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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关于在空军西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关于在空军西郊和南苑机场净空区内限制放飞影响飞行安全鸟类

动物和其他物体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8]3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6.25

【实施日期】2008.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关于在空军西郊和南苑机场净空区内限制放飞影响飞行安全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8]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关于在空军西郊和南苑机场净空区内限制放飞影响飞行安全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在空军西郊和南苑机场净空区内限制

放飞影响飞行安全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的通知

(北京市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六月)

近年来,空军西郊、南苑机场飞机多次遭到周边地区饲养、放飞鸽子的撞击,且机场周边时有升放风筝等行为,对飞行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加强西郊、南苑机场净空管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用机场净空规定〉的通知》(国发〔2001〕29号)等相关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首都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放养影响飞行安全鸟类动物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1号)等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军用机场净空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在西郊、南苑机场升降带两侧各5公里、两端各10公里的区域内(以下简称净空限制区,具体覆盖范围分别见附件1、附件2),禁止放飞鸽子等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下简称鸟类动物),限制升放风筝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其他物体(以下简称其他物体)。

二、在西郊、南苑机场净空限制区内,养殖鸟类动物必须进行圈养并禁止放飞。

三、在西郊、南苑机场净空限制区内,按以下范围分区域严格控制升放其他物体:在沿西五环路途经圆明园西路、万泉河路、西三环路、复兴路、石景山路再回到西五环路所围成的区域,以及沿京开高速公路途经南三环路、成寿寺路、南五环路、京福路(104国道)、南六环路再回到京开高速公路所围成的区域内,禁止升放其他物体;在净空限

制区内其他地点升放其他物体的,其高度不得超过50米。

四、在西郊、南苑机场净空限制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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