下位法 B.上位法 C.法院的最终裁定 D.案情的具体情况 我的答案:B答对 2.国务院要求行政决策要履行的程序是()。(2.0分) A.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集体讨论 B.集体讨论、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 C.合法性审查、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 D.合法性审查、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 我的答案:A答对 3.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方略落实的关键。(2.0分) A.依法治国 B.以德治国 C.依宪治国 D.以道治国 我的答案:A答对 4.下列活动中属于行政行为的是()。(2.0分)

A.区政府机关派人到市场购买办公用品 B.公安局根据业务需要对机关处室重新调整配置 C.交警队违反交通规则的司机暂扣驾驶证 D.仲裁机构对民事纠纷作出裁决 我的答案:C答对 5.200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纲要》,纲要明确了要用()左右的时间基本上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2.0分)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我的答案:B答对 6.2008年国务院发布加强县市依法行政决定,行政审批制度经历了( )改革。(2.0分) A.三次 B.六次 C.八次 D.十次 我的答案:A答对 7.当发生下位法和上位法发生抵消冲突的时候应该依据()做决定。(2.0分)

B.上位法 C.法院的最终裁定 D.案情的具体情况 我的答案:B答对 8.下列活动中属于行政行为的是()。(2.0分) A.区政府机关派人到市场购买办公用品 B.公安局根据业务需要对机关处室重新调整配置 C.交警队违反交通规则的司机暂扣驾驶证 D.仲裁机构对民事纠纷作出裁决 我的答案:C答对 9.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方略落实的关键。(2.0分) A.依法治国 B.以德治国 C.依宪治国 D.以道治国 我的答案:A答对 10.郝劲松诉国家林业局假虎案、法大博士诉广电局“色戒”案,对于推动司法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提醒广大公务员要增强()的意识。(2.0分) A.依据合法

论香港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治的保障(一)

论香港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治的保障(一) 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保护香港居民的合法权益,很重要的一个条件是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对保障香港的法治作了详细的规定,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不变,这是对香港法治的有力保障所谓香港原有法律是指香港一九九七年前香港立法局制定的法律和习惯法。香港基本法第八条规定:“香港原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这是说香港原有法律在一九九七年后,绝大部分都予以保留,只有两种情况下不保留,一是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触、具有殖民主义色彩;二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了修改。所以在一九九七年后香港原有法律,绝大部分都被保留,这就避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发生法律空缺,保证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继续有效。香港原有法律比较完备,基本上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和香港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需要。原有绝大部分香港法律的保留,有利于保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和香港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符合香港居民的愿望,有利于香港社会的稳定,有利于香港居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所以一九九七年后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保留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治有力的保障。虽然按照香港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即香港原有法律是否在一九九七年后继续有效,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事先审查,经过审查后宣布采用,方为有效。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查香港原有的640多个条例和1100多个附属立法后,宣布整部条例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触的只有14个,部分条文与香港基本法相抵触的只有10个,这些条例只占被审查的原有法律中的3.7%。可见不被采用的法律是很少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这些法律,一方面采取非常严肃慎重的态度,另一方又采取灵活宽松的办法,能采用的尽量采用,不轻易宣布不采用,这不但有利于香港政权交接的平稳过渡,而且有利于香港的法治。二、香港基本法规定全国性法律基本上不适用于香港它一方面宣布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保留,继续有效,另一方面又规定内地的法律绝大部分不在香港适用,这就进一步加强了香港的法治。所谓全国性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法律。这些法律主要是从内地的情况出发、符合内地的特点,基本上是内地的法律。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全国性法律绝大部分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根据这一条规定,绝大部分全国性法律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及经济法等都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只有香港基本法附件三规定的少数几个法律,如《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以及我国国籍法、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国徽法、领海及毗连区法、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等。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还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依照法定程序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作出增减,但是它又规定:“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这就严格规范了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使全国性的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上不适用。由上可见,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主权,只有极少数全国性法律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这就保证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各自适用不同法系的法律,内地适用社会主义法系的法律,香港适用英美法系即普通法系的法律,从而避免了内地的法律和香港的普通法因同时都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而导致互相矛盾和冲突。这样,保障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完全能符合其社会发展状况,能适应其经济发展,能符合其居民意愿,能解除香港一些人士对内地的法律制度将改变香港的法律制度的担心。这有利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三、香港基本法规定了香港原有的司法体制基本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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