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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CCSC-P03-08

中煤陕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CHINA COAL SHAANXI YULIN ENERGY & CHEMICAL CO., LTD.

土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密级:□项密一级 □项密二级 □项密三级

文件编号:CCSC-P03-08

煤化工项目管理体系文件

文件会签表

说明:

(1) 本管理体系文件知识产权属中煤陕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所有,未经授权许可或批

准,不得对公司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任何外部组织或个人擅自获取、使用、转

让本管理体系文件的行为均属侵权。

(2) 本管理体系文件执行解释权在质量管理部。

目录

1目的 (1)

2适用范围 (1)

3定义 (1)

4职责 (1)

5土建实验室管理 (3)

6考核管理规定 (6)

7记录要求 (7)

8记录保存 (9)

9附表 (9)

1目的

为规范中煤陕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煤化工项目(简称中煤陕西公司煤化工项目)土建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工作,保证土建工程见证取样和专项检测的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煤陕西公司煤化工项目工程建设期间,土建工程质量检测相关工作。

3定义

第三方检测单位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检测资质,专事工程建设质量检测活动的单位,并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的检测单位。检测单位在工程现场建立土建实验室为各承包商提供土建工程质量检测服务。

承包商委托检测

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由承包商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进场材料、工序过程产品以技术方法进行的检验试验,并通过其出具检测报告以向建设业主证实其工程质量状况的系列活动。

业主委托检测

由建设业主直接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的抽检、复检活动,其目的是为了验证进场工程材料和承包商委托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抽检、复检的结果不作为工程质量保证。

4职责

承包商

4.1.1.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将需要进行的检测项目按照规定委托检测单位进行试验,并承担试验委托的费用;

4.1.2.对于检测单位不能进行的试验和检测项目,经过监理和业主批准后可委托有资质、能力的试验单位来完成;

4.1.3.负责制定和执行试验的质量工作计划;

4.1.4.负责检测取样、送样,提供现场检测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对检测发现的不合格项进行原因分析、制定纠正措施、实施整改。

监理单位

4.2.1.检查、确认承包商质量检测计划安排,确认承包商取样、送样人员;

4.2.2.负责见证承包商检测取样、送样过程,监督检查检测单位检测工作;

4.2.3.负责确定建设现场检测部位,确认承包商对不合格项制订的处置措施(方法、时限、责任人),验证处置结果。

项目组

4.3.1.监督检查监理公司、检测单位土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4.3.2.检查、确认承包商质量检测计划安排

4.3.3.确认承包商取样、送样人员和监理取样、送样见证人员

4.3.4.确认承包商对不合格项目制订的处置措施,验证处置结果

质量管理部

4.4.1.对检测单位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检测单位试验检测方案、程序、规范、标准、技术规格书和设计的要求等进行审查。

4.4.2.跟踪检测发现不合格的后续处置措施、结果,追溯各责任及管理主体的质量控制行为的符合性。

第三方检测单位

4.5.1.检测单位设立的土建实验室至少应提供以下检测服务项目:

4.5.2.土建实验室在投入使用前,检测单位必须将相关资料报监理单位及质量管理部验收审核并报政府质量监督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取得作业许可,确保所进行的试验满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报审资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陕西省建设厅备案文件;检测方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标准规范汇总表;检测室人员资格汇总表及人员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检测仪器设备台账表;单位资格证书;计量认证证书;检测项目经理授权委托书)

4.5.3.对样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符合规定的检测报告。

4.5.4.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提供试验检测报告;

4.5.5.负责实施试验工作的全部质量控制活动。

4.5.6.确保试验工作按照检测方案、程序、技术规格书、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

4.5.7.确保试验人员、设备和环境等满足规范、标准和设计的要求。

4.5.8.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有关试验检测工作

5土建实验室管理

5.1人员资格管理

5.1.1试验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试验设备管理人员应取得试验设备管理从业资格证书。土建试验室的负责人及试验报告批准人应取得试验室管理从业资格证书,试验室的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无证人员严禁上岗操作,检测人员根据项目需求满足检测需要。

5.1.2业主随时可以对试验室的人员资格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情况,立即向土建试验室提出书面要求,责令其处理。

5.1.3在试验室开展试验工作前,土建试验室将其试验室人员的名单及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向业主进行备案。若试验室人员发生变动,土建试验室提前14天通知业主对其人员资格进行检查。

5.2 试验设备、仪器和试化验物品的管理

5.2.1 土建实验室要配备常用的物理、力学、化学性能及土工常规项目、防水材料、快速检测实验仪器设备,其检测设备应满足项目建设检测需要至少(但不包括)应具备以下检测设备:

5.2.2 土建试验室编制并执行设备、仪器和试化验物品的管理和工作程序,并确保其仪器完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5.2.3土建试验室负责试验设备、仪器和试验物品的管理,并符合有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土建试验室应将试验的设备清单、标定状态、精度要求、性能状态、标定日期、和标定的计量部门等进行备案,随时接受业主的检查。试验设备增减或重新标定后,随时对台帐进行更新

5.2.4 土建试验室确保各种设备和仪器的完好性,包括空调系统、喷水系统、温度和湿度记录仪等设备等,以满足试验、测量的要求

5.2.5土建试验室确保试验物品具有标识。物品在试验室的整个期间进行保留。标识的使用应确保物品不会在实物上或在涉及的记录和其他文件中混淆。

5.3试验室环境要求

5.3.1土建试验室确保试验室环境条件符合有关的规范、标准的要求,确保检测试验工作正常进行,必须具备一定面积的实验用房,项目实验室面积至少应在50-100平方米。

5.3.2土建试验室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当环境条件不满足规定的要求时,应停止试验工作。

(1) 土建试验室应满足检定规程对工作环境条件的要求,钢筋试验室试验温度为23士5℃;水泥室温度控制18一22C,相对湿度大于50%(安装空调);水泥养护箱温度控制在20士1℃,相对湿度控制大于95%,养护水温度20士2℃;水泥使用专用水箱养护,将同一工作日制作的同品种水泥分别养护;

(2) 恒温恒湿养护室应符合规定要求的标准条件,混凝土、砂浆试件养护室温度控制20士2℃,相对湿度控制大于95%,试件应放在支架上,间隔10-20mm,表面保持潮湿,不得抽水直接冲淋.

(3)土建试验室必须配备发电机。

(4)土建试验室实行测试区域(包括样品制备和存放区域)与办公场所分离,防止对检测工作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5.4样品的取样、见证、送检及检测

5.4.1 取样、送样及见证人员确定

1) 承包商人员确定

承包商应在检测工作开始前确定有相应资格的取样、送样人员,在将“检测取样、送样人员确认书”(P03-08-B1)提交监理、项目组核定后,报质量管理部确认。

2)监理人员确定

监理负责确定具备土建专业资格的见证人员,在将“检测取样、送样见证人员确认书”(P03-08-B2)提交项目组核定后,报质量管理部确认。

3)人员备案

质量管理部最终确认取样、送样及见证人员后,将复印件返回承包商、建设监理、项目组一份,并将原件提交土建实验室备案。土建实验室在未收到人员确认书或非授权人送样;送样无见证人或非授权人见证情况下,有权拒绝检测样品的接受。

5.4.2 施工承包商需取样送检时,需提前24小时将检测委托单提交土建实验室,取样前通知监理公司和项目组主管工程师。承包商应为现场检测实施提供或准备必要的便利条件。取样员必须在监理公司的见证下,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对象中抽取试样并采取有效措施封样。所取试样只能代表已经进场材料的或已经完工的半成品、成品。

5.4.3 对于土建试验室不具备试验条件的检测项目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外委试验时,所外委的检测机构必须报送/监理公司的审查和质量管理部的认可。对于未经允许,擅自外委的检测项目和无见证送检的检测报告无效。由质量管理部指定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重新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4.4土建试验室负责在规定时间完成检测工作,出具相关质量状况的检测数据记录及报告。当检测发现质量不合格时,及时通知监理公司、项目组质量经理和送检单位。其反映检测数据和结论的报告必须提交质量管理部一份,以便质量管理部追溯不合格的处置措施及结果。

注:质量检测报告形式应用第三方检测单位的标准格式文本。

5.4.5承包商对检测结果产生疑问或异议时,应直接向质量管理部提出,由质量管理部制订解决措施。解决措施可采用复检方法,也可以委托另外第三方检测。若复检或另外第三方检测与原检测结论一致,检测费用由承包商承担;若证明原检测结论错误,检测单位则应向承包商赔偿相应损失费。

5.4.6 职能部门/项目组对怀疑的可以提出抽检、复检,由质量管理部统一委托进一步验证质量状况。

5.4.7封样的试样送试验单位检验,未封样的试样见证人员应监送。土建试验室对于施工承包商和监理未进行见证送检的检测项目出检测报告时,必须在报告中注明“无见证送样”字样。

5.5土建试验室试验委托单、报告管理

5.5.1承包商委托第三方检测时,应以“土建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单”(P03-08-B3)方式,向土建实验室提出检测委托。检测委托单(一式二份)送交实验室时,应要求其签收并回执。

5.5.2委托(通知)单的填写,必须说明试样的名称、试化验项目等,并应有取(送)样人、见证人、收样人的签字。每组(个)试样均应单独填写委托(通知)单,并对应唯一的统一编号。统一编号要反映出试验的年、月及先后顺序,同一试验室内的同一编号在现场工程中不允许重复出现。委托单必须与同一委托试验的其他原始资

料一并由试验室存档。

5.5.3 试验报告的提交(包括中间成果试验报告)

1)土建试验室在完成试验后,1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提交试验报告。试验结果出现不合格时,需在半个工作日内通知试验委托方、监理公司和质量管理部。

2)土建试验室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及时间向质量管理部提交检测周、月报。

5.5.4 土建试验室必须建立统一的台帐。试验台帐的填写应当字迹清楚,并按时间的先后顺序逐行填写,试验台帐不得随意涂改。

5.5.5 土建试验室确保原始记录如实反应试验过程和中间参数,试验数据的单位和取值必须符合相应的规范要求。原始记录的填写应当规范,字迹工整。原始记录要有检验和审核两级签字。具体要求如下:

1) 原始记录不得更改,如有记错时,只能“杠改,,将正确的数据写在右上角,并加盖更改人印章。

2)对有温,湿度要求的检测项目,应记录测试过程的温、温度。对缺少此栏目的表格,应记录在附注或说明栏内

3)对抗压,称量试验,应记录使用仪器的型号及编号、量程等.

4)注明参数检测试验所采用的标准号.

5)测试日期要正确。

6)参试人员应各自签字,不得漏签或代签

7)检测操作结束,要及时计算出具检测结果,结果的有效数字应严格按规程修约与保留。

8)检测记录应写出试验依据,对检测项目作出公正、准确的结论.

5.5.6 土建试验室对于已完成的检验项目,其资料应及时存档。存档时,应将同一试验编号的检验委托(通知)单,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装订后一并存入资料档案。档案应由专人负责保管,试验资料一经存档,不得随意取出,严禁抽撤。

6考核管理规定

为有效保证土建工程建设质量,要求业主职能部门/项目组、监理单位、EPC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和第三方检测单位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由质量管理部进行考核。

6.1土建试验室出具虚假试验数据、检定报告,罚款5000-100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10000-30000元,并将有关责任人清除出场。

6.2对于检测单位下列行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停试验室的检测活动并视情况罚款1000-20000元

6.2.1.土建试验室超出所批准的试验检测业务范围的;

6.2.2.随意更换检测人员的;

6.2.3. 违规外委试验检测任务或外委检测未达到规定检测频率的;

6.2.4. 试验室管理混乱、质量体系未有效运行的;

6.2.5. 采用无效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

6.2.6. 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影响工程质量,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7 记录要求

7.1记录控制

建设业主记录控制执行《文件与记录控制程序》(CCSC-P03-02)要求。承包商、监理、检测单位记录控制执行自己的管理体系要求。

7.2记录编号

承包商、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建设业主职能部门、项目组执行本规定要求发生的记录按以下层次组合(不变与可变)代码编号:

7.3人员确认书编号

CCSC - XX - RQ - XXX - XX

7.5 检测报告编号

CCSC – XX – XX - XX – XXX - XX

检测类别注释:

JZ --- 见证取样检测代码标识;

ZX ---专项检测代码标识。

表1 土建工程见证取样检测代码标识一览表

表2 土建工程专项检测代码标识一览表

8记录保存

项目建设期间,执行本规定发生的记录原件均在接受方保存。项目建设结束时,质量检测报告应作为证实工程建设质量的证据,由承包商归类交工资料卷宗交付建设业主档案部门。其他记录各责任和管理主体可自行处置。

9附表

P03-08-B1 检测取样、送样人员确认书;

P03-08-B2 检测取样、送样见证人员确认书;

P03-08-B3 土建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单。

P03-08-B1

检测取样、送样人员确认书

编号:CCSC–XX–RQ–XXX–XX

注:选择项采用符号“■”表示。

P03-08-B2

检测取样、送样见证人员确认书

编号:CCSC–XX–RQ–XXX–XX

注:选择项采用符号“■”表示。

P03-08-B3

土建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单

编号:CCSC–XX–XX-XXX-XX






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讨论稿)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修订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称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机构性质) 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资质分类分级)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综合资质设甲级、乙级,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和丙级。 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机构承担检测业务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资质申请和主项) 检测机构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检测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主项资质;申请有综合资质的,应选择综合资质为主项资质。 第七条(申请资质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满足检测工作的设施环境的有效证明; (五)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岗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注册人员还应提供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业绩证明材料; (八)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八条(资质受理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到现场对检测能力进行核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九条(首次申请资质) 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或者增项申请新的资质,不考核检测机构业绩,其资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 规定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A、安全检查制度 ①项目安全领导小组每周检查一次,安全工程师每天对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各专业施工工程师对自己主管的工程每天巡视,各作业班组每天自检。 ②安全检查要有具体的检查内容和对象,检查内容要有针对性,要有检查记录及结果。 ③安全检查人员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进行详细记录,对重大问题及隐患应及时上报安全领导小组,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应急处理。 ④对安全检查的评定结果,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要签字,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检查人要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销案。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有可靠的防患措施方可作业,对于随时会引发事故的安全隐患,务必停工整改。 ③坚持逐日检查劳动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安全技术规章制 度的执行情况。

⑥认真检查个人劳动用品发放、使用和保管情况。 ⑦做好季节性与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工作。 ⑧积极配合当地主管部门的检查,对收到的隐患整改通知书,认真整改及时回执。 ⑨建立健全安全检查资料台帐。 B、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①工程开工前,对工人进行综合性安全技术交底。 ②各工序、单项工程施工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工作由项目各专业施工工程师进行,严禁安全工程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③安全技术交底不但口头讲解,同时必须有书面文字材料,口述时应表达清楚,书面形式应文字清晰,记录好交底时间、地点,并履行双方签字手续,专业施工工程师、生产班组、安全工程师各执一份。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试卷完整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10分) 1 2、重要程度及监督监督控制要求不同的质量控制点,按照检查监督的力度不同我们可以分为见证点W 点和停止点H 点。 3、施工时所用的砌块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 d。 4、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见证取样与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标准规定取样数量的30 %。 5、所有分项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后,填写分项工程报检申请表,并附上分项工程评定表。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 1、主体结构应由(D)组织进行验收。 A、项目经理 B、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 C、专业监理工程师 D、总监理工程师 2、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由(B)组织。 A、施工单位 B、建设单位 C、设计单位 D、监理单位 3、当大体积混凝土平面尺寸过大时,可以适当设置(C),以减小外应力和温度应力;同时也有利于散热,降低混凝土的内部温度。 A、沉降缝 B、温度缝 C、变形缝 D、后浇缝

4、工程开工前应由(D)向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A、项目经理 B、项目专职安全管理员 C、项目经理部的安全工程师 D、项目经理部的技术负责人 5、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复验,并经(B)检查认可。 A、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B、设计单位 C、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 D、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 6、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应由(D)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A、建设单位 B、监理单位 C、业主 D、施工单位 7、观察验槽的重点应选择在(C) A、基坑中心点 B、基坑边角处 C、受力较大的部位 D、最后开挖的部位 8、暗龙骨吊顶工程下列项不需防腐处理的是(C) A、金属吊杆 B、木龙骨 C、石膏板 D、金属龙骨 9、C30表示混凝土的(C)应大于或等于30MPa,且小于35MPa。 A、立方体抗压强度 B、轴心抗压强度 C、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 D、轴心抗压强度标准值 10、只能用于室内不能用于室外的陶瓷面砖品种是(B)。 A、多孔砖 B、有釉陶瓷砖 C、空心砖 D、无釉陶质砖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暂行)

福州市城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土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一、为实现对福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州轨道交通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检测实行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三方平行检测。施工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委外检测单位)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进行检测,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抽检,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对必须见证取样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检验。 三、本规定所称第三方质量检测的实施内容为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中的见证取样和送检项目以及设计要求的检测项目。第三方质量检测的取样比例不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四、凡参与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要求 一、建设单位的职责与要求 (一)建设单位作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主要管理和执行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程控制管理体系,建立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涉及工程质量的各项检测工作。 (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核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选择的质量检测单位,明确各方职责,完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检测管理体系。 (三) 建设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检测管理办法,明确检测管理流程,根据工程的进展和质量控制需要,及时确定和修正检测内容和频率,完善工程检测管理工作。 (四)强化参建各方工程检测职责,定期召开检测工作会议,做好协调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单位进行检查考核活动。 (五)强化检测管理组织多种形式和题材的技术交流、培训。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分析和处理。 二、施工单位的职责与要求 (一)施工单位为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要求,对进场的材料和实体质量负全部直接和最终责任;建立完整的检测制度并提前上报检测计划,做好进场材料的检测。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本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及其所使用的建筑材料、中间产品、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相应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可委托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辖区的建设规模提出检测机构数量的控制规划,作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和登记审查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协会(以下简称区检测

协会)是本自治区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配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业培训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业自律规的会员,区检测协会可以按照协会章程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行业自律措施。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区检测协会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遵循科学、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建立全区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检测信息系统”),对检测机构的检测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并定期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管情况。 第二章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围开展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具备使用检测信息系统的设备、软件、网络等条件,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应覆盖全部检测项目的检测业务流程。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容分为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专项检测项目。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容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和专项检测机构资质。见证取样检测、专项检测业务容见附件,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质量检测主要仪器设备配置基本要求见附件。 见证取样检测项目和专项检测项目中未确定的检测项目管

工程安全控制措施

施工项目安全控制措施有: 安全管理是为施工项目实现安全生产开展的管理活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重点是进行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的控制,落实安全管理决策与目标,以消除一切事故,避免事故伤害,减少事故损失为管理目的。 控制是对某种具体的因素的约束与限制,是管理范围内的重要部分。 安全管理措施是安全管理的方法与手段,管理的重点是对生产各因素状态的约束与控制。根据施工生产的特点,安全管理措施带有鲜明的行业特色。 一、落实安全责任、实施责任管理 施工项目经理部承担控制、管理施工生产进度、成本、质量、安全等目标的责任。因此,必须同时承担进行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的责任。 建立、完善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组织,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安全管理活动。承担组织、领导安全生产的责任。建立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抓制度落实、抓责任落实,定期检查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 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各级职能部门、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全员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从经理到工人的生产系统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做到横向到边,人人负

责。 施工项目应通过监察部门的安全生产资质审查,并得到认可。一切从事生产管理与操作的人员、依照其从事的生产内容,分别通过企业、施工项目的安全审查,取得安全操作认可证,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除经企业的安全审查,还需按规定参加安全操作考核;取得监察部核发的《安全操作合格证》,坚持“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施工项目必须承担管理责任。施工项目经理部负责施工生产中物的状态审验与认可,承担物的状态漏验、失控的管理责任,接受由此而出现的经济损失。一切管理、操作人员均需与施工项目经理部签定安全协议,向施工项目经理部做出安全保证。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应认真、详细的记录,做为分配、补偿的原始资料之一。 二、安全教育与训练 进行安全教育与训练,能增强人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知识,有效的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人失误。安全教育、训练是进行人的行为控制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因此,进行安全教育、训练要适时、宜人,内容合理、方式多样,形成制度。组织安全教育、训练做到严肃、严格、严密、严谨,讲求实效。 1、一切管理、操作人员应具有基本条件与较高的素质 具有合法的劳动手续。临时性人员须正式签定劳动合同,接受入场教育后,才可进入施工现场和劳动岗位。没有痴呆、健忘、精神失常、颠痫、脑外伤后遗症、心血管疾病、晕眩、以及不适于从事操作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概述

1.前言建筑业是一个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支柱性基础产业。非凡作为我国正处在快速发展阶段,全国上下都加大了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加上 1.前言 建筑业是一个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支柱性基础产业。非凡作为我国正处在快速发展阶段, 全国上下都加大了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加上建筑业作为拉动经济发展速度的重要力量,因 此建筑业正处在大发展阶段。一方面我国的建筑市场正处在十分活跃的阶段,同时也是处在 市场竞争极不规范,问题丛生:首先是导致压级压价、回扣、垫资“三把刀”盛行,地方保 护、行业保护抬头;二是建筑领域治理体系缺乏科学性,法律性文件和治理性文件不配套, 与国外先进模式相对差距较大;三是建筑队伍供需严重失衡,建筑队伍技术含量和人员素质 普遍不高。 随着我国加入WTO,对于整个建筑业的冲击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建筑事业是入世的一 个重要方面。主要涉及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房地产业、城市规划、城市市政公用事业 以及与建筑领域相关的各项中介服务。在WTO协议中建设事业所属领域属于服务贸易协议的 范畴。从服务贸易协议的内涵看,目前我国建设领域在当前国际贸易中基本处在劳动密集型 的服务层次上,而发达国家则已经是技术、知识和资本密集型的服务层次上。从总体上讲, 差距比较大。我国加入WTO ,必须按照WTO 有关协议中关于权利和义务平衡的原则,在享 受一定权利的同时,还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开放市场所面临的风险和压力。 作为建筑行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工程质量检测随着全民质量意识的提高而不断被人重 视。检测行业从开始出现发展到今天,都是作为建筑行业的附属部分出现:一种是建筑施工 企业的内部试验室;一种是科研院校内部的教学科研性质的试验室;一种是各级质量监督治 理部门设立的带有政府色彩的监督检测室。三种形式的检测单位一直以来按照各自的工作领 域开展检测工作,并且一直按照附属于母体的部门形式进行运作,还没有形成独立企业运作 的理念。但是随着入世的冲击,检测机构根据国际通用要求必须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 构,应该是第三方独立的服务中介机构,由于定位的逐步明确,各类检测单位都开始着手进

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保证常州佳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车间一工程的质量,实现常州佳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建设中的总目标,特制定本质量检验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常州佳佳汽车配件有限 公司建设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对常州佳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建设范围外的业主委托项目除合同另有 规定外也可参照执行。 2引用文件 《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技术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和《设备管理规则》、《铁路消防管理办法》规定及其他相关标准要求, 3总则 3.1工程建设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各级人员都必须重视工程质量,努力提高施工 质量水平。 3.2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工作必须坚持谁施工谁负责,不达标准不交验、不交工,严格控制工程质量。 3.3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程、规范和各项技术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的规定标准和设 计要求。 3.4为搞好工程质量检验工作应坚持赏罚分明,对重视质量并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精神 和物质鼓励;对忽视质量的错误倾向应进行批评纠正;对质量事故的责任者和不接受教训屡出事故的有 关部门负责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处分;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肇事者要严肃追究责任,直至依法论处。 3.5质量检查工作要坚持专职检查和自检、复检相结合。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应由责任心强、能坚持原 则、秉公办事、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施工经验的人员担任。质检人员在工作中应善于帮助教育施工人员 提高质量意识。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应通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3.6 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前,必须有质量部门参与资格审查,且必须在合同中载明质量保证条款。在 分包单位的施工过程中,必须指派专人负责检查、监督以控制其施工质量。 3.7项目处接受业主(监理单位)和各级质量监督站的质量监督检查、质量评定和指导性意见,并采 取有效纠正措施。 3.8项目处应运用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全面的质量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每个员工充分 理解企业的质量方针并落实到本职工作中去,以保证企业的质量方针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 3.9项目处应组织施工人员,分层次、分专业的轮训学习、考试。重点是有关的规程规范、验评标准、 1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和检测内容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和检测内容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和检测内容 摘要: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必须经过专业的检测,否则无法确定建筑工程的安全性能。本文从建筑工程检测的内容出发,指出了建筑工程检测中的混凝土、钢筋以及防水材料的检验标准.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检测;质量通病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筑业是一个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支柱性基础产业。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基础设施的建设不断加大,建筑业已成为拉动经济发 展速度的一个重要力量。建筑市场十分活跃,市场竞争存在极大的不规范。建筑行业管理体系中法律法规和管理性文件相对来说还不完善,市场管理较混乱。在面对诸多问题的同时,我们要从根源做起。抓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 一混凝土检测 1、混凝土配合比检测 (1)核对设计图纸、施工记录和配合比试验报告,核查混凝土配合比是否按设计的混凝土特性和不同强度等级提供,当混凝土的组成材料变化时,其配合比是否重新确定。 (2)核查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签章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3)核对混凝土各组成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检验报告,核查原材料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试验室提供的配合比报告,或实际所用的原材料与配合比存在明显差异。 (2)配合比试验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或配合比设计未按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 (3)混凝土配合比的组成材料未经检验或检验结果主要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2、混凝土强度检测 (1)核查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中的内容填写是否完整,计算数据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是否按要求实施见证。 (2)核查各混凝土强度等级是否均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细数是否满足要求。 (3)核对设计图纸、施工记录、混凝土强度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核查试块的取样组数,制作日期,取样部位等是否相符,留置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4)核查试验报告中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养护龄期是否符合要求,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要求实施见证。 (5)核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评定是否按验收进行评定。评定方法是否正确,当评定不合格时,是否按规定进行鉴定并由设计单位同意签认。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未按规定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或留置组数严重不足及试件未经见证的。 (2)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部位未经各方共同选定或留置部位明显不符。 (3)混凝土无试块强度试验报告或试块留置组数严重不足以及试块试验时龄期普遍超龄。 (4)试验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或应见证而未实施见证的。 (5)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验收评定为不合格,又无鉴定处理记录和设计签认。或验收评定方法、计算错误,将不合格验收批评定为合格的。 (6)各施工阶段的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应规范规定。 (7)混凝土强度报告内容不全。所缺项目造成试验报告不能对应实体结构,不能代表混凝土的真实强度。 3、回弹法检测的应用 (1)核对强度试验报告,核查试块的取样组数,制作日期,取样部位等是否相符。

(建筑工程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管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标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发文日期2005-09-28 发布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1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壹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 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 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 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且负责制定检测机构 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 管理,且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壹规定的质量 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 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 请材料: (壹)《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壹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和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于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 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管理制度 1. 范围 1.1 本管理为进一步落实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适应NOSA五星管理体系的要求,控制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某电厂一期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所有标段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内容和方法。 1.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以及NOSA E星管理体系运行中一期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2.2 《火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2.3 《火电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2.4 《电力建设消除施工质量通病守则》 2.5 《火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2.6 《火电工程质检站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2.7 《火电机组移交生产达标考核评定办法》 2.8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2.9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 2.10 《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3.1 隐蔽工程:是指那些在施工过程中上一道工序的工作结束,将被下一道工序所掩盖,正常情况无法进行复查的工程分项。 3.2 中间交接与验收:是指土建工程完工后交付安装前的交接验收工作。如设备基础、建筑物等交付安装前的验收。

3.3 施工质量事故:凡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现场储存、装卸运输、施工操作、完工保管等原因造成施工质量与设计规定不符或其偏差超出标准允许范围,需要返工且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者;或造成永久性缺陷者;或在调整试运过程中,由于施工原因造成设备、原材料损坏,且损失达到规定条件者,均属施工质量事故。 3.4 一般质量事故:未达到重大事故条件,其一次返工直接经济损失在1-10 万元者(含10 万元)。 3.5 记录质量事故:未达到一般质量事故条件的质量事故。 4. 职责 4.1 建设单位工程部职责 4.1.1 建设单位工程部为某电厂一期超低排放改造工程质量管理的职能部门,设有专职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每专业至少一名兼职的质量技术工程师,严格按照国家和部颁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设计单位与制造厂提供的图纸、技术说明书和标准、合同和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确认的质量要求开展质量监督、检查、验评工作。4.1.2 建设单位工程部应组织建立由项目监理部、施工单位、质监站、设计单位等共同参与的工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以正式的文件进行确认。其职责包括:确认验收标准并监督检查设备制造是否符合有关标准以及在加工过程中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工程重点项目的质量,工程质量问题的分析及处理,监督检查机组达标投产工作等。 4.1.3 某电厂一期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验评的范围,涵盖本工程设备监造及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 4.1.4 建设单位工程部组织编制单位工程的编号,其中分部、分项、单位工程的名称和编号按验标的要求划定,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增减。 4.1.5 建设单位工程部参加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的检查、验收。配合广西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站进行单位工程的检查、验收、评定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有权对各种违反规程、规范、质量标准、设计文件等的工程项目行使否决权,有权签发停工通知

国家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1.doc

2015年国家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1 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一、制定安全检查制度,成立以项目部负责人为组长各职能 部门,管理人员为组员的安全检查小组。 二、每周星期四上午9点,对本项工程范围内的各种机械设 备的运行,施工用电的管理。安全防护设施的完好,材 料的堆码。现场文明施工等情况过详细的检查,对查处 的问题做到四个落实:“实人员,落实时间;落实措施,落实经费。”认真整改。 三、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提高特殊作业人员及民工的安 全防护意识和素质。 四、完善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每个班组进场及个人都及时的 接受到安全技术交底,三级安全教育,相应的证件。 五、坚持开展夏季防火、防暑降温和危险场所部位检查。 六、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有体检合格,如有不适应从事高空作 业人员,一律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七、安全带的使用,使用时要高挂低用。防止摆动碰撞绳子

不能打结。 八、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路线行走,禁止没有防护设施 的情况下:“沿高墙、脚手架、挑梁支撑、运行吊篮等 攀登或行走。 九、配电系统必须采取分级配电,各类配电箱、开关箱的安 装箱的安装和内部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十、项目部的安全员必须早上7:30到现场从B1—B5的外 墙及内装区域的检查、照相。不符合要求的要向其班组发通知令立即整改。 十一、安全员的各种检查要做好检查记录,检查后要认真进行总结。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方案试题和答 案解析1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试题及答案 第三版

题型:单选题(共5题,100分) 1、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要求,对产妇进行产后访视的时间是(C ) A、产后即刻 B、产后3-7天 C、产妇出院后1周内 D、产妇出院后1个月内 E、产后42天 2、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要求,健康教育的重点人群不包括 (E ) A、青少年 B、妇女 C、残疾人 D、老年人 E、0-6岁儿童 3、以下不属于高血压患者高危人群界定指标的是(B ) A、血压高值收缩压130~139mmHg和/或舒张压85~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稿时间:2006-11-9 阅读次数:3337)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建法(2006)97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建工局: 为了加强对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二00六年三月十五日抄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抄送:各省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附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

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管理为进一步落实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适应NOSA五星管理体系的要求,控制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某电厂一期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所有标段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内容和方法。 1.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以及NOSA五星管理体系运行中一期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1《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2.2《火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2.3《火电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2.4《电力建设消除施工质量通病守则》 2.5《火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2.6《火电工程质检站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2.7《火电机组移交生产达标考核评定办法》 2.8《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2.9《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 2.10《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3.术语和定义 3.1隐蔽工程:是指那些在施工过程中上一道工序的工作结束,将被下一道工序所掩盖,正常情况无法进行复查的工程分项。 3.2中间交接与验收:是指土建工程完工后交付安装前的交接验收工作。如设备基础、建筑物等交付安装前的验收。

3.3施工质量事故:凡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现场储存、装卸运输、施工操作、完工保管等原因造成施工质量与设计规定不符或其偏差超出标准允许范围,需要返工且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者;或造成永久性缺陷者;或在调整试运过程中,由于施工原因造成设备、原材料损坏,且损失达到规定条件者,均属施工质量事故。 3.4一般质量事故:未达到重大事故条件,其一次返工直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者(含10万元)。 3.5记录质量事故:未达到一般质量事故条件的质量事故。 4.职责 4.1建设单位工程部职责 4.1.1建设单位工程部为某电厂一期超低排放改造工程质量管理的职能部门,设有专职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每专业至少一名兼职的质量技术工程师,严格按照国家和部颁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设计单位与制造厂提供的图纸、技术说明书和标准、合同和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确认的质量要求开展质量监督、检查、验评工作。 4.1.2建设单位工程部应组织建立由项目监理部、施工单位、质监站、设计单位等共同参与的工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以正式的文件进行确认。其职责包括:确认验收标准并监督检查设备制造是否符合有关标准以及在加工过程中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工程重点项目的质量,工程质量问题的分析及处理,监督检查机组达标投产工作等。 4.1.3某电厂一期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验评的范围,涵盖本工程设备监造及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 4.1.4建设单位工程部组织编制单位工程的编号,其中分部、分项、单位工程的名称和编号按验标的要求划定,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

2018新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部长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

更多资料请访问.(.....) c:\iknow\docshare\data\cur_work\.....\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 定》的通知 京建发〔2010〕344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已取得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尽快整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在2010年9月1日后对资质情况进行检查。 二O一O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6月21日印发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监督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四条从事工程质量专项检测及见证取样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第五条检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技术管理等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本规定的要求,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第六条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的要求。 第七条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经过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检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3年以上。 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管理系统),并具备将检测数据上传到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网的条件,涉及力值的检测设备应实现数据自动采集。

房屋建筑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制度

房屋建筑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制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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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 (2003年7月16日) 粤建管字〔2003〕9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的管理,明确检测机构的职责与权限,保证检测及鉴定工作在工程质量安全控制中的准确性、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工作和对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工作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检测; (二)对上项规定的工程实体的质量检测及鉴定; (三)对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 (四)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机具安全性能检测; (五)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品质量检测。 第四条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检测结果是控制或鉴定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依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必须依据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及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开展检测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第二章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第六条检测机构分为监督检测机构、社会服务性检测机构、企业内部检测机构等三

公司 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制度1、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华东送变电工程公司及所属各基层施工单位。 本制度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对非电力建设工程项目除合同规定外也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国务院令279号(2000年1月10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电建[1995]36号《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国电电源[2002]896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2010版《华东送变电工程公司管理体系手册》。 3、总则 3.1 电力建设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 3.2 华东送变电工程公司的质量方针是:“严格管理,规范施工,为顾客提供优质的工程和满意的服务”。各级人员都必须重视工程质量,努力提高施工质量水平。 3.3 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工作必须坚持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不达标准不交验、不交工,严格控制工程质量。 3.4 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程、规范和各项技术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的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 3.5 为搞好工程质量检验工作应坚持赏罚分明,对重视质量并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精神和物质鼓励;对忽视质量的错误倾向应进行批评纠正;对质量事故的责任者和不接受教训屡出事故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不 直至依法论处。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肇事者要严肃追究责任,同处分; 3.6质量检查工作要坚持专职检查和自检、复检相结合。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应由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施工经验的人员担任。质检人员在工作中应善于帮助教育施工人员提高质量意识。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应通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公司内部实施三级检查验收制度,对施工质量实行施工队(班)自检、项目部/施工队(班)复检和公司/项目部验收;大型项目工程(500kV及以上线路工程、220 kV及以上变电工程、110 kV及以上电缆工 程及5000万元及以上其它总包工程),或业主有要求时,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工程的三级质量验收。其它工程由项目部负责三级质量验收,公司工程管理部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实行抽查和监督工程。 3.7 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前,必须有质量部门参与资格审查,且必须在合同中载明质量保证条款。在分包单位的施工过程中,必须指派专人负责检查、监督以控制其施工质量。 3.8 施工单位要接受业主(监理单位)和各级质量监督站的质量监督检查、质量评定和指导性意见,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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